#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21元朗
馮 (18)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保釋相關事宜:
。1000現金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裁判官要求辯方在 2月16日前通知控方答辯方向。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21元朗
馮 (18)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保釋相關事宜:
。1000現金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裁判官要求辯方在 2月16日前通知控方答辯方向。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21元朗 #答辯
馮 (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背景:
網民在元朗「721」事件一周年之時,發起「和你shop」行動,多人響應號召在元朗及附近商場聚集,結果被捕。事隔近半年,一名年輕女學生被指襲警,2021年1月19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度提訊。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向法庭呈上草擬承認事實。
將傳召3名證人,全為警察。
被告沒有招認,現場沒有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預計1日審期足夠。
辯方將倚賴1條長度少於2分鐘的片段。
案件排期於2021年8月18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21元朗 #答辯
馮 (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背景:
網民在元朗「721」事件一周年之時,發起「和你shop」行動,多人響應號召在元朗及附近商場聚集,結果被捕。事隔近半年,一名年輕女學生被指襲警,2021年1月19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度提訊。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向法庭呈上草擬承認事實。
將傳召3名證人,全為警察。
被告沒有招認,現場沒有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預計1日審期足夠。
辯方將倚賴1條長度少於2分鐘的片段。
案件排期於2021年8月18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21元朗 #599G
郭、陳、張
傳票性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指出拘捕警員指YOHO Mall現場有出現群眾聚集,在現場以橙帶圍封後便向現場聚集人士發出傳票。但由於證據不足,故申請撤控🎊
另外,控方提出訟費申請事項,辯方回應指現提出訟費少於3萬元,不反對交由聆案官裁定訟費金額,並指出今週三方知道控方會撤控。
法庭批准訟費申請,如控辯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則交由聆案官處理。
詳情請參閱 【資訊部】 轉載自科大編委報道。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21元朗 #599G
郭、陳、張
傳票性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指出拘捕警員指YOHO Mall現場有出現群眾聚集,在現場以橙帶圍封後便向現場聚集人士發出傳票。但由於證據不足,故申請撤控🎊
另外,控方提出訟費申請事項,辯方回應指現提出訟費少於3萬元,不反對交由聆案官裁定訟費金額,並指出今週三方知道控方會撤控。
法庭批准訟費申請,如控辯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則交由聆案官處理。
詳情請參閱 【資訊部】 轉載自科大編委報道。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721元朗 #審訊[1/1]
馮 (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0932 播錄音
0941 開庭
📌 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黃大律師
辯方:梁大律師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向法庭呈上草擬承認事實,並將傳召3名證人,全為警察。被告沒有招認,控方沒有片段,而辯方有一段片段。
📌 承認事實 / 證據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條,同意這份承認事實。
一,本承認事實列為P1
二,P2 谷歌地圖顯示案發地點位置。
三,於2020年7月21日2043 時,警員26207於燈柱AD5167拘捕被告,罪名為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四,被告案發時17歲,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 抗辯方向
-- 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 被告有無進行阻撓的行為 (Obstruction)
-- 被告是否願意作出這行為 (Willful)
⚪️ PW1 警員45929 董盛恆(音)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
📌 控方覆問|詳情按此
1137 作供完畢
辯方申請將記事册列為 MFI1
1138 小休至 1155
1207 開庭
⚪️ PW2 警員 54630 劉俊業(音)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
1315 休庭
1442 開庭
📌 控方覆問|詳情按此
(直播員按:PW2在控方主問時,將被告描述成一名情緒失控,對警員大吵大鬧,手舞足蹈的人,而自己則冷靜處理問題。然而在辯方呈上的片段之下,直播員看到的卻是相反:接近二十多名警員圍着一名未成年少女,指她不願被搜身,其中PW2向她叱喝,最後要求其他警員將她拘捕。被告於片段指出自己有權拍攝警員將進行的搜身行為,而且同意警員搜身,更並沒有如PW2所指,喊甚麼「黑警」或是粗言穢語。)
⚪️ PW3 女警員 26207 方子欣 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後補)
