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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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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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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呂(32)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呂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同日在新填地街45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
簡短裁決理由

特別事項 -- 錄影會面及招認自願性

辯方指出被告抵達警署時曾要求見律師,但被警員拒絕;搜屋期間,被告母親有問及是否可以見律師,警員稱「冇需要」。警員曾向被告提及「只要合作就冇事」,亦沒有向被告解釋清楚羈留人士通知書。專家證人也指出若無清楚的解釋,被告會比一般人理解通知書內容更困難。

法庭認為PW1-7 證供合理,沒有矛盾,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質疑PW8只有10分鐘解釋時間,並不足以令被告清楚明白。然而,法庭認為10分鐘的解釋時間合理。

法庭認為控方專家證供合理,而辯方專家證供卻非常倚賴被告說法,例如到五金舖買手套的用途。但事實裁定是由法庭裁斷而非專家裁斷。

辯方律師十分倚賴被告有讀寫障礙,然而,在盤問下,被告被要求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的第一句,被告除一些錯字外,仍能讀出第一句,亦明白第一句是指可找律師。可見,其沒有行駛其他羈留人士權利是自願的。

關於警員是否拒絕被告見律師,在搜屋時,被告有機會向家人表達見律師,但並沒有這樣做。而其母親向警員表達要見律師,警員回答冇需要,之後被告亦沒有指出有需要。而指控警員不容許被告人行駛權利是一個嚴重指控,但辯方主問時及在反對理由通知書提出此論點,以盤問證人。

同時,辯方指PW8曾說一定要認非法集結等罪,此同樣是嚴重指控,但主問及反對理由通知書均沒有指出及進行盤問。

故此,法庭裁定辯方所指並非事實。

辯方專家證人指出被告有機會為了討好權威而作虛假招認。然而,在盤問時,被告同意在多次被拒絕見律師後有感到委屈,此並非討好權威的心態。而在其證供中,也並非是全部討好,其曾指出鐳射筆是用以照物件而非照警員眼部。

由上述分析可見,法庭裁定被告清楚明白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並沒有受威逼利誘的情況下自願招認。

控罪1 -- 非法集結

有關參與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招認與事實基礎有分歧,法庭認為辯方忽略了PW1的證供指 警車首次沿彌敦道近亞皆老街行駛,有示威者在堵路,警員發射催淚彈,其後旺角道有一批示威者跑出,但同時間左右兩邊仍有人向警車投擲雜物。

法庭認為在已裁定為自願招認的證供中所指其曾參與在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的集結,與席前證據並沒有矛盾。故此,被告的確是參與其中。

法庭認為該集結亦已符合非法集結的元素。當時有多於3人的集結,並有堵路及叫喊口號「死黑警」,五大訴求等。集結現場為公安條例下的公眾地方。示威者的行為必然會令其他公眾引起不安,恐慌。

法庭也認同被告當時戴上口罩,是用以阻礙催淚煙對其的影響,而戴上手套是為了避免留下指模。

基於上述理由,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故此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2 -- 管有攻擊性武器

法庭接納PW1-8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證物在由PW1-6再交給PW7,期間並沒有受干擾。

然而,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故此法庭需考慮其意圖。

雖然沒有一般性供詞,但法庭考慮到招認部分是混合性供詞,其中有為此辯解部分,即解釋為照射物件。當時在被告身上也找不到其他非法物品,鐳射筆當時放在袋內,加上錄影會面時的解釋,法庭未能排除被告是想仿效別人,見人照向大廈,其也想借來照向警車。由於法庭接納招認屬自願,故亦相信鐳射筆是借來,管有的時間短。

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故法庭未能安心定罪,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期間以取背景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還押監房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呂(32) 🛑已還押2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呂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呂手足較早前被 #黃士翔裁判官 判 非法集結 罪成,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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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內容整體正面,被告對加入示威人群感後悔,雖有叫口號但沒暴力行為。被告雖有案底,但性質與本案不同。心理醫生報告指出被告重犯機會不高,亦不需輔導,而被告亦願意找善導會持續跟進自己的情況。

