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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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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29黃大仙

梁(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港鐵黃大仙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與律政司要作商討,申請押後6星期。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0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梁(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11:45開庭 辯方曾詢問律政司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對方回覆指會繼續案件;辯方因此申請將案押後六個星期,以便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批准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梁(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14:30廣播,14:48開庭,先處理雜案

14:50處理手足案

被告準備好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4隻證人,其中包括1隻專家證人,有會面記錄約25分鐘(辯方不爭議)。

辯方只需證人列表上的第一及第四名證人。取決於拘捕警員口供,及向控方索取資料後,或可能需要多三名警員出庭作供。

辯方除被告外仍有2-3位事實證人(兩名在場的學生及一名老師),對於控方專家證人身份及證物鏈不爭議,亦不爭議證物在背囊搵到。

估計審期兩天,無須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3及1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3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2.0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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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5/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郭(24) #不服刑罰上訴 [2/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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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鍾(25)🛑已還押15日 🔥#判刑 (#1201黃埔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參與暴動)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楊(35)🛑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容許東西自高處墜下 盜竊)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9/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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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王婆婆(65) #新案件 (#0811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6/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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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 #審訊 [1/2]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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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鄒家成(24) #違反保釋條件(#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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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22:44 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1/2]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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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旁聽不足5人🥲

答辯:被告不認罪

【已簽署承認事實P1 】
案發日07:45 警員10868 於黃大仙站B出口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並警誡被告,被告身份不爭議。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外套、白色上衣、黑褲、黑色鞋、黑色背囊(P2),管有雷射筆(P3)、一條20cm繩、兩條鎖匙、一個望遠鏡、灰色手套、四個口罩。

被告於警誡下回應:雷射筆是3年前於深水埗購入,用作觀星,案發日前往打羽毛球,沒有從背囊暗格取出雷射筆。

警誡供詞的自願及準確性不爭議。

2020年7月9日被告獲退還保釋金,其後2021年6月18日再次被捕。

雷射筆專家 #盧永楷 為本案撰寫兩份專家報告(P4,5),中文譯本為P4a及P5a, 報告以65b呈堂。專家證人身份、報告內容、中文譯本準確性不爭議。

警方為被告衣物拍攝7張照片P6(1-7),衣著及證物鏈連貫性不爭議。

被告沒有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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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押後5分鐘畀律師及被告睇證物

10:07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需要2隻證人,包括1事實證人(拘捕警員)及1專家證人。

就專家證人的第二份報告控方會有補充問題,屬簡短盤問,主要關於在測試雷射筆時,沒有使用原有電池,而使用新電池,因兩者電壓有分別,控方想澄清會否對測試結果有影響。

被告的口頭回應已於承認事實處理,惟錄影會面尚未處理,控方指相關影碟較早前已給予辯方,但謄本於昨日下午才給予辯方。

辯方只需盤問事實證人,指控方上次提堂稱不依賴會面記錄,望有時間向被告解釋錄影會面謄本內容。

辯方指案件審訊時間充足,被告傾向作供,並有3名辯方證人。

10:12 接納辯方申請,休庭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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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開庭

【進一步承認事實P1a】
2020年1月29日 12:00-12:25 於被告外祖母在場下,警員12175 向被告作出1次錄影會面記錄(P7)謄本為P7a,其自願性及準確性不爭議。

🐶PW1 偵緝警員10868 曾華
🔹控方主問:
現駐守秀茂坪刑事調查隊第六隊
案發時駐守黃大仙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背景】
案發日上午時份當值,07:45於黃大仙站B出口外拘捕一男子。
(證人於庭上認出被告。)

當日證人06:55與約十名同僚於站外巡邏,當時穿便裝當值。當日職責為crime team,防止罪案發生。當天亦是三罷日子。

證人主要於黃大仙一帶巡邏,除被告一干人等,期間沒有異樣。

【觀察階段】
證人最早於07:35在B出口外近龍翔道槽花邊見到被告及他的三名男性友人,當時證人與被告相距約20米。

證人見被告4人坐於花槽邊,不時四周張望,當有軍裝同事巡邏時,他們會立刻停止張望,轉而望手機。觀察1-2分鐘後,證人感他們行為可疑遂上前截停及搜查。

【衣著】
被告身穿黑外套、白T-shirt、黑運動褲、黑色波鞋。其他三名男子的衣著亦以黑色為主。

📸相片冊P6
證人確認衣著吻合

被告案發時揹住背囊,證人確認與P2吻合。

【搜身】
截停時,證人表明身份後問被告及友人「去邊,點解坐喺度」被告回應「去打羽毛球」證人見唔到四人身上有羽毛球拍,故更感可疑,遂分開四人作出搜查,證人負責被告。

