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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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1014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控罪:企圖縱火

與另一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

——
10:20休庭
11:00再開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林(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企圖縱火)
速報:

修訂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認罪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林(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企圖縱火)

批准修訂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控2019年10月14日於旺角警署外聯通黃和其他身分不詳的 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認罪‼️

經修訂案情撮要:

被告林與黃投擲汽油彈當場被捕,被告與黃與其他人有意圖縱火。當晚一群黑衣向旺角警署面向太子道西的門投擲多汽油彈,側門有人出入。案發經過為警員目擊及CCTV。

凌晨1時左右,被告與黃沿著水渠道花園街太子道西到警署,偵緝警員一直監視兩人。警署側門對面,太子道西延通菜街逃走,兩枚汽油彈落在警署側面外牆,碎裂但沒有起火。偵緝警員在花園街222號外脫下黑色頭套繼續急步行走,警誡下被告說“啊SIR我知錯了,承認扔汽油彈, 沒想過這麼嚴重的。”

CCTV 影到二人走去警署,01 17秒林把手上物品往旺角警署外投擲。花園街閉路電視拍攝到二人經過走向警署。

錄影會面招認,開脫混合陳述:13日晚上7時左右收到匿名電話,來電者約在彌敦道麥記對面公園看些東西,說有被告女友裸照,有事情要他做。當晚,在公園見到6-7名不認識的黑衫男子,聽到其中4人說:「9點果單野你做得好好。還有幾隻汽油彈在草叢。」其後電話亭集合,換好衣服,一個蒙面男子向林提供物資和黑色背囊,約定0115朝警署投擲汽油彈,然後那些男子叫被告完事後向左走往某地集合。被告因恐懼沒有前往集合地點,往相反方向往花園街,後因內疚改變方向。有人對面馬路錄影,話要向大佬交代。

汽油彈、頭套、打火機都是蒙面男子提供。與黃汽油彈的玻璃碎片各連一塊燒過的布。來自同一條毛巾。

案發期間警署有人辦公,人車會使用側門進出,警崗有人戒備。被告和黃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裁定經過修訂的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 10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今個禮拜星期五三點前提交書面求情存檔法庭交給控方。

被告原條件保釋等候判。

按:同案另一被告黃某為送中十二人之一

—————————————

早前法官曾對控罪修訂表達意見

郭官質疑控方對被告的指控為有意圖而縱火,認為控方僅以同案另一被告黃某WHATSAPP紀錄不足以指控被告林某有同樣傷害警員的意圖。

「應該告普通縱火罪,看不見你們如何有基礎告有意圖而縱火。」

同樣郭官質疑辯方以被脅迫作為求情理由,建議重新考慮。

摘要:
官:看到你們案情,不要說汽油彈完全沒有著火,投擲的方向,只是旺角警署側面外牆,看不到案情中投擲過程前後期間有人經過。如果有軍裝警員恰恰走出來,你如此告無問題。

黃某在WHATSAPP說了什麼都好,證供要分開獨立處理。例如三個被告原本一起被控傷人17,第二第三被告承認較輕的傷人19案例多的是,你們可以考慮接受較輕的控罪。

控:控方案情為協同犯罪,謀殺案多過一人,參與較低的,例如「睇水角色」就屬於共同犯罪計畫。

官:第二被告不是與他人電話中表示參與,黃某於WHATAPP內容,被告會否不知道?現在被告說是被威逼。我們知道的是當日兩人一起去扔汽油彈。問題是有兩個可能性,法庭不一定要以最嚴重情況去考慮事情。

控:希望陳述控方立場,為何今天會用這個控罪。

官:去年事件中,辯方求情用兩個胡雅文法官案例,一個意圖縱火,另一個只是縱火,當時律政司為何用較輕的告呢,都是扔汽油彈,因為被告一句我打算燒車。但這宗案件,甚至財物都沒說有想燒,被告說只是被逼。當然意圖都是被告說了算,是否因為和另一個另有意圖的人在一起,就令他不能享有一個較為有利的對待呢? 除非你證明到他與黃生有交流,贊同黃生比較的激進的立場。同台吃飯,各自修行。

至於辯方。你是否有收到指示被告說他有意圖,如果沒有為何你不跟控方爭取一個較輕的控罪,或者不認罪?

