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 (18)
控罪:
(1) 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 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於2020年8月30日晚被捕,違反保釋條件,因身體不適留院而缺席9月1日的聆訊,還押由警方看管,法庭欲下令撤銷擔保令。
巴裔手足另牽涉案件 #1209旺角,曾還押逾100天,於6月17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控方申請收回擔保令:
於2020年8月30日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於21:45警員被告與另外4人發現被截停搜查,因5人聚集不足105米,警員向其發出限聚令告票。被告稱違失了身份證,警員於22:10拘捕並帶回旺角警署。警員於電腦中確認被告的確於8月17日向油麻地警署報失身分證。被告感到身體不適而送院治理,因此缺席9月1日的聆訊。
被告違反之保釋條件:禁足令、宵禁令9pm-6am
辯方申請繼續擔保:
被告同意違反保釋條件。被告需在拘捕翌日向警署報到,並需要在旺角警署取回身分證。被告在報到同時向警署報失,並得到警員提供編號,指示其到旺角警署取回。被告致電旺角警署,得到重案組第3隊批准「雖然有禁足令,但取回盡快離開便可以」。鑑於被告翌日要報到,因此他計劃到旺角警署取回。被告去警署前去了銀行、逛一下街並買外賣,因沒有戴錶又沒有留意時間,而無心觸犯宵禁令。
被告因另一案件 #1209旺角 正守感化令,感化報告指出被吿有特殊情況導致記憶力差,又因病發作而入院。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禁足令:太子旺角警署一帶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9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 (18)
控罪:
(1) 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 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於2020年8月30日晚被捕,違反保釋條件,因身體不適留院而缺席9月1日的聆訊,還押由警方看管,法庭欲下令撤銷擔保令。
巴裔手足另牽涉案件 #1209旺角,曾還押逾100天,於6月17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控方申請收回擔保令:
於2020年8月30日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於21:45警員被告與另外4人發現被截停搜查,因5人聚集不足105米,警員向其發出限聚令告票。被告稱違失了身份證,警員於22:10拘捕並帶回旺角警署。警員於電腦中確認被告的確於8月17日向油麻地警署報失身分證。被告感到身體不適而送院治理,因此缺席9月1日的聆訊。
被告違反之保釋條件:禁足令、宵禁令9pm-6am
辯方申請繼續擔保:
被告同意違反保釋條件。被告需在拘捕翌日向警署報到,並需要在旺角警署取回身分證。被告在報到同時向警署報失,並得到警員提供編號,指示其到旺角警署取回。被告致電旺角警署,得到重案組第3隊批准「雖然有禁足令,但取回盡快離開便可以」。鑑於被告翌日要報到,因此他計劃到旺角警署取回。被告去警署前去了銀行、逛一下街並買外賣,因沒有戴錶又沒有留意時間,而無心觸犯宵禁令。
被告因另一案件 #1209旺角 正守感化令,感化報告指出被吿有特殊情況導致記憶力差,又因病發作而入院。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禁足令:太子旺角警署一帶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9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50 廣播 1455開庭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陳,周,黃(23-43) #0922沙田
👥黃,李(22) #1114香港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黎(20) #20200126旺角
👥*,魯,*(15-16)#20200523牛頭角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50 廣播 1455開庭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陳,周,黃(23-43) #0922沙田
👥黃,李(22) #1114香港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黎(20) #20200126旺角
👥*,魯,*(15-16)#20200523牛頭角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5旺角
H.M./巴基斯坦裔男子(18)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2)企圖刑事損壞
詳情:
(1)被控於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已申請法援。法官特提醒被告遵從保釋條款。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5旺角
H.M./巴基斯坦裔男子(18)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2)企圖刑事損壞
詳情:
(1)被控於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已申請法援。法官特提醒被告遵從保釋條款。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仍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保釋條件被捕。
辯方律師陳詞,指被告10月27日被捕後因抽搐而留院,昨日提訊時未能出庭,押後至今。
被告於10月27日約0515在油麻地新填地街與甘肅街交界遭警員截查,發現其違反宵禁令,因而被捕。被告指自己當日晚上與朋友通宵打機,沒注意時間,一直到清晨5點許才回家。
