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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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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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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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4香港仔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黃、李(22)
入屋犯法(進入名創優品,意圖損毁店舖內的東西)

調查已完成
控方申請毋需答辯

押後至2020年 2月24日1430再提堂等候控方索取法律意見,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4香港仔
👥黃,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涉意圖損毁名創優品的東西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索取法律意見
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4香港仔

D1: 黃(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罪
被指於2019年11月14日入侵在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名創優品」,意圖非法破壞該建築物內的任何東西。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
以準備移交文件檔案以及作修訂控罪

保釋條件:
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保釋金 5萬元
- 二人父親各自提供2萬元人事擔保
- 不得香港
- 居於報稱地址
- 每週到警署報到3次
- 需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 6月30日 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4香港仔

👥D1:黃(22), D2:李(22)

修訂控罪:入屋犯法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入侵在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破壞該建築物內的任何東西。

案件將移交到區域法院審理,作答辯程序。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00,父親人事擔保$2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3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4香港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黃、D2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背景:11月14日「曙光行動」大三罷持續 ,二人涉進入疑抄襲MUJI的中資店舖「名創優品」裝修後被捕:11月16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兩週後,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許紹鼎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獲批,以現金50,000元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每週3次報到及遵守宵禁令;6月30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申請押後8星期以等待法援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50 廣播 1455開庭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陳,周,黃(23-43) #0922沙田
👥黃,李(22) #1114香港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黎(20) #20200126旺角
👥*,魯,*(15-16)#20200523牛頭角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4香港仔 #審訊 [1/4]

D1黃、D2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背景:11月14日「曙光行動」大三罷持續 ,二人涉進入疑抄襲MUJI的中資店舖「名創優品」裝修後被捕:11月16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兩週後,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許紹鼎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獲批,以現金50,000元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每週3次報到及遵守宵禁令;6月30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
上午審訊

可參考獨媒報道

下午審訊

📌📌傳召PW1 PC 15336 謝啟濠📌📌
(制服D1)

主問
牠當日為香港仔軍裝巡邏小隊第三隊,23:00時同事告知人群聚集及破壞店舖,坐軍車到南寧街2-4號(近成都道)。當時近新光戲院路口已有路障/雜物,牠於右邊門下車、面向南寧街香港仔中心廣場,看到10-20個全黑裝扮的人正逃走,牠展開追截。一名黑衫黑口罩黑帽的女子向牠「跑過黎」「跑得好快」,距離約十米,PW1指牠於兩三秒內將佢截停並制服於地上。女子掙扎,PW1呼叫求助,女警21663協助制服女子。過程中,女子黑帽及黑口罩跌地。辯方不爭議被捕女子是D1。

女警負責制服D1及上膠手扣,而PW1則負責全方位防護。當時其他同事發射催淚彈,PW1拾起D1的黑帽及口罩,三人走往行人路繼續處理,PW1將黑帽及口罩放於D1身上背囊。PW1離開去押送另一被捕人,牠沒有拘捕D1。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PW1確認牠和21663當時身穿綠色防暴裝備(有頭盔、沒盾牌)。見到D1前未有催淚彈,截停或制服中才有催淚彈。催淚彈距離較遠,不影響視線。

D1衝向牠的情境:
PW1指
⁃ 不知道D1衝向牠的原因
⁃ D1衝向牠是很奇怪,因為D1穿黑衣,而黑衣人正常來說不會走向警察。
⁃ D1好像看不到PW1,所以跑向牠
⁃ 不知道D1有否看到PW1
⁃ D1 向前望向前跑,沒有向後望
⁃ 不知道D1在被截停曾做過的事

📍主覆覆問
PW1確認只有D1自己一個跑向牠。


📌📌 傳召 PW2 PC 21663 林紫君📌📌
(協助制服及拘捕D1)

主問
PW2當時是香港仔軍裝巡邏小隊第三隊,22:50電台通知有30-40人香港仔中心聚集及破壞,22:59到達香港仔大道、西安街交界。23:00電台指示香港仔中心廣場Miniso被破壞,黑裝束人士逃跑。
23:01時警車到南寧街成都街交界,路上有障礙物,因此先下車清理,牠面向南寧街。期間,一堆黑衣裝朿嘅人(10-20人)跑向PW2。牠嘗試喝止但不果、嘗試截停但追不到。聽到15336(同車警員,PW1)要求支援,PW1位置是南寧街2-4 號行車路中間,正在制服一名身穿黑長袖、黑長褲、黑背囊女子(D1)在地上。PW2上前協助,因D1掙扎而上膠手扣;有向D1說「唔好郁,如果唔係會整親自己」,她其後停止。

