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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裁決 #0707油麻地

區諾軒

控罪: 2項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案情:區諾軒涉於去年7月7日九龍區大遊行當日,以揚聲器襲警,區諾軒被指以揚聲器與警方傳媒聯絡隊溝通期間,致公共關係科警司高振邦右耳有痛楚。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區曾經3次以咪敲打關所持的盾牌及謾罵他「毅進仔」,關在庭上表示當時「呆左」及擔心武力升級。

裁決:

法庭信納所有控方供詞清晰無矛盾,為誠實及可靠證人

兩條控罪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法庭明白襲擊(Assault)及毆打(Battery)是有不同,就「襲擊」一項,控方必須證明 1) 武力侵犯, 2) 武力侵犯是非法的 3) 4)

一] 襲擊 PW2 關志豪

當時警方正在驅散記者及示威者,控方指被告人大聲喊叫,妨礙警方工作,講粗言穢語並以「死黑警」稱呼警員,現場警員已呼籲被告行返上行人路,被告不理會警方推進,在防線前要求與指揮官對話,關警員手持盾牌,身高1.77米,被告當時情緒激動敲打警員盾牌

1. 武力侵犯
警員關家豪當時面對被告敲打盾牌的反應是「呆左並抓緊盾牌」,法庭謹記他是穿著全套防暴裝備及與其他同袍站在一起守護防線,法庭信納關警員當時對現場武力感到憂慮及受到驚嚇,是法律上合理的害怕,構成「襲擊」元素,法庭就襲擊意圖,法庭引用黃毓民一案,指出只要蓄意或罔顧後果,亦構成襲擊意圖,被告當時知道警方正在推進,以咪連續敲打盾牌3次,亦稱呼警員為「毅進仔」,說話是針對關警員,帶有貶義。種種行為顯示被告人明知或罔顧關會有合理地害怕受到非法武力。

2. 該武力侵犯是非法的
辯方指被告以敲打方式吸引注意力,避免人踩人是不合理的做法,因為PW為一名警員,他必定聽命於他的上級,他身邊有他的上司,顯然無權作出現場決定,被告的行為是不合理

被告意識到大力敲打盾牌是不為接受的行為

二] 毆打PW3高振邦

法庭採納HKSAR v Leung Chun Wai Sunny一案中,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裁定,故意近距離對著另一人的耳朵,透過揚聲器高聲呼叫,並實際上使該人感到短暫耳痛,法律上構成毆打(battery)。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紀鎮基》裁定,當上訴人「故意」、「近距離在警員面前吹[高音及大聲的]口哨」,「用聲音干擾事主聽覺[,並令其感覺短暫耳鳴及聽不到說話,]屬身體接觸,足以構成毆打」

辯方聲稱大聲公與高保持距離以及多為向上擺放,沒有意圖傷害警員,辯方指高耳朵短暫失聰並不是由被告造成,法庭並不信納

法庭認為高警司用手多次撥開揚聲器並示意被告人不要這樣做,而高其後表示難以入眠,就診後醫生報告顯示短暫失聰並非由一般工業工作環境造成,法庭基於不見其他警員有此情況,裁定高的短暫失聰由被告造成

高多次示意被告人不要用揚聲器靠近他的耳朵並表示不要用大聲公對住佢,被告回應指「點解唔好嘈,我有權嘈你」並以粗言穢語回覆,法庭了解現場警員嘗試控制被告但不果,顯示被告有意圖作出上述行為

法庭裁定揚聲器與高的距離為Sunny一案中定義的近距離,當時揚聲器在高的右方,高多次撥開揚聲器並示意被告不要這樣做,顯示高並不接受該行為。另外,揚聲器與高只有一個手臂的距離,高多次表示不接受被告的行為顯示被告的行為令到高感到不適,法庭裁定被告的行為超出標準接受範圍,而且該行為是不可能被允許的

裁定被告的行為合符Sunny一案中對「毆打」的定義

判刑:
控方陳詞引用鄧志賢一案指: 基於公眾利益,保護盡責的執法人員,如果不判處阻嚇性刑罰,會讓公眾認為公職人員是可以隨意侵犯。其後補充鄧一案以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起訴,雖然本案以較輕條例控告,但原則理應相同

裁判官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24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707油麻地
#襲警

區諾軒

控罪:
(1)-(2)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20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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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上訴人區諾軒正接受隔離令,獲准豁免出席聆訊

