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劉,陳,黃,冼,羅(22-32)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損壞、未能出示身份證)
控罪1-10 修訂
新增控罪11-12
是日提訊,控方呈交修訂及新增控罪。
所有辯方律師皆反對修訂,指 啱啱嚟到 才收到有修訂的消息。
控方指辯方失實,指1/3 已經書面通知事務律師,指辯方指控「令人感到遺憾及失實(hea tone)」
控方指涉及公眾利益,指希望法庭押後案件至一審訊法庭作預審,亦指辯方所有律師有書面回覆答辯傾向不認罪,亦指有控方證人(刑事情報科警員)匿名申請。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日是否保留修改要求,經一番商討後控方指不作選擇(?直播員聽到好迷)
D2 律師指D2對其中一控罪的取態並不是不認罪
D1律師指今日進庭 收到27/3 發出一有關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證明書,質疑控方說法。控方指公眾利益豁免為匿名令的原因,將同時申請兩者。
裁判官命令控方將現時控辯方現有問題以書面形式呈交法庭。辯方則要求裁判官命令雙方將書面陳詞於審訊前一星期交付對方。
暫時押後短時間以待雙方處理爭議。
👥劉,陳,黃,冼,羅(22-32)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損壞、未能出示身份證)
控罪1-10 修訂
新增控罪11-12
是日提訊,控方呈交修訂及新增控罪。
所有辯方律師皆反對修訂,指 啱啱嚟到 才收到有修訂的消息。
控方指辯方失實,指1/3 已經書面通知事務律師,指辯方指控「令人感到遺憾及失實(hea tone)」
控方指涉及公眾利益,指希望法庭押後案件至一審訊法庭作預審,亦指辯方所有律師有書面回覆答辯傾向不認罪,亦指有控方證人(刑事情報科警員)匿名申請。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日是否保留修改要求,經一番商討後控方指不作選擇(?直播員聽到好迷)
D2 律師指D2對其中一控罪的取態並不是不認罪
D1律師指今日進庭 收到27/3 發出一有關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證明書,質疑控方說法。控方指公眾利益豁免為匿名令的原因,將同時申請兩者。
裁判官命令控方將現時控辯方現有問題以書面形式呈交法庭。辯方則要求裁判官命令雙方將書面陳詞於審訊前一星期交付對方。
暫時押後短時間以待雙方處理爭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劉,陳,黃,冼,羅(22-32)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損壞、未能出示身份證)
控罪1-10 修訂
新增控罪11-12
雙方呈交爭議點:
1. 控方是否會選擇使用修訂控罪控告
2. 匿名令
3. 是否基於public interest immunity頒佈不公開證據
4. 控方證人會否使用特殊通道出入法庭
控方將於10/7 呈交有關爭議的書面陳詞,24/7 辯方將書面回覆,31/7 控方將再回覆
雙方將於預審前一星期呈交問卷
案件押後至4/8 0930 西九龍法院第14庭 作審前覆核,所有被告擔保依舊
👥劉,陳,黃,冼,羅(22-32)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損壞、未能出示身份證)
控罪1-10 修訂
新增控罪11-12
雙方呈交爭議點:
1. 控方是否會選擇使用修訂控罪控告
2. 匿名令
3. 是否基於public interest immunity頒佈不公開證據
4. 控方證人會否使用特殊通道出入法庭
控方將於10/7 呈交有關爭議的書面陳詞,24/7 辯方將書面回覆,31/7 控方將再回覆
雙方將於預審前一星期呈交問卷
案件押後至4/8 0930 西九龍法院第14庭 作審前覆核,所有被告擔保依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羅(20)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毁壞:涉把環保袋擲向警車)**未知是知手足,自行判斷
0946開庭,叫出被告姓名無人回應。
控方指法庭曾於23/4 通知 8/5 上庭, 8/5 再去信通知被告是日上庭,裁判官確認法庭有去信被告兩次。
控方申請拘捕令,裁判官批准。
註:我真係唔識分
再註:裁判官於處理案件後曾指「若果唔係記者,唔好用電話,唔好做紀錄」
直播員表示老爺你可以出張書面通告嘅~
#劉綺雲裁判官
👤羅(20)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毁壞:涉把環保袋擲向警車)**未知是知手足,自行判斷
0946開庭,叫出被告姓名無人回應。
控方指法庭曾於23/4 通知 8/5 上庭, 8/5 再去信通知被告是日上庭,裁判官確認法庭有去信被告兩次。
控方申請拘捕令,裁判官批准。
註:我真係唔識分
再註:裁判官於處理案件後曾指「若果唔係記者,唔好用電話,唔好做紀錄」
直播員表示老爺你可以出張書面通告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繁多,或有錯漏,還請見諒
背景:
有巿民發起在去年8月5日全港「三罷」及7區集會,其後警方暴力驅散引發衝突,5人在當日凌晨時份被捕,拘留至8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劉及冼因遭暴警壓地施以非法酷刑而需留院未能出庭,劉更有2條肋骨骨折。5人均獲保釋,其後獲撤銷宵禁令。
案情:
(後補)
0948 開庭,是次審前覆核安排了2天聆訊日期。
控方申請新增及修訂控罪,上次未獲法庭批准。
新增控罪(12)及修訂控罪(3)及(4)有爭議。
控罪(12)為新增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各辯方大律師均反對此項新增控罪。修訂控罪(3)及(4),控方申請以AO1及AO2取代警員的姓名及編號。
控方預計審期為10日,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能提供綜合日誌 (Consolidated available dates of trial) 供法庭參考,但強調法庭並非須被大律師的日誌「牽著鼻子走」。
控方不爭議辯方可要求控方選擇控罪,但認為並非現階段處理。控方有考慮過以交替控罪形式處理,但認為檢視過案情後,認為有足夠基礎新增控罪。控方指稱各被告在另一地點匿藏了油漆及對講機。D5身上未搜出對講機,但有1條天線可與該地點的對講機接合。控方認為5人根本是一個「團伙」。
控方呈上〈政務司司長證明書〉,認為只要證明到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庭應自動批准匿名令。證明書亦申請不在公開法庭披露警員行動日誌等資料,包括文件性質及非文件性質。控方申請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及在屏風後作供。
控方向法庭呈交近月警務人員被起底數字,指起底情況在本年8月大幅回升。控方指禁制令屬預防措施,如有人違反禁制令,即使作事後補救措施亦不足夠。本案警務人員身份特殊,與一般警務人員不同。如相關警員身份被披露,會違反公眾利益。控方指本案為示威案件,受公眾關注,擔心警員在庭上作供讀出姓名後,他們的個人資料片刻便會被公眾披露。
法庭質疑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證明有關警員的個人安全受威脅。控方指現時的確未有實質證據,但舉例指過往有為飛虎隊員提出有關申請而獲批,認為並非須有實質證據證明有威脅才可申請。
控方亦申請禁止披露有關警員的樣貌,即警員作供時使用屏風及特別通道。控方指有關警員在執行職務時需混入人群當中,如披露了他們的容貌會令行動失效。法庭質疑控方申請屏風遮蔽被告並無必要,因被告已見過警員的容貌。控方指各被告從未見過證人1及證人8,即SO1及SO2。控方舉出澳洲涉及恐怖活動及組織的案例,指被告會特別留意證人的樣貌。
薛法官在陳耀成一案裁定是次證明書申請的文件並不相關。而控方指證明書中的文件2及文件4未被遮蔽的部份是與本案相關,但會引伸至披露文件1及文件3的問題。控方指文件2及文件4只有極少部份被遮蔽,符合平衡測試。資料7是最具爭議的部份,但因涉及警方執法的資料。資料5涉及警員的容貌,可供辯方律師觀看,但希望不向被告披露。
控方希望藉申請豁免披露資料6,以保護其他參與本案的警務人員。控方指不希望公眾知道有多少名警務人員有能力執行相關職責。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繁多,或有錯漏,還請見諒
背景:
有巿民發起在去年8月5日全港「三罷」及7區集會,其後警方暴力驅散引發衝突,5人在當日凌晨時份被捕,拘留至8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劉及冼因遭暴警壓地施以非法酷刑而需留院未能出庭,劉更有2條肋骨骨折。5人均獲保釋,其後獲撤銷宵禁令。
案情:
(後補)
0948 開庭,是次審前覆核安排了2天聆訊日期。
控方申請新增及修訂控罪,上次未獲法庭批准。
新增控罪(12)及修訂控罪(3)及(4)有爭議。
控罪(12)為新增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各辯方大律師均反對此項新增控罪。修訂控罪(3)及(4),控方申請以AO1及AO2取代警員的姓名及編號。
控方預計審期為10日,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能提供綜合日誌 (Consolidated available dates of trial) 供法庭參考,但強調法庭並非須被大律師的日誌「牽著鼻子走」。
控方不爭議辯方可要求控方選擇控罪,但認為並非現階段處理。控方有考慮過以交替控罪形式處理,但認為檢視過案情後,認為有足夠基礎新增控罪。控方指稱各被告在另一地點匿藏了油漆及對講機。D5身上未搜出對講機,但有1條天線可與該地點的對講機接合。控方認為5人根本是一個「團伙」。
控方呈上〈政務司司長證明書〉,認為只要證明到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庭應自動批准匿名令。證明書亦申請不在公開法庭披露警員行動日誌等資料,包括文件性質及非文件性質。控方申請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及在屏風後作供。
控方向法庭呈交近月警務人員被起底數字,指起底情況在本年8月大幅回升。控方指禁制令屬預防措施,如有人違反禁制令,即使作事後補救措施亦不足夠。本案警務人員身份特殊,與一般警務人員不同。如相關警員身份被披露,會違反公眾利益。控方指本案為示威案件,受公眾關注,擔心警員在庭上作供讀出姓名後,他們的個人資料片刻便會被公眾披露。
