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24元朗
D1:林(16)
D2:周(20)
控罪:
(1)D1參與非法集結
(2)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內與另一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I期2樓A251-252號鋪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272 曾彼得。
控方預備好答辯,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以索取文件。
控方指D1 於Yoho Mall聚眾、叫口號及破壞;指向D1有15分鐘片段及警誡供詞。而指向D2 則有25分鐘片段。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日14: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期間擔保照舊。
💛感謝街坊報料💛
- - - - -
補充:
周(20)為當晚圖避開追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24元朗
D1:林(16)
D2:周(20)
控罪:
(1)D1參與非法集結
(2)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內與另一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I期2樓A251-252號鋪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272 曾彼得。
控方預備好答辯,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以索取文件。
控方指D1 於Yoho Mall聚眾、叫口號及破壞;指向D1有15分鐘片段及警誡供詞。而指向D2 則有25分鐘片段。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日14: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期間擔保照舊。
💛感謝街坊報料💛
- - - - -
補充:
周(20)為當晚圖避開追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答辯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
控方預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醫療報告,其後與控方商討
(👳🏻陳炳宙:無陪審團啊!得個專業嘅裁判官喺度!商咩討?)
關於押後日期,陳炳宙指如果想由他本人處理,就選其他日子,不然就由蘇文隆處理…辯方選擇由陳炳宙處理
‼️陳炳宙指案情嚴重,為免在押後期間被告潛逃,所以要新增保釋條件: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押後至2021年8月10日0930粉嶺法院第五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答辯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
控方預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醫療報告,其後與控方商討
(👳🏻陳炳宙:無陪審團啊!得個專業嘅裁判官喺度!商咩討?)
關於押後日期,陳炳宙指如果想由他本人處理,就選其他日子,不然就由蘇文隆處理…辯方選擇由陳炳宙處理
‼️陳炳宙指案情嚴重,為免在押後期間被告潛逃,所以要新增保釋條件: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押後至2021年8月10日0930粉嶺法院第五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答辯
#1224元朗
張(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兩名警員證人,會倚賴30分鐘CCTV片段;辯方有兩名事實證人;雙方同意不用審前覆核,預計兩日審訊,裁判官恐怕兩日審期不足夠,提議3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依然有條件保釋。
P.S. 將會由任永明(音)大律師代表被告
#陳炳宙裁判官
#答辯
#1224元朗
張(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兩名警員證人,會倚賴30分鐘CCTV片段;辯方有兩名事實證人;雙方同意不用審前覆核,預計兩日審訊,裁判官恐怕兩日審期不足夠,提議3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依然有條件保釋。
P.S. 將會由任永明(音)大律師代表被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答辯
D1: 林 (15)
速報:D1 認罪
D2: 周 (20)
控罪:
(1) D1參與非法集結
(2)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預備好答辯,D1 認罪。
宣讀案情:
在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期內與另一名姓利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當日下午時份有人在商場聚集,叫反政府口號,引起騷亂,有人破壞物品和藍店,約晚上八點,警方進場,見到一名男子(即D1)行向警方,懷疑佢有破壞元氣壽司,盤問下被告承認六點時候在一期唱歌,隨後跟住一班人去到二期二樓元氣壽司,打咗木圍板一吓,身上嘅遮係在日本城買嘅,有片段影到D1在元氣走過,時間大概係19:54~20:00,後被拘捕。
裁判官確認被告今日年滿16歲後,宣布罪名成立。
律師求情:
被告明白案情,亦同家人解釋咗上訴庭案例,在一些非法集結的暴力案件,年輕並非法庭主要考慮嘅因素,案發時被告15歲讀F4,今年16歲讀F5,今日剛考完升級試,被告一家五口,有兩個家姐,受社會風氣影響,去形點參與聚集,被告並非煽動者,在片段中見到被告一直走在人群後邊,無帶頭,後來因而失散,一個人遇到警方,無逃走無掙扎無拒捕,無打爛玻璃,知道人群對店舖進行破壞;被告無刑事紀錄,無被警司警誡過,非返社會分子,在2019年12月24日被捕,後被䆁放,在2021年5月21日再被拘捕帶上庭,今日第一時間認罪。
呈上由被告撰寫的懺悔書,和三封分別由家姐、社工、和校長撰寫的求情信。被告讀書成績中上,行為良好,雖然有參與非法集結,現在已經認錯,當日係無約朋友,雖然有穿黑衫黑褲,但無攜帶其他工具,雨傘亦係見到人有,先在商場舖頭買嘅,明白法庭一定要嚴肅處理,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包括更生中心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講一輪官樣文章,什麼遇人不淑…(無心機聽),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索取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
D2律師申請押後6個星期,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2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
補充:
D1: 手足穿校服上庭,有同學到庭支持
D2: 當晚意圖避開追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受傷,現已痊愈。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答辯
D1: 林 (15)
速報:D1 認罪
D2: 周 (20)
控罪:
(1) D1參與非法集結
(2)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預備好答辯,D1 認罪。
宣讀案情:
在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期內與另一名姓利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當日下午時份有人在商場聚集,叫反政府口號,引起騷亂,有人破壞物品和藍店,約晚上八點,警方進場,見到一名男子(即D1)行向警方,懷疑佢有破壞元氣壽司,盤問下被告承認六點時候在一期唱歌,隨後跟住一班人去到二期二樓元氣壽司,打咗木圍板一吓,身上嘅遮係在日本城買嘅,有片段影到D1在元氣走過,時間大概係19:54~20:00,後被拘捕。
裁判官確認被告今日年滿16歲後,宣布罪名成立。
律師求情:
被告明白案情,亦同家人解釋咗上訴庭案例,在一些非法集結的暴力案件,年輕並非法庭主要考慮嘅因素,案發時被告15歲讀F4,今年16歲讀F5,今日剛考完升級試,被告一家五口,有兩個家姐,受社會風氣影響,去形點參與聚集,被告並非煽動者,在片段中見到被告一直走在人群後邊,無帶頭,後來因而失散,一個人遇到警方,無逃走無掙扎無拒捕,無打爛玻璃,知道人群對店舖進行破壞;被告無刑事紀錄,無被警司警誡過,非返社會分子,在2019年12月24日被捕,後被䆁放,在2021年5月21日再被拘捕帶上庭,今日第一時間認罪。
呈上由被告撰寫的懺悔書,和三封分別由家姐、社工、和校長撰寫的求情信。被告讀書成績中上,行為良好,雖然有參與非法集結,現在已經認錯,當日係無約朋友,雖然有穿黑衫黑褲,但無攜帶其他工具,雨傘亦係見到人有,先在商場舖頭買嘅,明白法庭一定要嚴肅處理,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包括更生中心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講一輪官樣文章,什麼遇人不淑…(無心機聽),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索取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
D2律師申請押後6個星期,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2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
補充:
D1: 手足穿校服上庭,有同學到庭支持
D2: 當晚意圖避開追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受傷,現已痊愈。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判刑
D1: 林 (16)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內與另一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前文提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14
勞教報告和更生中心報告評語都是正面的,但被告人體質不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採納上次求情,現向法庭呈上中一至中四學校成績表,指被告就讀精英班,成績屬於中上水平,而且熱愛學習。曾經有一份校內報告獲得嘉許。近期因疫情影響,平均分有稍稍下跌,但被告指學習表現相約。
辯方律師稱被告為一個讀書人,很想讀書,也希望能夠升上大學。是次犯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望法庭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若然法庭判處更生中心,家人們會「無奈」接受,因為怕會打亂被告的求學計劃。
裁判官問到更生中心的判處如何影響學業。
辯方律師指,按經驗更生中心會判處6-7個月禁閉式刑罰,雖然校方願意保留學籍,但難保被告會被留級。
蘇官:刑期未必只係6-7個月,你都唔知道佢實質刑期。
‼️判處 更生中心
🥺手足精神,不時望向觀眾席,離開時有和旁聽人士揮手。
💛多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判刑
D1: 林 (16)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內與另一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前文提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14
勞教報告和更生中心報告評語都是正面的,但被告人體質不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採納上次求情,現向法庭呈上中一至中四學校成績表,指被告就讀精英班,成績屬於中上水平,而且熱愛學習。曾經有一份校內報告獲得嘉許。近期因疫情影響,平均分有稍稍下跌,但被告指學習表現相約。
辯方律師稱被告為一個讀書人,很想讀書,也希望能夠升上大學。是次犯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望法庭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若然法庭判處更生中心,家人們會「無奈」接受,因為怕會打亂被告的求學計劃。
裁判官問到更生中心的判處如何影響學業。
辯方律師指,按經驗更生中心會判處6-7個月禁閉式刑罰,雖然校方願意保留學籍,但難保被告會被留級。
蘇官:刑期未必只係6-7個月,你都唔知道佢實質刑期。
‼️判處 更生中心
🥺手足精神,不時望向觀眾席,離開時有和旁聽人士揮手。
💛多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
9:32 開庭
辯方:上次提訊要求攞心理學家報告,但上星期先獲取報告。上星期五已去信律政署,要求用另外的方式處理控罪,律政署回覆已收到信件,但須時處理,要求押後4星期。
官:定審期超過4星期咪得,費事再有延誤。 時間一路咁消逝blahblahblah….
