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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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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0/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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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330 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作供完畢,休庭至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18),D2:許(22)
D3:麥(17),D4:李(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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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傳召PW 3 警員 51552 李德剛(音)作供

📌控方複問,主要確認證物

PW 3 為搜身及警誡D2 的警員,他同意採納之前的證供。

看證物P25 - 40,PW 3 確認全是於2019年9月2日06:40 在鯉魚門廣場載貨升降機大堂,對D2 進行搜身時所檢取:
P25a:外置充電器
P25b:USB插頭、電話叉電線
P25c:灰色手袖
P26:手提電話
P26a:手提電話殻
P26b:手提電話SIM卡
P27:背包
P27a:布袋
P28:膠索帶
P29 - 31:不詳(沒有讀出物品,只見PW 3 確認是屬於D2)
P32:頭巾
P33:灰色護目鏡
P34:黃色護目鏡
P35:黑色行山杖
P36:黑色望遠鏡
P37:黑色電筒
P38:雷射筆
P39:6 枝生理鹽水
P40:未拆開的電話SIM卡
P41a:黑色腰袋
P41b:黑色腰袋
P42:黑色面罩
(確認沒有P43)
P44:黑對講機
P45:(天線更長的)黑色對講機
P46:橙色金屬扣

看證物相冊P99b,除了證件及銀行卡, PW 3 對相冊內的證物基本上沒有印象。D1 代表律師申請PW 3 迴避,指出證物相片並非由PW 3 拍攝,亦不是他檢取,因此PW 3 沒有印象。D1 代表律師指部份證物已歸還給各被告,考慮到今天有不少證物需要確認,希望控方有更快捷的做法。裁判官亦建議控方一次過問。PW 3 對其後主問問及的相片仍是沒印象,確認自己沒有干擾過任何證物。

📹播放鯉魚門廣場載貨升降機大堂的CCTV(即各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6:00 - 07:00 被截查、搜身及拘捕的位置)

🧷辯方各律師代表對於控方邊看片段邊複問有顧慮:

播放CCTV前,控辯雙方各律師代表就着控方將會如何利用影片發問作出一連串爭論,各辯方代表律師均擔憂播放影片會引導了證人作供。控方指自己將不會以引導的方式發問,稱:「事隔一年,此影片是一個事實,佢可以話記得或者唔記得,到睇片嘅時候問記唔記得自己做緊咩…」。裁判官表示:「當然辯方會有concern,睇片問證人見唔見到係OK」,D1 代表律師:「問題點樣問係重點」,「段片唔應該係記憶測試」。D2 代表律師認同D1 代表律師所指。D3 代表律師表示播放的先後次序亦是重點,指:「究竟證人做過咩,應該係建立左個基礎先睇片問」。D4 代表律師同意上述顧慮。裁判官表示:「當然證人可以confirm 有冇出現,但次序應該係講咗先再睇片」。控方表示明白,再請PW 3 進來作供。

播放CCTV,PW 3 確認自己位置 —— 當時正在對D2 進行搜身。影片初段,主要是PW 1 總督察鄭振東(音)、PW 2(警員 24087 )及PW 3 截停各被告並開始進行搜身。控方打算繼續播放影片去發問,D2 代表律師表示不夠基礎去發問,因此又再請PW 3 迴避作爭論。其後PW 3 返回庭上作供,不一會D3 代表律師又再請他迴避,「控方俾呢個畫面PW 3 不爭議,但似乎係要PW 3 睇完片再形容動作,咁樣屬於引導性發問」。裁判官同意。控方表示將會問PW 3 關於搜身的情況,有些動作將會看完片後再讓PW 3 描述。裁判官指這樣看一看影像再描述似乎屬引導性,建議控方問了過程才看片

PW 3 再返回庭上,描述了當時搜身的情況,「搵到嘅都係頭先嗰啲證物」,「之後擺埋一邊,近我嘅位置嚟嘅」。之後再播放影片確認。期間D2 代表律師又再請PW 3 迴避,形容控方「啱啱嘅問法比較籠統,問完之後就播片屬於引導性。可否具體性去問,例如記唔記得大約搜查咗幾耐?」PW 3 繼續作供,播放片段後,PW 3 沒有其他補充,形容當時應該是在搜查D2 的銀包。

🧷從主問與PW 3 的對答及CCTV 片段可得知:

🔹PW 3 搜查完銀包後,「跟住郁過個背囊」,「搜身嘅位置移左去𨋢口」,「近𨋢口撳掣個位」
🔹關於D2 的個人物品 ——「啲嘢都係近住我嘅地下」,「有移動過啲證物」,「有啲係我移,有啲係人哋幫我移」
🔹片段可見部份物品在PW 3 後方地上,PW 3 稱對畫面有印象,因搜D2 身時曾轉移過位置,「而家白色衫鄭sir喺地下搬緊啲物品」

D2 代表律師再次提醒控方:「基礎要係問咗鄭Sir搬咗啲乜先再播片」。PW 3 指記得鄭督察有移動過D2 的背包,當時PW 3 亦搜出了雷射筆。PW 3 確認定鏡中的其他警員。控方以慢速播放有關雷射筆被搜出時的片段,問:「地下有咩?」。PW 3 回應:「有一點綠色嘅光」,「係雷射筆發出嘅光」,「屬於D2」。

(按:直播員覺得PW 3 大概是看了CCTV才記起)