控:控方基礎,共同犯罪底下,邀請法庭做出推論 (共同意圖)。如果法庭不接受控方改控此罪,是可以有不同推論的。控方當時立場基礎,新發展當然可以考慮。例如酒吧毆鬥在判刑階段亦可調節控罪。

官:究竟被告意圖燒毀財物還是傷人?同夥黃某透露的事情、與其他人交流的事情、一個人承認的事情,無法針對另一個人。 你們如果說一同做這件事的黃生有意圖殺警,你們有無問過他(林)知不知道?

共同犯罪動作不需要爭議,但共同意圖如何證明?你如何證明他與黃先生意圖一樣?如果你們告他與黃生一起,但目前他案件分拆出來,黃生已經不在程序裡面。

控:希望解釋立場後再向閣下申請。邀請法庭從以下三個因素去推論事實:Whatsapp通話、被告招認及當時環境。旺角警署側門範圍較大,可參考照片,車站、人行鐵閘、主樓外牆。閘後面街cctv影到無人,但警署裡面很多人和車和物資。

官:街外人看到麼?警署24小時都有人啦,胡雅文法官案為何你又接受縱火。

控:有意圖縱火有分危害人身安全還是只是損壞財物。上訴庭經典案件,家中香薰燒到小朋友,都可以控有意圖縱火,涉及枉顧。邀請法庭考慮最後因素,被告人可能有沒有宣之於口的原因。而且罪責相同,刑責比重亦可以調整。

官:看完你們的案情撮要,基於這個承認事實範圍,不足以支持他目前面對的控罪。應該告普通縱火罪,看不見你們如何有基礎。

官:辯方你有無考慮我與控說的部分,如果被告給你指示是我與黃一樣準備傷害警員,如果沒有講?我不明白為何你沒有做任何事情保障你的當事人,這是失職。你拿清楚指示,商討下。稍後處理,有需要的話,控罪書要打過簽過,可以押後第二天處理。

另外一個問題,威逼部分,辯方你說被告不是自願參與,是被逼的,你要解釋給當事人聽,所謂威逼之下一定要令他有理由相信害怕如果不聽話扔汽油彈,女友就會受到很大傷害,因為當時對方說有他女友裸照在手。首先你要話我知被告是否主觀認為受到威脅。

其他神智清醒,意志堅定的人面對這樣情況是否會受到脅迫。我目前看到被告所講的,無端端有人打來說有女朋友裸照,我第一時間會問女友你有無拍過照片。第二,如何無端落入第三者手,第三,被告見到那些人有沒有提及要求看照片。不明來歷的人,不明來歷的電話,要求旺角公園見面,不去核實,看都不看就憑一句話就參與扔汽油彈,這並不合理,很多細節沒有寫出來,我還沒有聽證供,如果不作為辯護理由,想做求情也要證明,否則不會根據這個求情理由作出任何想法。如果他真正被威脅,不作為辯護理由,只是求情理由這也不合理。他有機會尋求警方協助,但蠢到沒有?你要讓被告心理準備要給證供。還有到底有沒有要求那些人給相你看?

辯:根據指示是無的。

官:那第一角度你已經不達標。辯方希望證明被告容易受人唆擺,但就算一個低智商的人,也不會因此較容易被人迫使,不代表他較為容易就犯。我跟控方說他可能跟黃生有共同意圖,但證據上控方未必足夠證明到。姓黃的可能清楚明白講到,但他(林)不是。

掉返轉你說他被脅迫,法庭不信,損失三分一扣減,不知對誰有好處,除了主觀還有客觀考慮。你說想我推遲拿報告,目前已經有智力測試。

辯:不知道法庭會否接納智商報告。

官:我接納他智力低,但問題是否智力低就會犯案因此得到饒恕呢?

