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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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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上午進度

控罪與案情

傳召PW1 女督察 潘小宇(音),負責保護沙田警完成作供。

傳召PW2 警員 21843 林卓軒(音) 作供,證人拘捕D1。

13:04 午休,14:30再訊

按:主控 #許偉進大律師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9]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D1:區(25) / D2:李(26)
D3:葉(22) / D4:楊(24)
D5:蔡(23) / D6:何(25)
D7:林(19)

控罪與案情按此

--------------------------
PW3 偵緝警員 6579 陳顯俊 繼續作供。。。

主問……證人確認以下臨時證物在D1的背囊內檢取,現正式呈堂並列作證物:P1(4)被透明可再封膠袋盛載的防毒面具、P1(6)2條Kalenji黑色面巾、P1(7)Decathlon深色手袖、P1(8)Dongwua手套、P1(9)一包未開封的口罩
、P1(11)Baofeng UV-860對講機、P1(12) Bolle黑色眼鏡、P1(13)迷彩面巾、P1(14)有包裝的Daiso雨褸、P1(15)白色頭盔、P1(16)黑色T恤

*話說主控 #許偉進大律師 在主問時多次問證人「你嘅意思係咪……」乘機向讓人導入案情,被D1的代表大律師察覺並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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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PW3處理D1的時序:
01:30 D1被捕,由警員押解步行至沙田警署
01:45 與D1到達沙田警署
02:31 見值日官,D1要求睇醫生
02:35 文書工作(pol857、pol1123)、詳細搜身
02:40 在沙田警署2樓大房為D1錄取警誡供詞
04:03 將D1交還俾值日官
05:06 D1被送到威爾斯親皇醫院
07:06 收工

📌 警員陳顯俊:「無詳細紀錄,但係有噉嘅事」
在2份文件(警員記事冊、書面供詞)中從來無記錄① D1雙手被反鎖 ② PC21843曾經向陳顯俊講「見到D1左手揸住雷射筆跌咗落地下,然後執返去放返入佢背囊」③ PC21843在地下執起眼鏡及白色口罩放入D1背囊 ④ PC21843 已經搜過D1背囊,揾到一個通訊器 ⑤ PC21280曾經向陳警員講「21280係D1背囊中揾到雷射筆」

🟡辯方質疑如果真有其事,為何陳警員的兩份書面證供從來無提及以上情節?
🔵佢有同我講,我可以記錄得詳細d,無寫唔代表佢無講過。
🟡辯方:我唔係問你可唔可以啊,你以後點做我根本無興趣呀,我係問你點解唔作出適當記錄呀。
🔵雖然我無作出詳細紀錄,但係我記得。

有趣之處在於PW3陳顯俊在沙田警署為D1錄取警誡供詞時,卻紀錄了「在沙田順和樓外警員21280係你(D1)所孭嘅黑色背囊裡面搜出一支黑色雷射筆,然後由21843拘捕......」

📌綜合警員證供,D1的雷射筆從何而來共有3個版本:
1) 21843見到D1左手揸住雷射筆跌咗落地下,然後執返去放返入佢背囊?
2) 警員21843在D1的背囊中搜出雷射筆?
3) 警員21280在D1的背囊中搜出雷射筆?

*最後答案:21280 發現D1手持雷射筆後,從D1手上攞走雷射筆並放入背囊。


🛑D1遭警暴&醫療報告
D1被送到威爾斯親皇醫院後,向醫生投訴被捕時被警察壓住後遭硬物毆打四肢及身體;在警署廁所內被幾位便裝警員壓低、毆打腹部,亦被雷射光照射左眼。

D1傷勢:右邊面擦傷、手腳擦傷及紅腫瘀傷、左小腿前脛骨有1cm擦傷需縫針處理。腦掃描顯示D1後腦頭皮血腫、鼻骨輕度變型骨裂、脾臟下有陰影、胰臟輕度挫傷。。。經過6日治療後才出院。

陳警員堅稱不知D1的傷勢如何造成,牠由01:30至04:03都是看管D1的警員,每一刻都與D1一齊,無印象D1在牠看管的2個多小時內有去廁所,牠本人沒有對被告使用暴力,亦無目睹牠人虐待D1。D1被捕時除右邊面與雙手手掌均有擦損之外無其他傷勢,被捕後返警署時除咗行得慢之外,察覺唔到有其他特別情況。


📌證物問題
辯方質疑陳警員落班前沒有沒有為證物編上號碼、證物亦無獨立包裝,檢查完數量就咁放返入背囊然後放入櫃桶鎖住,沒有經過值日官或其他警員簽收及紀錄。

辯方指陳警員大話連篇,十幾件證物都非常平凡,例如黑色背包又無咩特特徵serial code,有咩可能可以事隔十幾個月,可以係唔開封就噉望一眼就確認到當日從D1背包搜出來?