PW2於23:09向D1宣布以非法集結作出拘捕,因為先前電台指是聚集及破壞,當時未警誡,再與PW1帶D1去行人路等警車。PW2沒有處理D1因掙扎而脫落的口罩及帽。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PW2確認第一眼見到D1時她是被PW1制服中,無親眼或親耳得知D1被捕前曾做什麼。拘捕原因是警隊資訊(電台消息),有理由相信D1曾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4 PC 19373 姜立庭📌📌
(制服及拘捕D2)

PW4當日為港島衝鋒隊第四隊,23:00通訊機指香港仔中心廣場店舖被黑衫黑褲人士破壞,警車駛到南寧街市政大廈外。下車後看到近屈臣氏外有30-40人,大部分黑衫褲。他們跑向南寧街近馬會方向(PW4的反方向),而當時D2是其中一人。D2當時衣著特別、金長髮及肩、黑口罩、跑最慢,PW4跑到近馬會牌坊位置截停D2,D2跌地,亦有其他警員協助。PW4從追上去拘捕前,跟D2只差20米直線距離。

PW4向D2作調查,他解釋不到為何在現場出現;搜身時搜出一對勞工手套,D2沒有解釋,手套再放D2褲袋。PW4看守D2的位置只距Miniso兩三步,看到店閘半開、貨架四散。沙展58906進入店鋪並確認為爆竊現場,PW4以入門犯法拘捕D2、有警誡。

PW4忘記當時對話內容,辯方同意主控引導證人。PW4同意當時D2說「我過黎湊下熱鬧㗎咋」 。當時樓上有人埞雜物、雞蛋,所以帶D2走到靠牆位置近麥當勞(離Miniso三四步)後搜身及拘捕。

01:55時,PW4再警誡並作會面紀錄,以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拘捕,D2有回答「我無非法集結,我只係路過」

🖥播放P27 蘋果日報直播
03:05:45-03:06:36 制服過程

🔸D2辯方大律師盤問

律師問PW4記不記得D2曾掉頭走向牠的方向,PW4指不同意有此事。其後律師引述PW4於2019年11月19日寫的警員紀錄,文中指「23:01到達現場,麥當勞三、四十人,AP 跑去南寧街馬會方向,上址有警察,AP掉頭跑」,PW4改稱同意D2有掉頭。

PW4同意
⁃ 不知道麥當勞前的三、四十人在牠到場前做過什麼
⁃ D2跑最後是因為跑得慢
⁃ 第一眼見到D2跑,D2在屈臣氏外
⁃ 特別認得D2金色頭髮及肩

D2特徵
PW4稱特別記得D2因為他金色頭髮及肩、髮型梳向後,但確認此特徵並沒有紀錄係任何書面紀錄上,「寫灟左」。牠同意有寫黑衫、黑口罩及黑鞋。D2律師指出PW4在追捕時無觀察被告、觀察為事為作出,牠不同意。PW4亦無留意到現場有否其他人金髮人士、髮型梳向後。

制服過程
PW4不清楚現場有無人講粗口或當日有無人講粗口。PW4沒有在制服時向D2使用胡椒噴霧,但不知道其他警員有沒有。

律師指出當時D2說「我隻眼好痛呀」、「可唔可以比我抹下眼先,我隻眼真係好痛 」,PW4無印象。

律師問PW4有否看到D2神情痛苦,牠指無印象因D2戴著口罩;律師指D2被制服後,他的口罩已經比PW4或牠同事扯甩,變成半吊、甩左,PW4後指見到樣但無印象。

PW4指D2掙扎所以落手扣,但牠沒有在紀錄、警員記事冊或書面供詞寫上「掙扎」,只有寫「AP四處張望、表現緊張,故替AP上膠手扣」。律師指出D2是因胡椒噴霧而緊張,PW4回答不清楚。


▶️1630休庭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上午09:30區域法院繼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審訊期間豁免警署報到月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4]
#1114香港仔 #入屋犯法

👩🏻D1: 黃 (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詳情按此

--------------------------
#中段陳詞

📌片段質素差,不能依賴
話說名創優品內的閉路電視,會因為光線不足而自動切換至黑白模式。辯方明言影片的質素並不足以讓法庭進行有意義的比對,更遑論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片段最多只能讓法庭確定當時店內的人數。

