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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501新蒲崗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背景:2020年5月1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與其他不知名者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同日同地保管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和一把刀。

——————————

拘捕被告的警員供稱,當日見被告
走來,覺得可疑,遂上前截查,並於其背囊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表現合作。

鄭念慈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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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上司出庭作供,指被告原本在位於新蒲崗的機電工程公司擔任兼職,案發前
轉全職,將會於機場附近的人工島工作,需要使用重型的工具,故吩咐被告於5月上旬回公司拿取工具。由於公司面積不大,放置的物品混亂,上司特意叮囑被告於公眾假期回公司取回工具。

上司續指涉案磨機為被告取回的工具之一,曾見過被告用來打磨切割螺絲;鎅刀則用來鎅開包裹裝甲電線的表皮;噴漆是用來標記物件,因其他公司的職員亦於人工島工作,會在工具上噴字讓人辨別;鉗是用來開細電線上的表皮。

控方盤問上司,指案發當日(5月1)是假期,公司又沒有人,被告是如何進入公司,上司回答公司使用電子鎖,被告可以門卡進入。控方問「係職員俾工具被告㗎嘛,你又無職員,被告點攞」,上司回答其實工具只是置於桌上,「可以就咁攞」。控方反問「臨時工都可以自出自入?」,上司回答「係呀,黃生已經同我合作好耐」。

控方問上司取走工具後是否需要紀錄,對方回答被告拿取的工具不算昂貴,例如磨機只值一千蚊。控方質問:「公司又無人,你又無見過佢,啲嘢又無標記,你有咩證據證明啲工具係公司嘅?可能係被告自己買。」上司:「er….可以咁講」。控方:「你喺證人檯上講嘅全部都係謊言,只喺想幫被告洗脫罪名」。

鄭念慈問上司:「其實你無指名被告邊一日返黎攞,都無話俾佢知你攞咩,由佢自己揀?」上司指都是一般電工用的工具,承認並不知道被告案發當日回公司。鄭念慈直問:「實際上佢攞咗咩,幾時攞都唔知」,上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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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於8月2日,9:30,13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12:15完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1]
#20200501新蒲崗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7)

控罪1: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背景:2020年5月1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與其他不知名者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注:在審前覆核時就此控罪認罪)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同日同地保管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和一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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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陳詞,辯方採納書面陳詞內容,沒有口頭補充。

鄭念慈歸納案件,指出辯方不爭議Pw1-2作供,亦不爭議案發當日,身穿藍色衣服的被告是西行線堵路的其中一人;及PW2所指被告有拋棄袋及被PW2拾回。

其爭議點僅為物品的合理意圖,即辯方證人(其上司)的口供。
👉🏿作供見此: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39

鄭念慈指想盡快處理,故將於本日14:30 同庭裁決

裁決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7

🪄保安未知下午會否重新派飛;手足兩日上庭僅不足10人旁聽)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20200501新蒲崗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7)

控罪1: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背景:2020年5月1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與其他不知名者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注:在審前覆核時就此控罪認罪)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同日同地保管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和一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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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簡易案情:
案發日PW1 駕駛電單車到案發地點,見到有黑衣人堵路,放置雜物於東西行車線上,當時行車線各有數名人士。沒有爭議的是東行線其中一名堵路人士為被告,而被告亦已承認控罪一。

當時休班的PW1報警叫警方到場,到場的警員PW2在案發地點附近見到被告將背包掉低,背包內藏有控罪二所列的物品,即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和一把刀,PW2懷疑被告意圖管有物品以損壞財產。在警誡下被告解釋管有物品是「番工時用嘅」。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供分析:
控方沒有直接證供指出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法庭只能基於證供證據作推論。

PW1目睹堵路時黑衣人搬來附近地盤的物品,而控方只能講到被告背包內有管有物品,法庭需要考慮物品的用途。

DW1是被告的上司,案發前被告已與工程公司簽署合約,將會在案發後不久成為該公司的長期管工。辯方亦有證物D2——工程人員註冊證明書,證明被告案發前已擁有相關工作資格。

辯方證物相片顯示涉案物品可在工作地方使用,被告因準備與公司的合作關係,案發前已在該公司做散工,合作一段時間。獲聘請當長工後,被告假日時上辦公室拎工具。

雖然辦方沒有證人證明被告何時上公司拿取工具,公司亦沒有保留記錄,任由員工自出自入,但涉案相關的𠝹刀亦唔值錢,故辦方證人的說法有其可信性,涉案物品有可能是被告從公司得到,此說法亦與警誡內容吻合。

🔸裁決:
涉案物品可為工作所用,而堵路的物品亦非被告管有的物品,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裁定被告管有物品非意圖損壞財產。

14:44 速報:控罪二不成立❗️❗️❗️❗️❗️❗️

🔸證物處理
P1-7歸還被告

🔸控罪一求情
本案的堵路事件參與人數少,只有8人,案發時沒有示威,演變成大型衝突的可能性低。

鄭官:咁已經可以判監,我記憶係3個月
(鄭官指之前有處理相同控罪,該案為審訊後定罪)

辦方:案情有嚴重程度之分

鄭官:Block 晒喎,算唔算嚴重?控方第一證人話行唔到

辯方回應法庭絕對可以判監,但即使同一控罪,案情亦有不同。本案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協助警方追捕,提供另一人士資料
(鄭官打斷,指此部分是否需要於公開法庭講?)

辯方修改陳詞,透露被告有向警方提供其他人的逃跑方向,被告有及時的悔意,與早前法庭處理的監禁刑罰案件有分別,望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求情信
庭上沒有讀出求情信內容,辯方呈上被告本人、家人、上司及同事的求情信,以證被告有悔意,孝順家庭,幫補家計,亦在工作場所有良好評價。辯方指被告前路一片光明,望法庭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鄭官總結
坦白認罪是重大求情因素,一般同類型案件會判以幾個月監禁。

雖然每宗案件唔同,但若被告不認罪,鄭官會毫不猶豫監禁,考慮本案被告一早已認罪,冇案底,有悔意,可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強調自己不受制於建議,仍有其他判刑可能性,重點在考慮被告的真正悔意。

案件將於本年8月16日早上09:30同庭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能保釋候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判刑
#20200501新蒲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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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7歲)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內容:去年5月1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與其他不知名者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早前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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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他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指被告獲家人支持,有深刻悔意。

辯方另指被告過往操行良好、用功上進,冀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讓被告繼續支撐家人。

裁判官判刑指,考慮到被告背景及答辯,案件對社會的影響、背景及性質,接納報告建議,並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9:45散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