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新案件
D1: 戴 (19) (無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畀意見,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定期向警方報到。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新案件
D1: 戴 (19) (無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畀意見,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定期向警方報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新案件 #提堂
D1 朱(22)
D2 陳(21)
D3 黃(22)
控罪:刑事損壞
眾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於沙田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24小時內)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 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新案件 #提堂
D1 朱(22)
D2 陳(21)
D3 黃(22)
控罪:刑事損壞
眾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於沙田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24小時內)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 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未有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表示已經揾咗律師,但因為較遲揾,律師未有空代表上庭,希望申請押後。
D2 同樣申請押後,因為想向控方申請攞unused material(未使用的資料) ,但仲未有回覆。
法庭批准最後一次,指示兩被告下次提堂一定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8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未有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表示已經揾咗律師,但因為較遲揾,律師未有空代表上庭,希望申請押後。
D2 同樣申請押後,因為想向控方申請攞unused material(未使用的資料) ,但仲未有回覆。
法庭批准最後一次,指示兩被告下次提堂一定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8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朱(21)
D2陳(22)
D3黃(21)
控罪:
刑事毀壞
詳情:
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已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
————————
❌三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7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D1將會爭議拘捕合法性及會面紀錄的可呈堂性。審訊預計需時三日,將會以中文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6日0930起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朱(21)
D2陳(22)
D3黃(21)
控罪:
刑事毀壞
詳情:
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已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
————————
❌三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7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D1將會爭議拘捕合法性及會面紀錄的可呈堂性。審訊預計需時三日,將會以中文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6日0930起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未有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早前因病,揾唔切當值律師作代表,呈交相關證明後,申請押後四星期答辯,期間會揾當值律師。裁判官提醒被告為最後一次押後,下次無論如何,也需進行答辯。
D1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7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D1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D2認罪‼️
D2表示願意賠償,並呈上4封求情信,辯方律師希望法庭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D2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即時賠償港幣1000元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D2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未有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早前因病,揾唔切當值律師作代表,呈交相關證明後,申請押後四星期答辯,期間會揾當值律師。裁判官提醒被告為最後一次押後,下次無論如何,也需進行答辯。
D1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7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D1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D2認罪‼️
D2表示願意賠償,並呈上4封求情信,辯方律師希望法庭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D2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即時賠償港幣1000元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D2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判刑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4:34 開庭
辯方再度求情,已經將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解釋咗畀被告聽,佢明白、同意內容,整份報告內容正面,2020年4月被告有親人離世,佢主動分擔家務,有深切反思,知道錯誤,佢嘅感化官覺得被告有悔意,有強大嘅家人支持,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承諾嘅賠償亦已交還。
判辭:
被告承認刑事毁壞,當時嘅社會環境,事情較為嚴重,但相對亦係較低,唔涉及暴力,破壞程度低,報告接納佢有悔意,被告無刑事紀錄,正在求學之中,有家人嘅支持,上咗人生中寶貴嘅一課,接納社會服務令嘅建議,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判刑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4:34 開庭
辯方再度求情,已經將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解釋咗畀被告聽,佢明白、同意內容,整份報告內容正面,2020年4月被告有親人離世,佢主動分擔家務,有深切反思,知道錯誤,佢嘅感化官覺得被告有悔意,有強大嘅家人支持,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承諾嘅賠償亦已交還。
判辭:
被告承認刑事毁壞,當時嘅社會環境,事情較為嚴重,但相對亦係較低,唔涉及暴力,破壞程度低,報告接納佢有悔意,被告無刑事紀錄,正在求學之中,有家人嘅支持,上咗人生中寶貴嘅一課,接納社會服務令嘅建議,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8) 又無律師代表
D2: 楊 (19) [日前已經認罪結案]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4:35 開庭
被告仍然無律師代表,温官表示已經多次提示要揾律師,多次批准押後,今日要答辯,被告表示自行答辯,法庭宣讀控罪,❗️被告認罪❗️
案情:
D1 & D2 係中學同學,2019年9月24日23:10 一名市民PW1踩單車經過沙田翠榕橋,見到有七人聚集噴漆,PW1離開後打電話報警,PW3 & PW4兩位警長到場調查,在源禾路翠榕橋截停D1 & D2,PW4搜查D2背囊搵到一罐黑色噴漆,3支雙頭筆…,查問之下,無在翠榕橋噴漆,認在23:15時在NS36行人隧道噴字,帶D1 & D2到隧道,見到牆上有「香港人加油,fuck po po」,地上有「光復HK,時代革命」,D1承認噴香港人加油,另外兩名調查警員PW5 & PW6做會面記錄,承認在牆上貼海報。路政署負責維修工作,移除噴漆費用為$2000。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先判處賠償$1000給路政署;其後詢問被告的背景,今年20歲,就讀VTC,與父母同住…,問被告有無悔意?
