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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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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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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續審
#0921旺角

吳(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小結:盤問PW2...

今日睇過大紀元及東網網上錄影片段,及從片段中認人並描述肢體動作;亦有就被捕後程序上有爭議。辯方引述《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的C原則,當日應容許被捕人士由律師大狀陪同下搜查,證人表示「我覺得咁係不切實際」。

案件押後至7月27日14:30時再續

由於PW2仍在作供階段,又要避免佢會接觸到多方面資訊,直播員都係封口🤐 補充資料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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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續審
#0921旺角

吳(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由於PW仍在作供階段,又要避免佢會接觸到多方面資訊,直播員都係封口🤐 補充資料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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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7/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1146 休庭
於下午1430繼續

1505 開庭續審
繼續盤問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1539 控方證人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負責證物處理

1659 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主問完畢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0月16日同庭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在另一案件 #1001太子 被官斥「砌詞狡辯、自圓其說、信口開河」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8/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0950開庭
辯方盤問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時任旺角重案組第2隊
負責證物封存

1136 暫時休庭
辯方盤問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完畢

傳召PW7 警員 11361易子豪
駐守旺角重案組第2隊
負責短暫處理證物

1307 休庭,押後至1430繼續
主問PW7完畢
辯方未完成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8/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1435 開庭
繼續盤問PW7 警員 11361易子豪
駐守旺角重案組第2隊
負責短暫處理證物

1503 PW7作供完畢

1511 傳召PW8 政府化驗師 黃冠豪
就Zippo汽油及玻璃樽化驗作供

1538 休庭
PW8作供完畢

1545 開庭
傳召 PW9 偵緝警員DPC16395曾愉豐

1630 休庭
PW9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9/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0943續審開庭
傳召PW10警員4924

1204 休庭
PW10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雙方沒有特別事項

1220 開庭
被告本人選擇出庭作供
傳召辯方證人D1被告本人

1302 休庭
D1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0930東區裁判法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10/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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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續審開庭

📌傳召DW1 被告人
被告作供主要指出警方於拘捕時、押解至警署後樓梯時、影証物相時、處理手機時及警方驗傷時 作出各種不當及暴力行為,並指證警方涉嫌有非法武力、冒簽、插贓等行為

被告企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一段行人路,突然被一個警察從後將佢撲到,並跌向前,以2個膝頭著地,被用力壓住背部位置,被用力壓住後頸,警員將被告右手拗去背脊後,被住被告腮骨位置,再用右手姆指叉住被告腮部,令被告感到十分痛。
同一時間,另一防暴用左手撳住被告頭部,令其左面貼住地面。
第三名警員再用左邊膝頭用力壓住被告2邊小腿肌肉。

後來進入警署後,在一條走廊後樓梯,一警員揸住長警棍,向被告揮動,打在被告左眼骨位置一下。
當時被告左眼骨感到劇痛,然後2眼開始慢慢失去視力。

之後值日官指示3名警員帶被告入去一間房間,命令被告穿著所有面巾、手套、背囊來影相。被告在沒有律師在場、不自願下被拍攝相片。

之後一警員用雷射筆近距離照住被告左眼5秒,距離2尺左右。又命令被告在空證物袋簽名。

然後又到另一間房間,一女警命令被告交出手機密碼,被告不依,但害怕被打,遂自行將手機解開,期間懷疑女警偷睇解鎖密碼,但過程中被告沒有簽過任何手機同意聲明書,以允許警方存取手機內容。

接着,警方表示幫被告驗傷,開始驗傷及拍攝傷勢,直至檢查表面傷後,2警要求被告先後除掉上衣、面褲、內褲作檢查,被告表示下體沒受傷,不需要除內褲檢查,但警方堅持全裸檢查。

1225 DW1作供完畢 暫時休庭

——————

1232 再開庭

📌傳召DW2温家榮大律師
當晚在被告受暴力對待後,接見被告,會面中紀錄部分被告被打經過,為被告之傷勢影相,提出要求送院,並在其後作出正式投訴。

——————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1430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11/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的特別事實項陳詞,但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就以下例事項再作跟進。