【雷射筆位置】
證人於背囊冇拉鍊的暗格內搜出一支約15cm長雷射筆(P3)、一條約20cm長的繩、兩條鎖匙,當時鎖匙串在繩上。雷射筆的電池當時置於筆內。

*辯方關注承認事實指出雷射筆是與繩及鎖匙串連在一起。*

📸相片冊P6
顯示雷射筆與繩串連在一起。
證人改稱自己只記得鎖匙與繩串連,但不肯定雷射筆是否串在一起。

證人在P2標示暗格位置。

【背囊內證物】
證人亦於暗格搜出一望遠鏡、一灰色手套、四個口罩。

📸相片冊P6
證人確認照片顯示以上三項證物。

【截查及拘捕】
證人發現雷射筆必須以繩上的鎖匙操作,能發出綠色強光,遂查問被告「去邊?點解有雷射筆」被告回應「去打羽毛球,雷射筆之前買,放在喺背囊,冇攞到出嚟」

證人再問「去邊打?點解冇打羽毛球裝備?」被告沒有回應。

因被告回應不合理,證人以「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及警誡被告。

【同行友人】
被告稱另外三人是朋友,三名男子經同僚搜查後沒有發現違法物品。搜身後同僚有告知自己該三名男子的姓名,惟證人已忘記,只記得他們約17歲。

2020年1月29日口供中證人有寫出三名男子的姓名,當時記憶猶新。分別為洪(17)、羅(17)、葛。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除證物交收外,只在案發日錄取一份口供,而口供內沒有交代crime team執行職務的目的,因為全香港人都知香港發生咩事(i.e. 三罷),認為無須寫於口供內。口供中已提及當日有進行briefing。

證人重申香港非每天都有三罷,係人都知,無須於口供寫下。不同意庭上作供時刻意提出三罷是強化搜查原因。

證人不同意被告沒有神色慌張睇手機。

證人忘記被告曾稱另外三名同行男子是同學。

證人不同意證物是被告自行從背囊拿出來,而一般警察搜身絕不會叫對方自己拎出任何嘢以確保搜查人員安全。

證人重申自己忘記雷射筆是否與繩串在一起,但確認雷射筆要扭開,並用鎖匙操作。

證人確認所有證物皆於沒有拉鍊的暗格搜出,不同意雷射筆、繩及鎖匙置放於有拉鍊暗格。

證人不同意羅姓友人有帶兩個球拍,但自己沒有看見,亦非自己向羅作出搜身。

證人確認口供有可能寫錯其中一名友人的姓名。

🔺裁判官盤問
證人忘記背囊內主要收藏物品的空間是否有其他物品。
————————————
控方表示留意到辯方指羅同學有帶羽毛球拍,控方正聯絡為羅姓男子搜身的警長,但未成功,而辯方亦指自己從未收過警長的任何證供。

法庭決定先傳召專家證人。

🐶PW2 #盧永楷 高級督察(雷射筆專家)

🔹控方主問
證人分別於2020年4月14日及2021年12月21日為本案撰寫兩份專家報告(P4,5)。證人確認報告內容及謄本並採納作證供。

控方確認證人專家身份資歷(略),曾29次出庭以專家身份作供。

【雷射筆電池及分類】
雷射筆原有一4.03伏特的鋰電池。測試時,而證人換上充滿電的4.16電池作測試,證明雷射筆屬3b類。

證人指即使用原有的舊電池亦不影響雷射筆歸類,因雷射筆以最大輸出率作分類,使用舊電池只影響照射距離,或對人眼傷害較細。

🔸辯方盤問:
證人承認沒有使用雷射筆的舊電池作測試,但仍可估算使用舊電池的雷射筆的功率,雷射筆仍可傷人。

證人同意舊電池電量約為新電池的85%,但不影響雷射筆分類,對人傷害較低。舉例如電筒用新舊電池會光啲或暗啲。

證人認為電量較低的原因可能是曾使用、未充滿電或放置太久,但仍有很多可能性。

🔺裁判官盤問
證人認為即使用舊電池作測試都不會影響報告結果。

— — —控方案情完結— —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12:15 休庭10分鐘讓辯方索取指示