被告承認一項刑事損壞,本案係社會事件,背景嚴重,但相對本案嚴重性低,無暴力無永久性破壞,破壞程度低,被告年青,係一名學生,有悔意,先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要在七日內交罰款,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8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官再次好言相勸,提醒被告可以搵當值律師,在見感化官時要有禮貌,如果報告不理想,會有機會判處監禁。
============
直播員按:手足,好好珍惜溫官給予的機會!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8) 又無律師代表
D2: 楊 (19) [日前已經認罪結案]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4:35 開庭
被告仍然無律師代表,温官表示已經多次提示要揾律師,多次批准押後,今日要答辯,被告表示自行答辯,法庭宣讀控罪,❗️被告認罪❗️
案情:
D1 & D2 係中學同學,2019年9月24日23:10 一名市民PW1踩單車經過沙田翠榕橋,見到有七人聚集噴漆,PW1離開後打電話報警,PW3 & PW4兩位警長到場調查,在源禾路翠榕橋截停D1 & D2,PW4搜查D2背囊搵到一罐黑色噴漆,3支雙頭筆…,查問之下,無在翠榕橋噴漆,認在23:15時在NS36行人隧道噴字,帶D1 & D2到隧道,見到牆上有「香港人加油,fuck po po」,地上有「光復HK,時代革命」,D1承認噴香港人加油,另外兩名調查警員PW5 & PW6做會面記錄,承認在牆上貼海報。路政署負責維修工作,移除噴漆費用為$2000。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先判處賠償$1000給路政署;其後詢問被告的背景,今年20歲,就讀VTC,與父母同住…,問被告有無悔意?
被告承認一項刑事損壞,本案係社會事件,背景嚴重,但相對本案嚴重性低,無暴力無永久性破壞,破壞程度低,被告年青,係一名學生,有悔意,先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要在七日內交罰款,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8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官再次好言相勸,提醒被告可以搵當值律師,在見感化官時要有禮貌,如果報告不理想,會有機會判處監禁。
============
直播員按:手足,好好珍惜溫官給予的機會!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D2: 楊 (19) [日前已經認罪結案]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被告有當值律師代表,已經解釋咗感化和社會服務令給被告知道,雖然報告不建議兩項刑罰,因被告驗尿結果呈陽性,對質下發現被告有吸食大麻問題。不過被告立即找專業人士求助,現已見緊輔導人員,情況已有改善,再呈上一份報告和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最一次機會,再為被告索取多一次感化報告,溫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30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D2: 楊 (19) [日前已經認罪結案]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被告有當值律師代表,已經解釋咗感化和社會服務令給被告知道,雖然報告不建議兩項刑罰,因被告驗尿結果呈陽性,對質下發現被告有吸食大麻問題。不過被告立即找專業人士求助,現已見緊輔導人員,情況已有改善,再呈上一份報告和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最一次機會,再為被告索取多一次感化報告,溫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30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判刑
D1: 戴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稱已向被告清楚解釋感化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感化報告正面,被告願意接受感化令及其特別條件。由於被告初犯,有真誠悔意,望法庭接納。
~裁判官考慮案情、被告年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案發時間至今已有兩年、被告認罪及表達悔意。
