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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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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特別事項裁決:不採納D2的書面及口頭招認。
D2就一般事項作供。

押後至10月21日1445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兩位辯方大律師早前已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在庭上只重申一些重點。

控方就D2辯方大律師書面陳詞第十段作出法律觀點上的回應。陳詞指即使D2有其中一次攻擊PW1亦不能入罪,因沒有證據顯示D2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而導致PW1的傷勢。但法律條文上cause和inflict已幾乎沒分別,請法庭用common sense去考慮;即是如D2對PW1的攻擊是可導致PW1傷勢的有效成因,已可入罪,不需達致絕對的因果 (即不需證明尾龍骨的傷勢必然是PW1第一次受攻擊時所造成)

D1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重點在於法庭如何詮釋控方片段,片段內的情況是否構成非法集結。D1到場時,彌敦道早已被阻塞,爭議在於D1有否和其他人集結,是否有共同目的,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1作出的行為只有阻礙PW1搬竹枝、踩住竹枝、將飲品潑向PW1和拉住鐵欄。從PW1的口頭證供及影片,可以看到有人旁觀、有人指罵、有人勸阻、有記者在場,各自做不同的事。看不到有其他人和D1一起制止PW1,只有一個人做並不構成非法集結,說三人有共同目的擾亂秩序亦不是唯一推論。而D1在警誡下說因為PW1的竹枝弄到她所以她才向pw1潑飲品,D1的行為似洩憤多於制止PW1。控罪要素中的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相當可能導致別人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亦不成立,因當時現場交通早已停頓,D1行為對現場情況沒有影響,亦沒有人對D1的行為有反應,甚至連PW1都沒有理會,繼續搬竹枝。D1作出的是個人行為,沒有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裁判官詢問辯方對D1錄影會面的立場,D1辯方大律師指如法庭信納D1的解釋,亦不構成非法集結。

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控方在證明D2與其他人共同犯罪的基礎薄弱,考慮D2的供詞,D2根本無意參與示威活動,在現場的目的只是搵女,有多次電話致電的紀錄顯示他擔心女兒的安全。
綜合所有證據和證供都分辨不到PW1哪一次受襲造成骨折,有可能是在扯頭髮的時段的那一腳發生,這樣並不是指控D2的基礎,因不能將後面發生的事情的成果歸咎於之前發生的事情。

押後至10月2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謝(30)🛑已還押逾370日
D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D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D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D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D1申請押後索取文件
D2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見D1未答辯所以留待遲點才排期

保釋事宜:
D2宵禁由1200-0600改為撤銷宵禁令

D1無保釋申請
D2現有條件保釋
‼️‼️‼️‼️D1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謝手足精神正常,有揮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普通襲擊 #傷人19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女子 何潤芝 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何潤芝


—————

D1
(1)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3)普通襲擊:🛑已認罪

D2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

—————

D2對口供自願性受爭議,錄口供時被警員威嚇;控方指 D2打開雨傘,是與 D1及現場其他人合謀襲擊PW1(即私了藍絲 何潤芝 浸會醫院職業護士,護理碩士),D2則稱開遮是為了保護PW1,且控方未能證明其傷勢是開遮期間發生。當日她走到街上,原意是為了尋回自己的女兒。

PW1當日在彌敦道清理路障,見到大批黑衣人在現場,當時有人大叫開遮,隨即有人拉她入遮陣拳打腳踢,並往她臉上噴漆;後來又再發生扯頭髮事件。

警員作供時否認有武力威嚇D2。法庭認為該警員作供「前後矛盾、不合邏輯」,如果D2被拘捕時因掙扎而被鎖上手扣,又如何反手簽口供紙?警員的記事冊亦對D2的傷勢隻字不提。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據,即D2口頭招認、並簽署了該口供紙。

法庭不能肯定D2與襲擊PW1的人有共同目的。D2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不能肯定D2是聽到現場呼籲而開遮,落街搵女也有Whatsapp記錄佐證,不能證明D2的版本不是事實。D2甚至有推開和勸喻D1,保護PW1之說可以成立。

