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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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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10多名公眾入庭
等候開庭

👤馮(28) #提堂#1221尖沙咀 襲警:涉用腳絆倒警員X)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指他於12月21日傍晚6時27分在尖沙咀海洋中心2樓2337舖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X。

背景
尖沙嘴海港城聖誕「和你Shop2.0」行動,混亂間有警員聲稱被人「絆腳」,導致腿部紅腫,右腳腳踭扭傷。被告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提堂准以港幣1,000元保釋候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馮(28) #提堂#1221尖沙咀 襲警:涉用腳絆倒警員X)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指他於12月21日傍晚6時27分在尖沙咀海洋中心2樓2337舖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X。

背景:
尖沙嘴海港城聖誕「和你Shop2.0」行動,混亂間有警員聲稱被人「絆腳」,導致腿部紅腫,右腳腳踭扭傷。被告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提堂准以港幣1,000元保釋候訊。

辯方申請押後向警方拎文件
案件押至5月22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以原本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21尖沙咀
#審訊

馮(28)

控罪:襲警

審訊完結,押後至9月2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

(内容後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21尖沙咀
#審訊

(9月11日審訊內容)

馮(28)

控罪:襲警

沒有警誡供詞、口頭招認、被捕後保持緘默。

傳召PW1 PC21444曾俊賢。

🛑控方案情🛑
12月21日在尖沙咀有和你shop活動,PW1在海洋中心內便衣+帶口罩當值,觀察人群及候命。到了海洋中心2樓2337舖附近,有人起哄,聽到有約5米外的人群大叫「有狗呀」,PW1前進,見到50cm外被告再正直方出現,PW1說「警察,麻煩讓開」但被告沒有讓開。直到走到了被告身旁時,亦有一直講「警察,麻煩讓開」。到了被告身旁的一瞬間,PW1右腳感覺到有東西接觸,望下去看到被告的腳,隨即失平衡。PW1起身,隨即宣布襲警拘捕,並說「頭先同你講咗我係警察啦,點解你仲要戟我?」

播放片段P1 (cctv),影片十分不流暢,亦沒有聲音,一秒只有幾格畫面,控方稱有技術問題。之後提供了從影片截取的一連串截圖P1a作主問。

截圖2 - PW1已出現,「有狗呀」的聲音從四方八面而來。現場除了呢句特別大聲,其他都是正常說話聲量
截圖5 - 走在PW1前面的警長2965 從被告右邊經過,圖中亦見到PW1
截圖10 - 感覺到被戟;11 - 眼望向右腳被戟的位置;12 - 失平衡
截圖10-13 - PW1稱自己的腳和被告的腳有接觸

拘捕被告後帶回尖沙咀警署。

❇️盤問❇️
辯:你提到商場內有人起哄,如何起哄?
PW1:有人高叫「有狗呀」
辯:有冇其他嘢
PW1:唔太記得,只知當時有人叫有狗
辯:咁你話佢起哄?
PW1:我想表達的是現場人士說話情緒高漲
辯:即係除咗「有狗」之外仲講咗其他說話
PW1:(lag 10秒) 我唔回答人哋講咩內容...
(辯方追問一輪,PW1終於同意)
辯:為何你覺得他們情緒高漲?
PW1:說話內容有辱罵警員,但不記得內容
辯:咩說話?
PW1:黑警死全家
辯:咁你啱啱又話唔記得?
PW1:(lag)我而家慢慢回想返一年前嘅環境
辯:即係早十幾分鐘前冇回想,而家先有回想
PW1:不同意,開庭時一直回想

辯:記事冊有冇記低辱罵情況?
PW1:我想睇返
辯:唔使睇啦,記得就記得,唔記得就唔記得
PW1:詳細如何辱罵,冇紀錄
辯:有冇寫黑警死全家呢句 (冇) 口供紙冇寫 (冇) 口供紙連辱罵都冇寫 (冇) 點解口供紙冇寫?
PW1:已寫了針對被告襲警的情形

辯:你形容案發現場有起哄、辱罵、情緒高漲,聲浪應該不小?
PW1:某特定句子特別大聲
辯:辱罵起哄的聲浪呢?
PW1:偏大
辯:剛才主問時你又話係「正常說話聲量」?
PW1:(lag) 不是持續大聲
辯:剛才主問時你完全沒有提及有起哄及辱罵,你知道你作供要講出事實的全部嗎?
PW1:(lag) 我承認剛才描述得不好,只針對主控的問題,所以沒有講哪些說話大聲哪些小聲
辯:你選擇性描述講「有狗時」大聲,其他說話是正常聲量
PW1:不同意

辯:當時示威者在現場是什麼打扮?
PW1:兩種,一種是黑衫黑褲,另一種是普通市民出街打扮
辯:有冇蒙面
PW1:有不少人戴口罩
辯:被告有戴口罩,所以你在見到他的時刻,懷疑他是示威人士?
PW1:有懷疑他進入商場是為了示威,但不是因為他帶口罩
辯:那被告有什麼令你值得懷疑?
PW1:被告在現場環境時有人高呼口號及辱罵警員
辯:你這樣說,所有在現場的人都會被懷疑
PW1:只針對融入叫口號人群的人

