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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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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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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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8/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 1431 開庭 -

🔸D3 #熊雪如大律師 繼續盤問 PW14 PC 5598 趙子豪(音) D3拘捕人員

🔹控方覆問
同意證人供詞上有記錄D3「逃跑」,但沒有記錄詳情。
稱2019年12月29日觀看片段時沒有截圖,是因為有幾個畫面均能認出自己,因此只節錄部份而向法庭解釋PW14如何認出自己。
指D3背住PW14跑時,曾將頭拎向左望過一眼,因此得知D3戴住護目鏡及防毒面具。

- PW14 作供完畢 -

控方傳召PW15 CID 15590 伍國峰(音) D3證物處理人員

🔹控方主問
現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2A隊
案發當天駐守深水埗重案組第3隊
1950時到達案發現場即柏麗大道豐澤門外,為PC 5598(PW14)接手被捕人即D3。
PW14向PW15陳述被捕情況,並進行拍攝工作,包括拍攝現場環境及D3。
稱記得D3當時有防毒面具掛在頸上,且有一背囊,但當時沒有檢視背囊。
約晚上接近9點,帶同D3及證物到達新屋嶺,期間一直由D3自己揹住背囊、頸上仍戴住P42防毒面具及P43透明眼罩。
稱到達新屋嶺後才首次為D3搜身,在其身上撿取八達通及手袖等物品,在背囊中撿取濾罐及一件衫。

- 主問完畢 -

🔸D3 #熊雪如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片
拍攝時間 2019年8月12日 0210
同意相片顯示D3面上及眼角位置有傷口。

🔹控方沒有覆問

- PW15 作供完畢 -

主控希望辯方清晰表達立場,因辯方沒有表示過該背囊持有者是否D3。

🔸D3 #熊雪如大律師 指警員亦不能辨認該背囊是否屬於D3,所以屬陳述議題。
同時早前亦已指D3在被捕時已表達想見律師,因此亦保留期間D3與警員對話的陳述。

控方傳召PW16 PC 14033 梁善雯(音) D1

🔸D1 D2 辯方大律師 #張秀群大律師 盤問
現駐守商業調查科
案發當天駐守深水埗重案組。

🔹控方沒有覆問

- PW16 作供完畢 -

主控預告明天將處理D4事宜,下星期將處理D7 D8 D9及D10。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2日 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9/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 0935 開庭 -

控方傳召 PW17 警長 58608 (協助拘捕D3拘捕)

🔸D3 #熊雪如大律師 表示此證人為協助PW14拘捕D3的警長,而其原本並不在證人列表中,亦未知控方傳召此證人的意圖,因此希望先表明立場,認為該證人案發當晚與D3的對話已在呈堂片段中清晰顯示。

🌟游官認為此為控方的決定,證人在庭上說出他當晚的親身經歷亦可成為證供。

🔹控方主問
現時駐守警察總部
案發當天駐守機場警區機場特警,為速龍小隊一員。
確認當天有協助PC 5598(PW14)拘捕D3。
稱約1935時到達尖沙咀柏麗大道近豐澤對出,當時見到PW14把一名身穿黑衣的人(後知D3)按在地上,PW17隨即上前協助控制D3,D3初時有反抗,糾纏約3至4分鐘後成功控制D3,並扶起D3在原地坐下。
當時見到D3頸上掛著護目鏡及防毒面具,D3亦向現場記者大聲說出名字及電話。
其後D3向PW14及PW17表示他丟失了一個黑色背囊,PW17即在5米外找到兩個黑色背囊並向D3詢問哪個背囊屬於D3,PW17將D3認領的背囊掛在D3身上,整個過程約半分鐘。

📌播放 P218 Stand news 片段
確認見到PW17本人及有顯示PW17離開畫面並持兩個黑色背囊折返的情況。
截圖P218(PW17)_1
PW17以紅圈標記本人及PW14。