辯方續指在片段中被控方指稱為首被告的人,該人被捕時身穿【黑衫黑褲黑色帽】黑口罩,但片中(及截圖)顯示該人戴【白色帽白色衫】黑口罩,但控方沒有證據解釋為何片中顏色會有此誤差。


📌被告「走」並非有力助證
控方提出被告被捕之處接近事發地方、正在逃走、被捕時掙扎等環境證供,邀請法庭推論被告有罪。

辯方接受被告當時有「走」,但並非如控方所講逃跑或逃避警員,甚至在盤問時警員都明言「我哋著晒防暴裝,佢哋走過嚟我都好詫異」。而且現場亦有大量黑衣人,警員有可能認錯人。依賴上述薄弱的證據作推論非常危險,按Turnbull案的指引,法庭有責任向事實裁斷者排除該些證據。


👨‍⚖️李俊文法官的回應
李官認同辯方觀點,但認為證據之強弱只是裁決時處理的比重問題。現階段法庭的困難之處在於就現有證據,是否完成沒有基礎支持控罪?

李官舉例,逃跑當然可以有無辜理由,但決定是否表面證供成立,只需考慮「可唔可以」而非「會唔會」定罪。就證據給予多少比重、是否滿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應留待最後裁決時處理。

*就法庭如何處理「辨認證供」,請自行參考R v. Galbraith、Turnbull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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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14:30繼續中段陳詞,李官表示今日17:00前會就表面證供是否成立作裁定。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3/4]
#1114香港仔 #入屋犯法

👩🏻D1: 黃 (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結案陳詞押後至7月2日0930時區域法院,並於7月22日進行裁決。

但由於D1辯方律師當天未能全日出席,屆時將由事務律師代替;有望裁決半日完成。

保釋事宜:
二人原本是每週警署報到三次,現更改為無須再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裁決
#1114香港仔 #入屋犯法

👩🏻D1: 黃 (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連同其他人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1002 開庭

📌 裁決

以下是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及理由。

🧷 簡短控方案情
控方指本案是示威者於示威者聚集時作破壞的案件。控辯雙方承認當日2300時於案發地點聚集,並同意將相關CCTV呈堂。雙方亦不爭議當日兩名被告於現場被捕。兩者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證物鏈不被爭議。

法官其後重覆四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本直播不作詳細說明。

🧷 相關法律原則

本案為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他們不作供是權利,法庭不會作不利推論。本案爭議點為辦認【Identification】,必須考慮相關案例。而法庭作出的推論必須為唯一合理推論。

🧷 關鍵議題

本案的關鍵議題為辦認兩名被告的身份,法庭認為當時明顯有人進行入屋犯法的行為。而控方認為跟據片段明顯見到被告出現,若此點不成立,則可靠被告短時間於案發地點出現等作出環境推論,證明他們有犯罪。辯方認為兩被告沒有參與相關行動。

🧷 分析

📝 控方指控一:能否透過辦認而認出兩名被告
法庭認為相關片段無顏色,不能作顏色對比,亦難以反映實際情況,而示威者亦有帶口罩,並有用雨傘遮檔鏡頭。
就D1而言,D1的衣著並非有特別性,片段亦難以辦認D1 。而且沒有證供顯示相關人士有着一樣顏色的衣著,即使有,該些衣著亦是常見的。法庭不能因而肯定D1 有參與行動。
就D2 而言,他的衣著更是普遍,而片段中有一秒拍到疑似D2,但是法庭認為這是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行動。法庭認為當時被指認的D2與D2 被捕時衣著有別。因此,法庭不能肯定D2有參與行動。

📝 控方指控二:能否透過環境證供推論兩名被告有參與行動

控方有提到 Joint Enterprise,但法庭認為本案無證供指有任何其他人在案發地點外有與案發地點內的人有一同參與共同計劃。控方認為可以依賴被告人跑離案發地點,D2被捕時的回應,D1背包有勞工手套,兩被告人有黑衣黑罩,作環境推論。首先,法庭認為他們擁有的物品不是犯案物品;其次,法庭認為兩名被告逃走,不等於他們是因為與他們有犯罪有關而逃走;再者,D2 被捕時的話語中並無招認,只可證明他在附近。因此,控方所提的證供不足以讓法庭推論他們有進行入屋犯法。

總結而言,控方舉證未能達到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按: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後,現場旁聽人士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