辯方要求休庭一會以便向被告攞指示。短暫休庭後,辯方指若律政司有答覆,可於下次提訊答辯。
陳官仍然認為可先定下審期,控方透露將會傳召3警員,並會播放三、四條片段。辯方則透露或會傳召專家證人,以剖析心裡學家報告。
案件或於9月7日答辯(應睇下控辯雙方協議成點),陳官將審訊暫定於9月24開始,為期四天。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散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
9:32 開庭
辯方:上次提訊要求攞心理學家報告,但上星期先獲取報告。上星期五已去信律政署,要求用另外的方式處理控罪,律政署回覆已收到信件,但須時處理,要求押後4星期。
官:定審期超過4星期咪得,費事再有延誤。 時間一路咁消逝blahblahblah….
辯方要求休庭一會以便向被告攞指示。短暫休庭後,辯方指若律政司有答覆,可於下次提訊答辯。
陳官仍然認為可先定下審期,控方透露將會傳召3警員,並會播放三、四條片段。辯方則透露或會傳召專家證人,以剖析心裡學家報告。
案件或於9月7日答辯(應睇下控辯雙方協議成點),陳官將審訊暫定於9月24開始,為期四天。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散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1/3]
上午進度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控方將有兩名證人,會播於37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無警誡供詞;辯方可能有品格證人,抗辯方向係警方認錯人。
呈上承認事實,裁判官睇完之後詢問控方,點解有一段寫咗上辯方不同意?這份不應是「不承認事實」,不接受呈堂。
傳召PW1 督察游天健作供,證人為當日PTU小隊指揮官,奉名到形點進行驅散,截查制服D1期間,D1用腳撞證人;控方播出形點的室內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的直播片段給證人辨認當晚情況,主問剛完畢。
14:30再訊
============
直播員按:乜清楚表明時間真係咁難?裁判官詢問會立場新聞邊段時間,辯方話01:06~01:07,控方話60:00~68:00,講極都講唔明。
============
5/9/2021 後補資料
辯方為使讓法庭理解盤問過程,先向法庭表達抗辯方向,閉路片段影唔到被告有反抗無做過或者講過挑釁性行為no mis-orderly conduct, only near present, mistaken ID.
傳召PW1 督察游天健作供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為當日PTU X連第三小隊指揮官,17:10在青山公路元朗段形點 I 期附近,在車上standby,19:50從通信機知道 I 期內北京樓和元氣壽司有人破壞,落車在門口設立防線,目的係防止有其他暴徒走入 I 期或者逃離,20:00收到訊息北京樓和元氣壽司仲有破壞,入I期做防線,沿扶手電梯在地下上一樓,再上二樓,在Sinomax門口設立防線,商場內商舖有部份落咗閘,有部份仍然營業,無人行商場,大約有200人在叫口號,表現得頗為激動,一二樓都有人,大部份人都係着深色或者黑色衣服,部份人有帶面罩,除咗叫口號無其他行為,指揮官高級督察邱家榮(音)在20:15~20:25之間,用大聲公發咗兩次口頭警告,當日無舉旗,發警告之後,群眾無停止,繼續聚集叫口號,20:50收到指示從二樓撤退離開I期,沿着扶手電梯落一樓期間,發覺二樓有人掉嘢落一樓,睇唔到係乜嘢,但聽到澎一聲好大聲,小隊上返二樓進行掃蕩和拘捕,在二樓玩具反斗城外截停兩名男子,PW1控制一名男子,被告用膝頭哥撞證人左邊大腿位置,叫隊員協助將佢拘捕。
上返二樓時有小部份人離開咗,在玩具反斗城門口對出大概5-10米見到被告,佢在人群後邊拍攝,但佢身上無任何記者標示,有理由相信佢參與非法集結,將佢截停帶佢到玩具反斗城門口,叫佢痞低,佢抗拒,就用雙手搭膊頭,用腳托佢膝頭後邊關節撳低佢,佢無痞低,直至其他同事幫手,糾纏期間佢用由膝頭撞證人左邊大髀,感受到撞擊,感覺唔係十分痛楚,只記得19157協助拘捕,唔記得其他隊員,被告穿深色或黑色衣服,孭深色背囊。
12月24日 22:47時去博愛醫院求診,因為發覺左膝對上大髀痛,有大片瘀傷,控方呈上被告的衣物、口罩、手套、眼罩、頭盔等物品給證人辨認,但證人對多樣物件已經無印象。
當日截查時,被告帶深色口罩,被制服之後,有叫佢拉低口罩對身分證,有見過容貌約2-3秒,返到警署都有見過,由19157押解返警署,被告頭髮係比較長,黑色,年齡大概20至25歲,身型瘦削,高約175 cm,高過證人,證人自己170 cm。
裁判官詢問當時未有疫情,點解要被告帶番口罩;PW1表示警方唔會幫佢攞住,叫佢帶返方便啲。
PW2話由制服到拘捕,唔記得確實時間幾耐,大概都係5-10分鐘內,由19157看管,返到警署再見被告在會面室,見到都係兩三秒,目的係確保同事有適當處理被告。
此時,控方第三次嘗試叫證人在庭上辨認被告,遭裁判官制止,表示未有足夠基礎。控方申請將一張有標示的截圖呈堂,希望證人確認位置和人物,裁判官唔批准,認為係引導性問題,
播出P2 形點的閉路電視片段:
21:05:44 有防暴進入鏡頭驅散人群
21:05:53 人群去咗畫面左上方,影唔到
21:06:04 見到被告手持手機拍攝
21:06:09 被告手持手機,PW1拉出被告
21:06:13 PW1拉被告去玩具反斗城門口
21:06:20 門口最左邊嘅係PW1,佢捲起咗衫袖,大約係呢個時段發生碰撞
21:06:30 見唔到邊個係19157
21:07:14 有另一人趴在地下,唔知係邊個
21:07:30 兩名被捕人士分開搜查
播出立場新聞片段P3
01:03:17 PW1在片段中認出自己
01:04:40~01:05:00 防暴警員搭電梯落一樓,PW1果批在後邊,影唔到
01:06:32 被告被證人推向玩具反斗城
01:06:40 PW1制服被告
01:06:47 被告舉起雙手,右手持手機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1/3]
上午進度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控方將有兩名證人,會播於37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無警誡供詞;辯方可能有品格證人,抗辯方向係警方認錯人。
呈上承認事實,裁判官睇完之後詢問控方,點解有一段寫咗上辯方不同意?這份不應是「不承認事實」,不接受呈堂。
傳召PW1 督察游天健作供,證人為當日PTU小隊指揮官,奉名到形點進行驅散,截查制服D1期間,D1用腳撞證人;控方播出形點的室內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的直播片段給證人辨認當晚情況,主問剛完畢。
14:30再訊
============
直播員按:乜清楚表明時間真係咁難?裁判官詢問會立場新聞邊段時間,辯方話01:06~01:07,控方話60:00~68:00,講極都講唔明。
============
5/9/2021 後補資料
辯方為使讓法庭理解盤問過程,先向法庭表達抗辯方向,閉路片段影唔到被告有反抗無做過或者講過挑釁性行為no mis-orderly conduct, only near present, mistaken ID.