辯:只想要求拿一份背景、心理報告。

官:你講不到他背景麼?如果報告協助到法庭我當然拿。如果資料不幫到法庭很多就無需要。看你是否堅持提出被脅迫利誘的說法,如果堅持,法庭不會就這樣接受,一定要有宣誓證供,通過盤問。

(休庭一小時後)
控:經過充分考慮有關事項。重申控方檢控基礎三點,其中枉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辯方也同意這一點。至於案例今早曾提及,控方立場認為這是有意圖縱火罪案件。

官:同樣法官處理汽油彈投擲入警署,為何你們用縱火。

控:因當時環境,的確有警員在裡面。

官:但本案投擲汽油彈一刻根本沒有人出入。

控:後面崗位有個警員在戒備。

官:被告意圖你們是不清楚的,威逼的說法辯方是否堅持?

辯:不堅持

官:他是否因為憎恨警察,是否意圖縱火行為,意圖令途人受傷呢?

辯:不承認,只是承認有罔顧的情況

官:這一部分(意圖縱火)也會比普通縱火嚴重,當事人接納?同意?

辯:解釋過了,他接納。

官: 你求情與之前求情不同。他放棄之前講法和會面紀錄的講法,有無指示你向我講為何干犯案件?

辯:一時糊塗,電話中受人唆擺。

官:有沒有拿指示?正常人教你警署扔汽油彈,都要有理由,金錢還是什麼?為了報酬?什麼切入點令他受到唆擺?

辯:不是報酬。

官:你今日突然辯護基礎不同,檢控基礎也不同,你應該重新拿指示,不是就這樣一句唆擺就算。你說後悔,後悔什麼?後悔被唆擺?為何被唆擺呢? 你需要一些時間麼?

求情押後。今天可以做的是讀出修訂案情。給個機會你重新寫過書面求情。

官:同意你檢控基礎,我原本不同意,你加上理由後最重要辯方同意。既然辯方都同意是魯莽,我無野講。如果有證據他扔汽油彈前後大批警員出出入入又不同講法,但那時被告沒到現場,他如何知道呢?

控:罔顧是不需要知道的。考慮閣下關注後,跟環境有關,案例書面版本稍後提供,事實是案發時警署有人辦公。

官:我不明白胡雅文法官處理另一汽油彈入警署事件你們較為寬鬆的檢控態度。而且他不是扔進警署。你如何知道他目標不是外牆而已?

控:因為他招認緊張手震扔錯。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林(20) #判刑 (#1014旺角 企圖縱火)

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控2019年10月14日於旺角警署外聯通黃和其他身分不詳的 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認罪(10月20日)

決定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是唯一合理減刑理由,1/3扣減,

🛑即時監禁, 3年零四個月刑期🛑

//法庭判刑理由如下//

林XX 男 21歲 被控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控2019年10月14日於旺角警署外聯通黃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10月13日晚一群黑衣向旺角警署面向太子道西的門投擲多汽油彈,事後警方在附近一帶巡邏,也在側門崗位派警員戒備,側門也有放物資以及有人出入。
14日0010左右,被告和黃XX各拿一支汽油彈沿著水渠道花園街行,0015左右衝前轉入通菜街,到側門對面,被告燃點右手汽油彈後向側門投擲,黃隨即點燃右手汽油彈投擲,沿著通菜街逃跑。兩枚汽油彈落在警署側面外牆,碎裂但沒有起火。被案發經過為偵緝警員目擊,及CCTV影到。
最後被告被附近警員截查,被告逃跑期間曾脫下黑色頭套繼續急步行走,警誡下被告說“啊SIR我知錯了,承認扔汽油彈, 無想過這麼嚴重的。”

當時被告與黃各自管有一個打火機,兩個汽油彈布心與黃背囊內另一塊布,三塊布來自同一塊毛巾。其後警方在黃住所搜出另有3枚汽油彈,樽身BUDWISER。

被告警戒供詞曾說收到匿名電話,來電者曾表示說有被告女友裸照。約當晚11時50分到公園見到4名不認識的黑衫男子,又被帶到花園街大廈單位。之後再集合,蒙面男子向被告提供打火機、黑色頭套和黑色背囊,約定0115朝警署投擲汽油彈,完事後向某地集合。

被告供稱因手震沒有檢查汽油彈是否點燃,事後因恐懼沒有前往集合地點,後因內疚改變方向。

被告無刑事記錄,2016歲家人來港定居,大陸讀到中一,來港後與父親從事建築地盤工作,每日 1500工資,2019年5月父母分居,與母和姊姊同居。2018認識女友,2019年6月誕下兒子,關係不被雙方家人接納,女友家人去年8月將女友和兒子接回大陸惠州。一度失去聯繫,現恢復聯絡仍要提供每月5000元。

