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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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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而A13在昨日PW60偵緝高級警員2024作供後給予指示代表律師,與主控溝通後,希望重召該證人,預計盤問會於半小時內完成。
———————————————
傳召PW63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潘嘉俊博士
負責影片鑑證分析,在本案的呈堂片段中比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20年8月18日,PW63為本案撰寫了一份17頁的報告,首7頁是文字描述,8-17頁是 4項附件。報告內容沒有爭議,惟需要在庭上解釋。

PW63受警方邀請為片段作影像對比,報告第一頁講述潘嘉俊博士的專家資格。

警方提供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供PW63在中找出A1、4、5、6、11,警方亦提供被告衣著供其作鑑證。

📝專家報告編號對照表

PW63根據上表警方提供的證物作對比,對應QP1-5的身份。報告第3頁開始是PW63驗定的結果,而第8頁起是附件,附件以圖片對比證物及片段截圖,以確認QP身份。

QP5(A1)案發當日所穿的衣物並沒有特別可作辨認的特徵,因此PW63沒有獨特的特徵以辯認身份,不能作出比對。

警方先由片段中鎖定五名特定人士(QP1-5),再由PW63透過對比警方提供的衣物去裁定衣物形象與片段是否相符。

PW63解釋對比的測試是在化驗所進行,由兩位警員或假人穿著警方提供的證物,擺出與片段中顯示的相似姿勢,用相機在相約角度進行拍攝後,以相片與片段作對比,惟測試時不能模擬片段畫面中的燈光。

PW63同意燈光會影響物件的顏色,所以拍照時會在白光下拍攝,以呈現物件原本的 顏色。

雖然案發當日現場的燈光有不同轉變,如警車的閃光、藍光,發射催淚彈時的火光等,但PW63觀看相關片段時沒有見到人身上有光影的改變,故指出環境對鏡頭影像沒有重大色差影響。

而在報告中不會提及顏色轉變,只會提及色調,因為顏色及形狀沒有太大改變,除非片段使用魚眼鏡拍攝。但即使使用不同鏡頭,只會對畫面邊緣的影像影響,對畫面中央的影像影響不大。

PW63在選擇影片截圖作對比時,會選擇中間的畫面,以準確反映當時的情況。

在附件中,對比時會見到左邊的圖片是警員穿上證物後擺出相約姿勢的照片 (corresponding control photo);右邊則是片段中相關QP的放大版截圖。

▫️有關A6(QP1)

以A6(QP1)為例,報告第6頁指出PW63憑P6-7(波鞋)、P6-13(手套)及P6-8(背囊)達致結論 — 只有此人(A6)可能是(could have been)這個衣著,惟PW63不能確切地肯定這說法,只能評論在同一時間有人有相同衣著出現是比較困難。

報告第8頁的附件指出,關於背囊(P6-8),因每個背囊外貌相約,所以PW63尤其關注背囊右下方的logo,即右下方的文字。PW63形容該背囊有外貌上的特徵(distinctive feature)。

由警方提供的片段中,可見A6的背囊右下方有淺色的斑(patch),上面有深色圖案 (pattern)。PW63以此特徵對比警方協助拍攝的照片及片段截圖。

報告第9頁的附件,關於波鞋(P6-7),PW63關注波鞋的顏色。其在報告第7頁形容鞋底為淺色,鞋面上有三隻顏色,即鞋面深色,圍著鞋的邊緣淺色,最上層有另一隻色;鞋子的邊緣亦有不規則的鋸齒邊。從附件圖片可見,警方穿上鞋子擺出相似姿勢後,波鞋呈現出與片段類似的圖像(pattern)。

有關手套(P6-13),PW63關注手套的手背位置有深色,色塊形狀略尖,與警方戴上手套後的影像相似。

A6尚有一件相關證物(P6-6),惟PW63認為這沒有特別。

▫️有關A11(QP2)

PW63從A11的波鞋(P11-13)找到五個可辨認的特徵;證物P11-1及 P11-2則沒有特別。
關於波鞋(P11-13),波鞋上有五條深色條紋,鞋底有斑(patch),警員穿上 K-Swiss波鞋拍照對比後。PW63憑logo、鞋底、鞋頭等,在報告第7頁中指證物與片段有可能(could have been)為同一雙鞋。

報告第11及12頁的附件已分別附上圖片對比左邊鞋及右邊鞋。

▫️有關A4(QP3)

PW63主要關注手套(P4-5)及鞋子(P4-12)。報告第6頁描述手套(P4-5)有兩截色,近手指的部分為黑色並有淺色圖案(pattern),近手掌的部分偏紅色,手背上 有白色logo。

報告第13及14頁的附件分別附上圖片顯示假人戴上手套後的照片及片段截圖作對比。從片段截圖可見,手套的淺色部分下面有紅色,與假人呈現的影像一樣,PW63指證物與片段中顯示的有可能 (could have been)一樣。

PW63沒有詳述比對鞋子(P4-12)的過程。

▫️有關A5(QP4)

PW63主要依賴黑色T-shirt(P5-2),上面有白色英文字母,右肩位置有一淺色污跡(stain),胸口上有淺色長方圖案(rectangular pattern)。

在第17頁附件中的圖片,練官指出該t-shirt似乎被某些東西貼住,可見一大片白色斑(patch),PW63回應由於片段像素不高,不能確定該斑是痴在衣服上還是衣服原本的一部分,PW63不會依賴單一特徵而達成結論。

PW63作出結論指A3所穿的衣物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相中人(即在化驗所拍 攝的照片)所穿的衣服。練官質疑現今衣服是大規模製造(mass production) ,PW63認同不會單靠衣物認人,本案只是作對比,而透過比對,PW63達致的結論亦只是有可能(could have been)一樣而已。

某些情況下,PW63只是成功對比其中一項證物(如A5的例子),但對比時仍要求警員或假人穿上所有提供的證物去比對關聯性(level of association),如果比對的物件太普通(generic),便冇辦法作比對(如A1的例子)。

PW63重申報告目的是純粹的衣物對比,自己是利用法證的專業軟件觀看片段,所以看得很清楚,而「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本報告達至的最高結論(the highest level of association)。