法庭質疑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證明有關警員的個人安全受威脅。控方指現時的確未有實質證據,但舉例指過往有為飛虎隊員提出有關申請而獲批,認為並非須有實質證據證明有威脅才可申請。
控方亦申請禁止披露有關警員的樣貌,即警員作供時使用屏風及特別通道。控方指有關警員在執行職務時需混入人群當中,如披露了他們的容貌會令行動失效。法庭質疑控方申請屏風遮蔽被告並無必要,因被告已見過警員的容貌。控方指各被告從未見過證人1及證人8,即SO1及SO2。控方舉出澳洲涉及恐怖活動及組織的案例,指被告會特別留意證人的樣貌。
薛法官在陳耀成一案裁定是次證明書申請的文件並不相關。而控方指證明書中的文件2及文件4未被遮蔽的部份是與本案相關,但會引伸至披露文件1及文件3的問題。控方指文件2及文件4只有極少部份被遮蔽,符合平衡測試。資料7是最具爭議的部份,但因涉及警方執法的資料。資料5涉及警員的容貌,可供辯方律師觀看,但希望不向被告披露。
控方希望藉申請豁免披露資料6,以保護其他參與本案的警務人員。控方指不希望公眾知道有多少名警務人員有能力執行相關職責。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繁多,或有錯漏,還請見諒
背景:
有巿民發起在去年8月5日全港「三罷」及7區集會,其後警方暴力驅散引發衝突,5人在當日凌晨時份被捕,拘留至8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劉及冼因遭暴警壓地施以非法酷刑而需留院未能出庭,劉更有2條肋骨骨折。5人均獲保釋,其後獲撤銷宵禁令。
案情:
(後補)
(續)
辯方陳詞:
D1 依賴郭大律陳詞
D2陳詞:
1. 就議題一選擇控罪:既然控方接受控罪(12)串謀的事實基礎與控罪(1)相同,便出現同一行為告兩條控罪的說法。D2不反對新增,但應該將控罪(1)和控罪(12)作交替控罪處理。
2. 就議題三:在此階段不要求控方就1,3,6,7 四個類別作披露,只要求披露2,4,5
3. 就cat 5 警員資料:加埋屏風,如連辯方律師都無此資料,當事人不能見到證人容貌,辯方無從知道該名警員是否被告當日接觸的警員,會實質上影響盤問,令被告不能得到公平審訊。涉案警員不是臥底,不是參與高危行業,極其量是參與監察。控方抽起SO1&2,無法查究警員當日是否真實處於現場。
- 控方基礎在於政務司司長證書,是一個很大方向的陳述。單單基於大方向猜想,而影響公平審訊,是很危險的。此證書不應該是一個一般性的應用。
- 就算沒有特別通道和匿名令,警方也有很多非直接方式隱藏警員身份。
- 就陳輝成一案,辯方知悉警員身份,並非於此案一樣,連辯方也不知悉警員身份。
4. 就cat 2,4:與觀察警員身份有關,需披露原因以上述原因一樣
5. 就著政務司司長證書,不應視作結論性證供。牽涉警員處於刑事情報科,不是臥底,一有披露就無從工作,法庭內已有足夠措施保護一般警員身份。
D3陳詞:
1. 選擇控罪:務實指引內,控方須選擇實質控罪和串謀控罪,否則會令法庭有自相矛盾的指示。
2. 披露問題:需要行動記錄
3. 就陳耀成案例,薛官考慮現在式,考慮相關警員仍是監察警員,才須用屏風和特別通道。相關警員一定要落手落腳監察,才能使用屏風和特別通道。
4. 沒有基礎直接指涉及本案的警員受威嚇。正確法律觀點為,匿名考慮是,須有證據證明生命受威嚇,才能削弱公開審訊的原則。
5. 辯方立場,D3於現場被警員毆打,須安排進行非正式列隊認人。屏風匿名會令D3難以認出向他施襲。
D4 陳詞:
1. 就選擇控罪方向,認為應以交替控罪處理。
2. 就披露議題類別1-4,D4不爭議、可以不要求披露,但仍要求法庭以公開原則作依歸。
3. 就披露議題類別5 警方資料,控方沒有提供實質證據證明披露會如何影響警方部署。控方提出起底趨勢上升,與本案無關。披露身份不會對警員安全造成任何風險,或阻礙警員未來執行工作
4. 就披露議題類別6-7,資料與本案有直接關係,更可能對辯方有利,採納D3陳詞。控方申請缺乏具體性。
5. 法庭不應因為極低的風險,而批出匿名令。控方未能提出證據,於本案中有任何實質的風險,令警員蒙受人身安全風險,或影響警方未來部署。控方未有證明於執勤時受傷時的警員,是因為起底,所以受傷
6. 法庭早前已批出禁制令保障警員身份,法庭無需額外批出匿名令。
7. 就議題四,D4不反對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只反對警員使屏風作供而且遮擋容貌。警員於行動時應該清楚會於庭上作供,警方於部署時應已作考慮,避免使用敏感警員作拘捕行動。
D5陳詞:
1. 就法律議題,採納D1, D3 陳詞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繁多,或有錯漏,還請見諒
背景:
有巿民發起在去年8月5日全港「三罷」及7區集會,其後警方暴力驅散引發衝突,5人在當日凌晨時份被捕,拘留至8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劉及冼因遭暴警壓地施以非法酷刑而需留院未能出庭,劉更有2條肋骨骨折。5人均獲保釋,其後獲撤銷宵禁令。
案情:
(後補)
(續)
辯方陳詞:
D1 依賴郭大律陳詞
D2陳詞:
1. 就議題一選擇控罪:既然控方接受控罪(12)串謀的事實基礎與控罪(1)相同,便出現同一行為告兩條控罪的說法。D2不反對新增,但應該將控罪(1)和控罪(12)作交替控罪處理。
2. 就議題三:在此階段不要求控方就1,3,6,7 四個類別作披露,只要求披露2,4,5
3. 就cat 5 警員資料:加埋屏風,如連辯方律師都無此資料,當事人不能見到證人容貌,辯方無從知道該名警員是否被告當日接觸的警員,會實質上影響盤問,令被告不能得到公平審訊。涉案警員不是臥底,不是參與高危行業,極其量是參與監察。控方抽起SO1&2,無法查究警員當日是否真實處於現場。
- 控方基礎在於政務司司長證書,是一個很大方向的陳述。單單基於大方向猜想,而影響公平審訊,是很危險的。此證書不應該是一個一般性的應用。
- 就算沒有特別通道和匿名令,警方也有很多非直接方式隱藏警員身份。
- 就陳輝成一案,辯方知悉警員身份,並非於此案一樣,連辯方也不知悉警員身份。
4. 就cat 2,4:與觀察警員身份有關,需披露原因以上述原因一樣
5. 就著政務司司長證書,不應視作結論性證供。牽涉警員處於刑事情報科,不是臥底,一有披露就無從工作,法庭內已有足夠措施保護一般警員身份。
D3陳詞:
1. 選擇控罪:務實指引內,控方須選擇實質控罪和串謀控罪,否則會令法庭有自相矛盾的指示。
2. 披露問題:需要行動記錄
3. 就陳耀成案例,薛官考慮現在式,考慮相關警員仍是監察警員,才須用屏風和特別通道。相關警員一定要落手落腳監察,才能使用屏風和特別通道。
4. 沒有基礎直接指涉及本案的警員受威嚇。正確法律觀點為,匿名考慮是,須有證據證明生命受威嚇,才能削弱公開審訊的原則。
5. 辯方立場,D3於現場被警員毆打,須安排進行非正式列隊認人。屏風匿名會令D3難以認出向他施襲。
D4 陳詞:
1. 就選擇控罪方向,認為應以交替控罪處理。
2. 就披露議題類別1-4,D4不爭議、可以不要求披露,但仍要求法庭以公開原則作依歸。
3. 就披露議題類別5 警方資料,控方沒有提供實質證據證明披露會如何影響警方部署。控方提出起底趨勢上升,與本案無關。披露身份不會對警員安全造成任何風險,或阻礙警員未來執行工作
4. 就披露議題類別6-7,資料與本案有直接關係,更可能對辯方有利,採納D3陳詞。控方申請缺乏具體性。
5. 法庭不應因為極低的風險,而批出匿名令。控方未能提出證據,於本案中有任何實質的風險,令警員蒙受人身安全風險,或影響警方未來部署。控方未有證明於執勤時受傷時的警員,是因為起底,所以受傷
6. 法庭早前已批出禁制令保障警員身份,法庭無需額外批出匿名令。
7. 就議題四,D4不反對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只反對警員使屏風作供而且遮擋容貌。警員於行動時應該清楚會於庭上作供,警方於部署時應已作考慮,避免使用敏感警員作拘捕行動。
D5陳詞:
1. 就法律議題,採納D1, D3 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1123 休庭15分鐘
1145 再開庭,開始辯方陳詞
1250 午休,休庭至下午 2:30pm
———————————
1435 開庭
控方提出於 2021年2月10-11日,2月16-19日進行共六天的審訊。
將於11月11日公佈處理新增控罪事宜、公眾利益豁免Public Interest Immunity(PII)、證人屏風、證人匿名令及特別通道之安排
案件押後至 明天 9月29日 11: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1123 休庭15分鐘
1145 再開庭,開始辯方陳詞
1250 午休,休庭至下午 2:30pm
———————————
1435 開庭
控方提出於 2021年2月10-11日,2月16-19日進行共六天的審訊。
將於11月11日公佈處理新增控罪事宜、公眾利益豁免Public Interest Immunity(PII)、證人屏風、證人匿名令及特別通道之安排
案件押後至 明天 9月29日 11: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05荃灣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
裁決理由:
📌議題一:串謀控罪及實質控罪並存
第1類罪行(1、2、7及8) 刑事損壞
第2類罪行(5、6、9及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3類罪行(3及4)未能出示身份證
王官接納新增控罪12 串謀刑事損壞並不覆蓋第1及第2類罪行的內容;控罪12牽涉更廣泛、共同源頭、更長時段,指稱各被告使用同一款無線電工具以同一組頻率串謀破壞荃灣區的交通燈。
另外,法庭認為控罪12的控罪範疇並非第1及第2類罪行所比擬,串謀罪與實質控罪並存符合司法公正,而證據早已向辯方披露,並不會造成不公。裁判官不認同新增控罪會令法庭接納原本毋須呈堂的證據,裁判官認為控方需要就串謀及實質控罪解釋提交證據的目的,究竟是要證明網上呼籲的真實性或曾經如此陳述應交由法庭定斷。王官認為新增控罪並不會增長審訊時間。
總括而言,法庭批准新增控罪(串謀刑事損壞),串謀控罪毋須成為交替控罪。
📌議題三:以公眾利益豁免向辯方披露資料
控方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豁免向辯方披露:類別(1)(3)文件、 (2)(4)行動紀錄 、(5)警員身份、(6)(7)上司身份、參與行動人數,裁判官謹記在公眾利益及公平審計中取得平衡。
裁判官認為應審視紀錄的內容,當中是否涉及秘密資料及內部記號而。裁判官認為披露類別(1)至(4)的內容會影響警方策略,批准控方豁免向辯方披露上述資料。
至於類別(5),即AO1至6、SO1至2及DO1至2的編號、階級及姓名應否向辯方披露。裁判官認為警員編號有其獨特性,而大部分警員的編號及官階已告知辯方,即使SO1至2未曾披露,裁判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相關警員生命受到實際威脅,批准向辯方披露上述資料。控方需時考慮有關安排,會在6星期內去信通知法庭及辯方。
