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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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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2/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播放警方當晚現場所錄影的片段及繼續主問PW3男督察吳鎮東(音)

午膳前,PW3男督察吳鎮東(音)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3月3日1000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0922旺角 #審訊[3/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案情完結,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4日1000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0922旺角 #審訊[4/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005開庭

控辯雙方表示會在3月8日1430進行口頭結案陳詞及回應對方陳詞。亦會在同日1100將會把書面陳詞存檔法庭。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反對PW3和被告的聲稱對話呈堂)

📌辯方主問
不爭議於2019年9月22日約2330,被告在某私家車上,該車被警察截停,之後行去維景酒店旁邊行人路踎低。

我當時坐在後排中間,警察在車門鎖上的情況下叫解鎖,車門解鎖後就直接開門扯我落車。我在左邊車門落車,當時我左手邊亦有乘客, 但睇唔到佢落車的情況。警員扯我左上臂及頸後衣服,扯我落車,但我不認得係邊個警員。落車後,警員叫我哋踎低,雙手擺頭。踎低之前,有警員用咆哮語氣問「係咪你放火」,問咗三四次,我好驚所以冇回應。有一名警員拉開佢叫佢冷靜,之後我就踎低左。咆哮的警員和拉我落車的警員不同,但都唔認得係邊個。踎了一段時間,有警員向我搜身,但控方所指PW3吳振東向我問話的情節冇發生過。不爭議的是在現場,吳振東沒有向被告警誡,拘捕警員PC25085亦沒有警誡,在場沒有任何警員向被告警誡。

9月23日0121-0325在長沙灣警署做了一份錄影會面紀錄,負責人是偵緝警員13738,他向我警誡,我回答「我冇嘢講」。會面中警員提及拘捕現場的事情,亦提及搜身,但沒有提及吳振東和我對話的事情。會面中問了七條問題,我全部回答「唔想答」。之後在警署獲得擔保。整個過程中,沒有看過我和吳振東對話的文字紀錄。

📌控方盤問
控:你坐後排中間,點解見唔到左邊乘客的落車情況?
D:因為架車冇開燈,現場好少街燈,環境好暗所以見唔到
控:自己行落車同畀人扯落車分別好大㗎喎
D:佢好近車門,分別應該唔大。而且我當時好緊張,個腦諗緊嘢,冇留意呢件事
控:點解緊張?
D:我個人本身就好易緊張
控:你右手邊嘅人呢,落咗車未?
D:冇留意,因為當時係夜晚十一點幾,好暗
控:你之後再有冇同扯你落車嘅警員有接觸?
D:之後有好多警察嚟咗,唔知有冇接觸
控:你點知道向你咆哮嘅警員唔係扯你落車嗰個警員?
D:佢哋把聲唔同,叫我「落車」係一把聲,講「係咪你放火」係另一把聲
控:即係敲車門叫你落車嘅就係請你果個人
D:唔肯定,因為有好多把聲叫落車
控:你落車後,附近有冇人畀警察扯落車或者壓低咗?
D:有
控:係乘客定司機?
D:唔清楚,因為當時太暗,我見唔到佢哋個樣
控:由你落車之後到去到牆邊企好,中間發生咗咩事?
D:我畀人扯落車仆咗喺地,起番身,有人示意我哋行埋牆邊,我行緊嗰陣有個人衝埋嚟問「係咪你放火」三四次,之後有另一警員拉開佢叫佢冷靜啲,另一位女警就叫我踎低,雙手擺頭。
控:佢有冇向其他人查問「係咪你放火」?
D:冇留意
控:你仆低有冇受傷?
D:冇
控:你覺得畀人扯落車應該係不恰當行為啦,咁你有冇投訴/向值日官投訴/向警察投訴科投訴/第一日上庭時投訴?
D:冇
控:你冇回應「係咪你放火」,有警員叫佢冷靜啲之後,你有冇再受到任何威嚇
D:冇
控:即係只係得你落車之後嗰次
D:佢問咗三四次先有警員叫佢冷靜
控:庭上播放過拘捕片段P33,女警看守你,男警處理證物,兩名警員語氣態度都係客氣
D:我唔認同
控:你行埋牆後,PW3冇向你查問
D:冇
控:冇任何警員向你查問
D:係
控:由你落車後到警員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你宣佈拘捕都冇警員向你查問
D:係