🔵PW3陳顯俊:因為紀錄與記憶相符,同埋相信唔會笠亂攞件嘢呈堂。
🟡辯方:即係你只係認為「控方唔會跣你」,所以就確認證物係當日檢取,你覺唔覺得好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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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6午休,14:30 繼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判刑

14:53 仲未開庭
15:05 開庭
15:30 判6個月監禁

許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裁決理由

=================
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鄺展鴻大律師

後補資料:

辯方求情:
就着法庭為被告索取嘅勞教報告和背景報告,已經解釋咗被告聽,勞教報告內容建議不適合入勞教所,被告考完DSE之後有正職工作,現正修讀設計課程,有上進心,有服務大眾和關懷老弱,家人對佢嘅評價係勤奮、和善、包容,呈上求情信和被告細佬的醫療報告,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父母、哥哥、導師、講師、和上司分別撰寫。

被告初犯無刑事紀錄,今次涉案嘅只係一支雷射筆,雷射筆不是容易傷害人的武器,照射皮膚無事,只係對眼睛構成傷害,但亦無有關傷害的資料,雷射筆在背囊中搜度,無使用過,背囊中無防具,更沒有武器,控方無證據話使用過,現場亦無發生衝突,極其量只係和平遊行,警方拘捕左約100人,都無發現有違禁品,就算被告使用雷射筆亦唔會引發衝突,以近期嘅社會事件,雷射筆只係最輕微嘅一單,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提出在背景報告中,如何理解提到被告不認罪,但有悔意,辯方律師稱被告不認為傷害他人,但對家人嘅擔心有悔意。

判刑:
(重複裁決中的案情內容)....雷射筆屬於3B級,雷射光會對眼睛造成傷害,雷射筆上有寫明危險字眼,被告有認知,卻帶備去遊行,還有伸縮棍、戰術板、擴音器....在時代廣場叫口號之後,被告可以散去,但被告遊行到大道東近正義路,帶備雷射筆,對公眾造成危險,可激發其他人衝突,判處阻嚇性刑罰係合適嘅,考慮咗潛在傷害性,被告嘅求情信,被告無悔意,還押,家庭背景,判處6個月監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1/9] 

下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已判刑)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PW15 DPC 12053 趙志明(音) 證物員,負責處理所有被告的證物,被質疑沒有妥善看管證物,和處理證物程序混亂,辯方盤問完畢,控方覆問時問及另一名警員,被辯方反對。

傳召PW16 高級督察唐凱儀(音),證人負責協調警隊內部,將檢取到的雷射筆交給專家處理和呈堂的程序,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24/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2/9] 

上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裁判官在內庭閱讀控方就D2 & D6反對證供的陳詞,延至10:07開庭。

主控補充,在開始審訊的第一日,嘗試交一份證人供詞給當時代表D2的黃大律師,她閱讀後表示拒絕接收文件,今日的梁大律師稱無聽過黃大律師提過此事,裁判官要求梁大律師去確認。

法庭裁定不批准控方播方片段(拍攝D6在被拘捕前的10分鐘,沙田警署外的情況)給證人觀看,從中辨認被告,因當時證人還未到場。

傳召PW17 警員 2340X 胡X君(音) 作供,證人當日為防暴,拘捕D6,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

D2梁大律師回覆法庭已經聯絡黃大律師,表示從沒有控方所講的事情發生;裁判官暫不處理前因,指示控方先給予辯方證物。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2/9] 

下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大律師

PW17 警員 23400 胡X君(音) 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
午飯前辯方想呈遞當日PW17的指揮官的記事冊和口供紙,遭控方反對,裁判官表示辯方可以繼續。

辯方指出疑點:(1) PW17寫口供紙的時間和指揮官寫記事冊的時間,同為2019年8月12日05:30;(2) 口供紙和記事冊的内容有多達三處,對D6的描述有極相似之處,其中一段係一模一樣,連白字都相同。被質疑為抄襲,證人當然否認,但承認有「對證」。作供完畢。

傳召PW18 警員 110??,現隸屬國安處,案發後被指派為案件調查員,反覆觀看5段由警方拍攝的片段,和3段公開媒體的片段,共超過70小時,從片段中找尋和辨認各被告,在2021年4月9日從片段中截圖和造成口供,庭上證詞只針對D6,作供完畢。

辯方因應PW18的口供,要求傳召指揮官曾督察上庭作供,控方聯絡後表示可以安排明日上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5/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
直播員按:旁聽人士收到D3女友轉達的訊息,琴日D3見到大家送車,多謝支持,佢會飲多啲水!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3/9] 

上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大律師

PW18 警員 110?? 吳展浩(音)再被傳召上庭,作供完畢。

10:34 傳召PW19 督察 24186 曾文龍(音),證人在2019年8月11日為PTU C大隊第四小隊指揮官,被質疑與PW17的口供抄襲,證人當然否認,但承認寫記事冊之前有和同事做「記憶匯集」,問助手有關時間、地點和人物等資料。