至於類別(6)(7),裁判官認為現階段裁決言之尚早,相關資料是否與本案有關應視乎審訊程度,若果有關問題與本案無關,王官會拒絕讓辯方盤問。
📌議題二及四:保密安排
控方為AO1至6、SO1至2及DO1至2申請匿名令、屏風及特別通道。王官指自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警員被起底的數字一直上升,至今已有3732名警員及其家人的資料向外傳播,情況令人擔憂,考慮到有警員擔任特別職務,懷有不軌企圖的人士會對相關資料產生興趣,公開相關身份會影響警隊執法,最終社會利益受損。法庭批准控罪書中及需要作供的警員身份匿名,作供期間使用特別通道及屏風。
案件訂於2021年8月2至6日、9日、12至13日及16至17日,共10天審訊。
#王詩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05荃灣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
裁決理由:
📌議題一:串謀控罪及實質控罪並存
第1類罪行(1、2、7及8) 刑事損壞
第2類罪行(5、6、9及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3類罪行(3及4)未能出示身份證
王官接納新增控罪12 串謀刑事損壞並不覆蓋第1及第2類罪行的內容;控罪12牽涉更廣泛、共同源頭、更長時段,指稱各被告使用同一款無線電工具以同一組頻率串謀破壞荃灣區的交通燈。
另外,法庭認為控罪12的控罪範疇並非第1及第2類罪行所比擬,串謀罪與實質控罪並存符合司法公正,而證據早已向辯方披露,並不會造成不公。裁判官不認同新增控罪會令法庭接納原本毋須呈堂的證據,裁判官認為控方需要就串謀及實質控罪解釋提交證據的目的,究竟是要證明網上呼籲的真實性或曾經如此陳述應交由法庭定斷。王官認為新增控罪並不會增長審訊時間。
總括而言,法庭批准新增控罪(串謀刑事損壞),串謀控罪毋須成為交替控罪。
📌議題三:以公眾利益豁免向辯方披露資料
控方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豁免向辯方披露:類別(1)(3)文件、 (2)(4)行動紀錄 、(5)警員身份、(6)(7)上司身份、參與行動人數,裁判官謹記在公眾利益及公平審計中取得平衡。
裁判官認為應審視紀錄的內容,當中是否涉及秘密資料及內部記號而。裁判官認為披露類別(1)至(4)的內容會影響警方策略,批准控方豁免向辯方披露上述資料。
至於類別(5),即AO1至6、SO1至2及DO1至2的編號、階級及姓名應否向辯方披露。裁判官認為警員編號有其獨特性,而大部分警員的編號及官階已告知辯方,即使SO1至2未曾披露,裁判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相關警員生命受到實際威脅,批准向辯方披露上述資料。控方需時考慮有關安排,會在6星期內去信通知法庭及辯方。
至於類別(6)(7),裁判官認為現階段裁決言之尚早,相關資料是否與本案有關應視乎審訊程度,若果有關問題與本案無關,王官會拒絕讓辯方盤問。
📌議題二及四:保密安排
控方為AO1至6、SO1至2及DO1至2申請匿名令、屏風及特別通道。王官指自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警員被起底的數字一直上升,至今已有3732名警員及其家人的資料向外傳播,情況令人擔憂,考慮到有警員擔任特別職務,懷有不軌企圖的人士會對相關資料產生興趣,公開相關身份會影響警隊執法,最終社會利益受損。法庭批准控罪書中及需要作供的警員身份匿名,作供期間使用特別通道及屏風。
案件訂於2021年8月2至6日、9日、12至13日及16至17日,共10天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士翔裁判官
#提堂
#0805荃灣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律政司代表:#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2
0942 廣播
0945 法庭會先處理手足案
0951 開庭,控方就申請陳詞
控方申請毋須披露刑事情報科SO級人員姓名、警員編號和職階等資料;其他級別如AO和EO分別在其他階段披露過資料,唯SO級則從來未被披露過。
1028 法庭有意下週五/ 6月18日裁決,
控辯雙方暫時無異議
1059 完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宣布決定,期間五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黃士翔裁判官
#提堂
#0805荃灣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律政司代表:#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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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廣播
0945 法庭會先處理手足案
0951 開庭,控方就申請陳詞
控方申請毋須披露刑事情報科SO級人員姓名、警員編號和職階等資料;其他級別如AO和EO分別在其他階段披露過資料,唯SO級則從來未被披露過。
1028 法庭有意下週五/ 6月18日裁決,
控辯雙方暫時無異議
1059 完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宣布決定,期間五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提堂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律政司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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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
0936 廣播,現場僅7人旁聽
0943 開庭,今日提堂重點為就控方申請毋須披露刑事情報科SO級1人,AO級1-6和EO級1-2人員姓名、警員編號和職階等資料作裁決
裁判官裁決重點有三:
1. 裁判官有無權重新考慮 #王詩麗裁判官 的裁決
- 裁判官引用案例HCMA 38/2009 等說明 #王詩麗裁判官 的裁決非正審決定,自己有權重新考慮
2. 因公眾行益而豁免公開警員姓名等資料是否恰當
- 對於辯方質疑控方沒提供律政司證書而作此申請,裁判官認為控方已就此申請提供足夠證據,🌟其中各警員部門為刑事情報科,依部門性質假若公開他們的資料會嚴重影響部門運作,引起犯罪份子對他們個人資料的興趣而作惡意起底,嚴重影響警隊執法和公眾利益。
3. 各被告能否得到公平審訊
- 對於辯方質疑警員作供時看不到樣會對被告審訊造成不公,裁判官認為證人的誠信和可信性才最重要,控方亦同意提供證人的行為記錄、案底等。對於辯方質疑(難道)控方說證人無不良記錄就無,裁判官表示不理解,指控方說證人無不良記錄,證人就是無不良記錄。
- 裁定控方不披露警員資訊不會造成審訊不公,但考慮到AO級1-6和EO級1-2警員編號和職階等資料已在較早前公開,現在作不准公開的裁決無任何意義,裁定控方不需披露AO級1-6和EO級1-2人員姓名,不需披露SO級1人員姓名、編號和職級。
- 據悉辯方不爭議大部份證物鏈,D3,D4律師需要就無線電盤問證人。
案件押後至8月2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兩星期前控辯雙方需簽署同意事實,D3辯護律師需提交是次反對披露資料理由,期間五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提堂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律政司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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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廣播,現場僅7人旁聽
0943 開庭,今日提堂重點為就控方申請毋須披露刑事情報科SO級1人,AO級1-6和EO級1-2人員姓名、警員編號和職階等資料作裁決
裁判官裁決重點有三:
1. 裁判官有無權重新考慮 #王詩麗裁判官 的裁決
- 裁判官引用案例HCMA 38/2009 等說明 #王詩麗裁判官 的裁決非正審決定,自己有權重新考慮
2. 因公眾行益而豁免公開警員姓名等資料是否恰當
- 對於辯方質疑控方沒提供律政司證書而作此申請,裁判官認為控方已就此申請提供足夠證據,🌟其中各警員部門為刑事情報科,依部門性質假若公開他們的資料會嚴重影響部門運作,引起犯罪份子對他們個人資料的興趣而作惡意起底,嚴重影響警隊執法和公眾利益。
3. 各被告能否得到公平審訊
- 對於辯方質疑警員作供時看不到樣會對被告審訊造成不公,裁判官認為證人的誠信和可信性才最重要,控方亦同意提供證人的行為記錄、案底等。對於辯方質疑(難道)控方說證人無不良記錄就無,裁判官表示不理解,指控方說證人無不良記錄,證人就是無不良記錄。
- 裁定控方不披露警員資訊不會造成審訊不公,但考慮到AO級1-6和EO級1-2警員編號和職階等資料已在較早前公開,現在作不准公開的裁決無任何意義,裁定控方不需披露AO級1-6和EO級1-2人員姓名,不需披露SO級1人員姓名、編號和職級。
- 據悉辯方不爭議大部份證物鏈,D3,D4律師需要就無線電盤問證人。
案件押後至8月2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兩星期前控辯雙方需簽署同意事實,D3辯護律師需提交是次反對披露資料理由,期間五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30荃灣
陳(23)
尚有 #0805荃灣 待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4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
辯方證人一(DW1)證供分析:
案中沒直接證據證明2號房作用,為何放物品在此房間。
DW1沒明顯證供指證物p5是否在公司取得。DW1指不能說是因為該罐電油是一般市面可以購買到,因為該電油沒特徵。就算真的從公司取得,DW1指不知拿來做甚麼。
DW1指倒電油有困難,所以倒進容器會方便使用。可是,為何要用2瓶裝着?為何有2個瓶在2號房?為何有4個瓶在假天花板?