—————

D1指自己是單獨行事,向PW1投擲一杯飲品,只是發洩其竹枝砸到自己的不滿。但法官認為兩件事相差2至3小時,因此推論D1的作供只是掩飾開脫自己與現場其他人共同行動,欺負或阻撓該名女子;會被竹枝砸到也是因為要阻撓她而走近。

非法集結要入罪的三個元素(梁國華案):
(1)三人集結在一起(集體行動)
(2)擾亂秩序
(3)意圖或相當可能導致別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

1. 當時超過100人在案發現場一,每個階段都有超過3人作出具集體性質、共同目的的行動,態度兇惡,明顯是要迫使控方第一證人放棄搬雜物。D1在擲杯前已在現場,與其他人並肩作戰,作出了一系列行動。

2. 法庭不同意D1否認自己有份擾亂秩序,當時有20人圍著PW1,態度敵對具攻擊性,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現場有人勸喻其離開,顯示該些行為會構成威嚇及恐慌。

3. 第三個元素也不是被告人主觀決定,而是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況會惡化至社會安寧被破壞,根據普通法可行使拘捕權的程度。D1 行為(踩竹枝、搶欄杆)配合在場其他人的高漲情緒、武力威嚇等共同作為,客觀上已構成此條件。

—————

辯方求情

D1 從事酒店業 20 年,是家庭經濟支柱,也獨力照顧母親,但案發後被解僱,現時分別兼職議員助理與餐廳工作,收入大減。當時D1也是一時衝動,事後已感後悔。現時雖然收入大減,但在工作中找到意義,希望法官輕判,讓她可以改過自新,照顧年邁母親與曾經流浪的7隻貓。D1的兩位僱主及動保組織負責人亦分別撰寫求情信。

法庭指,監禁無可避免,會要求將D1先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候判。
法庭認為 D1 聲稱背景良好,但扯頭髮拖行PW1是相當侮辱性的行為。D1 母親聞訊即痛哭離場。

—————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
‼️期間D1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盧(40) 已還押14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3)普通襲擊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何潤芝

‼️‼️速報‼️‼️

判刑如下:
控罪(1): 15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3): 4.5星期即時監禁

被告承認第三控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即第三控罪判處3星期監禁。

法庭指未有其他扣減刑期的因素,而第三控罪的其中1星期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合共17 星期即時監禁

詳情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D1: 盧(40)已還押14日🛑
D2: 朱(42)早前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2)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罪名不成立
(3) #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上次裁決

本直播將分為四部分。
案件總結見底。

📌第一部分:第一被告辯方求情

辯方進行求情

辯方指出,於背景報告中顯示出被告有很大悔意,而相關報告已解釋給被告。

報告顯示,被告人有反省自己,有很大悔意。被告作為區議員助理,事件過後服務社區,明白自己不應參與這些非法示威,應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她承諾獲釋後,會以和平方式繼續服務社群。被告亦對其行為及當時人表示歉意。他丈夫對她有很高期望,亦替了她寫求情信。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被告當時的犯案行為並非她的性格,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第二部分:第二被告訟費申請及法庭決定

🧷辯方質疑
辯方提出控方的檢控基礎有問題。
控方於第一次提訊的時候(2019.10.25),指出D1,D2 共同干犯傷人罪。及後,控方於第二(2019.12.03),三次(2020.01.20)提訊皆提出押後。直到第四次提訊(2020.04.28),控方要求修訂控罪,由一條罪名增加至三條罪名。
辯方指,控方沒有依賴任何基礎,便直接控告D2獨立犯罪。
D2於第四次申請押後,並於2020.06.17進行答辯,決定不認罪。
案件於23/07/20進行審前覆核,控方申請匿名令被法庭拒絕,而控方更需要在法庭要求下修改控罪詳情。
由此可見,控方檢控基礎十分薄弱,被告於過程中未有自招嫌疑,因此應護訟費。