12:25 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19歲,就讀大學(已隱去部分私人資料),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案發日被告約三位同級同學去黃大仙打羽毛球,四人約7:05到達黃大仙消防局附近下車,四人商量到哪裡吃早餐並找打波場地。被告沒有羽毛球拍,故想睇球拍,而同行羅同學則有兩個球拍。

在未食早餐、未搵到場地及球拍店未開舖情況下,四人從消防局行到B出口(相距約150米),約7:45被警員截查及搜身。

警員在被告背囊搜出一支雷射筆,經查問後警員感可疑,遂拘捕自己。

當時雷射筆與繩及鎖匙串連一起,放在有拉鍊暗格內,非如警員所講在背囊分格內搜出。而望遠鏡連收納袋、手套及口罩則放於背囊魔術貼分格內。

警員拘捕後宣布拘捕原因,被告於警誡下有作出承認事實所寫的回應,而被告所指雷射筆放於暗格內實指有拉鍊的暗格。

其後被告上警車到黃大仙警署,在羈留室等候兩、三小時,自願作出錄影會面。

【雷射筆】
案發三年前購買作觀星用,價錢約二百幾到三百幾,最後於案發7個月前使用,直至被警員搜出前都沒有使用。

【望遠鏡】
三年前購入,用作觀星,已忘記價錢。與雷射筆一同用作觀星,最後於案發7個月前使用。

【灰色手套】
被告自行購入,忘記購買日期,約$30。返學用作木工,忘記使用次數及最後使用日期。

【四個不同款式口罩】
一個是運動用口罩,為打羽毛球時用,另外是家人給予用作防疫的黑色、藍色手術用外科口罩及普通外科口罩。當時四個口罩仍未使用。

【管有原因】
被告攜帶以上物品因自己冇執袋,近年自己常用的袋拎咗去洗,此背囊是備用。即雷射筆已在袋內存放7個月。

被告在使用此袋時,沒有留意袋內暗格有雷射筆,雖留意到袋內分格有望遠鏡及手套,但因臨出門口,且覺得沒有必要,故沒有取出。

四個口罩則是出門前放入袋中。

【案件後續】
被告搜屋後獲保釋,其後獲發還保釋金,約一年後6月18日於家中再次被捕。

辯方主問完畢。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被告將繼續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1/2]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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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出發前一晚約11時已與朋友約好出外打羽毛球,由馮同學致電相約自己,而被告不清楚誰人約另外兩位朋友。當晚馮同學首次提及翌日的約會,有告知自己羅同學及葛同學皆已答應出席。

由於未能成功預約竹園體育館的場地,當晚並未確定在何地打波,馮同學亦未有告知book場的詳情,大家相約食完早餐才打羽毛球。

被告承認沒有具體的打羽毛球地點及時間,自己亦沒有追問。案發前馮同學未曾約自己打羽毛球,而四人亦是首次相約打波。

案發時被告就讀中六,與葛同學自小學起認識(超過十年),但不相熟。與羅同學為中學同級同學,二人認識不足一年。與馮同學為初中同學,認識約六年。三位朋友當中被告與馮同學最熟。

被告沒有打羽毛球的習慣,但沒有問馮同學為何約自己打,自己估羅/馮同學會帶羽毛球拍,因為他們是羽毛球校隊成員。

案發日,被告與朋友在屋邨一同坐巴士到黃大仙消防局,下車後馮及羅同學提議先兜上竹園體育館附近睇吓有冇街場,行過約三、四個不同位置、非正規的露天街場,最後才行往黃大仙B出口。

直至在花槽被捕時,羅同學仍帶住羽毛球拍,但不肯定是否手持(「可能揹住」)。案發日坐車時已看見羅同學揹住一個袋,袋外露出兩支球拍手握的位置。除羅同學外,其他人沒有帶球拍。

被告同意被捕時警員曾問自己「去邊度打?點解冇羽毛球拍」,被告當時沒有回應因為當時自己感混亂。

*裁判官提醒控方被告在警誡下可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在錄影會面時沒有提及羅同學有球拍,因警員沒有就此方面提問。

控方指根據錄影會面謄本,被告稱自已與三名朋友在Discord認識,互相以網名稱呼,不知道對方名稱。被告現承認在錄影會面有關三人身份的描述不真實,因當時過份緊張及害怕,口快快講錯。

