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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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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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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5/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0944開庭

📌本案審訊進度
之前4天審訊已完成7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早前辯方要求重召的警員18267已不再需要,現在只餘下最後一名證人作供,然後控方就完成舉證。

傳召PW8 警員15907 李XX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8不是最早到淘大商場的一批警員,稍後1524時才到淘大商場中庭支援。他見到彩頤居A座對出行人路有約10名男女,當刻自己在較後方、淘大停車場出入口位置。他跨過欄杆入到去行人路,與兩名同事準備上前截停,其中一名男子(即D2)突然向他的方向跑,企圖逃走,他隨即用左手捉住D2右上臂及警告,惟D2激烈反抗、起㬹,於是PW8他以長警棍打其大髀3下,並大聲叫他跪低,成功制服。

其後PW8得知其他隊員在行人路截停了其他人士。警長4392(PW6)指示PW8為包括D2在內的共6名被截停男子進行快速搜身。他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如果有背囊他會開大格睇,細格、暗格就唔會。1545時由警長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6名男子,其後PW8負責處理其中一人--不是本案D1或D2。做完快速搜身後他有問有冇受傷,6人皆答冇受傷。

除了自己打了D2大髀3下外,有冇見到其他警員打D2?PW8表示:「因為當時千鈞一髮,我冇留意咁多。」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

-(畫面時間15:26:30):PW8是畫面所見最後的警員;鏡頭拍攝不到他跨欄的過程。

-(慢鏡播放畫面時間15:26:17-15:26:30):PW8表示畫面中見唔到D2,主控愕然地「吓」了一聲,再播一次片段後PW8表示,D2應該係畫面裡黑衫黑褲的人,但畫面好朦,唔能夠清楚指出D2。

🔸D1法律代表盤問

PW8 於庭上示範,現場快速搜查P10背囊時只打開了最大嗰格睇,印象中冇睇過其他格;他確認背囊側有一條拉鏈可以通到去大格。

🔸D2法律代表盤問

PW8確認制服D2時序如下:跨欄入行人路 -> 行到埋去見到D2向佢跑 -> 正面對住D2,捉住其上臂 -> 正面對住D2發出警告,叫其跪低 -> D2起㬹反抗 -> 面向住D2打其大髀
對於辯方指稱有一手持國旗的藍衫人捉住D2,PW8表示冇留意。

🎥D4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播放器時間13:22):畫面清晰見到D2

-(續播到13:40):「喱段片段冇」見到D2向畫面的右方跑[即PW8指稱D2向住他的方向跑]。PW8確認畫面所見D2冇向右跑,唔認同事實上冇跑。

-(續播到13:42):畫面最左的警員用棍打了D2下肢幾下,PW8確認是他本人,當時是「側身」對住D2,所謂面對面只係截停時才是正面對住。PW8一捉住D2就警告,然後D2反抗,「所以頭先先話千鈞一髮囉。」

-(13:25-13:40):PW8確認,當時除了3名警員,還有一名著深藍衫、持國旗的中年男子圍住D2。

-(續播到13:52):PW8確認,片段所見整個制服過程中上述男子都捉住D2。他不認同辯方所指,D2只是反抗國旗男而非警員,不認同上前制服D2只因為見到他已被男子捉住。

PW8唔認同自己冇問過D2有冇受傷,唔認同D2冇答過冇受傷。

🔹控方覆問

主控循環再用剛才PW8接受盤問時指認D2的畫面,問他見唔見到D2手持乜?辯方反對,指問題已超出盤問範圍,裁判官同意。主控冇其他問題。

-PW8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指稱D2招認)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2明白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

特別事項詳情

-控方案情完結-

📌一般事項

🔸D2中段陳詞
現有證供睇唔到彩頤居外發生非法集結,而控罪(2)地點是彩頤居。雖然法庭裁定他自願招認,但只係講緊淘大發生的非法集結,並不支持現時所面對控罪。

法庭裁定兩位被告各自面對的控罪皆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2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1254午休至1447再開庭]

傳召D1 劉先生

-主問未完,明天再續-

163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6/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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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1 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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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內容】

🔸辯方主問

D1案發時做廚房(現已轉做樓面),通常下晝兩點返到凌晨近一點收工;獨居旺角。

案發當日佢放假,唔需要返工,大概下晝兩點半起身,約咗兩個朋友三點半喺淘大花園商場地下OK等。兩個朋友都認識佢屋企人,當日係陪佢去屋企人返工嘅茶餐廳搵屋企人,以避免自己單獨見面會尷尬。約三點半因為屋企人係呢個時間收工。當日起身趕時間,佢好快刷牙洗面就執袋出去。