🧷控方回應

控方表示相關證據需要時間取得,因此有修訂希望法庭理解,而事實上相關控罪依賴同一方面證供,如果辯方認為要控方負擔押後的責任,就應由法庭決定是否合理。

裁判官指訟費是否批出多數是基於是否有自招嫌疑,產生了以下對話。

控:第二被告的行為係好可疑
官:點樣可疑啊
控:當時情況開遮十分可疑
官:咁即係點樣可疑啊
控:第二被告未有解釋開遮的做法
官:佢咪講咗話想保護證人囉
控:第二被告直到審訊先解釋原因,喺之前都未有提及
官:所以你意思係被告自招嫌疑係因為開遮又唔解釋?
控:係

🧷辯方回應
辯方否認此觀點,因為控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認為D2的行為可疑。再者,多條呈堂的片段亦顯示現場沒有其他示威者提出要開遮的要求,所以並不能構成自招嫌疑,可見被告非響應任何人的建議所作出的行為。

🧷法庭決定
法庭批准D2訟費申請,基於 CAUSE FOLLOW THE EVENT,認為被告沒有自招嫌疑。被告有緘默權而不說開傘的原因。訟費金額留待控方與辯方自行處理。

📌第三部分:第一被告判刑

法庭指出,以7方面考慮判決,分別為暴力行為的影響、參與人數、程度(例如武器的數量及種類) 、規模、後果(財政及人身傷亡) 、嚴重的威脅、及犯案中的角色。

🧷控罪一判刑

就住控罪一,法庭引用黃之鋒案,指出若非法集結參與人多,有機會有暴力爭議,而法庭判處的刑罰不會考慮個人情況,而是只會考慮暴力情況及對社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就算是堅守自己意見,也不能用暴力。

控罪(1) 以15個星期為量刑起點,根據暴力程度,對公眾安寧的影響程度,被告的暴力行為(如踩竹枝)是加刑的因素。被告積極阻礙PW1清理路障,更利用人數優勢和身體壓迫,欺凌別人,違返道德常理。第一被告於案發中擔當重要的角色,致其他人情緒更高漲,間接令旺角交通擠塞,而且受到波及的商舖及人數亦多不勝數,所以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刑罰必須具有阻嚇性,並不會因此考慮個人倩況。法庭認為未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第一控罪判處15星期監禁。

🧷控罪三判刑

控罪(3)的最高刑罰為一年,並沒有量刑起點。法庭接納第一被告沒有經過事前策劃,亦沒有準備武器,未對PW1造成太大傷勢。而被告認罪,可見有悔意,不過法庭認為被告拖拉的動作對受害人具侮辱性,被告最後鬆手動作只是因為有人介入。法庭相信若果無人介入,被告會繼續拖拉。
在對立的環境之下被告的行為具侮辱性,是在欺凌PW1,使其他人更加情緒化。法庭判以4.5星期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刑期,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

🧷小結
法庭指未有其他扣減刑期的因素,而第三控罪的其中1星期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合共17 星期即時監禁

📌第四部分:案件總結
第一被告: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 17 星期
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D1謝(30)🛑已還押逾410日
D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A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A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A1不答辯,申請押後消化文件
A2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見A1未答辯所以留待遲點才排期

A1無保釋申請
A2更改保釋條件:
取消宵禁令,但再加$1000保釋金

‼️‼️‼️A1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謝手足精神好)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A1謝(30)🛑 已還押逾15個月
A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A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A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A1就控罪3選擇不認罪
就控罪1及4認罪

A2 就控罪2選擇不認罪

‼️A1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案件共有4位警員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兩位被告均會出庭。審訊將於進行7月19日開審,為期4天,以中文審訊。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1/4]PART 1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 開庭前
約於0915時,法庭人員向控辯雙方介紹電腦截圖新功能。於審訊播放片段時,律師可以要求將影片暫停,再令畫面放大作截圖的功能。雙方明白。