🔎針對控罪1

潘敏琦法官觀察到警方已多次勸喻現場人士離開,但是他們不願離開而需要警方推進,潘法官指上訴人以揚聲器力抗長盾,是「力挽狂瀾」及「極力抵抗」。潘法官亦留意到上訴人用揚聲器大叫「死黑警」,上訴人大叫「毅進仔」後立即敲打關警員的盾牌。潘法官指法官並非生活在象牙塔,「毅進仔」是上訴人以尊貴議員身份恥笑警員的低學歷,可見上訴人滿懷敵意。

彭資深指上訴人因擔心現場出現「人踩人」的情況而敲打盾牌引起警員的注意,上訴人的行為並非非法。潘法官指出上訴人敲打長盾前後從來沒有講過「人踩人,警員唔好再推進喇」,上訴人在原審時亦沒有作供,即使片段有現場人士大嗌「人踩人」,法庭亦無從判斷是否屬實。

彭資深大律師陳詞指控方證人關志豪口供中從來沒有提及「嚇呆」,關警員的口供只提及「嚇」,而片段亦看不見證人有「嚇呆」的反應。關警員在庭上亦從未提及擔心或害怕武力升級。唯潘敏琦法官認為毋須就字眼上斟酌,法官指關警員在庭上的證供已反映他因上訴人的行為,擔心有即時武力提升,令防線崩潰,以致關警員需要緊握長盾,彭資深回應指關警員的口供紙沒有提及以上情況。

🔎針對控罪2

彭資深指從有線新聞片段可清楚看見上訴人手持大聲公與控方證人高振邦的距離並非如原審裁判官所指那麼近。潘敏琦法官指上訴人一手手持大聲公,另一手手持咪高峰,期間發出嗚嗚聲,如果上訴人說話定必增加其威力。彭資深回應指「咁嘈唔係毆打」,潘敏琦法官反駁指權威典籍已定下毆打並不需要直接接觸。

彭資深指在高警司勸喻上訴人後,上訴人已放低大聲公,足見上訴人對高警司沒有敵意。唯潘敏琦法官指出不應只從一個片段分析,認為尊貴的議員講粗口,而高警司多次勸喻上訴人不要使用大聲公,事後上訴人繼續使用大聲公「請你停止執行錯誤嘅職務」,從環境證據可推斷上訴人懷有敵意。

答辯人

雷專員指:

🔍針對控罪1
(1) 現場非常嚴峻,暴力一觸即發,容易引起漣漪效應。
(2) 上訴人不冷靜的表現持續好一段時間,期間多次講過針對性的言語如「死黑警」、「毅進仔」。
(3) 關警員的憂慮是合理的,他緊握長盾的反應是應付上訴人由「動口」演變成「動手」。
(4)上訴人並非只是一次敲打盾牌以引起關警員的注意,他是多次在貼近關警員面部的位置敲打長盾,事後沒有退去或離開,仍然站在前方,警員憂慮上訴人進一步提升武力是合理的。
(5)關警員緊握長盾,防止自己及長盾跌倒,以防防線崩潰,這是回應即時武力升級的反應。
(6)關警員與上訴人中間只隔著一個透明的長盾,因此他必須直視以觀察上訴人的行徑。

🔍針對控罪2
(1)高警司與上訴人的距離非常近,上訴人刻意行近高警司,即使現場嘈吵,片段中仍然聽到高警司的講話,可見上訴人毋需使用大聲公仍可與警方溝通,上訴人的行為是毫無必要。
(2)上訴人指高警司的不適並非由上訴人所致,但原審時高警司因為上訴人在耳邊大聲說話,即時感到不適。
(3)沒有爭議的是高警司只有面向上訴人的右耳感到不適,而左耳並沒有出現徵狀,可見他的不適是由上訴人引致。
(4)案例指出毋須擴音設施,口哨或大聲說話亦足以構成毆打。
(5)毆打毋須證明上訴人連續不斷在高警司的耳邊擺放大聲公,片段多次顯示上訴人於不同時段作出以上行徑。

———————————
潘敏琦法官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擇日頒下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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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HKSAR v Leung Chun Wai Sunny [2003]:
湯寶臣法官裁定未經同意下,在他人耳邊近距離發出聲音,即構成間接毆打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縝基 [2013]:
馮驊法官再次確認以聲音干擾他人屬於身體接觸,而聲音超乎「普遍能接受標準」足以構成毆打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群英 [2014]:
邱智立暫委法官裁定以聲音達到間接毆打,須首先證明是刻意在他人耳邊發出很大的聲音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07油麻地
#襲警

區諾軒 (因《港區國安法》而遭扣押)

控罪:
(1)-(2)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20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梁嘉琪裁判官 判處答辯人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覆核遭拒,遂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於2020年7月6日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發出許可。