📌 控方覆問|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案情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 辯方案情
辯方證據有 D1(即呈堂片段),會用同意事實呈上。裁判官指既然控方同意呈上,可以不用承認事實。接着,辯方指需要向被告索取指示。
1545 休庭
1603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畢。
📌 辯方結案陳詞|詳情按此
📌裁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日 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約1640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721元朗 #審訊[1/1]
馮 (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0932 播錄音
0941 開庭
📌 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黃大律師
辯方:梁大律師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向法庭呈上草擬承認事實,並將傳召3名證人,全為警察。被告沒有招認,控方沒有片段,而辯方有一段片段。
📌 承認事實 / 證據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條,同意這份承認事實。
一,本承認事實列為P1
二,P2 谷歌地圖顯示案發地點位置。
三,於2020年7月21日2043 時,警員26207於燈柱AD5167拘捕被告,罪名為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四,被告案發時17歲,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 抗辯方向
-- 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 被告有無進行阻撓的行為 (Obstruction)
-- 被告是否願意作出這行為 (Willful)
⚪️ PW1 警員45929 董盛恆(音)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
📌 控方覆問|詳情按此
1137 作供完畢
辯方申請將記事册列為 MFI1
1138 小休至 1155
1207 開庭
⚪️ PW2 警員 54630 劉俊業(音)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
1315 休庭
1442 開庭
📌 控方覆問|詳情按此
(直播員按:PW2在控方主問時,將被告描述成一名情緒失控,對警員大吵大鬧,手舞足蹈的人,而自己則冷靜處理問題。然而在辯方呈上的片段之下,直播員看到的卻是相反:接近二十多名警員圍着一名未成年少女,指她不願被搜身,其中PW2向她叱喝,最後要求其他警員將她拘捕。被告於片段指出自己有權拍攝警員將進行的搜身行為,而且同意警員搜身,更並沒有如PW2所指,喊甚麼「黑警」或是粗言穢語。)
⚪️ PW3 女警員 26207 方子欣 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後補)
📌 控方覆問|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案情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 辯方案情
辯方證據有 D1(即呈堂片段),會用同意事實呈上。裁判官指既然控方同意呈上,可以不用承認事實。接着,辯方指需要向被告索取指示。
1545 休庭
1603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畢。
📌 辯方結案陳詞|詳情按此
📌裁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日 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約1640完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快速裁決結果:
裁判官聽取控方證人證供,認為PW1可信,PW2-3不可信。
‼️判決被告罪名成立。
本案押後至9月16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期間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快速裁決結果:
裁判官聽取控方證人證供,認為PW1可信,PW2-3不可信。
‼️判決被告罪名成立。
本案押後至9月16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期間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求情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事件有悔意及反思。案發時十七歲是首次面對一大班警察,有良好背景,希望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感化官有關注其心理及身體情況是否適合社會服務令,但相信感化官會作合適的安排。感化官建議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了黃之鋒案作案例,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需有具阻嚇性的刑罰。判刑方面,法庭認為拘留性刑罰適合,但以本案案情,若以拘留式刑罰處理會太長時間。被告在本案中拒絕放下手,但非完全禁止警察搜身;法庭同意事件情況較輕微,會以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求情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事件有悔意及反思。案發時十七歲是首次面對一大班警察,有良好背景,希望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感化官有關注其心理及身體情況是否適合社會服務令,但相信感化官會作合適的安排。感化官建議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了黃之鋒案作案例,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需有具阻嚇性的刑罰。判刑方面,法庭認為拘留性刑罰適合,但以本案案情,若以拘留式刑罰處理會太長時間。被告在本案中拒絕放下手,但非完全禁止警察搜身;法庭同意事件情況較輕微,會以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