辯:你在現場觀察,是暗中監視,不想讓人知道有警察在場,發生罪案就拘捕 (同意) 事件發生前沒有任何警察記認,亦沒有出示委任證 (有帶委任證在身) 你為何戴口罩?
PW1:怕被起底

辯:你在口供內提過,你不斷說「警察,麻煩讓開」,在被告有邊經過時有講,在被告正前方50cm時亦有講,請看相簿 (P1a),你在哪張截圖開始不停說這句話? (截圖七開始) 你係好快咁講定係正常速度講 (正常) 講咗幾多次?
PW1: (lag......) 大概兩次
辯:點解你啱啱要揭相簿?
PW1:是我緊張時的小動作
辯:口供內寫:「我面向被告講 警察麻煩讓開,但他不讓開,我在他右邊經過,不斷講 警察麻煩讓開」口供內都寫了兩次,那你應該講了多於兩次。如你只是講了兩次,你可以寫「再」,不是「不斷」。
PW1:這是我的表達方式
辯:即是你的表達不準確? (不同意) 主問時你說「一直講」而不是「不斷講」,亦是不準確?(不同意)
辯:事實上你根本沒有講,你在口供內說「不斷」,主問說「一直」,盤問時說兩次是因為你發現相簿內時間根本不容許你說多於兩次,你才修改證詞 (不同意)

辯:你在口供紙內提到右腳傷勢,包括右腳扭傷及小腿疼痛紅腫。你到了醫院曾填寫pol42a (聲稱被警員毆打人士及受傷警員身體檢查表格),上面提到的身體不適性質是你說的,寫了右腳扭傷。
PW1:因此表格是由尖沙咀警署報案室開出,我沒印像上面寫了什麼
辯:意思是你沒有看過 (有) 上面有你的簽名 (是) 簽名時已寫上了不適性質是右腳扭傷 (lag...... 同意) 沒有寫右小腿疼痛紅腫 (lag...... 冇印象)
辯:身體不適性質下有簡述原因及日期時間地點,寫了被被捕人絆倒後腳跟扭傷 (同意) 但沒有寫右小腿紅腫 (lag............ 係) 如當時有此癥狀一定會寫 (同意)
即是當時和被告碰撞沒有構成右小腿紅腫 (同意)

辯:相簿內截圖10,你在主問時說你和被告的腳有接觸,只是因為相內情況是你和被告平排的時間 (不同意) 相簿內根本看不到你和被告的腳有接觸,因你聲稱接觸時被前面的沙展遮住 (同意)
辯:事件在你在被告右邊經過的一剎那發生,過程很快很短,你在失平衡後就說襲警 (是),當時你根本沒有說「頭先同你講咗我係警察啦,點解你仲要戟我?」(不同意),捉住被告後,你就用單手扯他的口罩下來 (有做過),你認為被告有心襲擊你純粹是因為你懷疑他是參與示威的人,整件事件只是一場意外。(不同意)

🛑覆問🛑
控:pol42a 內身體不適性質的是你寫的?(是) 何時寫?(lag...... 大概當日9點左右)
裁判官提問:為何在pol42a沒有寫右小腿疼痛紅腫?
PW1:(lag...........................) 因為當時認為寫上一項就足夠,冇作詳細紀錄
官:你經過被告身邊時的速度是跑、急步還是普通?
PW1:急步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
PW1證供不可靠,有三點可參考
1. PW1指他不斷講、一直講警察麻煩讓開,但整個過程只有幾秒,他如何講多次?到盤問看截圖時他才修正供詞
2. 傷勢方面他指右腳扭傷,小腿疼痛紅腫,單盤問時已同意如當時他有此情況會寫在pol42a,剛才裁判官再問他時,他想了最少四至五秒後才說覺得如此寫已經足夠,即是他在供詞有誇大傷勢之嫌。
3. 他作供時反應遲疑,即使是一些簡單問題亦要想很久,而且也不是因為他不明白問題,因他遇上不明白的問題時會立即要求重問。

事件純粹是一場意外,綜合片段和證供,PW1說他腳有感覺才望落去見到被絆。從影片截圖6至9,雖然見到被告的腳有移動,但是否就代表被告有心絆倒PW1?被告可以是在一個地方長時間站立後轉換重心腳或是打算向另一方向行,腳部只有一步之遙的伸出。警員是急步行過,被告動作小,如何推論被告必定有心要絆倒他?