~由於上次感化報告的尿液測試中,驗到被告有吸食大麻,故再取多一次感化報告。感化官認為感化令對被告合適,故給予被告多一次機會,判被告接受十二個月感化令,條件如下 :
1. 要遵守工作及居住條件
2. 遠離危險藥物
3. 跟隨感化官指示結交朋友
4. 做尿液樣本測試
5. 參與社區戒毒服務
假若被告再接觸危險藥物,會取戒毒所報告,並判處被告入住戒毒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判刑
D1: 戴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稱已向被告清楚解釋感化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感化報告正面,被告願意接受感化令及其特別條件。由於被告初犯,有真誠悔意,望法庭接納。
~裁判官考慮案情、被告年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案發時間至今已有兩年、被告認罪及表達悔意。
~由於上次感化報告的尿液測試中,驗到被告有吸食大麻,故再取多一次感化報告。感化官認為感化令對被告合適,故給予被告多一次機會,判被告接受十二個月感化令,條件如下 :
1. 要遵守工作及居住條件
2. 遠離危險藥物
3. 跟隨感化官指示結交朋友
4. 做尿液樣本測試
5. 參與社區戒毒服務
假若被告再接觸危險藥物,會取戒毒所報告,並判處被告入住戒毒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1/3]
上午進度
D1:朱 (21)
D2:陳 (22)
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
09:56 開庭
控方讀出控罪: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被損壞。
❌三位被告均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2019年9月24日23:48,PW2 警員25082 在禾輋邨行人隧道截查D1。
(2) 2019年9月24日23:47,PW3 警員25437 在翠榕橋近燈柱CE3164 截查D2,拘捕佢刑事毁壞。
(3) 2019年9月24日23:47,PW4 女警員14931 在翠榕橋近燈柱CE3164 截查D3,拘捕佢刑事毁壞。
(4) 2019年12月5日將檢取咗嘅噴漆和牆上油漆送去政府化驗所檢測,結果唔吻合
(5) 三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稱有一名事實證人,三名拘捕警員,一名證物員,一名警員給辯方就特別事項作盤問,裁判官詢問控方案情和辯方的爭議;控方指D1在警誡之下有招認,辯方爭議警方無警誡,在威逼利誘之下講咗一句,說話無爭議,就特別事項無證人,就一般事項可能有一名事實證人。D2 & D3 無招認,無特別事項,無證人。
控方大概案情指當日約23:10有市民報警,有七人集結在隧道噴漆和貼海報,無講警方到場,見到六人,D2 & D3 在場拘捕,D1在一段距離外拘捕,但D1的背囊和身份證在隧道內揾到。辯方爭議背囊內的物品。控方申請休庭與辯方商議。
11:05 開庭
傳召市民陳某,食環署督察;當晚發現有人噴漆和痴紙,報警。作供時乜唔記得,作供完畢。
11:31 傳召 PW2 警員25082 劉浩然(音),沙田軍裝巡邏小隊,當晚截查和拘捕D1,辯方爭議D1在威逼利誘吓招認。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1/3]
上午進度
D1:朱 (21)
D2:陳 (22)
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
09:56 開庭
控方讀出控罪: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被損壞。
❌三位被告均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2019年9月24日23:48,PW2 警員25082 在禾輋邨行人隧道截查D1。
(2) 2019年9月24日23:47,PW3 警員25437 在翠榕橋近燈柱CE3164 截查D2,拘捕佢刑事毁壞。
(3) 2019年9月24日23:47,PW4 女警員14931 在翠榕橋近燈柱CE3164 截查D3,拘捕佢刑事毁壞。
(4) 2019年12月5日將檢取咗嘅噴漆和牆上油漆送去政府化驗所檢測,結果唔吻合
(5) 三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稱有一名事實證人,三名拘捕警員,一名證物員,一名警員給辯方就特別事項作盤問,裁判官詢問控方案情和辯方的爭議;控方指D1在警誡之下有招認,辯方爭議警方無警誡,在威逼利誘之下講咗一句,說話無爭議,就特別事項無證人,就一般事項可能有一名事實證人。D2 & D3 無招認,無特別事項,無證人。