DW1指對員工質素有要求,會對員工進行培訓,因此給不達標的被告,在工餘時間練習。被告用白電油除塵、除油。但後來DW1改口指,被告不達標的是英語水平,如果是,那抹油如何令被告英語達標?
公司有保護裝備給員工,但沒監管員工拿多少,連濾罐、豬咀型號、種類都沒記錄。DW1解釋指3M來貨,有甚麼就要甚麼,這有違公司所稱的嚴謹態度。
因此DW1不可信。
--------------------------
辯方證人二(DW2)證供分析:
DW2未能講出案中,96個玻璃瓶放在2號房的用途。DW2指96個玻璃瓶可作回收之用。
不過,其中86個玻璃瓶是同一大小,款式一樣,容量100ml,另外10個是325ml,同屬某品牌的玻璃瓶。
沒證據指玻璃瓶從何得來,DW2指用作收集用途。
被告要用作練塗油、抹乾,但其實只需1個玻璃瓶就夠,可以重用,也符合環保概念。
被回收的86個玻璃瓶款式相同,不知從何來,明顯不是一般家居廢料。天花板內的玻璃瓶不論是練習,還是回收,都沒合理原因解釋為何要放在假天花 。
因此DW2不可信,在主問問到的,DW2解釋指該天本來會回收,但剛放完假,多事情處理,所以才取消回收。而當天有警員搜查公司,因此取消回收的原因明顯是有警員搜查公司,明顯DW2有所隱瞞。
--------------------------
辯方證人三(DW3)證供分析:
被告告訴他,為防打翻,因此把清洗好的玻璃瓶放在假天花,而DW3未看過假天花內的瓶。
因此,不知該2個玻璃瓶,不知2個瓶內液體,不知4個瓶為何一起放在假天花。
如果為了避免打翻而放在假天花,實在難以置信。
DW3指2012年玩wargame時,見過被告戴本案證物,即頭盔手套腰帶護目鏡。後來改口指,只是見過但不確認是當年的裝備。
DW3看來關心被告被捕情況,但除了聽到被告的單位被搜,其他就不知不問,也沒聽過被告講與回收有關的話。
DW3供詞不合情理。
--------------------------
法庭:
沒證據指被告管有這些物品的意圖,但可以從環境證供推論。
在涉案單位來看,租用是合法,但2號房內的Ikea袋裝有9對手套,有厚度,能防滑隔熱,而房間內沒機械用品要操作,房內亦有大量口罩,而當時未有疫情。2號房內也有其他大量物品,例如3個護目鏡、黑頭盔黑皮帶黑腰帶黑水袋黑手套濾罐。
這些都是暴力示威者常見的「武裝裝備」🙄
--------------------------
控方證人二(PW2)鍾先生證供分析:
2號房內的物品可以製造汽油彈,也有原材料和引爆物。
單位看來是存倉之用,沒證據指內有任何居住者所需要物件,例如牀、枕頭,可見不是供人居住,物品存放數量不少,有大量汽油彈組成圖,也有把瓶放在假天花。
--------------------------
判詞:
2號房內發現的物品性質、數量,例如毛巾,都可用作摧毀財產,物品都是一般暴力示威者的裝備,例如多隻厚手套可以用來抓着汽油彈,防止手部皮膚接觸化學品。證物p7,p8瓶放在假天花十分可疑。
雖沒直接證據指,2號房附近有示威,但當日是暴力示威的高峰期。
9月30日前一天和後一天,929和101都有遍地開花的活動,對社會有嚴重破壞,有廣泛使用汽油彈。
唯一不可抗拒的合理推論是,被告管有上述物品是用作製造汽油彈,意圖由本人或他人使用物品,用作摧毀財產,也沒合理辯解。
🛑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今年24歲,在香港土生土長,在學,沒案底。
被捕至今都在公司工作,月入一般,會把1/3月入給父母作家用,與家人住在報稱地址。父母有工作。有家人是長期病患,被告每個月會陪他跟進、覆診。
呈上三封求情信。
被告自己寫:
被告明白自己錯誤,指自己讀書並非強項,情況沒父母中預期好,希望父母不用為生活奔波、擔心。
被告有考取一些牌照,也有做些小生意。
被告指自己第一次感受到在大企業工作的環境,會努力學習,報答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雖然讀書非強項,但希望有一技所長。
被告十分懊悔,令家人大壓力和負擔,每次報到、上庭、審訊,家人都會花時間陪伴。
被告希望盡自己責任,家人是一切,被告希望重新出發,增值自己,報答家人和社會。
被告出新出發的目標並非空談,有考取技能牌照,希望將來成為教練,令多點市民體會到香港。
爸媽求情信:
香淑嫻:其實我睇晒㗎啦!
本案單位沒任何汽油彈製成品或半製成品,沒證詞或資料指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或使用。
--------------------------
還押至2021年8月6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判刑,索取背景及勞教報告
‼️‼️‼️還押‼️‼️‼️
(手足無回望)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30荃灣
陳(23)
尚有 #0805荃灣 待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4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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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一(DW1)證供分析:
案中沒直接證據證明2號房作用,為何放物品在此房間。
DW1沒明顯證供指證物p5是否在公司取得。DW1指不能說是因為該罐電油是一般市面可以購買到,因為該電油沒特徵。就算真的從公司取得,DW1指不知拿來做甚麼。
DW1指倒電油有困難,所以倒進容器會方便使用。可是,為何要用2瓶裝着?為何有2個瓶在2號房?為何有4個瓶在假天花板?
DW1指對員工質素有要求,會對員工進行培訓,因此給不達標的被告,在工餘時間練習。被告用白電油除塵、除油。但後來DW1改口指,被告不達標的是英語水平,如果是,那抹油如何令被告英語達標?
公司有保護裝備給員工,但沒監管員工拿多少,連濾罐、豬咀型號、種類都沒記錄。DW1解釋指3M來貨,有甚麼就要甚麼,這有違公司所稱的嚴謹態度。
因此DW1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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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二(DW2)證供分析:
DW2未能講出案中,96個玻璃瓶放在2號房的用途。DW2指96個玻璃瓶可作回收之用。
不過,其中86個玻璃瓶是同一大小,款式一樣,容量100ml,另外10個是325ml,同屬某品牌的玻璃瓶。
沒證據指玻璃瓶從何得來,DW2指用作收集用途。
被告要用作練塗油、抹乾,但其實只需1個玻璃瓶就夠,可以重用,也符合環保概念。
被回收的86個玻璃瓶款式相同,不知從何來,明顯不是一般家居廢料。天花板內的玻璃瓶不論是練習,還是回收,都沒合理原因解釋為何要放在假天花 。
因此DW2不可信,在主問問到的,DW2解釋指該天本來會回收,但剛放完假,多事情處理,所以才取消回收。而當天有警員搜查公司,因此取消回收的原因明顯是有警員搜查公司,明顯DW2有所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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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三(DW3)證供分析:
被告告訴他,為防打翻,因此把清洗好的玻璃瓶放在假天花,而DW3未看過假天花內的瓶。
因此,不知該2個玻璃瓶,不知2個瓶內液體,不知4個瓶為何一起放在假天花。
如果為了避免打翻而放在假天花,實在難以置信。
DW3指2012年玩wargame時,見過被告戴本案證物,即頭盔手套腰帶護目鏡。後來改口指,只是見過但不確認是當年的裝備。
DW3看來關心被告被捕情況,但除了聽到被告的單位被搜,其他就不知不問,也沒聽過被告講與回收有關的話。
DW3供詞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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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沒證據指被告管有這些物品的意圖,但可以從環境證供推論。
在涉案單位來看,租用是合法,但2號房內的Ikea袋裝有9對手套,有厚度,能防滑隔熱,而房間內沒機械用品要操作,房內亦有大量口罩,而當時未有疫情。2號房內也有其他大量物品,例如3個護目鏡、黑頭盔黑皮帶黑腰帶黑水袋黑手套濾罐。
這些都是暴力示威者常見的「武裝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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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二(PW2)鍾先生證供分析:
2號房內的物品可以製造汽油彈,也有原材料和引爆物。
單位看來是存倉之用,沒證據指內有任何居住者所需要物件,例如牀、枕頭,可見不是供人居住,物品存放數量不少,有大量汽油彈組成圖,也有把瓶放在假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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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2號房內發現的物品性質、數量,例如毛巾,都可用作摧毀財產,物品都是一般暴力示威者的裝備,例如多隻厚手套可以用來抓着汽油彈,防止手部皮膚接觸化學品。證物p7,p8瓶放在假天花十分可疑。
雖沒直接證據指,2號房附近有示威,但當日是暴力示威的高峰期。
9月30日前一天和後一天,929和101都有遍地開花的活動,對社會有嚴重破壞,有廣泛使用汽油彈。
唯一不可抗拒的合理推論是,被告管有上述物品是用作製造汽油彈,意圖由本人或他人使用物品,用作摧毀財產,也沒合理辯解。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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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今年24歲,在香港土生土長,在學,沒案底。
被捕至今都在公司工作,月入一般,會把1/3月入給父母作家用,與家人住在報稱地址。父母有工作。有家人是長期病患,被告每個月會陪他跟進、覆診。
呈上三封求情信。
被告自己寫:
被告明白自己錯誤,指自己讀書並非強項,情況沒父母中預期好,希望父母不用為生活奔波、擔心。
被告有考取一些牌照,也有做些小生意。
被告指自己第一次感受到在大企業工作的環境,會努力學習,報答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雖然讀書非強項,但希望有一技所長。
被告十分懊悔,令家人大壓力和負擔,每次報到、上庭、審訊,家人都會花時間陪伴。
被告希望盡自己責任,家人是一切,被告希望重新出發,增值自己,報答家人和社會。
被告出新出發的目標並非空談,有考取技能牌照,希望將來成為教練,令多點市民體會到香港。
爸媽求情信:
香淑嫻:其實我睇晒㗎啦!
