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1115秀茂坪 #提堂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庭上無讀案情)

案件首次於2020年11月17日提堂

控方調查完畢,不過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繼續保釋

🟥第一庭的案件已完,希望大家可以去六樓第八庭聲援2個審訊中的手足,據悉尚有大量座位)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1115秀茂坪 #提堂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簡單案情:
於2020年11月15日在安達邨的公眾地方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𠝹刀。(控罪二)

虛報地址 (控罪三)

辯方申請押後以準備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1115秀茂坪 #提堂

馮(3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案情:
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襲警警員(號碼及姓名不詳)。(控罪一)
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𠝹刀。(控罪二)
*控罪三的案情據悉涉及虛報地址,惟相關細節有待商榷*

被告否認三項控罪

控方將傳召十名證人及呈堂長約十分鐘的CCTV,辯方對相關片段沒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1115秀茂坪

馮(3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案情:
(1)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襲警警員
(2)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𠝹刀。
(3)涉及虛報地址,惟相關細節有待商榷*

被告否認三項控罪

控方證人列表預料有八隻證人,現確認需要傳召其中七隻及呈堂兩段CCTV。

案件將於2021年7月28日 至30日早上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三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1/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馮(30)

控罪:
(1)襲警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襲擊警員5866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把鎅刀

(3)明知地誤導警員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27034
—————————————————

1024開庭
1025傳召PW1葉容棋 (音) 被告當時報稱的地址的業主

📌控方主問
PW1配合警方調查做了一份口供,確認當時有四名身穿警察背心的男士敲門,有其中一人出示警察委任證,並詢問PW1是否認識警察所帶同的中國籍女子。

🌟辯方盤問
辯方出示樓層平面圖及單位照片,要求PW1 辨認照片是否屬於其單位。PW1稱相片及平面圖屬於其單位及屋苑。無其他盤問。

1032 PW1作供完畢。

1100 傳召PW2警員58665羅啟耀

📌控方主問

警員當時及現時均駐守水警小艇分區軍裝第二隊。當日警員放假,1220自己一人前往九龍灣淘大商場購物。1243從商場佐敦谷北道入口走火通道進入淘大商場,去到UA戲院門口,見到中國籍女子。當時女子背向休班警,休班警從女子旁邊行過,與女子最近距離有4米。大約1.6米高,約30歲,穿深藍色長袖衫、淺藍牛仔褲、白色波鞋、紮孖辮、綠色斜揹袋、拿住50cm左右大的透明膠袋,內裏裝有一個大透明白色氣球,並寫上4字「敏感字句」(估計為光復香港),和幾個細的氣球,懷疑女子違反國安法,於是打999報警求助。😐

女子經走火通道離開淘大商場,從佐敦谷北道離開,休班警跟住女子,到達過路處時,拍了一張女子的照片。

控方出示休班警所拍照片,呈堂為證物P18。

照片拍攝到現場環境為佐敦谷北道,並拍到女子拿著氣球的情況。休班警繼續尾隨女子,到了牛頭角巴士總站,女子到89C小巴站排隊,女子排第五,休班警排第三。旁邊排隊市民,用奇異目光望向女子所持氣球。之後休班警和女子一同上小巴,女子坐在司機後面近走廊位,休班警坐在單人位第二行,小巴上有五個乘客。1258 小巴到達安達商場,女子下車,休班警跟從。女子向誠達樓方向行,女子繼續手持一袋氣球。

1301 女子從正門進入誠達樓,休班警繼續跟隨,但警員沒有樓宇密碼,故休班警在外等候,休班警見到女子搭5號𨋢上去,約10秒後,有人開門,休班警內進,並向保安表露身分。休班警問保安員對女子有沒有印象,保安員回答沒有,保安員認為女子不是住客。保安員和休班警從閉路電視觀看,女子從29樓出去。其中一個保安說上樓睇一睇。1303休班警和保安一齊搭5號𨋢上29樓,樓宇間隔呈H型,所以有4條走廊,4條走廊都沒有人。休班警再次聯絡警員,提供自己的位置,休班警沒有再見到該女子。