傳召PW1 督察游天健作供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為當日PTU X連第三小隊指揮官,17:10在青山公路元朗段形點 I 期附近,在車上standby,19:50從通信機知道 I 期內北京樓和元氣壽司有人破壞,落車在門口設立防線,目的係防止有其他暴徒走入 I 期或者逃離,20:00收到訊息北京樓和元氣壽司仲有破壞,入I期做防線,沿扶手電梯在地下上一樓,再上二樓,在Sinomax門口設立防線,商場內商舖有部份落咗閘,有部份仍然營業,無人行商場,大約有200人在叫口號,表現得頗為激動,一二樓都有人,大部份人都係着深色或者黑色衣服,部份人有帶面罩,除咗叫口號無其他行為,指揮官高級督察邱家榮(音)在20:15~20:25之間,用大聲公發咗兩次口頭警告,當日無舉旗,發警告之後,群眾無停止,繼續聚集叫口號,20:50收到指示從二樓撤退離開I期,沿着扶手電梯落一樓期間,發覺二樓有人掉嘢落一樓,睇唔到係乜嘢,但聽到澎一聲好大聲,小隊上返二樓進行掃蕩和拘捕,在二樓玩具反斗城外截停兩名男子,PW1控制一名男子,被告用膝頭哥撞證人左邊大腿位置,叫隊員協助將佢拘捕。
上返二樓時有小部份人離開咗,在玩具反斗城門口對出大概5-10米見到被告,佢在人群後邊拍攝,但佢身上無任何記者標示,有理由相信佢參與非法集結,將佢截停帶佢到玩具反斗城門口,叫佢痞低,佢抗拒,就用雙手搭膊頭,用腳托佢膝頭後邊關節撳低佢,佢無痞低,直至其他同事幫手,糾纏期間佢用由膝頭撞證人左邊大髀,感受到撞擊,感覺唔係十分痛楚,只記得19157協助拘捕,唔記得其他隊員,被告穿深色或黑色衣服,孭深色背囊。
12月24日 22:47時去博愛醫院求診,因為發覺左膝對上大髀痛,有大片瘀傷,控方呈上被告的衣物、口罩、手套、眼罩、頭盔等物品給證人辨認,但證人對多樣物件已經無印象。
當日截查時,被告帶深色口罩,被制服之後,有叫佢拉低口罩對身分證,有見過容貌約2-3秒,返到警署都有見過,由19157押解返警署,被告頭髮係比較長,黑色,年齡大概20至25歲,身型瘦削,高約175 cm,高過證人,證人自己170 cm。
裁判官詢問當時未有疫情,點解要被告帶番口罩;PW1表示警方唔會幫佢攞住,叫佢帶返方便啲。
PW2話由制服到拘捕,唔記得確實時間幾耐,大概都係5-10分鐘內,由19157看管,返到警署再見被告在會面室,見到都係兩三秒,目的係確保同事有適當處理被告。
此時,控方第三次嘗試叫證人在庭上辨認被告,遭裁判官制止,表示未有足夠基礎。控方申請將一張有標示的截圖呈堂,希望證人確認位置和人物,裁判官唔批准,認為係引導性問題,
播出P2 形點的閉路電視片段:
21:05:44 有防暴進入鏡頭驅散人群
21:05:53 人群去咗畫面左上方,影唔到
21:06:04 見到被告手持手機拍攝
21:06:09 被告手持手機,PW1拉出被告
21:06:13 PW1拉被告去玩具反斗城門口
21:06:20 門口最左邊嘅係PW1,佢捲起咗衫袖,大約係呢個時段發生碰撞
21:06:30 見唔到邊個係19157
21:07:14 有另一人趴在地下,唔知係邊個
21:07:30 兩名被捕人士分開搜查
播出立場新聞片段P3
01:03:17 PW1在片段中認出自己
01:04:40~01:05:00 防暴警員搭電梯落一樓,PW1果批在後邊,影唔到
01:06:32 被告被證人推向玩具反斗城
01:06:40 PW1制服被告
01:06:47 被告舉起雙手,右手持手機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1/3]
下午進度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14:30 開庭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PW1在庭上的證供,對被告在何時撞擊證人有不同的講法,裁判官話佢無咁呢紀錄,聽錄音之後辯方認紀錄有誤,收回問題。
請證人講述被告如何撞擊;證人有無用警棍打被告;證人在庭上的口供無在口供紙紀錄;最後呈上一份截圖,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16:08 控方覆問
裁判官阻止控方提出不是與盤問有關的問題;之後澄清了在某一張辯方的截圖中,被告是否已經出現。
證人作供完畢,法庭利用餘下時間處理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12月24日21:10時,被告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被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和拒捕
(2) 在2019年12月25日04:36時,女警在元朗警署替被告拍照18張,呈堂為P1(1~18)
(3) 形點I期的閉路電視片段,2019年12月24日18:00~23:00,燒錄在USB記憶棒內,呈堂為P2,截圖21張P2A(1~21)
(4) 在2020年12月30日警方在立場新聞Facebook網站,下載了5段直播片段,燒錄在USB記憶棒內,呈堂為P3,截圖5張P3A(1~5)
(5) 督察游天健在2019年12月24日22:47時,到博愛醫院求診,程慧明(音)醫生撰寫了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堂為P4
(6) 上述證物鏈不受爭議
(7) 被告無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呈堂為P5;由於醫療報告已經呈堂,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需要傳召醫生上庭作供,醫生已經在報告內記錄,被告報稱被踢傷,雙方同意不需再傳召。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
5/9/2021 後補資料
14:30 開庭,PW1 督察游天健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PW1話小隊成員在玩具反斗城外截停兩名男子,PW1控制其中一名男子,被告撞擊證人左膝對上大髀位置,在截停到帶佢去玩具反斗城外之間的時間發生,根據後來的證供,是在玩具反斗城撞擊,質疑PW1在庭上的證供有不同的講法。
裁判官話佢無咁呢紀錄,14:45 聽錄音,之後辯方承認紀錄有誤,收回問題。
PW1唔記得撞擊細節,感覺到有撞,但未至於痛到要停低,如果係普通撞到就無傷勢(同意),如果係大力就有傷勢(其實佢可以打橫"發"落嚟),證人起身示範用右腿屈曲向外側撞,一個人郁會有機會向兩側撞(同意),示範嘅動作唔係踢(同意),有去驗傷(同意),醫生有問點樣整親(同意),有講點樣受傷(同意),話左腳被一男子踢到後受傷(唔記得)。
播出片段P3,01:06:35~01:06:44,見到PW1用警棍打橫打向被告大髀,但影唔到打到一刻,證人同意有揮動警棍,但打唔打到就唔記得。律師指出閃避警員揮動警棍唔係抗拒(同意,但成個場面係),01:06:45~01:06:54,被告在10秒內已經跪低咗(同意),一拉佢已經舉起雙手(同意),舉手表示投降(唔同意),舉手表示唔反抗(唔同意,可以用腳逃跑,叫佢痞低係最好嘅選擇)。
律師詢問證人,如果無處理被捕人係可以唔使畀口供(唔同意,有參與就會比口供),無參與拘捕令一人,無接觸無需要為佢比口供(同意),因為拘捕被告,所以畀口供,2019年12月20日,03:30做咗一份口供,「截停被告時佢穿深色上衣、深色長褲、孭黑色背囊,後知為張XX,其激烈反抗」,撞咗幾多次(唔記得),「多次撞擊本人左邊大腿膝頭位置」,指出在法庭講嘅口供無提(同意),無提PW1用膝頭托被告膝頭後邊關節(同意),無提撳低被告(同意)。
再指出辯方案情,12月25日落口供有關被告嘅口供好短,只有六行半(同意),當日嘅記憶好過今日(同意),因為場面混亂只係記到咁多(同意),邱家榮(音)有發口頭警告,但好嘈(同意),唔係個個都聽到(同意),在20:15~20:22期間發咗兩次(同意),當時未見到被告(同意),被告無撞到證人左邊大腿(唔同意)。
最後呈上一份截圖,表示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後,便完成責任😳:
1號相,係P3 @01:06:26,被告被拉出前4分鐘的畫面,有其他途人在場,並非只有示威者(同意)
2號相,部份途人被限制在店舖內等候離開(同意)
3號相,有多名警員衝向玩具反斗城,左邊還有其他途人(同意)
4號相,右邊有不知名男子X被警員壓在地上(同意)
5號相,右邊有不知名男子不是被告(同意),警方將X做嘅動作當係被告做(唔同意)
6號相,X的面貌不是被告(同意)
7號相,被告身處途人之內,突然被拉出,身邊有不同顏色衫嘅途人(同意)
8號相,當警員拉出被告時被告再影相(同意),被告並非非法集結(唔同意),佢右手攞住手機(同意)
9號相,被告被拉出時雙手舉高(同意),配合警員行動(唔同意),過程中警員向被告搜查(唔同意),X的樣貌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0號相,被告被警員向下壓跪在地上(同意)
11號相,不知名男子X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2號相,被告一直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同意)
13號相,被告仍然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同意)
14號相,被告跟隨警員移到一旁搜出背囊,並沒有反抗(同意)
15號相,被告被拉出時的樣貌(唔同意)
16號相,有關被告頭髮的長度,裁判官表示全部黑色一達睇唔到喎
16:08 ⚙️控方覆問
裁判官阻止控方提出不是和盤問有關的問題;再阻止詢問證人有無可能將X與被告掉轉;之後澄清在辯方的#5截圖時段,被告是否已經出現(未)。