控:向你指出控方案情;你落車時並沒有受到武力對待,在現場查問關於案件問題時亦沒有受暴力對待。你在牆邊時,PW3有查問點解你走上呢架車,你答「我喺出面屌完警察,驚咪走囉」,回答係你自願作出
D:不同意

法官:吳振東有冇接觸過你哋?
D:扯我落車、搜袋、問我係咪放火嘅警員都唔係佢。之後我望住牆,都唔知有冇人講過嘢。
法官:吳振東喺唔喺現場?
D:唔知

控:點解你咁肯定PW3唔係上述任何人?
D:你話佢好有禮貌咁問答,但成個過程中都冇人有禮貌
控:你有冇時間觀察在場警員?
D:冇,因為環境太暗。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0922旺角 #審訊[4/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辯雙方已就特別事項提交書面陳詞,於庭上只提及陳詞重點。

📌控方陳詞要點
1. PW3有在記事冊記錄查問內容,只是沒有複讀給被告。被告作出口頭招認時,沒有指控受威嚇和武力對待。
2. 雖然PW3沒有警誡,該問題只是初步查問,問佢點解喺架車度,回答與控罪無關,即使接納呈堂亦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辯方陳詞要點
1. 辯方沒有舉證責任,控方要反駁辯方的指控,控方可以就指控要求更多的詳情,但辯方沒有收到此要求。
2. PW3的證供難以令人滿意,回答反覆,問及有冇警員將被告拉落車,佢一時答有一時答冇,一時答見到一時答見唔到,不能排除被告下車時被威嚇的可能性
3. 被告沒有就事件投訴與案件無關
4. 查問內容沒有書面記錄讓被告回覆及確認,沒有機會回應,對被告造成不公。錄影會面時被告被警誡後選擇不回答問題,代表被告被PW3查問時,如果被告知權利,亦會選擇不回答。警察規則中亦沒有初步查問的說法,只要警員有合理懷疑,就應該要向被告警誡。因此該回答已對被告造成不公。
5. PW3對記事冊的記錄形容只是大概複述,只有粗口是準確。那麼被告的口頭招認內容是什麼,法庭完全掌握唔到,所以不能採納該回應。

明早1000同庭續審,宣佈特別事項裁決。辯方表示被告就一般事項很大機會不作供,就算有亦會很簡短,明天一定可以完結辯方案情。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5/5]
#0922旺角

蕭(26)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法庭批准控方就被告面對的控罪4的案情作出修改,修改詳情見上文。

📌就特別事項的裁決:
-法庭裁定被告人與PW3的聲稱對話可以呈堂

📌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所有控罪的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案件會在3月8日14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6/5]
👤蕭(26) #0922旺角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結案陳詞的補充:

🧷辨認方面的證據:

控方表示在已呈上法庭的截圖中,雖然非每張截圖皆可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身在現場,但當考慮所有截圖時,能環環相扣的證明被告身在現場。

在回應白色衣物的疑點上,控方表示有很多可能性造成反光,例如催淚煙,傳媒相機的閃光燈及被告掛有的頸鍊。

在回應黑面巾的疑點上,控方承認不知道在截查被告時搜不出面巾的原因,但表示在上述證據下,這疑點不足以令法庭對證明被告身在現場造成影響。

在回應褸扣、鞋肘和背包的字樣和商標的疑點上,控方表示有部分截圖能較清晰顯示上述特徵,有部分截圖不能清晰顯示上述特徵只是受角度和方向影響。

🧷被告使用雷射筆是用作傷人:

控方承認在舉證控罪4時是依賴環境證據,即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被告被捕的位置與暴動現場相近、被告當時身穿的衣服及防護性物品。以證明被告有一定程度及與其他人有共同犯罪計劃下參與暴動活動,加上貼在雷射筆表面的貼紙顯示雷射筆可用作傷人,以推論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是用作傷人。

📌辯方結案陳詞的補充:

🧷辨認方面的證據:

