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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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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新案件 #提堂



控罪: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修定控罪,控罪不變,但字眼上有改變。控方可以聽取答辯,但辯方有其他申請,希望將案件押後以進一步得到法律意見。

控方希望新增保釋條件:不得離開香港,辯方沒有反對,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222屯門

馬(3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燈柱DD1785B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
一控方證人
無影像播放
無警誡供詞

辯方爭議點:
。有關鎚仔並非攻擊性武器
。警員當時追捕的並非被告人
。鎚仔在被告人身上找到則無爭議

辯方證人:希望控方會傳召10701警員(觀看有關片段的警員)作控方證人作盤問;
或者會用到兩段影片,長7分鐘及一位其他被告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11 至 12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為期兩天的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審訊 [1/2]

馬 (3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燈柱DD1785B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手足轉聘何大律師

(審訊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審訊 [1/2]

馬 (3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燈柱DD1785B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表證成立‼️

辯方不傳召證人
被告人不出庭自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審訊 [1/2]
 
馬(3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燈柱DD1785B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1個控方證人
無影像播放、無警誡供詞
 
📌辯方爭議點:
。有關鎚仔並非攻擊性武器
。警員當時追捕的並非被告人
。鎚仔在被告人身上找到則無爭議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26450江偉傑 (音) 作供
2018年入職,當時做PC,現時調職PTU
 
💛直播員由1220早上休庭後先開始旁聽,證人背景感謝旁聽師提供💛

📌辯方盤問

主控不反對辯方呈堂2條新片段,影到截停前到截停後事發經過,辯方會播俾PW1睇

警員表示由見到被告至追捕有一段距離,辯方律師要求警員喺紙本地圖畫出路線(紅色箭咀表示方向,紅色交叉表示最終截停位置)

辯方播高登討論區公開直播片段(由1:35:50開始,1:46:49停)

PW1確認係事發經過,並1:36:05認到自己(左二),同意係一直線咁行前,1:36:55有人向PW1指出有可疑人士打人,不同意初時左轉時有樹阻住視線,落樓梯時同可疑人士相距約10米,不同意落到樓梯中間有石柱阻住視線,因為已追貼。辯方問條路係咪彎路,PW1不同意,認為係大直路。辯方問沿路係咪有其他路人,PW1同意。
 
到達截查地點
辯方問被告係咪一直冇戴口罩,PW1話唔記得,但記得被告著白衫白褲黑色帽,辯方反駁PW1曾經講過被告一開始有戴口罩,之後冇戴,PW1指過左一年咁耐唔記得細節,但記得上警車時被告聲稱怕俾人認到所以帶返口罩。片段顯示被告放斜咩袋落草叢,辯方質疑PW1曾經表示被告將斜咩袋交俾佢,PW1解釋只記得之後被告有交俾佢。PW1表示見到個袋有野突起所以懷疑被告有攻擊性武器,點解俾被告放袋落草叢,PW1解釋驚被告身上仲有其他攻擊性武器例如刀。PW1表示搜完被告條腰冇其他野就搜袋,辯方質疑過程長達幾分鐘,PW1解釋希望搜身搜得仔細啲先搜袋,因為袋容積較細,裁判官打斷話喺被告身上搜出鎚仔並無爭議;辯方問PW1聽唔聽到片段1:42:22裡面講「邊度地盤呀問你」,因現場音響太差,PW1同裁判官都聽唔到。
 
辯方問有冇留意黑色衫、粉紅色頭髮男子奔跑時有冇拎一個紙袋,PW1答冇留意,因全程留意被告,冇留意另外兩個奔跑既人;辯方重覆PW1曾經認為三個人係一齊跑並認識既,PW1同意,因為見佢地一齊跑,查問後佢地表示互不認識,PW1相信,所以集中調查被告,另一位交俾同事調查,同事表示另一位冇攻擊性武器或可疑物品;辯方問PW1知唔知攻擊性武器罪可以自用或俾其他人使用,PW1表示由被告同另一位奔跑者既表述,佢相信被告鎚仔只係自用;辯方指幫辦及沙展被帶到草叢/牆邊,問點解PW1朝早唔係咁講,PW1答冇講過,只係話全程由佢搜查及拘捕佢;辯方問咁點解幫辦同沙展要帶被告埋一邊,PW1答因為兩位上級驚PW1搜身並未全面,所以再搜以保安全;辯方問PW1知唔知幫辦同沙展有冇向被告解釋原因,PW1話唔知有冇。
 