到D2案情,裁判官裁定不容許控方使用影片。
再次傳召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作供,控方主問完,辯方質疑證人對追捕D2的描述,出現三個版本:
記事冊:由豐和樓跑向順和樓;
口供紙:由和悅樓跑向順和樓;
庭上證供:跑向豐和樓,在和悅樓截停佢。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3/9] 

下午進度(非即時🙇‍♂️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14:41 開庭
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繼續作供,證人在2021年4月29日在庭上稱D2被捕時係戴住菱形淺灰色有濾罐的口罩,但今日指為藍色口罩;辯方指出證人記憶混亂,錯漏百出。

14:47 覆問
在主控再三引導下,PW5稱無駐守過沙田,對禾輋邨位置唔熟悉,第一眼見到D2係在和悅樓出面逃跑,跑向順和樓或豐和樓,都係跑離開警署,所以有咁嘅描述。

主控希望證人能解釋何謂掉頭走,但似乎不得要領,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呈上七本相簿,P14(1~3, & 5~8)
(2) 處理高級警司撰寫的專家報告,其專家身份不受爭議
(3) 由威爾斯醫院替警員21280在2019年9月3日所撰寫的醫療報告

控方以65B形式呈上多份證人口供,並在庭上讀出,總結如下:
(1) ICAC技術支援組首席主任郭漢文(音)先生,在2019年11月14日就案中雷射筆所撰寫的報告
(2) 警察刑事部技術支援訊號分析組吳長春(音)先生,在2021年4月12日所撰寫的口供,和對案中雷射筆所做的詳細檢驗結果
(3) OFCA條例執行科林亮弘(音)先生在2020年4月20日,為案中的兩部對講機初撰寫的口供,和技術測試報告
(4) 科電工程有限公司余順廣(音)先生為OFCA的無線電測試器材,所做的檢查報告
(5) 余順廣先生的上司黎華輝(音)先生所撰寫的口供,證明余順廣(音)先生為科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師
(6) OFCA條例執行科牌照組李玉娥(音)女士所撰寫的口供,證明D1 & D3 並沒持有無線電執照,可以管有對講機
(7) OFCA無線電監察組黎玉龍(音)先生的口供,與警方交收兩部對講機,並交予林亮弘(音)先生測試

控方最後呈上P14(1)相部,表示控方案情完結。

時間已接近16:30,裁判官示意繼續,辯方D5 & D7有中段陳辭,之後裁判官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休庭15分鐘後,律師表示D1不會出庭作供,但會傳召一名醫生證人,其他被告的律師均表示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26/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在醫生證人作供後休庭,辯方需要交書面陳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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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旁聽人士再次收到D3的訊息,多謝街坊支持,話出返嚟請大家食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4/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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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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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因處理另一案件,延遲至10:00開庭。

傳召DW1 趙稀姛(音)醫生作供,辯方先作簡單介紹,即由控方盤問,趙醫生是根據急症室醫生、放射科醫生和其他駐院醫生所做的記錄,而撰寫份關於D1的醫療報告。

控方盤問(括弧內是證人回應)
D1右邊面部、手踭、膝頭哥又多處擦傷,郁動會痛,左前腿有1cm裂傷,size唔大但要聯針,肚部腹部按落去冇發炎症狀冇痛楚;控方想了解關於被告在面部和手腳有擦傷和瘀傷,是否因為病人曾經趴在地下,身體受壓,期間身體有強烈郁動,而導致有擦傷和瘀傷,(唔能夠評論,因為唔係專家,唔知”銀”到啲咩而導致)。

照X光發現鼻樑骨有輕微變形、移位,有骨裂,如果病人未去到醫院前,面部側埋一邊受壓,而導致面部鼻樑有觸痛(有呢個可能性,分辨唔到),報告嘅觀察會唔會吻合病人曾經面部貼地,受壓力移動所導致(唔清楚)。

做第一次電腦掃描,發覺脾臟有一條陰影線,估計可能係受到外物撞擊受傷,或者係先天嘅,在做第二次電腦掃描後,診斷為先天嘅;另外驗血和驗小便的指數,加上病歷,診斷胰臟受到撞擊,因人體內臟會自動修復,住院期間指數已回復正常水平。

10:45 辯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06 小休後,法庭宣布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15:45;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辯方作口頭結案陳辭,控方在9月16日先作書面陳辭,交給法庭和辯方,辯方在9月30日或之前作詳盡的書面陳述和回應,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
直播員按:旁聽人士再、再次收到D3的手寫信(字體整潔,畫美國隊長的公仔好靚),多謝街坊默默在庭上支持,忍受着主控令人昏昏欲睡的聲音,叫大家賞花杏仁露,出返嚟請大家食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5/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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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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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15:57 開庭
根據辯方律師的陳辭,崔官提出問題,邀請控方就著案發的時間和地點出作回應,因為有證人指案件係分兩階段,中間有人離開咗;有被告在距離警署70米外被捕,不是在非法集結現場。

