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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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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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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青松 #答辯
D1吳 — 不認罪🙅‍♂
D2霍 — 不認罪🙅‍♂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8日在輕鐵青松站內與其他人士損壞一部八達通入閘收費機

控方將傳召2至3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5月21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訊
👥D1吳(22), D2霍(23)
#0908青松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9月8日,在輕鐵屯門青松站內毀壞一部八達通終端機

🙅‍♂️2名被告不認罪,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傳召4名證人,包括2名輕鐵站職員,2名屯門反黑組第1隊警員

雙方無爭議:
1) 證物來源及物主
2) 被捕時間,地點,警員身份
3) 地圖準確性

主要爭議點:呈堂CCTV片中人的身份

11:38 已完成盤問4名控方證人,暫時休庭
12:00 再開庭
12:10 庭上播放cctv片段

在播放兆軒苑黑白CCTV片段後,裁判官表示只見片中有人行來行去,未能識別片中人身份。所以指示控方,儘管最後可能不被法庭接納,亦要在控方案情中指出片中人身份,而非單靠庭上播放片段,要求裁判官自行推斷片中誰是被告。

13:00 休庭至14:30

詳情後補......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審訊

D1 吳(22)
D2 霍(23)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9月8日,在輕鐵屯門青松站內毀壞一部八達通終端機。

PW1:輕鐵職員 助理經理(列車)
PW2:輕鐵職員 控制室通訊主任
PW3:警員 47923
PW4:警員 10518

PW1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其職業,當時位置,輕鐵站是否仍運作,證人與案發地點之距離。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表示正常果度冇乜人,但果時見到有人聚集(約3人,相信係男性,但只見到短髮,深色衫,口罩,所以不是100%確認性別),所以駕駛輕鐵巡邏車至案發地點2,30米附近望住,並匯報到控制室。當時見到有人從小徑行出往青松站方向,並於站內傳出有約十下以下的敲擊聲響,大約維持10秒左右,未能確認是什麼物體的碰撞。當控罪室開燈並廣播警告現場人士離開,及後聚集人士往建生方向離開,但未知確實佢地去左邊。

PW2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其職業,得知事情的經過,cctv位置。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從收到同事報告後約分幾鐘set機望番現場,大約見到5個人於青松站入口(證人有描述其中2人衣著),其中1個用一件短短地的硬物敲打入閘機,於用廣播警告後,走左幾個人,另有1人上左月台打算破壞另一部機。及後,再用廣播通知佢地破壞財物會有法律責任,佢地之後慢慢離開。由於cctv並無錄音功能,所以只睇到有1個人敲打左5,6下,其他人距離有2,3個或1,2個身位。

(播放2段cctv畫面)

證人確認當時的畫面是當日所睇到的畫面

其中辯方指出唔公道,因為控方放大左其中一格畫面,而證人當時是看4合1的畫面,其後裁判官詢問此證人是否作供完成,因放大之片段無需要放埋比證人睇,故最終用番4合1畫面播放

(cctv播放完畢)

PW3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證人駐守地,及當時是什麼更,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接收到來自輕鐵職員報告指有3男2女向建生方向行去,故到現場(建生邨)附近揸車搜索,位置約是兆軒苑,良德街,從青松站過去,只隔一條馬路,約20米,步行前往只需5分鐘左右。被截查的其中一個是D1,並確認D1當時衣著,而D1被截查時,正係逸生閣行出嚟

(睇證物相片簿)

證人確認相片中的物件是當時從D1搜出的物件。

(睇證物地圖)

證人確認案發地點與截停被告地點相距約500米,並確認到達該處有多條路可達,由於接報只知3男2女往建生邨離去,故於附近搜捕,而不確定被截停人士從哪條路抵達。

裁判官疑問又說20米,又說500米,是何情況。證人表示青松站往兆軒苑約20米,而非截停被告的地點。

辯方進行跟進問題,證人確認站與截停位置約500米。

PW4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證人駐守地,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指出當時搜查2女3男,其中2人為D1,D2,並確認證物相片簿中之物屬於D2當時被搜出或被看到之物。控方要求證人打開當時從被告背囊搜出之黃色雨衣,該雨衣估計長約1.5米,膊位約4x-50cm,而估計D2身高約1.7米左右。

====4位證人 盤問完畢====

CCTV時間 - 上午庭約睇左1小時

基於只有播片,控方並無描述,故裁判官指出到目前為止,cctv淨係顯示個別人士行黎行去,你地打算點做?唔知啲警察睇左幾多個鐘頭去推斷邊個係被告,但控方案情可能需要講估計邊個係被告,而本席接唔接納係另一件事。本席係咪要拎個放大鏡去睇?從而去推斷誰是被告?