控方大概案情指當日約23:10有市民報警,有七人集結在隧道噴漆和貼海報,無講警方到場,見到六人,D2 & D3 在場拘捕,D1在一段距離外拘捕,但D1的背囊和身份證在隧道內揾到。辯方爭議背囊內的物品。控方申請休庭與辯方商議。
11:05 開庭
傳召市民陳某,食環署督察;當晚發現有人噴漆和痴紙,報警。作供時乜唔記得,作供完畢。
11:31 傳召 PW2 警員25082 劉浩然(音),沙田軍裝巡邏小隊,當晚截查和拘捕D1,辯方爭議D1在威逼利誘吓招認。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1/3]
下午進度
D1:朱 (21)
D2:陳 (22)
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
14:37 開庭
傳召PW3 警員 23164 陳子浩(音),與D1做會面紀錄的調查警員,作供完畢。辯方指會面紀錄中的相片是另一條行人隧道,與本案無關,裁判官問控方如何回應,主控同意,只能話當時警方調查的範圍擴大咗。裁判官提出本案主要證人PW1十問九不知,要求控方搞清楚檢控基礎。
15:05 傳召PW4 警員 25437 徐偉雄(音),證人當晚以便裝當值,收到指示乘坐巡邏車到場,作出觀察後追截和拘捕D2,主問完畢,辯方對辨認身份有爭議,盤問未完,明日播片。
案件押後至明日(7/12)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1/3]
下午進度
D1:朱 (21)
D2:陳 (22)
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
14:37 開庭
傳召PW3 警員 23164 陳子浩(音),與D1做會面紀錄的調查警員,作供完畢。辯方指會面紀錄中的相片是另一條行人隧道,與本案無關,裁判官問控方如何回應,主控同意,只能話當時警方調查的範圍擴大咗。裁判官提出本案主要證人PW1十問九不知,要求控方搞清楚檢控基礎。
15:05 傳召PW4 警員 25437 徐偉雄(音),證人當晚以便裝當值,收到指示乘坐巡邏車到場,作出觀察後追截和拘捕D2,主問完畢,辯方對辨認身份有爭議,盤問未完,明日播片。
案件押後至明日(7/12)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2/3]
上午進度
D1:朱 (21)
D2:陳 (22)
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
PW4 警員 25437 徐偉雄(音)繼續作供
辯方播放影片,影到D2被一名軍裝及一名便衣警員(PW4)押上警車,然後再叫救護車。辯方律師問點解PW4一個人帶D2去睇現場證物。PW4話要等支援,才押帶D2上警車,因為怕他逃走。
PW4 ,PW5 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2/3]
上午進度
D1:朱 (21)
D2:陳 (22)
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
PW4 警員 25437 徐偉雄(音)繼續作供
辯方播放影片,影到D2被一名軍裝及一名便衣警員(PW4)押上警車,然後再叫救護車。辯方律師問點解PW4一個人帶D2去睇現場證物。PW4話要等支援,才押帶D2上警車,因為怕他逃走。
PW4 ,PW5 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3/3]
上午進度
D1:朱 (21),D2:陳 (22),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背景: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被損壞。
控方代表:賴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
D1 & D2 #李煒鍵大律師
D3 #陳曉姸大律師
————————
09:50 開庭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會面紀錄不能呈堂。
辯方(D1)中段陳辭
現在嘅證供只有現場嘅背囊,內裡無刑事毁壞工具無海報,D1在距離好遠嘅地方被拘捕,隔咗條城門河,無證人正式地辨認到D1在現場做刑事毁壞,或者逃跑離開,只係話着黑衫黑褲,咁唔代表什麼,無獨立證據話D1係主犯或者夥同其他人行事,請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
D2 & D3 無中段陳辭
控方回應:
雖然無實質證據指D1作刑毁,背囊證明佢曾經出現過,當門23:42警方見到5男1女噴漆痴海報,見到有人走,根據時間地點,希望法庭推論D1係其中一人,共同犯罪。
官:第一日已經問控方嘅基礎係咪夥同犯罪,妳話唔係,而家轉咗檢控基礎?