#練錦鴻法官 指出衣物有可能因個人生活習慣而形式獨特的特徵(unique characteristic) ,PW63回應若有此情況,可得出「是(was)」的結論,例如A5衣服上右邊的淺色污跡不太可能是衣服的設計,但該污跡的形狀受影片質素影響而模糊不清,故不能介定是獨特的特徵 (distinct)。PW63遂舉例,如手錶錶面上的裂紋獨一無二,便可視為獨特的特徵而達致更高的結論。

A1、2、3、13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A12313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11 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

A11的波鞋(P11-3)是黑色,白面,上面有紅黑色條紋,但辯方指出從報告中第11-12頁附件圖片中,看不到條紋有兩隻顏色。PW63閱覽報告正本後指自己觀察到的條紋主要是黑色,後面有些許偏紅。

PW63確認片段由警方提供,但報告內的截圖則由自己截出。每一名QP皆由警方邀請 PW63focus on,而偵輯警員11691在提供片段的同一日亦提供截圖予PW63以 指示(indicate)QP,該些截圖沒有包括在報告內。

潘嘉俊博士在2020年8月18日前已作出結論,但忘記作結論耗時多久,只記得花了一段時間反覆思考了幾次,但結論一直沒有改變(come up with same answer)。

關於不同QP,潘嘉俊博士在不同時段收到不同證物,但所有結論是在完成所有實驗後才作出的,實驗期間會作記錄但不是邊做實驗邊作結論(mark only examination result not conclusion)。由於PW63手頭上有很多個案需要處理,正常會在幾日內draft conclusion。

辯方稱根據PW63報告結論「QP2 的波鞋could have been the same, could have been other pair of shoes」,問可否理解為「可以係一樣,亦可唔係」。PW63指自己會用字眼「可能係,但唔排除有其他同款波鞋」

練官指「佢答咗㗎啦,mass production呀嘛,個被告唔會自己整對k-swiss嚟著㗎嘛。」

控方沒有覆問

-PW63作供完畢-

12:50午休至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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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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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4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化學檢驗) 黃冠雄博士
PW64的報告以65B形式呈遞,呈堂為證物P112,控方於庭上讀出報告。
內容撮要如下:
報告主要關於PW64的資歷及生理鹽水的化學性質。
本報告檢驗的涉案證物包括:
GPE34837 = P5-10(生理鹽水)
GPE34838 = P17-14 (生理鹽水,不涉及本案被告)
GPE34839 = P15-12(生理鹽水)
GPE34840 = P15-13(生理鹽水)
GPE34841 = P15-14(生理鹽水)
報告結果顯示所有證物均是含有氯化鈉(NaCl,Sodium Chloride)的水溶液。
*GPE=chem lab. reference number

傳召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
當日駐守港島總區刑事總部第2A隊
本案影片辨認警員及橫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8月初接手處理一宗在中環、上環、西環一帶所發生的公眾活動事件。

PW65負責透過觀看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從中辨認有否任何被告出現。接手案件時,PW65知悉案發當日警方在中環干諾道中及文華里一帶拘捕了17名人士,PW65需要留意該十七名人士有否在影片中出現(影片包括拘捕前及拘捕後的片段)。

PW65辨認被告前的準備工作包括閱讀相關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觀看相關片段以留意被告被捕時的樣貌、裝束、外型。

PW65指自己在辦公室電腦打開被捕人士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與片段作對比。PW65在觀看各被告被捕前的片段,做了以下準備工作:
1. 閱覽被告被捕後的照片(P48)
2.翻看各被告個別的證物(包括裝備及衣著)實物及照片(P49)

PW65為本案的證物警員,所有本案證物最終會由PW65保管。拘捕警員的口供附件會指出拘捕警員的身處位置、被捕人士的身份及相關片段。PW65先閱讀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再觀看片段以留意被捕人士的身型、裝備。

PW65由8月接手案件後一直觀看影片到2020年4月,期間若有公務會優先處理。PW65表示沒有記錄觀看片段的日期/時間,並表示空閒時會觀看4-5小時影片;扣除有公務處理的日子,一個月約有14-15日在觀看片段,即約觀看600小時。

PW65在辦公室的私人位置觀看影片,播放片段時先以正常速度播放,期間特別留意裝備。之後亦會慢播、定格、倒帶及不斷重覆播放片段。最後PW65得出結論,指在3種類的影片中即(CCTV、新聞 片段、警方拍攝片段) 拍攝到被告被捕前的畫面。

1. 警方片段
a. HKI-16M214 (P57 PV5)
b. KW-M111 (P66 PV14)
c. KW-M234 (P61PV9)

2. CCTV
a. P73 廉政公署西港島及離島辦事處外閉路電視(三號鏡頭)
b. 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號鏡頭)
c. 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d. P76龍記大廈外閉路電視(六號鏡頭)
e.P74啟德商業大廈外閉路電視(四號鏡頭)

3. 新聞片段
a. 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透過以上九個片段辨認出A1、A3、A4、A5、A6、A8、A11、A12、A14及一名廖姓男子(非本案被告)。

PW65完成準備工作後觀看睇片,對被捕人士的概念是記得個別人士的不同特徵。

▫️有關A1

被捕前:
P57警方片段PV5,21:22:32開始拍攝到A1,畫面可見一名人士:
-身穿黑色短袖衫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身穿藍色牛仔褲
-穿白色邊的黑色鞋,白色鞋底
-背囊向前背,袋上有白邊,袋前有白色形狀的東西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內層淺色,外層深色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 ,21:48 - 21:49 可見A1被捕後的情況,PW65從拘捕警員口供得知以上片段拍攝到A1。
片段中,A1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外型偏瘦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裡面藍色,外面黑色)
-身穿黑色短袖衫
-身穿藍色牛仔褲
-單邊背著背囊在身前,背囊右下角有白色logo,背囊亦有白邊,似是拉鏈位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穿黑色鞋,鞋帶附近有白邊,白色鞋底
P48(5)是A1正面全身相,P48(1-4)則是其大頭相。

在庭上的假人公仔穿上與A1有關的證物,即黑衣(P1-4)、長褲褲(P1-5)、黑色鞋(P1-6)及白色手套(P1-8),供法庭理解之用。


🌟至此,#練錦鴻法官 請PW65避席,並質疑其專家身分。練官指出,PW65的辨認證供無助法庭作出事實裁斷,畢竟PW65透過片段看到的,法庭同樣看到,並質疑若接納PW65證供,相關內容或會超越(overtake)法庭裁斷。控方則表示希望法庭接納相關證供,而可以決定其比重。練官最後索然表示法庭自會作出決定並停止討論,表示不想浪費時間。(明明係法庭提出關注...?)