- 裁判官認為辯方將部分一般事項的陳詞放到特別事項陳詞中,希望辯方刪除相關部分。
- 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就庭上邊啲證人睇過邊啲證物及片段作一份雙方同意的例表。
- 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就對方陳詞邊啲同意邊啲對作回應。

案件押後至3月31日續審,期間控辯方需於2月24日及3月10日前提交進一步陳詞。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0921旺角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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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曾於上年2020年作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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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暴,酷刑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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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5庭是其中一個十分十分十分細嘅庭,大約8-10個位

但.......現時仲有超過一半位置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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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申請2項保釋條件更改

裁判官提出數項疑問,望辯方索取指示,一併回答

裁判官重申法庭所訂立的保釋條件均是嚴謹,不會輕易更改

控方原則上不反對更改,但法庭認為可以加以阻撓及留難,而非雙方同意即可

暫時休庭半小時,1030開庭

1038開庭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被拒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辯方需要提出更多資料,以說服法庭。

案件將於2021年6月28日再次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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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er.....劉綺雲認為intern係可以同FYP同期一齊做.......仲有好多同intern有關嘅常識問題,劉綺雲都唔知嘅。潘敏琦話啲官唔係住喺象牙塔,究竟係劉綺雲做唔到潘敏琦要求,定潘敏琦講緊大話,官係真係住喺象牙塔度呢?

直播員再按:
呢幾日好多人share 6月9日的圖

2年了,原來叫人聽庭,聲援,都2年了
人只會愈黎愈少
入去嘅入去,走嘅走
就連聲援嘅人都愈黎愈少
可唔可以陪我地都一齊行多陣
我地其實都會想有人一齊
而唔係等大家嘅電話「叮」一聲
先記得

-------今早眼見庭空有感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0921旺角 [13/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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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曾於上年2020年作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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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暴,酷刑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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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命case

重溫上回6月10日 被告大律師 (由於郭憬憲大律師撞期由徒弟上庭)替被告申請2項保釋條件更改,裁判官提出數項疑問。裁判官重申法庭所訂立的保釋條件均是嚴謹,不會輕易更改。控方原則上不反對更改,但法庭認為可以加以阻撓及留難,而非雙方同意即可。保釋條件更改申請終被裁判官拒絕。辯方如欲更改需要提出更多資料,以說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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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被告不再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裁判官留意到辯方在1月29日之特別事項書面陳詞有段落未修改獲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確認可刪除。劉綺雲裁判官表示今日只是提堂處理特別事項陳詞,明早才繼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6月30日 930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再訊。辯方律師表示明天沒有辯方案情,裁判官亦透露下午1530有事要提早完庭,如需要有可能下午提早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21旺角
#審訊 [15/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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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長命case,下次卒之裁決

📌控辯已經就一般事項呈交書面陳詞,控方沒有補充。辯方郭大狀回覆裁判官查問並重申:
-如被告背囊有行山杖,玻璃樽及鎚仔等,PW2撲跌被告時不可能感覺不到有硬物,故可推論袋內沒有所指物品
-玻璃樽並不存在背囊內,否則撲跌被告時會打爛
-處理證物警員兒嬉,案中證物主要靠黃色標籤辨識,然而本案部份證物欠缺標籤,有一證物標籤又由有簽名變做冇簽名,證物警員也解釋不到!

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作裁決。期間被告除醫療需要有兩天可外出,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裁決 #0921旺角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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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曾於上年2020年作審訊,如想了解本案請在搜尋打 #0921旺角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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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暴,酷刑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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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理由:

裁判官只為案情作簡短交代,不會詳述。
辯方主要爭議為插贓嫁禍(所有指控物品並不屬於被告),口供自願性(酷刑指控),及控方證人質素。

裁判官採納交替程序以處理口供自願性。

1500 裁判官讀出案情簡要

1526 裁判官讀完案情簡要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口供呈堂性及酷刑對待)作裁斷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二至七是誠實可靠,證供合情合理,辯方證人不可靠亦不可信,如果被警員粗暴對待,若被告是心存恐懼,劉綺雲難以致信佢會在拍照時會問警員能否不戴「裝備」。裁判官仍舉出大量例子,並以主觀感受去詮釋。例如,若真有被全裸搜身或拍照,其身心受創必然大於眼部受傷,故無可能當時不向律師披露。被告解釋唔知可以投訴,劉綺雲亦表示難以理解。

