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6/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
14:45 開庭
PW12 警員9273 陳志倍(音)繼續作供
✂️辯方D3律師盤問
PW12指Excel file 睇唔到發訊息者係用咩平台。在2020年6月2日受命處理案件,跟自己工作安排,在6月5日做撮取,之前有了解案件,睇吓要咩工具,大概要幾多時間,喺工作安排到就去攞證物,6月5日當日有睇搜查令#1573,見到係有效,全部係有12個項目,包括咗證人要做嘅四個證物,搜查令有防干擾證物袋編號。
6月5日撮取嘅過程,證物#1 & #3唔成功,無接駁證物去Cellebrite ,即日放入證物室。6月29日,警員8039撮取咗第3件證物image file,file size 52GB,儲存在SSD,唔係CSTCB server,密碼記錄在 Pol 155,當時唔知係咪由#3撮取。7月15日,確認密碼和IMEI,7月24日放入證物室,8月3日,收到另一張搜查令#1973,撮取WhatsApp 訊息,先從Cellebrite export,後copy & paste。
律師指出:
- Excel只係睇到電話內抽取到嘅內容,可能係唔完整(同意)
- 無核對內容(同意)
- 時間可能唔正確(同意,但機會比較少)
- 發送正唔一定用緊手機(同意)
8月3日制作Excel,係人手輸入標題,用中文輸入,個名係證人自己定,copy資料,一欄一欄咁抄,export嘅資料係多過Excel好多,PW12唔同意無完整反映WhatsApp內容,表示唔會撳錯掣,關於已刪除嘅訊息,Cellebrite 分析到就會顯示出來,有機會係刪除咗,但分析唔到,可能性比較低。
15:30 ✂️D6 律師盤問
律師問:手機故障、程式改動、病毒,會唔會影響撮取唔準確?
證人回覆,手機故障就撮取唔到,程式改動就要逐一講,睇吓點改,改成點,病毒就未見過。
15:33 控方覆問
- “+”唔係戶口,電話號碼先係賬戶號碼
- 撮取過程中要兩張搜查令係因為有時限
- 關於已删除訊息,如果Cellebrite 解讀到就會出”已删除”,如果解讀唔到就唔會出
15:49 傳召PW13 警員8039 楊國威(音)作供,證人同樣是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D隊人員,負責處理D3和D4的手提電話,撮取數碼影像檔案,D3的不成功,但D4的電話密碼被破解,撮取了資料,再交給PW12跟進。
證人在2020年6月12日就任C隊,要處理一部Samsung 電話,知道9273處理過,攞搜查令#1573,17:29 從證物房攞證物,同搜查令核對,攞去實驗室,拆開防干擾封條,開機,電話時間與實時吻合,2020/6/12 17:46,記錄在工作紀錄和在2021年6月28日做的口供紙,開工開機時間為1744,正確時間17:36,顯示17:34,相差兩分鐘,有密碼保護,接去Cellebrite ,嘗試攞檔案但係失敗,唔知原因,用防干擾封條封好,存放入證物室locker,去到6月15日10:15交去證物室,通知9273撮取資料失敗,6月26日再處理證物3號和4號一部Samsung電話,向9273攞搜查令#1664 ,在17:3x去證物室攞證物,檢查資料係一樣,入實驗室,打開封條開機,有密碼保護,時間相同,駁去Cellebrite 流動裝置密碼撮取工具,18:05撮取到密碼,將資料製作成數碼法理鑒證影像檔,將佢用7-zip壓縮,計算hash value,完成後將證物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放入locker, 6月29日10:14時交去證物室,通知9273撮取成功,10:30是將image file 交俾佢,通知佢解鎖密碼同 hash value 。
主問完成,裁判官留意到時間。案件押後至明日(27/7)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6/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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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PW12 警員9273 陳志倍(音)繼續作供
✂️辯方D3律師盤問
PW12指Excel file 睇唔到發訊息者係用咩平台。在2020年6月2日受命處理案件,跟自己工作安排,在6月5日做撮取,之前有了解案件,睇吓要咩工具,大概要幾多時間,喺工作安排到就去攞證物,6月5日當日有睇搜查令#1573,見到係有效,全部係有12個項目,包括咗證人要做嘅四個證物,搜查令有防干擾證物袋編號。
6月5日撮取嘅過程,證物#1 & #3唔成功,無接駁證物去Cellebrite ,即日放入證物室。6月29日,警員8039撮取咗第3件證物image file,file size 52GB,儲存在SSD,唔係CSTCB server,密碼記錄在 Pol 155,當時唔知係咪由#3撮取。7月15日,確認密碼和IMEI,7月24日放入證物室,8月3日,收到另一張搜查令#1973,撮取WhatsApp 訊息,先從Cellebrite export,後copy & paste。
律師指出:
- Excel只係睇到電話內抽取到嘅內容,可能係唔完整(同意)
- 無核對內容(同意)
- 時間可能唔正確(同意,但機會比較少)
- 發送正唔一定用緊手機(同意)
8月3日制作Excel,係人手輸入標題,用中文輸入,個名係證人自己定,copy資料,一欄一欄咁抄,export嘅資料係多過Excel好多,PW12唔同意無完整反映WhatsApp內容,表示唔會撳錯掣,關於已刪除嘅訊息,Cellebrite 分析到就會顯示出來,有機會係刪除咗,但分析唔到,可能性比較低。
15:30 ✂️D6 律師盤問
律師問:手機故障、程式改動、病毒,會唔會影響撮取唔準確?
證人回覆,手機故障就撮取唔到,程式改動就要逐一講,睇吓點改,改成點,病毒就未見過。
15:33 控方覆問
- “+”唔係戶口,電話號碼先係賬戶號碼
- 撮取過程中要兩張搜查令係因為有時限
- 關於已删除訊息,如果Cellebrite 解讀到就會出”已删除”,如果解讀唔到就唔會出
15:49 傳召PW13 警員8039 楊國威(音)作供,證人同樣是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D隊人員,負責處理D3和D4的手提電話,撮取數碼影像檔案,D3的不成功,但D4的電話密碼被破解,撮取了資料,再交給PW12跟進。
證人在2020年6月12日就任C隊,要處理一部Samsung 電話,知道9273處理過,攞搜查令#1573,17:29 從證物房攞證物,同搜查令核對,攞去實驗室,拆開防干擾封條,開機,電話時間與實時吻合,2020/6/12 17:46,記錄在工作紀錄和在2021年6月28日做的口供紙,開工開機時間為1744,正確時間17:36,顯示17:34,相差兩分鐘,有密碼保護,接去Cellebrite ,嘗試攞檔案但係失敗,唔知原因,用防干擾封條封好,存放入證物室locker,去到6月15日10:15交去證物室,通知9273撮取資料失敗,6月26日再處理證物3號和4號一部Samsung電話,向9273攞搜查令#1664 ,在17:3x去證物室攞證物,檢查資料係一樣,入實驗室,打開封條開機,有密碼保護,時間相同,駁去Cellebrite 流動裝置密碼撮取工具,18:05撮取到密碼,將資料製作成數碼法理鑒證影像檔,將佢用7-zip壓縮,計算hash value,完成後將證物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放入locker, 6月29日10:14時交去證物室,通知9273撮取成功,10:30是將image file 交俾佢,通知佢解鎖密碼同 hash value 。
主問完成,裁判官留意到時間。案件押後至明日(27/7)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