🌟及後,PW65被請回法庭繼續作供,惟期間一度未能回應控方問題,控方著證人查看口供協助記憶。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此時懷疑相關供詞未有紀錄,控方隨即反駁「口供紙咪有囉」。沈大律師聲量收細並回應「你唔洗兇我...(QAQ)」,練官皺眉,不滿表示「唔好講呢啲啦,黑社會用語」。

PW65繼續作供。PW65指見到A1的時段為21:22:34-21:22:41,補充背囊肩帶背在右邊膊頭,而背囊則在其身體左邊,與被捕後的背法一致。

PW65亦從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中認出A1,播放器片段為00:05:45-00:05:50,即實時 21:43:25-21:43:30。

當時A1頭戴黃色頭盔、黑色口罩內有白色物件(PW65相信是口罩)、身穿黑色衫、畫面中的2條白色邊是背囊的邊邊。

▫️有關A3

被捕前:
PW65指從P57警方片段PV5中,21:22:40 - 21:22:50 間可見A3,被告身上有證物黑色短袖衫(P3-5)、黑色長褲(P3-6)、一對黑色手袖(P3-1)、黑色背囊、灰色鞋(P3-7)、一撮特別長的頭髮遮蓋透明護目鏡(P3-2)、透明護目鏡(P3-2)及白色口罩(P3-3)。片段顯示A3當時身處地點為干諾道中行車線的分隔石墩,在永安中心外以竹搭成的路障旁。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21:51:16 - 21:52:05 可見A3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長頭髮
-戴透明眼罩(P3-2)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身穿黑色衫(P3-5)
-身穿黑色褲(P3-6)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中,播放器時間00:22:19 - 00:22:50 即實時 21:47:25 - 21:47:44間,亦可見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黑色背囊上有螢光綠色邊邊位(背囊沒有被檢取,故沒有實物參考)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穿一對黑色手袖(P3-1)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戴透明護目鏡(P3-2)
-戴白色口罩(P3-3)
-身穿黑色短袖衫(P3-5)
-身穿黑色長褲(P3-6)

▫️有關A4

被捕後:
P66警方片段PV14 中,21:53:41 - 21:56:43 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眼鏡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穿黑色長褲(P4-11)

PW65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亦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透明眼罩(P4-2)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戴黑色手套(P4-5)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身穿黑色長褲 (束腳)(P4-11)
-穿黑色鞋(P4-12)
-背黑色背囊

~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暫代區院)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今日繼續缺席聆訊

控方指出PW65昨天作供時曾在影片中指出特徵並指認被告,為了協助法庭理解相關證供,將在證人席旁擺放一人形模型作即時參考。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 佘卓禮
負責處理證物及從影片辨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繼續睇片睇片同睇片🎞️

▫️A4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播放器時間01:13:23,推算時間為21:51:47開始播放

PW65形容A4當時身穿黑衣(P4-10)黑褲(P4-11),戴灰色面罩(P4-4)及護目鏡(P4-2),背著背囊。

從證物當中,PW65指出A4的褲子是窄腳,鞋子(P4-12)是全黑的,黑手套(P4-5)的手腕位置是紅色的、背面有一個紅色的字樣。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26:05 PW65用滑鼠標示A4,形容其戴灰色口罩、黑色手套(手背位置有些紅色),身穿黑衣黑褲、黑色鞋,背黑色背囊。
21:26:53 A4把一個水瓶遞給了一名身穿黃色背心的人士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6)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26:22 PW65用滑鼠標示A4
21:26:54 PW65形容A4戴透明眼罩、口罩,身穿深色衫褲、鞋,背深色背囊
21:27:06 PW65聲稱的A4從一人手中接過水瓶,再遞給另一名人士
21:27:32 A4從找換店的閘前拿走一個桶子
21:32:29 A4走向係理解方向
21:34:29 A4從地上拾起一把雨傘

📌播放P73 廉政公署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4:12 A4出現在鏡頭中間位置,手持一個紅色水桶
21:34:15 A4從地上拾起一塊磚狀物件,左手手持紅色水桶
21:35:16 A4向後面的示威者作出「朝前」手勢
21:35:46 PW65指出A4手持的水桶內有磚狀物件
21:36:04 A4向前走後折返,退向文華里方向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4:29 A4手持透明雨傘褪回文華里方向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2:20 PW65指出A4,該人當時手持水桶,站在路邊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5:19 PW65指出A4,形容該人揮手,向其他人示意
21:36:06 PW65形容A4黑衣黑褲,戴灰色口罩、黑色手套,背著黑色背囊,手持紅色水桶
21:36:52 有一名人士把東西交予A4
21:38:04 PW65指出畫面可見有人手持弓箭
21:41:10 A4左手手持紙皮,蹲在地上
21:44:00 PW65指出畫面右下角的A4仍然手持紙皮及磚狀物件
21:45:55 PW65指出A4拾起磚頭
21:46:23~ 畫面左下角開始有煙霧冒出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0:00,推算時間為21:37:40開始播放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練錦鴻法官 看見片段畫面後,笑問PW「點解佢哋嗰啲(畫質)咁靚,你地嗰啲咁差嘅」

21:37:40 PW65指出A4當時戴黑色手套,手腕位置有紅色,手背位置則有白色
21:38:31 警方施放催淚煙
21:43:23 PW65形容A4戴透明護目鏡、灰色過濾口罩、黑色手套,身穿黑衫黑褲,左手手持紙皮及磚狀物件。A4的手套手背位置有白色圖案。
21:43:53 PW65指認A4
21:44:20 PW65指出A4左手舉起紙皮

▫️A5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PW65形容A5頸上有一個灰色過濾口罩(P5-5),身穿黑衫(P5-2)及藍色牛仔褲(P5-3)、黑色鞋(P5-4)黑色背囊上有一白色扣。