📌D1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D2 代表律師盤問,質疑撿取證物的過程

確認證物相簿P99b 並非PW 3 所拍攝。PW 3 當天把證物及警員記事冊交了給PW 9 警員 14464 處理,交予前證物皆由PW 3 保管。

D2 代表律師質疑PW 3 的書面供詞與實際背包雨擋套的數目不乎,PW 3 同意。D2 代表律師形容「一啲有印象一啲冇印象,口供紙有寫嘅先有印象」,指出PW 3 理應對證物有印象,因為都是D2 的隨身物品。遂指出「喺調去𨋢制之前只進行簡單搜身」、「只係查看咗銀包」,「事後亦冇仔細睇背囊裏面物品」,「你只係有對D2 進行過快速拍打瘦身,而過程中並無搵到雷射筆」,PW 3 對以上全不同意。

📌D3 代表律師盤問,質疑搜身時有否把不同人的物品混在一起

📹播放CCTV繼而盤問。

🧷現場警員對被告搜身時對證物的處理方式:

PW 3 對D2 背部下方的黑色條狀物沒印象。從片段可見該物品被警員掉落至地上,D3 代表律師引述PW 3 剛才的作供指「將啲物品搜完放喺地下就係包括影片所見咁嘅情況」,PW 3 同意,但沒有印象是甚麼。片段推前至較早前,可見鄭督察開始搜D3 身,其後把D3 的物品搬至𨋢口

D3 代表律師:「見到地下黑色物件係由D2 背包拎出嚟?」
PW 3:「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睇返前啲會否有印象啊?」
PW 3:「唔使。」
D3 代表律師:「你執返地下件物件去D2 度?」
PW 3:「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有冇再處理過呢舊黑色物體?」
PW 3:「真係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有冇其他人處理過?」
PW 3:「我諗有啦,不過冇印象。」

📹再播放CCTV
D3 代表律師:「有冇印象鄭總督察撿起咗呢件物件?」
PW 3:「當時冇留意。」
D3 代表律師:「鄭總督察仲將呢件野放咗喺D3 嘅物件當中?」
PW 3:「睇片段先知。」

另外片段亦可見有其他警員將地上灰色的「一堆嘢」搬去𨋢口附近。PW 3 指應該都是觀塘區的警員。片段中亦有一個男警員用警棍把地上的東西「撥」過去𨋢口附近。

片段中可見有數名便衣警員到場。D3 代表律師問PW 3 作為看守D2 的警員,有否發現自己遺留了一些屬於D2 的物品在牆邊,PW 3 指沒有留意。當時亦沒有其他警員提醒他遺留了證物。

🧷關於D2 的銀包:

D3 代表律師:「D2 銀包喺邊?」
PW 3:「當時應該仲未清楚。」
D3 代表律師:「咁係未搜到個銀包?片裏面呢一刻呢?」
PW 3:「我有搜過銀包,應該更早之前。」
D3 代表律師:「咁個銀包喺邊呀?」
PW 3:「仲檢查緊,未確定。」
D3 代表律師:「咩叫仲檢查緊?」
PW 3:「有另一個同事協助我搜查。」
D3 代表律師:「即係佢先係搜查D2 嘅警員?」
PW 3:「...我哋一齊搜查。」
PW 3 指出應該在片段定鏡的這一刻更早前,自己已搜過D2 的銀包。

📹片段顯示一名軍裝警員把一把橙色長傘掉到「𨋢口」。D3 代表律師問PW 3 檢取D2 的物品時是否有長傘,PW 3 指沒有。片段可見PW 3 背對了D2 較早前被搜身而散落在地上的物品。PW 3 否認自己是背對着物品,稱「喺我側邊」、「並排側邊」。D3 代表律師問:「有冇留意有其他警員搞過D2 啲物品啊?」,PW 3 指有留意。裁判官此刻釐清PW 3 「側邊」的說法。D3 代表律師問:「咁啲灰色物品之後有啲咩下場?」,指出片段中「可見25087 警員執起咗件灰色野翻閱」,PW 3 回應:「睇片見到,當時冇留意。」PW 3 認同辯方所指,相信該物件是一個銀包。其後片中顯示,警員「25087 似乎將銀包同黑色嘅物件放咗喺D2 個人物件裏面」,PW 3 認同,但表示自己負責看守D2 的證物,表示如知道並非屬於D2,是不會讓其他同僚隨意擺放。

🧷橙色長傘的處理:

對於橙色長傘有否一起被帶走,PW 3 表示「呢一刻我冇印象」。D3 代表律師指D2 的證物包括了一把橙色長傘,PW 3 亦是沒有印象。裁判官釐清是否「呢一刻同當時都冇印象」,PW 3 回答是。D3 代表律師問有否歸還橙色長傘予被告,PW 3 沒印象,亦沒印象口供紙曾提及有檢取過橙色長傘

D3 代表律師指出兩本相關警員記事冊亦沒記錄過有檢取過一把橙色長傘,「更加冇提係有長遮添」,PW 3 認同。D3 代表律師再追問當時歸還給被告的物品有否包括長傘,PW 3 指沒有。PW 3 不同意D3 代表律師所指「其實鄭總督察執咗啲物品,由D2 你放喺地嘅,然後放咗去D3 嘅個人物品度」。D3 代表律師一再追問既然交還的物品是沒有長傘,該長傘去了哪裏。PW 3 一再表示沒印象。

➡️ 後續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 (18),D2:許 (22)
D3:麥 (17),D4: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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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上 ⬅️

📌D4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複問,關於 D2 的手提電話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主要讓PW 3 確認P26 手提電話是否屬於D2,及確認證物是何時交予警員14464。PW 3 指證物是於08:00 前交予PW 9 警員14464,確認電話是屬於D2。PW 3 亦承認口供紙記錄錯了背包雨擋套的數量