休班警稱觀察過程中極少被行人阻隔,視線離開不足一秒,而與女子的距離最長為2米。當時天氣良好,而UA戲院外亦有射燈,所以觀察過程光線充足。休班警和保安在29樓巡視,沒有發現象,故準備下樓。但到1308時,2916-2922室走廊傳來關門聲音,休班警見到一女子走出來,和休班警之前所見女子特徵一樣,但沒有再手持氣球,但帶了一個黑色行李箱。休班警和女子一齊入5號𨋢,1309 𨋢到達樓下電梯大堂。休班警懷疑行李箱內有違反國安法物品,亦考慮其他支援警員即將到達,故向女子表露身分,稱「企係到,警察」,女子情緒激動,衝向正門,休班警伸出右手向前伸直,攔住女子,女子大叫及在電梯大堂周圍走,並要求離開。休班警指住信箱,要求女子走向信箱,但女子沒有跟從指示,繼續大聲叫囂,期間女子曾經用自己的手機打電話,休班警要求女子放下電話,並向女子稱已經報警。女子繼續周圍走,試圖離開誠達樓。每當有其他居民開門時,女子都衝向門,試圖離開,女子亦曾試圖從後門離開。

1158 早休10分鐘

女子曾經用喼撞向休班警,又以右腳踢向休班警左小腿外側3下,休班警警告女子不要再襲擊。女子從綠色袋內取出筆袋,再在筆袋內取出白色透明的鎅刀,約5寸長,女子推出約1.5寸的刀鋒,並指向休班警,休班警和保安員叫女子放下鎅刀,但女子沒有理會,於是警員稱將會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女子。女子繼續試圖用後門離開,最後成功從後門走出誠達樓,休班警從正門衝向後門,試圖捉住女子,嘗試搶回鎅刀,但不成功。出面出現了一架貨van,車上男子喝止情況,但休班警和女子都沒有理會。休班警搶了鎅刀的另一端,然後叫女子放下鎅刀,最後雙方同時鬆手,刀片斷裂。女子繼續試圖離開,但被貨van上的男人與休班警喝止。1318 支援的警察到達,休班警向警察說明情況,並向支援的警察聲稱自己遇襲,向男沙展指出斷裂的刀片的位置。休班警之後登上警車前往秀茂坪警署。

休班警稱1309截停女子時才首次見到女子的正面,但女子亦帶上口罩,故無法看到全貌,只能看到上半面。休班警稱之前在小巴站和安達商場時,曾經短暫看見女子的容貌,但時間不多於一秒。

控方出示一些證物照片,要求PW2辨認。PW2稱聯合醫院醫生確認PW2休班警有兩處小於0.5cm的擦傷,而傷勢在見到女子前都沒有出現。

主問未完成,休庭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1/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馮(30)

控罪:
(1)襲警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襲擊警員5866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把鎅刀

(3)明知地誤導警員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27034
—————————————————
下午進度:
1435 控方繼續主問 PW2 休班警

控方繼續要求PW2辨認證物及案發現場環境。

PW2 從相片指出第一眼看見女子的地方,為淘大UA戲院外電影燈箱附近。

PW2指出當時到場支援的是軍裝警察,但不肯定人數,只肯定最少有一個女警和一個士沙。

當日PW2到達秀茂坪警署後,獲其他警員告知女子被拘捕。

播放證物P11 小巴車廂閉路電視影片,要求PW2辨認當時車廂內的情況。

播放證物P9 誠達樓大堂閉路電視影片,要求PW2辨認案發前後的情況。

播放5號𨋢內的閉路電視影片
要求PW2辨認𨋢內的女子。

播放案發時誠達樓大堂閉路電視片段...
(直播員意見:似休班警追打被告多過被告襲警)