辯方指出若法庭單靠沒有特別特徴的衣著辨認被告,是非常危險的,因有很多身穿相似衣著的人出現在現場中。

在白色衣物的疑點上,辯方認為有很多可能性,例如是那人同時身穿黑色及白色的衣服。辯方另指出有近100張截圖有上述控方指的「反光」情況,以及那條深色幼項鍊可以造成如此多的「反光」,可能性是很低的。

在黑面巾的疑點上,辯方認為此不能被搜出已是一個不穩固的疑點,加上其他疑點包括褸扣、鞋肘和背包的字樣和商標的疑點,已為法庭帶來辨認上的嚴重困難,亦難以判斷證據顯示中在不同時段及不同地點所示女子是否同一人及是否是被告。

🧷被告使用雷射筆是用作傷人?

辯方即使認同貼在雷射筆表面的貼紙顯示雷射筆可用作傷人,但當中的字卻十分細小及模棱兩可,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是看見及明白貼紙當中的內容;當中亦有可能是貼紙帶有誤導及錯誤的成份,因此希望法庭把貼紙給予較低比重。

此外,警員在作供時表示有人使用綠色雷射筆照向警署,此外亦有人向四周胡亂照射,可見當中的人的目標可能不是警署及警員,而是有其他原因的。此外,警員在作供時強調看不見藍色雷射筆,只看見綠色雷射筆及藍色電筒所發射的光束。

還有,即使被告曾責罵警員及出現在示威現場,並不代表她有以圖使用雷射筆傷人;在考慮裝束及裝備時,被告所攜帶的裝備是防禦性質的,並沒有攜帶具攻擊性的武器。

在考慮口頭招認時,辯方認為此招認的質素不佳,不能指出被告有責罵警員外的其他行為,故希望法庭給此較低比重。
==============
法庭暫訂於2021年3月25日1000就本案作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蕭(26) #0922旺角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
裁決撮要:

法庭接納PW6就辨認被告的證供,加上在反覆觀看片段,截圖和相片後,肯定被告就是參與暴動和縱火的人,故裁定控罪1至3罪名成立

而由於法庭未能肯定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唯一意圖是傷人,故裁定控罪4罪名不成立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4月14日1000進行判刑,期間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486&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蕭(26) #0922旺角
🛑已還押20天🛑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及審訊內容索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7
==============
辯方求情:

被告由關恆芬大律師代表。

📌背景:

辯方不再向法庭重覆求情大網,但仍希望指被告當時或許受自身精神和情緒問題影響判斷力,一時衝動而犯案。此外亦有24封的求情信指被告具有良好背景和有專業技能,閒時也會參與義工服務。

📌案情:

辯方認為本案比起其他暴動案件並非最嚴重的,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計劃和組織地參與本案暴動;也沒有證據顯示本案涉及大規模暴力;現場氣氛也較平靜,警方可在路面上移動,當警方驅散人群時示威者已以流水式方式離開現場;現場也沒有警民衝突及對侍,也沒有警員受傷;是次暴動是非暴力,破壞程度也較低;被告人當時也沒有帶任何武器和縱火工具。

辯方指被告2次的縱火均是在同一馬路中央進行,但沒有造成嚴重破壞,火種也很快被消防員熄滅。

📌案例:

辯方向法庭呈交了與本案相關的案例,即CACC113/2018和CACC130/2017案,希望法庭可參考2案並以監禁4年3個月至5年作為3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辯方指在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她由於情緒及精神方面出現問題而覆診,或許影響到自身判斷的能力。辯方指她亦已對本案所作的行為感到後悔,希望法庭輕判,讓她早日貢獻社會,照顧家人,以對社會和家人負責。由被告人的僱主、親人、朋友等所撰寫的24封求情信中指被告人是有愛心、樂於助人和勤奮工作。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每宗暴動罪案件的性質和背景不同,其他暴動罪案件的參考價值不大,但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時仍參考了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訂下的量刑準則。

法庭觀察到本案有100多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叫囂,甚至會手持磚頭,或使用雷射筆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當警方稍後對示威者發出警告後示威者不加理會,甚至之後在太子道西進行縱火波及2至3條行車線,堵塞道路。但法庭同意本案不是有詳細策劃。