證人作供完畢,法庭利用餘下時間處理承認事實。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1/3]
下午進度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14:30 開庭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PW1在庭上的證供,對被告在何時撞擊證人有不同的講法,裁判官話佢無咁呢紀錄,聽錄音之後辯方認紀錄有誤,收回問題。
請證人講述被告如何撞擊;證人有無用警棍打被告;證人在庭上的口供無在口供紙紀錄;最後呈上一份截圖,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16:08 控方覆問
裁判官阻止控方提出不是與盤問有關的問題;之後澄清了在某一張辯方的截圖中,被告是否已經出現。
證人作供完畢,法庭利用餘下時間處理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12月24日21:10時,被告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被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和拒捕
(2) 在2019年12月25日04:36時,女警在元朗警署替被告拍照18張,呈堂為P1(1~18)
(3) 形點I期的閉路電視片段,2019年12月24日18:00~23:00,燒錄在USB記憶棒內,呈堂為P2,截圖21張P2A(1~21)
(4) 在2020年12月30日警方在立場新聞Facebook網站,下載了5段直播片段,燒錄在USB記憶棒內,呈堂為P3,截圖5張P3A(1~5)
(5) 督察游天健在2019年12月24日22:47時,到博愛醫院求診,程慧明(音)醫生撰寫了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堂為P4
(6) 上述證物鏈不受爭議
(7) 被告無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呈堂為P5;由於醫療報告已經呈堂,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需要傳召醫生上庭作供,醫生已經在報告內記錄,被告報稱被踢傷,雙方同意不需再傳召。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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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21 後補資料
14:30 開庭,PW1 督察游天健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PW1話小隊成員在玩具反斗城外截停兩名男子,PW1控制其中一名男子,被告撞擊證人左膝對上大髀位置,在截停到帶佢去玩具反斗城外之間的時間發生,根據後來的證供,是在玩具反斗城撞擊,質疑PW1在庭上的證供有不同的講法。
裁判官話佢無咁呢紀錄,14:45 聽錄音,之後辯方承認紀錄有誤,收回問題。
PW1唔記得撞擊細節,感覺到有撞,但未至於痛到要停低,如果係普通撞到就無傷勢(同意),如果係大力就有傷勢(其實佢可以打橫"發"落嚟),證人起身示範用右腿屈曲向外側撞,一個人郁會有機會向兩側撞(同意),示範嘅動作唔係踢(同意),有去驗傷(同意),醫生有問點樣整親(同意),有講點樣受傷(同意),話左腳被一男子踢到後受傷(唔記得)。
播出片段P3,01:06:35~01:06:44,見到PW1用警棍打橫打向被告大髀,但影唔到打到一刻,證人同意有揮動警棍,但打唔打到就唔記得。律師指出閃避警員揮動警棍唔係抗拒(同意,但成個場面係),01:06:45~01:06:54,被告在10秒內已經跪低咗(同意),一拉佢已經舉起雙手(同意),舉手表示投降(唔同意),舉手表示唔反抗(唔同意,可以用腳逃跑,叫佢痞低係最好嘅選擇)。
律師詢問證人,如果無處理被捕人係可以唔使畀口供(唔同意,有參與就會比口供),無參與拘捕令一人,無接觸無需要為佢比口供(同意),因為拘捕被告,所以畀口供,2019年12月20日,03:30做咗一份口供,「截停被告時佢穿深色上衣、深色長褲、孭黑色背囊,後知為張XX,其激烈反抗」,撞咗幾多次(唔記得),「多次撞擊本人左邊大腿膝頭位置」,指出在法庭講嘅口供無提(同意),無提PW1用膝頭托被告膝頭後邊關節(同意),無提撳低被告(同意)。
再指出辯方案情,12月25日落口供有關被告嘅口供好短,只有六行半(同意),當日嘅記憶好過今日(同意),因為場面混亂只係記到咁多(同意),邱家榮(音)有發口頭警告,但好嘈(同意),唔係個個都聽到(同意),在20:15~20:22期間發咗兩次(同意),當時未見到被告(同意),被告無撞到證人左邊大腿(唔同意)。
最後呈上一份截圖,表示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後,便完成責任😳:
1號相,係P3 @01:06:26,被告被拉出前4分鐘的畫面,有其他途人在場,並非只有示威者(同意)
2號相,部份途人被限制在店舖內等候離開(同意)
3號相,有多名警員衝向玩具反斗城,左邊還有其他途人(同意)
4號相,右邊有不知名男子X被警員壓在地上(同意)
5號相,右邊有不知名男子不是被告(同意),警方將X做嘅動作當係被告做(唔同意)
6號相,X的面貌不是被告(同意)
7號相,被告身處途人之內,突然被拉出,身邊有不同顏色衫嘅途人(同意)
8號相,當警員拉出被告時被告再影相(同意),被告並非非法集結(唔同意),佢右手攞住手機(同意)
9號相,被告被拉出時雙手舉高(同意),配合警員行動(唔同意),過程中警員向被告搜查(唔同意),X的樣貌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0號相,被告被警員向下壓跪在地上(同意)
11號相,不知名男子X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2號相,被告一直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同意)
13號相,被告仍然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同意)
14號相,被告跟隨警員移到一旁搜出背囊,並沒有反抗(同意)
15號相,被告被拉出時的樣貌(唔同意)
16號相,有關被告頭髮的長度,裁判官表示全部黑色一達睇唔到喎
16:08 ⚙️控方覆問
裁判官阻止控方提出不是和盤問有關的問題;再阻止詢問證人有無可能將X與被告掉轉;之後澄清在辯方的#5截圖時段,被告是否已經出現(未)。
證人作供完畢,法庭利用餘下時間處理承認事實。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2/3]
上午進度
張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傳召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作供,證人為當日PTU X連第三小隊成員,協助副指揮官游天健拘捕被告,押解被告返元朗警署,搜身,檢取證物,在庭上認出被告,並將證物呈堂,主問完畢,辯方盤問中。
~詳情後補~
14:30再訊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2/3]
上午進度
張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傳召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作供,證人為當日PTU X連第三小隊成員,協助副指揮官游天健拘捕被告,押解被告返元朗警署,搜身,檢取證物,在庭上認出被告,並將證物呈堂,主問完畢,辯方盤問中。
~詳情後補~
14:30再訊
Telegraph
#1224元朗 #審訊 [2/3] 後補資料
13/10/2021 後補資料 上午進度 傳召控方証人PW2(19157) 控方主問 : ~PW2 現在駐守新界北快速應變部隊第二隊。 2019年12月24日他駐守機動部隊X連第三隊。當時的指揮官是邱家榮(音)高級督察及游天健(音)督察。 當日的當值時間是下午三時至行動完畢。 ~ 19 : 50 PW2於青山公路元朗段形點與隊員建立封鎖線。20 : 00 收到通知,形點北京樓及元氣壽司被破壞,指揮官邱家榮督察指示他和隊員進入商場,於形點建立封鎖線。PW2 搭電梯上了一樓,向北京樓前進,在利園外的扶手電梯…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2/3]
下午進度
張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14:30 開庭
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繼續作供,辯方質疑無做警誡;在庭上描述被告作反抗的動作,無在口供中紀錄;為何要在一年後再做口供,而兩份口供分別不大;最後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證人作供完畢;辯方一度想再傳召另外一名警員作證,後來撤回;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律師呈上簡短書面陳辭,再作口頭補充,辯方表示本案證據唔係太多,PW1唔可靠,口供話被告激烈反抗,但無講細節;法庭可以將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片段給予十足比重,片段見唔到被告有撞警員,在10多秒內被撳低,如果有撞到都係意外,片段中見到PW1有揮動警棍,被告閃避亦係合理。
被告嘅衣着、背囊嘅裝備,係有好多可能性,可能想、但未參與「合法集結」… 被裁判官追問何為合法集結!