📌P24相簿
D1確認PW1警員18267搜到相中電話連套、透明白色膠盒、兩粒電池、一枝雷射筆勾住兩條鎖匙;相中右邊黑色物件唔屬於佢。佢記得出門口前兩粒電池都係放入透明膠盒。所有物路都係放喺背囊大格。

🧷帶雷射筆出街原因
當日佢帶雷射筆出街係諗住見完屋企人之後同朋友上獅子山試用,因為之前上網見到人用雷射筆造到滿天星效果好靚,當時佢有心儀女仔,想用雷射筆造出靚景討好對方。

(*~D1講解擬定行山路線,肥宅直播員唔識路又聽唔清楚抄唔到~*)

🧷帶各項檢取證物出街原因
佢帶黑色手套係行山要手腳並用,手套用嚟保護雙手,因做飲食業如果手有傷口驚會影響工作;紅色手套係防火隔熱,諗住燒嘢食用。黑色手套係棉質,同紅色手套功用唔同。

行山會出汗,帶冰袖係要保溫。行山上斜路用行山杖可以借力,冇咁辛苦。背囊套唔記得放背囊邊格,帶出街係因為驚落雨,背囊會濕。帶手袖係防蚊叮蟲咬。又帶手袖又帶冰袖,因為冰袖功效只可以持續一至兩個鐘,一開始用咗之後就用唔到。黑色長褲、灰色衫同黑色鞋都係被捕時著住。

原本打算四點鐘喺淘大出發,大約四點半開始上山,預計接近六點鐘上到去,等到天黑試完雷射筆大約七點就落山,八點九可以返到黃大仙市區。

🎥播片指認自己,講述自己喺淘大商場行蹤。原定約朋友嘅OK門口見到有人嗌交,認為唔適合停留,所以轉去其他位置等朋友。後來開始戴口罩。

——————
【今日內容】

🔸續辯方主問

🧷跟進帶兩對手套議題
紅色隔熱手套質地比較硬,唔適合戴嚟抓住嘢,所以唔可以取代黑色棉質手套;兩對手套都需要帶。

🎥繼續播片
畫面時間15:22:41:佢行上淘大通往彩頤居樓梯,因為見到平台有啲衣著唔似示威者嘅人,覺得係適合等朋友嘅位置;冇爭議約兩分鐘後被警員截停(承認事實同警員證供都話D1被截停時間係1525),期間冇離開過彩頤居平台。佢低頭用電話諗住通知朋友嘅時候,突然聽到啲聲,抬頭就見到警察圍住。

🎥播D4有線新聞直播片
畫面時間15:27:07:指認燈柱下人士係自己
15:27:20:自己係人堆入面最左突出頭出嚟嗰個,一直係喺平台上來回踱步
片段見到佢向畫面左邊行咗幾步,因為見到幾個警察跨欄上咗平台,凶神惡煞又有槍。被警察截停後佢按對方指示踎低咗。

📌P24相簿
🧷不知名黑色物品
昨日睇相話唔屬於佢嘅黑色物品,控方指稱為雷射筆充電器;佢上網買雷射筆時冇加錢買埋充電器,兩粒電池係賣雷射筆網店送埋,自己冇打算要充電,兩粒電池用完就諗住去便利店買過新嘅AAA電池。

就警員18267庭上作供話唔知雷射筆內本身有一嚿電池,D1指警員有喺佢面前試開著雷射筆,一開係單顯模式;疑似警員上級講咗句「細佬你喱枝嘢好勁喎」,D1就同18267講「擰一擰就會有滿天星效果」。對方有喺佢面前試擰,有出現滿天星效果。警員上級話要加多條攻擊性武器控罪,18267準備警誡就有另一警員嚟話有律師嚟搵佢,18267警誡完就畀佢去見律師。佢冇見到18267或任何警員由雷射筆攞返粒電出嚟。

🔹控方盤問

佢喺淘大商場見到有兩班人嗌交,其中一班係反修例人士--判斷係示威者因為自己睇電視新聞見到反修例示威者通常係咁嘅裝束。

當日佢原本打算搵完屋企人之後同朋友行山;實際上最終冇見到兩個朋友,亦冇見到屋企人。事前佢冇約定屋企人,諗住直接去到先同屋企人講想傾吓;以自己對屋企人嘅熟悉相信當日屋企人有返工。案發之前佢最後一次行山係大概8月尾9月頭,下晝兩點由市區出發到天黑先出返市區。