指不認得片段中大聲喊出電話的聲音,當時有聽到這些說話。
指當時有聽到「呢個袋唔係我,我係比較大嘅袋」。

截圖P218(PW17)_2
PW17以紅圈標記本人及PW14。

指不認得片段中說「得,你坐返低,挨住喺到先」的聲音。

00:57:00 - 00:57:55
確認PW17本人有離開過畫面,但仍在D3附近,並未離開。
指當時聽到「阿SIR,阿SIR,我有嘢講,我個袋應該喺樓梯附近。」

00:58:21
指找到兩個黑色背囊後折返D3附近,並向D3詢問哪個背囊屬於他,不記得D3實際如何表示,但能確認其一是屬於D3。
指當時聽不到「我阿媽電話」,因PW17短暫離開了該範圍。
指當時聽到「係呀,唔該哂呀,阿SIR」,並將右手背囊掛在D3身上。

🔸D3 #熊雪如大律師 盤問
指第一眼見到D3及PW14時,他們已在地上,而D3正面向地下。
稱上前協助時沒有說任何話,當時亦不知道PW14的身份,在糾纏期間認出PW14。
同意控制D3的過程中沒有表明警察身份。
同意D3當時有身體動作並將身體反轉。
不同意D3轉身後見到PW14及PW17即受控。

📌播放P206 RTHK 新聞片段
05:23:00 - 05:23:10
同意D3轉身後,PW14跨坐在D3的下半身。
同意D3掙脫了PW17的手後向PW14下半身推了一下。
見到D3有舉起手,但見不到有示意「ok」的手勢。
不同意D3推了PW14一下後,向PW17示意「ok」。
不同意D3轉身後即變得合作。
稱在D3掙扎期間有警員向D3宣佈拘捕,但沒有警誡。

在制服D3並將他移到豐澤門外後,不記得一開始是否警員主動向D3詢問有關背囊的問題。
不同意證供所指「D3向警方表示他丟失了背囊」並非事實。
稱當時聽不到D3表示要搵律師,但聽到他大聲喊出父母的電話…因PW17在5米距離外撿取背囊。
稱現場找到的物品均可能與案有關,稱當時意圖只想為D3尋回背囊,並非搜證。
同意當時豐澤門外有很多被捕人,記得現場亦有很多雜物,但不肯定是否面罩及眼罩。
不記得現場有警員將頭盔及眼罩放在D3身上又拎開。
同意不知道PW17所撿取的兩個背囊是由何時何人放在梯級位置,同意沒有即時檢視袋中物品。

🔹控方覆問
早前稱沒有對D3警誡,因當時一心只想為D3尋回背囊。

- PW17 作供完畢 -

控方傳召PW18 PC 13864 D4拘捕人員

🔹控方主問
現時及案發當天駐守機場特警組,案發當天為速龍小隊一員。
當天1935開始推進,見到彌敦道有大量示威者,其後在柏麗大道G35地下見到一名穿黑色上衣、黑色褲、揹粉紅色背囊、戴護目鏡及灰色工業用豬嘴。PW18見到該人士(後知D4)跌倒在梯級底部即上前拘捕,稱當時她不斷掙扎及叫囂,PW18為防止她掙扎及逃走,以膠手銬將她鎖上,並帶她到附近的豐澤門外坐下並等待支援,至1947時PC 10308接手處理。
稱第一眼見到D4時她正背向PW18向前即尖沙咀方向跑,極短時間內已跌倒在梯級底部,並沒有見到她此前的行為。
指D4跌倒時面向豐澤閘口。
指拘捕D4時有掙扎,用手甩開PW18,PW18即以膝蓋壓制D4大脾位置,整個過程約一分鐘。
稱當時有表明身份:「我係警察,而家拉你,非法集結」。
指當時D4眼部戴住護目鏡,口鼻位置則有防毒面具,並揹住粉紅色背囊。
指拘捕後有見到D4正面,並觀察了約一分鐘,同意當時有足夠燈光,距離亦相當近。

