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提堂
D1:劉
控罪:
(1)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2) 刑事損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辯方會嘗試與控方相討。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提堂
D1:劉
控罪:
(1)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2) 刑事損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辯方會嘗試與控方相討。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提堂
D1:劉
控罪:
(1)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2) 刑事損壞
律政司要5星期處理文件,辯方要求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彭亮廷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提堂
D1:劉
控罪:
(1)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2) 刑事損壞
律政司要5星期處理文件,辯方要求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答辯
👤劉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於沙田河畔花園附近牆壁張貼中共攬炒海報15cm x 10cm
2)刑事毀壞
在附近長櫈用箱頭筆寫上Free HK
‼️認罪‼️
📌案情撮要
警員於現場發現被告,被告往馬鞍山方向跑走,追截至濱景花園附近截停。
追截期間被告拋開身上背囊,截停時在被告身上找到黑色箱頭筆,其後在背囊找到百多張同款式的海報。
經過第五證人化驗,證實箱頭筆和長櫈上的墨水是一致。
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被告哥哥、兩名傳道人和中學校長撰寫。
押後三星期至2021年8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答辯
👤劉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於沙田河畔花園附近牆壁張貼中共攬炒海報15cm x 10cm
2)刑事毀壞
在附近長櫈用箱頭筆寫上Free HK
‼️認罪‼️
📌案情撮要
警員於現場發現被告,被告往馬鞍山方向跑走,追截至濱景花園附近截停。
追截期間被告拋開身上背囊,截停時在被告身上找到黑色箱頭筆,其後在背囊找到百多張同款式的海報。
經過第五證人化驗,證實箱頭筆和長櫈上的墨水是一致。
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被告哥哥、兩名傳道人和中學校長撰寫。
押後三星期至2021年8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判刑
劉 (23)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於沙田河畔花園附近牆壁張貼中共攬炒海報15cm x 10cm
2)刑事毀壞
在附近長櫈用箱頭筆寫上Free HK
上回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2
律師再度求情:
已經解釋咗報告比被告和佢父母知道,被告只係工作唔開心,加上受社會事件影響,用咗唔正當嘅方法去宣洩,已經受到教訓,承諾法庭以後奉公守法,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有主觀、有主見、有同情心,只係想需要改善處理情感問題,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零。
判刑:
控罪一判罰款1000元
控罪二判12個月感化令
判辭:
被被告23歲,無刑事紀錄,只係受社會事件影響而干犯控罪,控罪一唔嚴重;判處罰款一千元;控罪二:(i) 損壞唔高,(ii) 只係單獨犯案,(iii) 寫字在長凳,並非嚴重;因應社會事件,法庭係需要嚴肅處理,但被告認罪,有悔意,已經受到懲罰,並會有刑事紀錄、背景報告證明正面,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好多朋友仔來支持手足,坐滿大半個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判刑
劉 (23)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於沙田河畔花園附近牆壁張貼中共攬炒海報15cm x 10cm
2)刑事毀壞
在附近長櫈用箱頭筆寫上Free HK
上回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2
律師再度求情:
已經解釋咗報告比被告和佢父母知道,被告只係工作唔開心,加上受社會事件影響,用咗唔正當嘅方法去宣洩,已經受到教訓,承諾法庭以後奉公守法,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有主觀、有主見、有同情心,只係想需要改善處理情感問題,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零。
判刑:
控罪一判罰款1000元
控罪二判12個月感化令
判辭:
被被告23歲,無刑事紀錄,只係受社會事件影響而干犯控罪,控罪一唔嚴重;判處罰款一千元;控罪二:(i) 損壞唔高,(ii) 只係單獨犯案,(iii) 寫字在長凳,並非嚴重;因應社會事件,法庭係需要嚴肅處理,但被告認罪,有悔意,已經受到懲罰,並會有刑事紀錄、背景報告證明正面,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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