控:如果法庭覺得改變咗基礎,我無回應。
🎉法庭裁定D1面對的控罪表面證據不成立,無需答辯,無罪䆁放。
D2 & D3 的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2 & D3 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 與控方達成第3分承認事實:
- 在控方證物P2, 第33張相的物品,係警方在2019年9月25日從D3身上檢取,屬於D3的物品。
🔨結案陳辭階段
控方無陳辭
D2 結案陳辭
D2 嘅主要證供係靠拘捕警員PW4,辯方認為佢係不可靠不可信嘅證人。
📍關於辨認方面有疑點:
(i) 盤問之下證人同意涉事隧道之內無背囊,D2被拘捕是有背囊,幾時孭背囊,證人唔記得。
(ii) 主問之下描述嘅D2提過戴口罩,但D2被帶上警車時係有戴口罩,無任何正式交代,兩者係咪同一個人。
(iii) PW1嘩見到一班人全部着黑色衫,但D2係着啡色衫。
📍追截過程無離開過視線係唔合理:
- 要跨欄,證人解釋因為路中心有雜物,但PW6同意雜物放在欄杆隔離,無證供指雜物在路中心。
- 證人跑得快過D2,根據地圖P6,用常理去諗一係PWS跑得好快一係啲二跑得好慢,兜路都跑得咁快係唔合理。
📍在場觀察:
- 觀察咗幾耐,5-6秒抑或3分鐘?交代得好清楚,PW4企得好近?如果好近,嗰班人又無阻止,佢有咩必要要打草驚蛇,要大嗌警察,等佢哋逃跑再追截,因為距離好遠先要大嗌。
- PW5女警話最近佢幾係D3,PW4話最近佢幾係D2,呢個只係解釋點解佢哋target 邊個人,唔會D2 & D3 兩個都最近,現實情況係女警之前係便衣警員,再前先係人群,呢個矛盾應該信邊個。
📍案發過程:
- PW4見唔到D2有痴紙,話D2噴膠水,控罪書話張貼海報,PW4大嗌,D2同其他人掉晒手上所有嘢,散落在地,盤問之下PW6同意地上物品嘅情況,就如證物P2第9號相,紙張唔係散落在地,仲見到有兩罐噴膠整齊棟直在地下,如果係掉在地下,無可能棟直在地,好明顯物品係妥善放在欄杆旁邊,係咪有人用緊工具造刑毁,辯方大膽講係講大話。
- 另一個行為係噴漆,PW4有提過有人噴漆,但睇唔清楚係邊個,無證人講得出邊個噴漆,答唔出噴緊乜嘢,控方嘅(檢控)基礎唔關D2事,無堅實嘅證供,無交代到牆身有塗鴉,係唔係呢班人噴?
📍D2個背囊內物品有爭議
PW4見到是覺得可能相關,先行檢取,去到威爾斯醫院,覺得可能唔關事就俾返D2,如果係痴海報,背囊內嘅紙糊粉點解唔關事,連呈堂都無,畀相簿佢睇,都答唔到係唔係類似,咁係唔係可以咁相信證人。
📍播放片段
未播片之前證人已經好防衛,片段見到PW4帶D2返到現場,PW4無講任何嘢,無向D2指出刑毁物品,PW4 解釋早前有獨自押送D2到現場指出,係好唔合理,又話驚走犯、驚證物流失、D2受傷要早啲送院,唔合理,睇唔到迫切性,證人只係諗藉口,現場發生嘅事件係虛構,唔可以安心信賴。
PW1 話見到七個人,女警至電PW1,又話六個人,究竟係唔係兩班人?
證物員搵到一支噴漆,承認事實第四項,科學鑒證結果為不吻合。
10:48 D3律師陳辭
📍關於噴漆,證人講唔到正在噴緊乜嘢,同樣,根據承認事實第四項,牆上顏料與噴漆的化驗結果為不吻合,無講其他噴漆去咗邊,完全舉唔到證,邀請閣下不考慮噴漆。
PW1嘅證供只講到兩樣嘢,七個人,其中一個係女子,長頭髮,白色衫,個基礎係同一班人,指證女子係D3;另一點係見到有人噴漆,牆上已經有0.5米×2米海報。
📍張貼海報係唔係刑毁
刑毁嘅元素要有毁壞情況,無證據指牆身被毁壞,膠水和紙張點樣(造成)毁壞?假設痴咗海報,海報點樣造成毁壞?清潔又點樣造成毁壞?
