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09將軍澳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D1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保釋事宜:
。保釋金$1000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以待索取法律意見。
‼️投訴‼️
D1律師指出其當事人警誡供詞是在誘使下不自願地作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09將軍澳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D1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保釋事宜:
。保釋金$1000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以待索取法律意見。
‼️投訴‼️
D1律師指出其當事人警誡供詞是在誘使下不自願地作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全部控罪不認罪
5名控方證人(PW1,2是重要證人)(D1不需要PW3,4)。有公開片段約1分30秒,辯方不爭議。D2除了自己,沒有其他辯方證人,預審期2天。
‼️投訴‼️
早前D1律師指出其當事人警誡供詞是在誘使下不自願地作出
押後至2021年8月23-24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手足多親友,有約20人旁聽,庭內終於不是得1-2人😯)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全部控罪不認罪
5名控方證人(PW1,2是重要證人)(D1不需要PW3,4)。有公開片段約1分30秒,辯方不爭議。D2除了自己,沒有其他辯方證人,預審期2天。
‼️投訴‼️
早前D1律師指出其當事人警誡供詞是在誘使下不自願地作出
押後至2021年8月23-24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手足多親友,有約20人旁聽,庭內終於不是得1-2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審訊 [1/1]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承認事實
1.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2月8日將軍澳唐俊街直播片段,並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1
2. D1及D2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將會傳召2名證人,兩人都是警務人員
辯方不爭議D1 可能在片段中出現,但不清楚控方指稱片段中的誰人為D1,要待播放片段時釐清。D2亦持相同立場。
⏺傳召PW1 警員24289 吳文軒 (音)
當日駐守東九龍總區衝鋒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D1
⏺控方主問
PW1於2016年加入警隊,現時駐守將軍澳警區特別職務隊。
當日PW1便裝執行職務,PW1聲稱當日有帶委任證,並配備一些裝備,包括警棍等,但沒有穿上警察背心。
PW1當日在將軍澳警署接受訓示,被要求留意在尚德邨附近唐明街及唐俊街交界的情況。
2020年2月8日晚上,PW1乘搭警車在唐俊街及唐德街附近待命。當到達2月9 0001時,PW1收到指揮中心通知,指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有30個示威者堵路,於是PW1前往處理。0003,警車左轉進入唐俊街,向十字路口方向前進。該十字路口的左上方為尚德廣場,左下方為唐明街公園,右下方為佛教智蓮小學,右上方為尚德邨尚智樓。0004,警車到達唐俊街及唐明街十字路口。警車到達後,車上的警員全部都有下車,PW1聲稱見到大量示威者堵塞十字路口,路上有大量磚頭和雜物。於是,PW1向堵路人士出示委任証,表露身分。PW1在行人路上,距離馬路上的堵路人士約5-7米。警員見到一名中國籍男子,1.6米高,中等身材,黑色帽,黑色波鞋,深色外套,向單車館方向跑去。男子一開始在馬路上跑,但靠近行人路,其後已經上翻行人路。
PW1發出口頭警告,當時與該男子相隔5米,但男子沒有理會警告。其後到達燈柱DE1329時,PW1成功截停該男子。PW1雙手從後捉住該男子兩邊上臂,阻止男子繼續向前跑。男子不斷反抗,PW1第二次發出警告,稱"警察!唔好再郁!",但男子依然沒有理會。於是,PW1第三次作出警告,但男子繼續沒有理會,於是PW1徒手向地下制服男子,男子面向地,PW1按住男子的背部,並對男子使用金屬手扣。PW1感到右手被人拉扯,力道頗大,但PW1看不到誰人拉扯他的手,當時PW1未成功上手扣。當PW1成功上手扣後,PW1才向後回望,見到警員22180截停另一名人士,相信是該人拉扯其右手,但PW1沒有親眼看到究竟是誰人拉扯其右手。之後,PW1宣布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制服的男子,即本案D1。兩分鐘後,PW1押解D1上警車,十分鐘後,PW1對D1進行搜身。當時D1穿著深色外套,PW1在外套的袋搜到一對黑色手套,即證物P3。PW1聲稱曾經檢查D1身體,發現D1沒有任何傷勢,而且D1沒有任何投訴,亦不需送院檢查。
