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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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速報,詳情後補‼️ 控罪一:監禁8個月 控罪二:監禁3個月 控罪三:罰款500元,從保釋金扣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議題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辯方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顯示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會定期一同吃飯及交談。被告本身並無不良嗜好/黑社會背景,生活集中於學業及兼職,閒時會遠足或與友人聚會,生活作息良好。被告有悔意,雖然被告的悔意是遲來的,但被告在會面時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來龍去脈,有深切反省;並承諾今後會用和平的手法表達政治訴求。被告的雙親對其有予以讚賞,尤其是其父。

勞教中心報告則指出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報告中未有詳細講述緣由,辯方律師相信是基於被告的眼疾。報告形容被告與相關官員會面時態度良好、有禮貌,從會面中看到被告有悔意,被告在會面時亦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事情。辯方希望裁判官能輕判,好讓被告能及早獲釋以繼續完成學業。總括而言,被告在會面中表現有悔意,有關官員對其印象良好;唯因被告的體能測試不達標,勞教中心不接納其。

就著控罪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其被照射過程短暫及被告遲來的悔意,可以酌情予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至於控罪二,考慮到判刑的整體性,基於控罪一、二的事件都是在差不多的地點及時間發生、控罪中的噴漆並未被使用過,從而希望兩項控罪的刑罰可以全部同期執行。

總括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身體狀況,判處一個較輕的刑罰,讓被告可以儘早獲釋繼續完成學業。

🌟判詞🌟
感化官報告正面;勞教報告表示被告以往兼職時準時、盡責。被告曾於2014年參與傘運、並於2019年參與反修例示威運動。被告是魯莽衝動下犯案,其後承諾今後會和平表達政見。
裁判官指出,就著控罪一的審訊,控方證人高級督察盧永楷的證供是根據相關標準作出的,其專業資格備受認可。其指出控罪一中的雷射筆運作正常,是屬於3B級別的雷射筆。雷射筆照射警員會對警員造成一定的傷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和殺傷力。裁判官引用李運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於一宗原訟庭案件的判詞(見註1),指出就算沒有資料顯示雷射筆對眼睛造成的實際傷害有多大,但那畢竟是對眼睛的傷害,因而認為雷射筆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及殺傷力是正確的判斷。
裁判官再指出,其他同類案件的案情多是從被告身上搜出相關物品,此案的被告則是曾確實使用過雷射筆照射警員,此案案情相對嚴重。
此外,裁判官引用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及彭寶琴法官於一宗覆核聆訊的案件中的判詞(見註2),指出對年輕犯人的判刑不能側重更生方面,必須具阻嚇作用。再指被告在案發時已十九歲,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裁判官指出,毫無疑問,現時社會的同類案件有上升趨勢,故此判刑必須具有阻嚇作用;因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因而唯一適合的刑罰必然是監禁。裁判官再三強調刑罰需具阻嚇性。

就著控罪一,裁判官表示自己已儘量取一個較輕的量刑起點(未有提及量刑起點實為多久),被告其後雖有表達其悔意,但太遲了,如果被告於第一時間認罪就可以獲得三分一扣減;裁判官指出於辯方求情中未有看到減刑因素。控罪一判處監禁八個月

就著控罪二則判處監禁三個月。裁判官表示兩項控罪的刑罰理應分期執行,但鑑於兩項控罪的性質相近、事實背景一樣,因而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

控罪三因及早認罪,罰款金額得到扣減,罰款五百元,於保釋金中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裁判官於辯方陳詞結束後表示自己將參照兩宗原訟庭案件的量刑起點(見註1、3)。反之,辯方於求情時並沒有引用任何案例。

備註:
1.案件編號HCMA165/2020,見第三十四段中的//另外,P4發出的光束...正確的裁斷。// ( #20200122屯門 )
2.案件編號CAAR1/2020,見第五十五段。( #20200108元朗 )
3.案件編號HCMA101/2020。( #0727元朗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1216旺角