辯方立場是他從來沒有表明他是警察,即使他有, 現場嘈雜,PW1戴了口罩,被告未必能聽到,也不能肯定是由PW1說出。

🛑控方澄清法律意見:控罪要素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受襲者是警察。辯方指以他理解不是這樣。

裁判官表示關注,休庭讓控辯雙方查閱法律條文及案例。休庭後辯方確認如控方所說,但法庭需考慮被告有沒有mistake of facts。辯方補充因PW1沒有任何警察記認,已令被告誤會他不是警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1221尖沙咀

馮(28)🛑已還押5天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12月21日在尖沙咀海港城「和你 Shop」,及後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兩度在商場內施放胡椒噴霧。被告涉嫌在商場內腳踢警員,被即場制服。

審訊內容

判刑:判監兩個月

求情:得到家人到場嘅支持 而他的兩名具身份人士均有書寫求情信

判詞:
被告以微小動作去kick低警員,但行為與光明正大去襲擊他人無異。天網恢恢,當日有cctv影到事件發生經過。控罪無量刑指引,但法庭有責任去保障警員,需要判處即時入獄 。鄭念慈裁判官引用2宗高等法院原訟庭案件作參考

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陳柏洋案 [1] 的判案理由中「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是嚴重的罪行。法庭一向強調刑罰必須是嚴峻且具阻嚇性的,表明法庭是不會姑息、縱容此等行為,否則,前線警員於執勤時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社會的秩序和安寧會遭受損害,警隊的士氣會大受打擊。縱使被告人是初犯兼擁有良好的背景、品格,即時監禁是一向以來的判罰」

高等法院潘敏琦法官於蔡妙兒案 [2] 的判案理由第23及24段「假如案件性質輕微,無需判處阻嚇性刑期,法庭會盡量避免判處初犯者即時監禁。假如情節嚴重,阻嚇性的量刑原則有時有必要凌駕其他因素」「假如案情嚴重,需判處阻嚇性刑期,即使犯案人是初犯,有正面的背景報告及家庭支持,健康欠佳,亦須判處嚴峻的刑期」「阻嚇性刑期除了阻嚇犯案人以免重犯外、也是對其他意欲以儆效尤者發出鏗鏘的、具阻嚇性的信息,防範未然」

辯方將會就此案作出刑期上訴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等候刑期上訴,條件如下:
1) 現金$50,000
2) 禁止離開香港
3) 居住在報稱地址
4) 於10月5日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宵禁22:00至07:00
6) 一週報到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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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CMA575/2016
[2] HCMA110/2020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馮(28) #不服定罪上訴 (#1221尖沙咀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9月30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轉至第22庭處理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221尖沙咀
#不服定罪上訴

👤馮(28)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2月21日在尖沙咀海港城「和你 Shop」,及後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兩度在商場內施放胡椒噴霧。被告涉嫌在商場內伸出腳絆倒路過警員,被即場制服。

📌上訴方說法是整個事件是一場意外,請法庭考慮:
1. 被告是否懷有敵意
2. 意外是否日常會發生的事

👩‍⚖法官回應
敵意並非控罪元素,本案主要考慮的是被告是否故意絆倒警員。控方要排除事件是意外的可能性。
被告沒有作供。如果話係日常會發生的事,「可能佢企到攰,隻腳向前伸放鬆下我都明,但警員話被告踢到佢小腿上五寸下五寸位置,放鬆到咁高係咪正常呢」
要觀看案發片段去判斷。

🎥播放P1 海港城cctv
📌上訴方
PW1經過前,有兩名女士及沙展經過被告亦順利通行。如被告有心襲警為何不襲擊沙展?

比較PW1和沙展的動作,PW1兩腳分得較開,所以不能如沙展般如此順利通過。片段亦拍不到PW1是否小腿上五寸下五寸位置被踢,上訴人 (即被告)可能不是用腳掌觸碰PW1。

👩‍⚖法官
沙展和上訴人較近,PW1距離較遠。如上訴人稍微提高腳部是可以理解,但係提到咁高仲向前伸,好難話係意外。

原審時辯方沒有挑戰PW1被踢的部位。PW1都冇講上訴人係用腳掌。
PW1證供:「感覺到被踢,向下望時見到被告右腳向前伸直」沙展沒有作供,沒證供指沙展曾表明身份。

📌上訴方
PW1原審時曾說「我哋亦有表明身份」
當時一堆警員遇到社會事件增援的情況屢見不鮮, 法庭可作出推論,當時在場的人會知道他們是警察。
這事件可能會是日常發生的事情,例如在金鐘站的人趕時間,有碰撞而跌倒。

👩‍⚖法官
但而家被告基本上係企定,警員就係趕住去現場。都係要睇片先可以判斷係咪意外。

🛑答辯方
片段中現場環境,上訴人已知悉有警員出現。兩名女子經過時,被告小幅度向左移開。沙展經過時,上訴人已知之後會有一排警察經過,但他選擇向右移。片段中截圖11,見到被告左腳站立,右腳伸出。截圖12,兩人的腳交叠,上訴人的腳明顯向右伸出。原審裁斷書亦指出,上訴人原本兩腳合埋,之後兩腳分開一至兩尺向右方伸出。這明顯不是伸展動作,亦不是前後擺、改變姿勢的動作。

📌上訴方
請法庭留意片段中,沙展經過時,上訴人有移開腳步,向前行了一步。PW1隨即經過,上訴人做出的動作是"follow through",是維持身體平衡的自然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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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需要再睇清楚片段,擇日宣判,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221尖沙咀 #宣讀判詞

👤馮(28)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2月21日在尖沙咀海港城「和你 Shop」,及後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兩度在商場內施放胡椒噴霧。被告涉嫌在商場內伸出腳絆倒路過警員,被即場制服。

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需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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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843&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