📌 播放片段P1 2/8
由21:30:13播放至21:31:28
2/9由00:03:10播放至00:05:35
片段顯示了案發時的現場情況。
⏺D1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展示案發地點地圖,呈堂為辯方證物D1
📌播放P1案發現場直播片段
📌播放D2直播片段
-D1盤問完畢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審訊 [1/1]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承認事實
1.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2月8日將軍澳唐俊街直播片段,並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1
2. D1及D2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將會傳召2名證人,兩人都是警務人員
辯方不爭議D1 可能在片段中出現,但不清楚控方指稱片段中的誰人為D1,要待播放片段時釐清。D2亦持相同立場。
⏺傳召PW1 警員24289 吳文軒 (音)
當日駐守東九龍總區衝鋒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D1
⏺控方主問
PW1於2016年加入警隊,現時駐守將軍澳警區特別職務隊。
當日PW1便裝執行職務,PW1聲稱當日有帶委任證,並配備一些裝備,包括警棍等,但沒有穿上警察背心。
PW1當日在將軍澳警署接受訓示,被要求留意在尚德邨附近唐明街及唐俊街交界的情況。
2020年2月8日晚上,PW1乘搭警車在唐俊街及唐德街附近待命。當到達2月9 0001時,PW1收到指揮中心通知,指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有30個示威者堵路,於是PW1前往處理。0003,警車左轉進入唐俊街,向十字路口方向前進。該十字路口的左上方為尚德廣場,左下方為唐明街公園,右下方為佛教智蓮小學,右上方為尚德邨尚智樓。0004,警車到達唐俊街及唐明街十字路口。警車到達後,車上的警員全部都有下車,PW1聲稱見到大量示威者堵塞十字路口,路上有大量磚頭和雜物。於是,PW1向堵路人士出示委任証,表露身分。PW1在行人路上,距離馬路上的堵路人士約5-7米。警員見到一名中國籍男子,1.6米高,中等身材,黑色帽,黑色波鞋,深色外套,向單車館方向跑去。男子一開始在馬路上跑,但靠近行人路,其後已經上翻行人路。
PW1發出口頭警告,當時與該男子相隔5米,但男子沒有理會警告。其後到達燈柱DE1329時,PW1成功截停該男子。PW1雙手從後捉住該男子兩邊上臂,阻止男子繼續向前跑。男子不斷反抗,PW1第二次發出警告,稱"警察!唔好再郁!",但男子依然沒有理會。於是,PW1第三次作出警告,但男子繼續沒有理會,於是PW1徒手向地下制服男子,男子面向地,PW1按住男子的背部,並對男子使用金屬手扣。PW1感到右手被人拉扯,力道頗大,但PW1看不到誰人拉扯他的手,當時PW1未成功上手扣。當PW1成功上手扣後,PW1才向後回望,見到警員22180截停另一名人士,相信是該人拉扯其右手,但PW1沒有親眼看到究竟是誰人拉扯其右手。之後,PW1宣布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制服的男子,即本案D1。兩分鐘後,PW1押解D1上警車,十分鐘後,PW1對D1進行搜身。當時D1穿著深色外套,PW1在外套的袋搜到一對黑色手套,即證物P3。PW1聲稱曾經檢查D1身體,發現D1沒有任何傷勢,而且D1沒有任何投訴,亦不需送院檢查。
📌 播放片段P1 2/8
由21:30:13播放至21:31:28
2/9由00:03:10播放至00:05:35
片段顯示了案發時的現場情況。
⏺D1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展示案發地點地圖,呈堂為辯方證物D1
📌播放P1案發現場直播片段
📌播放D2直播片段
-D1盤問完畢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審訊 [1/1]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繼續傳召PW1 警員24289 吳文軒 (音)
當日駐守東九龍總區衝鋒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D1
⏺D2法律代表 盤問
PW1 在今早控方主問時聲稱曾經對D1使用手扣,但影片中無法看到,PW1堅持自己有對D1使用手扣,不知何故影片無法拍攝到。PW1同意自己無法看到拉扯自己右上臂的人士。
📌播放D3直播片段
影片拍攝到案發現場智蓮小學外的情況,顯示PW1在制服過程前後都沒有使用手扣,但PW1堅持自己有對D1使用手扣。PW2 指出其同事截停拉扯其右上臂的男子的位置,但在影片中該位置根本沒有上述情況的發生。影片中有一名黑衣男子接近PW1的右上臂,PW1 確認該男子為其隊員。但PW1 不同意該隊員可能會不小心接觸到PW1。PW1 不同意根本沒有任何人接觸到其右上臂。
⏺控方代表 覆問
PW1 確認自己不能證實究竟是誰拉扯其右上臂。
-PW1作供完畢-
⏺PW2 警員22180????
