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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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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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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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1/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一:非法集結
二至八:七項襲警
九:刑事損壞:涉投擲雞蛋,蛋液濺中7名警員

[本文字直播只顯示今天下午審訊🙇‍♂️

全日審訊主要為控方出示片段控告畫家擲雞蛋。

片段一:閉路電視片段遠鏡,拍攝於警總一帶影像,顯示被告由鏡頭左下角入場。

片段二:社會紀錄頻道
第一部分:近鏡影住被告向在場人士拎雞蛋,並表示「雞蛋,唔該。」,然後叫記者們站開一點。

第二部分:警總扶手電梯下,有一群警員(5-6個)站於扶手電梯下面,被告站於他們前方,將雞蛋投擲在地下,並指出「有無玩過歡樂天地?」
控方指控被告涉及刑事毁壞。
之後警員上返扶手電梯上面,當中有一位手持攝錄機嘅警員,即PW1。

第三部分:被告跟隨大隊移動到前方,前方有黑色圍欄。圍欄後了一群便衣警員,其中一位為PW6。黑色圍欄旁邊是一個玻璃平台,有一群軍裝警員,他們當中有PW3(女督察),PW4,PW5,PW8。片段影到被告當時除了雞蛋,前方還有蕃茄。他首先向黑色圍欄方向擲雞蛋,然後轉向玻璃平台方向擲。控方顯示被告係向警察方向投擲。中途被告有向在場人士詢問再要雞蛋。而且中途被告有係地下灑左一樽液體,表示是送比警員。這部份,控方指控同第一控罪有關,因為在場人士有起哄。

第四部分:被告跟在場人士傾談了數分鐘,然後走到扶手電梯(第二部份的位置)。當然只有扶手電梯上面有警員。被告站於扶手電梯下方,向上方投擲雞蛋。鏡頭顯示扶手電梯兩側,扶手電梯下方都有黃色污跡。扶手電梯上方有一位警員,頭的右方有盾牌,為PW9,直到見到許智峯站到被告旁邊。

片段完結。

1647 休庭,星期一(15/6)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由於劉官不容許記者以外人士紀錄,只憑記憶,超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2/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9)刑事損壞

1011 開庭
被告的一名親友向法庭表示希望可以筆錄審訊內容,劉官詢問親友基本資料及理由;以及辯方能否完全記錄和控方有否異議。辯方表示該親友一直協助法律範疇以外的事宜,控方表示只要儘量唔好偏離法庭一般做法即可。

劉官亦提點該親友任何可能與被告人審訊相關事宜都應該透過辯方律師向法庭表達,以保障被告權益。

1023暫時休庭,待辯方索取指示。

1041開庭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控方開始舉證,播出P2至P6警方拍攝軍器廠街情況的錄影片段。當中由不同角度拍攝相約時段警總外人群聚集及向警總投擲物品的畫面。清楚拍攝到被告雖於人群之中,但與人群(被)保持一段距離離;附近不時有人傳遞物資,亦有人向被告遞上雞蛋及番茄(?)。片中人群不時呼喊口號,如「盧偉聰落嚟」、「釋放盧偉聰」、「撤控放人」及列出五大訴求。劉官指第一次睇片未能太清楚聽得出人群呼喊的所有內容,詢問控方會否製謄本?控方表示稍後可以處理,暫時只有P2片段有完整謄本。

直播員觀片時一度懷疑畫家已修煉結界術,故無人能夠主動企近畫家。

1132休庭至1200,以提供會面時間予辯方律師跟被告及其親友溝通、索取指示。開庭後繼續播放另一角度的片段。

1222 播放P5片段,被告作勢要向警總投物時有警員道「佢要儲氣,要運勁」。

1239 P2至P6播放完畢,劉官指藍大律師與被告及其家屬可以隨時翻睇片段,但審訊發展過程中如有任何關注可以再向法庭提出申請。案件押後至1430再續。

1432開庭,先清潔消毒證人台。
傳召證人PW1,鄭姓偵緝警員14497,
隸屬港島總區重案組,當日值勤返中更,即1400開始在灣仔警署作防禦工作並負責現場拍攝情況,當時站立位置為扶手電梯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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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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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1047開庭
傳召證人PW2,警員編號58633葉啟洲警長,現隸屬機動部隊E大隊警長。