辯方播另一片段,來自癲狗日報直播
PW1同意係事發經過,並同意聽到並有講過地盤兩個字,原因係有人同佢講地盤,所以就問被告地盤事宜,指附近有警員有街坊有市民,但唔記得邊個同佢講地盤,所以就問「邊個地盤」,因為喺被告身上搵到鎚仔,如果做地盤可能有其他架餐喺身上,如果有更多架餐,就相信佢有合理解釋帶住鎚仔,就唔會拘捕佢,因為就佢所知,地盤工會帶好多架餐返放工,例如螺絲批,但被告就只得鎚仔;辯方問PW1聽唔聽到PW1問「你住邊頭呀」,重覆聽之後PW1都堅持聽唔到;辯方問聽唔聽到片段中女警問「邊個地盤呀屯門」,PW1答聽唔到;辯方再問聽唔聽到另一軍裝問「邊個地盤」,PW1再聽唔到;再聽之後辯方問聽唔聽到PW1講「邊個地盤」同「全香港都係地盤啦,咁我駛唔駛問你呀」,PW1同意前句,不同意後句係佢講,認為係其他人所講,裁判官打斷,表示唔駛再問,因為片段已經有紀錄,無需PW1同意,而PW1亦多次表示記憶唔清楚;辯方問有冇發生過以下對話 – 被告:「我放工返屋企呀」,PW1不同意,PW1問被告:「咁鎚仔點得返黎」被告答:「置樂買既」,PW1同意; 「咁有冇單丫」 「冇」,PW1同意。
 
是否追錯人?
辯方質疑被告多次指手畫腳係有講好多野,PW1睇片段後話係被告同PW1解釋唔認識另一向天橋奔跑既奔跑者;辯方問之後被告再指向右方係講乜,PW1話係同一件事,而被告唔係答地盤既方向;PW1表示唔記得之後被告指手畫腳係講緊乜,話被告一輪嘴唔知解釋啲乜,記得被告話「冇野講」,之後一輪嘴唔知解釋啲乜,聽唔到佢講乜,到宣佈拘捕之後被告就話「冇野講」;辯方問對於PW1講乜係咪唔重要,PW1唔同意,但只專注喺搜身程序。
 
辯方指出PW1原本追既人已經上晒天橋,追被告係追錯人,PW1唔同意,表示被告前方冇其他人奔跑,而上橋既人只得一個;辯方指出被告冇跑過,只係企喺路邊,PW1唔同意,表示有追過被告;辯方指出因為PW1追唔到原本既人先截查被告,PW1不同意,指當然追到,就係追到被告;辯方指出PW1落簿冇寫低被告解釋鎚仔係返地盤工用,以合理化拘捕,PW1唔同意,表示有寫低被告表示「鎚仔係置樂買」顯示佢抄低左事發經過;辯方指PW1作供不盡不實,PW1唔同意;辯方指PW1一路講一路作故仔,PW1唔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主控冇覆問。
 
裁判官指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休庭15分鐘後決定不作出答辯,亦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控方就事實案情冇陳詞,法律觀點有兩點推論攻擊性武器,係兩個案件;辯方表示冇法律觀點後,雙方同意冇需要。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引用 R v Chong Ah Choi [1994] 案指出,攻擊性武器有3個方向,「適合用作傷人」唔適用。攻擊性武器只有第一可能性:本身係攻擊性武器、第二可能性:改造、第三可能性:被告有意圖用黎攻擊人,控方同意係第三種,但控方指既環境證據非常薄弱。

白色衫
PW1都話示威者普遍著黑衫;PW1表示搜出黑色風褸,但係喺斜揹袋裡面,不構成襲擊他人意圖,其他警員亦有著風褸,顯示被告帶褸係正常事情。

黑色口罩
PW1表示見到被告一開始戴口罩,但片段顯示截停後被告冇戴口罩,PW1解釋拉左落下巴,下午片段再顯示冇。

黑色帽
不是特別事情,法庭不需關注。

身處位置
屯門公園馬路邊拘捕,PW1話追住被告再截停,之後改口話被告企喺度。

追截過程
PW1表示由公園追出鄉事會路,視線冇離開過被告,初頭距離20米,樓梯先追近至10米,不可能 – 因為有多個彎位,視線不可能完全冇中斷,如果真係追得咁貼,對被告外型就唔會咁概括,因為冇講過另一奔跑者件黑衫有花紋,亦冇留意過另一奔跑者有鮮色粉紅頭髮,下午先改口話一路關注被告,因為佢著白色衫;PW1講過示威者通常黑衫,咁點解追白衫被告?又唔追路上其他白衫人?