當日駐守將軍澳警區特別職務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D2
⏺控方主問
PW2現時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
PW2確認自己當日便裝執勤,參與踏浪者行動。PW2 同意自己當時沒有穿警察背心。PW2當時乘搭警車在唐俊街及唐德街附近待命,而PW1 警員24289為其隊員。
在PW1拘捕D1的時候,PW2聲稱見到PW1身後有一名男子,而該男子用右手捉住PW1的右手臂。於是,PW2表露其警察身分,並制止該男子的行為,但該男子不斷掙扎,於是PW2與該男子糾纏一段時間,最終亦成功制服該男子,並替該男子鎖上手扣,該男子當時穿黑色外套、灰短褲、黑色波鞋。其後PW2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該男子。
PW2 成功辨認該男子為D2。
⏺D1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PW2 聲稱自己拘捕D2時有出示委任證,而表露警察身分時聲音洪亮。
📌播放P1影片
PW2指自己聲音洪亮,但影片無法錄到PW2表露身份時的聲音,PW2不同意自己沒有表露身分,指影片的背景聲音嘈吵,可能遮蓋其洪亮聲線。
⏺D2法律代表盤問
PW2指D2的右手伸出,捉住PW1右手上臂近膊頭位置。PW2指D2不斷左右移動,希望掙脫PW2。PW2 指有三個因素令佢希望制服D2,第一個因素是佢擔心D2會對PW1造成生命安全威脅,擔心PW1會受到傷害。第二個因素是在踏浪者行動中,大量警務人員受到傷害,令PW2擔憂D2會造成傷害。第三個因素是D2的行為可能是為了令D1逃脫,造成搶犯的情況,所以PW2想制服D2。PW2確認自己無見到D2參與堵路,無見到D2襲擊任何警務人員。
📌播放D3直播影片D3
辯方指出,D2當晚根本沒有抗拒任何警務人員,亦未曾接觸PW1,PW2不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都沒有其他證人需要傳召。
❗️表面證供成立
兩位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控方播放P1影片
-由於片段過長,所以只會集中播放三件事情發生的時間-
21:57:00 - 21:58:40 堵路出現時間
23:49:25 - 23:56:25 磚塊在馬路上出現時間
00:00:00 - 00:02:25 交通燈被破壞時間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作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審訊 [1/1]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繼續傳召PW1 警員24289 吳文軒 (音)
當日駐守東九龍總區衝鋒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D1
⏺D2法律代表 盤問
PW1 在今早控方主問時聲稱曾經對D1使用手扣,但影片中無法看到,PW1堅持自己有對D1使用手扣,不知何故影片無法拍攝到。PW1同意自己無法看到拉扯自己右上臂的人士。
📌播放D3直播片段
影片拍攝到案發現場智蓮小學外的情況,顯示PW1在制服過程前後都沒有使用手扣,但PW1堅持自己有對D1使用手扣。PW2 指出其同事截停拉扯其右上臂的男子的位置,但在影片中該位置根本沒有上述情況的發生。影片中有一名黑衣男子接近PW1的右上臂,PW1 確認該男子為其隊員。但PW1 不同意該隊員可能會不小心接觸到PW1。PW1 不同意根本沒有任何人接觸到其右上臂。
⏺控方代表 覆問
PW1 確認自己不能證實究竟是誰拉扯其右上臂。
-PW1作供完畢-
⏺PW2 警員22180????
