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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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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7/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PW10-14作供完畢。

PW11警員17057周曉惠。現駐守毒品調查科聯合情報組,2019年11月12日駐守總部應變大隊刑事應變小組,負責協助警員2920拘捕及警誡A4。

PW12偵緝警員12799 李梓濱 ,現駐守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沙田重案組第3隊,負責證物處理。

PW13偵緝警員8277黃加行,現駐守新界南重案組1b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於同一隊伍,為本案案件證物員,於2019年11月26日各被告到警署報到並補錄會面紀錄時將證物展示給各被告。

PW14 #盧永楷 高級督察,現駐守警務處刑事技術部,為激光筆檢驗人員。


控方透露明天審訊內容將涉及A3的身份辨認。明天下午將不會開庭。

————————————————————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8/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控方表示案情完結前還有3件事要處理
1. 同意事實3
2. 睇影像及定格截圖
3. 新增證人(明早處理)

李慶年法官表示明天下午可能不能續審,因為有一個提升水平的工作坊要參與,但李慶年法官指出會以審訊進度行先
(按:香港裁判官及法官的水平也只是以自己政見行先,無論開幾多個工作坊,也只是裝模作樣,「公義」仍無從談起,冤案依然頻生)

現正播放錄影片段及截圖

第一條(來自TVB)

影像描述:片中顯示二號橋示威者的防線,有2名人士走出,第1名最前的人士上下身均是黑色衣著,用一個綠色大型垃圾筒掩護自己。第2名人士則身在第1名人士及示威者防線中間。示威者防線有不少於20把遮打開。地上有水馬作掩護。防線中有一名身穿黑衫黑褲拿黑遮人士,現稱男子甲,控方指稱是D3。男子甲於片段中有把前面的水馬踢前。

辯方一度爭論截圖描述的手套顏色,李慶年法官指若在遠鏡截圖中爭論顏色,或需要顏色專家,因每人對顏色敏感度不同。最終以「看似淺灰色」來作截圖描述告終。

李官指示控方要準備男子甲的特徵與D3被捕時的特徵作比較列表,以表明控方指認立場。

辯方表示會爭論防毒面罩的特點。

控方指截圖中,在男子甲掟遮時露出其鴨嘴帽上有白色標誌(在帽的近後部),李官補充應是「看似白色」,長度約3吋。控方指控方立場應為約2吋。

辯方指在連續的片段中,其觀察指白色標誌不是出現於帽的後方,甚或不是帽上有白色標誌。

李官提醒控辯雙方需要分開evidence point 及submission point。

辯方認為控方所指的白色標誌或為眼罩反光。會在陳詞說明。

控方續指男子甲右腳褲腳及右腳鞋踭有特有顯示。

控方指其背囊有AD遮住S,褲有橙紅色邊。希望法官能留意褲管及鞋踭。

在最後的部分,片段顯示出男子甲的右手有手套,是較大型的手套,近手腕位置手套的左側有反光

第二條(來自東網)0:25:45-0:25:48

控方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之人的裝束及行蹤。

控方指出截圖顯示男子甲蹲下並以左手按著紅色垃圾筒蓋,左手戴上看似淺灰色有黑邊的手套。其鴨嘴帽像有「嘢」包住。其背囊上睇到A,D,S字,背囊頂部向外摺,看似是閉上的。片段中亦能觀察到男子甲的鞋踭是粉紅色。褲管外側有紅色橫間。右手把疑似磚頭投擲到警方防線方向。控方於另一截圖指背囊上有D,A接著S字。

播放第二條片段期間,李官詢問,第二條片段是否發生在第一條之後。控方表示,三條影片按時序播放。

第三條片段將於早休後再續,1205續審

第三條(來自TVB)
片段顯示男子甲身穿黑色長袖衣著,頭戴黑色鴨嘴帽,頸部看似有東西包裹,左邊褲管外側有條紅色直間,背著黑色背囊(上有AD),面戴黑色護目鏡,防毒面罩配有粉紅色過濾器。左手上有看似淺灰色手套,右手戴著看似白色手套,右手手套比左手大,手套背面手指位有黑色間,近手腕位置有條橫間。看似黑色的鞋中,右腳內側有3條白間,鞋踭橙紅色。片段顯示其左手拿著黑色雨遮,右手蹲下並撿起磚頭,其後拿起看似一支壘球棍,及後放回地下。