📌部份量刑理由
- 根據黃之鋒案及近期多宗覆核案件的原則,判刑需考慮這些罪行針對的公害(相信為公眾危害)。同類非法集結案件中示威人士恃人多勢眾期望達到共同目的,對公共秩序造成威脅,法庭必須將這些威脅制止在萌芽階段。視乎當天示威者人數、手段、暴力程度、被告是否號召/鼓吹者、是否蒙面隱藏身份等均會令暴力風險提高。

- 示威人士拒絕應警方要求散去,亦可能令事態更嚴重。示威者人數多於警員,現場人士情緒激動,加上現場可能有持相反立場人士激起示威者反應,亦可能令暴力風險提高。

- 視乎示威活動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示威人士的情緒有可能更易激動或更易起哄。

- 被告當天參與在網上號召的831周年記念活動。現場示威人士情緒激動,有擲雜物及汽油彈的舉動。被告也承認當天有250-300人在場。PW1證供指現場有多於一至兩枚汽油彈遭擲出,地上有火光。但現場暴力並不長久。

考慮被告招認當天在場近2小時,亦有堵路行為,加上示威位置彌敦道為主要道路,被告和示威人士在警方舉旗及施放催淚彈亦不離開。雖被告沒有組織示威活動和投汽油彈,現場亦無人受傷,但汽油彈能對現場公共安全造成風險。被告亦有以衣著隱藏身份和叫「死黑警」「五大訴求」等挑釁性口號,考慮鍾嘉豪(見文末)案例,以監禁8個月為量刑起點,背景被告雖指被告智商略低於常人,但不足以阻礙他明瞭罪行嚴重性,因此不接納為減刑理由。隨此以外無任何減刑理由,‼️判處即時監禁8個月‼️

延伸閱讀:

1. CAAR4/2020的判案書按此

(按:被告在步進羈留室前向旁聽席揮手道別😭😭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1201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3)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梁手足承認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除非法庭落命令,否則不可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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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案情:
受害人X為一名57歲男子,他在2019年12月1日00:54移開馬路路障時遭被告襲擊。當日00:30時他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看見大量路障,想疏導交通故移開路障。之後大約10人走近包圍及辱罵他,受害人X拿出電話試圖拍攝包圍的人,被告走近用長形沉重硬物襲擊X頭部,X失去知覺倒地。

回復知覺後,X到醫院求醫,發現左邊頭頂有4cm裂傷,鼻亦有傷,頭頂需縫十針,警方找到網絡媒體癲狗日報maddog daily完整拍下上述事件,片段見到X移走路障,x拿出電話試圖拍攝包圍的人,被告突然走近,擊打x頭部,x失去知覺倒地,血流披面。

2被告在2019年12月31日被捕,錄口供時指當晚與朋友在旺角晚膳,然後在附近看堵路縱火情況,冇參與非法集結,他看見一名似白衣人的人似想襲擊其他人,以為他是其中一名白衣人,想傷害附近年青人。他不認識該人,承認片段中的施襲者是被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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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受害人沒有傷勢相片,有醫療報告呈堂。法官引述報告指沉重物體是在路邊阻擋水渠的蓋,辯方指被告當時動作快,不知是否渠蓋,但承認是鐵。庭上播放案發片段。

控方讀出被告背景報告:34歲,香港出生,冇案底,在港有中小學學歷,2009至2013年在台灣的大學讀行政,之後回港曾做售貨員、開公司但其後倒閉,後轉做裝修工程判頭,月入2至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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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同意案情十分嚴重,十分後悔,願意道歉,今早自己撰寫求情信,對當事人深表歉意,願付$8,000作賠償。法官說想提高至2萬元賠償,律師取指示後表示被告同意。

繼續求情:被告明白即使賠償亦未必會有額外刑期扣減,不過都自願賠償。他選擇在最早時間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亦避免x出庭作證。被捕後亦即時認罪,對警方態度合作,顯示他很後悔。當晚他與朋友在旺角食飯,7點食到10至11點,泊車在旺角道後街,揾地方飲野遇到警員封路,才被迫走回旺角道,期間計埋食煙等時間只在旺角道停留少於10分鐘,期間見到受害人拿著鐵枝,以為受害人會傷害附近年青人,非有預謀犯罪。他愛護家人,大哥哥角色,誤以為會傷害年青人。