當日駐守將軍澳警區特別職務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D2
⏺控方主問
PW2現時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
PW2確認自己當日便裝執勤,參與踏浪者行動。PW2 同意自己當時沒有穿警察背心。PW2當時乘搭警車在唐俊街及唐德街附近待命,而PW1 警員24289為其隊員。
在PW1拘捕D1的時候,PW2聲稱見到PW1身後有一名男子,而該男子用右手捉住PW1的右手臂。於是,PW2表露其警察身分,並制止該男子的行為,但該男子不斷掙扎,於是PW2與該男子糾纏一段時間,最終亦成功制服該男子,並替該男子鎖上手扣,該男子當時穿黑色外套、灰短褲、黑色波鞋。其後PW2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該男子。
PW2 成功辨認該男子為D2。
⏺D1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PW2 聲稱自己拘捕D2時有出示委任證,而表露警察身分時聲音洪亮。
📌播放P1影片
PW2指自己聲音洪亮,但影片無法錄到PW2表露身份時的聲音,PW2不同意自己沒有表露身分,指影片的背景聲音嘈吵,可能遮蓋其洪亮聲線。
⏺D2法律代表盤問
PW2指D2的右手伸出,捉住PW1右手上臂近膊頭位置。PW2指D2不斷左右移動,希望掙脫PW2。PW2 指有三個因素令佢希望制服D2,第一個因素是佢擔心D2會對PW1造成生命安全威脅,擔心PW1會受到傷害。第二個因素是在踏浪者行動中,大量警務人員受到傷害,令PW2擔憂D2會造成傷害。第三個因素是D2的行為可能是為了令D1逃脫,造成搶犯的情況,所以PW2想制服D2。PW2確認自己無見到D2參與堵路,無見到D2襲擊任何警務人員。
📌播放D3直播影片D3
辯方指出,D2當晚根本沒有抗拒任何警務人員,亦未曾接觸PW1,PW2不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都沒有其他證人需要傳召。
❗️表面證供成立
兩位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控方播放P1影片
-由於片段過長,所以只會集中播放三件事情發生的時間-
21:57:00 - 21:58:40 堵路出現時間
23:49:25 - 23:56:25 磚塊在馬路上出現時間
00:00:00 - 00:02:25 交通燈被破壞時間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作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續審 [2/2]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D1 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結案陳詞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
辯方認為PW1 警員為不誠實證人,並對PW1有四項批評。
1. 影片顯示,當PW1到達案發現場時,行人路上已經充滿防暴警察及記者,沒有堵路的人群,所以PW1 根本不能看到所謂堵路的人群,亦不可能見到D1從人群中衝出。
2. PW1聲稱自己有表露警察身份及出示委任證,但控辯雙方的影片均不能見到相關情況,與PW1供詞矛盾。而且,PW1同意當時表露身份時的聲音洪亮,因此影片無可能錄唔到相關聲音,所以PW1的證供不可信。
3. PW1聲稱D1激烈掙扎反抗,不斷左右激烈移動,但直播影片顯示,根本沒有出現上述情況,片段只見到D1繼續向前走,沒有被PW1截停,可見PW1的證供與事實不符。辯方認為PW1根本從來沒有從後方截停被告,因此上述激烈反抗情況根本從來沒有出現。而且,影片顯示D1被PW1制服時,面部朝天,與PW1面向地下制服D1的說法相反,可見其證供不可信,好像身處平行時空。
4. 另外,辯方認為警員制服D1時,使用了不相稱武力。片段顯示,有警員曾經用腳踢D1的頭部,又用拳頭拳打D1的腹部,可見制服D1的過程極度粗暴,使用了過度武力。
辯方呈上一個有關拒捕的案例,案例顯示當警員過度使用武力時,被告人可以使用合適的武力自衛。
辯方認為假若法庭最終裁定PW1有截停被告,亦可以依據案例,裁定PW1使用過分武力,而D1則屬合法自衛,並裁定D1罪名不成立。
辯方認為基於PW1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重大出入,因此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不應接納PW1的證供。
📌D2 法律代表 結案陳詞
D2大律師亦採納D1大律師的陳詞,認為PW1的證供不穩妥,所述情況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有重大出入,應該裁定PW1為不誠實證人。而且,PW1在盤問下確認自己不知道是誰捉住其右上臂,亦確認自己沒有親眼看到捉住其右上臂的人的容貌,因此PW1的證供對D2的影響只佔較小比重。