警員話收到報案有人聚集,到場後話屯市方向有人打人,但只指住一個方向,就追住奔跑既3個人,但上訴庭早已講出,市民遇上警方追趕而逃跑係好合理,唔走先唔合理;睇唔到屯門公園事前發生啲乜講唔到;就算被告喺公園,咁點解去到鄉事會路突然間企喺度唔走?點解唔同其他人分開走?就算被告身有屎,又點會企定定俾警員搜查?

📌裁判官問答
裁判官介入詢問:點解唔夠推論被告身上懷有鎚仔係攻擊人?
辯方:身懷一個鎚仔點推論傷人?屯門公園冇發生傷人事件,控方不能達到推論被告打算傷人,亦解釋唔到被告點解企定定唔走。
裁判官:咁個個拎住鎚仔喺街都得?
辯方:控方要推論到毫無合理疑點。
裁判官:但辯方冇證人,被告冇作供,咁依賴咩呢?
辯方:可以有萬千個理由。
裁判官:法庭唔可以想像被告抗辯理據,不能無限擴張萬千個理由。
辯方:本身唔係武器,亦唔係改裝,只要控方從環境推論唔到唯一意圖係傷人,就唔能夠入罪。而控方表示被告有黑色風褸、戴黑色口罩,並不能夠達致被告唯一意圖係傷人既推論。因為控方冇其他證據例如有裝備、拎喺手、有打鬥等,控方不能將舉證責任擺喺辯方。片段亦見到被告有解釋關於地盤既說法,雖然PW1唔承認,但亦同意有提及地盤。
裁判官:即使有提及地盤地點,亦不能無限推論被告係由地盤收工,單提及地盤係意義不大。
辯方:PW1都同意鎚仔係地盤需要既其中一樣工具,咁點解PW1冇紀錄到呢個對話?有理由相信當時PW1有同被告講過地盤。
裁判官:就算係咁,但都唔係庭上證供既考慮。
辯方:呢個係合理疑點。
裁判官:咩疑點?
辯方:鎚仔同地盤工作有關,可能由地盤放工
裁判官:都要證明有咩關係?
辯方:邀請官睇返片段,如果PW1同被告探討過地盤事宜,就無需證明直接係地盤放工已經係疑點
裁判官:但喺地盤返工直情唔係證供,而只係探討地盤喺邊,因為提及地盤可以係其他講法包括喺地盤執,需要更多證供證明,例如提及鎚仔係放工喺地盤帶出黎
辯方:但我地立場,呢個都係疑點
裁判官:唔可以用單單地盤兩隻字作為證供。有冇幾分幾秒既對話紀錄,講關於地盤既對話,俾內庭聽返時跟進?
辯方:未準備好,會稍後提供(涉及15-20句對話,涵蓋兩個片段,今日稍後傳真俾控方確認再處理)

🌟總括上述對話,即裁判官認為辯方提出,喺截停期間提及「地盤」嘅對話未顯示出被告攜帶鎚仔係有傷人以外嘅正當意圖,被告亦無作為辯方證人出庭答辯,所以希望得到更多關於被告帶鎚仔嘅資訊,例如是否由地盤返/放工而帶喺身等。
 
1555辯方結案陳詞中途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七號庭繼續審訊
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審訊 [2/2]
 
馬(3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燈柱DD1785B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承接昨天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續)

辯方呈交2段片段既錄音,控方部份有爭議,3:18辯方澄清有向PW1指出,只係PW1唔同意,控方經澄清後同意;其他爭議位辯方邀請裁判官自己聽邊個岩。

辯方呈上3個案例

(1) R v Chong Ah Choi [1994] 案:攻擊性武器有法例基礎違反人權法所以不適用,267頁下半部the more likely than not段評價17條第2係咪違反人權法,一啲情況測試標準是否違反人權法,30至45行係個標準,之後有提及hammer一詞,必需考慮持有人既意圖係乜野,因為本來鎚仔唔係為傷人而創造,要考慮周邊環境(268頁第33行開始),如果要起訴攻擊性武器,就需要依賴周邊環境因素,包括物件物質狀況,被捕人士被發現持有既時間地點,對物品有冇合法使用用途,係咪收埋秘密保留,當時神情舉止,警察埋去時反應,有冇嘗試逃走,要毫無合理疑點基礎,犯罪係唯一意圖。

(2) 律政司司長 訴 S.H.Y. [2020] 案係控方提出,第45至53段:重覆R v Chong Ah Choi [1994] 案因素,潘官考慮周邊環境後,認為被告係打算喺肢體衝突下保護自己,用背包唔係用於和平遊行,係全副裝備並帶住鐳射筆,所以裁定係攻擊性武器。但辯方認為本案同R v Chong Ah Choi [1994] 案環境完全不同,所以不同意此案之用。