PW2做咗兩份口供,但都係無提過如庭上描述,被告所做的大動作,PW1講無舉旗警告,PW2 講出藍旗。
裁判官又問辯方可否運用司法認知,判定案發期間,暴力示威者用咩裝備去抵禦警方,或者用咩工具進行破壞;辯方表示專業嘅事實裁判官可以,再呈上一份區域法院的案例,被裁判官詢問文件從何而來,律師表示有人畀佢,不是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13/10/2021 後補資料
辯方表示睇完閉路電視片段後,不再爭議頭盔事項,原因係無足夠基礎向證人指出,所以無需再傳召PW1。
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播出P2 21:06:18~21:07:07,期間見到被告企在玩具反斗城外,PW2企在右邊頂住其他市民,不是第一時間上前協助督察拘捕被告,PW2 解釋因為有人群從右邊迫近,要控制現場環境,再返去幫手。
辯方質疑PW2無向被告作警誡,解釋因為現場環境不適合,亦因為身穿防暴服,攞唔到記事冊出嚟做紀錄;辯方打算呈上另一名警員的口供,與證人對質,但被裁判官制止,因為文件不是有證人書寫或者有簽名作實,對控方不公,指辯方如有需要,可傳召該名警員作供。
質疑PW2在庭上描述被告作反抗的動作,無在2019年12月25日的口供中紀錄(同意),係今日先作出嚟(唔同意);為何要在一年多後,在2021年1月5日再做口供,而且兩份口供分別不大,PW2解釋內容多咗形容周圍嘅環境,例如在第二份口供中的第3段,20:10時同本隊成員在Sinomax設立封鎖線期間,聽到現場有大量人士大叫黑警死全家,21:05時得知警員18309在我右方宣布拘捕一名男子,罪名係非法集結。
PW2同意兩份口供中對被告的形容都係差唔多,主要係多咗「18309在我右方拘捕一名男子」一段,因為想詳細描述現場環境嘅情況,在紀錄冊有寫低,律師質疑係唔係上司叫做(唔係),心血來潮做(唔係),係因為收到案件主管通知(後來修正為案件隊員,但唔記得係邊個),叫形容多啲現場環境;律師質疑第一份口供已經寫咗,點解要寫第二份,係因為已經知道搞錯咗,拘捕錯咗人士(唔同意)。
叫證人睇辯方文件,指出辯方案情:
1號相,係被告被拉出前4分鐘的畫面,有其他途人在場,並非只有示威者(同意)
2號相,部份途人被限制在店舖內不准離開(同意)
3號相,有多名警員衝向玩具反斗城,左邊還有其他途人(同意)
4號相,右邊係不知名男子X(同意),有拒捕及用腳撞向警員腳部(唔清楚)
5號相,右邊男子X在郁動(同意),所以整件案件係X做嘅(唔同意)
6號相,X的面貌不是被告(同意)
7號相,被告身處途人之內,突然被拉出(唔清楚),身邊有不同顏色衫嘅途人(同意)
8號相,當警員拉出被告時被告再影相(同意),被告並非非法集結唔同意,佢右手攞住手機舉高個膊頭(同意)
9號相,被告被拉出時雙手舉高(同意),配合警員行動(唔同意),過程中警員向被告搜查(同意),X的樣貌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0號相,被告被警員向下壓跪在地上(同意)
11號相,不知名男子X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2號相,被告一直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唔同意),X並不是被告(同意)
13號相,被告仍然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唔同意)
14號相,被告跟隨警員移到一旁搜出背囊,並沒有反抗(同意)
15號相,被告被拉出時的樣貌(同意)
被告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唔同意)
15:14 控方覆問
在第二份口供中,警員18309在2105時,在我右邊方向宣布拘捕一名男子,該男子係X,並不是被告。
證人作供完畢;辯方一度想再傳召另外一名警員16039作供,後來撤回;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律師呈上簡短書面陳辭,再作口頭補充;辯方表示本案證據唔係太多,PW1唔可靠,12月25日嘅口供話被告激烈反抗,但無講細節,只係簡單一兩句,但似乎係X唧動作,不是被告高舉雙手嘅動作,醫生報告寫踢到,口供講撞到。
法庭可以將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片段給予十足比重,片段見唔到被告有撞警員,在10多秒內被撳低,如果有撞到都係意外,片段中見到PW1有揮動警棍,被告閃避亦係合理;片段睇到無逃走、無掙扎、無撞到PW1、無破壞社會安寧等動作。
被告嘅衣着、背囊嘅裝備,係有好多可能性,可能想、但未參與「合法集結」… 被裁判官追問何為合法集結!
PW2做咗兩份口供,但都係無提過如庭上描述,被告所做的大動作,PW2迴避點解再畀口供,只係話調查人員叫佢畀,無講原因,目的係右邊有人被捕,突顯被告係企喺度嗰個,撞人嗰啲情節,似乎更適合X的情況。P2片段無P W2所講被告雙手有大動作,PW1都無講過雙手動作,或者想逃走、與PW2嘅口供不符。
PW1講無舉旗警告,PW2 講出籃旗;PW1話拉低口罩觀察兩三秒,PW2話口罩在掙扎期間爛咗,PW2比PW1更不可靠。
裁判官又問辯方可否運用司法認知,判定案法期間,暴力示威者用咩裝備去抵禦警方,或者用咩工具進行破壞;辯方表示專業嘅事實裁判官可以,再呈上一份區域法院的案例,被裁判官詢問文件從何而來,律師表示有人畀佢,不是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陳官話從「不明來歷網站」下載做案例?律師想收返,陳官唔比,要列入為MFI,等以後有人查起上嚟,知道點解唔批准呈堂。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2/3]
下午進度
張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14:30 開庭
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繼續作供,辯方質疑無做警誡;在庭上描述被告作反抗的動作,無在口供中紀錄;為何要在一年後再做口供,而兩份口供分別不大;最後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證人作供完畢;辯方一度想再傳召另外一名警員作證,後來撤回;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律師呈上簡短書面陳辭,再作口頭補充,辯方表示本案證據唔係太多,PW1唔可靠,口供話被告激烈反抗,但無講細節;法庭可以將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片段給予十足比重,片段見唔到被告有撞警員,在10多秒內被撳低,如果有撞到都係意外,片段中見到PW1有揮動警棍,被告閃避亦係合理。
被告嘅衣着、背囊嘅裝備,係有好多可能性,可能想、但未參與「合法集結」… 被裁判官追問何為合法集結!
PW2做咗兩份口供,但都係無提過如庭上描述,被告所做的大動作,PW1講無舉旗警告,PW2 講出藍旗。
裁判官又問辯方可否運用司法認知,判定案發期間,暴力示威者用咩裝備去抵禦警方,或者用咩工具進行破壞;辯方表示專業嘅事實裁判官可以,再呈上一份區域法院的案例,被裁判官詢問文件從何而來,律師表示有人畀佢,不是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13/10/2021 後補資料
辯方表示睇完閉路電視片段後,不再爭議頭盔事項,原因係無足夠基礎向證人指出,所以無需再傳召PW1。
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播出P2 21:06:18~21:07:07,期間見到被告企在玩具反斗城外,PW2企在右邊頂住其他市民,不是第一時間上前協助督察拘捕被告,PW2 解釋因為有人群從右邊迫近,要控制現場環境,再返去幫手。
辯方質疑PW2無向被告作警誡,解釋因為現場環境不適合,亦因為身穿防暴服,攞唔到記事冊出嚟做紀錄;辯方打算呈上另一名警員的口供,與證人對質,但被裁判官制止,因為文件不是有證人書寫或者有簽名作實,對控方不公,指辯方如有需要,可傳召該名警員作供。
質疑PW2在庭上描述被告作反抗的動作,無在2019年12月25日的口供中紀錄(同意),係今日先作出嚟(唔同意);為何要在一年多後,在2021年1月5日再做口供,而且兩份口供分別不大,PW2解釋內容多咗形容周圍嘅環境,例如在第二份口供中的第3段,20:10時同本隊成員在Sinomax設立封鎖線期間,聽到現場有大量人士大叫黑警死全家,21:05時得知警員18309在我右方宣布拘捕一名男子,罪名係非法集結。
PW2同意兩份口供中對被告的形容都係差唔多,主要係多咗「18309在我右方拘捕一名男子」一段,因為想詳細描述現場環境嘅情況,在紀錄冊有寫低,律師質疑係唔係上司叫做(唔係),心血來潮做(唔係),係因為收到案件主管通知(後來修正為案件隊員,但唔記得係邊個),叫形容多啲現場環境;律師質疑第一份口供已經寫咗,點解要寫第二份,係因為已經知道搞錯咗,拘捕錯咗人士(唔同意)。
叫證人睇辯方文件,指出辯方案情:
1號相,係被告被拉出前4分鐘的畫面,有其他途人在場,並非只有示威者(同意)
2號相,部份途人被限制在店舖內不准離開(同意)
3號相,有多名警員衝向玩具反斗城,左邊還有其他途人(同意)
4號相,右邊係不知名男子X(同意),有拒捕及用腳撞向警員腳部(唔清楚)
5號相,右邊男子X在郁動(同意),所以整件案件係X做嘅(唔同意)
6號相,X的面貌不是被告(同意)
7號相,被告身處途人之內,突然被拉出(唔清楚),身邊有不同顏色衫嘅途人(同意)
8號相,當警員拉出被告時被告再影相(同意),被告並非非法集結唔同意,佢右手攞住手機舉高個膊頭(同意)
9號相,被告被拉出時雙手舉高(同意),配合警員行動(唔同意),過程中警員向被告搜查(同意),X的樣貌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0號相,被告被警員向下壓跪在地上(同意)
11號相,不知名男子X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2號相,被告一直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唔同意),X並不是被告(同意)
13號相,被告仍然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唔同意)
14號相,被告跟隨警員移到一旁搜出背囊,並沒有反抗(同意)
15號相,被告被拉出時的樣貌(同意)
被告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唔同意)
15:14 控方覆問
在第二份口供中,警員18309在2105時,在我右邊方向宣布拘捕一名男子,該男子係X,並不是被告。
證人作供完畢;辯方一度想再傳召另外一名警員16039作供,後來撤回;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律師呈上簡短書面陳辭,再作口頭補充;辯方表示本案證據唔係太多,PW1唔可靠,12月25日嘅口供話被告激烈反抗,但無講細節,只係簡單一兩句,但似乎係X唧動作,不是被告高舉雙手嘅動作,醫生報告寫踢到,口供講撞到。
法庭可以將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片段給予十足比重,片段見唔到被告有撞警員,在10多秒內被撳低,如果有撞到都係意外,片段中見到PW1有揮動警棍,被告閃避亦係合理;片段睇到無逃走、無掙扎、無撞到PW1、無破壞社會安寧等動作。
被告嘅衣着、背囊嘅裝備,係有好多可能性,可能想、但未參與「合法集結」… 被裁判官追問何為合法集結!