控罪1和2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被告手持植物、紙皮等物件協助火堆燃燒,現場片段可顯示出該火堆火光熊熊,可對附近公眾人士造成嚴重傷害,破壞社會安寧。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認為控罪1及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監禁,而控罪3則是5年監禁,由於本案案情是在同一天一連串發生的,法庭下令3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法庭進一步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後把3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均下調6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4年6個月監禁就是她的刑罰。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192&currpage=T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22旺角 #提堂 #轉介文件

👤曾(16) 🛑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暴動
(2)縱火罪
(3)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詳情:
於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縱火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色防護衣物並戴上口罩,在現場以易燃液體淋向火堆,又將雜物置於火堆中助燃。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身上搜出一支伸縮棍及一個空的玻璃樽。控方表示需時作進一步調查,並就玻璃樽內是否含有易燃液作化驗。
__________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 (1),(2), (仍是告暴動和縱火,未知詳情有無變),新增控罪(3) 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法庭內廣播聲微弱,未能聽到詳情),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2旺角

⚠️補回今早直播內容,因不停有人打尖所以未能進行即時直播⚠️

👤曾(16) 🛑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暴動
(2)縱火罪
(3)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詳情:
於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縱火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色防護衣物並戴上口罩,在現場以易燃液體淋向火堆,又將雜物置於火堆中助燃。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身上搜出一支伸縮棍及一個空的玻璃樽。控方表示需時作進一步調查,並就玻璃樽內是否含有易燃液作化驗。
__
法援申請仍需時處理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 2021年8月26日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0922旺角

曾(16) 🛑已還押3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
押後索取控方文件

沒保釋申請

押後至 2021年10月7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繼續還押‼️‼️‼️
(有望旁聽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0922旺角

曾(16) 🛑已還押5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
辯方申請押後,以與控方作認罪協商,控方無反對。

本案將押後至11月4日下午14:30同庭再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0922旺角

曾(16) 🛑已還押6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

辯方指律政署今早已回覆協商內容,被告將就控罪2(暴動)及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認罪;而控罪1(縱火)則留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2日0930作認罪及判刑,英文聆訊。辯方將於下次聆訊前呈上背景口供及書面求情,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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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林,黃(17-2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郭(21)🛑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10:30
👤曾(16)🛑已還押逾1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2旺角 暴動 縱火 不依期歸押)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伍,羅,梁(16-22)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郭(18-30)🛑郭已還押逾12個月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8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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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蔡,羅,馮,梁,崔,麥(18-35) #提堂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2項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3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5:15
👤陳(22)🛑已還押逾3個月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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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英語聆訊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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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在認罪協議下,由於被告承認控罪23,所以控罪1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及呈堂照片和片段:

有關整體情況,在2019年9月22日約21:00時,有超過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旺角警署外一帶聚集,當中有部份示威者在現場叫喊,以噴漆塗污警署外牆,並向在警署內執行職務的警員照射雷射光束,投擲硬物及破壞警署。在約22:00時,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燃燒紙皮及路障。雖然警方後來到場驅散人群,但示威者在約23:00時再度聚集並準備設置路障。從片段可見,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警員亦有高舉藍旗以作警告。

在稍後時間,有人曾站在太子站出口頂部展示火槍威力,其後有人起哄,當時有不少人在附近,而隨著有更多示威者在現場聚集及作出不同破壞安寧的作為,當時警員曾作出會發射布袋彈的警告。

在約23:30時,有部份示威者再度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及燃燒雜物,同時間有人在現場叫喊政治口號及侮辱性言句,及製造噪音。

有關被告,簡單來說,在約23:15時開始,當時身穿黑色裝束,面戴面罩,及帶同不同物品(護甲、面巾、防毒面具、手套、伸縮棍和空玻璃樽等)的被告被拍攝到從他人手中接過兩個玻璃樽及放入自己背包。。他亦連同蕭(26) 和其他人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建立路障,其後有示威者後來用打火機和火槍點燃路障中的雜物,在雜物起火後起哄,後來包括被告的示威者繼續向火堆投擲紙皮、盆栽(此為蕭(26)投擲)及玻璃樽(此為被告投擲)等物品助燃甚至使其出現小型爆炸,即使消防車在稍後時間到達,被告一直身處在火堆附近,甚至助燃火堆。