0928 播錄音
0942 控方律師問是否沒有開冷氣
0943 辯方律師:「打風喎」
同一排的律師:「未必啊」
0949 開庭

📌 律師代表
控方律師:#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律師:#余珮詩大律師

📌 答辯
被告不認罪

📌 開案陳詞
於案發當日約1400時,大批示威者於旺角聚集。他們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使用竹技等物品設置路障,並破壞圍欄。於同日1444時X到達,並沿着彌敦道向南方快速推進直到彌敦道636號。於雅蘭中心外 ,X大叫「警察,唔好走!」被告推開X,期間B嘗試將被告拉出來,而C則飛腳踢向X的心口。X跌到地上,被告嘗試離開。之後,被告亦向警員6841 的方向走,於1448 時被告被制服,警員於其身上找到眾多物品,包括濾罐及八達通等物品。X於警車上認出被告,而被告曾經推X。X於當日被送往急症室。X的胸部有觸痛,接受治療後獲准放假3天。

控方將以ATV,星島日報,NOW新聞及無綫新聞的片段作證據。

📌 承認事實 / 證物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 條,同意這份承認事實,列為P1。
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一帶的地圖,列為P2。
裝有呈堂片段的USB及兩隻CD,片段時間為2019年10月13日約1400時至1500時。USB列為P3(1) ,兩隻CD分別列為P3(2)及P3(3)。相關副本則列為P3(1a),P3(2a)及P3(3a)。
星島片段存放於P3(1),ATV及NOW片段存放於P3(2),無綫片段存放於P3(3)。
X的醫療報告列為P5,其中文譯本列為P5a。
X受傷情況的圖片呈堂為P6。
被告被捕時於他身上找到以下物品:黑色口罩 (P14),口罩及豬嘴 (P15),黑色手袖 (P16),手機及SIM卡 (P17),濾罐 (P18),襪子...(讀太快mark唔到...),T-Shirt (P22),八達通 (P23),黑衫 (P24),黑褲 (P25),及波鞋 (P26)。
P14至P126的照片呈堂為P27。
被告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播放ATV片段[以下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ATV片段按此
於1445時,一群人士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聚集,鏡頭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由北向南拍攝。那群人士有人拿起雨傘於交通燈前疑似為他人作掩護。於1446時,一群黑衣蒙面人,於彌敦道北行線放置竹柀等路障,鏡頭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由南向北拍攝。有警車(及便衣警車)正由北方快速向南行,一輛小型貨車(估計為便衣警車)更衝破竹枝群。於1447時,大量防暴警察離開警車,並衝向人群。期間有公眾人士在街道兩旁停留觀看情況。鏡頭沿彌敦道由北向南拍攝,並沿着彌敦道向南行。

📌 播放星島日報片段[以下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片段全長21秒。最初,一名男子推開X,期間B嘗試將該名男子從X中拉出來。此時,C則飛腳踢向X的心口,令X跌到地上,期間該名男子嘗試離開。另一名男子疑似搶X的雷嗚燈霰彈槍,期間X捉住他的上衣,而他則用拳頭揮打X的頭部,不過X有帶頭盔。最後男子D用銀色伸縮棍打X的左腳,而X與「嘗試拿取」X的雷嗚燈霰彈槍的人經過多番拉扯,該男子最後成功逃去。片段結束前,X站起來。

📌 繼續播放ATV片段[以下文字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於1449至1451時,大概拍攝雅蘭中心外的混亂情況。其中,一名示威者被警察制服。當時有不同人叫喊,包括以下話語:「真係好痛啊!」「透唔到氣啊!」「唔好阻住警察做嘢。」

[法庭時間:1045]

📌 傳召 PW1(下稱X)作控方主問
📝 詳情

1242休庭
1430續審

DAY 1 PART 2 按此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1/4]PART 2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1430 開庭

📌 下午審訊進度
辯方完成盤問PW1。

1549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 0930 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是日上午審訊內容經已補回,下午盤問內容將於日內補上。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續審[2/4]