休庭至1430再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審訊

1431 開庭
水官問及點解冇一名專責嘅警員負責哂CCTV呢部份?好擔心依家有一堆片睇哂之後原來輕鐵站CCTV同被告不同人,依家要睇哂呢啲行嚟行去嘅片有咩幫助?

辯方理解控方打算就截圖講解案情。

水官提點控辯雙方應該都知兩位不能在bar table作供,打算如何「講解案情」?

控方想指出有連貫性的問題,從一路的衣著睇行到去被捕位置,中間都有CCTV。

辯方留意到午飯前法庭已有關注,依家可以從著咩衫,透過畫面作陳述。

水官重申現時最擔心睇畫面以為某人係被告,結果原來唔係。

控方修正,會先確認截圖內人士身份及特徵為被告,再重片段指出同樣特徵人士作身分辨認。辯方反駁這並非自己所理解控方的做法。

水官認為這個是沒有(專責研究CCTV證據的)警察證人的問題。依家係度拗無結論,尤其舉證應該是控方的事。

1448 休庭15分鐘,
予控辯溝通好如何使用CCTV片段以助辨認片段內出現過的人物之身份

1501 開庭

1504 水官表示若控辯仍冇共識,控方拎出認為最相關最有力證據予法庭判斷,睇人行嚟行去冇咩特別意義,否則一路描述畫面同俾口供有咩分別呢?

控方播出兩段片段(數人從街上一路行至兆軒苑的黑白片及,青松站有數人在八達通機有所動作),以上為控方中段陳詞。

辯方指片段未有拍攝到面貌,只有衣著特徵。PW1只有聽到敲擊聲,但冇目擊事發經過亦見唔到啲人去咗邊。另引述了同意案情內2019年9月7日24時有女士曾使用過該八達通機而運作正常。控方證據只影到懷疑是被告的人士進入兆軒苑,除衫換衫都係黑白片段睇唔到顏色,CCTV證明唔到被捕嘅5個人身份,控方舉證亦無法證明得到。

1514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522 完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作出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證物中的電話、八達通卡、sim卡、sd卡辯方可以取返,其餘交哂俾法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裁決

D1 吳(22)
D2 霍(23)

於2020.5.21 水佳麗裁判官席前審訊簡要

Part 1
Part 2

裁判官口頭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裁決

D1 吳(22)
D2 霍(23)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20.5.21 水佳麗裁判官席前審訊簡要

Part 1
Part 2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詞:

前提
1. 判定罪成需符合毫無合理疑點
2. 已考慮控辯陳詞
3. 兩名被告過去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法律上,法庭信納犯罪意向較低
4.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不作供是權利,法庭不會有不利推論

案情概述
法庭已小心觀察過閉路電視片段,當日有約4名人士到青松站,其中3名相信是男子,輪流破壞屬於輕鐵站的八達通機:

男子1:黑T-shirt,黑鴨嘴帽,黑面巾(塊布飄下飄下)
行為:用棒狀物打八達通機1下

男子2:黃色長袖連帽外褸(長度及膝),面有飛虎隊式頭套
行為:用硬物插八達通機5次

男子3:灰衫,帶帽,背囊可見有分深淺色
行為:右手用短硬物打八達通機13次,左手拿著長遮

犯案時間約於當日02:15

控方證人一聽到敲擊聲後通知控制中心,其後控方證人二著燈並廣播,叫停破壞行為,並指會報警。其後眾人往兆軒苑方向離去(與建生邨相鄰,只有一條馬路之隔)。控方證人三指出只有20米路程,步行時間不超過5分鐘。

於02:21:40(靠近逸生閣),截停了3男2女;於02:32 宣告拘捕D1,當時衣著與男子3相似。其背囊中發現一支銀色鐵棍,一個口罩,一個短鐵槌,一頂黑cap帽。

D2於同一時地被控方證人四截停,當時身穿白色長袖恤衫,長褲。其背囊發現一件黃色長袖連帽雨衣(長度及膝)(與男子2相似),一個飛虎隊式頭套,一支鐵棒

由於一男子於兆軒苑的閉路電視中有向上望,從而看到是D2。除此之外,本案並無直接認人證供,所有都是環境證供。青松站的閉路電視並無拍到犯案人之樣貌,法庭亦不能從其他閉路電視中行來行去的人辨認相關人士。當晚人流疏落,也不見有落雨。然而,有數點值得一提:

1. 承認事實已知實時閉路電視慢了4分鐘

2. 有閉路電視影到有人邊跑邊除頭套

3. 有人整理衣服後,把短棒放入花叢,並除手套後離開

4. 有人用不同方法爬進兆軒苑,除下外褸並放入背包,再穿上淺色長袖裇衫,然後離開。

法庭認為
截獲被告位置,時間與犯案位置及時間相當接近,加上,兩位被告當時身上衣物及物品,裁判官相信身穿灰色T-shirt的犯案人為D1,黃色外褸的犯案人為D2,此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法庭不相信在如此短距離時間內有相同的人士經過,並懷疑第三名犯案人同為警方拘捕的其中一人。灰色T-shirt犯案人(即D1)所使用硬物表現出的形態比短棒更短,法庭有理由相信是其背囊中的鐵槌。

雖然當時犯案人可於振環路向左或向右離開,但從兆軒苑的閉路電視中看出兇徒並係於振環路四散。

本案全倚賴環境證供,辯方並無提供任何其他證據。由於當晚為一寧靜晚上,一切正常,從閉路電視中也沒有見到有下雨,然,沒有證據解釋為何被告人剛巧經過現場,閉路電視中亦無其他人手持長遮經過。

故此,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D1現時23歲,D2亦年紀相近
從案件背景中能得悉與反送中運動有關
雖然被告是受審訊後定罪,但並無預謀犯案
基於當時社會氣氛,被告愚蠢地表達不滿是出於一時衝動
被告已知道不滿政府,但不應訴之暴力
事發後,被告已無參與任何示威活動,在家安份守己生活
被告明白到損壞後不會改變到
願意賠償$7,240予輕鐵(今天可付)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人生留下案底,已得教訓
希望裁判官能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若需判處監禁式刑罰,亦希望能輕判

裁判官寄語
唯一唔明,政治不滿,為何要傷害一般市民生活,同類案件中,有人破壞紅綠燈,這些事件並非針對政府,是全社會受害。幸而當時附近沒有人,不致於傷害到他人或造成驚慌。事件不會不方便到政府,行為幼稚。

裁判官接納辯方請求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排除任何判刑方式。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候判,並需於今天賠償予輕鐵。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判刑

D1 吳
D2 霍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於19年9月8日在屯門青松輕鐵站一號月台損壞一個八達通入閘機

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結果正面,D1獲僱主稱讚盡責,自小乖巧,感化官留意到被告人事後感到後悔,建議被告接受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質疑為何她不能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根據案情有理由相信若非港鐵職員及時廣播,被告人已經破壞整個月台的設施

辯方指被告已經明白這些方法不旦不能達到目的,反而對公眾造成不便,亦同意裁判官的觀察,指被告人僥倖地避免造成更大破壞,希望裁判官接納感化官建議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被告受到網上留言煽動,不經思索而去破壞,留意到感化官詢問被告港鐵有什麼過錯,但被告未能回答,裁判官認為被告對港鐵有無理指控,被告所作的破壞對公眾造成不便

裁判官認為被告有計劃行事,帶備衣服在犯事後更換,帶備鐵筆犯案,三個人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被告人心存僥倖,在定罪後才感受後悔,來得太遲。若非職員及時廣播,有理由相信被告的破壞更嚴重,量刑起點會更高

判刑:
考慮到上述理由,法庭拒絕採納感化官建議,以5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已向港鐵作出賠償,獲扣減1星期

總刑期為4星期監禁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08青松

D1 吳
D2 霍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於19年9月8日在屯門青松輕鐵站一號月台損壞一個八達通入閘機

判刑:
於7月2日被判4星期監禁

被控人指將就刑期上訴

裁判官批准被控人等候上訴期間保釋
擔保金:10,000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0908青松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D1 吳(22)
D2 霍(23)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於19年9月8日在屯門青松輕鐵站一號月台損壞一個八達通入閘機

兩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7月14日被判處監禁4星期,即時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

裁決按此👈🏿
判刑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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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及上訴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4月8日1000在高等法院頒定判詞,兩位上訴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宣讀判詞
👥吳,霍(22-23) #0908青松

控罪:#刑事損壞
2人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屯門青松輕鐵站一號月台損壞一個八達通入閘機。

背景:
兩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7月2日被判處監禁4星期,其後在同年7月14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

裁決按此👈🏿
判刑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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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駁回2人就本案的定罪和刑期的上訴申請,2人須即時服刑‼️

判決書已上載至司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