被告不同意自己有心隱瞞,亦不承認自己因犯法而說謊。不同意在警誡下沒有回答警員為何沒有帶球拍是因為心知自己與朋友皆沒有球拍。

被告以往不常使用雷射筆,而案發的背囊是觀星時會用。平常用的袋因案發前一晚弄污,故拿去清洗。

出發前,被告已發現手套及望遠鏡在袋中,但沒有為意有雷射筆,因為並非放於同一格內。

手套約一、兩個月用一次,而手套放在備用袋的原因是隨手放。平時返學或做手工時會用到。

因錄影會面謄本被告指雷射筆與望遠鏡是案發前9個月使用,控方質疑被告「你講真話定假話?」「你而家驚唔驚呀?」「急唔急呀?」。被告解釋對於最後一次觀星日期有啲亂,在錄影會面較後段已作澄清。現在肯定最後一次使用雷射筆是案發7個月前,因為該次是班會的宿營活動。

被告不同意管有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不同意雷射筆是由警員搜出,不同意所有證物皆存放於背囊的同一個冇拉鍊暗格。

🔸辯方覆問:
被告與馮同學一週見面兩、三次;與羅同學非同班同學,一年約兩、三次聚會;與葛同學約一個月見面一、兩次。本次赴會沒有特別原因,純粹想出街玩。

有拉鍊的暗格在案發時是拉起,望不見裡面,被告亦不覺有物品鼓起。

同行的三名朋友沒有被捕。而被告在錄影會面稱不知道三名友人姓名,沒有特別原因要咁講。

🔺裁判官盤問
手套非完全返學時用,平日亦會用手套在家做一些簡單手工。

被告已管有P2背囊幾年時間,只是常用背囊清洗才會拿出使用,約一個月使用一、兩次。

被告利用P2展示出「魔術貼分格」,而該分格其實並沒有魔術貼。

👨🏻DW1 黃先生

🔸辯方主問:
被告就讀中二時加入風記隊,當時認識風紀隊負責老師黃先生。

被告成績良好。證人亦稱被告操行好才能擔任IT風紀。證人曾帶領被告出席stem創科活動,在機械人比賽曾奪獎。參賽者常備工具包括手套以保護雙手,其他工具學校會提供。教學生涯中,有見過被告戴涉案類似款式的手套。

學校雖有手套可借用,惟證人認為若學生自備會手套會較方便。

黃先生知道被告成功升讀大學。

🔹控方盤問:
比賽期間(約幾個月),被告會帶與案同類的手套返學,以便隨時使用。

💰半天證人費獲批💰

案件押後至明早(1月14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4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1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1.13
2022.01.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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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6/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原訴傳票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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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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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7/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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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區,李,葉,蔡,何,林(19-26) #裁決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 #審訊 [2/2]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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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 #裁決 (#20200413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崔(26) #提堂(#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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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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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毀壞 #毀壞議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2/2]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昨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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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0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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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W2 羅先生

🔸辯方主問:

羅先生是香港學生,無刑事定罪紀錄,為被告中學同學。1月29日,他和與被告在內的4人相約聚會,案發時還有1人未到。羅先生指,他在虹橋一間餐廳邀請被告打球;在約定日子,他從啟田出發,到秀茂坪,和1名朋友先坐巴士到黃大仙,尋找街場及餐廳。他們到達後,被告等人也相繼到達,4人打算先前往街場。

他們從黃大仙小巴站出發,往黃大仙廟方向走,經過黃大仙站A出口時,遭到7-8個手持盾牌的警員截停,要求搜身和查看身份證,4人配合。平均2名警員搜查1人,要求他們憶述袋中物品、自己拿出,由警員檢查有否可疑。羅先生當時有1個斜揹袋,內裝手機;1個羽毛球袋,袋中有2塊羽毛球拍。有警員檢查羅先生的羽毛球拍,還認識它的牌子,自稱有打羽毛球。

搜身完畢,警員著他們收拾物品;羅先生以為4人可以離開,但突然有1警員衝前,指向被告袋中,問:「呢支咩嘢嚟㗎?」命被告留下、3人先行離開。羅先生回頭望,但被警員趕走。

🔹控方盤問:

被告在案發前晚11時半後,才知道被告明天會一起打球。羅先生和馮姓朋友經常相約打球,這次約上連被告在內的另外3人(馮負責約被告)。控方指出案發當天是農曆年初,質疑5人沒預先租場的決定;羅先生則說和馮「不嬲都係打街場」,沒想過要租。5人有約實地點:在「蒲崗村隔離街場」,「如果搵唔到更加好、更加近,就喺呢個場打」。除了馮,羅先生沒有和其他3名朋友打過球。他不知道被告有否「做開運動」,認為馮只因相熟而約被告。