控方確認案發時間為8月11日23:10 至 8月12日01:19。關於集結範圍,控方認為好難用尺數去講,係警署對出,主要係豐順街,警車到場,人群四散,好難講到實質數字,範圍要加上時間性。

崔官再提出證物鏈的議題,主控明白辯方會盡量搵錯漏,但大致完整,除咗有關D7嘅,PW15係本案第二名證物警員,負責處理D7的證物,主控指辯方嘅盤問,係向證人確認D7嘅證物係由警員5600交俾佢,而無向PW15指出本案中有另一名警員曾經作供,將證物交俾PW15,而不是5600。

D7律師回應
PW15在證人台講由5600交畀佢,辯方無責任講出12053有錯,無責任同控方修補證供,兩個證人有唔同,當然有疑點,若控方知道12053搞錯咗,控方應該作出修訂,而不是指辯方無盤問,不是在陳詞階段指PW15有錯漏。仲有PW15講由5600收到一支雷射筆,確認係證物P7(2),嗰支係唔超標,跟住PW15交畀PW13,PW13話收到兩支雷射筆,供詞大相逕庭。

D1律師回應
關於D1嘅證物:案情指PW2制服D1,搜身搜背囊,搵到啲嘢,交俾PW3,PW3再從背囊搵到其他嘢,道理上應該係PW2先搵到,控方無問PW2搵到啲乜嘢,好似突然間由PW3發現啲嘢。

關於共同原則:似乎係包括幾種,譬如:(1)謀殺案,(2)打劫,(3)協助與教唆;本案應該唔係第一種,控方無講係第二定第三種,第三種不是直接參與者,如果係第三種,無證據證明D1有直接參與,只係關乎PW2嘅觀察。

對控方陳辭嘅回應
(1) 時間:控罪詳情指明係在8月12日,PW1嘅講法好明確分開兩段時間,對控方提出質疑「一個控罪兩個罪行」這觀點,反對控罪。

(2) 範圍:控方要搞清楚,係控方定義範圍,抑或控方邀請法庭作推論,控方係模糊咗法庭嘅查問,D1被截停搜查並非在非法集結現場,控方無證據指在案發時,D1位置有非法集結。

(3) 控方話警署無人出嚟,如果控方講係因為示威者阻塞,但無提出證據。

(4) 證物鏈:D1從來無承認證物,控方應該明白辯方嘅挑戰,PW3 & PW15如何封存證物,有不同版本,辯方已經帶出合理懷疑,正正係D7呈現左出嚟。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6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D1律師要在10月22日前就新觀點交陳詞,控方要在11月5日或之前作出回應。各被告依然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另案還押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3/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就控罪1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
上午進度:
PW4 警員17569 黃少榮(音)(D3的拘捕警員)作供完畢。

D3代表大律師盤問主要爭議D3衣著和證物,在PW4的記事冊、第一份口供、第二份口供和主問證供有多處不相符。

PW5 警員12841 曾育基(音)(接手處理D3和他的證物的警員)作供完畢。

🔸D2代表大律師爭議3段現場片段的相關性,認為片段可能不是顯示2019年12月1日的情況,或下載及燒錄光碟的過程出現問題,控方需要舉證。

PW6 女偵緝警長6943 伍麗斯(音)(案發時用電腦擷取現場片段,其後將片段燒錄成光碟的警員)作供

主問未完成,1430續審。

下午亦會傳召拘捕D1的警員,預計今天可完成控方案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3/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就控罪1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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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6 女偵緝警長6943 伍麗斯(音)(案發時用電腦擷取現場片段,其後將片段燒錄成光碟的警員)作供完畢。

🔹主問
主要提及PW6當發日時在警察總部電腦室同時開啟十個網媒的現場網上直播,每台電腦皆由軟件無間斷地錄取片段,每條片段片長60分鐘,所有片段分別儲存在10個工作行動硬碟。
涉及本案的是NowTV 2249-2349的片段,儲存在工作行動硬碟13。PW6將工作行動硬碟13的所有片段複製至工作行動硬碟14,交給支援組保管。
2020年2月3日及2月26日應案件主管要求提取當日片段。於是向支援組提取工作行動硬碟14,將硬碟內片段燒錄成兩隻光碟,完成將硬碟交還。

🔸D2代表大律師盤問主要爭議
-PW6不是無時無刻看著NowTV的片段
-PW6不清楚NowTV內的片段發生了什麼事
-錄取的影片沒有完整顯示錄製的日期,PW6亦沒有檢查
-PW6不清楚錄製畫面的電腦有沒有其他軟件運行中,亦可能有其他網頁分頁運行中

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4/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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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開庭😑😑

控方案情完結

中段陳詞
D1 鄒學林大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D2律師 中段陳詞
D3律師 中段陳詞
控方中段陳詞