———————————
申請人
由雷芷茗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詞

🧷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判刑選項,低估本案的嚴重性

①偏離一般判刑原則
不論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或《警隊條例》第63條控告,除非案件中有例外情況/特殊情況,一般而言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年紀並非特別輕或入世未深,並非因為情況危急或誤會而犯案,答辯人的行為非常不合作,抗拒警方清場,多次無視警方清晰的警告。

②答辯人並非在現場調解
警方在正當執行職務在原審時沒有受到挑戰,警方當時驅散路面人群,嘗試恢復交通。答辯人以行動及言語阻礙警方驅散,引來在場人士及記者聚集於路面,癱瘓交通。警方已多次向在場人士發出清晰警告,要求在場人士返回行人路,答辯人並非與警方溝通,而是口號式表達訴求,如「停止執行職務」或「死黑警」。

警方在現場非常克制,嘗試緩慢推進,但答辯人並不合作,反而以「黑警」及「毅進仔」侮辱警員,以咪高鋒敲打警員長盾,答辯人的行徑只是發洩情緒,並非真誠地調解,他的行徑不可能構成例外情況。再者,現場充滿情緒高漲的人士,答辯人的行為產生漣漪效應,鼓動在場人作出激烈行為。

③侮辱性言語屬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謝忠(音譯)案,指出答辯人在案中謾罵式言語屬加刑因素,而答辯人的言語只是宣洩情緒,並非為了與警方溝通。

④原審裁判官沒有盡責地辯識案情,沒有適當地給予相關比重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社會服務令屬於恰當的刑罰,判刑明顯不足

①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並非為為著自己的行為或襲警而致歉,根據黃之鋒案,表達真誠悔意必須對自己干犯的罪行及帶來的後果表達悔意,但答辯人只是對自己的粗言穢語致歉,求情信中仍堅持自己沒有干犯襲警罪,質疑裁判官的事實裁定。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沒有真誠悔意不代表不能夠判處社會服務令,申請人指襲警罪的一般判刑選項是禁閉式刑罰,裁判官需要列出多處例外情況才可判處非禁閉式刑罰,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的關鍵考慮因素。


答辯人
由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陳詞

①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第一時間已撰寫求情信,清楚表達對自己的粗言穢語深感抱歉及無意阻礙警方執法。本案並非一般襲警案,答辯人撰寫求情信時對法律觀點存有爭議。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第一,佢結果被裁定罪成,去到果時仍然唔接受,佢係確信佢係無罪,佢唔接受自己犯罪,點顯示悔意?第二,聲浪係耳邊令人不適係常識,係咪法律爭議呢?

彭寶琴法官:粗言穢語並唔係襲警罪嘅控罪元素,完全同襲警罪係兩碼子嘅事。

②答辯人目的在於調停,化解衝突
答辯人關心警方防線後的示威者,要求與指揮官對話,確保示威者能夠安全地難開。彭資深的陳詞遭到三名法官多翻質疑—

彭法官:一大群記者圍繞兩名議員,如果佢哋離開車路,記者自然會散去。

彭上訴庭法官:「請你停止執法」、「停止推進」點保護警方後面嘅示威人士,點解要警方停止推進,如果向前推進,後面咪更多空間。

潘首席法官:答辯人用「非法禁錮」針對警方執法的用詞,點化解現場衝突?「停止執法」點幫到後面嘅示威者,警方向前推進,後面嘅空間咪愈來愈大,後面發生肢體衝突的機率咪愈低,點解仲要叫警方唔好推進?高警司係現場最高級嘅警員,答辯人仲要講粗口同埋針對性字眼,點解唔趁機進行建設性對話,要對住高警司使用大聲公。

彭上訴庭法官:我知情緒激動,但唔會拋開常識,你可以同警員講「你俾我5分鐘,就可以散開人群」。

彭法官:你接唔接納答辯人嘅表現有機會激化在場人士的情緒?

彭資深回應指答辯人希望與指揮官對話,好讓防線後的示威者離開,承認答辯人激動下選擇了錯誤的方法。

③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判刑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並非酌情權以外的選項

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潘首席法官聞言追問是否有證明,彭上訴庭法官對答辯人在疫情下能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表示驚訝(su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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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判刑明顯過輕,上訴法庭指控罪要旨是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考慮到案情嚴重性、犯案背景及手法,即使答辯人有良好背景,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控罪1恰當的刑期是4星期監禁,控罪2的恰當刑期是10星期監禁,控罪1其中2星期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星期監禁,因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及本案是覆核申請,酌情扣減3個星期。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9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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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走入羈留室前大喊「唔好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