📹再次播放CCTV,讓PW 3 集中觀察PW 1 鄭督察手中撿起了什麼物件。控方指片中可見鄭督察放下了該銀包於地上,隔了一會又彎下身撿起地上的物品,相信是該銀包。

PW 3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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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 4 警員 25410 洪作威(音)作供

📌控方主問,主要確認證物

PW 4 確認會採納之前的證供。

看證物P47 - 65,PW 4 確認以下全是於2019年9月2日早上06:38 在鯉魚門廣場載貨升降機大堂對D3 進行搜身時所檢取的:

P47:Samsung 電話
P48:Iphone 連SIM 卡
P48a:電話殼
P49:7-11 便利店長傘
P50:藍色防水袋
P51:黑色外套
P52:黑色T恤
P53:黑色手袖
P54:頭巾
P55:一對灰色手套
P56:一對黑色鞋套
P57:一個護目鏡
P58:一支雷射筆
P59:一對黑色手套
P60:黑色腰包
P62:兩個藍色金屬扣
P63:一條雜色手帶
P64:黃色散子包
P65:一部對講機

對於P66、67,PW 4 對該物品沒有印象(P67 為個人財物包括八達通)。

PW 4 看證物相片P99c (116-124) 及 P99d (1-21)確認該些證物是屬於D3。對於剛剛沒有展示的證物,PW 4 看相片後表示全部是D3 的個人財物,確認沒有人干擾過任何證物。

📌D1、D2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D3 代表律師盤問,主要也是針對當時在場警員對證物的處理

PW 4 確認自己只是協助搜查,而不是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的警員。PW 4 表示當時搜查的袋子是「封實嘅」。「當時去到,我負責看守D3,之後搜身再摷袋。」,表示自己亦負責看守D3 的物品。PW 4 表示沒有印象有其他警員曾放其他東西進D3 的袋中,確認銀包是於袋裏面。關於長傘,PW 4 「記得長傘係喺D3 的後方。」

看螢幕截圖,PW 4 確認當時D3 的位置,並指「把遮大約係1 米內搵到」。被問及「你本人有冇試過由其他被告身上物品拎遮放去D3 物品度?」,PW 4 表示沒有。D3 代表律師問:「你負責看守D3,包括物品。你話冇記憶有人放過遮去D3 物品度?」PW 4 指:「我檢取前有人放啲證物過嚟,但當我接手檢取物品後就無人再干擾過」。但PW 4 忘了接收前誰人曾接觸過證物,又指「有幾個拍擋處理過」。PW 4 認為物品是放置於他旁邊,而非D3 代表律師所指放置於背後。

裁判官釐清PW 4 接手的時刻。對於證物的處理,PW 4 再表示:「我開始看管及檢取之後就冇人掂過嘞。」D3 代表律師釐清何謂「檢取」,PW 4 指「將啲物品放返入D3 銀色袋」,但強調物品之前並不是在袋以外。D3 代表律師請PW 4 介定何謂「檢取」,PW 4 回應是早上07:00 宣佈拘捕後再檢取證物。

D3 代表律師指出:「你話檢取之前,你好籠統咁形容有幾個同事掂過證物,咁有幾多個同事掂過?」PW 4 回應得比較模糊,但表示自己有搜查,警員2508 亦有在他左手邊幫忙搜查。PW 4 表示雖一直看守着D3,但「我對眼可以留意到隔離」,可是忘了有沒有人曾拾起一些東西並放進D3 的袋中。

📹再次播放CCTV片段,D3 代表律師着PW 4 特別留意PW 1 鄭督察的動作。即使看了片段,PW 4 仍是忘記了PW 1 鄭督察有沒有「放咗啲嘢去D3 物品中」PW 4 表示記得自己在D3 的物品中找到一把長遮,但在現場沒有特別留意。對於鄭督察實際撿起了什麼,PW 4 沒有印象。

看螢幕截圖,D3 代表律師請PW 4 在截圖上指出「把長遮係喺D3 嘅1 米之內」的位置,PW 4 表示忘記了實質位置,只記得在他身後,表示沒有印象實際是離他多遠。看CCTV 定鏡,PW 4 確認了長遮的位置。

PW 4 於當天早上11:45 把本案屬於D3 的物品(放置於證物袋中)交予PW 9 警員14464。裁判官釐清「袋」的意思,PW 4 指證物是分開以袋盛着,忘記了實質數量有幾多個。PW 4 同意「14464 接手之後先拆袋」。

📌D4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主控複問關於 D3 的兩部手提電話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PW 4 指時間大約為早上 08:18 前交出兩部手提電話;而 11:45 交給警員 14464 的D3 個人物品中,並不包括兩部手提電話。

PW 4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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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午休,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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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後開庭時,控方表示不肯定自己有否在主問期間詢問過C01 關於某些證物的處理,所以詢問法庭有否作紀錄。

D1 代表律師指根據她的筆記,在2月19日下午4 時主問問過關於證物P99b 相冊內的照片,確認了該些相片並非C01 警員24087 所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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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C04 警員 8094 鄺展雲(音)作供

📌控方複問,主要確認相關證物的檢取來源

C04 為警誡D4 的警員,他確認會採納之前在法庭上所作之證供,無干擾過任何證物。

看證物 P68、P68a,C04 確認是警誡D4 時所檢取的兩部手提電話。
C04:「我拘捕嗰陣檢取。」
控方:「拘捕? 」
C04:「我caution嗰陣檢取。」