表證成立‼️

D1不作供,但將傳召2名辯方證人
D2不作供,同樣將傳召2名辯方證人
D3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早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5/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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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1 陳醫生

🔸D1代表律師主問DW1
2015年開始診治D1,對上一次為今年9月,根據紀錄D1有鼻敏感。
於2019年7月25日,D1因感冒和流鼻血看醫生。同年8月5因流鼻血,情況亦嚴重,因此介紹D1到耳鼻喉科,亦有為其寫轉介信。
同年於10月11日及11月12日,D1亦有看醫生,於11月12日重咳、有鼻水及感冒,因此建議D1戴口罩,以免傳染他人及被人傳染,亦有發出過醫生紙,以及提醒D1口罩需覆蓋鼻同口。
12月10日,D1因感冒就醫。

🔹控方盤問DW1
控方問是否最早期發現有鼻敏感為2019年7日,DW1相信再之前都有。
D1於7月至8月有流鼻血徵狀,所以轉介其至耳鼻喉科,但DW1不會知道病人最終有否進一步求診。
在11月12日之前已診斷D1有鼻敏感症狀,同意於當日前之前沒有建議D1戴口罩,7月至11月都沒有就D1流鼻血情況建議D1戴口罩。
11月12日,D1確診重感冒(URI),當日有開藥予D1,一般會開3至5日藥。若病人有服藥,病人會快則一星期,慢則兩個月康復。
DW1通常會叫病人覆診,但不代表病人必定會覆診,而D1於12月初再覆診。
DW1於11月12日因D1感冒及鼻敏感方面建議其戴口罩,但不代表康復後毋須戴口罩,因為會被傳染。
控方問DW1為何D1之前有鼻敏感但沒有建議D1戴口罩,DW1表示D1鼻有問題,流鼻血亦有影響。流鼻血不代表要戴口罩,但有其他症狀同時發生才需要戴口罩。

🌟控方法律代表與案件主管討論片刻後,再問關於口罩相關問題

DW1表示只要預防到外來物品便可以,最好是外科口罩,但非百分百。
但DW1不會建議D1戴上包括遮蓋眼睛的面罩。

🌟裁判官提醒控方DW1為事實證人,非專家證人

DW1於11月12日建議D1戴口罩,沒有建議其戴眼罩。

🔸D1代表律師覆問DW1
DW1於11月12日建議D1戴口罩,意思指覆蓋口鼻。
11月12日建議D1戴口罩,因為要保護D1不被人傳染,亦都不會傳染其他人,因D1有上呼吸道感染。

傳召DW2甄小姐

🔸D1代表律師主問DW2
DW2為D1和D3的朋友,於2018年認識。
2019年12月1日,DW2參與了「毋忘初心大遊行」,該遊行有不反對通知書,大會呼籲穿黑衣服遊行,於下午4時開始,與D1、D3、DW2姊姊和一個朋友由尖沙咀出發至紅磡。

當天主題為黑色衣服,DW2身穿黑衣,D1身穿灰色外套、灰色褲、白色tee、黑色鞋、黑色背囊及戴上口罩。
D3身穿黑衣黑褲黑鞋,孭背囊,帶黑色遮
開始後一個多小時,警方要求停止遊行,當時起人潮中間經已封路,所以跟隨人群於約7時許到達紅磡。
其後一行五人乘坐的士到旺角打邊爐,大約8時到創興廣場14樓的馬辣台式火鍋店,約9時入座,食到11時許才離開,約食兩個多小時。當時餐廳營業至3時,又沒有人等候等位,所以可以慢慢食。

展示當時食飯枱面相片,DW2確認相中人為自己,位置為馬辣火鍋店,於2246時拍攝的。
展示另一當時食飯枱面相片,左邊雞蛋下有紙寫營業時間至凌晨3時。

一行人約於11時離開餐廳,再去樓下彌敦道豉油街交界行人路隧道邊位置食煙。
當時有人站在彌敦道兩邊,豉油街有身穿反光衣的人士,相信是記者,但DW2不知道當時發生甚麼事。現場環境好嘈,「有人講嘢有人嗌」,叫聲來源應為彌敦道兩邊,但聽不清楚內口,估計是鬧警察之類,但沒有此起彼落的口號,亦沒有留意有沒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因為DW2當時背着後面,面向欄杆,而D1站在DW2身旁,用電話打機。

DW2當時繼續食煙談話,沒有特別理會街上情況,因為當時香港經常都有類似情況,所以不感特別,他們亦沒有參與嗌口號。由於時常有類似環境,所以不感到特別緊張,繼續食煙談話。
於欄杆附近停留約一支煙時間,即約兩三分鐘,聽到警方擴音器,但聽不到內容。

突然間場景混亂,很多人向油麻地方向跑,因為當時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所以DW2一行人亦跟隨一齊跑。