(3) HKSAR v Lee Shing Po [2005] 案,引述的士高附近見到上訴人,上訴人禁住褲袋警察就上前搜查,發現一把刀,上訴人初時冇回應後講用黎切生果,於是拘捕,法庭認為唔係合理辯解,(之後重覆R v Chong Ah Choi [1994] 案定義),但律師認為生果刀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亦非改裝。當時法官表示生果刀容易得到,不可以本身當作攻擊性武器,亦非改裝,所以要證明被告有攻擊目的;而辯方進一步引用HKSAR v Lee Shing Po [2005] 案比較上述被告被捕事發背景,及被告既辯解都不合理,但被捕時冇任何證據被告打算傷人,或屯門公園打鬥擾亂,亦冇任何罪案發生;PW1表示被告同另外兩人同伙,但又放深色衫男子走,即係可能追錯人;而視線亦不可能如PW1所言冇離開過被告,只係不知道離開幾耐;而PW1亦信納被告同深色衫男子並非認識,咁係咪一開始觀察有誤?定係截停後人地講咩佢都會信?如果有理由相信被告有可能俾鎚仔深色衫男子用黎攻擊人,咁點解唔拉埋深色衫男子?證明PW1根本唔認為被告有意圖傷人。

PW1作供分析
辯方之後分析PW1盤問時反應,包括PW1只提及置樂買同冇單,但片段顯示對話長達5分鐘,而PW1又表示唔記得講過啲乜,只最後盤問時先講被告一輪咀講好多野,但又唔知被告講過乜同冇抄低;PW1話地盤唔係被告講而係其他人講,辯方表示完全不可能,證明PW1證供完全不可靠及不可信;引申而言,咁當時被告事實上作出左咩辯解呢?所以PW1指被告解釋前後矛盾亦不成立。

被告無出庭答辯,但呢個根本係後話,因為案情本身已經有疑點,未能達致成罪推論。而關於地盤既對話,係對辯方有利既因素,係證明被告沒有意圖傷人既其中一個疑點。如果裁判官不相信PW1為誠實可靠,咁PW1指由屯公跑出黎已經不可信,即使係事實,都係PW1見到人跑就追,PW1亦冇講唔好跑唔好走,亦冇講被告有望過後面,所以不構成逃避警察追捕,而PW1亦屢次改口話追截、之後話截停,被告有冇逃跑亦有爭議。裁判官指自己記得PW1話先追捕,之後轉彎見到被告企喺度就截停,但冇提及係跑完之後「停低」既情況,控方辯方亦同意。辯方續指如果被告打算傷害他人,當時絕對可以繼續逃走而唔停低,因為另一男子當時已停低,PW1難以追逐兩人;

本案鎚仔放喺袋入面:裁判官打斷問深色衫男子紙袋幾時取得或見到,辯方表示係深色衫男子被截停一開始係冇紙袋,鏡頭移開後返回就見到突然拎住紙袋,警員亦冇交代呢件事或紙袋從何而來;辯方希望裁判官不接納PW1證供,而即使接納,亦沒有足夠證據,有合理疑點,所以希望裁判官判罪名不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
只有一句,提醒裁判官有關法律觀點。

案件押後至2月11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裁決
 
馬(3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燈柱DD1785B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速報: 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被拒
詳情後補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裁決
 
馬(3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燈柱DD1785B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裁決理由
案發當日PW1 警員26450收到接報指屯門公園有公眾地方打架事件,到場調查。有人向PW1指出涉案人士所在地方,PW1見到3名男子,其中一名穿白衣,追截他上天橋,及後在巴士站把兩名男子截停,一名為被告,另一男子經調查後獲放行。

PW1在被告袋中搜獲一把鎚子,被告表示鎚子在置樂購買,但無收據。PW1在庭上觀看片段後承認有提及地盤。

李官認為證人誠實可靠,在庭上如實作供。但考慮該兩人無故停下,可能因為被告衣著與逃跑人士相似,不肯定被告是否PW1從屯門公園開始追截的人。

該鎚子不是新的鎚子,被告不是在工作中,但考慮該鎚子無被遮蓋或包裝,傷人不是唯一推論。現場亦無示威。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辯方認為被告沒自招嫌疑,亦已向PW1嘗試解釋管有鎚子的原因,但PW1無記錄下來。李官認為市民不應無緣無故帶刀或士巴拿等工具,而被告聲稱鎚子新買,卻無單據。李官最後指出若容許市民無緣無故帶該等工具,「社會會好亂」,不耐煩地拒絕辯方的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