錄影會面被告曾說被是在被以女友裸照威逼下參與投擲汽油彈。如果被告人接納,這可以做為不單止求情理由,甚至可做抗辯理由。法庭未必接納警戒下的片面之詞,因此法庭表明可以做即時聆訊,就被逼犯案作出調查裁決。被告就要上庭答辯,代表被告的黃大律師索取指示後,被告最後不會再提出自己威逼犯案,也不再提此求情理由。

辯方求情信,被告十分後悔,出獄後悔好好照顧女友和孩子,姊姊求情希望給予一個機會

辯方提交善導會智力評估,內容指被告智力較一般為低,可能與教育程度低有關。律師強調被告受人指使,裝備全部他人提供,投擲後沒有起火,沒有大破壞,即時認罪有悔意,沒有對警察仇恨。上訴庭對縱火案沒有指引,去年反修例以來投擲汽油彈案件,理由不盡相同,多涉針對執行職務的警務恩怨警署,量刑起點6-8年,也曾有因被告背景,再減6-8個月。考慮被告角色,損毀少,希望從輕。

綜合考慮被告背景、求情理由、相關案件,法庭認為:

縱火嚴重,最高可以終身監禁,區域最高7年。法庭一向都會予以重判。過往案例法理由於香港人煙稠密,案發火警有機會造成嚴重人命財產損失,就算沒有意圖,但行為魯莽可能造成自己想不到的嚴重後果。除了罪責,需要有一定阻嚇。

被告與另一黃姓和其他不知名者,有計劃有預謀將燃點的汽油彈扔警署側門。前一晚警署正門已經大量黑衣人投汽油彈縱火,第一波後,警方已加強人手佈防。被告人承認企圖而有意圖縱火,該條控罪比縱火更嚴重,意圖用火摧毀財產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因此受到損害。

他參與縱火逃走段時間就被警員拘捕,可為束手就擒,調查期間,會面紀錄之間,到今日都沒有正面交代為何夥同他人汽油彈投警署。

被告一度在錄影會面中稱被用女友照片威脅參與犯案。直到庭上在法庭追問下才撤回說法。

無論因為個人原因,或者政治原因仇視警方都好,無論如何,都是嚴重案件,針對警方、警署,警方是重要法治機關,有關行為必然挑戰法治。汽油彈的確燃點過,但分別沒有爆破產生火警,幸運沒有對財物、警務人員或市民造成人身安全或者財務的損失。顯示汽油彈非常不穩定,難以控制,本身有危險性。

法庭看來,企圖犯案與實質犯案沒有分別。被告只有二十歲,嚴重公眾罪行不能因青年因素被輕判,青年相對公眾利益微不足道,有關判刑必須具有阻嚇性。個人背景等等都不是有效求情因素,智力報告無作用,低智無法解釋為什麼他會犯罪,不是精神報告,不會獲得額外減刑。

行事期間戴上蒙面頭套,增加警方破案難度。以上所有原因,稍微有利是案中汽油彈沒有產生火警,沒有對任何財產行人產生任何影響

法庭決定以5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是唯一合理減刑理由,1/3扣減。

即時監禁,3年零四個月刑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黃(16)🛑已還押逾7日 #提堂 (#1014旺角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十二港人之一
返港檢疫隔離至1月12日

押後至1月13日下午1430 九龍城一庭提訊,其間交由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4旺角 #提堂

黃 (16) 🛑已還押13日

控罪:
(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被控於前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1)企圖用火損壞警署的側門,以及(2)管有3個汽油彈

同案另一被告已認罪並被定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7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55

控方簡述案件背景:
兩位被告在2019年12月10日獲准保釋,唯2020年4月27日第一被告並沒有出庭,其後法庭發出拘捕令。同案第二被告被判40個月監禁。第一被告在2020年8月23日在海上被大陸擄走,其後2020年12月30日中國大陸將被告移交香港警方。

控方申請押後以尋求法律意見,並透露將會加控「不依期歸押」罪及「串謀協助罪犯」罪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保釋金充公‼️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手足精神不錯,經常望向觀眾席 💛媽媽你要加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14旺角 #提堂