22:01:07 PW65形容A5背囊上有多於一個白色扣,黑鞋則有白色底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9:04 PW65指出A5旁有一眼罩及頭盔

📌播放P73 廉政公署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Ch1)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27:33 PW65形容A5戴黃色頭盔、黑色眼罩、灰色過濾面罩,身穿黑衣、有些許摺腳藍色牛仔褲,背著背囊,左手手持水瓶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攝向干諾道中、林士街方向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33:12 PW65形容A5戴黃色頭盔、黑色眼罩、灰色過濾面罩,身穿有白色字樣的黑衣、有些許摺腳藍色牛仔褲,穿著白色底的黑色鞋。背著有白色扣及白色水樽的背囊。右手手持棍狀物件,左手手持電話。

~休庭,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今日繼續缺席聆訊

控方指出PW65昨天作供時曾在影片中指出特徵並指認被告,為了協助法庭理解相關證供,將在證人席旁擺放一人形模型作即時參考。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 佘卓禮
負責處理證物及從影片辨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A5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6)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PW65形容A5的背囊有多於一個扣,當時A5右手手持棍狀物件、左手手持電話,穿著白色底的黑色鞋。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攝向文華里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36:04 PW65形容A5戴黃色頭盔、護目鏡,身穿有白色圖案的黑衫、藍色牛仔褲,背囊隱約有白色物體。左手手持電話,右手下有疑似棍狀物件。
21:36:48 背著一個黑色背囊的A5將一紙狀物件傳予其他人,PW65相信物件是傳予A4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43:25 PW65形容A5頭戴黃色頭盔、護目鏡、灰色過濾口罩,身穿有白色圖案的黑衫,背著背囊

▫️A6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51:55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P6-1)、灰色護目鏡(P6-3)、灰色過濾口罩(P6-2)7”,身穿白色雨衣,背著背囊(P6-8)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57:11 PW65形容A6身穿白色透明雨衣、黑色短袖衣(P6-4)、啡色褲(P6-6),雙手穿著白色手袖(P6-5)

📌播放P67警方片段PV15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55:14 PW65形容A6身穿白色透明雨衣、深色短袖衣、啡色褲,雙手穿著白色手袖,向前背著綠色背囊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23:14 PW65形容A6戴白色頭盔,身穿白色透明雨衣、卡其色褲,穿著白色底淺色鞋,背著黃色底的綠色背囊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PW65指出片段可見看A6

21:33:32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護目鏡、灰色過濾口罩,身穿白色透明雨衣,雙手穿有白色手袖、戴綠色手套,穿著白色底淺色鞋。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6)
PW65指出片段可見看A6

21:33:46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身穿透明白色雨衣,背著淺色底的背囊,左手穿著白色手袖,手持白色透明雨傘。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攝向文華里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36:56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白色圓形口罩,身穿透明雨衣、卡其色長褲,穿著淺色鞋。
21:38:21 PW65形容A6手持白色透明雨傘
214140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身穿透明雨衣、淺色褲,手戴綠色手套,手持透明雨傘、右手手持紙皮。
21:41:19 PW65形容A6背著黃色底的綠色背囊
21:44:51 PW65形容A6頭戴頭盔、黑色護目鏡、白色圓形口罩,身穿雨衣,雙手穿著手袖,背著有黃色和綠色的背囊
21:46:43 PW65形容A6背著綠色背囊

📌播放P61警方片段PV9
攝向文華里口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39:29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白色圓形口罩,身穿白色透明雨衣,雙手穿著手袖,手戴黑色手套,左手手持一把透明雨傘
21:40:03 PW65指出A6前面有塊紙皮,稱相信該紙皮為A6所有
21:40:44 PW65指出A6左手戴著綠色手套,並扶著紙皮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支出片段可見A6
21:37:52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灰色口罩,身穿透明雨衣,手持雨傘及紙皮
21:43:10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白色圓形口罩,身穿透明雨衣
21:43:23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身穿白色透明雨衣,手穿手袖、綠色手套,背著綠色背囊,手持透明雨傘。A6的背囊底部有黃色,右下角有白底黑字的標示,A6身穿卡其色長褲,穿著白色底的淺色鞋,手持紅色水桶

▫️A8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PW65指出片段可見A8

21:54:37 PW65形容A8身穿黑色短袖衣、有綠色螢光帶黑色背囊(P8-4),手戴綠色手套(P8-7)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1:01,推算時間為21:47:07開始播放

21:47:09 PW65形容A8頭戴透明眼罩(P8-8)、白色過濾式口罩,身穿黑色衫(P8-1)、黑色長褲(P8-2),手戴綠色手套

PW65指出A8的黑色衫上寫有「HKG」的白色字樣,PW65表示從拍攝的相中可見,A8當日穿淺灰色鞋(P8-3),而其手套上則有黑色字樣。

📌播放P76龍記大廈外閉路電視(Ch4)
攝向德輔道中
PW65支出片段可見A8

20:12:23 PW65形容A8頭戴白色過濾口罩,身穿有白色字樣的黑色衫、黑色長褲,穿著淺灰色鞋,手戴綠黃色頭套,背著有螢光條狀的背囊

📌播放P74啟德商業大廈外閉路電視(Ch2)
攝向急庇利街
PW65指出片段可見A8

20:12:54 PW65形容A8頭戴過濾式口罩,身穿黑色Tshirt,穿著白色底淺灰色鞋,背著有螢光條狀的背囊,手戴綠色手套

📌播放P73 廉政公署西港島及離島辦事處外閉路電視
攝向干諾道中、文華里方向
PW65指出片段可見A8

21:06:10 PW65形容A8頭戴黃色頭盔、過濾口罩,身穿黑色衫褲,穿著淺色鞋,背著有螢光條狀的背囊,左手手持雨傘
21:10:17 PW65指出A8折返回辦事處門口
21:13:46 PW65指出A8又回到鏡頭中

1636休庭,明日100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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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練錦鴻法官 繼續主問PW65 警員11691佘卓禮(音)

主要辨認出以下被告

👤A8
📌觀看P80 CCTV10 channel 12(對住干諾道中向文華里方向)