李官詢問控方此片段與之前的片段是順序還是部分重疊?控方指出片段是順序的。控方稍後才確認。

所以片段看完後,控方確認第三條片段沒有與之前片段重疊

辯方指出三段片段既無重疊,片段由於並非連續片段,控方所指的男子甲,或不是同一人。李官指這是submission point,辯方其後指將在陳詞指出。

辯方另指在第三條片段,懷疑男子甲的頸部沒有包裹。從而見到其帽的特徵,是非從被告檢取的帽的特徵。李官建議辯方在陳詞時作書面補充,以提出更多證據支持其說法。

李官重申希望控方提出男子甲與被告的特徵對比表。

========
李官表示希望預計時間:

D1不會有中段陳詞,將傳召2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以65B作主問,後交由控方盤問,被告將不會出庭作供。

D2不會有中段陳詞,將傳召1-2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以65B作主問,後交由控方盤問,被告將不會出庭作供。

D3預計明天能完成案情,就鐳射筆控罪有可能有中段陳詞,被告好大可能會出庭作供,將有1名辯方證人

D4將傳召3-4名辯方證人,主要提供當時現場環境的描述以供法庭參考,被告好大可能會出庭作供。

D1,2的辯方證人將於明天上庭作供。

========
題外話:
李官指業界
「中文冇訓練
觀察能力冇訓練
描述能力冇訓練」

業界從沒有協助過法官去了解證據。

(直播員按:各法官及裁判官的中文程度也不見得很好)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30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9/12]

~補回4月30日的審訊內容~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傳召控方證人P15
控方盤問P15 警員7775 何啟聰,現駐守港島總區衝鋒隊第3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秀茂坪小隊。

控方提供多條影片予P15辨認其身份,包括其戰術頭盔(於旺角自行購買)、腰間防毒面罩袋(灰色)、戰術背心後綠色燈。
P15透過片段確認當時協助同事撿取A3證物,包括:黑色背包、防毒面具、黑色cap帽。

辯方律師(A3)盤問P15
P15的行動記憶
P15表示在本月28日早上收到通知要錄取口供,並由偵緝警員12241告知他為證人,錄口供前看過案件相關新聞,知道案件背景。但強調自己對本案內容深刻,並透過自己擁有的資訊、影片和記憶作供

P15當日的行動
於1225到達現場,並在大約1530隨隊推進驅散示威者。在警方防線設立後,P15認為已有足夠警員於防線所以退至A3位置並拾起A3附近物品作為證物(背囊、cap帽、防毒面具)。P15指自己持重要證物並清楚記得過程中沒有人觸碰,但其後又指不記得把證物交給哪一位警員。交接證物後亦返回警車上待命,並沒有再返回中大範圍。

舉黑旗時間
警員行動筆記中寫下1523舉黑旗,並表示雖然非舉旗手,但身處防線位置,知悉並記得警方於中大校園內舉黑旗。又指筆記內容由傳令員整理並提供,並非自己實時記錄,但強調黑旗為重要事件不會忘記。當A3律師指出警方推進至拘捕A3時並沒有出示任何黑旗,P15突然又稱沒印象看過黑旗。

法官指出A3律師不應執著於舉黑旗的時間,A3律師則表示,根據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A3當天是於1530時被捕,而影片所顯示被捕人士範圍內沒有進一步的衝突,理應不會於被捕人士範圍舉黑旗。假設P15在警員記事冊中的記錄為真確無誤,以及警員記事冊理應記下該警員附近發生的事,因此認為1532時P15並非在A3附近;而且P15當天的警員記事冊亦從未提及過在現場檢取A3證物一事,亦未能指出自己在二橋把證物交給了哪一位警員接手,從而推斷P15並非為影片中協助檢取A3證物的警員。