本案單位沒任何汽油彈製成品或半製成品,沒證詞或資料指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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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押至2021年8月6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判刑,索取背景及勞教報告
‼️‼️‼️還押‼️‼️‼️
(手足無回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審訊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2]
(2)刑事損壞[D3-5]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1]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2]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7) 刑事損壞[D1-5]
(8) 刑事損壞[D1-5]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4]
詳細控罪及案情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48
———-———-
11:00 開始各被告求情中
11:53 黃士翔打斷D4代表律師求情🌝,提出早休,12:15開庭
12:19 開庭
12:35 黃官休庭10分鐘以考慮是否拎社會服務令報告
12:49開庭,12:52完庭
———-———-
❗️❗️D1-5認罪,僅罪5、6、9、10撤銷控罪,如下❗️❗️
D1 承認控罪1,3,7,8;控罪5獲撤銷。
D2 承認控罪1,4,7,8;控罪6獲撤銷。
D3 承認控罪2,7,8;控罪9獲撤銷。
D4 承認控罪2,7,8;控罪10獲撤銷。
D5 承認控罪2,7,8。
———-———-
控方證物:
相冊1:主要是D1-2涉案在楊屋道交界位置的照片。相1是涉事路燈,乃8月5日清晨所影,現場光線充足。相3-4是fa 1775燈柱的情況。
相冊2:主要是D3-5涉案在大河道沙咀道交界的照片,皆是緊接案發的凌晨時分所拍。相1-4是wide shot 及close up, 相4是3組交通燈中的一組被塗黑;相5-6 是現場環境;相7-8是另一枝交通燈;相9-10第3盞燈;相11-18 是現場拍攝的工具。
相冊3:主要是現場所搜的物品及證物照片,控方特別指出相29-31 是呼應大三罷的文宣物品,這些照片皆能回應案情撰要段1.
相冊4-8 分別是D1-5各自被帶回警署後的照片(物品及衣著)。
———-———-
D2在2021年7月23日因 #0930荃灣 一案被定罪成,其餘被告皆沒有罪底。
🔻控方提出以下案件以作判刑參考:
1,吳文南(音)案例213-214段指被告認罪會有20-30%扣減,但控方指出7月26日才收到各方認罪書信,並已在7月30日回覆。其認罪時間早已定了聆訊日期因此只適合有20%扣減。
2,CAAR1/2021 段44指該案被告的行為對秩序有影響。
3,CAAR2/2021段61-62 段指預謀案件的嚴重性,量刑時要考慮案發背景。
4,CAAR5/2021段45段指刑事損壞是對法治的挑戰及會造成漣漪效應。
5,Hcma184/2020 段25 要法庭視乎情節定判刑,但因案發行為是預謀,故不應姑息。
控方歸納上述,指出重點是要從嚴處理,故此等案發背景是不適合索取社會服務令。他又指本案發生在半夜、是夥同及有預謀犯案,比一時衝動嚴重得多,所破壞的是十字路口的交通燈,會造成危險及浪費社會資源,同時此舉只會加深及鼓勵他人做出相同舉動。
———-———-
#求情
🙍🏻♀️D1 代表律師求情:
回應控方所指的夥同是指D1-2;D3-5損壞不同的交通燈,但律師指出無證據彼此認識及使用過無線電通信,亦沒有組織策劃者,只是各自做不當行為,及沒有證據他放相關物品在地上。
一盞交通燈不是完全被塗黑,僅輕微塗污,交通燈仍能看見及運作,同位置有其他未塗污交通燈,能正常運作,被告願意賠償約500元。
案情雖沒有指出,但他被捕時有同poop有身體接觸,因而留醫了5日。
共有5封求情信,皆指出D1是好人及好工作伙伴。事件正值社運高峰期,不少年輕人都做出不恰當的方法表達感受,現年34歲的被告亦做出此舉,希望法庭考慮他當時的想法。(按:🌝?)
🔻所呈堂案例以供參考(未有讀出編號):
案例一:一27歲工人響應大三罷在獅子山隧道,以剪電線方式損壞交通燈,當時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例二:11月5日時一20歲年輕人同樣是以剪電線方式損毀交通燈,同樣判處社會服務令。
律師指出上述案件比此案更為嚴重,教希望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D2代表律師求情:
現年24歲,跟兩老同住,有2位家姐,被告任職文員工作,故希望盡快出來出來工作以減輕家人負擔。希望判刑押後至8月6以觀察另一案的判刑結果。
🙍🏻♂️D3 代表律師求情:
🔺回應控方所提出的案例:
1,吳文南(音)案例,因在去信同控方商討時,能令部分控罪獲撤銷 ,故希望可以爭取25%刑期扣減
2,CAAR1/2021 沙田刑毀喜茶,原是判處社會服務令。
3,Caar2/2021 損毀何君堯辦事處,原判處感化令,後變200小時變敎導所,因當時考慮點是損毀財物價值11萬,段69 中亦指出當時的被告犯案原因是仇視及欺凌,但D3在會面記錄上沒有此點因素,他僅支持罷工。
4,Caar5/2021 乃20200101元旦遊行後的各區縱火及投擲汽油彈,被告有兩條控罪,在認罪後原判處社會服務令,辯方指其刑責比此案重。
5,Hcma184/2020 所損毀的是黨鐵閘機,更為嚴重。
呈上多封求情信,信1背面亦有證書,展示在維修汽車上有天分,希望候判不用還押。
🙍🏻♂️D4代表律師求情:
🔺補充回應控方案例:
1,Caar1/2021 中有poop受傷及其涉案的金額高達萬元。
2,Caar5/2021 中該名被告背包有易燃物品。
辯方指出控方所舉案例的案情適用性不大,所以希望單獨審視一案情。D4的涉案案情中涉及3枝交通燈,但整體個別仍能見到燈號,被告只塗污了綠燈,另外2個燈號在深夜或清晨也能清晰可見,故罪行性同嚴重性比控方案情所指皆輕。
📌關於損毀程度
回應控方所指D1-2;3-5 有夥同情況,但辯方指出程度非常低,僅燈面被破壞。預謀程度低,嚴重程度亦低,雖要考慮公眾角度要從嚴處理,但即使相同控罪也要有不同罪行性,被告僅塗了綠燈故見不到對公眾秩序有實際影響,涉案舉動屬短暫性損壞,而D3-5的賠償金額僅1332元,僅是清潔費。
📨#求情 及信件:
被告以一級榮譽資格從科大機械同航天工程學系畢業,現進攻機械博士,其研究是關於空氣及流體動力學,希望能提高能源效益,令社會人士得著。現任職大學教學助理,大部分月薪會交繳兩老,家有一位就讀中四的弟弟。媽媽身體不好,有幫媽媽按摩;希望可以照顧家人。
有一封自己撰寫的求情信,律師指出他是熱血青年,當年僅衝動行事,2年來準備聆訊已構成大衝擊,對被告有大影響。
在自己的求情信中顯示出有悔意,曾求醫心理學家。在媽媽求情信中指兒子有心理壓力,亦有焦慮問題。
餘下求情信由校長、同學及好朋友所寫,皆有正面評價, 及指出涉案行為跟個性不符,僅因社會氣氛所致。在讀書時期已是樂於助人及照顧他人。特別讀出中學副校長冼先生的信件,指出被告早已發奮立志於學。
辯方指出被告優秀,多年來參加美國國際無人機比賽,2月會交比賽項目到協會。
被告自15歲起有打泰拳,自中學起有參加公開比賽及奪獎,大學後亦有繼續運動,曾在58,60公斤賽事奪冠。今年5月亦有參賽及奪冠。
辯方指出被告是大好青年,故望法庭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輕判。黃士翔有問及,會否考慮索取心理醫生報告以幫助求情,辯方指被告已康復,無需索取。
🙍🏻♂️D5代表律師求情:
🔺回應控方案例:
Caar5/2021 是用磚頭投擲水炮車,而水炮車代表了法治及權威,故才是控方所指對法治的挑戰。
本案涉案是凌晨時分,對道路使用者的影響較低。
#求情 內容: 被告現年24歲,年幼時父親離世,由母親獨力照顧他及姐姐。被告中學畢業後任職餐廳職員,夢想是投考消防,而此刑事紀錄已令其夢想破滅,乃一大教訓。
呈上三封求情信,一是由家姐所寫,二是由中學校長所寫,三是由6位老師聯署合寫。信件皆指出被告品性純良,樂於助人及關心社會,被告已經非常難過,用了錯誤方式表達不滿,信中能見悔意。
———-———-
案件將於本年8月16日早上09:30同庭判刑,期間為第1,3,4,5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為第2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各被告需要還押。❗️
(按:14庭内已滿,開放12庭為視象庭,尚可取票旁聽)
如有餘下內容,特別庭上讀出的案情部分,請pm bot:
@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審訊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2]
(2)刑事損壞[D3-5]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1]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2]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7) 刑事損壞[D1-5]
(8) 刑事損壞[D1-5]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4]
詳細控罪及案情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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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始各被告求情中
11:53 黃士翔打斷D4代表律師求情🌝,提出早休,12:15開庭
12:19 開庭
12:35 黃官休庭10分鐘以考慮是否拎社會服務令報告
12:49開庭,12:52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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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認罪,僅罪5、6、9、10撤銷控罪,如下❗️❗️
D1 承認控罪1,3,7,8;控罪5獲撤銷。
D2 承認控罪1,4,7,8;控罪6獲撤銷。
D3 承認控罪2,7,8;控罪9獲撤銷。
D4 承認控罪2,7,8;控罪10獲撤銷。
D5 承認控罪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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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物:
相冊1:主要是D1-2涉案在楊屋道交界位置的照片。相1是涉事路燈,乃8月5日清晨所影,現場光線充足。相3-4是fa 1775燈柱的情況。
相冊2:主要是D3-5涉案在大河道沙咀道交界的照片,皆是緊接案發的凌晨時分所拍。相1-4是wide shot 及close up, 相4是3組交通燈中的一組被塗黑;相5-6 是現場環境;相7-8是另一枝交通燈;相9-10第3盞燈;相11-18 是現場拍攝的工具。
相冊3:主要是現場所搜的物品及證物照片,控方特別指出相29-31 是呼應大三罷的文宣物品,這些照片皆能回應案情撰要段1.