📌播放P206 RTHK 新聞片段
截圖P219(PW18)_1
PW18以紅圈標記自己。
指在畫面見不到D4。

截圖P219(PW18)_2
PW18以紅圈標記自己及D4。

指自己在PC 10308到達前沒有處理過任何證物。
在PC 10308到達後即向她交待被捕情況。
指自己沒有搜過D4的背囊。

🔸D4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

- 早休10分鐘予大律師索取指示 -

- 1155 開庭 -

🔸D4 #林國輝大律師 繼續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 PW18 作供完畢 -

控方傳召PW19 PC 10308 D4證物處理人員
現時駐守九龍城警區重案組第2隊
案發當天駐守深水埗反黑組第3隊
確認1950時接手PW17的被捕人即D4,確認D4當時揹住背囊,並有為她搜身及檢視背囊中的物品。
指當時D4有揹另一個斜揹袋,內有一部電話。
當天於1955至2000時對D4進行搜身,亦有打開背囊睇一睇,沒有即時檢取背囊中的物品,直至到達新屋嶺再檢取,期間一直由D4持有背囊及斜揹袋,確認沒有人干擾過證物。

- PW19 作供完畢 -

如昨天預告,今天只處理D4案情,下星期將會處理D7 D8 D9及D10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5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0/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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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36 開庭 -

詳情後補

- PW20 作供完畢 -

- 1231 休庭 -

押後至下午1430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0/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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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 1433開庭 -

📌PW21 15866 高錦祥 (音)機場特警 拘捕A8作供
主問
晚上七時多以畜龍小隊身份到達尖沙咀,警方發口頭警告後示威人士沒有散去,畜龍在PTU後推進,PTU發射催淚彈後畜龍衝前向示威人士跑去拘捕,證人當日只在彌敦道Land of London (音) 店外拘捕了一名女示威者,當時追捕她懷疑參與較早前非法集結於是店外大喝「警察,咪郁,唔好走!」,被告A8身穿黑色衫褲,頭戴黃色頭盔,面部戴住呼吸器及眼罩,A8配合沒有反抗,證人除下其呼吸器及透明眼罩掛頸以便看到容貌確認身份,被捕後證人沒有告之身份如警察編號,也沒有檢查或檢取A8隨身物品作證物,約5分鐘後將A8交給前來協助女警6630處理,自己有作簡單交代。
🔹庭上曾播放數片段查問證人及A8是否在畫面來,並要求描述片段當時所屬階段
🎬P207 ON CC新聞
🎬P202 NOW 新聞
🎬P211 及P210警方拍攝片段
🔹看片後PW21指只有P202拍到自己

A8代表律師盤問
-PW21同意數段A8被捕片段只有Now新聞片段P202影到自己在金巴利道,沒有片段見到怎樣處理A8,承認二份書面口供因忘記所以沒有講將A8交予那位警員,但記事冊有寫低交6630
-同意口供記下A8衣著,但沒有留意有沒有藍色手套
-當時馬路及行人路上充斥大量示威人士,承認只見到較前排示威者
-PW21在場見對有急救員在A8隔離但不知原因,沒有留意馬路上有巴士停泊
-書面口供只寫追捕時喝令A8企喺度,沒有如庭上作供「警察,咪郁,唔好走」咁詳細
-自己除下A8眼罩、呼吸器後直至將她交予6630處理也沒有替她戴回眼罩及呼吸器
-同6630只提自己是拘捕警員後作簡單交代
-代表律師爭議當日拘捕A8的警員不是PW21,證人不同意

覆問
-同6630交代前自己有講身份是編號UI 15866後,之後才再講拘捕罪名等
-確認除下A8呼吸器及眼罩後直至將她交6630處理,A8自己沒有戴回呼吸器及眼罩,但不知道之後有沒有其他人給她戴回眼罩、呼吸器

-1620完-

明天0930再訊,預告明天可以處理A9,星期三上午處理A10,星期四如沒有意外才處理A6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811尖沙咀 #續審 [11/19]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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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39 開庭 -