辯方律師指自己並非首次處理被告違反保釋條件。對於再次違反保釋條件,被告「亦都無話可說」。
辯方呈上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情況並不適合答辯。但按程序需索取第二份精神科報告,並指可選擇將被告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或透過感化官索取報告。
辯方亦提及被告曾還押小欖中心及壁屋懲教所時被人欺負,並多次在壁屋違反規條,相信是精神問題所致。
跟進被告多年情況的社工張先生指可以推薦被告入住協青社「家舍」,但須先面見院舍社工作評估,需時約2星期。
控方希望法庭撤銷被告擔保,指被告已第二次違反保釋條件,而「家舍」的舍規與現有保釋條件相約,認為院舍亦未必能約束被告遵守舍規。
法官審視相關法律條文後指,鑒於被告人是否適宜受審,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條,需要索取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
根據辯方提供的報告,被告可能不適宜受審。然而,未根據法例要求由法庭指定的2名精神科醫生作出報告前,未能斷定被告不適宜受審。然而,一旦法庭得悉該情況,必須盡快索取報告。
在現階段,法庭不能作出結論。然而,是次已是被告人第二次違反保釋條件,而上次更是同時違反宵禁令及禁足令。雖然上一次是情有可原,但今次是明顯違反保釋條件。
鑒於被告人的家庭未能有效對被告人作出監管,法庭認為,為着被告人的福祉着想,將被告人還押以待索取報告是恰當的,亦能避免再起事端。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7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人期間還押監房看管‼️
後記:
被告人得悉結果後情緒激動,在法官席前多次掙扎、喝罵懲教人員,並多次大力拍打被告欄的亞加力膠板。懲教人員驅逐庭內所有公眾人士及記者離開,指「呢度有閉路電視㗎喇,你哋放心啦」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仍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保釋條件被捕。
辯方律師陳詞,指被告10月27日被捕後因抽搐而留院,昨日提訊時未能出庭,押後至今。
被告於10月27日約0515在油麻地新填地街與甘肅街交界遭警員截查,發現其違反宵禁令,因而被捕。被告指自己當日晚上與朋友通宵打機,沒注意時間,一直到清晨5點許才回家。
辯方律師指自己並非首次處理被告違反保釋條件。對於再次違反保釋條件,被告「亦都無話可說」。
辯方呈上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情況並不適合答辯。但按程序需索取第二份精神科報告,並指可選擇將被告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或透過感化官索取報告。
辯方亦提及被告曾還押小欖中心及壁屋懲教所時被人欺負,並多次在壁屋違反規條,相信是精神問題所致。
跟進被告多年情況的社工張先生指可以推薦被告入住協青社「家舍」,但須先面見院舍社工作評估,需時約2星期。
控方希望法庭撤銷被告擔保,指被告已第二次違反保釋條件,而「家舍」的舍規與現有保釋條件相約,認為院舍亦未必能約束被告遵守舍規。
法官審視相關法律條文後指,鑒於被告人是否適宜受審,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條,需要索取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
根據辯方提供的報告,被告可能不適宜受審。然而,未根據法例要求由法庭指定的2名精神科醫生作出報告前,未能斷定被告不適宜受審。然而,一旦法庭得悉該情況,必須盡快索取報告。
在現階段,法庭不能作出結論。然而,是次已是被告人第二次違反保釋條件,而上次更是同時違反宵禁令及禁足令。雖然上一次是情有可原,但今次是明顯違反保釋條件。
鑒於被告人的家庭未能有效對被告人作出監管,法庭認為,為着被告人的福祉着想,將被告人還押以待索取報告是恰當的,亦能避免再起事端。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7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人期間還押監房看管‼️
後記:
被告人得悉結果後情緒激動,在法官席前多次掙扎、喝罵懲教人員,並多次大力拍打被告欄的亞加力膠板。懲教人員驅逐庭內所有公眾人士及記者離開,指「呢度有閉路電視㗎喇,你哋放心啦」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0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2100至0600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宵禁令被捕,被捕後因抽搐而留院,被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拒絕繼續保釋,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得悉結果後手足情緒激動。
——————
根據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指出被告適宜受審。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法官批准以以下條件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一次報到
⁃ 禁足令
- 需要與社工保持聯絡
- 要根據社工指引入住家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0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2100至0600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宵禁令被捕,被捕後因抽搐而留院,被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拒絕繼續保釋,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得悉結果後手足情緒激動。
——————