見到油麻地方向有很多警察迎面而來,將五個人衝散,D1被警員推到一旁,之後DW2與D1就被分開。

D1被制服時沒有掙扎反抗,因為很快就被警察推落地下。
警察攔住該位置所有人,約30至40人。

📌播放P5 1 大紀元影片
DW2認得此片段中當時情況,亦認出自己及說出自己身穿的衣着。
當時DW2及姊姊被搜袋,但沒有被捕。警察有帶走袋裏有可疑物品的人。
DW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D3代表律師主問
DW2確認當日遊行大會呼籲身穿黑衣遊行。
當日天氣好曬,好猛太陽,D3有為DW2、姊姊及自己用雨傘遮擋太陽。
於晚上11時許食煙期間,D3都在身旁,當時沒有叫口號。
被警察撞散後,DW2沒有見到D3。

🔹控方盤問DW2
DW2從網上得知有12月1日的遊行,在遊行前幾日約定朋友們參加遊行。

當日DW2與朋友起屋企附近相約,再乘坐交通工具到尖沙咀,在SOGO見到好多人參與遊行,再前往紅磡。

行咗個幾鐘去到尖沙咀海旁,現場有人嗌表示警方終止了遊行,跟住人潮行到紅磡。
七點幾到紅磡置富都會附近停低,睇下之後有咩打算,例如係食嘢。

因為當時DW2一行人在人潮中間,周圍亦封哂路,想走都走唔到,所以行去紅磡。

DW2在七點幾有睇通訊,知道旺角冇乜特別,所以搭的士去旺角食飯。
DW2表示當時紅磡冇封路,冇留意黃埔情況,但比較難揾到的士,而且係要揾5人的士,就更加難。

警察宣布終止遊行,DW2表示冇留意電話,只係從途人得知呢件事,亦表示從現場得知消息,會比撳電話去load會更快。
當時冇聽過有人有刑事毁壞,但聽到起尖沙咀有施放催淚彈。

七點幾鐘起紅磡揾的士,上咗的士後,的士司機對於前往旺角表示冇問題。
DW2見到紅磡人群散去。

八點幾近九點時開始打邊爐,起餐廳望到樓下彌敦道有十幾部警車,冇乜睇電話留意外面情況。
DW2唔知旺角好亂,冇諗過離旺角一帶,而且認為餐廳位置比較安全,正如紅色暴雨都會留起室內。

2245及2246時,DW2姊姊拍攝了兩張相片。

DW2食完飯,在豉油街逗留了約2-3分鐘。聽到好嘈雜,聽到擴音機的聲音,但就聽唔到講乜。而起個凹位係睇唔到。

當時冇理會周圍嘅人,因為嗰時旺角日日都有咁多人,佢地食煙位置聽到有啲人嗌下鬧警察嘅口號。因為佢地本身諗住食埋支煙就走,亦冇打算理會同興趣去理解。
從創興廣場行出嚟,轉左見到太子方向警車藍紅燈,但見唔到有防暴警員。當時環境嘈雜,聽到有警車聲、有擴音器聲音,但冇興趣理解內容。

當時突然有一班人起彌敦道從太子方向跑過嚟,所以DW2同朋友都一齊跑向油麻地方向,跟住就俾警察撞散咗。

DW2不知道D1袋中有甚麼物品,但表示D1因工作關係袋中有豬嘴好正常,可能佢冇執袋而拎埋出嚟。

12月1日冇落雨,日頭好曬,DW2同姊姊冇帶遮,D1手上冇拎住遮,另一位男性朋友有拎住把直身遮,DW2問D3借把遮遮太陽。
DW2本身怕曬,但出門口時冇為意,所以冇帶遮。
DW2唔記得當時有冇禁蒙面法,亦唔記得當時自己有冇戴口罩。
控方表示根據佢嘅資料,當時係有禁蒙面法,DW2記得D1同D3都有戴口罩,唔記得自己有冇帶口罩起身。

控方指出DW2出於友情為D1同D3作供。DW2不同意。

在12月1日於2330,DW2不知道D1和D3於另一天是否需要上班,在打邊爐期間亦沒提及。

🔸D1代表律師覆問DW2
DW2表示與D1為friend搭friend識,同D1妹妹係中學同學。

- 休庭至1430繼續 -

D2證人DW3作供
控方問DW3知道D2平時身分證擺邊度嗎?DW3表示不知道。

D2證人DW4作供
DW4於2019年12月1日返parttime,放工後同D2行街,因為uniquo出咗期間限定嘅龍珠系列,而D2好鍾意龍珠,所以一齊去旺角uniquo購買。
買完後,D2將所購買嘅衣物放起黑色背囊度。
買完後去咗深水埗,食燒賣腸粉小食,再去番茄師兄食飯。
食完飯之後,因為感覺很飽,所以想周圍行下消化下,慢慢行到去旺角附近。
去到旺角嘅時候,D2表示想返屋企,DW4表示想食糖水,所以繼續行揾食糖水嘅舖頭。
行行下嘅時候,因為傾生日禮物嘅問題,而停起條街度鬧交,鬧留吓嘅時候,突然間有一班人同警察向前衝向佢地嘅方向,然後警察圍起約30-40人。
被截停後,DW4和D2被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DW4成功出示,所以企起原地,但D2未能出示,所以被警方帶去另一處。
後來見到D2被帶到警車隔離,就知道應該會帶佢去警署。
DW4補充,因為D2好鍾意啲衫,所以啲衫被沒收後,再次去uniquo購買相同嘅龍珠衫,兩件龍珠衫即時呈堂作證物。