案發當天,只有羅先生帶了羽毛球拍。他手提索袋,球拍手柄部分會露出。他又確認,下車後4人有尋找街場,沒發現正規的,只發現大概3片空地。羅先生對黃大仙一帶一般熟悉,因覺得龍翔道四通八達,且餐廳較多,故約在該處。

控方問,羅先生有否考慮即使找得到場地,該如何跟遲到友人會面?羅先生解釋,當時4人不想浪費等待時間而「搵咗(場)先」,可拍照告知位置,或到巴士站接人;亦有考慮若已找到場地而朋友未到,就邊吃早餐邊等。羅先生指,4人有商量遇到的空地是否合用。他們先四處看看學校、屋邨附近有否「有線」街場,在黃大仙一帶不太有計劃地行。

控方轉而問,羅先生是否一向用同一個袋裝球拍。羅先生指不是,因每買1個球拍送1個袋。控方即質疑,事隔2年,證人為何還清晰記得自己用哪個袋裝球拍?羅先生解釋,市面上只有2種羽毛球拍袋,第一種是拉鍊袋,比較「樣衰」,自己常用第二種,即索繩袋。這種袋有機會完全包裹球拍,但裝2塊就有機會露出手柄,視乎「包得好唔好」。

控方又質疑,何以證人仍記得事發時,自己的球拍露出手柄?羅先生解釋,自己記憶清晰,是因截查時露出的手柄為他留下清晰心理印象;自己也是「貪方便的人」,每次打球後,都不會用5分鐘包好球拍,因此他一向用露出手柄的包法。

遭截查時,羅先生身上有斜揹袋、球拍及袋、鎖匙、電話、錢包。被告在羅先生右邊,2人相鄰。他聽到警員斥罵被告,但直到警員問「呢個咩嘢嚟」,都沒有轉頭望。羅先生聽到警員指示每一人把物品自行拿出,放到石壆上,但沒親眼看到被告拿出物品。控方指出,這指示有可能並非針對被告所說,證人亦不知是哪名警員說出,被告同意。

羅先生聽到警員「分開逐個問其他人」正去哪裡,被告曾小聲回答「打波」,有警員隨即喝罵「你打波冇拍,打乜嘢波啊」。被告有小聲回答,羅先生只聽到一個「佢」字,見到被告指著自己方向,相信被告的意思是自己有帶球拍。

控方質疑,為何證人不主動配合,澄清警員對「球拍」的疑問?羅先生答,相信警察會看到自己有球拍,認為不須多作解釋。控方隨後指出,雖然有警員問被告「為何沒帶球拍」,但被告在現場根本沒作出任何回應,也沒有指向被告。羅先生不同意。

控方又指出,被告與朋友當天不是去打羽毛球、也沒有尋找過街場。羅先生不同意。

🔸辯方覆問:

羅先生憶述,警員曾叫4人「你哋自己攞啲嘢出嚟」,「費事到時話我哋屈你」。他認為「屈你」是指插贓嫁禍。

🔺裁判官澄清:

根據昨天的審訊,警員說的應是「費事到時話我哋『擺啲嘢落去』屈你」。

買球拍所送的通常是拉鍊袋,索袋是羅先生自行買得。裁判官問,為何證人不將2個球拍都放入買球拍送的拉鍊袋?羅先生答,因拉鍊袋用手拿較「樣衰」,用索帶包會更貼合球拍形狀。

裁判官又問,5人在案發之前有否討論由誰找場地?羅先生指,應由自己和馮負責,因2人「打開」。當天無人帶球;羅先生預計馮會帶,因馮是校隊成員,有免費羽毛球,以往都會「帶夠波」。

🔹控方盤問:

馮當日遲到,羅先生直至他到達,都不知他沒帶球。體育店營業時間較遲,4人打算等遲到友人到達才購買物資
「可唔可以解釋俾法庭聽,點解事先約好打波,去到嗰日,竟然係冇人帶波呢?」羅先生解釋,他本預計馮會帶,認為他當天是因趕急,才沒有帶。

控方指出,證人回答辯方問題時,說「自己在截查時,不知道其他人有否帶球」;羅先生解釋,自己應是誤會了問題。控方又指出,證人是杜撰事實,才會明顯出現前言不對後語的情況。羅先生不同意。

🔸辯方覆問:

羅先生補充,羽毛球易買但較貴,自己預計馮會帶球,才不選擇臨時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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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3 馮先生