📌控方傳召 PW23女警 6630 李志玲(音) (接手處理A8)

🔹控方主問PW23
當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當日在尖沙嘴當值,晚上7時25分左右到達尖沙嘴彌敦道,位置已經超越山林道(尖沙嘴方向)。當天屬於「CRP」(總區小隊),接報有示威者扔汽油彈,職責作拘捕行動,特別職責是拍片和接手處理被捕人士,並確認當天有接手處理被捕人士。

晚上7時45分,PW23當時身處彌敦道美麗華出面的Links of London, 畜龍同事向其表示較早之前制服的被捕人士(A8)為參與非法集會人士。PW23透過畜龍的制服和其表述自己的是UI15866認出該人為其畜龍同事,當時位置在美麗華出面。接手A8期間,畜龍指著A8,距離A8一至兩米。PW23 自己行向A8,對A8進行警戒:「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想講,你講嘅嘢會用筆寫低,用作呈堂證供」,A8沒有回應。當時A8情緒激動,PW23安慰她。PW23現場作快速檢查,確認A8身上沒有可疑用品作攻擊。其他在A8側邊人士均為她的同事,身分為同一隊CRP 的警長和傳令員。然而警戒時間確實沒有記錄,但A8被交給PW23後她便馬上接手。

晚上8時05至08分A8進行快速搜查。A8當時身上有手套,掛上口罩,警長協助進行快速檢查背囊,過程中把背囊物件拿出來。PW23不記得逐項背囊物件。搜背囊過程大概幾分鐘,之後警長把物品放回背囊,背囊交由PW23保管,並隨A8帶去新屋嶺進行檢取,自己沒有也沒有看到其他人非法干擾背囊入面物品。由A8保管的物件之中,有背囊、頭盔、眼罩、三角型防護口罩及手套(放在頭盔上)。這些物品現場沒有被檢取,但由PW23保管。

🔹播放P210 警方拍攝片段
反映PW23作供的快速搜身階段,期間PW23曾說話提到「強哥」即同一隊CRP 的警長,及自己向畜龍發問「你係咪AO(Arresting Officer)呀?」,其後有人在紙張寫低交接畜龍的資料,即UI 號碼15866和電話號碼。

🔹PW23確認背囊P138為其帶去新屋嶺的背囊及相關物件帶去新屋嶺的分別位置(背囊、頭盔)。

🔸辯方盤問PW23
(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控方覆問PW23
控辯雙方同意從unused materials KWN249-008 片段呈堂為P223。該片段反映警長「強哥」從背囊拿出物品(包括蠟筆小生銀包)的快速搜身階段。

◼️法官問題
法官向PW23發問有關15866 畜龍接收的情節,包括PW23身穿的T-shirt 、警察背心、鞋款、手戴的黑色手套、頭上的紮辮及頭上的防暴頭盔。PW23回應時指自己當日有戴頭盔,與15866交接時有揭開頭盔面罩。

辯方大律師和控方大律師沒有就新片段的跟進問題。就蠟筆小生銀包,在法官詢問下,PW23確認沒有留意警長「強哥」逐張翻閱在蠟筆小生銀包裡的卡。

— PW23作供完畢 -

控方下午1430將傳召警長「強哥」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1/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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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尋日關於D8案情,控辯雙方主要爭議到底由女狗抑或畜聾拘捕D8.

而今午由警長林發強(音)作供[下稱林],林主要指出由畜聾同事拘捕D8, 他以畜聾所報稱的編號、其打扮和報稱部門核實畜聾身份。畜聾在D8在場下向林覆述一次拘捕D8經過。

控方播放各條片段,以助證林所稱的過程。林進一步交代案發期間,畜聾拘捕了D8後,林叫畜聾著女狗處理警誡D8以及之後的事務,但林沒有見證二人的交接過程。

D8代表律師馬維騉主要以一份聲音逐字稿,一句句說話辨認是否由畜聾、林及D8所講。林能夠認出部份對白由他所說,當中包括「畜聾拉嘅」/「有冇女警喺度」。在播放片段期間,林否認畫面中的急救員是比自己還早到場。

