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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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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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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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王(2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於本年1月5日被警方國安處拘捕,1月6日被帶往西九龍裁判法院

警方調查已完成,控方準備聽取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繼續看管‼️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下午2:30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裁決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90

速報:罪名成立

羅官表示打算押後處理求情,D2 大律師即時提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希望即日處理求情,羅官知道鄒幸彤有書面求情,希望鄒在3月9日寫好,呈交法庭,一同處理各被告;案件押後至3月11日作求情和判刑。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CS.doc

附件: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1.pdf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2.pdf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3.pdf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港區國安法 #香港獨立黨
#轉介文件

黃(40)🛑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控方申請於被告英文全名後增加其中文全名譯音,另申請修訂控罪和提交轉介文件,辯方均沒反對,法庭批准。

修訂控罪為 串謀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國安法第20及2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C條。被告明白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8日下午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中文審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判刑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1006開庭]

⏺️求情陳詞

🔸D1

支聯會不曾參與任何外國勢力,國安法只是恐嚇民眾自由的武器。支聯會的立場是眾所週知。

(發言不到約三分鐘,已被羅官第一次打斷)

需要到出賣自己、出賣朋友而獲得平安無事?我絕不!絕不!絕不妥協!
絕不因政府話我哋有罪?我哋就當自己犯罪。

(裁判官第二次阻撓鄒發言,只容許她集中講與法律程序有關之重點。惟鄒指上述全是與案有關。主控同樣指鄒發言與案無關,裁判官指示鄒「唔好講政治,集中講法律程序」。
鄒強調「單案要勒令佢哋交出文件,本身就係一件政治事件,不能不用政治角度陳述。如果你唔想我提政治,我就冇嘢好講!法庭係唔係唔想聽我講我認為有關嘅嘢?(向住法官)咁我繼唔繼續讀呢?」
裁判官指鄒本人為大律師,應可分辨何為相關。)

更諷刺嘅係北京正有確立一個行使極權嘅人嘅權位,而喺呢度嘅人正面對緊連個人、社群、甚至全人類的自由受到威脅。正為此,我們堅持。以作為一個人這樣堅持落去。

(羅官三度打斷鄒幸彤的陳詞並威脅如果你再講冇關法律程序嘅嘢就會勒令你即時停止陳詞。)

🔸D2,D5辯方大律師
二人個人及家庭背景

[1030休庭半小時後宣判]
[11:00開庭]

⏺️判刑
三人判處監禁4個半月🔴

⏺️D2,D5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控方提出在被告保釋期間增加條件阻止三人接受公開訪問,但羅官認為毋須再增加保釋條件,因原有保釋條件已限制被告發表任何與案相關言論。二人爭議良久後,終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惟鄒表示因不接受任何言論自由之限制,拒絕保釋條件。

[115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庭外消息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同被控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句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位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刊物,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

3人今日原表示答辯認罪,但羅官指控方控罪書包括2000多件與控罪不相關之商品,要求更改才作答辯。

案件押後至3月20日0930作正式答辯,期間3人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庭外消息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91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

3人今日再作求情,羅官押後至今日16:00同庭判刑。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D3 林卓廷(42) 🛑因另案已還押逾24個月

控罪:
兩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控方代表: #張卓勤
辯方代表: #文浩正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03

辯方申請撤回法庭在2021年12月14日頒下的保釋,被告向羅官確認,法庭接納,提醒被告下次在2023年6月15日就此案進行審前覆核。被告還押。

===========
直播員按:林卓廷精神奕奕,笑容滿面,髮型剪得好靚,經常與旁聽人士打招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91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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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係影衰me東主,但因為身體情況參與,少作積極參與,量刑起點為10個半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還押期間健康急速轉差,有手術後遺症,酌情扣減兩個月,總刑期為5個月。

D2 在Facebook推廣書本,在攤檔協助銷售,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8個月。

D3 安排訂製書刊,租攤檔,精心策劃,核心犯案者,量刑起點為15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10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羅(48)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 和Facebook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以下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指警方已經完成調查,無修訂控罪,可以答辯。

法庭讀出控罪,被告認罪❗️

法庭再讀出詳細案情,警方在網上巡邏,發現被告有兩個Twitter賬戶,和一個Facebook 賬戶,共發佈65段煽動訊息,被告在2023年3月28日在住所附近被截查,搜屋、檢取兩部電話、扣補和做錄影會面;被告同意內容,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辭,補上被告和家人的求情信。

[15:20] 羅官押後一小時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羅(48)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 和Facebook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以下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指警方已經完成調查,無修訂控罪,可以答辯。

法庭讀出控罪,被告認罪❗️

法庭再讀出詳細案情,警方在網上巡邏,發現被告有兩個Twitter賬戶,和一個Facebook 賬戶,共發佈65段煽動訊息,被告在2023年3月28日在住所附近被截查,搜屋、檢取兩部電話、扣補和做錄影會面;被告同意內容,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辭,補上被告和家人的求情信。

[15:20] 羅官押後一小時判刑。

[16:24] 開庭
羅官稱本案控罪煽動意圖,係防範罪行,一旦防範失效會影響整個社會,要考慮整體案情:作為、有無計劃、次數、對象、風險、使用嘅工具、內容、尖銳性、影響力,時至今日,當年嘅違法衝擊仍未平靜,有人耿耿於懷,只要有刺激就會死灰復燃,不論身處本地或者海外,志同道合嘅人有支持嘅力量,埋伏危機,貼文閱讀嘅數目,不能單靠數字,期間持續10個月,在超過一個平台貼文,不是單一事件,挑起舊事,絕非無人理會,內容尖銳性,廣泛地發佈,不能夠低估危機;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罰款5000。

觀察到有計劃挑起情緒,目標係志同道合嘅人,持續左一段時間,內容尖銳;另一方面,不屬於大規模,用日常方式發報,並非精密,個人影響力有限,無呼籲參與未來嘅活動,大部份係轉載,同類案件中嚴重程度較低,採納較低嘅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陳辭指未能照顧家人,不能額外減刑,判處監禁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