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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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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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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7/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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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控方證人只剩下PW5,今日開始作供。

📌PW5 偵輯警員8428吳x偉(音) 以專家身份負責從片段分析辨認出D1及D12
🔹主問
關於D1及D12兩人各有一份口供可以65b呈堂(D1220及D1223),庭上不會讀出,主控將引導證人作供。

🧷辨認分析經驗、方法
-2019年起駐守重案組,曾參與一些暴動案調查工作,該些案有其他警員分析辨認身份,自己從中揣摩學習,先從被捕者相片留意特徴如身形裝束,另加參考拘捕警員之口供及親自觀看片段,截圖鎖定人物再作分析,自己曾上庭作供被法庭接納。
🧷本案分析
-本案身份辨認分析工作由2019年11月開始,2份口供在今年10月7日撰寫。
D1 辨認特徴:
-廋身材、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淺藍色外科口罩、一個黑色斜孭袋、一把黑色縮骨遮及一頂黑色帽。
-依賴從ICable 片段P029e ,時間為16:49:04可以見到此人,畫面由第一眼見到D1至消失有7秒,庭上講出活動軌跡是由西向東跑往灣仔方向。證人指跑到相片冊上政府總部夏慤道上3棵大樹附近,CCTV截圖可見手上有縮骨遮。
D12辨認:
-主要依賴政總CCTV (D002b,)及三段網上片段分別為RFA(D025), On CC 新聞(D030d )及蘋果日報 (D028d),四片段在關鍵時間即16:48:47 從不同角度拍攝同一位置同一事件(一啡色長褲人士踎低,一白色帽人彎腰及一黑色衫褲人士正在做緊x ) ,D12在政總CCTV片段(P002b)內出現,其辨認特徵包括身材壯健、穿黑色背心露出雙臂,黑色長褲、黑色鞋鞋底有白色邊、黑色背囊及2隻白色勞工手套。證人除被告外也會對比同一時間在D12附近人士。
-政總CCTV片段002b, D12片段中走到巴士站後被遮住,七八秒之後警方衝出政總,片段可再見D12出現在畫面逃跑,期間曾跌倒地上再起身,身後數名黑色制服的人為速龍隊員上前追截。警方拍攝片段D018b 由16:48:04開始,拍到被告D12制服地上雙手反手被索上索帶。
-片段D002b及D025b 中D12之6樣特徴人士出現,行走途徑兩片一致,手中持長棍。D025b 片段中拍攝到D12同速龍小隊警員有掙扎糾纏。證人在片段截圖(D1245)圈出口供指D12曾手持之鐵棍。
-On CC新聞片段D030d,指憑D12被捕時特徵在片段認出被告,在放大截圖自己加上特徴紀錄對比。
-蘋果日報D028d片段,由海富中心拍攝到天橋下巴士站,證人口供指發現片段中男子特徵跟D12吻合,位置在巴士站兩banner中間,跟其他片段一致。證人在放大截圖圈出D12, 該人一隻鞋底有白色邊符合特徴。

-主問完-

📌盤問
D1代表
-2019年11月收到本案影片储存在外置硬碟,開始分析工作
-之後陸續收到新片段,由同事放到上述硬碟
-自己分析之截圖另外存放私人工作硬碟,會用私人筆記電腦或辦公室電腦觀看。截圖存放在word file,PW5表示理論上應該可以見到製檔或截圖日期,但檔案可能製作口供後沒保存,D1代表要求明天將私人硬碟帶到法庭。

163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26日 0930繼續盤問。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9/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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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上午進度】

