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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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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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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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11月1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於12月1日判入更生中心。2021年1月6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06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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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由 #蘇信恩大律師 代表
答辯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岑穎欣代表

*上訴人今日獲安排由一位戴上特制口罩(嘴唇部位透明) 的傳譯員進行傳譯。但法官開庭不久便察覺到傳譯需要隔著玻璃為犯人欄內的上訴人大聲傳譯,上訴人才可以聽到內容,做法不理想。因此准許上訴人無需坐犯人欄內以便傳譯。

簡單而言,上訴方認為原審案中案中出現多處不公平情況。

- 原審裁判官錯誤將被告於特別事項作供「我一時衝動,對唔住,阿sir比一次機會」聽成為「我一時衝動打警察,對唔住,阿sir比一次機會」,更向辯方 #麥雅媛大律師 確認,麥當時亦確認了裁判官的講法。事實上上訴人從未有講過「打警察」。
- 辯方庭上表示上訴人只就特別事項(爭論招認的自願性及可否呈堂) 作供,辯方其後卻同意裁判官採納了上訴人交替程序時的作供,明顯出錯。
- 上訴人患有嚴重聽障,原審時以助聽器外加耳筒(連接傳譯員收音咪) 接收審訊中各人的說話。從謄本中可發現,這個方式似乎仍未有效幫助上訴人接收審訊,不時需要重問。上訴人回答亦似乎不是心中所想,例如上訴人無理由突然會同意控方的講法(按:鄭紀航只會質疑佢前後矛盾) ,更像是未能聽清楚問題所致。加上控方盤問時用上「我向你指出xx從來無…」等嘅句式,就算一般人來講都係未能輕易理解,更可況有嚴重聽障的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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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及控辯代表的同時犯錯,再加上被告人的嚴重聽障問題令問題加劇,因而未得到一個公平審訊,因此裁定被告人上訴得席,撤銷定罪及判刑。
由於案件涉及社會事件,有一定嚴重性,因此案件將會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


法官最後提示雙方到時需就上訴人作合適安排以協助他審訊時聽得清楚。

辯方得知東區法院有另一單案件當時獲安排即時謄寫員把法庭審訊內容即時轉為文件供聽障被告閱讀,相信相關配套到時可以協助到上訴人。

辯方提出訟費申獲批
上訴人保釋條件更改申請(減少每週報到次數) 獲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