黃 (1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2)管有攻擊性武器

加控:(3)不依期歸柙

詳情:被控於前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1)企圖用火損壞警署的側門,以及(2)管有3個汽油彈

同案另一被告已認罪並被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7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55

控方簡述案件背景:
原本兩位被告係2019年12月10號獲准可以保釋,唯2020年4月27號第一被告並沒有出庭,其後法庭發出拘捕令。同案第二被告被判40個月監禁。第一被告係2020年8月23號因進入中國大陸水域,其後2020年12月30日中國大陸將被告移交香港警方。

控方申請押後以尋求法律意見,並透露將會加控「不依期歸押」罪及「串謀協助罪犯」罪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黃(16) #1014旺角 (原案A1)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控罪3: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2020年4月27日,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詳情參見上文,辯方沒有反對,被告亦明白控罪。

控方表示案件會轉介至2021年4月15日1430處理聆取對控罪的回答的程序,聆訊會用中文進行。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並指出被告仍保留有不在場證據的權利。

法庭向被告提醒有申請法援的權利。被告表示明白。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原案A1)

黃(16)🛑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控罪3: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2020年4月27日,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修改控罪:
控方移除控罪(3)

被告對2項控罪認罪‼️‼️

案件押後2021年7月6日 0930 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及求情,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黃手足不時望向旁聽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原案D1)

黃(16)🛑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被告對2項控罪認罪‼️‼️

姚官指會為被告人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但基於案情嚴重,即使報告對被告人有利,法庭亦並非必然根據報告作判刑。另外,姚官亦指出本案案情嚴重,所以有機會根據同案林手足的判刑作參考,量刑起點為5年。

同案D2的判刑文字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55

證物處理:
會根據控方的書面列表申請處理

案件押後2021年7月26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輕判求情及判刑,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手足精神尚好,最後有俾心心俾各位旁聽師💛

💛感謝旁聽師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黃(16)🛑已還押超過6個月🛑
================
[案件1] #1014旺角 #判刑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原案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在早前已承認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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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控罪1:作出具有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控告(原案A6)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案情摘要:

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被告與8名同案被告,喬姓女子及李宇軒計劃以潛逃者身份前往台灣,當時喬姓女子正被警方通輯,李宇軒則因另案被查,而與被告同案的8人則各自牽涉刑事案件。

該潛逃計劃是有組織和周詳,各人以Telegram及個人訊息互相通訊。被告等人曾與「恩典」親自見面。當時一行人打算經貨船以海路前往台灣,但他們最後決定使用鄧姓男子購買的快艇,因為他認為使用快艇的成事機會較高,此後他們就此購買設備,亦有人向一行人提供安全屋,被告亦已未有如時上庭。

在2020年8月23日,被告一行人收到他們逃離香港的訊息,此後被告失聯。他至被捕後,他向警方供出案件細節及經過。證據方面,布袋澳的閉路電視拍攝得被告在碼頭出現。警方亦在被告的手機找到他在現場拍攝的照片,照片內有顯示他的容貌及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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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補充求情:

被告由吳宗鑾大律師代表。

📌針對案件1:

被告同意各報告的內容,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但若法庭認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被告亦願意進入教導所。

📌針對案件2:

被告在獲批保䆁後十分珍惜可以讀書的機會,但在疫情出現後被告無所事事,令他出現困擾,忘記自己有案件在身,再加上他的家庭並非富俗及能協助他成長,令他迷失及受到他人影響,希望到台灣重新開始人生。簡單而言,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一個能令被告重拾正軌及人生方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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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他已經明白不能使用暴力表達訴求,日後會努力裝備自己。其他人指出被告友善和善良,受他人喜愛,此外他有擔任義工,例如派防疫物資。被告在犯下此案後已經感到後悔。

辯方減刑陳詞:

案件1的控罪1的另一位被告已被郭啟安法官判處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的監禁。辯方指被告是在凌晨時分犯下案件1的控罪1,當時現場沒有非法集結及暴動,也沒有造成人命傷亡。

案件1的控罪2上,辯方指被告是因為入世未深及失去理智而犯案,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認罪及供出案件細節。