根據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指出被告適宜受審。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法官批准以以下條件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一次報到
⁃ 禁足令
- 需要與社工保持聯絡
- 要根據社工指引入住家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控罪:
1.企圖縱火
2.企圖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及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2100至0600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
辯方申請押後以供其去信控方商討案件相關事宜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控罪:
1.企圖縱火
2.企圖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及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2100至0600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
辯方申請押後以供其去信控方商討案件相關事宜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正接受感化令中
控罪1 :企圖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
答辯:被告承認2項控罪
控罪1案情:
在2019年9月5日晚上時分,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高叫口號,也有用雷射筆照向警署。直到21:34時,在有多名示威者聚集下,在旺角警署內的警員決定關上所有大閘,並在警署外架設水馬及金屬大閘。
在21:39時,被告人連同數十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當時他身穿長袖T-Shirt、長褲、有佩戴口罩及有掛着3M面罩,他在傘陣掩護下將一個已點火的膠袋放在金屬大閘,但後來該膠袋掉在地上,因此有警員用滅火筒撲滅。
控罪2案情:
在23:57時,PW1看到被告人在花旗銀行外,用行山杖擊打交通燈,歷時3分鐘,期後被告人往弼街方向逃去。PW1把此情況用無線電通報。
在00:35時,PW1在旺角站B1出口再看見被告人,因此他開始監視被告人並將後者的行蹤用無線電通報。
在02:17時,PW3在彌敦道745號外截停被告人,並得到PW1確認其身份,因此被告人因涉嫌「縱火」及「刑事損壞」而被拘捕。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不早於15:00判刑,期間被告人需要還押懲教看管,法庭會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正接受感化令中
控罪1 :企圖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
答辯:被告承認2項控罪
控罪1案情:
在2019年9月5日晚上時分,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高叫口號,也有用雷射筆照向警署。直到21:34時,在有多名示威者聚集下,在旺角警署內的警員決定關上所有大閘,並在警署外架設水馬及金屬大閘。
在21:39時,被告人連同數十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當時他身穿長袖T-Shirt、長褲、有佩戴口罩及有掛着3M面罩,他在傘陣掩護下將一個已點火的膠袋放在金屬大閘,但後來該膠袋掉在地上,因此有警員用滅火筒撲滅。
控罪2案情:
在23:57時,PW1看到被告人在花旗銀行外,用行山杖擊打交通燈,歷時3分鐘,期後被告人往弼街方向逃去。PW1把此情況用無線電通報。
在00:35時,PW1在旺角站B1出口再看見被告人,因此他開始監視被告人並將後者的行蹤用無線電通報。
在02:17時,PW3在彌敦道745號外截停被告人,並得到PW1確認其身份,因此被告人因涉嫌「縱火」及「刑事損壞」而被拘捕。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不早於15:00判刑,期間被告人需要還押懲教看管,法庭會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判刑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已還柙14天🛑
控罪1 :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90
=====================
被告由伍頴珊大律師代表。
進一步求情:
📌背景:
被告出身基層,父親為支持家庭經濟日夜工作,加上父母不太懂管教兒女令被告人缺乏關愛及教導。
📌報告:
雖然今日仍未有青少年罪犯評議會的報吿,但辯方認為有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也已足夠。
在感化令進度報告上,感化官認為雖然被吿人在初期表現不理想,但近期有改善。而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被告人在院舍內容易與人爭執及違規,但被告人在這次還柙期間沒有違規,是很大的改變。
在心理及精神報告中,綜合而言,被告人因一系列的先天疾礙而令他被社會排擠,而且在推理,理解,判斷,計劃和策劃一件事上表現不佳。
📌案情:
在控罪1中,辯方認為本案情節較其他案件輕,被告人只是因一時脾氣而犯下本案。此外他只是點燃一個小型膠袋,而不是汽油彈。還有火種已快速被警員撲滅,所造成的損害較少。還有被告人只是損壞死物,沒有意圖危害其他人。即使有縱火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很低。在控罪2中,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意圖危害其他人,損壞的行為也只有3分鐘,比起其他案件的情節較輕。
📌參考案例:
辯方指就控罪1呈上了DCCC26/2015,DCCC1034/2016和HCMA165/2020案予法庭參考。而就控罪2的參考案例則沒有讀出。
📌求情信:
被告在還柙期間寫了一封求情信,指他後悔犯案,令家人失望並承諾不再重犯。