練錦鴻:畫面所見,示威者走向文華里方向,在干諾道中右線行人路上,有人係喺店舖119門口用手指揮示威者走的方向。剩餘的示威者是貌似被催淚煙所影響

證人作供
21:22:53 見到被告,在片段左下方出現中
頭載黃色頭盔,黑色衫,綠色手套,黑色褲,灰色鞋白色底,右手拎住縮骨遮,黑色背囊有螢光條狀物體,有眼罩,白色圓形過濾口罩

練錦鴻:向文華里方向,當中見唔到任何閒人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出A8用手疊著前方示威者
郭錦鴻表示太逼也可能會這樣

證人作供
21:23:00 被告背囊清楚有綠色螢光帶,右方擺水樽

練錦鴻描述:21:23:09 有一全身迷彩軍裝人士帶粉紅色頭盔,與先前提及嘅指揮人士與示威者有所溝通,退往文華里方向

練錦鴻描述21:22:53-21:24:04的情況:

都見到有人指揮其他示威者嘅行動,企喺舖頭門口,貼住店舖121嘅大閘,用手勢指要佢地行去文華里方向。

證人作供
21:24:01 認出A8,再次描述被告裝束(另指出黑色衫上有白色字樣)

21:24:31 在片段的左下方見到A8出現

練錦鴻形容:控方聲稱是被告的人士走番轉頭,走向文華里方向

21:24:33 見到被告背囊的螢光帶

觀看P80 CCTV10 channel 6(設於文華里與德輔道中街口,鏡頭指向德輔道中,禧利街方向)

證人作供
21:23:05 片段的右下方見到A8(又指出其裝束)

又說,其實21:22:59已經出現左

練錦鴻形容:不停有示威者向其他示威者招手示意他們行嘅方向;亦有人站崗為示威者洗眼

練錦鴻:點解要洗眼
證人:相信中了催淚煙,用水可以舒緩催淚彈的影響

證人作供:
21:24:10 在較右方見到A8

練錦鴻:21:24:27 見到警察發射的催淚彈落在行人路旁,有數名示威者上前企圖用水予以撲熄

證人作供:
21:24:32 在畫面的中間位置見到A8

練錦鴻:走向文華里方向,同時,在干諾道中近121號舖到119號舖已經煙霧彌漫,示威者爭相走向文華里方向

證人補充說明,A8身穿的黑衣此時看出有H字樣

練錦鴻:有人用交通桶蓋住催淚彈頭

📌觀看P71 CCTV 1 channel 1(永安中心,向住文華里,指向德輔道中方向)

練錦鴻:21:25:06 文華里有幾多的示威者,其中有人手持水樽向其他示威者提供協助。片段看不到有身穿黃背心的人或記者,也見不再有什麼閒人

證人作供:
21:25:43 見到A8在畫面的較右方,證人依然依賴衣服,鞋,眼罩來作出辨認。

練錦鴻:頭盔唔係黃就白,講啲特別架啦,片段可見被指稱是A8的人士所身穿的黑衣,有HKG字樣

證人:見到其綠黃色手套,手持縮骨遮

練錦鴻:係咪有人同佢洗眼
證人:係
其後證人更正,法官所述的並非所指認的A8
練錦鴻:嘢而家睇唔睇到
證人:睇唔到

練錦鴻:21:43:35文華里口,示威人士一齊聚集,組成防線,貌似好有默契,一齊站起向前推,逼向干諾道中口,然後一齊隔蹲下,重組防線

證人作供:
A8再有出現(兌換店外牆,近右邊行人路)

練錦鴻:其上衣與A8被捕時服飾相近,其他特徵也與A8被捕時相近。

21:43:54 所有示威者一同向後退幾步,往德輔道中方向,然後停下,重組防線

21:44:22 警方催淚煙吹入文華里,示威者再後退,有個別示威者上前企圖將催淚彈頭撲熄

證人:
21:44:48 依然見到被告在片中兌換店位置(練錦鴻:身型亦相似)

21:45:52 依然見到

練錦鴻:
21:45:36 明顯與其他前線示威者一同蹲下

21:45:47 主張集中在文華里右邊,利用右邊大廈作為遮擋

21:46:19 示威者又再整合,後組成防線,於文華里口,被指稱的A8可見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蹲下

21:46:47 催淚煙愈來愈濃,示威者一步一步後退,被指稱的A8亦站起來,向後退

21:47:00 當警員出現,示威者褪後速度加快,被指稱的A8可見同樣在行人道較後位置。

至此,有關A8的辨認片段完畢
=========
A11

📌觀看P66 PV14 0003檔案

證人作供:

21:52:51 在畫面的左方,A11出現

特徵如下:

1. 短髮
2. 身型健碩
3. 頸部掛有白色圓形過濾口罩(P11-5)
4. 黑色T-shirt (P11-1)
5. 黑色長褲(P11-2)
6. 白色鞋(有黑紅色格)(P11-3)
7. 頸部有透明膠紙圍住

地下有一個黑色背囊

拘捕時顯示證物:
黑色手套(P11-7)

📌觀看P81 OpenSource 21 大紀元

片段時間為0545,換算實際時間約為21:43:2x

證人繼續講出其特徵,另加上以下觀察:

黃色頭盔
透明眼罩
背囊旁見到一白色樽蓋的樽狀物體
右手持水樽,左手持雨傘
頸及手都有用保鮮紙包著

練錦鴻:片段拍攝文華里口,見到示威者聚集在文華里左邊,估計是利用大廈作掩護。證人所指稱的A11站在最前線與下傘後的示威者一同蹲下。看得出身形與A11有相類似之處。

📌觀看CCTV 1 channel 1(永安中心)