法官:當時有5-6個年青人圍住受害人。
辯方律師:但他們沒有手持武器,受害人則手持鐵枝。

辯方繼續求情:受害人傷勢嚴重但比起案例不算嚴重,不需住院,冇腦出血,冇長期損傷。被告只敲了一下其頭部,冇預謀,冇同其他人一齊施襲。被告有做義工及捐款給無國界醫生。

‼️押後至12:00再訊‼️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1201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梁(33)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梁手足承認控罪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不可檢控。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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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辯方被告是否有打算作供。辯方取指示後指被告可以就為何發生案發事件作供。

案發經過

🧷被告作供解釋案發經過
被告解釋,當時周圍封路,他與朋友商討怎樣離開,聽到廿多米距離左右以外有喧鬧,有人拎住鐵枝,一至兩秒間他衝過去,隨手撿起沿途地上的東西,執起飛過去,是長條型的,當時無為意是什麼,第日睇片才知是鐵。受到之前報道影響,當時望過去見到x以為他手持利器想襲擊人。

控方問被告當時聽到什麼,被告指聽到嘈吵聲,冇聽到內容。看去見到x手上拿著長條型東西,覺得他想襲擊人,因為看過新聞,當時想可能會有人持利刀襲擊人的情況發生。無注意到其他人圍住他,但見到有其他3、4個人,他們沒有做緊d乜野。

庭上播放案發片段。被告指是聽到嘈吵聲才看過去見到x拎住利器,之前冇見到x清路障。被告說有想過是刀,法官不斷反問為何會見到是刀,被告指遠處看去,解釋不到。

控方指當時受害人已放下長條型物品,只拿著手機,被告指當時看不到,看到時已即時放手。控方問放手即是將手上的鐵fing過去?被告說是。辯方覆問下,被告再解釋是想將鐵掉過去。


📌判刑理由(重點)
練官指單看辯方提供的硬照(片段截圖),辯方說法似乎有根據,但看了整個片段,受害人只是拿長型竹枝,冇恫嚇姿態,被告打他時受害人已放下竹枝,只雙手拿著手機。被告作供指以為受害人拿著刀,說法與畫面顯示的完全不同,不接納被告的解釋,他在法庭上解釋不到竹枝哪部份令他覺得是利器。

2019年下半年是極動盪的日子,全港各地均有大大小小的示威行動,一些更演變成暴力事件,有示威者企圖以暴力令政府及社會停擺,以為這樣可令政府屈服,堵塞馬路是其中之一。不少市民苦於交通擠塞情況,受害人見義勇為,雖然可能好多人認為他當時的行為不智。被告明顯想阻止受害人無私的舉動。

法庭認為被告不可能見不到受害人拿的是竹枝,不可能不知當時有社會活動,不可能見不到有人包圍受害人,他當時襲擊受害人唯一原因是想阻止他清路障。

被告一出手就打向受害人頭頂,是人體最脆弱部份,目的明顯是要嚴重傷害及制止對方清路障,企圖以武力暴力震懾普通市民,令他們不敢對示威者的不法暴力抗爭手法提出反對。他阻止受害人清路障,令示威者可以不法手法反對政府,極之歹毒。

被告可以撿起沉重物,很明顯當時是有意圖。法庭應採阻嚇性量刑指引,對暴力示威者發出清楚訊息,法庭及社會大眾不會容忍此等暴力手法。


📌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雖指被告有工作及參與慈善活動,乃心地善良之人,但不能解釋為什麼當時以歹毒手段襲擊見義勇為的市民,其背景對本案無任何作用。法庭判刑需向社會發出清楚訊息,唯一求情理由是被告及早認罪,因此刑期由60個月監禁下調至40個月監禁,即時執行,另需在14日內賠償$20,000予受害人。

刑期:40個月(3年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01旺角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D1:
。$3000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0-0600

D2-4:
。$3000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將會進行答辯,期間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提堂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各被告今不答辯,因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將押後至9月15日下午1430 同庭答辯。D2-3更改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答辯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列表上有6隻證人,關於PW6專家證人口供辯方沒有爭議,專家證人供詞及報告內容處理方法稍後再議。

而辯方將會有5名辯方證人,D1-D3各有一名證人而D4或會作供並有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期6日。