相冊4-8 分別是D1-5各自被帶回警署後的照片(物品及衣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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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在2021年7月23日因 #0930荃灣 一案被定罪成,其餘被告皆沒有罪底。
🔻控方提出以下案件以作判刑參考:
1,吳文南(音)案例213-214段指被告認罪會有20-30%扣減,但控方指出7月26日才收到各方認罪書信,並已在7月30日回覆。其認罪時間早已定了聆訊日期因此只適合有20%扣減。
2,CAAR1/2021 段44指該案被告的行為對秩序有影響。
3,CAAR2/2021段61-62 段指預謀案件的嚴重性,量刑時要考慮案發背景。
4,CAAR5/2021段45段指刑事損壞是對法治的挑戰及會造成漣漪效應。
5,Hcma184/2020 段25 要法庭視乎情節定判刑,但因案發行為是預謀,故不應姑息。
控方歸納上述,指出重點是要從嚴處理,故此等案發背景是不適合索取社會服務令。他又指本案發生在半夜、是夥同及有預謀犯案,比一時衝動嚴重得多,所破壞的是十字路口的交通燈,會造成危險及浪費社會資源,同時此舉只會加深及鼓勵他人做出相同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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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 代表律師求情:
回應控方所指的夥同是指D1-2;D3-5損壞不同的交通燈,但律師指出無證據彼此認識及使用過無線電通信,亦沒有組織策劃者,只是各自做不當行為,及沒有證據他放相關物品在地上。
一盞交通燈不是完全被塗黑,僅輕微塗污,交通燈仍能看見及運作,同位置有其他未塗污交通燈,能正常運作,被告願意賠償約500元。
案情雖沒有指出,但他被捕時有同poop有身體接觸,因而留醫了5日。
共有5封求情信,皆指出D1是好人及好工作伙伴。事件正值社運高峰期,不少年輕人都做出不恰當的方法表達感受,現年34歲的被告亦做出此舉,希望法庭考慮他當時的想法。(按:🌝?)
🔻所呈堂案例以供參考(未有讀出編號):
案例一:一27歲工人響應大三罷在獅子山隧道,以剪電線方式損壞交通燈,當時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例二:11月5日時一20歲年輕人同樣是以剪電線方式損毀交通燈,同樣判處社會服務令。
律師指出上述案件比此案更為嚴重,教希望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D2代表律師求情:
現年24歲,跟兩老同住,有2位家姐,被告任職文員工作,故希望盡快出來出來工作以減輕家人負擔。希望判刑押後至8月6以觀察另一案的判刑結果。
🙍🏻♂️D3 代表律師求情:
🔺回應控方所提出的案例:
1,吳文南(音)案例,因在去信同控方商討時,能令部分控罪獲撤銷 ,故希望可以爭取25%刑期扣減
2,CAAR1/2021 沙田刑毀喜茶,原是判處社會服務令。
3,Caar2/2021 損毀何君堯辦事處,原判處感化令,後變200小時變敎導所,因當時考慮點是損毀財物價值11萬,段69 中亦指出當時的被告犯案原因是仇視及欺凌,但D3在會面記錄上沒有此點因素,他僅支持罷工。
4,Caar5/2021 乃20200101元旦遊行後的各區縱火及投擲汽油彈,被告有兩條控罪,在認罪後原判處社會服務令,辯方指其刑責比此案重。
5,Hcma184/2020 所損毀的是黨鐵閘機,更為嚴重。
呈上多封求情信,信1背面亦有證書,展示在維修汽車上有天分,希望候判不用還押。
🙍🏻♂️D4代表律師求情:
🔺補充回應控方案例:
1,Caar1/2021 中有poop受傷及其涉案的金額高達萬元。
2,Caar5/2021 中該名被告背包有易燃物品。
辯方指出控方所舉案例的案情適用性不大,所以希望單獨審視一案情。D4的涉案案情中涉及3枝交通燈,但整體個別仍能見到燈號,被告只塗污了綠燈,另外2個燈號在深夜或清晨也能清晰可見,故罪行性同嚴重性比控方案情所指皆輕。
📌關於損毀程度
回應控方所指D1-2;3-5 有夥同情況,但辯方指出程度非常低,僅燈面被破壞。預謀程度低,嚴重程度亦低,雖要考慮公眾角度要從嚴處理,但即使相同控罪也要有不同罪行性,被告僅塗了綠燈故見不到對公眾秩序有實際影響,涉案舉動屬短暫性損壞,而D3-5的賠償金額僅1332元,僅是清潔費。
📨#求情 及信件:
被告以一級榮譽資格從科大機械同航天工程學系畢業,現進攻機械博士,其研究是關於空氣及流體動力學,希望能提高能源效益,令社會人士得著。現任職大學教學助理,大部分月薪會交繳兩老,家有一位就讀中四的弟弟。媽媽身體不好,有幫媽媽按摩;希望可以照顧家人。
有一封自己撰寫的求情信,律師指出他是熱血青年,當年僅衝動行事,2年來準備聆訊已構成大衝擊,對被告有大影響。
在自己的求情信中顯示出有悔意,曾求醫心理學家。在媽媽求情信中指兒子有心理壓力,亦有焦慮問題。
餘下求情信由校長、同學及好朋友所寫,皆有正面評價, 及指出涉案行為跟個性不符,僅因社會氣氛所致。在讀書時期已是樂於助人及照顧他人。特別讀出中學副校長冼先生的信件,指出被告早已發奮立志於學。
辯方指出被告優秀,多年來參加美國國際無人機比賽,2月會交比賽項目到協會。
被告自15歲起有打泰拳,自中學起有參加公開比賽及奪獎,大學後亦有繼續運動,曾在58,60公斤賽事奪冠。今年5月亦有參賽及奪冠。
辯方指出被告是大好青年,故望法庭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輕判。黃士翔有問及,會否考慮索取心理醫生報告以幫助求情,辯方指被告已康復,無需索取。
🙍🏻♂️D5代表律師求情:
🔺回應控方案例:
Caar5/2021 是用磚頭投擲水炮車,而水炮車代表了法治及權威,故才是控方所指對法治的挑戰。
本案涉案是凌晨時分,對道路使用者的影響較低。
#求情 內容: 被告現年24歲,年幼時父親離世,由母親獨力照顧他及姐姐。被告中學畢業後任職餐廳職員,夢想是投考消防,而此刑事紀錄已令其夢想破滅,乃一大教訓。
呈上三封求情信,一是由家姐所寫,二是由中學校長所寫,三是由6位老師聯署合寫。信件皆指出被告品性純良,樂於助人及關心社會,被告已經非常難過,用了錯誤方式表達不滿,信中能見悔意。
———-———-
案件將於本年8月16日早上09:30同庭判刑,期間為第1,3,4,5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為第2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各被告需要還押。❗️
(按:14庭内已滿,開放12庭為視象庭,尚可取票旁聽)
如有餘下內容,特別庭上讀出的案情部分,請pm bot:
@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30荃灣
陳(23)🛑還押至今14日
尚有 #0805荃灣 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
上次裁決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89
控方補充被告在2021年8月2日就 #0805荃灣 被定罪。
辯方指在該案,被告選擇認罪。
辯方補充求情,指被告明白與同意報告內容,除了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想在2019年9月15日使用物品,此方面被告不同意,其他都同意。
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適合服刑。
被告小學是品學兼優學生,到中學有欠理想,但操行可以,有做學生會及其他學科的協助。
被告𠄘諾日後做事會謹慎,希望重新出發,報答父母。
辯方希望採納感化中心建議,接受勞教中心的服刑。
🛑🛑勞教中心🛑🛑
(提:手足另一宗案件在8月16日判刑)
(庭狗極快速帶手足走)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30荃灣
陳(23)🛑還押至今14日
尚有 #0805荃灣 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
上次裁決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89
控方補充被告在2021年8月2日就 #0805荃灣 被定罪。
辯方指在該案,被告選擇認罪。
辯方補充求情,指被告明白與同意報告內容,除了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想在2019年9月15日使用物品,此方面被告不同意,其他都同意。
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適合服刑。
被告小學是品學兼優學生,到中學有欠理想,但操行可以,有做學生會及其他學科的協助。
被告𠄘諾日後做事會謹慎,希望重新出發,報答父母。
辯方希望採納感化中心建議,接受勞教中心的服刑。
🛑🛑勞教中心🛑🛑
(提:手足另一宗案件在8月16日判刑)
(庭狗極快速帶手足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判刑
10:17開庭,各被告律師求情同讀報告
11:02休庭予D3辯方索取通訊機解釋指示
11:10開
11:14 黃士翔要休庭一小時以考慮判刑🌞🌝🌚🌑🌘🌗🌔🌒
12:21 開
12:37完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判刑
10:17開庭,各被告律師求情同讀報告
11:02休庭予D3辯方索取通訊機解釋指示
11:10開
11:14 黃士翔要休庭一小時以考慮判刑🌞🌝🌚🌑🌘🌗🌔🌒
12:21 開
12:37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判刑 #刑事損壞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D2因 #0930荃灣 服刑中,其餘4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D1-2]
(2)刑事損壞[D3-5]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1]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2]