📌PW5 偵輯警員8428余英偉(音) 以專家身份負責從片段分析辨認出D1及D12

D2代表繼續盤問
-同意辨認靠比較個人物品特徵如圖案、花邊等。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 P018b 3分50秒,D12被捕情況,衣著黑色背心,衫膊頭有一紅色大橫間。證人指在其他片看不到背心紅色部份(可能背囊遮住)但憑孭住黑色背囊可認出是D12
-同意昨天回答D1代表指片段有色溫差別,紅色比較突出易看到原色。但條件是露出可肉眼見。不同意自己在辨認時忽略D12衫上紅色部份認錯人,指自己用倒敍方法,由被捕地點片段倒轉頭回到較早時段找出被告。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 P018b 時間16:48:40(防暴由政總水馬後衝出),D12在巴士站廣告牌開始逃跑,同意走到人羣後只憑背心及雙臂辨認D12,但之前畫面可見到其衭、鞋及手套特徵。P002b實時16:48:56至16:48:58片段D12消失於人羣中,PW5消失前仍見到黑色背心露手臂,黑褲、黑鞋及戴手套。承認本片段有不連貫但天橋上另一片片段可補充晝面連貫性。
-口供附件之ON CC片段 (P1223)將畫面放大截圖,同意影像模糊,但特徵描述可表現出來,而且有其他片段拍到同一事件可輔助辨認。不同意辨認是自己揣測。
🔹覆問
-P002b 片段之不連貫性,同意在口供12.4 上另一片段y2k.com 由天橋上拍攝補充畫面連貫性辨認D12
-D108地圖上自己畫上綠色線位置在P127截圖上被大樹1,2,3遮住,要求下再畫線指Icable畫面拍到D1走到3號樹都後,CCTV Cam245 如沒有樹遮住D1消失位置。
-D1 辨認特徵在盤問後沒改,雖然Icable 畫面消失很短時間,cam245 再出現同樣特徵得D1 一個。

所有片段根據同意案情呈堂,放在硬碟內,不需再全部播放,主控只快速庭上播放片段:P002b,P003b、P007b 、D035b,D029b、D030d、D018b、D022、D024、D025、D028d

📌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需要作供。

📌D1 作供
🔸D1代主問
-家住九龍灣,大學畢業,案發時在外資訊科技公司工作,由2016年任職至本案審訊前,公司辦公室在銅鑼灣。(法官指呈上之公司離職證明信件為傳聞證供,只可列作MFI)
-工作不定時,需要到客戶公司,分佈不同地區
-案發日星期日下午一點離家往公司,住所附近午餐後坐巴士到香港銅鑼灣,約3點在灣仔利景酒店下車,打算經鵝頸橋行回公司,途中見希慎廣場附近不少人行往灣仔,見到有煙及聲響,於是沿灣仔道向西行走避開。
-入了東方188商場逛,估計逗留咗20至30分鐘,之後在電車路搵到茶餐廰食下午茶及睇電視直播。電視直播見到灣仔地鐵站關閉咗,估應該返不到公司於是打算去金鐘地鐵站坐車回家。雖然新聞知悉金鐘有示威者但已集中政總水炮車那邊,也沒有消息金鐘地鐵站關閉,自己約4點幾由灣仔沿電車路前去金鐘。印象中沒見巴士電車行駛。
-打算行去統一中心地鐵站入口,但見到該入口有一批人出來話站已經關閉,有人商量行去中環或灣仔走,自己於是諗住去lFC香港站過海,理解金鐘沿海邊可以行到IFC。在金鐘一條街(樂禮街)望到海邊冇人於是想由海邊前往中環。於是繞過行人道前面石壆。確認谷哥圖D112反映該位置並用紅筆劃下路線(D113),行至夏慤道東西行車缐上石壆時見到政總中間及右翼很多人,添美道則少人。突然馬路上很多人往灣仔跑並有警察由政總衝出。自己避開人羣,想跑往灣仔離開,突然有警察截停自己。
-同意截停時一邊口罩爛咗,不記得邊面,確認戴眼镜、穿黑T恤,牛仔褲,運動鞋,左單肩孭住斜孭袋,左手持冇伸長縮骨遮,沒有戴帽。印象口罩可能入跨完石壆,避開人羣時撞到人整斷,差唔多同一時間起跑,沒有同其他人一齊跑。自己沒有意圖參與暴動、遊行或非法集結。見到警察衝出好驚,自己有強直性脊椎炎怕會被整親受傷,病況發現了十幾年。
🔹盤問
-曾在不同公資訊部門工作,主要幫客戶做database design,需到客戶公司,工具要帶電腦,沒有助手,遇上大工作才有同事一起做。未必一定要預約客戶。工作時間正常星期一至五,有時候星期六日會OT,緊急工作才有額外人工
-案發日工作非緊急,但有文件留在公司同星期一早上有野要交客所以星期日返公司做嘢及取文件,預計工作幾小時。
-脊椎炎病發影響行路不方便,但並非不可做劇烈運動,醫生也鼓勵游水,平時自己每星期也會游水。
-平時返工也是坐巴士,返工落樓前會看網上新聞如FB,可以算打發時間。因工作忙只會有少少留意新聞。
-記得案發日食西餐,應該是MOS Cafe,正常是飲㗎啡。新聞見到有遊行,應該是香港島估計在銅鑼灣,事後才知為反極權遊行,當時沒留意內容。沒有諗過太多會否阻礙返公司,因行幾步,約行十零分鐘便返到
-坐巴士沒有瞓覺,也沒再查閲新聞
-同意對資訊敏感,講不到實際灣仔落車時間,用八達通付款
-鵝頸橋途中見到希慎廣場軒尼詩道方向有煙相信是催淚煙,自己位置看不到希慎。
-同意鵝頸橋去時代廣場可返公司,但平時係行經希慎廣場軒尼詩道那邊返公司。案發日沒有去希慎,回頭是沿灣仔道,入咗東方188商場是等一陣看是否可以返公司,期間有上網知道銅鑼灣有放催淚彈,不記得甚麽網站,只是FB彈出。識睇yahoo, yoytube, on cc及蘋果新聞網站,但自己習慣看FB,可能會link去上述新聞。
🔺鄭官問FB是否新聞媒體?D1答是社交媒體
-控方投射2022年google地圖(辯方不反對)並問2019年銅鑼灣有三入口可以進入希慎廣場,D1同意
-之前已答不會去Yahoo,蘋果日報網站睇新聞,只會在FB看新聞,沒印象案發時自己有否在FB按下連結
-前往東方188時,沒有印象灣仔道有特別狀況,鵝頸橋時人羣是沿軒尼詩道往灣仔,聽到口號,應該有人舉旗,沒有留意寫甚麼,認為是遊行人士。自己行走方向同遊行人士相同但路線不同,補充因銅鑼灣放催淚彈所以不會向果邊走。同意遊行人士多穿黑色衣服,自己也是穿黑色衫褲但不擔心。
-下午茶記得是在莊士敦道茶餐廳食,不返公司因想食下午茶同看新聞睇最新情況,得知灣仔地鐵站關閉應該有暴力行為。
-同意工作未完成便打算回家,因為覺得地鐵已經封站回家較安全。
-在茶餐廳時沒收到消息銅鑼灣封站,有上網但收得唔好。茶餐廳出嚟行莊士敦道往統一中心,有經過警總但沒有留意當時沒有巴士,apps表示巴士暫停,自己真正行走路線不清楚,看地圖可以協助。
-控方要求在Goggle 地圖分別劃出作供提及路線,由於時間關係控方需時印出地圖,D1明天繼續盤問