佢唔知網上號召當日下晝兩點半去淘大商場揮國旗。

原本計畫行山只係打算上到山腰,唔行樓梯上到頂,因為山腰多樹葉已經夠試雷射筆。雷射筆係大約5月買,收貨時佢有開過嚟check,但一直冇用過,等到案發日先約到兩個朋友一齊行山試筆--要約嗰兩個朋友而唔係其他朋友一齊試,因為得嗰兩個朋友都認識自己想用雷射筆討好嗰個心儀女仔。

行山係由慈雲山開始行,但當日約朋友喺淘大等,因為屋企人喺淘大嘅茶餐廳返工,自己想朋友陪同去搵屋企人。其實搭車途中佢已有經過茶餐廳,但當時見到茶餐廳落咗閘,同埋始終想等埋朋友到先一齊見屋企人,所以當時唔搵住。

雷射筆係淘寶買,直至本案專家證人講先知道危險,當時見過到海關就以為即係冇事。雷射筆本身入面冇電;收貨時可以試開著係因為賣雷射筆間網店送埋兩粒電池。

佢睇新聞見過有人因為管有雷射筆被捕,但係數量多過一枝,而且唔知係咪合法途徑買;自己情況唔同,所以以為冇事。雷射筆平時收藏喺屋企床頭位置,直至案發日之前一路冇帶過出街。當日佢喺淘大商場見唔到人用雷射筆。唔同意雷射筆同擴散器係分開。

佢對花粉敏感,春天影響最大,所以春天會少啲行山,大約個半月至兩個月先行一次。(辯方梁大律師已經問過點解要帶兩對手套同兩對手袖,被告已解釋過,主控又再問過...)佢行山雖然帶好多嘢,但其實唔係佔好多位置。頭巾係朋友送,自己用唔著就諗住用嚟抹汗。同意當日著嘅鞋唔係行山鞋。平時佢都會行山而且行到天黑,但又冇電筒又冇頭燈,因為電話入面有電筒可以照明,唔覺得危險。

👩🏻‍⚖️裁判官親自睇完雷射筆證物後指出,入電位似乎唔啱用AAA電池。D1表示就咁睇落AAA電池體積同當日被檢取嘅電池一樣,覺得可以用。

🔸辯方覆問

下晝行山氣溫下降,唔等於唔需要用冰袖。就算有寒冷天氣警告其實都可以用冰袖,因為冰袖功能其實係令身體保持常溫狀態。

案發之前佢已有行過當日原本擬定行山路線,當時都係著被捕當日著緊嘅鞋行山。

-D1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3月24日0930同庭處理結案陳詞,期間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
直播員按¯\_(ツ)_/¯
本案主控唔知Ms. Cheung定Yeung係直播員現場親身見過盤問被告時態度第二惡劣嘅主控。第一係 #陳文慧 大律師。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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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調查工作已經有進展,包括在槍械包裝上找到D1指模及證實爆炸品在高溫下可造成爆炸,但仍需時調查兩人之間電話通訊紀錄,電腦內資料及槍械鑑證工作,故申請押後再訊及反對2人保釋。

D1及D2代表律師均不反對押後及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同時放棄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4月26日 0930再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審訊 [3/1]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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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交書面結案陣詞,無在庭上宣讀。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6日14:30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希望被告要珍惜這兩個多月,考好試💪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2]

D1 陳
D2 姜/網媒記者(30)  🔴另案服刑中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

【11:08】
開庭時只有D1及D2出現,D3及D4缺席審訊,法庭應控方要求發出拘捕令

【11:13】
D4到庭被拘捕,回應法官因腳腫要緊急睇醫生(被告右腳為義肢),法官取消D4之拘捕令,新增以$500擔保

D3稍後亦到庭,解釋因抑鬱症發作,要食安眠藥才能入睡,故未及起床,法官取消拘捕令,新增以$500擔保

裁判官取消今明兩天審訊,案件押後至4月4日 0930 再提訊,重新排期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7/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就辯方書面陳詞指彩頤居外沒有發生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是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人士被警方追捕時分別逃向牛頭角道與彩頤居;證供顯示有人掟雜物、叫囂,地上亦有4把雨傘。沒有影片證明D2有參與集結,控方依賴早前法庭裁定可呈堂的招認。