(7) 刑事損壞[D1-5]
(8) 刑事損壞[D1-5]
(🛎部份控罪在上一庭獲撤銷)
案情:
2019年8月5日「大三罷」前,網上人士呼籲在不同地點損壞交通燈,警方派員在荃灣監視。8月5日凌晨4時,4名被告在荃灣以噴漆塗黑4組交通燈,另一被告則以手機拍攝情况。警員尾隨拘捕眾被告,搜出涉案黑色噴漆和無線電收發器,有被告拒絕向警員出示身分證。
(摘自明報新聞)
———-———-
速報:
D1: 4個月即時監禁,賠296元
D2: 勞教中心,賠296元
D3: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D4: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D5: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
📌判刑理由精讀:
🌟本案雖然使用油漆塗污燈組,損壞原屬輕微,但本案的嚴重情況如下:
1️⃣非單一行為
網上有人號召,晚上有人放下油漆同通訊機供人使用,明顯一早安排。涉案被告雖各不相識,但D1,2及D3,5分組一同毀壞燈組,D1-4各身上有無線電通訊機,D5有天線,雖然無證據有實質使用。雖然正如報告所指各被告並無預謀,是當晚才決定參與,但他們參與時就知不是單一事件,必然有規模及組織。
2️⃣「大三罷」意圖比實際行動嚴重
損壞燈組後以達致人民不能上班及工作,以發洩被告不滿及響應「大三罷」目的,此意圖比損壞燈組的行為更嚴重。雖然辯方指出他們只是塗鴉,而有些燈未完全遮蓋,路人能見到燈號。但黃士翔認為只是因為各被告執行得不好但不影響其損壞目的,對公眾的影響深。
3️⃣政治語境
同因屬2019反送中語境,對公眾秩序有大破壞,必須從嚴處理。
黃士翔引述多個案例指出判刑時要考慮語境,又指語境不是新概念,是常理及判刑原則。下見:
[1]Caar1/2021 段38-41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反送中事件的背景;
[2]Caar4/2019 事發的時間、地點因素可以影響案件的嚴重性;
[3]Caar8/2020 指上訴因素同各被告的政治立場無關(按:🌝),僅考慮被告的行為會否令在場人士起哄,及增加衝突風險。
黃士翔又引述 #潘兆初 在本年8月10日的刑案理由書指出,語境同嚴重性同罪責有關。此案背景同2019反送中事件有關,正值大規模、長時間暴力事件,各被告所犯行為,不論其所犯為非法集結、刑事毀壞抑或其他,只要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則要從嚴。
黃士翔又指D1辯方雖交過一些案例,但卻是2020年或之前,上訴庭未頒下HCMA13/2020或其他案例,故參考價值不大。
就認罪扣減上,除D3曾去信控方商討認罪外,其他被告僅同控方達成口頭認罪傾向,至開審前一星期才正式去信控方以呈交書面認罪。由於法庭已經排了聆訊日期,未能撥出日子以作其他工作,所以各被告不能獲得全面1/4扣減,僅得22.5%扣減。
🌟所以,就第1被告的控罪1,以及D3-5的其餘控罪,均以【 6個月即時監禁 】為量刑起點,經22.5%認罪扣減後為4.65個月。但考慮D1,4-5無定罪紀錄,D3一項不相關紀錄,加以求情時各自的付出及努力,故扣減0.65個月,【總刑期為4個月即時監禁】。第二被告判處【勞教中心】。D1 第3項控罪, D2第4項控罪各需要賠296元,D3-5 要賠償444元, 分別從其擔保金中扣除。
———-———-
控方今在庭上澄清D3非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有一項危險駕駛定罪紀錄,在2021年6月17日判以罰款及停牌。
📌進一步 #求情
🙍🏻♀️D1 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家庭中是照顧角色,以及可靠,工作上負責任。感化官指出其性格善良,僅受政治氣氛影響,事件同其性格不相符,被告有悔意,事件後亦已經受傷。
她將來想做獸醫,將會報考dse 及會讀夜校。辯方呈交兩份副本,一是電郵通知書,其夜校入學試已考,亦即時獲取錄。二是媽媽在本月下旬的手術預約便條。
辯方指出被告早在上年PTR時,口頭向控方表達過認罪傾向,可見早有意欲,故希望刑期扣減接近25%
黃士翔詢問報告指出被告當晚才參與,為何會有無線電通訊設備。辯方解釋指當晚被告仍然1516,直至跟未婚夫吵架才下定決心犯案。無線電上無特別補充,僅指出1-2被告為一同行動,宜同另外三位被告行事分開處理。
🙍🏻♂️D2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同勞教報告已解釋,報告內容正面,在校內讀書時會參與不同課外活動,媽媽指本性不壞。被告有深厚家庭支持,學業雖然不理想但有進修,已考取潛水及救生員牌。現從事賣電腦的工作,在保釋期間亦有穩定工作。
進一步勞教中心報告指心理生理上都適合,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勞教中心條款第7條,就此案再判處勞教中心,銷去原判的刑期,重新計期以助更生,而被告亦願意接受。
今庭上有呈上自己同家人所寫的求情信,惟未有讀出。
辯方指出如案情所指的案發經過僅一時衝動之為,而就對講機方面,辯方希望法庭可考慮被告管有對講機此事實,但不要考慮他有用通訊機做一個更廣泛的刑事毀壞,及作出不利被告的判刑考慮。
🙍🏻♂️D3 代表律師求情:
內容正面及多人支持,今女友同爸爸到庭支持。回應控方今早所指的危險駕駛定罪紀錄方面,他指出被告不是熱衷政治的青年,其喜好一如普通青年,喜歡彈吉他同車。現任職技工,副職是汽車買賣的生意,危駕定罪也同是副職有關。
另一單所涉案件未有 charge sheet ,仍在調查中。事源是被告因買賣經驗不足,想買入一輛再給另一個人,但因性急而未做好轉名手續就將名下車輛給了第三者,後來才得悉車輛跟犯案現場有關。
報告指出被告父母是跨國婚姻,年幼時離婚對其有影響。辯方除感化官的內容,還引述上次一位中大教授所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後最後能夠overcame所有問題。辯方又再重申被告是普通青年,有普通興趣如 war game ,並不是熟悉政治。
感化官指出被告僅一時衝動,沒有想過過後果。案件經過一段時間才正審,被告在此期間已有悔意。他又承諾不再犯,重犯機會低。
辯方提出想要回應控方案例,此案不是2019年早期事件;又不是私了裝修,當中不涉及仇恨。 黃士翔反駁指此事亦屬2019反送中事件,各被告所為會影響交通安全,不只是一間店鋪,而上訴庭所指的背景因素要應用在此案中。 辯方認同要考慮背景因素,續指出此案不如上訴庭所指涉及「裝修」的仇恨,僅獲黃士翔回應「咁可能我誤解咗你啦。」
有關通訊器方面,辯方指出因被告本身在哥爾夫球場任職技工,以及有玩war game,所以才在身上出現通訊機,跟本案無關。黃士翔一度指出其通訊機能否跟同案其他被告通訊,稱會影響判刑。辯方指出控方並沒有證據基礎指控眾通訊機之間有過通訊,又指出被告沒有在本案中使用通訊機。
最後,辯方提出被告願意賠償清潔費用。
🙍🏻♂️D4代表律師陳詞:
當日的事是2019的事件,如照片可見只是在深夜毀壞了一組燈的綠燈,其他紅、黃燈號運作正常,對途人的危險性低,而當晚亦無實質影響因為事件很快平復,希望判刑時考慮實質影響。案件所涉賠償金額只是清潔費。
油漆同無線電都是D4在現場拾起,其身上的通訊電無標示,被告承認有此物但控方沒有顯示他們有實質通訊。此通訊機無起任何溝通同通訊作用,所以控罪沒有因而變強,辯方亦強調被告案中沒有使用。
🏆求情:
自少在學習上用功,小學數學同中學物理成績優,運動優秀。呈上5封求情信,爸爸望輕判;1中學校長望輕判使被告能繼續在科學上的研究,以回饋社會;3封分別由中學朋友所寫,皆望輕判以讓他繼續研究。
辯方呈交上三個副件:一是家中的排球、泰拳獎牌獎盃。二是畢業證書以證明成績優異。三是在2020-2021得到某獎學金時,被告的回信畀,被告正進行阻力研究,研究新物料以減低表面阻力,應用在船行上可以減少燃料使用及碳排放。被告指出多謝基金贊助資金進行另一項新研究,研究水的流動性。
辯方又指出被告連同其他同學,在本年7月14日發表文獻,將xx流動概念放入生物科技,病人使用藥物時的吸收時間及藥物應用更好。辯方指出可見此青年希望將知識回饋社會,希望其研究早日應用在日常生活。
三項控罪皆是同一件事,希望能夠同期執行。辯方大膽提出緩刑,但續指短期監禁都已經是一大教訓。僅望被告能重投社會,同香港社會一樣繼續運行。希望有量刑扣減。
🙍🏻♂️D5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報告正面。在12歲時爸爸離開,但被告沒有學壞同誤入歧途,反而在體育上有好表現。報告僅指沒有興趣讀書,但無其他問題。家庭相處融洽,今母親繼父及家姐皆到庭支持。
被告想成為消防員,一直為此努力,投考數次,一因散光問題(後做了矯視),二因應考當日身體抱恙,最終努力不懈下通過了體能同面試,但因今次事件定罪而夢想破滅。
之前兩位僱主皆指出被告工作勤力、用心、有責任,其中一位李小姐表明之後會再次聘用被告。
有悔意以及明白案件嚴重性,他指出若果發生交通意外就無法承擔責任,在還押期間有反省。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在體育方面有潛能,但因為單純的性格緣故做了錯的事情。
就通訊機方面,辯方指出被告在當晚才參與事件,身上面只得通訊機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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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被告入去前高呼「女朋友等我呀」)
(14:46☁️)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判刑 #刑事損壞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D2因 #0930荃灣 服刑中,其餘4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D1-2]
(2)刑事損壞[D3-5]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1]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2]
(7) 刑事損壞[D1-5]
(8) 刑事損壞[D1-5]