警員對事件記憶
警員最初表示自己對事件有深刻記憶,但被盤問時又稱自己只是透過影片回憶案發經過,對被告特徵,拾取的證物並周遭環境沒有印象,大部分供詞倚賴新聞片段回憶。

———————————————

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

D1不作供,將傳召2名品格證人
D2不作供,將傳召1名品格證人
D3會作供,將傳召1名事實證人
D4會作供,將傳召3-4事實證人

P.S. 經李官批評品格證人的作供為「講那些年」、「奢侈」地用利用審訊時間,未知辯方是否仍決定傳召品格證人作供。
———————————————

辯方傳召品格證人
證人(李)為中大划艇隊隊長

A1品格良好
A1遵守艇隊規矩,會跟足所有扶艇規則。誠實可靠,犯錯會勇於承認並接受懲罰。又有團隊精神,會陪同隊員一起受罰

控方質疑
李證人認識A1只有最多兩個月,對A1認識其實不深入


李官質疑傳召品格證人用處
李官表示傳召品格證人不停想當年對案情毫無幫助,只是令法官對被告有好印象和較高可信性,並積極勸喻辯方律師思考有冇必要繼續傳召品格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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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0/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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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不傳召其他品格證人,亦無其他辯方證人。

D2
已傳召一名品格證人(盧),為香港基督徒學生福音團契大專部主任。

D3
將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已完成代表律師主問,正接受控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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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1/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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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作供完畢。
事實證人為A3姊姊,亦已作供完畢。

A4
正接受代表律師主問。
會再商討是否將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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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2/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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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已完成作供。
經商討後決定不傳召事實證人。

辯方案情已完成。

控方需於2021年5月24日1600前存檔及送達書面結案陳詞等文件,辯方需於2021年6月3日1600前存檔及送達書面結案陳詞等文件。

審訊內容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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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11:00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包括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7/6]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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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D1辯方指另一位D1代表律師呂大律師今日身體抱恙未能出庭,希望法庭通容缺席

控方開始陳詞:
主控表示已將結案陳詞存檔,另補充了2案例:
-》梁頌恒案:
關於訂明害怕行為,就住控罪元素需否控方證明
-》湯偉雄案
共同犯案不需在場原則

總結案例重點:
-控方似是說法律原則不需證明参與非法集結亦能入罪
裁判官提出一旦控方不能證明被告参與非法集結是否亦不能證明蒙面行為?

其後控方讀出條例,指其實非法及合法集結亦不能使用蒙面物

李官指與控方於法律原則有分歧:
需否證明被告有参與集結才能證明犯蒙面法?

李官歸納控方陳詞主要分為2大篇覆:
1)法律
身處現場:如果透過說話/標語/行為/標籤等亦有鼓勵性,會推動人参與暴動。控方指如果當時有集結,雖沒有影到被告,但只要是有意圖...(聽唔切)...,都可證明佢有份参與暴動

2)證據
暴動維持幾耐,参與幾多,範圍...李官指如果維持時間短,無辜牽涉其內機會會高

李慶年法官跟據證供歸納出暴動資料,釐清了無辜身處現場需考慮時間,地點,範圍,人數,怖局,衣着,裝束,言行反應....:
核心時間:下午3:11-3:24
核心範圍:由示威者防線計圓周範圍,由物管處至網球場,裁判官以馬路面當中間點
控方指冇量度距離,但睇現場環約100-150米

控方將暴動分為3階段,指被告身處現場等如間接鼓勵。1,3,4被告一致,帽,眼罩,防毒面具,推論他們為同一陣線,間接鼓勵其他人。控方確認當時已有蒙面法,但未有口罩令(疫情)

對D1控罪依賴身處現場時逃跑,裝束,但冇證據顯示他有掟野,與D3,D4所依賴證供相似

((之後關於D2-4控罪依賴聽唔切🙇🏼‍♀️🙇🏼‍♀️))

關於D1辯方陳詞,李官歸鈉了3重點:
-冇證據證明身處幾耐
-當其時是打橫跑
-冇管有或使用攻擊性武器證據

D1律師更正陳詞原文指参與,實為身處

此時李官指2字意思相差很遠,自己作為把關,判詞不能出錯

法官舉了一情景例子:
如住於暴動範圍,樓下有催淚煙,因此使用防毒面具會否有罪?