📍即使係刑毁,D3有無做
PW5 嘅證供有大問題,佢承認觀察咗5秒,現場好多人,事情發展得好快,證物P1 第7~11號相喺模擬觀察者望向隧道牆身,根據PW5嘅位置,應該只係見到第8,9號相嘅情況,只係見到三份一條隧道,基於觀察咗5秒和視線有盲點,證人同意睇唔到隧道內有幾多人,唔知D3手部上下移動做乜嘢,見到D3痴紙,但唔肯定有無痴實,唔知有無跌返落嚟。
根據PW4嘅證供,最近女警嘅人應該係男仔,無理由遠近見到唔同人。
PW5當日記憶唔清晰,究竟係六個定七個人,觀察女子有無戴帽,反映記憶唔可靠,唔記得報案人有無講掃膠漿,PW1無提過掃膠漿;最大問題係證人披露咗警員有匯集記憶,如果記憶清晰,就無需要匯集記憶,或者只係短時間,而唔使十幾分鐘,反應當日凌晨時份記憶都唔可靠唔清晰。
📍其他人做,D3是否在場,有無協助
證人在9月25日做咗口供,同意當時記憶係最清晰,承認無寫低女子腳邊有白膠漿,理應係好重要嘅證據,但無寫低,兩年後在庭上提出,口供亦無提掉證物和逃跑,同意無寫,P2 第7,8,9號相關反映咗當日逃跑之後現場嘅情況,紙張和油掃好齊整擺好,唔係證人所講掉落地,證人嘅觀察和記憶都不可靠。
對於追捕D3時嘅觀察,PW5認斷咗一秒視線,會唔會有另一女子,拉錯人?根據第三份承認事實,檢取咗D3身上嘅帽;PW5唔記得D3痴紙時有無戴帽,拘捕時有載帽,反映觀察時和拘捕時係不同人。
觀察是女子着短褲,圖片係綠色長過膝頭嘅褲,無理由寫短褲。D3身上搜唔到油掃或者紙張。無刑事毁壞工具。
如果D3最近女警,(逃走之後)理應D3在最近隧道的位置被截停,但現實唔係,係D2,在比D2更遠的位置截停,無理由D3被截停的位置遠過D2。
總結:無證供關於刑毁元素,證人記憶唔可靠,女子不是D3,可能有其他人出現,控方未能對政治毫無合理疑點。
——————
其中一個證據引起裁判官十分重視,律師指出,控方曾把在現場檢取的唯一一支噴漆和牆上的油漆交予政府化驗所檢測,結果係「不吻合」。要求控方對此作出回應,或索取律政司指示,指此項證據有違檢控基礎,主控表示不需要攞指示,但需要時間組織,申請休庭。
早休後控方開始回應,反駁辯方提出的質疑;裁判官指這是控方的陳辭,不是回應裁判官的問題,指示主控揾律政司商議,14:30 開庭要立即回應問題,不可以再申請押後或作其他陳辭;原本預計今日可以裁決,但進展不如理想,希望雙方商議裁決日期。
14:30 會再開庭,但不會審訊。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3/3]
上午進度
D1:朱 (21),D2:陳 (22),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背景: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被損壞。
控方代表:賴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
D1 & D2 #李煒鍵大律師
D3 #陳曉姸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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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 開庭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會面紀錄不能呈堂。
辯方(D1)中段陳辭
現在嘅證供只有現場嘅背囊,內裡無刑事毁壞工具無海報,D1在距離好遠嘅地方被拘捕,隔咗條城門河,無證人正式地辨認到D1在現場做刑事毁壞,或者逃跑離開,只係話着黑衫黑褲,咁唔代表什麼,無獨立證據話D1係主犯或者夥同其他人行事,請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
D2 & D3 無中段陳辭
控方回應:
雖然無實質證據指D1作刑毁,背囊證明佢曾經出現過,當門23:42警方見到5男1女噴漆痴海報,見到有人走,根據時間地點,希望法庭推論D1係其中一人,共同犯罪。
官:第一日已經問控方嘅基礎係咪夥同犯罪,妳話唔係,而家轉咗檢控基礎?
