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8立會補選 #新案件 #提堂
D1:區諾軒 (34) 🛑因其他案還押中
D2:黃耀明 (59)
控罪:
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及第(6)(1)條
詳情:
二人同被控於2018年3月3日在香港,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即歌唱表演),以誘使另一人在該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
———————————
⏺D2代表律師早前向控方提出希望能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指雖然提供娛樂舞弊屬嚴重行為,但因案件及案情上較輕,黃耀明只在本案中唱了兩首歌,以及考慮到D2背景及態度後,律政司同意讓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撤回D2控罪
⭕️法庭批准D2以自簽現金2000元及18個月守行為處理,期間需要保持社會安寧,行為良好,不可干犯任何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
⏺D1大律師表示今午剛剛收到D1緊急指示要求休庭15分鐘,休庭後代表律師希望同樣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並已向控方商討。控方表示考慮證供,被告背景及事後與ICAC配合調查與及沒證據有金錢涉及,律政司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撤回D1控罪
⭕️法庭批准D1以自簽現金2000元及18個月守行為處理,期間需要保持社會安寧,行為良好,不可干犯任何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8立會補選 #新案件 #提堂
D1:區諾軒 (34) 🛑因其他案還押中
D2:黃耀明 (59)
控罪:
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及第(6)(1)條
詳情:
二人同被控於2018年3月3日在香港,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即歌唱表演),以誘使另一人在該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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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律師早前向控方提出希望能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指雖然提供娛樂舞弊屬嚴重行為,但因案件及案情上較輕,黃耀明只在本案中唱了兩首歌,以及考慮到D2背景及態度後,律政司同意讓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撤回D2控罪
⭕️法庭批准D2以自簽現金2000元及18個月守行為處理,期間需要保持社會安寧,行為良好,不可干犯任何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
⏺D1大律師表示今午剛剛收到D1緊急指示要求休庭15分鐘,休庭後代表律師希望同樣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並已向控方商討。控方表示考慮證供,被告背景及事後與ICAC配合調查與及沒證據有金錢涉及,律政司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撤回D1控罪
⭕️法庭批准D1以自簽現金2000元及18個月守行為處理,期間需要保持社會安寧,行為良好,不可干犯任何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