辯方亦指被告住中大宿舍,於中大橋出現是好合理

亦指第3日控方證供有提警方如何推進,解釋了如何定出暴動範圍約數

辯方指傳召品格證人基於案情需考慮因素

另外,法官指D1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仔細得來夠簡潔,易明

關於D2辯方陳詞:
法官歸納了3重點:
辯方指控罪元素:控方需證明被告有作出訂明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冇控方所指有共同目的的行為(裝束/裝備等)
-被告裝束不能證明控方所指毫無合理疑點;法官直言即是指證據不足,辯方同意
-關於逃跑行為:挑戰PW6口供不可信不可靠:指他口供跟片段不乎,亦曾於播放片段後更改口供
(D2律師有與裁判官討論辯方片段跟PW6口供之分別,但好細聲聽唔到🙇🏼‍♀️🙇🏼‍♀️

此時法官補充向D1辯方律師確認冇挑戰控方證人可信性及可靠性

關於D3辯方陳詞:
法官指擔心混淆3項證據
-對證物鏈爭議包括手套,背囊等
-爭議片段不是第3被告
-關於控罪,對‘攻擊性’冇爭議,爭議‘管有’

辯方指3位控方證人既不可信亦不可靠:
包括證物鏈警員(初接觸,整理,整體 )PW9,PW12,PW15
對證物警員12

法官指對於證人口供,需分別出是有邏輯常理還是說法牽強上崗上線

辯方解釋D3出現原因:因神秘女子之出現所牽引

辯方又指雖然證物背囊其後開了,不是想說插裝嫁禍,但當中會否攪錯了

關於D4陳詞:
法官得出3大重點:
-控方沒有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否主犯(官指用主犯聚焦上會易混淆,因控方其實不是此意思)
-参與上證舉不足
-力陳第4被告說法可信,他只是主觀地進入感觀世界,不是鼓勵他人参與

辯方對於範圍說法:應是80-100米

於所有辯方律師完成陳詞後,控方補充關於‘身處’案例(終審庭案例),沒有讀出,因法官表示可自行翻查

法官訂定於7月7日 上午11時進行裁決

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只括免審訊時間之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裁決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速報

D1,2 暴動控罪不成立
D3,4 暴動控罪成立❗️❗️

D1,3,4 蒙面控罪成立❗️❗️

D3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不成立

(更新完畢)

案件須押後判刑,期間D3,D4須要還押,D1續保至下午,1500再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裁決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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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暴動控罪不成立
D3、4 暴動控罪成立❗️❗️

D1、3、4 蒙面控罪成立❗️❗️

D3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不成立
=======
15:25開庭
D1、3、4初步求情陳詞已完成,法庭表示會為D1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D1、D3、D4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進行進一步求情陳詞及判刑。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7/8]
#1111中大

D1:劉(21)
D2:符(21)
D3:高(21)
D4:陳(18)
D5:許(20)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陳穎琛 署理高級檢控官

控罪:
(1)D1-5暴動
(2)-(6)D1-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7)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5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D1-5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以下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得蒙面物品,即D1:一個防毒面罩、D2:一條圍巾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3:一個頭套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4:一個眼罩、一個頭套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5:一個眼罩及一條圍巾
(7)-(8)D2,D5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即D2: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D5:一把扳手

1101 開庭
先確認所有書面陳詞已存檔。
李高檢指出D3最後版本結案陳詞第8段質疑控方法律觀點到底是「身處非法集結」還是要「參與非法集結」;剛才已澄清是「身處」。