1540 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PW2 稱女子在後門跣低,但不清楚女子為何跣低。PW2 不同意自己有推女子,令女子跌倒。PW2 表示不肯定鎅刀在女子跌倒前是否已經跌在地上。PW2表示聽到鎅刀斷開啪一聲的聲音,並有深刻的印象,認為鎅刀是因為受壓才會斷開。PW2表示糾纏期間自己雙手拿著鎅刀,女子則單手。PW2聲稱自己從女子的右後方捉住女子的手,即PW2的左邊身體在女子的右後方,但不能稱得上攬住女子。PW2聲稱自己記得事發經過,沒有遺忘。

PW2在2020年11月16日於秀茂坪警署錄了一份書面口供。口供中稱,「期間,我發現地下有一塊鎅刀碎片,但不清楚幾時弄斷」,而書面口供中沒有表示自己聽到刀片碎裂啪一聲的聲音,卻突然在今天審訊間記起。PW2聲稱寫口供期間突然想不起,故沒有在口供中透露相關情節。PW2不同意相關情節是自己在庭上虛構的。PW2在庭上聲稱有兩次爭奪鎅刀的情況,但在書面供詞中,只有一次爭奪鎅刀的情況出現。PW2聲稱書面供詞中的「制服被告期間」代表第一次爭奪鎅刀的情況,表示自己可能用詞不當,不同意相關情節屬於虛構。PW2 表示不同意自己有騎住女子,表示自己只是用心口壓住女子的背部。PW2表示自己聽到但不記得女子在制服過程中所叫囂的說話。PW2聲稱自己案發當天有帶委任證在身上,但PW2同意自己沒有向任何人士出示委任證,包括保安員及女子。PW2同意當天是在行使自己的警權,但在行使警權前後都沒有出示委任證。PW2聲稱當時沒有適合的時機出示委任證,但同意出示委任證是一項簡單的事項。PW2在制服女子前後都沒有向女子出示委任證,聲稱當時環境不容許PW2出示委任證。PW2聲稱自己有向前來支援的警員表露自己是警察的身份,但辯方指出負責此案的警員在調查後才發現PW2是一名警察,與PW2的證供矛盾。PW2稱自己在29樓見到女子手持喼的時候,已經想截停女子,但在與女子搭𨋢落樓期間,都沒有想起要在截停女子前出示委任證。PW2在1998年加入警隊,任職警察23年,聲稱自己熟識警察通例。PW2同意自己當時違反警察通例中便衣人員表露身分的規定。PW2同意自己當時的行為會令女子不相信自己是警察,但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問題。PW2 稱自己被女子踢中膝頭以下位置三下,有小小痛,但未至於非常痛。PW2稱女子的三下飛踢造成醫療報告中的兩處輕微擦傷。

(PW2的供詞邏輯混亂,直播員已經盡量理解)

1630 PW2 盤問未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2/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馮(30)

控罪:
(1)襲警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襲擊警員5866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把鎅刀

(3)明知地誤導警員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27034
—————————————————
1000 繼續盤問PW2

辯方質疑PW2為何昨天只說出2個傷勢,沒有提及第3個傷勢。PW2回應指因盤問下記得。
辯方指出PW2的傷勢其實是編砌出來,PW2不同意。
辯方問是否3腳也踢中他?PW2回應是。

睇P9片段,暫停於13:11:47。

13:11:37-13:11:47
第1腳: 踢中膝頭以上位置
辯方指畫面所見應該踢不到
PW2指片段顯示腳同自己重疊

13:11:47-13:11:49
辯:踢中左邊大髀?
PW2:畫面顯示係
辯:其實唔肯定有冇踢到?
PW2:當時小腿有痛
辯:踢到左邊大腿但你小腿痛?
PW2:可能有郁,感受到小腿痛

13:11:49-13:11:55
PW2指畫面看見踢中小腿

13:11:56
辯方指此畫面其實是第4腳,PW2已捉住被告隻腳,其實該女子是踢到你右腳?
PW2:佢由左腳掃到右腳,畫面顯示到。
辯:但畫面顯示應是踢中右腳。

重播片段13:11:41-13:11:55
PW2指最終接觸到右腳
辯:第3腳踢到你左腳,最終接觸到右腳?
PW2:係
辯:踢唔到左腳,踢到右腳,同唔同意?
PW2:唔同意