1630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28日 0930繼續。

💛感謝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10/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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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D1 繼續作供
🔹盤問
-在控方要求下在投射法庭實體地圖書影印地圖分別劃出作供提及路線:
📍地圖書不是數碼地圖能夠放大縮小至合適比例截圖,缺點未能顯示個別大廈及街道,只可大約圈出範圍及需在多張地圖影印本才紀錄到路線】

1)在鵝頸橋堅拿道西見到催淚煙時停下位置,畫下煙升到天空之範圍位置(MFI P132)
-沒有見到地下催淚煙,是見到遠處上空有煙,相信是催淚煙

2)堅拿道西掉頭沿灣仔道至東方188位置, 之後找了十多分鐘搵有電視的茶餐廳,但忘記位置只能大約畫可能的範圍,電車路只答到應該見到,印象莊士敦道電車路沒見有人遊行,有沒有見黑衣人因太耐不太記得( 檔案為MFI P133)
-莊士莊道離遠可能見到十個以上黑衣人,有冇旗幟不淸楚
-茶餐廳約逗留一小時,下午三點幾至四點幾
-從電視知灣仔地鐵站封站,金鐘有衝突但不記得細節

3)離開茶餐廳沿灣仔沿莊士敦道往金鐘統一中心路線,因太耐不肯定,可能有2條路綠行皇后大道東或莊士敦道(MFI P134)
-灣仔茶餐廳是第一次去,公司在銅鑼灣但工作常外出不一定熟悉附近茶餐廳
-到金鐘統一中心,知道金鐘封站再打算沿海傍去中環IFC
-灣仔經經過正義道去金鐘道,中間經警察總部,有冇見到太古廣場沒留意。向西行是沿右手邊即東行線行人路(MFI P135)
-點過馬路不肯定
-不清楚太古廣場有入口去地鐵站
-印象中金鐘道沒衝突,不肯定馬路上有冇示威者,因比較亂想盡快離開,在茶餐廳最後知水炮車及防暴已經去了添華道,新聞應該見過金鐘道有黑衣人同警察有衝突。
-不同意行到金鐘道時東西行線上有示威者同警方對峙,只形容有人不知是否全部為示威者,可能有普通市民
-沒印象地圖金鐘道上Y字位置有傘陣或小規模衝突,同意應該有催淚氣體味,但不大所以沒印象。
-同意當時比較亂有衝突所以想盡快回家
-不可能回公司取文件翌日去客戶公司,茶餐廳決定回家時想當日發生咁大件事,沒有文件也可同老細及客戶解釋。
-知道灣仔地鐵站封站,不知是否有扔汽油彈及放火
-同意新聞知有人從灣仔遊行向金鐘,有人舉示威標語。