張官查詢本案不爭議暴動及無任何證據指向任何被告作出任何行為,控方是否要求法庭推論被告參與暴動元素?D4補充因為可以有從犯角色。D2,D5指控方無實質證據指有暴動行為。

1110李高檢沒有補充
D2,D5律師沒有補充,除書面陳詞上有錯字。

1112
張官查詢所有被告均指因驚現場有催淚煙故戴上蒙面物品,何謂合理辯解、法例訂明的三個合理辯解外亦可以有其他理由?李高檢引述D4陳詞所包含的案例 [2021] HKDC 808。

1116
DARTS指律師打字太大聲📞

1118
D1重覆辯方證人李博士供詞指黑衣黑褲的觀察及強調D1當天想離開是合情合理,而從他當時身上的物品可見他感到很慌亂。本案有真實可能性D1真的很想逃離中大校園,且有可能是刻意冇拎頭盔雨傘。另外,針對D1辨認證供是不可靠:黑衫褲打扮難作辨識及PW2作供有誤。

1133
D2,D5採納書面結案陳詞

1134
D3採納書面接案陳詞及學友們任何對被告有利的論點

1135
D4採納書面結案陳詞並作簡短陳詞,及採納控方較早前的澄清。

保釋事宜:
🟢(獲批)D1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9月3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裁決,期間維持保釋。

- - - - -
延伸閱讀:
控方結案陳詞大綱
https://telegra.ph/控方結案陳詞大綱-1111中大-08-07

[2021] HKDC 808 (亦即 DCCC362/2020 #1112中大)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證人列表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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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06.21
2022.06.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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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鄧(23)🛑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3年9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李(32)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309長沙灣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30日被判處6個月2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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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5/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3/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陳(31)🛑已還押逾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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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3/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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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答辯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廖(59) 🔥#判刑 (#20210409慈雲山 阻差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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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黃,張 (27-32) #提堂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蔣(22) #提堂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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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蔡(22)🛑已還押17日 🔥#判刑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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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毀壞 #毀壞議辦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2中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4 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A1,A3-4)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
被告於2021年7月7日在李慶年法官席前被裁定罪名成立

裁決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
申請方:潘熙資深大律師
答辯方:劉專員

彭官甫開庭即指責潘資深為何從未在任何文件見到潘資深的名字,為何沒有通知法庭由其代表。潘資深表示抱歉,並解釋道其只是3天前才臨危受命。

潘資深表示已呈交詳細陳詞。

彭官表示已睇過陳詞及所提及案例。但都希望潘資深講下4個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大約如下
主要批評:原審法官未有詳細解釋及分析為何信納部分被告證供而不信納另一部分。

1. A1與A4的分別在於A4證供顯示其身在現場的時間,但只是時間的差異並沒有重要到,可達至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被告仍可有不同原因到達現場。重點在於被告的證供是否可能被相信。

2. A1與警方防線的距離較近。其亦不被定罪,為何A4反而被定罪?原審法官犯了事實錯誤

3. 揮之不去的疑點,如上述種種寫得不好,不夠完整的判詞,會不能說服被告其定罪的穩妥性。上訴庭指出公義的彰顯是由於能說服被告其被定罪的理由。

4. 若暴動罪被裁定不穩妥定罪,則可有合理勝算理由去爭辯「身處」的定罪元素

劉專員回應
1. 如何定100-150米為暴動核心範圍?原審法官根據片段,衍生與控辯雙方討論,最後裁定此距離

2. 原審法官證據歸立與邏輯均無出錯。上訴庭無需干涉

3. 有關「蒙面」定罪,若暴動罪成立穩妥,則無需討論。詳情亦可見梁國雄上訴案例

4. 有關「感觀世界」一詞的來源。是來自被告供詞的「觀感嘅世界」及被告以「感觀」來回答問題。

5. 有關原審法官沒有解釋及分析其對被告證供接納的差別。在「削足適履」的段落已有解釋。
(彭官指出這只是結論,不是分析。但是不認為原審法官的結論有何原妥)