辯方指出:你當時冇對該女子講「我係警察,唔好再打我,再打告你襲警?」亦冇講過「你再打我我會用武力制服你?」
PW2: 唔同意

辯:你行使警務權力都冇出示委任證?
PW2:係,當時要制服佢,時間唔容許出示委任證。
辯:其實有冇帶?
PW2:有帶。有向到場警員展示,係男沙展,但忘記編號,約3-4個number的沙展。
辯:3858?
PW2:唔能夠肯定
辯:你有將喼從女子身旁好大力推開?
PW2:同意
辯:你話佢好大力想撞你?
PW2:係
辯:撞你都算襲警啦?
PW2:嚴格泥講係
辯:點解唔用襲警罪名拘捕?
PW2:當時覺得佢係想阻住自己,等佢可以逃離大堂
辯:證人陳述書點解唔寫? 你覺得唔係主要內容?
PW2:之前情節已經有提及

辯:尋日主問你指該女子有打電話,但冇記錄時間?
證:打電話會有記錄,電話有顯示時間,估計到當時時間
辯:時間係透過睇電話推算?
PW2:係。
辯:好準喎。
辯:女子同電話入面嘅人講野,你都聽到內容?
PW2:聽到一部份,聽到稱呼其中一個叫呀哥,話我唔畀佢走,佢好驚,其他內容唔記得。

辯:該女子有冇大叫救命?
證:有,不過唔肯定係同電話定周邊嘅人講,唔肯定係咪大叫周邊d人救佢。
辯:你有冇講「唔好打電話唔好走」?
PW2:有
辯:語氣好惡?
PW2:我認為自己唔惡。唔知算唔算大聲,但有講「唔好走」

辯方指出女子曾說「強姦」字眼,但不在成達樓中說。
PW2:有講,但唔肯定在室內定室外講。

(從成達樓cctv所見,PW2心口貼住對方背部)

辯:記唔記得有騎住對方腰間、背脊、下體壓到佢?
PW2:唔肯定

睇後門截圖及P6 cctv 13:15:32

辯:見到一名男子背部,即係你啦,雙腿張開,騎住該女子。
PW2:睇到係。
辯:會唔會係你壓住個女仔,個女仔嗌救命、強姦等?
PW2:唔肯定
PW2指「警察,企喺度」係出𨋢時講的大概字眼。「我已經報左警」係喺大堂講,該女子一聽到就即刻走。

辯:知唔知事發後,當日見到嘅紫色喼係冇野(=冇可疑物品?
PW2:當時望唔清

辯方指出:當時一出𨋢好大聲講「你唔好走,已經報左警」其實並冇講叫佢唔好走。
PW2:唔同意
辯:當時她已不斷大叫救命。
PW2:女仔不斷用喼擋住我。
辯:其實個女仔當時好驚。
PW2:唔肯定係咪驚。
辯:叫救命都唔代表驚?係同你玩?
PW2:唔肯定
辯:你喺叫佢唔好玩電話之後,有冇曾經捉住個女仔膊頭?
PW2:應該冇。
辯:CCTV見到你地係度追逐。
睇片段,成達樓櫃枱cctv 13:11:22
片段顯示PW2搶走個喼