馬律師又比對庭上口供簿仔,指出林在記事冊準確記錄的時間是「15分鐘」,而不是庭上所講的「約數」。

馬律師繼而指出 林所稱「畜聾截停D8 」為假,實際情況是由便裝到上址見到有急救員在照顧D8, 因林懷疑D8早前參與非法集結才打算拘捕D8。 惟林反對以上說法。

在控方覆問下,林澄清在記事冊中所寫的19:30及19:45只是約數,所以在主問期間亦稱是約15分鐘。

🔻詳細作供如下:
https://telegra.ph/0811TST-D8-PW24-Lam-Fai-Koeng-11-16
🥜🥜片中,D8被捕時哭著不斷重覆「我好驚你呀,可唔可以唔好影住我」;惟隔離女狗無恥地說:「你唔駛驚,我喺度」(按:🌝🥜🥜

明日同庭續審,D8案情完結,會跳過D9先處理D10案情。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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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 PW25 前PC 12168 陳志明(音) D10拘捕人員

🔹控方主問
PW25為前警員,現時受僱於運輸署。
案發當天為速龍小隊成員。
當天1930時到達尖沙咀彌敦道及柯士甸道交界南行線馬路
不記得自己當天位於隊伍的位置。
指當天自己穿藍色衫褲,黑色鞋及黑色頭盔。
不記得警方幾時開始推進。
指開始推進時,PW25首先慢慢行,警方發射催淚煙後開始跑,當時自己位於小隊中間位置。
開始推進後見到數百名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跑,及後見到一名女子被人群阻礙,1940時PW25即上前以非法集結罪名將她拘捕。

拘捕過程
指自己在開始推進時位於古物古蹟辦事處,期間有上過行人路,發射催淚煙後則在馬路跑,前方有其他警員。
稱當時至金巴利道近美麗華廣場位置見到前方約10至20米外有一名女子被阻礙,她當時背向PW25,戴住黃色帽、穿黑衫黑褲及揹黑背囊。PW25指她「隻腳有郁,唔係好快」,因此認為她在跑,指她當時轉左「唔係好快」跑入金巴利道,PW25從後追上,該名女子(後知D10)被人群阻礙後即叫她「跪低」並拘捕她。

指自己在叫D10跪低前有表明身份:「警察咪郁」,拘捕時亦有說出警員編號。
指自己當天沒有制服及拘捕其他人士。
指由第一眼見到D10至拘捕她時,現場燈光充足,這期間PW25認為現場其他人士有阻礙PW25對D10的觀察,但指自己視線沒有離開過D10。
向D10宣佈拘捕後,PW25面對D10,指她當時戴黃色頭盔及穿黑衫黑褲,背部揹住黑色背囊。
當時PW25沒有對D10進行搜查及證物檢取,指其後由女警 19505協助及接手,此前PW25一直看守D10,確認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過D10的證物。

📌播放 P210 警方片段
00:07:43
確認畫面見到D10

00:07:34 截圖P224_PW25_1
PW25以紅圈標記PW25本人及D10。

指片段顯示此階段為拘捕D10後的情況。
截停及拘捕D10的位置與畫面所示位置即金巴利道符合,並於此位置交由PC 19505接手。
指開始推進時因馬路有障礙物,因此曾走上行人路,指初見D10時,PW25位於行人路,D10則位於馬路,其後即見到她轉入金巴利道。

📌P202 Now TV 直播片段
06:08:34 截圖P224_PW25_2
PW25以紅圈標記PW25本人。

指片段顯示為拘捕D10後將她交予女警 19505接手。
同意片段中其他穿藍色制服的警員為PW25的隊員,指他們一直於PW25附近「隔離左右」。
指由PW25獨自一人拘捕D10,速龍隊員並沒有協助。
稱叫D10跪低並宣佈拘捕時,不肯定速龍隊員當時是否在附近。
指拘捕D10後至1941交予1950接手時,速龍隊員在PW25附近。