證人作供
約21:38首次認到

21:39:28 A11企左起身

練錦鴻:示威者退後至兌換店位置,前面有四排蹲下,示威者組成防線,最前用傘,木板及改裝盾作為保護。被指稱為A11的人在第四排

證人作供:
重覆辨認特徵。

練錦鴻:
21:39:40再蹲下,拎紙皮傳給最前面人士

21:44:44 示威者一同站起向前推進,連同A11亦隨之站起,與金其他示威者向前行

證人作供:
A11轉身時(轉向右)背囊右邊可見一淺色的樽蓋

21:43:55 A11面向示威者及舉起右手

練錦鴻:同時向後退,再轉身,向後面伸手示意

21:44:34 催淚煙愈來愈濃,A11反而走向前方

證人作供:
見到白色鞋及5條間,右手拎住樽狀物體

練錦鴻:左手持傘,並與其他示威者有談話狀

證人作供:
21:45:33 被告開左把遮

21:47:04 出現指稱為A11的人一直在示威者防線的最前方,最後見到他蹲在地上,與其他示威者一樣,打開雨傘作掩護

至此,有關A11的辨認片段完畢
=========

A12

A14

廖姓男子

(持續更新詳情)

休庭至1415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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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PW65 警員11691 佘卓禮(音)

1. 用左幾耐時間睇片

證:肯定嘅係每日4到5個鐘,每月用左15日

2. 分析片段時,有否曾鎖定某人為被告人,及後翻睇證物和其他片段後,推翻自己的決定。

證:肯定口供所述的辨認是準確,因為不斷睇片段,有留意過相似的人,但最終能完全排除,所以冇紀錄

練錦鴻:聽清楚問題

證:就該問題,是冇

3. 盤問時,證人曾表示「有啲特徵冇咁明顯」,又曾表示「有啲特徵唔同」。有冇在辨認時,有認定某人,而有唔同特徵,而沒有紀錄

證:冇試過

4. 你於大紀元片段中共認出多少人

證:5個

5(1). 你辨認D1時曾指出D1有2個口罩,請親自示範,把影片停在你認為最清楚的畫面,顯示指稱的D1載著2個口罩。

P57 PV5 大約22:35的範圍

證:(停在21:22:36)畫面可見D1外面是1個淺白色口罩,內裡是1個黑色口罩

5(2). 同上,其中一個辨認特徵是背囊有白邊,請把影片停在見到背囊的情況。

證:(停在21:43:24)指出口罩及背囊特徵

沒有其他覆問
========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之後先要處理的課題是 特別事項 --- PW65證人證供呈堂性

參與是次特別事項大律師共5位,一致同意沒有中段陳詞,不會就特別事項傳召證人。

#沈士文大律師 表示將會今天完成書面陳詞,然後會讓另外4位大律師過目,整合成一份書面陳詞,明天存入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日1000同庭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及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D4何(17)已承認暴動罪且還押中

控罪:
(1)D1-15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已認罪

控罪詳情及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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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表示已舉證完畢。

此外,控方已準備一些文件協助法庭,包括潘博士的文件中譯本,相片集,影片夾、用地圖顯示本案涉及的暴動區域面積等。

辯方指目前只剛收到潘博士的文件中譯本和影片夾,而文件中所述的片段時間和暴動區域面積則要需時檢視。

#練錦鴻法官 向辯方表示希望他們能向其當時人索取是否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的指示,以及考慮是否作中段陳詞。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表示A9不會作供。此外由於駱律師日後有段日子要處理私事,故這段時間暫時會由其Junior處理。

明天10:0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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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昨日已向法庭呈交MFI(Marked For Identifications)文件(即截圖ssssss)及PW63潘嘉俊博士的專家報告中文譯本(P93A)。

控方指出需要更改MFI(8),包括增補片段從互聯網下載的時數及片段P83,並呈遞經修訂的證物列表(P22)。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A1-9、11-12、14-15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A10、13選擇不作供及傳召兩位證人。

A3呈遞一份同意案情(D3-1);A6呈遞一份案發當日的天氣紀錄(D6-1);A12呈遞一段美國之聲錄影片段(D12-1)。


傳召A10辯方證人 梁小姐
A10前同事
現為放射技師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主問

(已省去相關背景)

證人在香港或其他國家/地區沒有刑事紀錄

A10於2018年入職公司,當時為註冊護士,於2021年4月離職。證人跟A10共事了3年,每星期最少三日。證人形容A10為人負責任、冷靜、有耐性,其表示去診所做檢查的病人的情緒都很容易有波動,A10可以有效地跟他們溝通、讓他們冷靜,A10跟診所內的其他人關係好。證人表示不曾見過A10發脾氣、施行言語/行為暴力。

證人指出診所內會有前台、文職、工友、高層及醫生幾種人,他們均需要輪流到分別在旺角雅蘭中心、彌敦道及皇后大東中的五間診所上班。

📌展示公司更表(D10-5)
A10於2019年7月29日需於上環上班,同月27日則需在雅蘭中心上班。診所星期日休息。

證人表示上班時需戴手套。

📌展示聖約翰救傷隊的指引(D10-6)
證人指出指引裡表明急救之應配戴即棄手套,不然普通手套或膠袋亦可

📌展示聖約翰救傷隊網頁版面(D10-7)
網頁展示”Size 9 super touch Topaz Gloves”手套購物版面

辯方呈遞一隻手套(D10-8)及購物單據(D10-8A)

📌展示D10-1截圖
證人表示圖中A10配戴的手套與辯方方才呈遞的手套相似

證人指出工作期間需要處理醫療廢料

📌展示香港環境保護署有關處理醫療廢料的指引(D10-10)

📌展示一封由醫療廢料處理商傳送予診所的郵件(PD10)
箇中提及有關醫療廢料的處理指引,箇中提及需要用繩子/索帶協助處理廢料

📌展示相片(D10-12)
可見有一個紅色供以處理醫療廢料的膠袋,被一條白色繩子以鵝頸結綁住

📌展示P49相片冊的(D10-5)
可見有兩包白色索帶

證人指出公司使用的索帶約20釐米長,圖中索帶的顏色及長度與公司所用的相似。

證人指出五間診所會分享物資(如心電圖貼紙、生理鹽水、即棄紙內褲、索帶等),每日1500診所都會有人負責運送物資去其他診所,不然其他職員會在其他時間協助。證人指出所用的索帶很輕。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盤問