辯:你迫左個女子去正門?
PW2:果度有開關制開門

13:11:20-13:11:28 片段見到證人好大力推走個喼,撞到櫃枱

辯:點解要咁大力推開?
PW2:係預期之外。因為見到佢由開始截查時都拎住個喼,覺得對女仔黎講個喼好重要;亦有拿來阻礙他,所以覺得會用來襲擊,因此推開。
辯:你咁大力推開,令到個女仔好驚。
PW2:唔肯定。 冇意會到女仔諗法。
辯:你一心唔想畀佢走?
PW2:係,想截停佢等警察黎
辯:咁搶走個喼咁大力推,向你指出所用武力不合比例不合理亦冇必要。
PW2:唔認同。推開喼是要令女仔離開該位置,唔好妨礙我,阻止佢用個喼撞我。
辯:當時你阻住唔畀女仔走,個女仔冇左用黎保護自己嘅喼。你同唔同意你當時係兇狠?
PW2:唔肯定。冇印象有否瞪大眼睛望住女子。
辯:女仔的眼神應該好驚?
PW2:唔係好記得
辯:向你指出女子係為左保護自己才踢你。
PW2:唔同意,認為係因為走唔到

辯:指現場都多保安,但保安冇理。
PW2:唔清楚佢有否求救。
辯:女子有冇同保安講「唔識呢個人」
PW2:唔記得

13:12:40 PW2捉住女仔隻腳,將佢推左落地。PW2指不知女子是否想攞番個喼保護自己。

13:13:07 PW2見到白衫女保安,忘記她說了甚麼。女子在打電話,不肯定當時內容說咩。

13:13:13
辯:片段可見係你採取主動撞埋個喼,唔係個喼撞你。
PW2:唔同意
辯:你係衝前
PW2:女子有跡象想攻擊,又想起腳
辯:你尋日冇指出「又想起腳」,證人陳述書都冇講。再次指出你所使用之武力係不合比例、冇必要、唔合理
PW2:不同意

13:13:21-13:13:51
辯:你喺主問證供提到「喺筆袋拎出𠝹刀」,佢有冇講唔好行埋泥?
PW2:唔記得
辯:個女仔想保護自己先拎𠝹刀。
PW2:唔清楚諗法。
辯:你咁大力推人埋牆角又咁大力推喼,同唔同意令到女仔好驚?
PW2:唔同意。用平時力度唔可以將該女子制服,所以力度升級左。所指武力是徒手,武力冇升級。冇聽到該女子有否向保安求救,因當時講電話中,專心望住女子和𠝹刀。
辯:女仔雖然拎住𠝹刀,但冇任何一刻想攻擊你
PW2:我有2個時間想搶佢嘅𠝹刀,因此唔肯定佢有冇想攻擊。

13:12:02 片段顯示PW2捉住女子隻腳。
13:12:08 片段顯示PW2不斷推女子落地。
辯:好大力?
PW2:唔同意好大力,可以再大力d
辯:即係已留力?
PW2:係
辯:有冇見到女仔身體有冇咩地方撞到?
PW2:佢手腳有掂到地,但背住睇唔到。
辯:知唔知最後個女仔電話屏幕撞到裂左?
PW2:唔清楚

辯方指出案情:
當時PW2冇講出「思疑喼內有可疑物品」或「干犯國」,最多只講過自己係警察一次。
PW2:唔同意,最少有三次表明身份。

辯:根據證人陳述書「1309時出𨋢時,有向AP表示自己是警員身份。」但其後沒有再提及表明身份的事。
PW2:口供係咁寫。但事實係頭先作供所講。
辯:覺得唔需要所以冇寫?
PW2:因為已經講左。
辯:點解冇寫第二三次?就同出示委任證一樣。
PW2:表明身份因為係工作要求,自然反應。而自己大部份時間是軍裝,好少出示委任證。
辯:你是否知道即使穿軍裝,如市民要求查證亦需出示委任證
PW2:知道。
辯:其實你係冇講所以冇寫
PW2:不同意

13:09:28
辯:女子曾問你出示委任證,但你沒有出示。
PW2:冇印象。

看P20截圖
辯:第1、2張,大透明袋d汽球是否有d白色棍連住。PW2:不能肯定,指當時亦冇留意。有多過一個汽球,一個大,其他細d。睇唔到袋入面有冇其他汽球或者其他野。

13:09:35已開始同女子同𨋢
13:09:55開始出𨋢

辯:為何不於𨋢內出示委任證?有充足時間,環境亦許可。
PW2:當時環境窄,如果有反抗,雙方都會受傷
辯:但你昨天是說「冇諗過拎出黎」,表達同尋日唔同。
PW2:覺得冇分別。