PW2做咗兩份口供,但都係無提過如庭上描述,被告所做的大動作,PW2迴避點解再畀口供,只係話調查人員叫佢畀,無講原因,目的係右邊有人被捕,突顯被告係企喺度嗰個,撞人嗰啲情節,似乎更適合X的情況。P2片段無P W2所講被告雙手有大動作,PW1都無講過雙手動作,或者想逃走、與PW2嘅口供不符。
PW1講無舉旗警告,PW2 講出籃旗;PW1話拉低口罩觀察兩三秒,PW2話口罩在掙扎期間爛咗,PW2比PW1更不可靠。
裁判官又問辯方可否運用司法認知,判定案法期間,暴力示威者用咩裝備去抵禦警方,或者用咩工具進行破壞;辯方表示專業嘅事實裁判官可以,再呈上一份區域法院的案例,被裁判官詢問文件從何而來,律師表示有人畀佢,不是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陳官話從「不明來歷網站」下載做案例?律師想收返,陳官唔比,要列入為MFI,等以後有人查起上嚟,知道點解唔批准呈堂。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3/3]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陳詞內容:
辯方律師表示已經呈上四單案例,並且做了summary (撮要),現在是陳詞部分。
(一)黃俊迪案(辯方稱沒有summary)
~此案涉及司法認知。辯方沒有其他陳詞關於司法認知。
~此案的有關工具 「鐵鎚」(撇除登山杖及摺刀) 具攻擊性。但本案的物品只是保護性,而非攻擊性。
~當然控罪亦有不同,本案是非法集結,考慮是不同的。
(二)陳東成案(辯方稱有summary )
~此案被告管有六角匙,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然管有六角匙與黃俊迪案管有鐵鎚又有所不同。
~本案需要考慮的是 : 某些推論是否唯一合理推論,並且要証明有沒有共同目的。
~本案被告的物品全是保護性質,有别於六角匙,不同於鎚仔,故不能作出合理推論。
~陳官介入指出,就司法認知而言,不單止非法用途,亦要考慮暴力示威者會用什麼樣的裝備,保護自己免受警方催淚煙的影響。
(三)區域法院案例(辯方稱有summary )
~辯方稱只是給法官作參考,因某些地方適用。
~辯方稱有關暴動罪的定義,「現在才知道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分別好少」,暴動罪有令人「驚」的元素。
~辯方請陳官參考D22第80段,有講到被告的裝束及衣著。辯方稱要証明被告在言行上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陳官問 : 判詞在哪裡採納出來?辯方稱第80段「也要証明他們的言行有威脅行為」,辯方說本案沒有,以被告的衣著及裝束,是有合理的定罪機會……但要聚焦本案証據要達致唯一合理推論。
~辯方繼續 : 「本案冇証據顯示被告在現場幾耐,佢嘅衣著及裝束又冇咁多,背囊……未著上身,對佢不利嘅証據比案例中少。」
~陳官請辯方看証物P1第11及12張相,指出那件黑色T恤不是普通T恤 一 前左胸有「暴大抗爭、revolution……」,背面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樣。
~辯方稱被告沒有show這件黑T出來,沒有用這件衫做任何事e.g. 叫口號或做動作,故此要考慮的成份接近「零」。
(* 陳官在辯方此段陳詞中曾指出「唔係唔尊重你或質疑你嘅能力,但有咁多案例,你點解唔用……」)
(四)有關基本事實
~辯方指出依賴基本法律是不足夠的。他指出非法集結罪是要有三個或以上的人,有共同目的,而本案只拉了被告一人,故沒有任何証據顯示他與其他人一起叫口號及有動作。
~陳官稱刑事案中,不一定要每一個人都有一些行為,重點只要三人有協議,其中一人有做也算是。
~辯方稱被告人是「lone wolf 獨狼行事」。控方沒有拍攝到他叫口號,亦沒有就他叫口號及做威嚇性動作而警告過他,所以不足夠定他的罪。
++++++
辯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裁決。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3/3]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陳詞內容:
辯方律師表示已經呈上四單案例,並且做了summary (撮要),現在是陳詞部分。
(一)黃俊迪案(辯方稱沒有summary)
~此案涉及司法認知。辯方沒有其他陳詞關於司法認知。
~此案的有關工具 「鐵鎚」(撇除登山杖及摺刀) 具攻擊性。但本案的物品只是保護性,而非攻擊性。
~當然控罪亦有不同,本案是非法集結,考慮是不同的。
(二)陳東成案(辯方稱有summary )
~此案被告管有六角匙,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然管有六角匙與黃俊迪案管有鐵鎚又有所不同。
~本案需要考慮的是 : 某些推論是否唯一合理推論,並且要証明有沒有共同目的。
~本案被告的物品全是保護性質,有别於六角匙,不同於鎚仔,故不能作出合理推論。
~陳官介入指出,就司法認知而言,不單止非法用途,亦要考慮暴力示威者會用什麼樣的裝備,保護自己免受警方催淚煙的影響。
(三)區域法院案例(辯方稱有summary )
~辯方稱只是給法官作參考,因某些地方適用。
~辯方稱有關暴動罪的定義,「現在才知道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分別好少」,暴動罪有令人「驚」的元素。
~辯方請陳官參考D22第80段,有講到被告的裝束及衣著。辯方稱要証明被告在言行上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陳官問 : 判詞在哪裡採納出來?辯方稱第80段「也要証明他們的言行有威脅行為」,辯方說本案沒有,以被告的衣著及裝束,是有合理的定罪機會……但要聚焦本案証據要達致唯一合理推論。
~辯方繼續 : 「本案冇証據顯示被告在現場幾耐,佢嘅衣著及裝束又冇咁多,背囊……未著上身,對佢不利嘅証據比案例中少。」
~陳官請辯方看証物P1第11及12張相,指出那件黑色T恤不是普通T恤 一 前左胸有「暴大抗爭、revolution……」,背面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樣。
~辯方稱被告沒有show這件黑T出來,沒有用這件衫做任何事e.g. 叫口號或做動作,故此要考慮的成份接近「零」。
(* 陳官在辯方此段陳詞中曾指出「唔係唔尊重你或質疑你嘅能力,但有咁多案例,你點解唔用……」)
(四)有關基本事實
~辯方指出依賴基本法律是不足夠的。他指出非法集結罪是要有三個或以上的人,有共同目的,而本案只拉了被告一人,故沒有任何証據顯示他與其他人一起叫口號及有動作。
~陳官稱刑事案中,不一定要每一個人都有一些行為,重點只要三人有協議,其中一人有做也算是。
~辯方稱被告人是「lone wolf 獨狼行事」。控方沒有拍攝到他叫口號,亦沒有就他叫口號及做威嚇性動作而警告過他,所以不足夠定他的罪。
++++++
辯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裁決。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梁 (19) #陳李隆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錘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他人的財產。
———————————————
裁判官讀出兩項控罪:
控罪(1) ❌不認罪❌
控罪(2) ❗️認罪❗️
基於被告承認控罪(2),控方撤銷控罪(1),控方讀出關於控罪(2)的案情。
在2019年12月24日幾日前網上有人呼籲,在當天在各大商場搞和理Sing,包括形點商場,12月24日黃昏開始有人聚集,19:50有數百示威者在 I & II 期遊走,叫反政府返警察口號,破壞藍店元氣壽司、北京樓、翡翠拉麵,20:00北京樓受到破壞,機動部隊和刑事偵緝警員到場,20:05在翡翠拉麵舖外,警員19381見到被告,被告見到警員掉頭就走,被截停搜查,在背囊搵到P3和P4兩個錘仔、V煞面具、兩對手套、一個頭套、一個面罩,20:10被拘捕,帶到元朗警署再作搜查,搜到P5一個板手,做警誡會面紀錄,被告保持箴默,PW2 & PW4 找尋網上公開片段和形點的閉路電視片段,網上片段拍攝到被告被警方截停搜查,CCTV拍攝到示威者在19:34~19:48時行嚟行去,公開片段亦拍攝到19:34~19:48在商場2樓聚集,破壞翡翠拉麵,被告跟住示威者由I期去到II期,再由II期返I期,時間為19:34~20:03 。
被告同意,控方歸還部份證物。
辯方律師作出求情,已經在星期二呈上一份文件夾給法庭,裁判官稱已經閱讀,律師再作重點陳述,文件夾內有由被告自己撰寫、由校長、班主任、老師和救世軍主任撰寫的共六封求情信,有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被告有自閉症,犯案可能係希望受到認同,和對社會缺乏認知,被人誤導、激化,請法庭在判刑時考慮被告的背景和精神狀態,犯案係與性格不乎,醫生指將有自閉症的人和反社會人士一同監禁,對被告唔好(官指:睇唔到懲教署內全部都係返社會人士),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3C報告,甚至乎社會服務令幫我感化令報告。
需要時間考慮索取何種報告,押後至10:45再訊。
10:45 開庭,裁判官對辯方提出的案例作出評論,一輪官樣文章…,本案案情嚴重,被告犯案時一身暴力示威者打扮,有V煞面具有頭盔,管有兩個錘仔和板手,具有破壞力,和幾百人集結,有商舖被破壞,意圖破壞他人財產,被告無使用工具,只係警方及早發現;被告有自閉症,但可以在普通中學讀完中六,並不嚴重,會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如果唔適合,就只有監禁,不會索取教導所報告,因為刑期由一年到三年,似乎太嚴厲,被告要多謝大律師,可以為佢爭取到撤銷控罪(1),如果審訊後兩項控罪罪成,會判處不少於18個月的監禁。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8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梁 (19) #陳李隆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錘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他人的財產。
———————————————
裁判官讀出兩項控罪:
控罪(1) ❌不認罪❌
控罪(2) ❗️認罪❗️
基於被告承認控罪(2),控方撤銷控罪(1),控方讀出關於控罪(2)的案情。
在2019年12月24日幾日前網上有人呼籲,在當天在各大商場搞和理Sing,包括形點商場,12月24日黃昏開始有人聚集,19:50有數百示威者在 I & II 期遊走,叫反政府返警察口號,破壞藍店元氣壽司、北京樓、翡翠拉麵,20:00北京樓受到破壞,機動部隊和刑事偵緝警員到場,20:05在翡翠拉麵舖外,警員19381見到被告,被告見到警員掉頭就走,被截停搜查,在背囊搵到P3和P4兩個錘仔、V煞面具、兩對手套、一個頭套、一個面罩,20:10被拘捕,帶到元朗警署再作搜查,搜到P5一個板手,做警誡會面紀錄,被告保持箴默,PW2 & PW4 找尋網上公開片段和形點的閉路電視片段,網上片段拍攝到被告被警方截停搜查,CCTV拍攝到示威者在19:34~19:48時行嚟行去,公開片段亦拍攝到19:34~19:48在商場2樓聚集,破壞翡翠拉麵,被告跟住示威者由I期去到II期,再由II期返I期,時間為19:34~20:03 。
被告同意,控方歸還部份證物。
辯方律師作出求情,已經在星期二呈上一份文件夾給法庭,裁判官稱已經閱讀,律師再作重點陳述,文件夾內有由被告自己撰寫、由校長、班主任、老師和救世軍主任撰寫的共六封求情信,有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被告有自閉症,犯案可能係希望受到認同,和對社會缺乏認知,被人誤導、激化,請法庭在判刑時考慮被告的背景和精神狀態,犯案係與性格不乎,醫生指將有自閉症的人和反社會人士一同監禁,對被告唔好(官指:睇唔到懲教署內全部都係返社會人士),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3C報告,甚至乎社會服務令幫我感化令報告。
需要時間考慮索取何種報告,押後至10:45再訊。