證人指出若要接觸傷口的話,就一定要戴手套。控方問及是否接觸沒有體液的傷口則不用戴手套,證人指出習慣接觸病人就會戴,但行街/平常則不會戴。

證人指出診所會提供一盒一百隻的手套,與D10-8不同,診所曾經試過缺貨(手套),此時便需要從其他診所拿取。

控方指出案發當日是星期日,A10不用上班,而A10當日攜帶的手套並不是由診所提供,證人同意。

控方指出醫療廢料、醫療廢料膠帶只會在診所出現,所以,當日A10攜帶的索帶不是用以運送予其他診所,證人同意。

📌展示更表

A10於2019年7月27日在雅蘭中心上班,兩人在同一樓層上班。證人表示當日並沒有機會A10是否需要協助診所運送索帶。

📌展示兩包索帶(P10-7)
兩包索帶長度不一,其中一包已經開封,數量明顯比另一包少。證人指出運送索帶的話多會一整包運送,但都會有將已開封的索帶分享使用的狀況出現。證人指出已開封的索帶與診所使用的相似。

控方指出兩包索帶中較短的一包都有三十厘米長,另一包約三十五厘米長。證人指出兩包索帶與診所用的顏色相似。

📌展示更表
控方表示2019年7月29日在上環診所上班的有數位工作人員,最早上班(0830)的不是A10。控方質疑就算要運送索帶,也應由最早上班的負責,證人表示不清楚。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覆問

證人指出案發翌日最早在上環上班的同事並不是護士。

📌播放Youtube下載片段(D7-1)
證人指出工作時需要雙手戴上手套

證人指出索帶乃非無菌性物品,因而開封之後仍可以運送予其他診所使用。

法庭(由見到手套嗰一刻開始就已經)關注手套(D10-8)有一面的物料並不能防水,問證人「啲血爸靶聲咁流呢(防唔防到水)」,證人表示不能。

-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呈上一份醫學報告,控方質疑其與案相關性。

2020年5月向醫院索取的醫療報告,辯方指出同意案情中提及案發翌日0239警方應A10的要求送其到瑪嘉烈醫院接受治療,同日0520警方押解A10返回警署。

A10當時表示背部、腰部及眼睛周圍出現紅斑,感到痛楚,醫療報告中指出A10的上背及下背有紅斑、左手有瘀傷和擦傷,並有其他傷勢。

辯方指出醫療報告可以讓法庭進一步了解A10得身體狀況。

#練錦鴻法官 批准醫療報告呈堂,為D10-13、中文譯本為D10-13A。

-A10辯方案情完結-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兩位辯方證人均需明日下午方能到庭,如法庭堅持要是日傳召兩人的話,辯方則不能傳召兩人出庭。

辯方表示經聯絡後,兩位證人今天均不能到庭。

休庭,明日100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4昨晚身體不適,今日缺席聆訊

傳召A13辯方證人 伍先生 *品格證人
A13中學老師(中三及中六)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主問

現為中學教師,在校內擔任訓輔組及學生事務組成員的職務。

印象中A13不曾就著訓導或者輔導方面需要其協助。

📌展示成績表(D13-1)及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D13-2)
證人表示學校對於操行的評級分別為A至F,綜觀A13六年中學的操行評分皆在B-至A。至於成績表中的評語,則是由班主任綜合科任老師的意見後提出,綜觀A13六年的評語,都是正面的,箇中都是形容其為人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積極參與校內外活動、勤奮認真等。

證人形容A13為小心謹慎的人,A13在學校裡面有參與課外活動例如班會的財政、棋會的主席(S3-S5),尊敬師長(對老師有禮貌),與同學相處融洽(因身型因素會被嘲笑,但不會因此記恨,甚至會自嘲),課堂表現偏向文靜。

A13在中五全年共記缺點三次,透過學校的功過相抵計劃成功抵銷缺點兩次。證人指出此計劃供因輕微行為(例如違規使用電話)被記缺點的學生透過向師長申訴(?),從而抵銷缺點。

證人相容A13品性溫和(在通識科的課堂討論裡面不曾表露出偏激的想法和表現)。證人任教A13通識的年份正值2014雨傘革命,在課堂中少不免會有相關的簡單討論,證人形容A13跟其他同學討論的時候相對而言都是比較溫和的,不曾表露出要用暴露/違法的手段。

證人與A13在畢業後尚有聯絡,同學聚會有時亦會叫上證人,一年大概有一兩次聚會。證人形容A13在反修例活動中的角色是和理非。

證人表示案發翌日(0729)凌晨得知A13被捕,突然收到同學電話通知A13被捕,當刻十分驚訝,因為其認知裡的A13並不會作出一些會導致被捕的行為,並形容A13沒有訴諸武力的傾向。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盤問

證人表示A13畢業後兩人的接觸只有聚會,聚會的規模大則十多人、小則四五人。證人得知A13中學畢業後升學就讀IVE的遊戲軟解設計有關課程,然後就業。

證人指出A13畢業後兩人除了聚會外,還會有訊息來往。兩人會討論A13工作有關的事情,私生活則沒有,兩人亦不曾討論過社會事件。

控方指出證人認為A13是和理非的理論並非來自兩人親身的討論,證人表示透過其Facebook/Instagram亦能得知其政治取向/看法。證人指出從社交平台可以得知,A13反對政府修例的做法,亦不滿意政府處理民意的手法,但實際的貼文內容/言論則不記得。

法庭關注證人會否與畢業後的學生聯絡,證人曾任教約500名學生,截止現時社交平台上大約有追蹤百餘人。

📌展示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D13-2)
中一全年中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應謹慎言行、戒急躁;中二亦有類似(戒急躁)的評語;中三下學期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應謹慎言行;中五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宜學習以成熟態度處事/加倍努力,打回基礎;中六通識科不及格

證人指出自己在A13中三時才開始任教,所以對中一、二時的A13並不認識。控方質疑多年班主任的評語跟證人形容的A13有衝突,證人指出班主任如何選取及解讀老師評語是不得而知的。

控方質疑A13中六的通識科不及格,證人表示確實不滿意其考試表現。

證人並不知悉A13被指控案發當日身上有何裝備,控方指出A13當日身上的裝備包括護膝/護肘、護脛,雙手上戴有冰袖。證人指出身上有冰袖合理,表示「遊行曬、要擔遮㗎嘛」。控方指出A13被捕時四肢上有保護裝備,然而和理非並不需要這些保護裝備。證人指出去遊行示威每人會帶不同的東西,並表示「我自己唔會戴啦」,唯自己並不能代表其他出席遊行示威的人士。