在案件2上,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並非案件的主腦。

辯方引用了CACC429/2007協助法庭就案件1的控罪1的量刑。

量刑考慮:

在案件1中,法庭認為案發時有警員在旺角警署當值,被告的行為無視法律和不負責任。在案件2中,法庭認為若被告逃往台灣將難以譴返香港,有害司法公正及公眾利益。

法庭指若果以監禁方式處理本案,案件1兩項控罪可以分別可以判處5年監禁和6個月監禁,而案件2則可以判處18個月監禁。如果以總刑罰計算會以6年監禁處理。

本案判刑:

上訴法庭在CAAR1/2020指出了處理少年犯的原則,當中年輕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法庭指被告已分別在香港及中國還押已約1年,坦白認罪,與警方合作,在16歲時犯案和報告內容正面。法庭考慮案情後認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嚴重性,因此會就所有控罪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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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597&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判刑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罪名成立🔴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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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裁決理由

【補充求情內容】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補充指被告人現為大學二年級生,長時間的監禁阻礙他希望成為記者的夢想。此案審訊原定於本年一月進行,但因疫情原故延遲至七月,被告定罪時剛滿21歲,如若早一些進行審訊,有機會能以其他非監禁形式的方法處理。

明白控罪嚴重,但被告人的案件嚴重性比辯方援引的案例輕;親人有到場支持,有良好家庭背景,相信亦會幫助到被告人更生。被告亦將面對不短的刑期,希望法庭能以較案例低的刑期作此案量刑基準。

【背景及判刑理由】

被告人於2000年出生,21歲,現為大學生。求情內容指他學習態度積極、為人成熟、照顧別人;從高中起立志成為記者,亦成功入讀大學傳理系。辯方亦有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親友、老師及區議員。

由辯方援引的反修例社會事件時與縱火相關的案例(#20200323上水 黃、#1014旺角 林、#1020旺角 鄺 ),辯方在陳詞中指這三案例亦比此案嚴重,包括在向警員及警車投擲。辯方指此案件是在電光火石間發生,被告的目的只是為了暫緩警方的行動而把汽油彈擲地,但非攻擊警方。此舉為一次性行為,其個人物品亦沒有能夠再製造汽油彈的原材料;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亦沒有損壞他人財產。

李官引述另一案例(SWS),此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是非常嚴重罪行,比摧毀或損壞財產的控罪60(1)嚴重,最高可囚終身。香港需有較重及具阻嚇性的刑罰。香港人煙稠密,縱火有嚴重後果,必需有嚴厲的刑罰以顯示其阻嚇性。上訴庭指縱火案不宜有定罪指引,但一般應判處四至五年監禁,亦需就實際情況作出調整。

他續指案例有相似的地方,但亦不能直接作機械式比較。在三案例中,原審法官有其量刑基準,再就被告人的背景作扣減。李官是次會參考已作扣減的刑期(即四年九個月至五年半)作參考的量刑基準。

李官不認同辯方所指因審訊被押後而令被告的判刑選擇減少的說法。儘管被告可能未滿21歲,但亦有機會因案情嚴重而不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事發地點為70米的窄後巷,後巷內有多名市民及警員,亦有擺放修路工具。易燃液體玻璃樽是危險物品,汽油彈本質不穩,遭濺起玻璃樽碎亦是很危險。幸運的是玻璃樽沒有爆破,但漏出的易燃液體即時起火;當時PW2立即發了兩枚橡膠子彈,可見情況危急。而截圖20亦顯示在後巷裡示威者及警員中間,有一名女店員在中間的凹位躲避。辯方指被告不是意圖攻擊,而是為暫緩警員行動,但投擲汽油彈這方法亦是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當時警民對峙的氣氛緊張,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發風險,令杜老誌道的情況惡化。

李官接受辯方所指被告只屬個人及一次性的行為,投擲目標為地面,案件中無人受傷、破壞不大;被告案發時只有19歲,有良好家庭背景,是一名大學生。

🔴李官以五年為量刑基準,因被告良好背景 及 於審訊中承認部分控方案情,減省了法庭時間,作三個月酌情扣減,他表示這已是本席最寬大的處理🔴

‼️總刑期:四年九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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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1. #20200323上水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2. #1014旺角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3. #1020旺角
i)判刑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