於1540,裁判官問控方盤問需時多久,控方表示需要最少40分鐘,裁判官把案件押後到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6/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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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4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DW4

📌案發當日拍攝相片
昨天作供時表示常會拍照,DW4表示拍攝uniquo褲相片給朋友是十分隨機。

控方展示DW4當天所拍攝的照片,並邀請DW4向裁判官以電話展示照片。照片顯示牛仔褲到嗰個人心口嘅位置,DW4指因條褲比例感到好奇所以拍下。

DW4與D2在旺角行街後到深水埗,但忘記當時乘坐什麼交通工具,1957時到達深水埗吃飯,與在旺角朗豪坊uniquo所拍攝的照片相隔一兩小時。

控方問第二張相,為何會影低蘿蔔,DW4表示隨心而拍。

控方問第三張相,為何會影低舖頭名稱及地址,DW4表示同樣視乎當刻心情及個人喜好,可能為紀錄一下,沒有一個特定目的去影相。

DW4當時就讀大學year 4,除返兼職外沒有其他工作。

📌是否了解旺角當時情況
約2130時DW4在深水埗番茄師兄吃飯,大概吃到十時多,但忘記確實時間。

控方問約十時在深水埗食過晚飯後,當時是否得悉旺角一帶混亂,DW4表示好少留意,通常經電視接收相關資訊。控方表示年輕人一般有用社交媒體,DW4表示少用Telegram,有用YouTube,沒有用Facebook,出街亦得少看YouTube,因為與人出外時看短片非常不尊重場合。

控方質疑DW4會拍照,DW4表示影相是一瞬間,但觀看影片是5至10分鐘,不太尊重約會的朋友。

📌前往旺角
當時吃飽後想閒逛,但非完全漫無目的地行,DW4亦沒有留意店舖是否已關門。
當時行往旺角方向,但沒有指明目的地是旺角,只是「睇下仲肚唔肚餓再食嘢」。

DW4不太記得實際路線,指是經過內街行,沒有到過彌敦道。行至朗豪坊附近,D2打算乘車回家,但DW4行完後想食甜品,所以提議到西洋菜南街附近看看有沒有想吃的糖水舖。

📌主問時提及的爭拗
控方表示DW4於昨天作供時,曾向D2表示因自己快將生日,想買iPad Pro。DW4補充當時意思並非要即時去買,只是行街時剛好討論到生日禮物,因價錢問題而起了爭拗。

控方問既然電器舖已關門,何來為價錢而爭拗,DW4表示早前在網上見到價錢,不一定要去電器舖才知道價錢。

📌見到警員即有事發生?
DW4當時有見過警員,但因為自己和D2並非參加示威,又不是身穿黑衫黑褲,所以沒有擔心,指見到警員不代表一定有事發生,當時又不見有衝突和舉旗,所以不擔心有事發生。

控方表示當時旺角交通已經停頓,質疑DW4會留意一下交通情況或交通資訊,DW4不同意必定會搜尋回家的交通工具。

📌D2背囊物品
DW4不知道D2銀包裏面有沒有身分證。

D2當日孭住黑色背囊,DW4昨天作供時稱D2個背囊有Uniqlo袋裝着衣服,因為D2買衣服後,將Uniqlo袋放入背囊。但DW4不知道D2袋內其他物品。

當日沒有在D2背囊見過黑色面罩,只是之前D2曾向DW4稱買了面罩,但DW4不清楚D2何時買,只知道並非案發當日,購買及向DW4分享均是較早前。

DW4表示D2平時不太收拾背囊,所以背囊中有面罩和勞工手套等物品,DW4相信勞工手套是D2工作時使用。至於為何沒有其他工作用工具,DW4表示不知道,可能工作地方會有。

📌被截查情況
昨天主問時,DW4曾觀看一段片段,見到DW4和D2不在附近,DW4不清楚等候時間,因沒有戴手錶,又不可能用電話,亦不記得何時獲放行及回家。

📌D2被捕
DW4離開時,D2已經被警員帶去警車附近。DW4得知D2被捕,但沒有聯絡D2家人,因為雖然曾到D2屋企,但與D2家人沒有交流,所以沒有他們電話。由於當時已經很晚,如果直接到D2屋企「唔係太好」,且相信警方會聯絡D2家人,但DW4表示仍然擔心。