辯:女子曾要求你出示委任證。
PW2:講緊電話冇留意,可能係。

辯:你是否有同沙展講「思疑違反國安法所以報警」及是否有同沙展講「已經同左個女仔講佢思疑違反國安法」?
PW2:有同沙展講,亦有表露身份

辯:你如何同沙展講述女子案發過程?
PW2:我話「我喺地下大堂見到個女仔拖住喼,思疑個喼藏有違反國安法物品」
辯:根據證供你冇同女子講違反國安法。
PW2:係。只係同沙展講「成達樓地下,思疑佢有違反國安法物品係個喼度」

辯:左膝以下3個傷勢,你係咪仍堅持係個女仔整傷嘅說法?
PW2:可以講係當時事件所傷,但不能肯定係咪由佢所傷。

辯方指出案情:
PW2不合法行使警權,違反警察通例下行使警權的規定,對保安員亦冇出示委任證。
PW2不同意。

控方冇覆問,PW2作供完畢。

1209 傳召PW3女警27034
1300 早休
(庭內公眾只有3人旁聽)

1502 PW3繼續作供
1525 PW4案發大廈女保安作供
1615 休庭5分鐘,讓辯方索取指示,PW4作供未完成。

1632完庭,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3/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馮(30)

控罪:
(1)襲警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襲擊警員5866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把鎅刀

(3)明知地誤導警員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27034

——————

傳召PW5警員
負責帶被告去案發現場蒐證

控方主問PW5
同日2005時PW5到達誠達樓一單位,同行包括駐守荃灣的 6個警員及被告人。

被告用自己身上兩條鎖匙分別開啟木門及鐵閘。警員沒有任何搜查令‼️,聲稱被告自願開門,並紀錄在警員19538的紀事冊內。

當時單位內沒有人,所有警員進入單位並進行搜查,找不到與本案有關證物,但撿取了被告犯案時所穿著的衫、褲、鞋。

被告進入單位時,身穿證物P6、P7、P8的衣物,警員要求女警協助被告更換衣物,並撿取證物P6、P7、P8。

辯方盤問PW5
PW5確認被告行李箱內沒有違法物品,只有一個衣架

控方沒有覆問,PW5作供完畢

——————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1010 休庭15分鐘讓控辯雙方商討被告心理報告

——————

1047 開庭
被告人選擇作供

📌心理報告
辯方呈上心理學家報告,辯方稱剛剛才收到報告,就延遲呈上報告向控方及法庭致歉。法官稱預審時沒有提及有專家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因自己較後時間才接手案件,向被告提供了新的法律意見,故有專家報告的出現。

辯方申請押後,讓控方有時間處理及消化專家報告內容,而辯方承認需要為此負上責任,再次致歉。

📌押後
法官將案件押後,日期待控辯雙方與法庭商討。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09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4/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
🔽被告馮小姐出庭作供,親自憶述當日PW2 (休班水警) 58665 羅啟耀 向她作出如變態佬一樣的行為。🔽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被告作供-08-26

辯方證人二,心理醫生蔡暉明博士作供🔽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蔡暉明博士-08-26


--------------------------
🟢 16:55 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 12:00繼續,由控方盤問蔡博士,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5/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

上午審訊

🔹控方盤問 DW1 心理醫生蔡暉明博士

控方就證物D18(由蔡博士於2021年7月27日為馮小姐此案撰寫的報告)作盤問。

蔡博士將與馮小姐面談及問卷測試的資料亦記載在此報告內。第一次見面為2020年11月30日,曾有5天會面作心理評估(包括四份問卷)及12天的心理治療。

主控不斷問報告某幾句內容是否直接覆述馮小姐的說法,蔡指「主控問邊一句係馮小姐講係簡化咗報告嘅寫法」。蔡博士多次解釋報告內容是他經過與馮的面談、他的觀察及觀看由馮小姐提供有關本案的資料(證人口供、案情紙及CCTV)作佐證後,以其專業知識綜合的見解去撰寫報告。