C04 忘記於何時何日對D4 作出警誡,D4 代表律師指對案發日期及地點沒有爭議,控方遂讀出時間地點。

看證物P69(D4 的背包),C04 確認是他所檢取的。C04 確認以下證物P70 - P84a,全是於2019年9月2日早上從 P69 內檢取:
P70:一把槌仔
P71:灰色頸箍
P72:一對黑色手袖
P73:黑cap帽
P74:黑T恤
P75:對講機
P76:對講機耳線
P77:一對灰色勞工手襪
P78:銀色錫紙
P79:黑色背包套
P80:一包有四個的全新口罩
P81:透明雨衣
P82:一把黃藍色縮骨遮
P83:一包濕紙巾
P84a:黑色腰包

看證物P99c 相冊,C04 確認相關物品是從P69 內檢取。

📌D1、D2、D3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D4 代表律師補問,主要針對C04 看守D4 及其個人物品時的過程

C04 同意D4 在搜身過程中合作,但認為當鄭督察宣佈拘捕時,D4 曾向門口方向轉了身一下想逃走。C04 其後替D4 鎖上手銬,堅稱她「狀似想逃走」。D4 代表律師質疑為何C04 的書面供詞沒有提及,C04 表示不記得,但不同意辯方所指D4 當時並沒打算逃跑。裁判官亦質疑書面供詞沒有提及轉身「狀似想逃走」的情況。

關於每項程序的時間,C04 忘記了。C04 當時負責駕駛警車,車上有D4 及其他人。D4 代表律師指上次盤問中有問過C04 為何不在車上對D4 作出警誡,而C04 堅持上次所說 —— 當時情況並不合適。被問及有否跟D4 及其他人士包括警員交談,C04 表示只有提過不同人士戴上安全帶。C04 指D4 坐於後座,忘記司機位旁邊坐了誰,但印象中有人。

D4 代表律師遂向C04 指出既然他負責駕車,即他當時並非看守D4 與D4 物品的警員。C04 指D4 的物品放在司機位旁邊的一個箱子裏,而D4 由其同事看守。C04 形容箱子為:「大約 1m x 2m 嘅木箱。」

(按:庭上眾人的面部表情充滿問號

D4 代表律師:「嗰架係咩類型嘅警車?」
C04:「有警察標誌嘅軍裝車。」
D4 代表律師:「算係衝鋒車?」
C04:「嗰一個類型啦。」


D4 代表律師繼續盤問返回警署後搜身的地點及上述證物的處理。C04 表示有女警27411 為D4 於報案室內進行表面搜身,而非訓示室;而自己一人一直看守着D4 的物品,直至在11:45 把物品交予PW 9 警員 14464。

📌控方複問關於 D4 的兩部手提電話(P68、P68a)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D4 代表律師指出自己盤問時沒有提及過關於兩部手提電話。

裁判官提醒控方要搞清楚問題發問。控方問C04 於2019年9月2日 11:45 把物品交予PW 9 警員 14464 時,是全部物品抑或是部份物品,C04 指是部分,兩部手提電話在較早的時分已經交給PW 9 警員 14464。

C04 作供完畢。

———————————————

➡️ 後續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 (18),D2:許 (22)
D3:麥 (17),D4:李 (19)

控罪詳請及較早前內容:
➡️ 承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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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PW 6 警員 17111 羅善恆(音)作供

📌控方複問

PW 6 同意採納之前證供,確認無干擾任何證物。

📌D1 代表律師補問,PW 6 忘記自己有否展示過證物雷射筆給D1 看

PW 6 確認自己是與D1 進行錄影會面的警員,會面期間曾展示某些證物給D1 看。
D1 代表律師:「其中你俾D1 嘅物品入面有支黑色嘅雷射筆同電池,有冇印象?」
PW 6:「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當時你俾被告睇嘅時候,枝雷射筆同電池係喺個盒裏面,有冇印象?」
PW 6:「真係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特別在個盒裏面嘅雷射筆同個電池係分開嘅,所以你係特別問,有冇印象?」
PW 6:「唔記得。」

📌D2-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PW 6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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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PW 7 警員 10072 許振剛(音)作供

📌控方複問

PW 7 同意採納之前的證供,確認無干擾任何證物。

📌D1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D2 代表律師補問,關於一部錯誤被記錄或展示過的證物手提電話

PW 7 同意自己有參與和D2 的錄影會面,而且期間曾展示某些證物給D2 看,包括手提電話。

關於證物手提電話:
PW 7 指當時手提電話是PW 6給他的,所以不太記得;同意自己就在PW 6 身旁一起進行錄影會面
D2 代表律師:「你當時係錄影會面向D2 展示物品嘅時候,個電話係錯㗎嘛?」
PW 7:「我係講錯咗個描述。」
D2 代表律師再提出質疑:「你當時係話Samsung,同意嗎?」
PW 7:「係。」
D2 代表律師:「你係跟住證物列表問㗎嘛?」
PW 7:「我唔記得喇。」

📌D3 代表律師補問,關於書面供詞錯誤地描述證物手提電話

對於當時向D2 展示手提電話的時候,該手提電話是否被放置於一個透明膠袋裏,PW 7 沒有任何印象,但確認沒有任何東西遮蓋著,包括手提電話的機殼也沒有遮擋到任何機身部分,因此當時是可以清楚見到該手提電話的機身特徵

🌟D3 代表律師讀出PW 7 的書面供詞中的描述「許先生,係你身上搵到部1️⃣三星2️⃣藍色面手機,3️⃣透明機殼…」,遂指出PW 7的描述有三個錯處 —— 1️⃣手機牌子錯、2️⃣手機的顏色也錯、3️⃣機殼顏色及樣式皆錯。🌟

D3 代表律師遂盤問:「你有冇問問吓發現呢三個錯處?」、「17111當時又有冇懷疑過你呀?」、「監控室裏面嘅警員又有冇提過或者質疑過你呀?話喂,呢部好似唔係被告身上所撿取架喎」。對於以上三條問題,PW 7 表示沒有。