🔸辯方主問:

馮先生是香港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為被告中學同學。他與羅、被告及2位朋友相約打球,他因有與被告打機,約了被告。案發當日,馮先生因遲起床而遲到,在7點左右和被告、羅、另一朋友在黃大仙消防局旁巴士站會合,「行落去食早餐」,卻遭便衣警察截查。1名警員著他們自己打開袋、逐件拿出個人物品供檢查。4人自行拿出物品,當時馮先生背1個斜揹袋,內有錢包、鎖匙、耳機、口罩、散銀、教會單張。警員追問單張詳情,後完成搜查,「逐個逐個放我哋(4人)走」。馮先生第二或三離開,但總之不是第一或最後一個。他看見被告被警察帶走,後獨自回觀塘,當天再無見過被告。

馮先生出門時趕時間,忘記帶球拍和羽毛球(它們在同一袋中)。

🔹控方盤問:

在相約打球的5人中,馮、羅屬校隊,其他人不是。馮先生曾在校內和被告打球3-4次,集中在19年間。1月28號晚7-11點,馮與被告打機,順道約他打球;幾日前已約實其他人8點集合,但未講實在哪個場地,只跟被告交代「在附近」打球,未有說明場地、物資等資訊。馮先生沒提醒被告帶球拍等裝備,也沒細說誰負責帶球拍和球。

當日4人在消防局會合後,便「直接行落去食早餐」,中途沒打算到其他地方,但有在花槽旁停下、挨著石壆,不到30秒就被截查。

控方指出,4人至少在石壆上坐了1-2分鐘。馮先生不同意。

被截查時,被告在馮先生身旁;馮先生面向警員,被告在他左邊;羅亦在他左邊,但中間隔著人。馮先生有看到被告拿出個人物品,但沒多關注。

馮先生憶述,羅帶了2塊球拍,以索袋包起拿著;之所以他認為是2塊,乃因索袋若裝了1塊以上的球拍,就會因過脹而讓手柄突出(但只突出部分手柄位,不包括球桿)。前往吃早餐途中,馮先生亦有問羅有否帶球拍。

控方指,證人一看羅的索袋,應已知道球拍的數量,為何還要問一次?馮先生不解:「即係你問我點解『明知故問』?」他指,自己甫下車就表明忘記帶球拍,看到羅的索袋,發現脹,則知道是多於1塊;再問羅仔細的球拍數量。控方先問其他人有否帶球,馮先生答沒有;再問馮有否與友人討論過。

💬
主控:噉有冇人有帶羽毛球?
馮先生:唔知。
主控:即係直至截查,都冇同人討論羽毛球方面嘅情況?
馮先生:冇。(稍停頓,)因為我冇帶啦……

控方瞬即問:「點解之前我問你其他人有冇帶波嘅時候,你答唔知道?」馮先生對這條問題感疑惑,指自己可能誤會問題,以為主控在問自己有沒有帶「球拍連羽毛球的1 set」。辯方提出,被告並未就這條問題答「冇」。裁判官請證人暫離,回放錄音。(問答內容參上文。)

截查時,馮先生聽到有警員問被告正在前往哪裡,但沒聽見回答,也沒聽見警員問他為何沒帶球拍。

控方指出,被告不是自行從背囊中拿出物品;沒有警員曾指示他拿出物品。馮先生不同意,補充指先有警員指示他們拿出物品、一字排開,才開始搜查。

控方指出,「4人去打羽毛球、羅帶有2塊球拍」的說法不真實,4人並非前往打球,故沒有人帶球拍。馮先生均不同意。

控方再指出,由於4人的目的並非打球,故未有討論帶羽毛球事宜,對相關問題的答案亦是「唔知」。馮先生不解:「即係你嗰時問,我哋有冇分工帶波……然後攞嚟問我,(認為)『冇帶波就係唔係打羽毛球』……我唔係好清楚你問啲咩。」控方修改問題,指出4人從未討論誰負責帶球,是因意不在打球。馮先生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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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陳詞,因案情並不複雜、證供相對簡短。

辯方同意證供不複雜,但表示不清楚控方是否需要就「攻擊性武器」澄清法律立場,故「較恰當」的做法應是押後作書面陳詞;陳詞不會長,但按經驗而言是如此。主控稱學友多慮,指控方除非在法律觀點上有疑慮,否則沒有陳詞;後解釋控方關於涉案雷射筆的法律觀點。