而在被捕及被落案起訴後,被告未有在2020年4月27日如期上庭,處理與蕭(26)案件的合併及轉介程序,而警方在2021年5月10日在秀茂坪一住所尋獲被告及執行拘捕令。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是沒有案底。

有關案情,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與23:15時前的暴動有關;他與蕭(26)並沒有任何關係,只是同日被捕;案發時沒有警民衝突;示威者主要身在行人路;暴力行為只集中在縱火;沒有商舖和港鐵站受損;被告沒有在現場大叫或向警署射雷射光。

有關背景,辯方指被告是年青犯案者,現時已還押近1年;雖然曾經不如期歸押,但只是因為害怕,現時已決定面對後果;不同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現時有家人支持,雖然他的家境不理想,成長缺乏監督,但自己具正面品格,可惜在一時衝動和朋輩影響下犯下本案;被告現時浪費了2年時間,期間近乎沒有聯繫親友,孤獨渡過,現時期望完成DSE 並可以進入大學。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胡雅文法官聽畢後指教導所的拘留期未必是3年,而她在量刑時也會考慮更生和公眾利益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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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14:30判刑,並會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在侯判期間需還押看管。

胡雅文法官向被告表示本案涉及嚴重的控罪,法庭針對這些案件而言一般會判處長時間的刑期以反映嚴重性,唯考慮求情後決定先索取報告,但不代表會判處被告進入一中心,法庭的量刑仍會考慮於阻嚇,公眾利益,及被告的更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5
2022.04.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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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范國威🛑已還押逾13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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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審訊 [2/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曾(16)🛑已還押逾11個月 🔥#判刑 (#0922旺角 暴動 不依期歸押)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A2梁,A3鄧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5:00
👥莫,楊,李(20-33)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4/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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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提堂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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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6/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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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英語聆訊
#胡雅文法官 #判刑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不如期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蕭(26)的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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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簡單來說,辯方指一系列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是有禮合作的人,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已還押近一年和內容正面的報告,可以採納報告建議判刑,讓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返校園繼續學業,準備文憑試,繼續向前;而被告的親人和教師亦盼望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拾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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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承認控罪2和3,即暴動和不依期歸押,基於認罪協議下,控罪1,即縱火,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批准下不能再控告被告此罪。

案情:

案情可參見本案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64

求情:

被告現時18歲,被捕時16歲,他過往沒有案底。

被告出身不理想,使他缺乏監管,易受人影響,而事實上他亦是因受社交媒體和朋輩影響而參與暴動;一系列的求情信指他為人是友善、善良、和孝順等,他亦有參與些義工服務。

雖然他因為在犯案後怕面對法律後果和不敢面對親人朋友而選擇逃避,放棄學業,但現在希望能完成文憑試,並前往台灣升學。

判刑原則:

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簡單而言,法庭針對此罪是處以阻嚇性的刑罰,以避免被告重犯、警剔他人避免犯下這類罪行,以保障公眾。因此其實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在量刑時所佔的比重很少。(見 CACC164/2018CAAR4/2016 )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量刑時已顧及到本案對居民、公共交通和社會(包括警民關係)等的傷害和影響。

法庭對本案的暴動情節有這些觀察:一,示範者是有預謀地設置路障和點火;二,規模不算很大,但發生在公眾地方;三,持續時間長;四,有人在馬路中心縱火,但火堆沒有波及附近建築物;五,被告和其他人沒有阻礙消防員滅火,他們遇上驅散行動時亦沒有與警方對峙

法庭指出雖然被告現在已還押近1年,但事實上被告本身獲批保釋,是因不如期歸押而還押。

法庭指出懲教院所的報告只是意見,沒有約束力。法庭指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至於教導所,這個刑罰的拘留期最長3年,被告完成服刑後需要接受監禁令3年,而被告在拘留期間會接受紀律訓練,亦可以上一些課程和職業技能訓練,教導所內亦有一些計劃協助被告發展,因此法庭認為這符合被告更生和公眾利益、同時間亦可以反映控罪嚴重性。

基於以上內容,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因此教導所是被告被判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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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146&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