李(1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於19年12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南行線,與另外身份不明人士陳列或留下一些雜物,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同意案情:
2019年12月15日,示威者不同商場和你SHOP,包括旺角,針對親政府商舖,在旺角主要道路起火,阻塞。16日凌晨12點03分旺角有人非法堵路叫口號,控方第一證人團隊收通知,沿著彌敦坐警車掃蕩,到山東街交界見人群阻擋道路,垃圾著火,群眾與被告聚集,將雜物扔到彌敦行車道。證人下車追上去,對被告口頭警告,叫趴底。被告扔背囊走,最終在山東西洋菜南街被制服扣上手扣,被告報稱受傷送廣華醫院,保持沈默,踢保。今年再被捕。

簽保1000守行為18個月

🎉撤控🎉

沒收1-12號證物,包括證物4號手提電話,可以申請取回裡面的照片等資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D1 余 (33)
D2* (15) 受GAG ORDER匿名令保護
D3 黃(3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山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D1 余 (33) 獲准保釋
現金2000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港
住在報稱地址
23-07宵禁
禁足令

D2* (15) 獲准保釋
人事擔保2000(媽媽)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港
住在報稱地址
21-07宵禁
禁足令

D3 黃(38) 因另案在押
沒有保釋申請,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進行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527深水埗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62(a)


‼️被告認罪‼️
法庭有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0930時判刑,期間還押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陳浩天 #0713上水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09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76
———————————————
【爭議】
本案最重要的爭議點就是指稱的犯案人是否被告。若果犯案人是被告,法庭便需考慮被告案發日的作為能否構成個別控罪所要求的犯案元素。

【裁決】
雖然有證據指出2019年8月30日被告被拘捕時,在他身上檢取的八達通咭,曾於案發日被使用,但這也不代表當日使用該八達通咭的便是被告。

專家證人指出影像證據裏的人(簡稱QP1)與被告只是衣飾相似。事實上QP1的眼鏡、肩袋和波鞋在外觀上均沒有各自特別的特徵,款式也十分普通。

歸根到底,法庭必須肯定案發日的QP1就是被告。法庭無法單憑影像辨認容貌,本案缺乏在案發現場清晰攝得的犯案人全貌影像,供法庭將之與被告作比對。

本案沒有證人足夠地熟悉被告及沒有認識被告的證人,沒有證人擁有面部辨識的合適資格,也沒有證人可就被告身高、體重、外形、動態、步姿等作供。

法庭亦已經把上述所有證據作整體考慮,並考慮了它們帶出的累積效應。控方仍然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大前提下,被告被判兩項控罪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2400&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王詩麗裁判官
#20200527深水埗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16歲手足,案發時15歲‼️已還押14日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深水埗青山道與九江街交界,管有1個玻璃樽連毛巾碎、1個空玻璃樽及1個玻璃樽內含600毫升天拿水成份透明液體

案情:
案發當日有網民發起全港大罷工,希望阻止立法會審議《国歌條例草案》。因應可能出現大型示威,長沙灣警區在區內展開高調巡邏。早上5時30分,巡邏警員在案發地點見到2名男童,其中一人身穿背包(即被告)。2男見到警察,加快腳步,但遭截停搜查。警員在被告身上,除搜出控罪所列物品外,亦搜出安全帽及護目鏡等物品,但沒有搜到打火機。警員查問物品用途,被告表示「我唔會講」。

其後,警員到附近一間迷你倉調查,發現被告與另一男童(控方第6證人,PW6)於案發當日早上3時08分進入迷你倉,並從PW6租用的迷你倉取出一輛單車離開。其後2人攜單車再次返回迷你倉,被告在早上4時20分攜背包及單車離開,而PW6沒有攜帶物品。PW6向警方表示對背包內藏有甚麼物品並不知情。

📌辯方大律師陳詞:
#郭憬憲大律師 指,被告父母及駐校社工今日均到庭支持被告。已向被告解釋懲教報告,報告顯示被告合適進入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但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郭大律師希望裁判官考慮被告認罪、顯示其真誠悔意,還押期間已作深刻反省,加上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不足等,致使被告衝動及無法作出正確判斷。郭擔心被告進入勞教中心會因病而遭人誤會,希望裁判官酌情考慮判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自己在判刑時已考慮過案情、辯方求情及案例。