有家人,社工,議員和教師為被告撰寫了求情信,內容指被告單純,本性不壞,唯脾氣易燥,需要有監督。還有他本身易衝動,也不太懂分辯是非。此外他只是因受社會影響而犯案,現時已感到後悔,希望改過及明白本案已為家人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了CAAR1/2020及CAAR12/2020案。
法庭指出縱火罪是可判處終身監禁,一般而言也需判處即時監禁,因香港是人煙稠密,工作地點密集的地方,一旦縱火可致嚴重後果,故刑罰需保障公眾利益。
但考慮到不論案情還是被告人的背景,法庭皆同意有值得特別處理的地方。
在前者上,法庭認為本案的案情較其他案件輕微,被告人只是點燃了膠袋,不是用天拿水和汽油彈等物件。此外,他在本案造成的損害也是微不足道,被燃點的膠袋在水馬上跌下來後已警員迅速撲滅,而且在大眾及警察面前犯案,因此對公眾安全影響不大。
在後者上,法庭認為被告人受先天疾病影響下會對判斷對錯的能力有影響。還有,被告人的本性天真單純,他在干犯控罪1後馬上到夾公仔店夾了一個公仔。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本案在情理上有寛容的地方。
本案判刑:
綜合各報告及更生中心的性質後,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在沒有其他可改變刑罰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
法庭向被告強調縱火是很嚴重的罪行,數年的監禁不能避免。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特殊情況,法庭已在能力上作輕判。法庭希望被告人日後可以守規矩,聽父母和社工的話,不再犯事,珍惜日後的生活和這次最後的機會。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6260&currpage=T
#李俊文法官 #判刑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已還柙14天🛑
控罪1 :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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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伍頴珊大律師代表。
進一步求情:
📌背景:
被告出身基層,父親為支持家庭經濟日夜工作,加上父母不太懂管教兒女令被告人缺乏關愛及教導。
📌報告:
雖然今日仍未有青少年罪犯評議會的報吿,但辯方認為有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也已足夠。
在感化令進度報告上,感化官認為雖然被吿人在初期表現不理想,但近期有改善。而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被告人在院舍內容易與人爭執及違規,但被告人在這次還柙期間沒有違規,是很大的改變。
在心理及精神報告中,綜合而言,被告人因一系列的先天疾礙而令他被社會排擠,而且在推理,理解,判斷,計劃和策劃一件事上表現不佳。
📌案情:
在控罪1中,辯方認為本案情節較其他案件輕,被告人只是因一時脾氣而犯下本案。此外他只是點燃一個小型膠袋,而不是汽油彈。還有火種已快速被警員撲滅,所造成的損害較少。還有被告人只是損壞死物,沒有意圖危害其他人。即使有縱火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很低。在控罪2中,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意圖危害其他人,損壞的行為也只有3分鐘,比起其他案件的情節較輕。
📌參考案例:
辯方指就控罪1呈上了DCCC26/2015,DCCC1034/2016和HCMA165/2020案予法庭參考。而就控罪2的參考案例則沒有讀出。
📌求情信:
被告在還柙期間寫了一封求情信,指他後悔犯案,令家人失望並承諾不再重犯。
有家人,社工,議員和教師為被告撰寫了求情信,內容指被告單純,本性不壞,唯脾氣易燥,需要有監督。還有他本身易衝動,也不太懂分辯是非。此外他只是因受社會影響而犯案,現時已感到後悔,希望改過及明白本案已為家人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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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了CAAR1/2020及CAAR12/2020案。
法庭指出縱火罪是可判處終身監禁,一般而言也需判處即時監禁,因香港是人煙稠密,工作地點密集的地方,一旦縱火可致嚴重後果,故刑罰需保障公眾利益。
但考慮到不論案情還是被告人的背景,法庭皆同意有值得特別處理的地方。
在前者上,法庭認為本案的案情較其他案件輕微,被告人只是點燃了膠袋,不是用天拿水和汽油彈等物件。此外,他在本案造成的損害也是微不足道,被燃點的膠袋在水馬上跌下來後已警員迅速撲滅,而且在大眾及警察面前犯案,因此對公眾安全影響不大。
在後者上,法庭認為被告人受先天疾病影響下會對判斷對錯的能力有影響。還有,被告人的本性天真單純,他在干犯控罪1後馬上到夾公仔店夾了一個公仔。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本案在情理上有寛容的地方。
本案判刑:
綜合各報告及更生中心的性質後,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在沒有其他可改變刑罰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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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向被告強調縱火是很嚴重的罪行,數年的監禁不能避免。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特殊情況,法庭已在能力上作輕判。法庭希望被告人日後可以守規矩,聽父母和社工的話,不再犯事,珍惜日後的生活和這次最後的機會。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6260&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