劉綺雲認為沒有任何陳詞或證供令控方案情存疑。簡而言之,警員所做的一切均合情合理,警員證供之間互相支持,所以可信。即使片段不清晰,亦不會令證人證供存疑,也不會提升辯方案情的說法。由於時間流逝,警員對部分細節(被告有眼部受傷)表示唔記得,亦係可理解的。劉綺雲認為眼睛可張開,能站直,傷勢便不嚴重,是相對輕微。劉綺雲亦裁定被告的傷勢係合乎常理,牠沒有理由懷疑控方證人證供。故劉綺雲肯定被告並沒有受到酷刑對待,劉綺雲亦肯定證供及證據均是自願錄取,拍攝及檢取。

劉綺雲認為所有控方證人已如實中肯交代,沒有重要分歧,辯方亦無法有任何陳詞,能動搖控方案情。例如,辯方指控證人在制服被告時沒有感覺到有硬物,劉綺雲認為證人專注制服被告,沒有感覺硬物係「一啲都唔出奇」,而且,袋中物品是可移動的,玻璃瓶沒有受損亦是合乎情理。

劉綺雲看不到任何理由要質疑證物鏈。

有關為何被告電話內出現10月2日的訊息,劉綺雲認為證人有相關資歴去處理及擷取資料,而作供時只是無法解釋為何出現該信息,而非不能解釋,不會令其作供存疑。

劉綺雲裁定袋中物品全屬被告,亦知道袋中物品,而無爭議汽油彈為攻擊性武器。劉綺雲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成功。

速報:罪名成立❗️❗️

郭憬憲呈上一系列求情信,劉綺雲指示控辯雙方若有任何案例須於2021年10月19日前提交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作判刑,其間索取勞教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

按:親友激動痛哭,被告相對坦然,入還押室前仍支持家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21旺角 #判刑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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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曾於上年2020年作審訊,如想了解本案請在搜尋打 #0921旺角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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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暴,酷刑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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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郭狀採納已提交案例(翁偉成、馬子樂、程德俊及梁澤謙)及書面陳詞並指勞教中心報告正面,希望按建議判處勞教中心,控方表示也查過案例,知道有類似案件原判感化後改為更生中心,對勞教判決沒有特別指示。裁判官立即表示對辯方書面陳詞引用案例從剪報新聞提及案情資料有保留,雖然控方代表表明已索取足夠指示,裁判官堅持要求控方再問律政署取清楚指示。

📌控方同檢控官溝通後提供2單上訴案例予法庭參考
1)CACC96/2020 第一條控罪同本案相同涉管有汽油彈原判1年8個月,笫二條縱火罪判刑4年
2) CACC97/2020 管有汽油彈,士巴拿、布碎等,控罪為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認罪後判2年8個月
兩宗案上訴最終均被駁回,維持原判刑期。

辯方指上述兩案情節較本案嚴重才在區域法院處理,而且對25歳以下被告沒有參考性,重申本案判刑以勞教中心較為合適。

休庭後裁判官提問控方立場,控方數次表示立場是呈上2案例待法庭最終決定。裁判官不滿意回覆,最終反問是否想說辯方提供案例情節並非從正式判決書下載,會叫法庭不用作參考?控方律師回答「係」。裁判官表示即只參考辯方提供之案例編號、案件日期、涉及物品及控罪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13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在審訊後定罪,玻璃樽口有布碎及有電油味,具有大殺傷力,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可以引起嚴重傷亡後果。雖然被告案發時22歲,但建議之勞教中心判刑不可反映其罪行嚴重性,法庭需要判處即時監禁以作阻嚇,雖然辯方求情提及保釋條件嚴格包括宵禁影響上堂,但條件是被告自己提出應早已預期,因此不可構成減刑因素。本席量刑起點以14個月計算,考慮初犯作扣減一個月,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判處即時監禁1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