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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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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23上水

黃(62)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2)、(3) 及 63(1)條)

案情:被指於3月23日在上水警察已婚宿舍外罔顧他人財產受到損壞而縱火破壞屬於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

無保釋申請,‼️期間還押‼️

押後至6月26日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裁判官
#20200323上水 #縱火 #提堂

1009 開庭。

新增控罪2、3,辯方不反對。
控罪1:2020年3月23日有意圖縱火,於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損毀2私家車。
控罪2: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1把鋤頭。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1011 退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3上水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62) ‼️已還押近5個月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3)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背景:
案件在3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被控1項縱火罪(即控罪(1))。被告當日沒有保釋申請, #黃雅茵裁判官 將被告還押監房候訊。其後在7月31日,被告被押至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申請加控控罪(2)及(3),獲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批准。被告仍無保釋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今日審理。

控方已準備好處理答辯,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
辯方指被告正申請法援,希望押後案件。
法庭表示已收到法援署文件。

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1430在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監房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3上水 #提訊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3)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背景:
案件在3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被控1項縱火罪(即控罪(1))。被告當日沒有保釋申請, #黃雅茵裁判官 將被告還押監房候訊。其後在7月31日,被告被押至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申請加控控罪(2)及(3),獲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批准。
https://t.me/northstation/36051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法律意見關於答辯,未出信給控方,未收到CCTV

無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全叔精神正常,亦需助聽器🥺不過有揮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7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①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待辯方索取法律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黃 (62) 🛑已還押逾11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①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被告打算承認全部控罪‼️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2日 11: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及求情。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 (62) 🛑已還押逾12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縱火 有意圖而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3枚汽油彈,其中2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
辯方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控方修改控罪(3)詳情,僅更改手文之誤。

控方案情:

控罪(1):
於2020年3月23日,控方證人PW1 警員17805 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進行反縱火巡邏。
0140 PW1於吉祥街花園埋伏,看見被告踏單車經過。
0143 CCTV 看見被告踏單車往警察宿舍方向前進,被告往案發地點前進,並用鐵線捆綁宿舍鐵閘。
被告向宿舍投擲3枚汽油彈,2枚爆開1枚沒有,因此可見現場有2次火光。被告在西閘外縱火,宿舍內1 部私家車被火損毀,之後被告往單車徑方向逃去。
控方證人PW2 警員58105看見被告向宿舍投擲汽油彈,但不能追捕因為宿舍鐵閘被鐵線捆綁。
控方證人PW3 警員24967 在宿舍外巡邏,收到CALL 因此往宿舍方向前進。PW3制服被告,被告當時戴白色口罩及鴨舌帽,左手戴著勞工手套,右手有火光。另外一隻被扔走的勞工手套在行單車徑旁的坑渠尋獲,亦被驗出有微量甲烷成分。於被告的單車上亦首獲一樽透明液體,檢驗後發現有120%的甲烷成分。而沒有爆破的汽油彈,灰燼及透明膠樽亦驗出微量甲烷成分。
被告在警誡中承認自己的行為。

控罪(2)(3):
被告的單車停泊於宿舍外,於單車上搜獲鋤頭及一樽載有通渠水的透明液體。檢驗後發現是鹽酸,有26% 的濃度,可以燒傷皮膚。

控方呈上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CCTV片段及鋤頭實物,以協助法庭透過以下6方面決定量刑標準。

1. 被告踏單車到現場,可見有預謀。
2. 被告使用鐵線捆綁鐵閘
3. 影片可見被告投擲3枚汽油彈
4. 現場的燃燒情況及其嚴重性
5. 片段顯示被告有戴帽,遮擋容貌,以圖隱藏身份,令偵查及追捕更困難。
6. 鐵閘被捆綁,令警員開啟變得困難。根據片段看見開閘時間需時30秒。

📌有關控罪(3)的鋤頭
1. 控方呈上鋤頭,有手柄,長23厘米,連接1個鐵器,有2邊,1邊係鋤頭型形狀,另1邊為叉子的形態。鋤頭並沒有開鋒,尖端闊6厘米,長9厘米。叉子位呈現3叉狀態。