(詳情後補)

1215休庭

1400繼續處理,屆時將會睇片,以了解是否如申請方所講,片段不能反映暴動範圍深度,從而證明原審法官所裁定的100-150米為暴動核心範圍 是沒有證據支持。

🔰下午需要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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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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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鄧(23)🛑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3年9個月監禁,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5/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5:00
👤蔡(23) #宣布判決 (#0714沙田 襲警;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覆核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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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林(19) #審訊 [3/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0/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3/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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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8/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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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李,關,何,蔡,* #答辯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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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朱(26) #提堂 (#0914淘大 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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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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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 (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1: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FSL(45) 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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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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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蔡(19)🛑已還押30日 #申請保釋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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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陳,李(21-24) #提訊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5/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何,黃,何(22-35)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8/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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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41) #提堂 (#20210726觀塘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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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0
👤蘇(26) #審前覆核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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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
#提訊

👥陳,李(21-24)

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 #李慶年法官 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1003 開庭]

D1及律師代表沒有出席。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今日開庭始於控方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 打算以案件呈述方式作上訴,各方多次向法庭書信往來仍未完成呈述書,為減省時間及理順呈述書,李官今日特別開庭協助修正案件呈述書,今日並非作出覆核。

控辯雙方分別交了呈述及陳述書,控方前後交了3個版本,李官就呈述陳詞內提及判詞內容如暴動範圍、兩被告環境證供等作出一些澄清及建議,提醒要講重點並在概括及累贅之間取個平衡。

討論後得出同意案件呈述版本,律政司將交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1110散庭]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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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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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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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李(24) #案件呈述上訴 (#1112中大 暴動;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5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23-53)🛑袁,梁,徐已還押逾40個月;鄭,楊,彭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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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53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 2項沒有展示車輛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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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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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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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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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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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5
👤李(24)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大 暴動;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罪脫。上訴庭於2024年7月3日裁定原審法官犯錯,下令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11:30
👤湯(20) #宣布決定 (#0831灣仔 暴動;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上訴庭於2024年6月7日裁定原審法官犯錯,下令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和撤銷訟費命令。答辯人不服判決,向上訴庭申請上訴終院的許可證明書。)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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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陳志輝裁判官
🕞15:30
👥顧,葉,蔡,郭,鍾(21-39)🛑五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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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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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按此]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30
👤楊(29)🛑已還押19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李(24) #提訊 (#1112中大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賴,鍾,龔(22-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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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2中大 #提訊

A2李(24)

控罪1:暴動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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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聆訊的背景:

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 (李慶年) 犯錯,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裁決。以下是相關聆訊的內容連結:

原審的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案件呈述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92

📌排期聆訊:

(14:57開庭)

辯方開初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11月13日10:00在原審法官李慶年席前提訊。

法官希望了解辯方的答辯方向。辯方表示由於控方會聘請原本的主控張錦榮大律師繼續處理本案,他們需要就案件事實和認罪扣減方面與張大律師和原審法官商討,所以未能向法庭確實被告的答辯方向,只能表示很有可能需要求情。

法官認為案件事實可以在押後期間處理,不須擇日提訊。另外認罪扣減方面,這可以在答辯後處理。

辯方表示仍有必要提訊,因為他們剛剛收到被告就答辯的初步指示,他們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另外就案件事實方面,由於原審法官曾拒納相關警員的證供,而這位警員的供詞與案情相關,故辯方需要就此與原審法官商討。

法官認為沒有確實基礎要訂下提訊日。關於認罪扣減,當然愈早認罪更能顯示被告悔意,若果被告愈遲認罪,辯方需要說服原審法官被告有悔意。法官認為合適的做法是讓辯方進一步向被告索取指示,和向控方商討如何處理案件事實。若果被告認罪,可以直接排期認罪。

(15:11休庭)

休庭討論後,辯方表示被告會認罪。

最後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1113 10:00 作答辯及求情。辯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3天向法庭呈上求情陳詞等文件。法官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䆁

(15:31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