辯方認為PW2的證供不穩妥,PW2聲稱在制服D2時,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其他警務人員,但其實PW2與PW1相距只有幾米,根本不可能沒有留意。而且案發時附近行人路上亦有大量警員,可見PW2的觀察存疑。另外,影片顯示案發時只有一名黑衣人曾經接近PW1的右後方,而PW1確認該黑衣人為其隊員,即一名警務人員,因此D2不可能曾經捉住PW1的右上臂。而且,D1當時已經被PW1控制,D2冒住被拘捕的風險去拯救D1的可能性亦較低。
辯方認為基於PW2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重大出入,因此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不應接納PW2的證供。
案件押後至1530同庭作出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續審 [2/2]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D1 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結案陳詞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
辯方認為PW1 警員為不誠實證人,並對PW1有四項批評。
1. 影片顯示,當PW1到達案發現場時,行人路上已經充滿防暴警察及記者,沒有堵路的人群,所以PW1 根本不能看到所謂堵路的人群,亦不可能見到D1從人群中衝出。
2. PW1聲稱自己有表露警察身份及出示委任證,但控辯雙方的影片均不能見到相關情況,與PW1供詞矛盾。而且,PW1同意當時表露身份時的聲音洪亮,因此影片無可能錄唔到相關聲音,所以PW1的證供不可信。
3. PW1聲稱D1激烈掙扎反抗,不斷左右激烈移動,但直播影片顯示,根本沒有出現上述情況,片段只見到D1繼續向前走,沒有被PW1截停,可見PW1的證供與事實不符。辯方認為PW1根本從來沒有從後方截停被告,因此上述激烈反抗情況根本從來沒有出現。而且,影片顯示D1被PW1制服時,面部朝天,與PW1面向地下制服D1的說法相反,可見其證供不可信,好像身處平行時空。
4. 另外,辯方認為警員制服D1時,使用了不相稱武力。片段顯示,有警員曾經用腳踢D1的頭部,又用拳頭拳打D1的腹部,可見制服D1的過程極度粗暴,使用了過度武力。
辯方呈上一個有關拒捕的案例,案例顯示當警員過度使用武力時,被告人可以使用合適的武力自衛。
辯方認為假若法庭最終裁定PW1有截停被告,亦可以依據案例,裁定PW1使用過分武力,而D1則屬合法自衛,並裁定D1罪名不成立。
辯方認為基於PW1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重大出入,因此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不應接納PW1的證供。
📌D2 法律代表 結案陳詞
D2大律師亦採納D1大律師的陳詞,認為PW1的證供不穩妥,所述情況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有重大出入,應該裁定PW1為不誠實證人。而且,PW1在盤問下確認自己不知道是誰捉住其右上臂,亦確認自己沒有親眼看到捉住其右上臂的人的容貌,因此PW1的證供對D2的影響只佔較小比重。
辯方認為PW2的證供不穩妥,PW2聲稱在制服D2時,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其他警務人員,但其實PW2與PW1相距只有幾米,根本不可能沒有留意。而且案發時附近行人路上亦有大量警員,可見PW2的觀察存疑。另外,影片顯示案發時只有一名黑衣人曾經接近PW1的右後方,而PW1確認該黑衣人為其隊員,即一名警務人員,因此D2不可能曾經捉住PW1的右上臂。而且,D1當時已經被PW1控制,D2冒住被拘捕的風險去拯救D1的可能性亦較低。
辯方認為基於PW2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重大出入,因此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不應接納PW2的證供。
案件押後至1530同庭作出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審訊 [2/2]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案情
所以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本案共傳召2名控方證人。
2020年2月8日晚上,PW1乘搭警車在唐俊街及唐德街附近待命。當日PW1便裝執勤,身上沒有可辨認其警察身份的衣物。當到達2月9日0001時,PW1收到指揮中心通知,指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有30個示威者堵路,於是PW1前往處理。0003,警車左轉進入唐俊街,向十字路口方向前進。0004,警車到達唐俊街及唐明街十字路口,PW1聲稱見到大量示威者堵塞十字路口,路上有大量磚頭和雜物。同時,PW1見到D1向單車館方向跑去。於是,PW1向D1發出口頭警告並表露警察身份,但D1沒有理會警告。其後到達燈柱DE1329時,PW1成功截停D1。PW1雙手從後捉住D1兩邊上臂,阻止D1繼續向前跑。D1不斷反抗,PW1第二次發出警告,稱"警察!唔好再郁!",但D1依然沒有理會。於是,PW1第三次作出警告,但D1繼續沒有理會,於是PW1徒手向地下制服D1,D1面向地,PW1按住D1的背部,並對D1使用金屬手扣。當時PW1感到右手被人拉扯,力道頗大,但PW1看不到誰人拉扯他的手。當時PW1未成功上手扣。當PW1成功上手扣後,PW1才向後回望,見到PW2截停另一名人士,相信是該人拉扯其右手,後知此人為D2,但PW1沒有親眼看到究竟是誰人拉扯其右手。