06:08:01 - 06:08:46
PW25未能辨認女警19505是否出現在片段中。

- 主問完畢 -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D10 #朱寶田大律師 盤問

- 1130 盤問未完 早休至1200 -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 1205 開庭 -

🔸D10 #朱寶田大律師 繼續盤問

🔹控方覆問
📌播放 P210 警方片段
00:06:35
確認畫面中有白色波鞋。

00:06:36
確認畫面中有黃色頭盔。

00:07:02
確認D10在畫面右方首次出現。

00:07:38
確認D10在畫面中。

確認當天速龍小隊衣著均為深藍色制服、黑色背心及黑色鞋。
不肯定截停D10的位置是否金巴利道行人路邊近燈箱位置。
同意截停D10的位置與片段00:07:02中顯示D10的位置是同一位置。

00:07:41
PW25在片段中首次辨認出自己。

同意當時在00:07:41顯示的同一位置(金巴利道)對D10說「警察咪郁」並數次喝令她跪下。
不知道PW25轉入金巴利道時,其他速龍隊員的位置。
指當時因D10正在跑而對其說「警察咪郁」,D10停下後PW25喝令她跪下,數次喝令後D10才跪下。
不肯定PW25對D10說「警察咪郁」時、首次喝令D10跪下時、D10跪下時,有沒有其他速龍在D10身邊。

- PW25 作供完畢 -

- 1250 午休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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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2 開庭 -

主控表示在新影片中發現有關於D10的「Footage」,並已告知及將影片交予辯方,惟未知辯方對此立場。

🌟游官認同辯方應細閱有關案情的新材料,同意押後至明午。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8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3/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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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希望將在Unused material(不被使用材料)的四段閉路電視片段呈堂,指有關片段拍攝到被告D10逃跑,能證其曾參與暴動。

辯方反對,指片段與案無關,其質素亦不能識別D10。

游官指他未能看到有文獻支持他有權力在此階段阻止片段呈堂,惟需考慮片段有否關連(relevance)。

控方提議休庭予她考慮需傳召的證人、證人次序及處理19505證供的部分。


— 將休庭至1520

— 1528開庭

🔹傳召PW26 女警員19505 劉佩君(音)

劉現為PTU D大隊,案發時為觀塘警署特警隊特別執行小隊,曾協助處理一名被捕人士,A10。

1930時到達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1940時得知警員12168拘捕一人而上前協,當時金巴利道近彌敦道位置。當時女子已被截停,劉協助看管及在其外套和褲袋作初步搜身,搜查有否可疑或危險品。劉在A10外套袋搜出白色iPhone(P176),而黑背囊(P175)內有衣物、身分證、生理鹽水。劉並無將所有物品取出,只打開作初步查看。

1950時,刑事警員2024到場,劉將A10物品(黑背囊及白色電話)交給2024。劉沒有檢取八達通,八達通是2024在A10背囊搜到,所以由他檢取。

劉指她無非法干擾證物,沒有看到他人非法干擾證物

📺播放片段 P210 (00:07:31-00:08:11)
劉沒見到她本人出現在片段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27 警員2024 張竟成(音)

現駐守紅磡警署的行政支援小組,當時為九龍城情報組。案發當日曾協助警員19505處理被捕人。

1950時接管被捕人(A10),有檢查她身分證,當時被捕人正揹住背囊。之後他與警員19505一同搜查背囊,由於現場混亂,19505離開並繼續作驅散行動,他叫A10揹住其背囊。當時只為搜尋有否攻擊性物品,有需要會於警署再搜查,將大部分嘅嘢有放回背囊,而在A10外套找到的電話及背囊中的八達通均有即時檢取。張不記得每一項物品是在背囊中哪個位置。稍後把A10送到新屋嶺。

張警員指「基本上係無非法干擾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 155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9日0930時續審,屆時將傳召有關D9的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