主控又問蔡在聆聽馮小姐的說法後仍翻查資料作佐證,是否基於不信任馮小姐;蔡指他並非不信任馮,而是若有合適嘅資訊便會參考。

問及馮小姐的過往經歷,蔡的報告中有指出該事件沒有被刀所致的實際嚴重傷害;但他重申,馮當時切實地感到生命受威脅,而這對她的心理會是非常大的傷害。

案件押後至同日下午2: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5/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
下午審訊

🔹控方繼續盤問 DW1 心理醫生蔡暉明博士

心理評估

蔡博士指過往經歷及現時的行為有連貫性,儘管馮小姐在數年前的經歷並無任何佐證(如本案有CCTV),蔡亦會基於馮給的資料作評估。在面談中,蔡指出馮小姐過去兩段關係的經歷,曾令她出現PTSD及抑鬱的症狀,惟她之前沒有尋找專業幫助,一直以自己方法應付。儘管現時情況有慢慢改善,馮仍偶有惡夢或失眠、獨處時需要開聲及避免一個人晚上回家等。她現時已婚,獨處機會減少,但晚上仍會開夜燈。

問卷

報告中只有和馮小姐的會面,並沒有與馮的丈夫做過會談紀錄。蔡博士有為四份問卷作簡介,然後由馮在他面前獨自完成問卷,當時她並沒有就問卷題目發問。

主控指出其中一問題詢問馮的起床時間,而問卷中她有兩個答案,分別是0545am及1745am,主控詢問為何有此答案。蔡指當時有問為何有兩個時間,而馮回答指有時候需要早點起床;蔡當時沒有留意1745am這個寫法,因為他明白馮的意思是指早上。

PTSD的影響

蔡博士指出其診斷是根據DSM-5的標準,亦包括了會面及問卷答案而綜合得來。報告中指出PTSD患者會較大機會作出高風險行為(more likely to participate in high risk behaviour)。另外,由於馮小姐一直沒有尋找專業治療,而愈長時間沒得到治療,她在情緒調節上會有困難;受到環境刺激時更大機會因過度緊張或過份警愓(hyper-vigilant)而作出高風險行為去過分保護自己。

「該不知名男子」

主控指報告中第8段馮稱有一男子自稱是警察,而31段寫作有該男子曾說過他是警察;主控認為此句子有衝突,蔡博士不同意。蔡博士亦重申馮並非確定該男子不是警察或不相信他是警察,而是因該男子沒有出示證件所以不能肯定他是否警察。

蔡博士確認報告中只有提及馮小姐拿著𠝹刀作出自衛而沒有寫到馮「主動用腳踢向男四次」的主動襲擊,他就此沒有其他補充,僅稱她當時想逃離及作出自衛。

舒緩方法

控方指報告提及馮小姐在2011至2017的經歷對心理的負面影響,但沒有提及過她的女兒,「係咪代表女兒對馮小姐並無舒緩作用」及「和諧粉彩比女兒更加令馮小姐舒緩」。

蔡指報告只列出與案相關的資訊,工作、女兒及婚姻等均有舒緩及幫助,不能夠那樣簡單總結或比較。和諧粉彩會使用到𠝹刀,而𠝹刀與案有關,因此蔡於報告內提及它;他續指沒有可能將馮小姐整個人生都收錄於報告內,他只撰寫與案有關的部分。

蔡博士亦指出他曾建議馮小姐作心理及精神治療,惟並無轉介,因為這是馮的個人選擇。

蔡博士的專業

蔡博士確認他是第一次以心理學家的身份上庭作證,亦是首次刑事案件為法庭撰寫報告。他於1997年到2001年從事家族治療,2001至今則主要為青年人服務。

蔡確認他會基於馮小姐說法、問卷、其專業理解等,去辨識她的行為、情緒及表現與病徵相同的地方。如當時11月15日的CCTV則可作佐證,影片中她的情緒及反應亦吻合其心理精神狀況。