D1-3對證物鏈沒有爭議,D4對證物檢取過程有爭議,不同意雷射裝置在D4身上搵到。

控方沒有任何現場錄影片段需播放,辯方收到控方披露的閉路電視片段及網上影片,拍攝到案發日環境,辯方有機會要播放,而依賴的片段約半小時長。

控辯雙方簽署的同意案情需於11月18日前交妥法庭。

辯方與法庭相討審期時,曾提出或需待明年一月,四位辯方律師才可一同處理案件,惟裁判官指案件於2019年發生,必須今年內處理,故不能遷就D4律師檔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審期由11月24日起至12月1日共六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1/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1-D3被告不認罪,D4認罪‼️

證人處理
因未有雙方確認的承認事實,以及證人列表有16人,比上次為多,因此先逐一處理。

關鍵證人為第1至4位證人。
第1名為現場指揮官
第2名為拘捕D1的警員,不爭議拘捕D1
第3名為拘捕D2的警員,爭議拘捕時的罪名,當時拘捕沒有攜帶身分證
第4名為拘捕D3的警員,對當時的觀察有所盤問

D2視乎對盤問,保留第11名證人,以及需要拘捕D4的警員20496,因涉及拘捕和現場情況,會從盤問中了解警員當時的指示、觀察和時間性。

D1傳召1名證人,為D1的醫生。

影片
控方依賴大紀元及now的片段,約11小時,在修改案情撮要第6段,只依賴某個時段。
D2代表律師表示有兩段大紀元片段,希望控方指出依賴第6段所指係邊段片。
D3代表律師表示創興CD中有好多創興CCTV的鏡頭,控方需指出邊個CCTV鏡頭同時間。同時爭議CCTV中的身份。

三位代表律師均反對呈遞兩段now新聞直播,因覆蓋位置同時間,與控罪不相關
第三條片則不爭議。

🔹控方回應
三段錄影片段由列表上第15位證人調查警員15036已回口供,有相關時間、編號及截圖。
因此辯方表示唔知邊個時間邊個鏡頭,雖然係呢幾日發生嘅事,但已經送遞。
第一段片段,PW1鄭督察口供提及過,所以先呈堂。
now片段與本案有相關連,包括背景和PW1為何於當時設立防線,係連貫性過程。
口供係有,但影片有道路嘅情況。
裁判官表示影片只是背景,解釋為何警方設定的防線等,控方認同。

🔸D3代表律師回應表示未收到截圖以及早前控方沒有說清楚。(控方:咁係你未有嗰份口供啫)
裁判官表示控方需在第6段寫清楚哪個鏡頭,控方表示是鏡頭13。

🛑D4案情
D4承認控罪1,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2。
法庭為D4索取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於2021年12月8日0930進行,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2/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2 鄭宛雯(音)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當日註守九龍東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D1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 1300早休 —
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2/6]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2 鄭宛雯(音)高級督察

傳召PW3 女警 20496 魏思朗(音)作供

傳召PW4 警員黃少榮(音)(D3的拘捕警員)
作供未完成

案件明天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3/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就控罪1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
上午進度:
PW4 警員17569 黃少榮(音)(D3的拘捕警員)作供完畢。

D3代表大律師盤問主要爭議D3衣著和證物,在PW4的記事冊、第一份口供、第二份口供和主問證供有多處不相符。

PW5 警員12841 曾育基(音)(接手處理D3和他的證物的警員)作供完畢。

🔸D2代表大律師爭議3段現場片段的相關性,認為片段可能不是顯示2019年12月1日的情況,或下載及燒錄光碟的過程出現問題,控方需要舉證。

PW6 女偵緝警長6943 伍麗斯(音)(案發時用電腦擷取現場片段,其後將片段燒錄成光碟的警員)作供

主問未完成,1430續審。

下午亦會傳召拘捕D1的警員,預計今天可完成控方案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3/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就控罪1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
下午進度:
PW6 女偵緝警長6943 伍麗斯(音)(案發時用電腦擷取現場片段,其後將片段燒錄成光碟的警員)作供完畢。

🔹主問
主要提及PW6當發日時在警察總部電腦室同時開啟十個網媒的現場網上直播,每台電腦皆由軟件無間斷地錄取片段,每條片段片長60分鐘,所有片段分別儲存在10個工作行動硬碟。
涉及本案的是NowTV 2249-2349的片段,儲存在工作行動硬碟13。PW6將工作行動硬碟13的所有片段複製至工作行動硬碟14,交給支援組保管。
2020年2月3日及2月26日應案件主管要求提取當日片段。於是向支援組提取工作行動硬碟14,將硬碟內片段燒錄成兩隻光碟,完成將硬碟交還。