D3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記錄嘅係完全另一樣嘢黎喎,同意嗎?」
PW 7:「唔同意。」
D3 代表律師:「有無印象點解個日會講錯?」
PW 7:「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實際上你係俾第二被告睇第二部電話?」
PW 7:「唔同意。」
D3 代表律師:「三星藍色面透明殼嘅呢部電話並非屬於D2,同意嗎?」
PW 7:「我係描述錯咗。」
D3 代表律師:「咁當時係展示咩牌子嘅手機啊?」
PW 7:「蘋果電話。」
D3 代表律師:「咁有冇印象有冇問過D2 部蘋果手機係咪佢啊?」
PW 7:「我有確認過手機,但冇確認係咪蘋果。」
D3 代表律師:「咁錄影會面期間有冇展示過其他手提電話俾D2 睇?」
PW 7:「只係show咗一部。」


📌D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PW 7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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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PW 8 督察 聶美娜(音)作供

📌控方複問

PW 8 同意採納之前之證供,確認無干擾過任何證物。

看證物 P70,PW 8 確認是本案D4 的背包中所找到的槌子。

📌D1 、D2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D3 代表律師補問,主要針對剛才C04 曾提及的木箱及PW 8 當時坐的位置

PW 8 表達當時是坐衝鋒車返回警署,沒有留意到車上是否有C04 所提及的 1m x 2m 木箱。D3 代表律師質疑該木箱這麼大應該留意得到。PW 8 相信自己是坐在車上最後的兩排。

📌D4 代表律師補問,也是主要針對剛才C04 所描述的木箱

PW 8 去鯉魚門之前是與C04 一起坐在車上巡邏,C04 負責駕車,自己坐在司機位旁邊。

裁判官問PW 8 巡邏時,有沒有見到D3 代表律師所說的木箱在她與C04 的座位之間,PW 8 表示沒有留意。D4 代表律師問有否留意司機座位距離乘客座位多遠,PW 8 亦沒有留意。

PW 8 忘記了當帶着D4 返回警署時是否由C04 負責駕車;只記得離開鯉魚門廣場時,C04 負責保管D4 的個人物品,但是上到車後沒有留意該些物品由誰保管,指出因為當時她是負責看守D4。

📌主控複問

PW 8 確認再返回警署的車程中,D4 坐在她旁邊,車上只有她與D4 是女性,因此根據安排,同一性別應該是坐在一起。

PW 8 作供完畢。

————
傳召PW 15 高級督察 15703 唐凱兒(音)Gladys 作供

📌控方主問

主要確認不同文件是由PW 15 簽署。PW 15 稱於2019年9月25日簽收3 支雷射筆時,雷射筆是被分別放置於獨立包裝內。PW 15:「9月29日我直接交俾技術支援部Technical Services Division Dr. Sammy Kwok 作檢驗。」

控方指出文件中雷射筆的數量不符。
PW 15:「應該係3 支,寫錯咗。」
控方:「搞錯咗?」
PW 15:「係。」
控方:「就呢3 支雷射筆有冇進一步處理?」
PW 15:「11月29 再收番返來,由Benjamin Lo。」
然後,「我於2019年12月10日將3 支雷射筆、電池同報告交畀14464。」

看證物P13、38、58,PW 15 確認是當時曾處理過的雷射筆。控方問PW 15 處理雷射筆的階段:PW 9 警員14464 交了3 支雷射筆給PW 15,PW 15 交給Dr. Sammy Kwok,然後再收回雷射筆,再交予PW 9 警員14464。控方問:「過程有冇任何紀錄?」PW15:「有,交收紙。」,「冇其他文件紀錄。」

📌D1 代表律師盤問

D1 代表律師:「由14464 收到3 支雷射筆之後就交畀Sammy Kwok?」
PW 15:「係。」
D1 代表律師:「中間有冇搞過佢?」
PW 15:「喺盒上面癡咗張紙。」
D1 代表律師:「你收嘅時候係咪未有封套,所以你癡咗張紙,而現在係盒?」
PW 15:「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雷射筆同電池係分開?」
PW 15:「係分開。」
D1 代表律師:「咁癡咗一張定兩張?」
PW 15:「兩張。」
D1 代表律師:「當時交畀Sammy Kwok 有冇封膠?」
PW 15:「冇封。」
PW 15 指另外兩支雷射筆都是這樣處理,然後3 盒交給Dr. Sammy Kwok。關於包裝形式,PW 15 不記得。
D1 代表律師:「咁你係咪3 個盒有連埋封套交畀14464?」
PW 15:「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請PW 15 看證物雷射筆的包裝再詢問。
PW 15:「14464 畀我嗰陣已經有個黃色label紙。」,表示不肯定當時封套及膠紙如何。

📌D2 代表律師盤問

D2 代表律師:「除咗交收紙外,仲有冇record?」
PW 15 表示沒有。
D2 代表律師:「任何交收都依賴呢種交收紙做record?」
PW 15 同意。

📌D3 代表律師盤問

D3 代表律師問PW 15 該陣子處理過的雷射筆數量是否頗多,PW 15 表示「我經手嘅唔多」。D3 代表律師再指出文件P8 已經有48 支,PW 15 同意。D3 代表律師:「除咗呢48 支,仲有冇其他係經你手?」PW 15:「有其他同事未必去到,我諗10 支以下。」對於雷射筆,PW 15 稱:「樣貌記得,包裝唔記得」,而本案的雷射筆是親手交給Dr. Sammy Kwok,「兩支有繩嘅,一支冇。」