(🛎部份控罪在上一庭獲撤銷)
案情:
2019年8月5日「大三罷」前,網上人士呼籲在不同地點損壞交通燈,警方派員在荃灣監視。8月5日凌晨4時,4名被告在荃灣以噴漆塗黑4組交通燈,另一被告則以手機拍攝情况。警員尾隨拘捕眾被告,搜出涉案黑色噴漆和無線電收發器,有被告拒絕向警員出示身分證。
(摘自明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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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 4個月即時監禁,賠296元
D2: 勞教中心,賠296元
D3: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D4: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D5: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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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精讀:
🌟本案雖然使用油漆塗污燈組,損壞原屬輕微,但本案的嚴重情況如下:
1️⃣非單一行為
網上有人號召,晚上有人放下油漆同通訊機供人使用,明顯一早安排。涉案被告雖各不相識,但D1,2及D3,5分組一同毀壞燈組,D1-4各身上有無線電通訊機,D5有天線,雖然無證據有實質使用。雖然正如報告所指各被告並無預謀,是當晚才決定參與,但他們參與時就知不是單一事件,必然有規模及組織。
2️⃣「大三罷」意圖比實際行動嚴重
損壞燈組後以達致人民不能上班及工作,以發洩被告不滿及響應「大三罷」目的,此意圖比損壞燈組的行為更嚴重。雖然辯方指出他們只是塗鴉,而有些燈未完全遮蓋,路人能見到燈號。但黃士翔認為只是因為各被告執行得不好但不影響其損壞目的,對公眾的影響深。
3️⃣政治語境
同因屬2019反送中語境,對公眾秩序有大破壞,必須從嚴處理。
黃士翔引述多個案例指出判刑時要考慮語境,又指語境不是新概念,是常理及判刑原則。下見:
[1]Caar1/2021 段38-41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反送中事件的背景;
[2]Caar4/2019 事發的時間、地點因素可以影響案件的嚴重性;
[3]Caar8/2020 指上訴因素同各被告的政治立場無關(按:🌝),僅考慮被告的行為會否令在場人士起哄,及增加衝突風險。
黃士翔又引述 #潘兆初 在本年8月10日的刑案理由書指出,語境同嚴重性同罪責有關。此案背景同2019反送中事件有關,正值大規模、長時間暴力事件,各被告所犯行為,不論其所犯為非法集結、刑事毀壞抑或其他,只要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則要從嚴。
黃士翔又指D1辯方雖交過一些案例,但卻是2020年或之前,上訴庭未頒下HCMA13/2020或其他案例,故參考價值不大。
就認罪扣減上,除D3曾去信控方商討認罪外,其他被告僅同控方達成口頭認罪傾向,至開審前一星期才正式去信控方以呈交書面認罪。由於法庭已經排了聆訊日期,未能撥出日子以作其他工作,所以各被告不能獲得全面1/4扣減,僅得22.5%扣減。
🌟所以,就第1被告的控罪1,以及D3-5的其餘控罪,均以【 6個月即時監禁 】為量刑起點,經22.5%認罪扣減後為4.65個月。但考慮D1,4-5無定罪紀錄,D3一項不相關紀錄,加以求情時各自的付出及努力,故扣減0.65個月,【總刑期為4個月即時監禁】。第二被告判處【勞教中心】。D1 第3項控罪, D2第4項控罪各需要賠296元,D3-5 要賠償444元, 分別從其擔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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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今在庭上澄清D3非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有一項危險駕駛定罪紀錄,在2021年6月17日判以罰款及停牌。
📌進一步 #求情
🙍🏻♀️D1 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家庭中是照顧角色,以及可靠,工作上負責任。感化官指出其性格善良,僅受政治氣氛影響,事件同其性格不相符,被告有悔意,事件後亦已經受傷。
她將來想做獸醫,將會報考dse 及會讀夜校。辯方呈交兩份副本,一是電郵通知書,其夜校入學試已考,亦即時獲取錄。二是媽媽在本月下旬的手術預約便條。
辯方指出被告早在上年PTR時,口頭向控方表達過認罪傾向,可見早有意欲,故希望刑期扣減接近25%
黃士翔詢問報告指出被告當晚才參與,為何會有無線電通訊設備。辯方解釋指當晚被告仍然1516,直至跟未婚夫吵架才下定決心犯案。無線電上無特別補充,僅指出1-2被告為一同行動,宜同另外三位被告行事分開處理。
🙍🏻♂️D2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同勞教報告已解釋,報告內容正面,在校內讀書時會參與不同課外活動,媽媽指本性不壞。被告有深厚家庭支持,學業雖然不理想但有進修,已考取潛水及救生員牌。現從事賣電腦的工作,在保釋期間亦有穩定工作。
進一步勞教中心報告指心理生理上都適合,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勞教中心條款第7條,就此案再判處勞教中心,銷去原判的刑期,重新計期以助更生,而被告亦願意接受。
今庭上有呈上自己同家人所寫的求情信,惟未有讀出。
辯方指出如案情所指的案發經過僅一時衝動之為,而就對講機方面,辯方希望法庭可考慮被告管有對講機此事實,但不要考慮他有用通訊機做一個更廣泛的刑事毀壞,及作出不利被告的判刑考慮。
🙍🏻♂️D3 代表律師求情:
內容正面及多人支持,今女友同爸爸到庭支持。回應控方今早所指的危險駕駛定罪紀錄方面,他指出被告不是熱衷政治的青年,其喜好一如普通青年,喜歡彈吉他同車。現任職技工,副職是汽車買賣的生意,危駕定罪也同是副職有關。
另一單所涉案件未有 charge sheet ,仍在調查中。事源是被告因買賣經驗不足,想買入一輛再給另一個人,但因性急而未做好轉名手續就將名下車輛給了第三者,後來才得悉車輛跟犯案現場有關。
報告指出被告父母是跨國婚姻,年幼時離婚對其有影響。辯方除感化官的內容,還引述上次一位中大教授所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後最後能夠overcame所有問題。辯方又再重申被告是普通青年,有普通興趣如 war game ,並不是熟悉政治。
感化官指出被告僅一時衝動,沒有想過過後果。案件經過一段時間才正審,被告在此期間已有悔意。他又承諾不再犯,重犯機會低。
辯方提出想要回應控方案例,此案不是2019年早期事件;又不是私了裝修,當中不涉及仇恨。 黃士翔反駁指此事亦屬2019反送中事件,各被告所為會影響交通安全,不只是一間店鋪,而上訴庭所指的背景因素要應用在此案中。 辯方認同要考慮背景因素,續指出此案不如上訴庭所指涉及「裝修」的仇恨,僅獲黃士翔回應「咁可能我誤解咗你啦。」
有關通訊器方面,辯方指出因被告本身在哥爾夫球場任職技工,以及有玩war game,所以才在身上出現通訊機,跟本案無關。黃士翔一度指出其通訊機能否跟同案其他被告通訊,稱會影響判刑。辯方指出控方並沒有證據基礎指控眾通訊機之間有過通訊,又指出被告沒有在本案中使用通訊機。
最後,辯方提出被告願意賠償清潔費用。
🙍🏻♂️D4代表律師陳詞:
當日的事是2019的事件,如照片可見只是在深夜毀壞了一組燈的綠燈,其他紅、黃燈號運作正常,對途人的危險性低,而當晚亦無實質影響因為事件很快平復,希望判刑時考慮實質影響。案件所涉賠償金額只是清潔費。
油漆同無線電都是D4在現場拾起,其身上的通訊電無標示,被告承認有此物但控方沒有顯示他們有實質通訊。此通訊機無起任何溝通同通訊作用,所以控罪沒有因而變強,辯方亦強調被告案中沒有使用。
🏆求情:
自少在學習上用功,小學數學同中學物理成績優,運動優秀。呈上5封求情信,爸爸望輕判;1中學校長望輕判使被告能繼續在科學上的研究,以回饋社會;3封分別由中學朋友所寫,皆望輕判以讓他繼續研究。
辯方呈交上三個副件:一是家中的排球、泰拳獎牌獎盃。二是畢業證書以證明成績優異。三是在2020-2021得到某獎學金時,被告的回信畀,被告正進行阻力研究,研究新物料以減低表面阻力,應用在船行上可以減少燃料使用及碳排放。被告指出多謝基金贊助資金進行另一項新研究,研究水的流動性。
辯方又指出被告連同其他同學,在本年7月14日發表文獻,將xx流動概念放入生物科技,病人使用藥物時的吸收時間及藥物應用更好。辯方指出可見此青年希望將知識回饋社會,希望其研究早日應用在日常生活。
三項控罪皆是同一件事,希望能夠同期執行。辯方大膽提出緩刑,但續指短期監禁都已經是一大教訓。僅望被告能重投社會,同香港社會一樣繼續運行。希望有量刑扣減。
🙍🏻♂️D5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報告正面。在12歲時爸爸離開,但被告沒有學壞同誤入歧途,反而在體育上有好表現。報告僅指沒有興趣讀書,但無其他問題。家庭相處融洽,今母親繼父及家姐皆到庭支持。
被告想成為消防員,一直為此努力,投考數次,一因散光問題(後做了矯視),二因應考當日身體抱恙,最終努力不懈下通過了體能同面試,但因今次事件定罪而夢想破滅。
之前兩位僱主皆指出被告工作勤力、用心、有責任,其中一位李小姐表明之後會再次聘用被告。
有悔意以及明白案件嚴重性,他指出若果發生交通意外就無法承擔責任,在還押期間有反省。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在體育方面有潛能,但因為單純的性格緣故做了錯的事情。
就通訊機方面,辯方指出被告在當晚才參與事件,身上面只得通訊機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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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被告入去前高呼「女朋友等我呀」)
(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