🔸D2代表大律師盤問主要爭議
-PW6不是無時無刻看著NowTV的片段
-PW6不清楚NowTV內的片段發生了什麼事
-錄取的影片沒有完整顯示錄製的日期,PW6亦沒有檢查
-PW6不清楚錄製畫面的電腦有沒有其他軟件運行中,亦可能有其他網頁分頁運行中

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4/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

15:16開庭😑😑

控方案情完結

中段陳詞
D1 鄒學林大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D2律師 中段陳詞
D3律師 中段陳詞
控方中段陳詞

表證成立‼️

D1不作供,但將傳召2名辯方證人
D2不作供,同樣將傳召2名辯方證人
D3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早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5/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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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1 陳醫生

🔸D1代表律師主問DW1
2015年開始診治D1,對上一次為今年9月,根據紀錄D1有鼻敏感。
於2019年7月25日,D1因感冒和流鼻血看醫生。同年8月5因流鼻血,情況亦嚴重,因此介紹D1到耳鼻喉科,亦有為其寫轉介信。
同年於10月11日及11月12日,D1亦有看醫生,於11月12日重咳、有鼻水及感冒,因此建議D1戴口罩,以免傳染他人及被人傳染,亦有發出過醫生紙,以及提醒D1口罩需覆蓋鼻同口。
12月10日,D1因感冒就醫。

🔹控方盤問DW1
控方問是否最早期發現有鼻敏感為2019年7日,DW1相信再之前都有。
D1於7月至8月有流鼻血徵狀,所以轉介其至耳鼻喉科,但DW1不會知道病人最終有否進一步求診。
在11月12日之前已診斷D1有鼻敏感症狀,同意於當日前之前沒有建議D1戴口罩,7月至11月都沒有就D1流鼻血情況建議D1戴口罩。
11月12日,D1確診重感冒(URI),當日有開藥予D1,一般會開3至5日藥。若病人有服藥,病人會快則一星期,慢則兩個月康復。
DW1通常會叫病人覆診,但不代表病人必定會覆診,而D1於12月初再覆診。
DW1於11月12日因D1感冒及鼻敏感方面建議其戴口罩,但不代表康復後毋須戴口罩,因為會被傳染。
控方問DW1為何D1之前有鼻敏感但沒有建議D1戴口罩,DW1表示D1鼻有問題,流鼻血亦有影響。流鼻血不代表要戴口罩,但有其他症狀同時發生才需要戴口罩。

🌟控方法律代表與案件主管討論片刻後,再問關於口罩相關問題

DW1表示只要預防到外來物品便可以,最好是外科口罩,但非百分百。
但DW1不會建議D1戴上包括遮蓋眼睛的面罩。

🌟裁判官提醒控方DW1為事實證人,非專家證人

DW1於11月12日建議D1戴口罩,沒有建議其戴眼罩。

🔸D1代表律師覆問DW1
DW1於11月12日建議D1戴口罩,意思指覆蓋口鼻。
11月12日建議D1戴口罩,因為要保護D1不被人傳染,亦都不會傳染其他人,因D1有上呼吸道感染。

傳召DW2甄小姐

🔸D1代表律師主問DW2
DW2為D1和D3的朋友,於2018年認識。
2019年12月1日,DW2參與了「毋忘初心大遊行」,該遊行有不反對通知書,大會呼籲穿黑衣服遊行,於下午4時開始,與D1、D3、DW2姊姊和一個朋友由尖沙咀出發至紅磡。

當天主題為黑色衣服,DW2身穿黑衣,D1身穿灰色外套、灰色褲、白色tee、黑色鞋、黑色背囊及戴上口罩。
D3身穿黑衣黑褲黑鞋,孭背囊,帶黑色遮
開始後一個多小時,警方要求停止遊行,當時起人潮中間經已封路,所以跟隨人群於約7時許到達紅磡。
其後一行五人乘坐的士到旺角打邊爐,大約8時到創興廣場14樓的馬辣台式火鍋店,約9時入座,食到11時許才離開,約食兩個多小時。當時餐廳營業至3時,又沒有人等候等位,所以可以慢慢食。