裁判官相信,控方在本案中沒有關於意圖的直接證供,只能靠環境證供邀請法庭作出推論;而辯方可能需要就環境證供是否足夠,作出陳詞。本案審期2日,但證人有6位,證供雖簡但多,相信可作書面陳詞;但因夾時間方面尷尬(莫官休假、主控有其他案件),故擬今天以口頭陳述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1500同庭續審,屆時雙方須作口頭陳詞。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2/2]

下午進度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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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辭重點:
被告,第二、第三辯方證人是不誠實可靠,被告在錄影會名中,講解朋友的身份係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後備背囊每個月都會用一兩次,無可能唔知有雷射筆;手套話返學時用,每個月用一兩次,但DW1王先生作供話比賽期間可能經常用,次數係以月計,與被告口供不吻合;DW2羅同學話DW3遲到,未黎之前去睇場地,與DW3在庭上講法唔同,佢話直接去茶餐廳;羅同學嘅證供係街場唔適合,錄影會面中被告講”中途發現羽毛球場冇開”,並非街場。

辯方結案陳辭重點:
首先回應錄影會面,理解係康文署球場並不一定是室內場館。

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大可以唔作供,但佢揾咗老師和同學嚟作供,DW1主要解釋手套,DW2 & DW3 相約打羽毛球,羅同學有帶球拍,證人證供有瑕疵,但係可信,口供相對吻合,DW3遲到,早期嘅嘢唔知好正常,而家講緊兩年前嘅事,唔係考記性,早一晚講約打波,唔係參加非法活動。

PW1不可信不可靠,庭上作供講crime team嘅成立係因為2019年社會活動,2020年疫情,三罷返工被阻塞,所以會巡邏,同意口供內隻字不提,唔記得係好正常,但PW1肯定話唔重要,唔需要寫低。

PW1話係佢從背囊攞出雷射筆,兩名辯方證人講係有警員叫各人自己攞物品出嚟。

PW1話四個人都無球拍,DW2 & DW3 話羅同學有帶球拍,控方可以傳召搜查羅同學嘅警員作供,但係無,好明顯佢嘅作供可能與辯方吻合,正正支持辯方證人有球拍存在,約打羽毛球呢件事係真嘅。

控方挑戰被告在錄影會面講大話,辯方接受被告說謊,隱瞞其他人身份,但各人身份其實可以查到,隱瞞不可以支持控罪,控罪只係話管有雷射筆,同各人身份無關,講大話係唔啱,但可能有其他原因,例如:驚、口快,亦可能係保護朋友,唔係掩飾,說謊可能有好多原因,但不是犯罪嘅罪證。

根據控罪第33條,辯方唔會爭議無合法權限,但有合理辯解,被告和盤托出,無為意背囊內有雷射筆係合理嘅,每個月可能用一兩次都可能唔記得,係無可厚非,係合理辯解。

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但無證據證明有使用,無證據當日有非法活動,無證據有人射雷射筆,控方可能係依靠衣着和裝備,被告穿黑色外套、黑色運動褲、黑色波鞋,但被告身穿白色T恤,不是示威者慣常衣着,身穿服飾,不能有合理推論。

背囊內有雷射筆、望遠鏡和黑色口罩,控方無挑戰望遠鏡,無挑戰灰色手套不是咁用,口罩有解釋,控方亦無挑戰。

控方嘅證據薄弱,並非必然係唯一推論作傷人用途,甚至推到最高,被告帶雷射筆亦非必然無合理疑點之下干犯傷人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0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09
2022.02.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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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羅,周,張(17-25)🛑黃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 (#20200701銅鑼灣 拒捕 阻差辦公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鍾健平(41)🛑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15:15
👥江,黃,蕭,黃,劉,李,呂(20-35)🛑江因另案還押中 #提訊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5/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3/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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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王婆婆(65)🛑已還押28日 #提堂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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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梁(19) #裁決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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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19)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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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提堂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15:15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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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李(18) #續審 [3/2] (#1112沙田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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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高等法庭第四庭 💩張震遠/前行政會議成員(63) 串謀詐騙 #梁粉騙證監會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梁(19) #20200129黃大仙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港鐵黃大仙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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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2名警員出庭作供,分別是警員10868曾華 (下稱PW1)和高級督察盧永楷 (下稱PW2);而被吿行使權利出庭自辯,辯方亦傳召了3位辯方證人,分別是黃先生 (下稱DW1)、羅先生 (下稱DW2)和馮先生 (下稱DW3)。

討論:

📌法律原則:

在法律原則上,控方有舉證責任,法庭必須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可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警員與平常人一樣,作供不會是特別可信;被告沒有案底,在法理上有良好的品格,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信性較高。

本案涉及一支雷射筆,它本質(Per se)上不是攻擊性武器,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攻擊他人。

📌證供分析:

法庭認為PW1證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故接納他的證供。針對辯方對PW1的批評,法庭接納PW1在口供內沒有提及交代”Crime team”執行職務的的解釋;雖然PW1在庭上錯誤指出涉案雷射筆的狀態,但由於辯方公允地同意PW1在案發日錄取書面供詞是正確寫出原本的狀態下,法庭認為PW1在庭上只是說錯;法庭認為PW1沒有看見DW2羽毛球拍,及他截查被告時親自將被告背包內的物品拿出的解釋合理。

法庭接納PW2的專家證供,事實上辯方也沒有質疑PW2的專家身份和他的證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被告、DW2和DW3在庭上的證供不合情理,前後矛盾,加上各自與其他辯方證人證供亦有矛盾下,故不接納他們的證供。

法庭指被告在DW2是否有帶羽毛球拍,及手套用途方面的證供前後矛盾。

法庭不理解為何DW3仍要問DW2帶多少塊球拍,DW3當時理應一看就看到。

關於被告在錄影會面口供中否認知道朋友的名字,被告在庭上指是一時口快說錯,法庭認為當時被告不是錯誤理解問題,加上被告承認確有隱瞞下,法庭指被告在當時是說謊。

關於被告背包內的雷射筆,法庭認為被告不為意之說並不合理,因為雷射筆體積並不小;被告表示出門前曾看到背包內有望遠鏡及手套,他觀星後曾10多次使用背囊,他不可能不會想起背包內的雷射筆未取出。

關於相約打羽毛球一事,法庭指這事有多處不合理之處,例如為何有一定技術的DW2會忽然約從未打過羽毛球的被告打羽毛球;為何DW3會沒有帶羽毛球袋(俗稱”波袋”),他身為一個校隊成員,理應個人裝備是十分重要的一環,卻會連羽毛球袋也沒有帶,羽毛球是打羽毛球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等。

關於被截查的情況,法庭指這方面也有不合理之處,例如當被告被問「你打波冇拍,打乜嘢波啊」,DW2竟沒有為被告澄清,法庭認為DW2沒有理由不在當時向警員指他身上有羽毛球拍,或是向警員展示身上有羽毛球拍;被告指被問「你打波冇拍,打乜嘢波啊」後並沒有回應,但DW2指聽到被告至少有說「佢」等。

法庭接納DW1的證供,但同時指出他證供價值不大。

📌事實裁決:

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在HCMA377/2016案中引用 R v Chong Ah Choi案,指出法庭考慮本案控罪時應顧及的因素,其一是物品本身的性質和狀況;其二是被告管有相關物品的周遭環境,包括時間和地點;在那時間地點就那物品的可能的正當合理的使用;那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被告當時的行為表現、被發現或質問時反應等。

法庭指即使接納當時一行人身上有羽毛球拍,但沒證據指他們有羽毛球,他們當時不可能是前往打羽毛球。

法庭指上文已裁定被告的會面紀錄是說謊,沒有清白理由,這可以支持控方案情,唯不足以將被告定罪。

本案有以下證據:PW2證供指雷射筆可以用作傷人;被告當時帶有手套、口罩和望遠鏡;”Crime Team”執行職務的原因是有人在網上發起”三罷”;案發地點是港鐵站出口;案發時間為早上,市民需上班上學;被告可輕易從背包取出雷射筆;被告當見到警員時即低頭看電話。

法庭據以上證據作出裁決:被告身處案發地點的目的是阻礙他人;他衣著與示威者裝束相近;背包的口罩是用作遮掩臉部;望遠鏡是觀察遠處情況;手套是保護雙手;而雷射筆則是用以傷害他人。

總結:

法庭引用CACC384/2012 特區訴曾志偉案,時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法庭「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已就控罪舉證成功,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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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品學兼優;案件已困擾被告2年,期間曾被警方發還保釋金;及案發時沒有人因為雷射筆而受傷。

辯方指本案是例外罪行,希望法庭可以先為被告索取一系列報告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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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考慮求情後,同意應先為被告索取一系列報告才判刑,因此決定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3月3日09:30判刑,法庭會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唯保留判處監禁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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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PW1,PW2作供和被告主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95

被告接受盤問和DW1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03

DW2和DW3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