案件原定排期12月8日至10日審訊,裁判官指在12月7日收到辯方來信表達認罪意向。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不足等,致使被告衝動及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然而,裁判官質疑辯方說法,指辯方除呈上醫事報告證明被告患上兩病外,並沒有醫學證據證明會導致被告衝動及無法作出正確判斷。裁判官認為,被告服藥後,其狀態與常人無異。

另外, #郭憬憲大律師 曾求情指,被告管有該些物品是打算製作汽油彈。然而,被告只是管有製作汽油彈的原料,並沒有將天拿水與電油混合,亦沒有攜帶打火機,可見被告並非打算使用汽油彈。裁判官針對這一點,加上被告見到警察時加快腳步,認為被告明顯是「知道自己犯咗法」、有預謀犯案。

裁判官指,2個空玻璃樽被驗出有電油成份,而另一玻璃樽更內含天拿水常見成份。即使被告不是用來製作汽油彈,天拿水本身亦具有殺傷力;加上如被告將該些物品交予一個有打火機的人,便可製成並使用汽油彈。

裁判官引述 CAAR 1/2020 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0] HKCA 788 第48段,指出「在衡量各判刑因素時……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或具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原因是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

裁判官認為,雖然被告只是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其製作汽油彈的意圖並未付諸行動,但裁判官仍需透過判刑以作出公開譴責、懲罰並阻嚇有關犯罪行為。因此,即使辯方曾求情希望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考慮控罪的嚴重性,拘留式刑罰無可避免。

裁判官引述 CAAR 7/2020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2020] HKCA 829 第56段,指出「(原審)判刑只側重答辯人的更生考慮,完全沒有充分反映懲罰和阻嚇的元素,在本案是不相稱的刑罰……即使是在承認控罪的情況下,非拘留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控罪與本案案情以及答辯人的罪責。」

裁判官不認同判入勞教中心會使被告因病情而遭人誤會,認為辯方陳情希望判入更生中心只是為犯案的被告找藉口逃避學習遵守紀律。裁判官續指,懲教署已考慮過被告的病情,仍然認為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判刑。裁判官同意懲教署的專業判斷。

裁判官在判刑後仍不忘勸誡被告,並引述彭偉昌法官在 SJ v SWS [2020] HKCA 788 第75段指「施以拘留式刑罰,並不等於不以少年犯人的更生為主導。例如勞教中心,就有很大的更生成分,只不過對於個別的少年犯人而言,短暫失去自由、學習遵守紀律、過有規律的生活,是更生的最佳途徑而已。」

📌判刑:
‼️被判入勞教中心‼️

📌證物處理:
P1-10充公;P11歸還被告。

(據悉,被告聞畢判刑,被押入羈留室前,轉身笑對父母道「聖誕快樂」)

💛感謝提供相關消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20200612旺角 #答辯

黃 (39)

#0828深水埗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27日大批街坊在深水埗警署外抗爭,至午夜時份,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清場並拘捕市民。案件於2021年1月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6月12日為反送中抗爭首次大型衝突「6.12」一周年。警方阻撓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集會,當日晚上有市民在旺角街頭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卻遭警方驅散。案件於2020年12月7日首度提堂,由於手足當時正就 #1031旺角 案件服刑中,未有向 #王詩麗裁判官 申請保釋,及後於2021年1月19日向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獲批。同案D1已於3月2日否認控罪、D2正待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

‼️手足就兩宗案件認罪‼️

📌 #0828深水埗 案情:

晚上10:20,有示威者在欽州街與汝州街一帶近基隆街行人天橋聚集,有人呼叫政治口號,有示威者向警署發射雷射槍。期間警員曾多次呼籲示威者停止堵路並散去,以及停止使用雷射槍,但示威者沒有理會。警方於翌日00:15展開掃蕩行動,被告坐在地上不肯離開,警員將被告搬到鴨寮街,但被告仍然拒絕離開,警員拘捕被告。