📌D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主控複問

主控請PW 15 數文件D8 上紀錄了多少支雷射筆,指合共45 支。

PW 15 作供完畢。

————
傳召PW 16 Dr. Sammy kwok 郭漢民(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 16 為ICAC 首席調查主任,駐守技術服務部,工作包括支援ICAC 調查及警方證物檢測。PW 16 處理過案中3支雷射筆及相關電池。

PW 16 指於2019年9月29日由PW 15 接受了上述雷射筆做證物檢測,於「2019年11月5日交給Benjamin Lo 接手做證物檢查」。PW 16 表示沒有見過文件D8,指交了全部雷射筆予Benjamin 後,沒有再接觸過該些雷射筆。主控請PW 16 確認之前看過的相關文件。PW 16 沒有干擾過證物。

📌D1 代表律師盤問

PW 16 表示3 支雷射筆交給Benjamin Lo 時是一個證物袋裝着3 支雷射筆及3 粒電池,而非像現在的盒裝包裝,亦指證物袋「冇封口」。
D1 代表律師:「嗰3 支雷射筆冇各自入袋㗎嘛?」
PW 16 :「記憶係冇。」
D1 代表律師:「喺Gladys 收到就咁嘅樣?」
PW 16 :「都係咁,一個證物袋裝住。冇封口。」

📌D2-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PW 16 作供完畢。

————
各方同意特別事項的陳詞將於明天進行。

D1 代表律師申請重看PW 6 是如何展示證物雷射筆給D1 看的錄影片段,裁判官指示明早一併處理。另外提出由於審訊時間頗長,認為明天未能為D1 作結案陳詞,希望以書面形式遞交。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 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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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開庭

0954 控方就補充事實一事作出表述,指出多名証人已多次作供及全部証人已作供,就有冇向証人問所有需要既問題而決定是否需要重開案情。提出劉細玉案例(HCMA84/2011?) 認為可以根據內容,重召証人。

1004 D1律師表示並非需要重召証人或重開案情。辯方表示有一項承認事實要控方同意,因為辯方就警方將雷射筆連電池向D1展示一事,曾向証人1771查問,証人只表示唔記得。

辯方打算用65c去處理,但控方唔贊成,最後未能認同事實。

表面証供成立,四名被告不作供。

D1律師就特別事項 (一些影像的可呈堂性?) 作陳詞。律師引用一段內容,辨認影像的定義,指出証人14464只係籠統指出用幾小時睇影片,無指出有無紀錄。律師指出如果証人無就影片觀察作紀錄,難以讓法官判定証人有無special knowledge從而判定証人可靠性,所以律師質疑証人可靠性。另外,律師指証人14464未能指出面容特徵,如疤痕或行路特質,只能指出被告衣著及物品。律師指出影片解像度會局限或影響証人能否清楚認出被告,指出証人在庭上被詢查証物是否影片中物,都只能講「相信係」。

D2-D4律師認同D1律師既提及內容,對特別事實作陳詞,質疑証人14464証供可靠性及可信性。

表證成立,各被告不作供及傳召證人。

休庭至1115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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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16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需於2021年3月19日或之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於23日或之前作回應;
並定於2021年5月6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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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21日審訊後,本案終進入結案陳詞階段。裁判官在2月23日將案件押後,以待控辯雙方預備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已於2021年3月19日或之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而控方亦已於23日作回應。

📌主控官陳詞

只修正了書面陳詞的手民之誤,沒有補充陳詞。

📌D1代表律師 #黃瑞紅大律師 口頭補充陳詞

#黃瑞紅大律師 引用 #沈小民法官#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的 裁決,指出串謀犯罪須滿足以下4項元素:
(1) 有一個協議去干犯指稱罪行;
(2) 各被告人參加協議;
(3) 每個被告人有意達成協議;
(4) 各人會執行協議。
由於在本案中,裁判官已裁定錄影會面在「打、嚇、氹」不自願情況下作出,剔除了相關證供;而手機密碼同樣裁定為非法取得,手機對話紀錄不得呈堂。控方此外再無倚賴其他直接證供證明存在串謀刑事毀壞一事,只邀請裁判官憑環境證供作推論。因此,#黃瑞紅大律師 認為控方案情根本完全無法滿足上述4項元素。

黃大律師續引述上述案件的判詞:
13. 「⋯若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落實他們協議要做的某項行為,該項行為一經落實即構成罪行⋯」
17. 「無論如何,以上情況也要跟另一種情況區分出來,假如有其他人沒有參與這個計劃,但知悉被告們有這樣的協議,縱然做出一些行為協助該等被告人犯法,這卻不會被視為協議的一份子。⋯」,並引述第18段引用的紐西蘭上訴庭案件Gemmell定下的原則。
22. 「控罪書指各被告人與這些身份不詳的人有着同一計劃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由於所提供關於這些身份不詳的人的證據極其有限和不足,不能給予法庭作有意義的分析,因此本席在現階段把『身份不詳的人』這部份剔除於往後的分析。」
73. 「⋯每個被告人有意達成協議,並不是大家身處同一環境便會有一致的意念去幹同一事情。⋯」
84. 「⋯就算是他們進出單位,這也代表不了什麼,只不過是一項環境證供而已,而在本案的情況,亦未能加強控方案情。」,黃大律師指在本案中,即使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各被告在被截停前與警員追逐的情況,亦不能加強串謀罪的證供。
87. 「這些電話通訊記錄只顯示通訊時間、次數及持續時間,但內容則欠奉,極其量只能證明他們互相認識,對於推論他們之間串謀暴動作用不大。」,黃大律師指出,在本案並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互相認識,即使認識亦不必代表有串謀意圖。