📌有關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CCTV片段
1. 17號鏡頭。鏡頭拍攝單車徑的情況,看見被告踏單車出現
2. 17號鏡頭。相反方向。被告在單車徑踏單車往警察宿舍方向
3. 西閘1號鏡頭。鐵閘的光源位置,被告走到西閘門前,有用鐵線捆綁西閘的行為。
4. 5號鏡頭。被告鐵線捆綁西閘的行為,向鏡頭遠離並進行點火及投擲3枚汽油彈,之後逃離現場。現場仍然繼續有火光,燃燒時間大約為12分鐘。被告於01:45:34開始投擲第1枚汽油彈。
5. 14號鏡頭。宿舍內鏡頭拍攝被告捆綁西閘的行為,並向鏡頭左方移動。片段可見最右邊的私家車,白色AUDI A5,即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被火損毀。
6. 18.1號鏡頭,鏡頭拍攝宿舍內的停車場。鏡頭右方的黑影是控方證人,看見有汽油彈所以嘗試追截。
片段顯示該白色私家車車頂及地上亦冒出火光。
7. 14號鏡頭,宿舍內鏡頭。看見2位警員不能打開鐵閘,需要第3名警員協助搖開鐵閘,令開閘時間需時30秒。
8. 18.1鏡頭,宿舍內警員用滅火筒撲滅火種,燃燒了2分鐘。

官:希望了解火種與民居的距離。
控:見到火種旁邊已經有民居
官:貼地少少嘅方法,例如幾多號室。
控:我呈上相簿供法庭參考。
官:你自己消化咗先
控:最接近為1樓,火種距離民居5-10米
官:風險程度要知有咩人可以住先可以判定。會唔會有老人家居住?
控:唔會
官:有機會有小朋友?
控:有

📌有關各呈上相片的內容
1. 相片顯示燃燒範圍面積
宿舍內火種燃燒範圍的位置約1米x 3米
宿舍外火種燃燒範圍的位置約1米x1米
內外共1米x 4米的面積

2. 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 損毀情況
控方希望申請賠償令 $5000
警員於車房磨走薰黑的部分及補油,共需$5000.

控方會以有指導性的案件以協助法庭量刑

📌控方呈上案例
2宗判刑覆核的案件
[1]SWS p.704 第20段Part E1
縱火極為嚴重,可判處終生監禁。
上訴法院並沒有判刑指引,應根據案情進行判刑

[2]CWC 案中,被告因為縱火罪(60(1))被判處4-5年監禁。本案的被告為有意圖而縱火(60(2))比(60(1))更為嚴重,因此法庭判刑應考慮阻嚇性。
根據Part H, 法庭考慮縱火罪判刑時應考慮犯案人的動機、所導致的財產損失、所導致的人命傷亡、潛在風險及事件屬單一或大型計劃。

案件裁決書P.710 Part G2
(2)條比(1)條更為嚴重,(2)為有意圖。上訴庭認為香港地方擠迫,人迫人,縱火導致嚴重人生傷害,必須要嚴厲打擊。基於公眾考慮,法庭需要嚴厲判刑,否則會對公眾造成嚴重威脅,建議判處即時監禁。而且縱火案多樣多式,法庭應根據案情而決定量刑起點,因此上訴庭認為不適合設定量刑標準。

當天上訴庭直播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3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39

控方總結:
1. 縱火罪判刑需要具阻嚇性
2. 年青不是減刑的因素
第60(1)條根據案例判刑已經4-5年,因此第60(2)條應該判處更重的刑罰。

📌辯方陳詞
被告品格良好。因為社會事件,被告受壓,情緒受到困擾。被告於求情信內指出犯案前後受到新聞的影響,看見警員與年輕人的衝突,令自己受情況及壓力,一時衝動作出此案件。
呈上各封求情信:
1. 2名女兒:父親關心時事,受到新聞的影響,導致壓力大而失眠。
2. 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被告非常關心香港的未來,關心下一代的成長環境,同情他們。
3. 沙田區議員:被告於獄中特別關心及緊張年輕的囚友。