🔸辯方回應
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不可能有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與彩頤居是兩個不同地點;幾個黑衣人到彩頤居已向停車場逃之夭夭,而影片不能反映彩頤居有非法集結情況出現。就控方證人供稱有掟雜物、叫囂發生,當時D2已被警員截停。

辯方認為法庭應該對D2的招認不給予比重,因非法集結罪較複雜,D2當時對非法集結的法律意義不理解。

D1就相關截圖補充資料。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130同庭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2/1] #網上言行 #國歌法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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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

📌PW2 警署警長 徐志昇(音)先生 專家證人 - 研究《願榮光歸香港》之專家

所有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 1430同一法庭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法庭同時安排本案在6月1日 1430 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審訊 [2/2] #庭外消息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

———————————

今日進度

被告0930沒有出現,代表律師致電獲悉被告誤會今日開庭時間,正坐的士趕來,法庭下命10點前仍未到達將會取消今日審訊。被告最後在10:02到達。

控方表示不會傳召其他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

雙方交上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作詳細口頭補充
🔹控方沒有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3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由於被告今日遲到需繳交$500保釋金。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審訊 [3/1]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

📌結案陳詞:

🔹控方口頭補充:
已交書面提出控方立場,回答裁判官提問被告錄影會面雖然提過是二次創作,但控方認為不是抗辯理由。陳詞提及大部分人理解歌曲為「願榮光」,網上大多留言可以做證據,控方認為被告知悉是配上「願榮光」,再者警誡下也承認是配上該音樂。

問到交替控罪2中玷污或踐踏是否包括意識形態,主控指沒有案例,條例立法原意沒有詳細指出,控方立場是非一定是物理性/實質性,最終可由法庭判斷(司法認知)

🔸辯方口頭補充:
呈交書面己交,控方在意「願榮光」音樂上,認為被告對該歌認識,故意配上片段侮辱。客觀事實是被告同意配上該音樂,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動機,就算錄影會面也只是承認自己配上音樂,有開脫性。至於控罪2 從沒提及意識形態也可以構成罪行。屈官今日問到陳詞提及控罪2立法原意,代表指需一星期去搜查相關資料再補交法庭。

法庭安排本案在6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法庭作出裁決,辯方須於5月4日或前補交資料,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裁決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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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開庭]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D2: 控罪(2)罪名不成立

📌簡單理由:
D1 面對控罪(1)
檢查後證實雷射筆為3B級,可引致受傷,被告否認有意圖使用2物品,庭上作供解釋各搜到物品有其用途。控方指物品雖放背囊內,但狀態是可隨時取出使用。D1同意涉案時在淘大商場出現,當時行山杖及雷射筆己在身上,截停時間吻合示威者由商場逃往彩頣居。其作供提及找母親道歉卻沒確認母親仍留在工作地方,黃昏上山測試雷射筆又不帶頭燈電筒,作供指雷射筆可用3A充電池有違法庭認知該筆應使用較長16500充電池。從身上所有裝備全是示威人士常用,法庭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是D1有意帶圖行山杖及雷射筆使用。

D2面對控罪(2)
被告爭議受恐嚇警誡下向PW7 承認「斷正比你非法集結」。特別事項指警車上受襲卻沒投訴或驗傷,相信警員指身上有朋友銀包誣捏盜竊或非法集結罪,選擇認較重刑事罪行並不合理或合邏輯,法庭接納其會面招認呈堂。PW6指彩頤居外早有黑衣人集結同呈堂片段有出入,當時並不見到有人破壞社會安寧。然而後期彩頤居出現破壞社會安寧時D2己被截停,雖然其招認有自招嫌疑,但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1求情
呈上數封求情信,D1背景可以用複雜來形容,父母一早離異,母再婚後𗩙下年幼弟弟,自己誤交損友下2度犯法。未婚妻形容其為人善良,上司評價不錯但因案件自動放棄升職。對同母異父弟弟願照顧及負責書簿費,亦有心修補母子關係。

同意D1有2宗不同類型定罪紀錄,代表律師引述數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判刑由3至4個月,但有2宗涉及兩及三支雷射筆,希望法庭考慮當時D1只穿灰色衫、行山杖不是在伸展狀態以及控方有明顯檢控延誤以3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沒證據有使用過涉案物品及延誤起訴可再酌情減刑。

屈官指辯方呈上雷啓添案判3個月只涉及一支雷射筆,本案另有行山杖是較嚴重。

[1535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1430 第五庭判刑,🔴D1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法庭亦要求控方判刑3天前將書面解釋延誤檢控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