黃大律師強調,法庭只能在足以作惟一合理推論時方可定罪。然而,本案有許多疑問未有解答,如會否有其他人與被告相約?在案中的影片指認方面,邀請法庭參考上述案例第82至84段。

黃大律師指,即使檢視過D1身上的物品,法庭仍不能作惟一合理推論。亦沒有證據證明D1知悉其他被告攜帶的物品。黃大律師亦引用上述案例第113段:「⋯既然有這可能性,這些證據就不能拿來針對第一被告與單位內找到的其他被告人(沒有證據顯示其餘被告人得悉第一被告銀包內有這兩張單據),指他們有計劃製造汽油彈從而參與暴動。」,認為案例的原則在本案亦適用。

有關管有鐳射筆控罪分析,黃大律師指警員24087並不肯定涉案鐳射筆在何處檢獲。片段顯示警員24087未有在第1階段檢取所有物品,且在第2階段將地上許多物品放入D1的背囊內但不知道警員24087放入背囊的是否P13。警員24087表示並不知道P13的下落,而鄭總督察則指P13為另一支筆。

就算退100步講,假設D1管有的不是P13,但確有1支「鐳射筆」,因為未經檢驗,無法知道該支「鐳射筆」能否操作,亦不知其分類,這些證據都影響法庭考慮被告管有鐳射筆的意圖。


📌D2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代表D2的羅大律師同樣引述上述案例中所指串謀罪行的4項元素,指出該4項元素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入罪,並認為本案不是毫無合理疑點。

羅大律師認為法庭應就證人可信性作整體考慮,不應接納虛假的證人供詞。如有證人在重要議題上,如「打嚇氹」作虛假陳述,證人其餘的證供亦不能給予任何比重。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但控方並未能就傷人意圖作惟一合理推論。


📌D3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D3代表律師採納代表D1的 #黃瑞紅大律師 的陳詞。

律師指,指稱物品均在背囊內搜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同拎住好多藤條打人嘅情況唔同」。

鄭總督察宣告拘捕各被告,本應是一件里程碑事件(milestone event),但不同警員就此的證供亦不盡相同。

CO3聲稱自己「睇唔到」、「唔記得」、「冇印象」當時發生的事情,是不可能的。

從片段顯示警員51552將物件放在D3身旁,並用腳踢向D3。鄭總督察卻稱不肯定是否D3,亦不知是甚麼物件。

警員25087及其他警員處理過證物,但沒有證供。警員25087負責搜查背囊,但不在證人列表上。CO2不知道兩傘的去向。

在錄影會面時警員讀出的「iPhone」與片段顯示的證物,一部透明殼的藍色Samsung手機不符。D3有一部,D2可能都有一部。但在場無人質疑過警員的陳述與證物不符。由此可見本案證物處理的混亂之處。

在訓示室3小時,控方證人聲稱被告拿著自己的證物沒有其他動作。警員更聲稱用了95分鐘將4袋證物交給14464。


📌D4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片中黑衣人只是流連。警員14464與8094證供互相排斥。8094青11:49先交14464。14464則稱較早階段已開始處理。3小時45分鐘是很長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裁決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裁決速報 🔴

控罪(1) 四名被告 罪名不成立
控罪(2) D4 罪名成立
控罪(3) (4) (5) 三名被告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7日1430到觀塘裁判法院第8庭判刑,期間四名被告都需要還押。

裁決理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537&currpage=T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判刑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曾 (18) ‼️已還押22日
D2: 許 (22) ‼️已還押22日
D3: 麥 (17) ‼️已還押22日
D4: 李 (19) ‼️已還押22日

控罪: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管有一個槌,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4名青年前年9月2日早上在油塘鯉魚門廣場被捕,其後被警員以打嚇方式威迫交出手機密碼。事後4人被指串謀破壞油塘港鐵站,同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另各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指控他們管有鐳射筆或槌子。經歷22日審訊,裁判官莫子聰於2021年5月6日裁定串謀毀壞罪脫,但判4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成。

裁判官早前已裁定各被告的招認並非自願作出,手機對話內容不得呈堂。今午裁決時批評警犬隊員曾以警犬恫嚇被告,更向被告稱警犬未食早餐。

裁判官認為各被告人確實達成一項協議,只是無法證明各人協議破壞油塘站,因此裁定串謀毀壞罪不成立。但裁判官認為,被告被捕地點接近紀律部隊宿舍,各人攜帶鐳射筆、槌子、生理鹽水及口罩等物品必然是打算與警方衝突及傷害警員,並揚言即使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亦足以定罪,最終裁定各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立。

裁判官花逾3小時宣讀判辭後,下令將4人還押至今判刑,期間為各人索取懲教院所或背景報告。

——————————————————

控方:#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瑞紅大律師
D2: #羅嘉昇大律師
D3: #李立勤大律師
D4: #陳禮熙大律師


D4判刑

📌報告內容

裁判官為D4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報告建議D4進入更生中心,D4同意報告內容並採納建議。

📌求情

呈上由D4親自撰寫及其家人、僱主及朋友的求情信。

D4的求情信自陳自己很早開始負起照顧家庭的責任,今次事件是自己一時衝動,現在已深感後悔,因事件令身邊人擔心。

父母的求情信亦提及D4很早開始要照顧家庭,中學畢業後已投身社會工作,賺取家用。

僱主和朋友的求情信稱讚D4本性善良,工作認真負責。

陳大律師未有在庭上詳述由區議員撰寫的求情信,裁判官指不知道D4與該議員的交情,只給予很輕比重。

📌判刑

裁判官批評D4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的槌子有相當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4判入更生中心🛑