📌針對PW1的證供分析
PW1同意自己出現在控辯雙方的影片中,亦同意影片紀錄了自己制服D1的過程。
莫官不同意PW1指自己從後方截停D1,指影片中顯示PW1是從左前方截停D1。莫官亦不同意D1有激烈掙扎的情況,指影片顯示D1沒有掙扎。由於PW1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有重大分歧,嚴重影響PW1可信性與可靠性,因此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PW1的證供。
📌針對PW2的證供分析
PW2聲稱見到D2在PW1身後兩尺捉住PW1的右上臂,但莫官不同意有關說法,指從影片中見到D2與D1被制服的位置有一段距離,而且兩人被制服的時間相隔近9秒,因此不可能出現D2捉住PW1手臂的情況。另外,從影片中見到只有一名黑衣人曾經接近PW1的後方,但PW1確認該黑衣人為其隊員,因此從影片中可見D2從來沒有接近過PW1的後方。由於PW2的說法不合情理,嚴重影響PW2可信性與可靠性,因此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PW2的證供。
📌裁決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宣布判決時,庭內響起掌聲,被告與家屬喜極而泣)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審訊 [2/2]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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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所以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本案共傳召2名控方證人。
2020年2月8日晚上,PW1乘搭警車在唐俊街及唐德街附近待命。當日PW1便裝執勤,身上沒有可辨認其警察身份的衣物。當到達2月9日0001時,PW1收到指揮中心通知,指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有30個示威者堵路,於是PW1前往處理。0003,警車左轉進入唐俊街,向十字路口方向前進。0004,警車到達唐俊街及唐明街十字路口,PW1聲稱見到大量示威者堵塞十字路口,路上有大量磚頭和雜物。同時,PW1見到D1向單車館方向跑去。於是,PW1向D1發出口頭警告並表露警察身份,但D1沒有理會警告。其後到達燈柱DE1329時,PW1成功截停D1。PW1雙手從後捉住D1兩邊上臂,阻止D1繼續向前跑。D1不斷反抗,PW1第二次發出警告,稱"警察!唔好再郁!",但D1依然沒有理會。於是,PW1第三次作出警告,但D1繼續沒有理會,於是PW1徒手向地下制服D1,D1面向地,PW1按住D1的背部,並對D1使用金屬手扣。當時PW1感到右手被人拉扯,力道頗大,但PW1看不到誰人拉扯他的手。當時PW1未成功上手扣。當PW1成功上手扣後,PW1才向後回望,見到PW2截停另一名人士,相信是該人拉扯其右手,後知此人為D2,但PW1沒有親眼看到究竟是誰人拉扯其右手。
📌針對PW1的證供分析
PW1同意自己出現在控辯雙方的影片中,亦同意影片紀錄了自己制服D1的過程。
莫官不同意PW1指自己從後方截停D1,指影片中顯示PW1是從左前方截停D1。莫官亦不同意D1有激烈掙扎的情況,指影片顯示D1沒有掙扎。由於PW1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有重大分歧,嚴重影響PW1可信性與可靠性,因此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PW1的證供。
📌針對PW2的證供分析
PW2聲稱見到D2在PW1身後兩尺捉住PW1的右上臂,但莫官不同意有關說法,指從影片中見到D2與D1被制服的位置有一段距離,而且兩人被制服的時間相隔近9秒,因此不可能出現D2捉住PW1手臂的情況。另外,從影片中見到只有一名黑衣人曾經接近PW1的後方,但PW1確認該黑衣人為其隊員,因此從影片中可見D2從來沒有接近過PW1的後方。由於PW2的說法不合情理,嚴重影響PW2可信性與可靠性,因此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PW2的證供。
📌裁決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宣布判決時,庭內響起掌聲,被告與家屬喜極而泣)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