控:如果法庭覺得改變咗基礎,我無回應。
🎉法庭裁定D1面對的控罪表面證據不成立,無需答辯,無罪䆁放。
D2 & D3 的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2 & D3 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 與控方達成第3分承認事實:
- 在控方證物P2, 第33張相的物品,係警方在2019年9月25日從D3身上檢取,屬於D3的物品。
🔨結案陳辭階段
控方無陳辭
D2 結案陳辭
D2 嘅主要證供係靠拘捕警員PW4,辯方認為佢係不可靠不可信嘅證人。
📍關於辨認方面有疑點:
(i) 盤問之下證人同意涉事隧道之內無背囊,D2被拘捕是有背囊,幾時孭背囊,證人唔記得。
(ii) 主問之下描述嘅D2提過戴口罩,但D2被帶上警車時係有戴口罩,無任何正式交代,兩者係咪同一個人。
(iii) PW1嘩見到一班人全部着黑色衫,但D2係着啡色衫。
📍追截過程無離開過視線係唔合理:
- 要跨欄,證人解釋因為路中心有雜物,但PW6同意雜物放在欄杆隔離,無證供指雜物在路中心。
- 證人跑得快過D2,根據地圖P6,用常理去諗一係PWS跑得好快一係啲二跑得好慢,兜路都跑得咁快係唔合理。
📍在場觀察:
- 觀察咗幾耐,5-6秒抑或3分鐘?交代得好清楚,PW4企得好近?如果好近,嗰班人又無阻止,佢有咩必要要打草驚蛇,要大嗌警察,等佢哋逃跑再追截,因為距離好遠先要大嗌。
- PW5女警話最近佢幾係D3,PW4話最近佢幾係D2,呢個只係解釋點解佢哋target 邊個人,唔會D2 & D3 兩個都最近,現實情況係女警之前係便衣警員,再前先係人群,呢個矛盾應該信邊個。
📍案發過程:
- PW4見唔到D2有痴紙,話D2噴膠水,控罪書話張貼海報,PW4大嗌,D2同其他人掉晒手上所有嘢,散落在地,盤問之下PW6同意地上物品嘅情況,就如證物P2第9號相,紙張唔係散落在地,仲見到有兩罐噴膠整齊棟直在地下,如果係掉在地下,無可能棟直在地,好明顯物品係妥善放在欄杆旁邊,係咪有人用緊工具造刑毁,辯方大膽講係講大話。
- 另一個行為係噴漆,PW4有提過有人噴漆,但睇唔清楚係邊個,無證人講得出邊個噴漆,答唔出噴緊乜嘢,控方嘅(檢控)基礎唔關D2事,無堅實嘅證供,無交代到牆身有塗鴉,係唔係呢班人噴?
📍D2個背囊內物品有爭議
PW4見到是覺得可能相關,先行檢取,去到威爾斯醫院,覺得可能唔關事就俾返D2,如果係痴海報,背囊內嘅紙糊粉點解唔關事,連呈堂都無,畀相簿佢睇,都答唔到係唔係類似,咁係唔係可以咁相信證人。
📍播放片段
未播片之前證人已經好防衛,片段見到PW4帶D2返到現場,PW4無講任何嘢,無向D2指出刑毁物品,PW4 解釋早前有獨自押送D2到現場指出,係好唔合理,又話驚走犯、驚證物流失、D2受傷要早啲送院,唔合理,睇唔到迫切性,證人只係諗藉口,現場發生嘅事件係虛構,唔可以安心信賴。
PW1 話見到七個人,女警至電PW1,又話六個人,究竟係唔係兩班人?
證物員搵到一支噴漆,承認事實第四項,科學鑒證結果為不吻合。
10:48 D3律師陳辭
📍關於噴漆,證人講唔到正在噴緊乜嘢,同樣,根據承認事實第四項,牆上顏料與噴漆的化驗結果為不吻合,無講其他噴漆去咗邊,完全舉唔到證,邀請閣下不考慮噴漆。
PW1嘅證供只講到兩樣嘢,七個人,其中一個係女子,長頭髮,白色衫,個基礎係同一班人,指證女子係D3;另一點係見到有人噴漆,牆上已經有0.5米×2米海報。
📍張貼海報係唔係刑毁
刑毁嘅元素要有毁壞情況,無證據指牆身被毁壞,膠水和紙張點樣(造成)毁壞?假設痴咗海報,海報點樣造成毁壞?清潔又點樣造成毁壞?