播放片段P029a 實時15:08:24 至15:12:50,電視直播,右邊畫面見到銅鑼灣崇光百貨,左邊為銅鑼灣其他街道。15:11:48左畫面右上角同意為希慎廣場軒尼詩道入口。片段有黑色衫褲人士舉旗幟經過,D1指此時自己已經折返灣仔道。自己在鵝頸橋時望不到此埸面。

播放 ON CC TV P030b 15:36 起左晝面拍攝金鐘現場,馬路上有人縱火冒出黑煙升天。右邊畫面為灣仔站月台,查問D1是否看到此畫面灣仔站大量防暴警察離開月台證人指茶餐廳沒有可能播ON Cc TV,茶餐廳電視其他台看到灣仔站封站消息,沒印象有防暴警察在灣仔站衝出。封站真正原因不知,估計是示威者同警方衝突。印象中在茶餐廳沒有打電話回家,電視見到金鐘三點幾有人縱火,自己到金鐘是四點幾,相信火已救熄咗。離開茶餐廳時附近沒什麼危險,一直在街上行。見到有黑色衫褲人向金鐘行,但不知是否示威者,不覺有標語。

主控地圖P135正義道是車路,今早作供指是行行人路,D1表示如遇人羣多人會行出馬路,多人到睇不清楚。鄭官問地圖P135統一中心有2個地鐵入口,究竟是那個,D1指不是夏慤公園入口,不清楚這入口有冇封,附近很多人。回答黑衣人少於一半楂遮。

播放P030C 16:06開始實時片段,主控指畫面為樂禮街及統一中心入口,D1同意地理位置。控方多番指金鐘道現場黑衣示威者人數多,有縱火等行為,D1不可能不知已經身處暴動現場。主控要求在片段時間06:01截圖畫上由樂禮街行至統一中心入口附近撞到幾個人位置(P136),聴到有幾個人話金鐘地鐵站封站便轉方向打算由海傍去lFC。那幾個人相信是普通市民,商量去銅鑼灣或中環回家。為何不沿電車路去中環站,D1答香港站是另一條線,封站機會較細。鄭官問在茶餐廳是否已經知添華道有衝突,D1同意。再問之前有冇行過海邊行去香港站,D1印象中有一兩次,如果有應是日間行。同意樂禮街可上天橋出海邊,但走地面馬路上冇車横過更快。

1633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31日 下星期一 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11/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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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D12 代表黃大律師須在區院另一庭處理判刑,上午由另一法援律師列席直至回來

📌D1 繼續作供
🔹盤問
-相片D111 樂禮街出夏慤道街口,當時有幾多人不知,同意多穿黑衣,印象同自己方向不同,沒留意咩方向。鄭官提示主控張大律師要求D1在圖畫下走出樂禮街後實際路線,不清楚在有蓋定冇蓋行人路行(D1代表提醒相片在2020年6月)。西行冇車但東行不淸楚。走出內街前也考慮過去銅鑼灣,因之前也聽到其他人去銅鑼灣或中環站。但揀香港站很少封路而且可去坐船過海。
-之前有透過FB社交媒體知社會事件會封站。
-主控進一步問有冇用TG,whatsapp 同其他人溝通
-主控指知道金鍾自6月起多次有衝突應避免去,D1答自己又不是去立法會。當時見政總天橋下有示威者但好開遮及橋底有陰影不清楚是否多人及戴咩色頭盔,亦冇見過有人揸棍或在巴士站向政總扔嘢。現場很嘈,可能是叫口號,但記唔起是什麼。
-鄭官建議下主控播放防暴在巴士站後衝出政總片段(16:47-16:49時),問D1橫過夏慤道馬路是否見到如畫面中影像,D1指其位置望不到巴士站。
-有冇開過遮?D1 指食完下午茶後曾開過不肯定時間,沒放回袋一直手持。有帽一向放在袋,公司是smart casual。戴口罩是因有聞到有催淚煙味,知道只有防毒面罩可防止催淚氣體,但口罩應可阻住啲味。身上另有一口罩,由於當時警察不時射催淚彈,出門會帶2個口罩。
-播放P003b CCTV,主問指橫過馬路時警方由政總衝出,有人衝過來跑過身邊跨過路中向灣仔方向。曾經被人撞,力度不大。
-搜出物品圖片見到有帽,但冇戴,一樽水出門時帶,一罐咖啡在街買,同意知道929當日有遊行但沒批準冇打算參加遊行。