警方在現場檢查取了4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其後亦在網上下載了13段新聞片段。庭上播放證物19——《社會紀錄頻道》片段,當中顯示有人向被告傳遞一個揚聲器,被告用揚聲器向深水埗警署方向道:「深水埗居民係乖撚過你哋!夠膽就衝出嚟捉尻我哋!」其後,片段顯示被告在場呼籲示威者安全離開,遭其他示威者指罵。控方指稱,片段中見到有人用雷射光束照向深水埗警署方向,亦有人用垃圾桶、雪糕筒、鐵馬等雜物堵塞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以及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


📌 #20200612旺角 案情:

晚上10:00,TG2386的士司機在砵蘭街接載乘客,但馬路上有20至30人阻塞道路。有人指示不要駕駛的士前行。

另一方面有數名警務人員以便裝埋伏在案發現場,並目擊事發經過是當晚9:35約80人聚集在現場,他們高叫反修例口號以及唱反修例歌曲。

晚上10:01,被告跑向一堆示威者,他們當時站在另一輛的士JK9767前方。被告成功帶走該些示威者,讓的士離開。晚上10:04 ,被告與站在TG2386前方的示威者交談,其後示威者離開。

其後有人大叫:「走呀!有狗嚟緊!」便衣警員表露身份、衝出拘捕案中D1及D2。今日應訊的D3(被告)上前向警員了解:「發生咩事」,兩名警員舉起警棍恐嚇被告,被告舉高雙手,其後被另一名警員拘捕。

庭上播放證物1——的士TG2386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


📌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份求情文件冊,並分為3部份:
1. 陳詞大綱
2. 6封求情信
3. 1單非法集結案例

被告現年39歲,現時獨自住在深水埗。因 #1031旺角 案件服刑,因而失去地盤工作,故現時未有穩定工作。6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2位長者、1位露宿者、1名朋友及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所撰寫。求情信顯示被告自發在區內協助長者及露宿者,包括協助他們搬重物及覆診。其後區議員更與被告一同進行社區工作。2名長者稱被告不時到家中探望,並替自己維修家中電器。該名露宿者的求情信指,被告經常會主動買食物探望自己。以上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善良,會主動協助街坊。

#0828深水埗 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雷射筆或參與堵路。而 #20200612旺角 的道路阻塞只持續了15分鐘,程度較低。被告於最早時間認罪,更向法庭申請合併答辯,進一步節省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的悔意及其自發地區工作,予以輕判。

辯方呈上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案例,該案背景及性質與 #0828深水埗 類似,而 #20200612旺角 比案例情節更輕。雖然2案發生於不同時間、屬不同事件,但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一個整體量刑原則處理。但法庭強調 #20200612旺角 一案是在 #1031旺角 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或會成為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被告認罪顯示有悔意,考慮到2案發生時,被告尚未被法庭定罪,會以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作考慮。法庭認同 #0828深水埗 案件較為嚴重,現場氣氛緊張,但被告仍然作向警員作出挑釁性說話,有可能鼓動現場示威者情緒,而堵路行為更破壞公眾秩序。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612旺角 #提堂

D1: 余(33)
D2: 15歲手足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6月12日為反送中抗爭首次大型衝突「6.12」一周年。警方阻撓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集會,當日晚上有市民在旺角街頭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卻遭警方驅散。案件於2020年12月7日首度提堂,#王詩麗裁判官 批准D1及D2保釋候訊。D3於3月12日認罪,現正還押候判。

——————————————————

D1早前已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得悉律政司需時4至5星期考慮,申請押後5星期。

D1押後至2021年5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與控方有答辯商討,控方同意D2承認一條較輕控罪。

控方本打算只針對D2修訂控罪(1),裁判官認為新增控罪較佳,但控方指已過檢控時效,不能新增控罪。裁判官因而指有關控罪只屬「答辯商討(Plea Deal)結果」。

答辯商討後D2面對的控罪(1):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28)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堵塞馬路,因而可導致該處交通遭受阻礙。