D4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2:00至06:00
每周報到3次


D2判刑

📌報告內容

羅大律師呈上院舍報告、背景報告及求情信。

院舍報告顯示D2因腳患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當中提及D2早年曾曠課,羅大律師指D2只是小學年代一時淘氣,進入寄宿學校後紀律已大為改善。裁判官指「咁唔係個個都係咁㗎喎!」

📌求情

D2現年24歲,有良好背景,更是家庭惟一經濟支柱,還押前一直獨力供養父親、兄長及女友。

其女友在求情信中稱讚D2是一個勇於追尋理想的人,照顧自己及家人,令她有安全感。

D2自去年4月起擔任汽車維修員,其僱主在求情信中提到D2表現優良,已兩度加D2人工。

總括而言,雖然D2在少時未必是最乖巧的孩子,但表現一直向上,父親亦稱讚D2辛勞工作,不怕辛苦。

📌判刑

裁判官批評D2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判D2即時監禁3個月🛑

D2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女友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D3判刑

📌報告內容

報告建議D3進入更生中心。

📌求情

D3在本案中被定罪前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將來希望做一名攝影師,回饋社會。

呈上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的信件,指D3自2018年11月起接受診治。

母親在求情信中指D3乖巧、心地善良,自小跟隨家人到教會。父親的求情信有同樣觀察,並稱讚D3會協助自己進行裝修工作。

訓導主任及班主任的求情信同稱D3心地善良,是個虔誠基督徒。

一名現職紀律部隊的輔導員在求情信中亦稱讚D3,並提到D3在事件前一直有志成為一名警察。

還有一些教會人員及社工的信件,顯示D3在教會得到支持。

📌判刑

裁判官批評D3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3判入更生中心🛑

D3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D1覆核/判刑

📌程序爭議

黃大律師希望先處理覆核申請。裁判官指,根據Archbold第7-76節的法律原則及Attorney General v Chan Wah-chuen HCMA274/1988 案例第23段,應待法庭判刑後才提出覆核申請。

黃大律師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與訟各方及裁判官可就法庭的任何決定在14日內提出覆核,因此不需留待判刑後在就定罪提出覆核。倘若法庭裁定覆核成功,便毋須處理D1判刑。

裁判官認為在判刑前提出覆核並非慣常做法,法庭今日亦未必能就覆核申請得出裁決,情況會變得尷尬。

黃大律師申請押後10分鐘以待黃翻看裁判官提出的案例及法律原則。

重新開庭後,黃大律師撤回覆核申請。

📌求情

呈上D1親自撰寫、父親、母親、祖母、2名老師及友人的求情信,及醫療證明,他們均認識D1已久。

求情信顯示D1照顧家庭。父親因交通意外而四肢癱瘓,D1一直照顧父親。父親今日亦坐輪椅到庭支持D1。母親亦身體不好,D1中三後就工作養家,對家人盡責。

📌報告內容

報告顯示D1還押期間表現理想,報告建議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

裁判官批評D1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1判入勞教中心🛑

D1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0902油塘 #不服定罪上訴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4: 李 (19) ‼️曾還押22日

控罪: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管有一個槌,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4名青年前年9月2日早上在油塘鯉魚門廣場被捕,其後被警員以打嚇方式威迫交出手機密碼。事後4人被指串謀破壞油塘港鐵站,同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另各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指控他們管有鐳射筆或槌子。經歷22日審訊,裁判官莫子聰於2021年5月6日裁定串謀毀壞罪脫,但判4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成,5月27日判D4進入更生中心,並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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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今早沒有法律代表,因申請法援被拒,向法庭申請撤銷上訴。

🛑上訴人即時進入更生中心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5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21-05.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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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郭(18)🛑因另案服刑中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何,歐,*,*,蘇(15-19)🛑蘇已還押逾20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22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1樓25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曾,許,麥(17-22) #宣讀判詞 (#0902油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審訊後被定罪,曾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許則被判處監禁3個月;麥則被判入更生中心。3人即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黃之鋒(26)🛑服刑中 #宣布決定理由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答辯時承認控罪,於2023年4月17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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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3/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不設旁聽)
👤湯(20)🛑因其他案件已還押10日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2項煽惑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黎(18) #續審 [3/4]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7/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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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30
👤張(31)🛑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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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8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何(19) 🛑已還押13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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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郭兆恒 與 👥梁,龔(24,51)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梁,龔在本案令警員郭兆恒受傷,令郭兆恒造成損失,故郭兆恒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張歷恆 與 👥梁,李(17-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梁,李在本案令張歷恆受傷,令張歷恆造成損失,故張歷恆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14: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陳仲衡法官
#0902油塘
#宣讀判詞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控罪: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各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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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黃姓女大律師

三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曾經還押22日)。D1曾 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D2許 則被判處監禁3個月;D3麥 則被判入更生中心。3人即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同案D4李(19) 定罪被判入更生中心申請保釋上訴,其後因法援被拒於2021年11月30日撤銷上訴申請即時服刑。

1035 開庭宣佈結果,判詞詳情如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83_2021.docx

1037 完庭

📌判決速報
D1 駁回上訴,即時服刑
D2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D3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9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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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曾(18) #宣布判決 (#0902油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不服定罪上訴於2023年5月25日被駁回。曾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伍(34)🛑已還押14日 #申請保釋 (#20231203香港仔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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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審訊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8項洗黑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2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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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屈,梁(22-26) #審訊 [1/3]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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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0:00
👤古思堯(77)🛑已還押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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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任何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 #原訟庭上訴案件 #非正審上訴 #上訴許可申請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原訟庭於2023年7月28日拒絕批出禁制令,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