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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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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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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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1001屯門 #提訊

葉(20) (D1)
冼(21) (D2)
劉(21) (D3)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三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依賴警方證人、一本記事冊和一段錄影片段舉證。

審前覆核將於2021年9月1日下午2時30分進行,審訊將於2021年10月4日上午9時30分以中文進行,審期約7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
D1-D8,D10 準備好答辯,表示不認罪
D9未準備好答辯

控方會呈上D2,D3,D6,D8錄影會面紀錄,D3有爭議該紀錄的自願性。傳召23 警員證人,呈上1條8分鐘的片段。

D9 需時考慮答辯,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14:30再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2日 09:30進行15天中文審訊。審前覆核將於2022年5月23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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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控罪(1)(2)認罪‼️

控罪(3)-(7)留法庭存檔

被告主動撤銷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6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手足離開前向旁聽席俾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訊

梁(2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梁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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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30: 李(29)🛑已還押16日

控罪:
(1)暴動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本案其餘被告上次提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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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需時申請法援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要求充公保釋金,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李手足精神不錯,不時回望旁聽席及點頭示意)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3: 鄭(17) 🛑已還押16日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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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要求充公保釋金,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上午0930 25人案】
0953廣播

1021再再廣播
(律師們正當夾緊期但書記好趕住開庭)

1025書記確認D4律師未到
但叫緊法官出嚟所以唔好離位住

1030開庭

1058 未完,standdown一陣
需要再商討案件管理

押後期間已:
- D4法律代表到
- 從25人案分拆出三組審訊
- 夾好PTR/正審日期

1210完

【上午1100 20人案】
1234 再廣播
1254 再再廣播
1255 開庭
1312 未完,standdown一陣
需要再商討正審日期
法庭表示2022/23均有期,並極度抗拒將審訊安排至2024年開審

1325法庭需時確認審訊日期,請各位2點正再返西九二庭🙏🏻

*提提大家下午1430 19人案需另外拎籌*

1409廣播
同時D19法律代表行開咗,其他律師搵緊佢

1412再廣播
1418開庭
1430完,預備1430 19人案

【下午1430 19人案】
1437被告進聽點名
1511再廣播
1524再再廣播
1539開庭
1552未完,standdown一陣
商討案件管理、如何分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
(1)D1-25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9管有攻擊性武器
(4)D7管有攻擊性武器
(5)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2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35條索帶
(3)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索帶和扳手
(4)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中間啲拗撬討論恕未能詳述

案件現分拆為三組
①D10, 12, 13, 14, 19, 23
- 不爭議現場發生暴動
- 爭議拘捕過程等
②D1, 2, 3, 5, 6, 8, 15, 20, 21, 22, 24, 25
- 爭議現場發生暴動
③D4, 7, 9, 11, 16, 17, 18
- 爭議現場發生暴動

第①組 (共6人)
審前覆核:2023年1月17日1430時
正審:2023年4月3日至5月1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第②組(共12人)
審前覆核:2023年8月23日1430時
正審:2023年10月23日至11月27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第③組(共7人)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1日1430時
正審:2023年1月3日至2月16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另外D17將於2021年6月10日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據悉控方證人列表現列87名證人,或會傳召其中43至65名不等。而辯方較早前已收到277GB證據,當中有逾百小時片段。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 D17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
🟢(獲批) D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 D19申請括免今天警署報到
⚪️D17已修訂保釋條件,故今天無需警署報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D2:陳(20)
D3:陳(20)/ D4:鄭(19)
D5:張(31)/ D6:張(19)
D7:趙(19)/ D8:周(20)
D9:周(27)/ D10:朱(20)
D11:鍾(19)/ D12:古(21)
D13:何(17)/ D14:黃(18)
D15:洪(24)/ D16:黎(23)
D17:林(21)/ D18:林(21)
D19:李(18)/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3)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8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1支金屬棒
(3)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汽油、3塊白布、4個火機

控方代表:Ms Ng

案件現分拆為兩組
①D1, 2, 3, 8, 9, 10, 13, 15, 16, 18, 19
②D4, 5, 6, 7, 11, 12, 14, 17, 20

第①組 (共11人)
審前覆核:2023年1月20日0930時
正審:2023年2月20日至3月24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第②組(共9人)
審前覆核:2023年11月27日0930時
正審: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2月16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另外D5將於2021年6月29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D8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地日
🟢(獲批)D18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7申請括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9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1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6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至01-08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羅(19)
D5:李(17)/ D6:梁(24)
D7:吳(24)/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手足(34)
D12:譚(24)/ D13:謝(23)
D14:王(23)/ D15:王(22)
D16:黃(23)/ D17:黃(23)
D18:王(27)/ D19:黃(18)

控罪:
D1-20 暴動

詳情:
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Ms Ng

案件現分拆為兩組
①D4, 7, 8, 9, 10, 11, 16, 18
②D1, 2, 3, 5, 6, 12, 13, 14, 15, 17, 19

第①組 (共8人)
審前覆核:2023年5月15日1430時
正審:2023年6月12日至7月10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另外D9, 11將於2021年7月22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第②組(共11人)
審前覆核:2023年7月21日1430時
正審:2023年8月21日至9月29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 D6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至每週一次
🟢(獲批) D8申請縮短宵禁令至01-06
🟢(獲批) 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地日
🟢(獲批) D18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 D14申請更改某期間內報稱地址
🟢(獲批) D14申請更改某期間內警署報到時地日
🔴(被拒)D3申請某期間內豁免於不得離港令
🔴(被拒)D14申請某期間內豁免禁足令(可再另作書面申請)
🔴(被拒)D14代表全體申請解除禁足令
🟢(獲批)D2/13另代表全體作出一個概括建議,
即:D1-19只會在法律代表陪同下,一同前往禁足令範圍內(或/及案發地點)實地考察,而無需通知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