‼️D2認罪‼️

📌案情

晚上約9:45,TG2386陳姓的士司機在砵蘭街接載乘客,但馬路上有20至30人阻塞道路。有人指示不要駕駛的士前行。

另一方面有數名警務人員以便裝埋伏在案發現場,並目擊事發經過是當晚9:35約80人聚集在現場,他們高叫反修例口號以及唱反修例歌曲。

其後有人大叫:「走呀!有狗嚟緊!」便衣警員表露身份、衝出拘捕D1及D2。D3上前向警員了解:「發生咩事」,其後被捕。

庭上播放證物1——的士TG2386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

📌求情

案發至今仍是15歲,現時就讀中四。父母及兄長均有到庭支持D2。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父母、班主任兼中文科老師、體育科老師兼籃球隊教練以及德育及公民教育科主任撰寫。

父母形容D2聽話、守紀律,案發後父母已與D2作討論及反省,D2明白自己的錯處,並承諾不會再犯。班主任形容D2正面積極、尊師重道,與同學和睦友愛相處、為人謙厚。體育科老師指D2從不缺席籃球隊訓練,有責任心,具堅毅不屈的精神。德育及公民教育科主任指被告一直積極主動參與義工服務,為人正面,富責任感,樂於助人。

律師進一步求情指,D2只是在逛街期間出於好奇、一時衝動參與堵路,但D2不曾站在的士正前方,只是站在一旁,並沒有任何行動,表現文靜。希望裁判官考慮D2涉案的時段少於5分鐘,過往從未參與示威,予以輕判。

律師呈上數份有關裁判法院判刑的報道,指有被控更嚴重的「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s.4A Cap.228)在裁判法院只處以社會服務令等非禁閉式刑罰。希望裁判官批准D2保釋以待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質疑有關報道並未顯示該些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曾還押候判,並強調裁判法院案件的判刑對自己並無約束力。

📌索取報告的簡短理由

裁判官考慮後下令將D2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D2代表律師提出還押命令覆核申請,指出還押2星期索取懲教院所報告對此條最高刑罰可處第1級罰款或監禁3個月的控罪是不相稱。

裁判官批評D2行為破壞公眾秩序、威脅人身安全,且曾與其他人士交談,明顯有特定計劃,法庭必須透過判刑代表公眾予以譴責,並遏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裁判官一度指自己索取教導所報告是「不切實際」,並認為最終很有可能會判處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但現階段必須索取懲教院所報告以作全面考慮。裁判官又指「如果我太輕判佢,律政署可能會覆核」,指要面對覆核對D2並無好處。

裁判官駁回覆核申請,亦未有就剔除索取教導所報告作進一步命令。

D2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612旺角 #判刑
#公眾妨擾罪 #阻街

D2: 15歲手足‼️已還押22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28)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堵塞馬路,因而可導致該處交通遭受阻礙。

背景:
2020年6月12日為反送中抗爭首次大型衝突「6.12」一周年。警方阻撓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集會,當日晚上有市民在旺角街頭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卻遭警方驅散。案件於2020年12月7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原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王詩麗裁判官 批准D1及D2保釋候訊。D3於3月12日認罪,4月1日連同另一宗案件判監7個月。D2在3月30日在 #陳慧敏裁判官 面前承認較輕的妨擾罪,還押至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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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次答辯及求情

辯方法律代表:杜姓女大律師

📌報告內容

辯方律師已向D2解釋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D2表示明白,並願意遵守社會服務令。

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曾與校方及家長會面,校方表示會為D2保留學位。感化官指D2態度正面,犯案只因一時魯莽好奇,在學校是一位守規矩、品行良好的學生。報告建議判處181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認為D2適合進入兩院所,並建議進入勞教中心。報告形容D2在還押期間守規矩、合作,並表達深切悔意。