展示當時食飯枱面相片,DW2確認相中人為自己,位置為馬辣火鍋店,於2246時拍攝的。
展示另一當時食飯枱面相片,左邊雞蛋下有紙寫營業時間至凌晨3時。

一行人約於11時離開餐廳,再去樓下彌敦道豉油街交界行人路隧道邊位置食煙。
當時有人站在彌敦道兩邊,豉油街有身穿反光衣的人士,相信是記者,但DW2不知道當時發生甚麼事。現場環境好嘈,「有人講嘢有人嗌」,叫聲來源應為彌敦道兩邊,但聽不清楚內口,估計是鬧警察之類,但沒有此起彼落的口號,亦沒有留意有沒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因為DW2當時背着後面,面向欄杆,而D1站在DW2身旁,用電話打機。

DW2當時繼續食煙談話,沒有特別理會街上情況,因為當時香港經常都有類似情況,所以不感特別,他們亦沒有參與嗌口號。由於時常有類似環境,所以不感到特別緊張,繼續食煙談話。
於欄杆附近停留約一支煙時間,即約兩三分鐘,聽到警方擴音器,但聽不到內容。

突然間場景混亂,很多人向油麻地方向跑,因為當時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所以DW2一行人亦跟隨一齊跑。

見到油麻地方向有很多警察迎面而來,將五個人衝散,D1被警員推到一旁,之後DW2與D1就被分開。

D1被制服時沒有掙扎反抗,因為很快就被警察推落地下。
警察攔住該位置所有人,約30至40人。

📌播放P5 1 大紀元影片
DW2認得此片段中當時情況,亦認出自己及說出自己身穿的衣着。
當時DW2及姊姊被搜袋,但沒有被捕。警察有帶走袋裏有可疑物品的人。
DW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D3代表律師主問
DW2確認當日遊行大會呼籲身穿黑衣遊行。
當日天氣好曬,好猛太陽,D3有為DW2、姊姊及自己用雨傘遮擋太陽。
於晚上11時許食煙期間,D3都在身旁,當時沒有叫口號。
被警察撞散後,DW2沒有見到D3。

🔹控方盤問DW2
DW2從網上得知有12月1日的遊行,在遊行前幾日約定朋友們參加遊行。

當日DW2與朋友起屋企附近相約,再乘坐交通工具到尖沙咀,在SOGO見到好多人參與遊行,再前往紅磡。

行咗個幾鐘去到尖沙咀海旁,現場有人嗌表示警方終止了遊行,跟住人潮行到紅磡。
七點幾到紅磡置富都會附近停低,睇下之後有咩打算,例如係食嘢。

因為當時DW2一行人在人潮中間,周圍亦封哂路,想走都走唔到,所以行去紅磡。

DW2在七點幾有睇通訊,知道旺角冇乜特別,所以搭的士去旺角食飯。
DW2表示當時紅磡冇封路,冇留意黃埔情況,但比較難揾到的士,而且係要揾5人的士,就更加難。

警察宣布終止遊行,DW2表示冇留意電話,只係從途人得知呢件事,亦表示從現場得知消息,會比撳電話去load會更快。
當時冇聽過有人有刑事毁壞,但聽到起尖沙咀有施放催淚彈。

七點幾鐘起紅磡揾的士,上咗的士後,的士司機對於前往旺角表示冇問題。
DW2見到紅磡人群散去。

八點幾近九點時開始打邊爐,起餐廳望到樓下彌敦道有十幾部警車,冇乜睇電話留意外面情況。
DW2唔知旺角好亂,冇諗過離旺角一帶,而且認為餐廳位置比較安全,正如紅色暴雨都會留起室內。

2245及2246時,DW2姊姊拍攝了兩張相片。

DW2食完飯,在豉油街逗留了約2-3分鐘。聽到好嘈雜,聽到擴音機的聲音,但就聽唔到講乜。而起個凹位係睇唔到。

當時冇理會周圍嘅人,因為嗰時旺角日日都有咁多人,佢地食煙位置聽到有啲人嗌下鬧警察嘅口號。因為佢地本身諗住食埋支煙就走,亦冇打算理會同興趣去理解。
從創興廣場行出嚟,轉左見到太子方向警車藍紅燈,但見唔到有防暴警員。當時環境嘈雜,聽到有警車聲、有擴音器聲音,但冇興趣理解內容。