📍即使係刑毁,D3有無做
PW5 嘅證供有大問題,佢承認觀察咗5秒,現場好多人,事情發展得好快,證物P1 第7~11號相喺模擬觀察者望向隧道牆身,根據PW5嘅位置,應該只係見到第8,9號相嘅情況,只係見到三份一條隧道,基於觀察咗5秒和視線有盲點,證人同意睇唔到隧道內有幾多人,唔知D3手部上下移動做乜嘢,見到D3痴紙,但唔肯定有無痴實,唔知有無跌返落嚟。
根據PW4嘅證供,最近女警嘅人應該係男仔,無理由遠近見到唔同人。
PW5當日記憶唔清晰,究竟係六個定七個人,觀察女子有無戴帽,反映記憶唔可靠,唔記得報案人有無講掃膠漿,PW1無提過掃膠漿;最大問題係證人披露咗警員有匯集記憶,如果記憶清晰,就無需要匯集記憶,或者只係短時間,而唔使十幾分鐘,反應當日凌晨時份記憶都唔可靠唔清晰。
📍其他人做,D3是否在場,有無協助
證人在9月25日做咗口供,同意當時記憶係最清晰,承認無寫低女子腳邊有白膠漿,理應係好重要嘅證據,但無寫低,兩年後在庭上提出,口供亦無提掉證物和逃跑,同意無寫,P2 第7,8,9號相關反映咗當日逃跑之後現場嘅情況,紙張和油掃好齊整擺好,唔係證人所講掉落地,證人嘅觀察和記憶都不可靠。
對於追捕D3時嘅觀察,PW5認斷咗一秒視線,會唔會有另一女子,拉錯人?根據第三份承認事實,檢取咗D3身上嘅帽;PW5唔記得D3痴紙時有無戴帽,拘捕時有載帽,反映觀察時和拘捕時係不同人。
觀察是女子着短褲,圖片係綠色長過膝頭嘅褲,無理由寫短褲。D3身上搜唔到油掃或者紙張。無刑事毁壞工具。
如果D3最近女警,(逃走之後)理應D3在最近隧道的位置被截停,但現實唔係,係D2,在比D2更遠的位置截停,無理由D3被截停的位置遠過D2。
總結:無證供關於刑毁元素,證人記憶唔可靠,女子不是D3,可能有其他人出現,控方未能對政治毫無合理疑點。
——————
其中一個證據引起裁判官十分重視,律師指出,控方曾把在現場檢取的唯一一支噴漆和牆上的油漆交予政府化驗所檢測,結果係「不吻合」。要求控方對此作出回應,或索取律政司指示,指此項證據有違檢控基礎,主控表示不需要攞指示,但需要時間組織,申請休庭。
早休後控方開始回應,反駁辯方提出的質疑;裁判官指這是控方的陳辭,不是回應裁判官的問題,指示主控揾律政司商議,14:30 開庭要立即回應問題,不可以再申請押後或作其他陳辭;原本預計今日可以裁決,但進展不如理想,希望雙方商議裁決日期。
14:30 會再開庭,但不會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3/3]
下午進度
D2:陳 (22),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背景: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賴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
D2 #李煒鍵大律師
D3 #陳曉姸大律師
————————
14:46 開庭
控方已經索取律政司指示,表示如果法庭認為適合,可以考慮引用裁判官條例,更改控罪為「企圖」,如果法庭認為唔適合,控方無進一步陳辭。
辯方反對控方在結案之後更改控罪,對辯方非常不公,辯方無機會帶出抗辯理據。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6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3/3]
下午進度
D2:陳 (22),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背景: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賴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
D2 #李煒鍵大律師
D3 #陳曉姸大律師
————————
14:46 開庭
控方已經索取律政司指示,表示如果法庭認為適合,可以考慮引用裁判官條例,更改控罪為「企圖」,如果法庭認為唔適合,控方無進一步陳辭。
辯方反對控方在結案之後更改控罪,對辯方非常不公,辯方無機會帶出抗辯理據。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6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