控方再問道,若受助人有另一動機(非真心作答),會否令報告評估結果有很大分別或完全不同。蔡博士指評估並非單靠受助人說法,會加上其專業判斷和分析,判斷是否「Fake Good, Fake Bad」,因此結果並不會有大分別。就算受助人有另一動機,若要符合到PTSD或抑鬱症的症狀,他亦需要有非常好的演技而無破綻。


🔸辯方律師覆問

蔡指「Fake Good, Fake Bad」,即受助人假裝狀況更好或更差,屬專業判斷之一,專家於評估時都會留意受助者有否出現類似情況。

盤問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15:52 休庭


案件押後到2021年10月19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更新於21: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6/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
#結案陳詞

🔵 控方口頭補充:
① CCTV拍攝被告向警員起腳,即使片段質素未必可以清楚顯示雙方有觸碰,但不代表雙方沒有接觸,更不代表PW2證供前後矛盾不可信或誇大其傷勢。

② 就著被告曾要求PW2出示委任證,PW2的證供是「我印象中係無聽過」、「無印象有呢種嘢發生」,意思不是如辯方所講「唔肯定被告有無要求佢出示委任證」。

③ 控方重申PW2是「被告自己跣低向前仆,然後從後撳住被告」;並非如辯方所講「從後將被告推跌」,而且CCTV亦無法證實辯方的説法;PW2並無騎住被告,只是雙腳跪在地上撳住不停掙扎的被告。

④ 就著辯方批評PW2掟走被告行李篋的粗暴程度不合理。控方回應指被告想用行李篋撞PW2,所以才把行李篋推落地下。辯方指PW2「大力推被告向座頭導致被告撞傷」一説亦沒有任何證供支持。

⑤ 控方重申PW2不出示委任證「只是情況唔容許」,再者,就算法庭認為PW2的行為違反警察通例,亦不見得與被告人的抗辯有何直接關連。


🟡 辯方口頭回應:
① 被告沒有被告知為何被截停,被告當時亦不知PW2是否警察,如果法庭接受上述被告的説法是真或可能是真,PW2的行為將構成不合法拘捕。

② 當法庭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真誠地相信事態情況令她需使用武力去自衛時,請謹記被告透過「警訊」得知警員需要出示委任證。因此,當PW2沒有出示委任證時,被告是真誠地相信警員確實違法或違規。

③ PW2主動推開被告視為保護屏障的行李篋,從而繼續對被告進行暴力行為。到底PW2是否從後將被告推跌?有否騎住被告?請法庭觀看CCTV片段後裁決,辯方認為片段與辯方説法脗合。

④ 批評PW2迴避辯方關於「有否被要求出示委任證」的盤問,質疑PW2為何對重要細節的印象會如此模糊,為何作供指「無印象」、「應該無」,而非斬釘截鐵地答「無」?原因值得法庭深思。

⑤ 指出PW4(保安員)與PW2(警員) 就著「PW2(警員) 表述身份的次數」方面的證供有不能磨合的分歧,而且表明身份、遏止被告時PW2的聲線必然大聲。既然如此,保安員又點會聽唔到呢?以上疑點足證被告説法真確或有可能真確。

⑥ 批評PW2的誠信,當辯方以客觀證據 (CCTV片段) 質疑PW2證供時,他不斷修改説法。首先言之鑿鑿稱相片顯示的3個腿部的紅印正是被告踢傷,到最後卻改稱唔肯定。


*本案PW2 (控方第二證人),警員 58665 羅啟耀

--------------------------
🟢 15:26 退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 星期三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女警 27034。

--------------------------

辯方律師: #李國輔大律師

🔻裁決詳情如下🔻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verdict-11-24

🟢控罪(1)、(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1年12月14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期間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20201115秀茂坪

馮 (30)

控罪: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女警 27034。

--------------------------
辯方律師: #李國輔大律師

裁判官接受感化官建議,判以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