10:45 開庭,裁判官對辯方提出的案例作出評論,一輪官樣文章…,本案案情嚴重,被告犯案時一身暴力示威者打扮,有V煞面具有頭盔,管有兩個錘仔和板手,具有破壞力,和幾百人集結,有商舖被破壞,意圖破壞他人財產,被告無使用工具,只係警方及早發現;被告有自閉症,但可以在普通中學讀完中六,並不嚴重,會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如果唔適合,就只有監禁,不會索取教導所報告,因為刑期由一年到三年,似乎太嚴厲,被告要多謝大律師,可以為佢爭取到撤銷控罪(1),如果審訊後兩項控罪罪成,會判處不少於18個月的監禁。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8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裁決 #判刑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速報:
控罪(1)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控罪(2)拒捕 》不成立
裁判官宣讀判辭,小休中
11:10 辯方求情完畢,裁判官押後至12:15,似乎準備判刑。
12:40 速報:
判處一年八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庭外消息:開庭前辯方律師似乎胸有成竹,對家屬講話無事嘅,求情時要求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散庭後又對家屬講,已經贏咗少少,第二條控罪不成立,果然係幫到手嘅紅牌律師。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裁決 #判刑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速報:
控罪(1)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控罪(2)拒捕 》不成立
裁判官宣讀判辭,小休中
11:10 辯方求情完畢,裁判官押後至12:15,似乎準備判刑。
12:40 速報:
判處一年八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庭外消息:開庭前辯方律師似乎胸有成竹,對家屬講話無事嘅,求情時要求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散庭後又對家屬講,已經贏咗少少,第二條控罪不成立,果然係幫到手嘅紅牌律師。
#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判刑
梁 (19) #陳李隆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獲撤銷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錘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他人的財產。
———————————————
10:33 開庭
辯方律師表示已經解釋咗勞教和更生報告給被告聽,被告同意內容,感化官明白被告知道錯處,希望案件完結後參加展翅計劃,投入社會,報告顯示適合更生中心,被告願意遵守。裁判官休庭考慮。
11:00 開庭
速報:
判入更生中心
判刑: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被告承認控罪二,並同意案情,辯方同意裁判官用控方17張相片作判刑考慮。
自2019年6月開始,香港出現了不同的騷亂,12月聖誕節時,有人呼籲在形點進行和你唱。當日,19:50有數佰人在商場聚集遊走,叫喊反政府口號,亦有人破壞一些立場為藍色的店舖,例如元氣壽司、北京樓、翡翠小籠包等。20:00,警察進入商場1期,20:10被告見到警察準備走,被警察搜身,在其背囊發現有兩個約30cm長鐵錘、V煞面具、手套、面罩等物品。警察拘捕被告並帶到元朗警署,再發現有一個扳手。
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與其他人在商場一二期遊走了半個鐘,雖然被告有自閉症和xxx但仍能在主流學校讀書,並完成DSE。
律師提供了6頁求情資料,另有6封求情信,表示被告個性隨和、態度積極、為人樂觀、尊師重道、遵守承諾、熱心服務社區等。也提供了一份精神科報告,醫生在報告中表示,被告對社會事件有天真的誤會,容易被其他人影響,認為他只是為了增加其他人的認同而攜帶物品,不適合與其他反社會人士共同囚禁。
陳官提出上訴庭兩案例:李啟發 2020/165;CWC 2020/12
陳官認為監禁式不會不適合被告,監獄中不只有反社會人士,若有需要被告可以和懲教要求單獨囚禁。本席百思不得其解,為何社會這麼多導人向善的事情卻沒有影響被告?「我國古今聖賢之士多不勝數,香港每年也有十大傑出青年、運動員」,被告卻只受壞的影響,可見是自己選擇而攜帶2物品。被告可以參加慈善機構、義工活動,總有一個適合他。
醫生報告表示當被告面對刑事責任,必須面對他的自閉症。本席認為一個醫生需要提供專業的意見,即病情,不應干涉法庭。這無意中暴露自己對被告的偏幫,失去專家嘅專業。
本案有鎚仔扳手,破壞力強,被告作暴力示威者打扮,例如v煞面具,黑衣等,從打扮和攜帶的工具,必然是有預謀;店舖被破壞,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份破壞,但他的物品有其意圖,必然打算這樣做,只是警察提前截停他而沒有發生。
辯方案例非正式的上訴理由,只有正式的上訴理由才能清楚看到控辯的論點。李啟發案例,李運騰法官官表示除了自閉症也要考慮控罪元素。而覆核案件中,潘兆初法官表示若然控罪嚴重,應考慮監禁式懲罰,也有更生作用,要用阻嚇性刑法。儘管年輕也應更生。
雖然上述案件與本案不相同,但本案情節也嚴重。法庭在處理嚴重的案件,即時被告精神不正常也應判處懲罰性和更生。無論求情信如何寫也不能姑息被告的罪行,不要讓他們以為寫了求情信就能減罪。被告雖然有自閉症但能在主流學校上學,所以不會給予任何扣減的比重 ,故本席拒絕辯方提議的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建議。
懲教報告中提及被告中學操行c+,本席對老師感到疑惑?為何會在求情信中進一步稱讚被告?教育局應發出指引,老師應如何寫求情信。
勞教報告表示被告因體能和體重過重,故不適合。更生中心除了懲罰被告,也可警惕其他年輕人,辯方律師亦同意更生,本席肯定被告在更生中心為最合適。
‼️判處更生中心‼️
============
直播員按:因為宣讀判辭時有人咳嗽,完庭前,陳官先要求法庭警員先把被告帶走,並表示若有人士發出叫喊聲,麻煩警察以藐視法庭拘捕他們☺️
由指責律師、奚落被告、侮辱寫求情信的人、到指示教育局,好大的官威呢,升官發財,指日可待❗️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判刑
梁 (19) #陳李隆大律師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錘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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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開庭
辯方律師表示已經解釋咗勞教和更生報告給被告聽,被告同意內容,感化官明白被告知道錯處,希望案件完結後參加展翅計劃,投入社會,報告顯示適合更生中心,被告願意遵守。裁判官休庭考慮。
11:00 開庭
速報:
判入更生中心
判刑: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被告承認控罪二,並同意案情,辯方同意裁判官用控方17張相片作判刑考慮。
自2019年6月開始,香港出現了不同的騷亂,12月聖誕節時,有人呼籲在形點進行和你唱。當日,19:50有數佰人在商場聚集遊走,叫喊反政府口號,亦有人破壞一些立場為藍色的店舖,例如元氣壽司、北京樓、翡翠小籠包等。20:00,警察進入商場1期,20:10被告見到警察準備走,被警察搜身,在其背囊發現有兩個約30cm長鐵錘、V煞面具、手套、面罩等物品。警察拘捕被告並帶到元朗警署,再發現有一個扳手。
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與其他人在商場一二期遊走了半個鐘,雖然被告有自閉症和xxx但仍能在主流學校讀書,並完成DSE。
律師提供了6頁求情資料,另有6封求情信,表示被告個性隨和、態度積極、為人樂觀、尊師重道、遵守承諾、熱心服務社區等。也提供了一份精神科報告,醫生在報告中表示,被告對社會事件有天真的誤會,容易被其他人影響,認為他只是為了增加其他人的認同而攜帶物品,不適合與其他反社會人士共同囚禁。
陳官提出上訴庭兩案例:李啟發 2020/165;CWC 2020/12
陳官認為監禁式不會不適合被告,監獄中不只有反社會人士,若有需要被告可以和懲教要求單獨囚禁。本席百思不得其解,為何社會這麼多導人向善的事情卻沒有影響被告?「我國古今聖賢之士多不勝數,香港每年也有十大傑出青年、運動員」,被告卻只受壞的影響,可見是自己選擇而攜帶2物品。被告可以參加慈善機構、義工活動,總有一個適合他。
醫生報告表示當被告面對刑事責任,必須面對他的自閉症。本席認為一個醫生需要提供專業的意見,即病情,不應干涉法庭。這無意中暴露自己對被告的偏幫,失去專家嘅專業。
本案有鎚仔扳手,破壞力強,被告作暴力示威者打扮,例如v煞面具,黑衣等,從打扮和攜帶的工具,必然是有預謀;店舖被破壞,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份破壞,但他的物品有其意圖,必然打算這樣做,只是警察提前截停他而沒有發生。
辯方案例非正式的上訴理由,只有正式的上訴理由才能清楚看到控辯的論點。李啟發案例,李運騰法官官表示除了自閉症也要考慮控罪元素。而覆核案件中,潘兆初法官表示若然控罪嚴重,應考慮監禁式懲罰,也有更生作用,要用阻嚇性刑法。儘管年輕也應更生。
雖然上述案件與本案不相同,但本案情節也嚴重。法庭在處理嚴重的案件,即時被告精神不正常也應判處懲罰性和更生。無論求情信如何寫也不能姑息被告的罪行,不要讓他們以為寫了求情信就能減罪。被告雖然有自閉症但能在主流學校上學,所以不會給予任何扣減的比重 ,故本席拒絕辯方提議的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建議。
懲教報告中提及被告中學操行c+,本席對老師感到疑惑?為何會在求情信中進一步稱讚被告?教育局應發出指引,老師應如何寫求情信。
勞教報告表示被告因體能和體重過重,故不適合。更生中心除了懲罰被告,也可警惕其他年輕人,辯方律師亦同意更生,本席肯定被告在更生中心為最合適。
‼️判處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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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為宣讀判辭時有人咳嗽,完庭前,陳官先要求法庭警員先把被告帶走,並表示若有人士發出叫喊聲,麻煩警察以藐視法庭拘捕他們☺️
由指責律師、奚落被告、侮辱寫求情信的人、到指示教育局,好大的官威呢,升官發財,指日可待❗️
#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前覆核
周(20)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I期2樓A251-252號鋪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272 曾彼得。
❌被告不認罪❌
~控方打算請精神科專家就被告的精神狀況寫一份報告。已經招標,有五名醫生入標,現等候批准。
~被告同意見控方安排的醫生,醫生需要四個星期撰寫報告。
~裁判官問辯方的抗辯理由為何。辯方稱是被告當時的控制能力。裁判官稱「uncontrollable impulse」不是抗辯理由,辯方澄清是對「案件發生的意圖有爭抝」。
~控方估計需時八星期以全部完成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屆時會再有一次審前覆核。
~裁判官再一次提醒辯方不要用「uncontrollable impulse 」作抗辯理由,因為這是不成立的。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再作審前覆核。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 - - - - -
補充:
手足為當晚被警方追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前覆核
周(20)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I期2樓A251-252號鋪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272 曾彼得。