被告於還押期間接受心理輔導,心理狀態亦有所改善。
被告同意亦接納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承諾不會在以任何暴力行為達致公義的目的。

2. 被告人的態度及悔意
被告被警員截停後,在警誡下亦即時作出招認。於第一次提堂已經沒有保釋申請,可見被告願意接納自己的過錯。
就鎖上鐵閘的事件,被告希望阻止追捕。根據錄影片段,被告鎖閘前有行返過去睇更亭有冇人,見到冇人才鎖上鐵閘。
就宿舍與火種的距離,辯方不能接納,因為控方沒有相關資料。辯方只會接納該地點為宿舍範圍。

就SWS案例而言,並不能直接比較(60(1))與(60(2))的,需要視乎案情而言。

官:1個係財產,1個係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法庭會根據量刑3部曲,1控罪性質,2犯案情節,3同期分期,去決定判刑。

辯方呈上第2部分案例,希望法庭判處約4-5年監禁。
1. DCCC161/2020 鄺文浚
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
2. DCCC890/2019莊鑫淼
量刑起點為 4年

法官提供給控辯雙方的案例[3]:
CACC96/2020姚少康
當日直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4

法庭希望控方以書面於案情中描述各片段及武器等詳情,以方便法庭了解。
控方於庭上不斷表示抱歉。

法官希望給予時間控辯雙方參考剛剛提供的案例,休庭至1430 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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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SJ v SWS [2020] HKCA 788
[2] 15 歲少年掟汽油彈原判 3 年感化 律政司覆核成功 還柙三周候判
[3] HKSAR Respondent v YIU SIU HONG [2020] HKCA 1087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 (62) 🛑已還押逾12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縱火 有意圖而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3枚汽油彈,其中2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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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內容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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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
控方同意姚少康一案的法律原則,指上訴庭的案例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認為法庭可以考慮參考該案的判刑,判詞內提及的縱火案件平均判處4至6年監禁。

辯方陳詞
辯方對姚少康案的法律原則沒有爭議
辯方指判詞第50段講到縱火罪是嚴重罪行,尤其香港是人煙稠密的城巿,51段講到如沒有實際人命傷亡,法庭一般判處四至六年監禁。

辯方指姚少康案其中一個關注點是該案中涉及公眾集會或遊行,在判詞15段中講述當時的案發情況,當時有幾百人聚集,有幾十人在路障的旁邊,有幾名警員在現場見到姚少康手持打火機和汽油彈,之後姚就被警員拘捕,並作出招認。辯方認為在姚少康案中,現場有數百人聚集,示威者的情緒較高漲,他的行為有機會激使其他人破壞秩序,令當時的場面更加暴力,引發人命傷亡的機會比本案更加大。而他附近有一堆路障,他的行為可引致猛烈的火勢,造成嚴重的財物損壞或人命傷亡,比起本案更為嚴重

辯方指判詞16段描述姚少康是故意阻礙執行職務的警員,以當時的示威狀況,他的行為會令公眾秩序更加危險;而本案則不存在上述情況,本案不涉及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另外正如51段所講,如無造成人命傷亡,一般判處四至六年監禁,辯方認為本案會導致有人命傷亡的風險較低,辯方同意被告在住宅附近犯案有一定的風險,但法庭可考慮,根據被告人的說法,他當時有特意望過更亭有沒有人,可見被告人無意製造人命傷亡。

法官打斷辯方發言,稱:「其實冇災難係好彩,佢望過冇人啫,望得又有幾遠,不理性之中有理性,我好難拿捏,即係佢係火嘅主人,係咪佢可以控制啲火呀。」
又謂:「一個理性嘅人又有冇諗過,裏面可能有老人家有細路,所以話宜個案例唔應該同英國樞密院案例比,英國嘅民居冇香港咁接近。」

辯方指雖然在姚少康一案中涉案的汽油彈並沒有爆開,但辯方提出在dccc333/2020 判詞的第8頁第22段,指在法律上企圖犯案和實質犯案,罪責上並沒有分別,辯方指汽油彈不穩定、難以操控.......
法官再次打斷辯方,他指辯方一開頭的說法是指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人命傷亡的風險較低,現時的說法是汽油彈不穩定難以操縱,質疑辯方的說法自相矛盾,又好似不能支持他的主旨,再者該案只說明唔能夠以企圖犯案作為減刑理由。