控方質疑和理非並不會帶手套、護膝/護肘、手袖、護脛出席示威活動,詢問此會否動搖證人對A13和理非的評價,證人表示不會。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覆問

證人表示印象中不曾見過A13在社交平台上有任何美化、鼓勵、認同暴力的言論。辯方指出中五的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的評語裡面有「宜學習以成熟態度處事」,中六則有「有承擔責任能力」,證人指出從中可見A13期間是有進步的,兩年間同一位班主任的評語也從建議到正面評價。

證人澄清在盤問時曾表示不滿A13中六時通識科考試表現,證人表示不滿意考試表現並不代表不滿其課堂表現及質疑其學習成果。

證人指出攜有磚頭、汽油彈此類可作為武器的物品顯然並非和理非所為,但至於護膝、護脛此類可以作為保護用途的裝備,則不會與和理非的身分有衝突,皆因當時香港社會狀況混亂,市民外出亦有憂慮,攜有保護裝備也是可以理解的。

-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五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7/50]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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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出承認事實提及一位偵緝警長將二十二段片段下載並燒錄至一隻光碟(P81),所有影片都擺放在了一個外置硬碟(P84)內,控方表示審訊期間一直使用P84播放影片,而不曾使用P81。而警長之後原來有另外將一些額外的影片(例如P81OS21大紀元時報影片的高清版本)儲存在P84內,控方申請重開控方案情處理相關議題。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陳詞指辯方今早才得悉此事,並會反對相關申請。

#練錦鴻法官 聽畢後表示「押後一陣攞指示」並掟筆,在沈大律師陳詞期間起身離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代表辯方反對申請,指出在承認事實P94第六十二及第六十六段中,雙方同意的是一位偵緝警長將二十二段片段下載並燒錄至三隻光碟(P81),證物P63-83都儲存在了一個外置硬碟(P84)內,然而,辯方不曾同意過任何高清片段的呈堂。法庭有酌情權,這個酌情權要在特殊的情況下方能行使。而今次事件為控方單方面的缺失(omition),與辯方無關。#練錦鴻法官 質疑即使批准控方申請,屆時情況亦是可以補救的,而不會造成對辯方而言不可補救的不公義。

辯方回應指出雙方結案後,這情況下是辯方得到了一個漏洞/利益,而該利處理應屬於被告。辯方質疑若今日開了先例,相關情況將會沒完沒了。

📌裁斷

#練錦鴻法官 指出批准控方申請重召相關證人作供,並指出辯方屆時可再次盤問或提出其他申請。

-休庭十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7/50]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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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讀出相關警員的供詞

PW66 警署警長50522鄭穎聰於2021年8月14日1700時錄取的證人供詞呈堂為P113。

PW66現時駐守機動部隊。

供詞內容大意如下:

2019年開始兼任科技罪案初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數碼證據工作。

本案中負責協助主管下載網上片段,其後主管表示當中有一段片段影像不夠清晰,要求其以高畫質下載相同影片。之後使用政府手提電腦在2019年10月17日登入社交網站以1080P下載相同影片,同日0850-0855將上述檔案燒錄至主光碟。同日0908時將主光碟封存在放干擾財物封套(P115)內,將交給偵緝警員11691(PW65)保管。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於2021年8月14日1700時錄取的證人供詞 呈堂為P114。

供詞內容大意如下:

早前接手光碟及外置記憶硬碟,當中有不同片段。之後為方便調查,便將影片儲存在外置硬碟內。於2019年10月17日0910時,從偵緝警長50522(PW66)手上接收一隻主光碟及工作碟。同年11月13日將影片複製至工作硬碟,2021年6月4日按照案件主管的指示將影片燒錄在一個全新的外置硬碟內(P84)。

辯方沒有盤問,故不需傳召該兩位證人

🌟#練錦鴻法官 關注辯方書面陳詞中辯方提及A10為一名註冊護士,而當時身上管有一對手套,其於工作相關,並表示「呢點係有得拗嘅」,控方表示法庭不能以此基礎延伸至A10當時攜有該些物品是工作之用。辯方回應反之亦然,法庭亦不能以此基礎延伸至A10當時攜有該些物品作非法之用。

辯方指出控方在回應陳詞中引用HCMA001082/1996一案,而辯方指出控罪中的時間及範圍中,當中的暴動時則上是發生在多個地方的,而各被告不可能知道當時其他地方正在發生暴動,而控方需要證明所謂暴動為單一暴動。#練錦鴻法官 指出「佢哋唔係珊瑚,識郁㗎嘛」

📌補充陳詞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引用案例 [R v. Cook, Hartigan & McCart]及HCMA 54/2012,指出要定罪的話,要證明該人有活躍地參與暴動(have active participation),光是身處似乎並不足以定罪。

控方亦被告身處的地方,即文華里街尾曾經發生暴動。而在控罪所指稱的時間及範圍內,被告並沒有客觀地與他人集結在一起(Physical assemble)。

再者,控方陳詞中指出當時文華里已非常擠擁,又指出出現在馬路上就必然是示威者,兩者有衝突之嫌。

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指出陳詞中若干段落中遺漏了相關證物,現補充相關證物編號。

📌案件管理事宜

練官關注終審法院在本年10月將會就著「夥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一法律議題有上訴聆訊(預計十二月會有相關裁決),而且另一宗 #0728上環 的案件亦有作出相關遷就。本案亦會有類同安排。練官表示若本案裁決前已有結果,而相關法律原則的裁斷有所改變,屆時希望控方遞交補充陳詞,而辯方則需於七日內回覆。

📌更改保釋條件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4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周一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30號裁決,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延伸閱讀:

HCMA001082/1996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740&QS=%28HCMA001082%2F1996%29&TP=JU

[R v. Cook, Hartigan & McCart]
https://archive.sclqld.org.au/qjudgment/1994/QCA94-227.pdf

HCMA 54/201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3913&QS=%28梁國華%29&TP=JU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

🔥判刑速報‼️
D2、D3、D5、D8、D11、D12、D13、D15 判處監禁48個月
D7 判處監禁46個月
D1 判處監禁45個月
D6、D10 判處監禁44個月
D9 判處監禁42個月
D4 判處教導所
D14 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