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新案件

潘 (27)

控罪:縱火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
控方指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申請押後,以便警方繼續調查,或者會增加控罪。

案情:
被告在上述日子約16:45時,在上述足球場出口,推住一輛垃圾車,裏面着咗火,推向15/16號檢疫站,有職員大叫停手,但被告不單止無停手仲,向垃圾車噴止汗劑,令火勢加大,推向帳篷,帳篷內有職員和市民,現場亦有多個50名市民,現場職員上前制止,被告推翻垃圾車,垃圾散落在地,後來被多名職員制服,有人報警,警員到場,在被告身上搜出一把鎅刀、兩個打火機,在警誡之下,被告指對情況不滿,而做出此行為。

辯方申請保釋,控方反對被告保釋,並向法庭講述理由。

法庭考慮後,拒絕被告擔保,將案件押後到2022年4月1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需要還押。保留八日保釋覆核,在2月22日09:30同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提堂

潘 (27)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
因為被告在還押中,懲教署封關,未能出席,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保釋覆核。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其他案件 #社民連籌款

👥劉, 唐, 周,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

控罪: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
此為四宗傳票案件一同處理,律師表示今日代表劉、唐、陳三人,將會代表周,正辦理手續中,周因為今日早上自行做快速武肺測試,結果為初步陽性,未能出庭;三人未能答辯,希望與控方相議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申請押後。

控方不反對,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4日14:30同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1火炭  #提堂 #新案件

👥D1:林(32)  D2:談(27) D3:張(34) D4:吳(34)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D1-4】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2)條
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管有爆炸品【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各被告明白各項控罪。控方申請今日無需答辯,押後六星期至2022年4月14日,期間會準備轉介文件,交付區域法院應訊。由於案件性質嚴重,控方反對各被告擔保。

D1,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亦沒有8天保釋申請

拒絕D2保釋申請,放棄8天保䆁申請權利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14日 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提堂

潘 (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以便化驗燃燒品,和進一步調查,以及攞法律指示。

辯方(當值律師)不反對押後,無保釋申請,放棄八日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6日10: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1火炭 #轉介文件

D1:林(32) / D2:談(27)
D3:張(34) / D4:吳(34)
🛑四人已被還押逾1個月

控方有修訂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D1-4】(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 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管有爆炸品【D1,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D1,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
各被告明白修訂控罪。控方提交轉介文件,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3日,到區域法院應訊。控方繼續反對各被告擔保,辯方亦無保釋申請,放棄八日覆核申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其他案件 #社民連籌款

👥劉伏櫪, 唐婉清, 周樹榮, 陳寶瑩/社民連

控罪: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
此為四宗傳票案件一同處理,控方知道辯方有向律政司申請商議,但律政司唔接受,維持起訴。

同一律師代表四人,表示因昨日才收到回覆,各被告未準備好答辯,需要時間相議,最後一次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6日14:30同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范(27) #網上言論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指本案會轉介至區域法院,不反對被告繼續擔保。

本案會押後至2022年5月25日14:30進行轉介程序,法庭批准被告保釋侯訊,但需增加保釋條件,包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和警署報到。

💛感謝提供資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新案件

D1:曹(21)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4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15萬保䆁金
D2:10萬保䆁金
D3:15萬保䆁金
D4:3萬保䆁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周三次到警署報到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遵守宵禁令
承諾不干擾控方證人
除D1外承諾不進入中文大學本部範圍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范(27)

修訂控罪一: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修訂控罪二: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
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

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審訊以中文進行

押後至2022年6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