辯方再指被告有望過看更亭當時有沒有人在內,並非如姚少康般明知以及眼見有幾十人在路障旁邊而企圖縱火

法官稱:「理性嘅人會覺得嗰度係民居,有細路,汽油彈掟到車都有可能會爆炸。」

辯方續指本案的案發現場並非在示威或混亂的場地,亦沒有涉及阻礙警務人員執法

法官反駁:「宜個唔止係警員,波及埋屋企人,中國有句說話係禍不及妻兒,佢自己都有兩個女。」

辯方稱,被告人有提及過,當時正門並沒有被他封鎖,若然發生火災,其他人可從正門逃生,而且被被告人鎖上的西閘是汽車出入口。

法官反駁:「宜啲係歪理定道理,即係我話鎖左西閘,冇鎖東閘就唔會阻礙到人逃生?」 法官表示客觀而言被告人的行為有機會阻礙他人逃生。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他呈上的有關60(2)條的案例,當中沒有涉及人命傷亡的案例一般判處四至六年,而本案與姚少康案不同,不至於是最嚴重的縱火案件,希望法庭可採納四年監禁。就其餘兩項控罪,辯方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希望法庭可判處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案件押後至明天 2021年4月13日 1000 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全叔精神不錯)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323上水 🔥#判刑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① 有意圖而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3枚汽油彈,其中2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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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 宣讀判詞前,法官釐清辯方昨天部分陳詞:
① 被告案發時62 歲,今年63 歲。
② 於還押期間,被告以過來人的經歷勸勉及開解獄中的年輕人,鼓勵他們要積極面對前路並珍惜青春及家人,不要再犯案。

📌 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了3 項控罪。

讀出同意案情,見昨天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4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53

🧷 被告的背景
被告現時63歲,屬於土身土長的香港人。被告有2名女兒及1位有長期病患的妻子,是一位好丈夫及好父親。被告於還押期間曾主動尋求心理輔導以疏導情緒。被告亦勇於承擔過錯,坦白承認控罪。

🧷 辯方曾引姚少康一案作案例
該案為向警員投擲汽油彈,案件在馬路上發生,#胡雅文法官 訂下6年量刑基準。而社運下的縱火案件判刑刑期已上調,以達阻嚇作用。
但就本案而言,被告向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有2枚汽油彈爆破,其中1枚更撃中載有汽油的私家車。而且案發接近民居,相比起在馬路的危險性更高。

🧷 引案例 SWS [2020] HKCA788
指出上訴庭沒有就縱火案件定下量刑指引,但作出判刑時應考慮案發背景及環境、以及犯案人的動機。
考慮到被告於案發時所攜帶的腐蝕性液體、鋤頭的大小及形狀,以及被告當時的衣着及實際行為,認為被告早有預謀。
法官又指考慮到本案就近的宿舍單位只有5-10 米,如需為案件評估高、中、低的等級,本案風險系數屬中等。

🧷 舉出多宗與社運相關的縱火案例
綜合多個案例,主流建議縱火案一般以5 年判刑刑期為基準。一致認同縱火案的判刑需具阻嚇性,而且需要保護公眾免受傷害。

🧷 判刑準則
1. 案發時屬於凌晨時分,被告成功投擲了3 枚汽油彈,宿舍內的居民已熟睡,警覺性較低。
2. 縱火案的嚴重程度高,有機會引致毁容及植皮等身心受到傷害。
3. 警察宿舍有警員的家人及兒女居住,被告的行為有機會令到無辜市民受到傷害。鐵絲網亦必增加逃生的難度。
4. 正所謂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被告不應將對警員的情緒,發洩在他人身上。
5. 汽油彈擊中了一輛私家車,私家車有機會釀成爆炸,風險更高。
6. 被告同時管有腐蝕性物品及攻擊性武器。
7. 被告的行為直接衝擊法治。