📌進一步求情

辯方引用 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2001) 4 HKCFAR 12 案例,案發時年僅16歲的上訴人被控一項「無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舞獅」罪,原審時被判入教導所。由於控罪最高刑罰為6個月監禁,而教導所拘禁期為6個月至3年,由懲教署署長決定。即使上訴人有案底,終審法院仍認為教導所的刑罰並不相稱,上訴人有機會面對控罪最高刑罰6倍的拘禁,最低拘禁期亦已達最高刑罰。

辯方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HKCFA 35 案例,如公眾秩序案件沒有預謀,亦不涉及暴力元素,在判刑時可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並着重更生元素。

辯方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MT AND ANOTHER [2020] HKCA 939 案例,在案發時年僅14歲10個月的第一答辯人及14歲1個月的第二答辯人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比本案嚴重得多,涉過百人的集結,牽涉暴力元素,但上訴庭分別改判12個月感化令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陳慧敏裁判官 此時打斷辯方律師求情,指已打算判處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控罪及案情均較 SJ v CMT 案輕微,判處較低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陳慧敏裁判官 引述 律政司司長 訴 司徒浩燊 [2021] HKCA 156 案例,指:「潘敏琦法官在該案中明言『判處不合適的刑期,只是表面上似乎對被告人有利,如果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被告人在等待上訴法庭裁決之前產生憂慮和覆核成功後要面對較重的刑罰,不但令被吿人失望甚至受到打擊,亦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法庭應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

辯方律師仍希望法庭考慮 SJ v CMT 案最高刑罰為2年監禁,而本案只是3個月監禁,而D2有正面良好品格,加上已還押22日。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攞報告唔係一個大懲罰」,是為D2的更生考慮。裁判官批評辯方律師不斷強調本案性質輕微,是罔顧本案可能造成「漣漪效應」,激發更多人加入。辯方律師反駁指案情不涉所謂漣漪效應,裁判官駁斥指案情沒有提及漣漪效應,但法庭會自行考慮此元素。


📌判刑理由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法庭須保護公眾,判刑必須對被告人具阻嚇作用。裁判官批評D2行為明顯阻礙車輛前進,並造成漣漪效應,激發更多人加入。

裁判官指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正面,雖然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指D2適合進入兩院所,但考慮本案整體情況,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提堂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律政司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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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
6 廣播,現場僅7人旁聽
0943 開庭,今日提堂重點為就控方申請毋須披露刑事情報科SO級1人,AO級1-6和EO級1-2人員姓名、警員編號和職階等資料作裁決

裁判官裁決重點有三:
1. 裁判官有無權重新考慮 #王詩麗裁判官 的裁決
- 裁判官引用案例HCMA 38/2009 等說明 #王詩麗裁判官 的裁決非正審決定,自己有權重新考慮

2. 因公眾行益而豁免公開警員姓名等資料是否恰當
- 對於辯方質疑控方沒提供律政司證書而作此申請,裁判官認為控方已就此申請提供足夠證據,🌟其中各警員部門為刑事情報科,依部門性質假若公開他們的資料會嚴重影響部門運作,引起犯罪份子對他們個人資料的興趣而作惡意起底,嚴重影響警隊執法和公眾利益。

3. 各被告能否得到公平審訊
- 對於辯方質疑警員作供時看不到樣會對被告審訊造成不公,裁判官認為證人的誠信和可信性才最重要,控方亦同意提供證人的行為記錄、案底等。對於辯方質疑(難道)控方說證人無不良記錄就無,裁判官表示不理解,指控方說證人無不良記錄,證人就是無不良記錄。

- 裁定控方不披露警員資訊不會造成審訊不公,但考慮到AO級1-6和EO級1-2警員編號和職階等資料已在較早前公開,現在作不准公開的裁決無任何意義,裁定控方不需披露AO級1-6和EO級1-2人員姓名,不需披露SO級1人員姓名、編號和職級。

- 據悉辯方不爭議大部份證物鏈,D3,D4律師需要就無線電盤問證人。

案件押後至8月2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兩星期前控辯雙方需簽署同意事實,D3辯護律師需提交是次反對披露資料理由,期間五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