📍盤問中鄭官不時建議張主控如可問問題及重組問題,播放片段代替截圖予被告作盤問等,也留意到D1對很多盤問沒印象指控方繼續糾纏再問也沒意思。

🔸覆問
-當天沒帶手提電腦因沒需要見客,上網靠手機,因同一時間多人用致接收間中不好
-在鵝頸橋時見不到希慎廣場,人羣湧至灣仔方向外,附近街也有多人湧出
-有其他路如時代廣場附近可回公司,答唔會快好多因有燈位可能只差3分鐘
-茶餐廳內知道銅鑼灣聚集好多人
-樂禮街有圍板當時正進行工程,行人路有部份有遮蓋,部分沒有

D1代表指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1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1及D12 辯方案情完結。

審訉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7日 0930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1月28日1600或之前呈交法庭及辯方,辯方陳詞及回應須在2023年1月6日或之前交法庭及其他人士。

期間2人以原有條繼續擔保及恢復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0]

D1:馮(39) /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 D11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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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今日主要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結案陳詞:
🔹控方
探納書面陳詞,只補充回應3點:
1. 暴動流動性,當天下午3時許暴動已經開始,4時許見有人把風及有人狀似發號司令,有人在天橋掛上直繙,橋下有暴力行為
2. D1 辯認,庭上再用多媒體片段及截圖作解說,PW2共有4份供詞並非4個版本只因暴動是流動,證人草圖上圓圈位置不同反映不同時間及位置。D1之辨認是依賴多段連續性不同角度片段,不同CCTV同一時間片段拍攝範圍有重疊,今天再利用截圖在庭上確認路牌、地上標記,行駛中汽車等對比證明沒有盲點,而路段路上樹同樹中間距離不遠,只用很少時間已可移動。控方立場是沒有誤認D1,辨認除位置外也依賴身上物件服飾及附近人物。
3. D12進入暴動範圍巴士站被特別戰述警員制服在馬路上,在馬路上大叫自已名字,呈堂各拍攝片段沒有中斷,被告穿黑色背心及長褲拿著長棍站在人群中是非常突出易認,同場沒有相同特徵人士出現,控方立場是沒有如辯方陳詞所指誤認 D12。

🔸辯方
D1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同意事實已經指第一被告沒定罪紀錄,相信法庭作分析時會充份考慮。而「盲區」是指不同時段時CCTV是會移動及放大縮小,畫面在下午三時許同四時許是明有所不同。其中一個CCTV在1646時截圖可見視野變得狹窄,見不到路牌。PW6庭上作供確認過icable段有盲區,其辨認片段中人物X只靠衣物特徵,即指第一被告。
辯方指同意事實從沒有指3段片段是同步實時,也沒有基礎確認不同片段中男子出現之先後次序如控方所提。
D12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一點不爭議D12在場被截停及制服,但控方沒有證據D12被制服前在巴士站見到D12之行為,辨認只靠衣物,但 D12被捕時非雙手戴手套及手持長棍與證人之前所見疑人有分歧。

案件押後至2023228 1430作裁決(同案其他已經認罪十名被告將在3月25日 1000作判刑)。期間兩人以原有條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D1:馮(39) / D12:陳(27)

🛑D2- D11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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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1438  開庭

庭上只簡單交代裁決結果,已印書面裁決書交代表律師。詳細裁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240A_2021.docx

📌裁決速報:
D1: 罪名成立‼️
D12: 罪名成立‼️

1440 休庭

暫休庭20分鐘讓律師檢閱裁決書再開庭處理證物.鄭官下令2人保釋即時取消。

📌簡短理由:
簡而言之,鄭官對警員作供及仔細分折比對辨認片段,認為證人作供可信可靠,而D1的證供,則自相矛盾及砌詞狡辯。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1503 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 1000作求情,書面求情陳詞需在3月9日 1600或前交法庭及控方。同案其他已經認罪十名被告將在3月25日 1000作判刑,2人判刑也在同一日進行。期間2人須還押🔴

1507 是日完

📍直播員:很久沒見過親友坐滿成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