📌 判處刑期:
控罪(1) : 量刑起點為5年半監禁,求情因素後下降至5年3個月,被告年事已高,認罪扣減1/3,判處42個月監禁。
控罪(2) : 量刑起點為15.5個月,認罪扣減1/3, 判處10個月監禁。
控罪(3) : 法官表示曾觀察該鋤頭,幸而警員在追捕期間沒有以之威脅。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判處6個月監禁。

總刑期:考慮案件的連貫性及重疊性,所有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監禁‼️‼️

被告須於14天內繳付私家車維修費$5000。

#李慶年法官 為被告計算大約實質刑期後,勸勉被告:「希望你就過來人身份勸勉吓年青人,尤其你有孫仔架嘛,希望你可以珍惜。」

(按:開庭前,全叔一直看著到場旁聽的外孫🥺🥺)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判刑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罪名成立🔴
詳情按此
———————————

上庭裁決理由

【補充求情內容】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補充指被告人現為大學二年級生,長時間的監禁阻礙他希望成為記者的夢想。此案審訊原定於本年一月進行,但因疫情原故延遲至七月,被告定罪時剛滿21歲,如若早一些進行審訊,有機會能以其他非監禁形式的方法處理。

明白控罪嚴重,但被告人的案件嚴重性比辯方援引的案例輕;親人有到場支持,有良好家庭背景,相信亦會幫助到被告人更生。被告亦將面對不短的刑期,希望法庭能以較案例低的刑期作此案量刑基準。

【背景及判刑理由】

被告人於2000年出生,21歲,現為大學生。求情內容指他學習態度積極、為人成熟、照顧別人;從高中起立志成為記者,亦成功入讀大學傳理系。辯方亦有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親友、老師及區議員。

由辯方援引的反修例社會事件時與縱火相關的案例(#20200323上水 黃、#1014旺角 林、#1020旺角 鄺 ),辯方在陳詞中指這三案例亦比此案嚴重,包括在向警員及警車投擲。辯方指此案件是在電光火石間發生,被告的目的只是為了暫緩警方的行動而把汽油彈擲地,但非攻擊警方。此舉為一次性行為,其個人物品亦沒有能夠再製造汽油彈的原材料;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亦沒有損壞他人財產。

李官引述另一案例(SWS),此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是非常嚴重罪行,比摧毀或損壞財產的控罪60(1)嚴重,最高可囚終身。香港需有較重及具阻嚇性的刑罰。香港人煙稠密,縱火有嚴重後果,必需有嚴厲的刑罰以顯示其阻嚇性。上訴庭指縱火案不宜有定罪指引,但一般應判處四至五年監禁,亦需就實際情況作出調整。

他續指案例有相似的地方,但亦不能直接作機械式比較。在三案例中,原審法官有其量刑基準,再就被告人的背景作扣減。李官是次會參考已作扣減的刑期(即四年九個月至五年半)作參考的量刑基準。

李官不認同辯方所指因審訊被押後而令被告的判刑選擇減少的說法。儘管被告可能未滿21歲,但亦有機會因案情嚴重而不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事發地點為70米的窄後巷,後巷內有多名市民及警員,亦有擺放修路工具。易燃液體玻璃樽是危險物品,汽油彈本質不穩,遭濺起玻璃樽碎亦是很危險。幸運的是玻璃樽沒有爆破,但漏出的易燃液體即時起火;當時PW2立即發了兩枚橡膠子彈,可見情況危急。而截圖20亦顯示在後巷裡示威者及警員中間,有一名女店員在中間的凹位躲避。辯方指被告不是意圖攻擊,而是為暫緩警員行動,但投擲汽油彈這方法亦是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當時警民對峙的氣氛緊張,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發風險,令杜老誌道的情況惡化。

李官接受辯方所指被告只屬個人及一次性的行為,投擲目標為地面,案件中無人受傷、破壞不大;被告案發時只有19歲,有良好家庭背景,是一名大學生。

🔴李官以五年為量刑基準,因被告良好背景 及 於審訊中承認部分控方案情,減省了法庭時間,作三個月酌情扣減,他表示這已是本席最寬大的處理🔴

‼️總刑期:四年九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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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1. #20200323上水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2. #1014旺角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3. #1020旺角
i)判刑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