當日警方部署派委不同警員於不同崗位站崗,以防人群衝擊警總,而PW2連同另外4名警員,編號分別為23646、26292、19046、25626,一同到「扶手電梯底」位置站崗。

1131主問完結,辯方需要少少時間索取指示

1143 PW2在盤問表示「我可以肯定其中一隻由被告掟嘅雞蛋係有濺到我」

1203再開庭
傳召證人PW3,警員編號5944譚柔慧督察,現隸屬灣仔軍裝第三隊巡邏小隊。

1612 PW3主問部份完,明天將繼續盤問覆問

案件審訊於6月17日明天09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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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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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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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0952 開始辯方盤問PW3,警員編號5944譚柔慧督察,現隸屬灣仔軍裝第三隊巡邏小隊。

證人再陳述記憶中當日所見所聞,如當日確實位置、聲稱被雞蛋扔中事發經過等等。

播放片段P2(SocRec直播錄影)
檢視PW3圓盾有否沾有蛋液或黏住雞蛋殼。

1058 要處理技術上問題,押後15分鐘
1118 仍未處理好,再押後15分鐘

1134 職員換掉證人台上的螢光幕,再開庭
Zoom近片段亦未見沾有蛋液或黏住雞蛋殼,PW3指身上有被彈到,包括肩膊、鞋、腳;而書面供詞則提及過「被雞蛋碎及蛋液濺到身上」。

PW3指收工後把制服送到洗衣房,又自己清理鞋;而制服和鞋於清洗前均沒有留下任何影像記錄。辯方質疑PW3自06年加入警隊,18年升至督察;理應明白蒐證是重要的環節。尤其對刑事定罪,及時檢取證物或留有影像記錄是非常重要。PW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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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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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5/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9)刑事損壞

傳召證人PW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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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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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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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家(31)

傳召證人PW6,92年加入警隊

今早主要俾PW6睇圖冊及播放證物P2片段,以確認PW6當日出現過的位置等。PW6表示沒有可能在記錄冊詳細記錄每秒每刻發生過的所有事件。

早休至1215
另外,直播員觀察到PW6右手手腕戴有一條金光閃閃的長dum dur飾物。扁寬約1cm、較手腕長約兩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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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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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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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9)刑事損壞

辯方大律師解釋7月3日畫家為何不願上庭,並引述畫家多次重複道歉,希望致歉能得到法官閣下諒解。辯方簡述當天被一名相信是受到鄧姓的一級懲教助理不合理對待,其沒有顧及被告人情形波動,導致不願意同人講嘢甚至不願見人,非常需要有空間好使自己情緒平復下來。後來已尋求醫療協助,被告人表示今天合適上庭續審。

先商議並交代今日流程,控方將會讀出兩名PW共三份以65b呈遞嘅口供;辯方簡述抗辯方向。

1015 劉官需處理另一宗案件,畫家審訊押後至半小時後/1045再續。

1124開庭
傳召證人PW9 梁卓希(音)進行覆問,主要確定主問及盤問有否異議。然後吳檢控宣讀PW10陳華江(音)警司之書面證供。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決,期間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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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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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法庭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接納控方證人供詞,指被告與其他人有刻意安排或協作

📌證物處理
所有證物均為文件,交由法庭存檔

📌求情
辯方呈上被告本人、神父及黃女士等多封求情信,並強調被告人家庭狀況及畫畫天分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11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手足尚算精神,向旁聽方向揮手說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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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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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潘/畫家(33)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九項控罪共判處21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6 畫家/潘(33)🛑已還押12日(服刑完畢的日子起計)

(註:被告早前涉及 #0621警察總部 的一宗案件,後被判處監禁21個月。於2020年12月24日服刑完畢並交予懲教看管。該案之詳情請見蔽台紀錄。)

控罪(只列出涉及A6的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所有被告)
4.暴動 (A6)
5.非法集結 (A6)
6.刑事損壞 (A6)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A6另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外參與暴動(控罪二、四)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及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控罪五、六)

被告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兩千元(某神父為擔保人)
宵禁2100-0700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某院舍),接受院舍監管
一星期報到三次
不得直接/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