在旺角見到警察,DW4毫無興趣影低。

在番茄師兄吃飯後,沒有打算在深水埗吃甜品,因為食過晚飯後要先散步消濟才可再吃。而DW4表示因知道旺角一帶有許多食肆,所以打算到旺角才尋找甜品店,亦沒有用電話搜尋資訊了解旺角的甜品店。

D3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提出2022年1月10日呈交書面陳詞,裁判官表示歷時太久,控方需於2021年12月17日或之前交予法庭及辯方,辯方則在七天後回覆,即2021年12月24日交予法庭及控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1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5/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0959開庭

結案陳詞
各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許主控及D1代表趙大律師庭上皆表示沒有任何口頭補充,經王官多番追問才作回應。(三方討論內容主要圍繞D1,如對相關法律觀點無興趣可略過。)

📌控方立場:D1在扶手電梯口與保安對峙的時段擾亂秩序

👨🏻‍⚖️王官:想上電梯是否就等於擾亂秩序?該行為如何擾亂秩序?
🔹許主控:保安當時在阻止D1上電梯,亦有口頭勸喻⋯⋯D1透過言語擾亂秩序--他喧嘩、質問保安,吸引在場人士注意⋯⋯保安因要阻止他上電梯,導致其他想用電梯人士受到阻礙。「用一個詞語,叫『擾攘』。」兩名被告堅持質問保安不准他們上電梯的理由,亦曾有辱罵說話,對於片中顯示一對想用電梯的男女途人相當可能產生威脅。
👨🏻‍⚖️王官:不是被告阻礙男女上電梯。
🔹許主控:保安因為要阻被告上電梯而導致途人受阻礙。
👨🏻‍⚖️王官:咪即係保安阻礙咗途人。有冇案例指引,可以從結果追溯被告行為?

王官強調,要分開、獨立考慮兩名被告的行為,以裁定二人有罪與否。控方援引周諾恆案 (HKSAR v. Chow Nok Hang (2013) 16 HKCFAR 837) ,指D1行為與 [律師講嘢一嚿嚿,聽唔清楚講咩] 存有因果關係。根據辯方書面陳詞,D1不爭議曾作出侮辱性、辱罵性言行。辯方立場是,即使被告有擾亂秩序,但如在場其他人守法、有紀律,因為被告行為而採取非法武力的機會低,被告就冇罪;若其他人因被告行為而採取非法武力的機會高,被告則可能有罪。辯方引用了一宗警署報案室大吵大鬧案例 (HKSAR v. David Morter [2003] 2 HKLRD 510):警員不會因被告擾亂秩序的行為而使用非法武力,因此被告獲撤銷定罪。

🔹許主控釐清控方立場:被告行為激使他人(途人)反應,受阻礙的途人不止是鬧被告一句就走開,戴帽女途人曾出手推D2。D1一直在場,「有份參與」。

📌控方指D1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基礎

🔸D1趙大律師指出,控方似乎想依賴女途人與D2的碰撞作為基礎,證明被告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先有D1所作的行為,之後有碰撞發生--但先後次序不等於兩者有因果關係。控方理據牽強,因保安就兩名被告行為所作出反應而導致的結果,並不能歸咎於被告本身的行為。

👨🏻‍⚖️王官重申,本案控罪涉及的不是單純事實裁決,而是有關法律原則--控罪行為有4項元素(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使用恐嚇性 / 辱罵性 / 侮辱性的言詞),「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法庭須判斷是哪種行為。法庭指示控方就其所述的連鎖關係呈交相關案例。

🔸D1趙大律師補充,就被告在現場喧嘩、質問保安是否擾亂秩序,置地職員有提過若然示威者造成滋擾,公司有權並會請該人離開。關於控方指稱D1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基礎,女途人行為與D1行為並沒有因果關係,而D1只是針對保安。

庭上再播放相關片段後,👨🏻‍⚖️王官有以下描述:保安騰出空位讓途人上電梯,D2乘機跟住想上去,保安於是阻止D2,之後途人與D2碰撞。王官問與D1有何關係?🔹許主控表示要睇整體而非單計以上的幾秒鐘內容。

🔸D1趙大律師再指出,女途人與D2碰撞,而不是因為D1阻礙她而與D1有碰撞。法庭須考慮[《公安條例》]第17B(2)條立例規管的原意。就控罪的客觀因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而主觀因素亦缺證據(有關犯罪意圖,庭上沒詳述內容)。

💁🏻‍♀️D2欲回應控方的因果關係論點,解釋當日到案發現場源於當時社會運動的背景,被王官打斷,稱不要在庭上作任何政治論述,應聚焦本案。D2沒有其他補充。

法庭指示控方一星期後呈交有關控罪法律原則的案例,即使冇案例也要書面通知法庭。

1130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430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