❌被告不認罪❌
~控方打算請精神科專家就被告的精神狀況寫一份報告。已經招標,有五名醫生入標,現等候批准。
~被告同意見控方安排的醫生,醫生需要四個星期撰寫報告。
~裁判官問辯方的抗辯理由為何。辯方稱是被告當時的控制能力。裁判官稱「uncontrollable impulse」不是抗辯理由,辯方澄清是對「案件發生的意圖有爭抝」。
~控方估計需時八星期以全部完成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屆時會再有一次審前覆核。
~裁判官再一次提醒辯方不要用「uncontrollable impulse 」作抗辯理由,因為這是不成立的。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再作審前覆核。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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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手足為當晚被警方追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
#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前覆核
周(20)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I期2樓A251-252號鋪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272 曾彼得。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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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經找到精神科醫生寫報告,並交辯方,辯方確認。控方會傳召一位警方証人及一位專科醫生証人。冇警誡供詞可以倚賴。
~辯方有一位精神科醫生為專家証人。有一小段片段會在庭上播放。
~審訊押後至2022年3月28日上午9:30於粉嶺五號庭進行。亦預留3月29及30日作審訊之用。
~被告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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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手足為當晚被警方追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前覆核
周(20)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I期2樓A251-252號鋪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272 曾彼得。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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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經找到精神科醫生寫報告,並交辯方,辯方確認。控方會傳召一位警方証人及一位專科醫生証人。冇警誡供詞可以倚賴。
~辯方有一位精神科醫生為專家証人。有一小段片段會在庭上播放。
~審訊押後至2022年3月28日上午9:30於粉嶺五號庭進行。亦預留3月29及30日作審訊之用。
~被告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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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手足為當晚被警方追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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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張(24)🛑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10:0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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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刑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黃(17) #續審 [7/5]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譚,周(19-20) #審訊前覆核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4/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0日 #續審 [2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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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19)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 #裁決 (#20210415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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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黃,梁,郁,余(18-21) #提堂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民(69) 非禮 11項強姦 妨礙司法公正 #強姦女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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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張(24)🛑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10:0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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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刑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黃(17) #續審 [7/5]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譚,周(19-20) #審訊前覆核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4/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0日 #續審 [2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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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19)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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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 #裁決 (#20210415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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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黃,梁,郁,余(18-21) #提堂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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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民(69) 非禮 11項強姦 妨礙司法公正 #強姦女傭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張(24)
🛑服刑中
於2021年10月6日被
判處1年8個月監禁。
背景: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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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劉先生
辯方法律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庭上播放曾在裁判法院呈堂的證物片段P2商場閉路電視及P3立場新聞片段(有聲)
雙方爭辯上訴人在片段記錄時間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另外,控方針對在上訴人背囊內找到的物品,為何一個普通市民會攜帶一般示威者的裝備;辯方澄明上訴人從沒取過出來使用過。
至於刑期上訴,辯方引用早陣子一宗判刑,案情有在馬路中心縱火、堵路等行為。案情明顯比本案更嚴重,判刑卻比本案輕。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最終判處20個月是明顯過重。控方同意本案判刑重,但非明顯過重,而判刑應當具阻嚇性。就非法集結罪,裁判法院最高可判處三年。
法庭將會於7月15日10:00頒下裁決書。
#陳仲衡法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張(24)
🛑服刑中
於2021年10月6日被
判處1年8個月監禁。
背景: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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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劉先生
辯方法律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庭上播放曾在裁判法院呈堂的證物片段P2商場閉路電視及P3立場新聞片段(有聲)
雙方爭辯上訴人在片段記錄時間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另外,控方針對在上訴人背囊內找到的物品,為何一個普通市民會攜帶一般示威者的裝備;辯方澄明上訴人從沒取過出來使用過。
至於刑期上訴,辯方引用早陣子一宗判刑,案情有在馬路中心縱火、堵路等行為。案情明顯比本案更嚴重,判刑卻比本案輕。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最終判處20個月是明顯過重。控方同意本案判刑重,但非明顯過重,而判刑應當具阻嚇性。就非法集結罪,裁判法院最高可判處三年。
法庭將會於7月15日10:00頒下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