當時突然有一班人起彌敦道從太子方向跑過嚟,所以DW2同朋友都一齊跑向油麻地方向,跟住就俾警察撞散咗。

DW2不知道D1袋中有甚麼物品,但表示D1因工作關係袋中有豬嘴好正常,可能佢冇執袋而拎埋出嚟。

12月1日冇落雨,日頭好曬,DW2同姊姊冇帶遮,D1手上冇拎住遮,另一位男性朋友有拎住把直身遮,DW2問D3借把遮遮太陽。
DW2本身怕曬,但出門口時冇為意,所以冇帶遮。
DW2唔記得當時有冇禁蒙面法,亦唔記得當時自己有冇戴口罩。
控方表示根據佢嘅資料,當時係有禁蒙面法,DW2記得D1同D3都有戴口罩,唔記得自己有冇帶口罩起身。

控方指出DW2出於友情為D1同D3作供。DW2不同意。

在12月1日於2330,DW2不知道D1和D3於另一天是否需要上班,在打邊爐期間亦沒提及。

🔸D1代表律師覆問DW2
DW2表示與D1為friend搭friend識,同D1妹妹係中學同學。

- 休庭至1430繼續 -

D2證人DW3作供
控方問DW3知道D2平時身分證擺邊度嗎?DW3表示不知道。

D2證人DW4作供
DW4於2019年12月1日返parttime,放工後同D2行街,因為uniquo出咗期間限定嘅龍珠系列,而D2好鍾意龍珠,所以一齊去旺角uniquo購買。
買完後,D2將所購買嘅衣物放起黑色背囊度。
買完後去咗深水埗,食燒賣腸粉小食,再去番茄師兄食飯。
食完飯之後,因為感覺很飽,所以想周圍行下消化下,慢慢行到去旺角附近。
去到旺角嘅時候,D2表示想返屋企,DW4表示想食糖水,所以繼續行揾食糖水嘅舖頭。
行行下嘅時候,因為傾生日禮物嘅問題,而停起條街度鬧交,鬧留吓嘅時候,突然間有一班人同警察向前衝向佢地嘅方向,然後警察圍起約30-40人。
被截停後,DW4和D2被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DW4成功出示,所以企起原地,但D2未能出示,所以被警方帶去另一處。
後來見到D2被帶到警車隔離,就知道應該會帶佢去警署。
DW4補充,因為D2好鍾意啲衫,所以啲衫被沒收後,再次去uniquo購買相同嘅龍珠衫,兩件龍珠衫即時呈堂作證物。

於1540,裁判官問控方盤問需時多久,控方表示需要最少40分鐘,裁判官把案件押後到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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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6/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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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4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DW4

📌案發當日拍攝相片
昨天作供時表示常會拍照,DW4表示拍攝uniquo褲相片給朋友是十分隨機。

控方展示DW4當天所拍攝的照片,並邀請DW4向裁判官以電話展示照片。照片顯示牛仔褲到嗰個人心口嘅位置,DW4指因條褲比例感到好奇所以拍下。

DW4與D2在旺角行街後到深水埗,但忘記當時乘坐什麼交通工具,1957時到達深水埗吃飯,與在旺角朗豪坊uniquo所拍攝的照片相隔一兩小時。

控方問第二張相,為何會影低蘿蔔,DW4表示隨心而拍。

控方問第三張相,為何會影低舖頭名稱及地址,DW4表示同樣視乎當刻心情及個人喜好,可能為紀錄一下,沒有一個特定目的去影相。

DW4當時就讀大學year 4,除返兼職外沒有其他工作。

📌是否了解旺角當時情況
約2130時DW4在深水埗番茄師兄吃飯,大概吃到十時多,但忘記確實時間。

控方問約十時在深水埗食過晚飯後,當時是否得悉旺角一帶混亂,DW4表示好少留意,通常經電視接收相關資訊。控方表示年輕人一般有用社交媒體,DW4表示少用Telegram,有用YouTube,沒有用Facebook,出街亦得少看YouTube,因為與人出外時看短片非常不尊重場合。

控方質疑DW4會拍照,DW4表示影相是一瞬間,但觀看影片是5至10分鐘,不太尊重約會的朋友。

📌前往旺角
當時吃飽後想閒逛,但非完全漫無目的地行,DW4亦沒有留意店舖是否已關門。
當時行往旺角方向,但沒有指明目的地是旺角,只是「睇下仲肚唔肚餓再食嘢」。

DW4不太記得實際路線,指是經過內街行,沒有到過彌敦道。行至朗豪坊附近,D2打算乘車回家,但DW4行完後想食甜品,所以提議到西洋菜南街附近看看有沒有想吃的糖水舖。

📌主問時提及的爭拗
控方表示DW4於昨天作供時,曾向D2表示因自己快將生日,想買iPad Pro。DW4補充當時意思並非要即時去買,只是行街時剛好討論到生日禮物,因價錢問題而起了爭拗。

控方問既然電器舖已關門,何來為價錢而爭拗,DW4表示早前在網上見到價錢,不一定要去電器舖才知道價錢。

📌見到警員即有事發生?
DW4當時有見過警員,但因為自己和D2並非參加示威,又不是身穿黑衫黑褲,所以沒有擔心,指見到警員不代表一定有事發生,當時又不見有衝突和舉旗,所以不擔心有事發生。

控方表示當時旺角交通已經停頓,質疑DW4會留意一下交通情況或交通資訊,DW4不同意必定會搜尋回家的交通工具。

📌D2背囊物品
DW4不知道D2銀包裏面有沒有身分證。

D2當日孭住黑色背囊,DW4昨天作供時稱D2個背囊有Uniqlo袋裝着衣服,因為D2買衣服後,將Uniqlo袋放入背囊。但DW4不知道D2袋內其他物品。

當日沒有在D2背囊見過黑色面罩,只是之前D2曾向DW4稱買了面罩,但DW4不清楚D2何時買,只知道並非案發當日,購買及向DW4分享均是較早前。

DW4表示D2平時不太收拾背囊,所以背囊中有面罩和勞工手套等物品,DW4相信勞工手套是D2工作時使用。至於為何沒有其他工作用工具,DW4表示不知道,可能工作地方會有。

📌被截查情況
昨天主問時,DW4曾觀看一段片段,見到DW4和D2不在附近,DW4不清楚等候時間,因沒有戴手錶,又不可能用電話,亦不記得何時獲放行及回家。

📌D2被捕
DW4離開時,D2已經被警員帶去警車附近。DW4得知D2被捕,但沒有聯絡D2家人,因為雖然曾到D2屋企,但與D2家人沒有交流,所以沒有他們電話。由於當時已經很晚,如果直接到D2屋企「唔係太好」,且相信警方會聯絡D2家人,但DW4表示仍然擔心。

在旺角見到警察,DW4毫無興趣影低。

在番茄師兄吃飯後,沒有打算在深水埗吃甜品,因為食過晚飯後要先散步消濟才可再吃。而DW4表示因知道旺角一帶有許多食肆,所以打算到旺角才尋找甜品店,亦沒有用電話搜尋資訊了解旺角的甜品店。

D3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提出2022年1月10日呈交書面陳詞,裁判官表示歷時太久,控方需於2021年12月17日或之前交予法庭及辯方,辯方則在七天後回覆,即2021年12月24日交予法庭及控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1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鐳射筆

鄭(2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因被告早前就控罪1認罪,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2。

被告同意背景報告內容,顯示被告十分後悔,亦冇意圖傷害任何人。
被告承認在現場,亦有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呈上七封由家人、老師、僱主、朋友寫的求情信。
被告很早已做兼職幫補家庭,亦有擔起照顧妹妹的責任。
老師表示被告彬彬有禮,在校亦沒有犯事。
僱主願意在被告服刑後繼續聘請被告。

辯方律師引述黃之鋒案例,如案情相對輕微,法庭可考慮背景,可考慮着重更生,而非阻嚇性判。
另外呈上兩個案例,其中一案涉及400至500人,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衣及蒙面,亦有堵路,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
另一案涉及防毒面具,面巾,區域法院判以7個月為量刑基準。
本案相對上沒那麼嚴重,辯方律師建議量刑起點為4個月。
而且被告於開審前去信法庭認罪,望法庭給予1/4刑期扣減。

📌判刑
量刑起點為監禁4個月,認罪扣減1/4,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即時監禁3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