🌰已隱去某部分資訊🌰

A2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

傳召PW2偵緝警員11864 呂政雄(音)
當日駐守西九龍重案組3A隊
負責拘捕A2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主問

當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拘捕A2,第一眼看到A2時其已被制服。

📌播放P3(2)ATV錄影片段

00:10:23 PW2指認自己,截圖,呈堂為P29_PW2-1,PW2在截圖中用藍色圓圈標示自己

PW2見A2被制服後,由於現場有很多記者、混亂的情況,控制現場後便隨即協助制服A2,向A2說「警察唔好郁」後A2沒有理會,身體繼續左右移動,於是PW2便用腳手銬反手將A2鎖上。於同日1449時在彌敦道近山東街以「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名向A2宣佈拘捕,警誡下A2表示「冇嘢講」。由於現場太多人,便將A2帶離現場,但當時A2行為消極、不願合作起身,所以PW2與同僚將其抬離現場。大約在拘捕的2、3分鐘後,PW2與同僚帶同A2登上警車AM7175前往長沙灣警署,上車後安排A2坐在單邊位(左手邊第四個位置),PW2則在旁看管A2。

1515時到達長沙灣警署,整個車程A2都是坐在同一座位上。


A2法律代表 #余珮詩大律師 盤問
📝A2盤問PW2逐字稿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覆問
第一次接觸A2直到其下車期間,A2都是清醒的。PW2帶A2上警車後為A2檢查傷勢,見到其面、左邊手肘、左邊胸口均有擦傷,經詢問後A2表示???,所以覺得A2是處於清醒狀態。

PW2表示警車的門口在左邊,門口前面有兩排座位。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偵緝警長53770????
當日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三隊,現時駐守西九龍總區反黑組第二隊
負責制服A2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主問

📌播放P3(2)ATV錄影片段

00:09:47 PW3指認自己,截圖並呈堂為P30_PW3-1。

PW3第一眼看到A2彌敦道北行線的行人路由北向南(奶路臣街向山東街方向)跑,當時A2黑布蒙面、身穿黑色T shirt、黑色長褲、黑色波鞋,當時與A2相距五米。PW3大叫「警察」,嘗試截停A2,A2不合作並頑強抗拒,最終PW3與其他同僚在行人路及馬路邊制服A2。

PW3嘗試截停A2時,A2推開PW3並嘗試奔跑,及後PW3捉著A2的腰部,兩人倒地,期間A2繼續掙扎。其後,其他警員到場並幫忙制服A2,制服A2後有警員用膠索帶將A2雙手反手鎖在背後,

A2法律代表 #余珮詩大律師 盤問
📝A2盤問PW3逐字稿

控方沒有覆問

-PW3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已經傳召所有證人,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期間A2繼續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3/4]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辯方案情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時續審。

1209 休庭

直播員註:#謝沈智慧法官 多次表示不想有今日任何差池。於審訊過程中,曾經休庭以讓IT部同事教臨時書記如何輸入證物編號。#謝沈智慧法官 多番強調自己本來的書記生病了,今天的書記為臨時拉伕。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4/4]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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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重開案情
法官指於昨日所收到的申請,並不合符司法程序及法律原則,因辯方大律師沒有提供資料予法庭考慮(如片段何時獲得,從哪裡獲得,為何不在PW1時播放並盤問)

法官重申重開案情,是極不尋常的做法

案件押後至控辯雙方準備好。

按:法官嬲到掟筆

1042 再開庭

辯方大律師與親屬交代後,決定 作任何申請,繼續結案陳詞部分

法官提醒辯方有責任考慮案件,但要從正式及合符法律要求的申請,若有如此申請,法庭必然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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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法官提出以下觀察:

認人證供在不同時間加了很多事情,固然是有問題,但本案與其他案件不同,控方有片段用65c呈上法庭,這使該些片段成為不可爭辯證供。再把不可爭辯證供在法庭上播放,只是為了對各方公平,讓眾人可對法庭疑慮作解釋。

對證人公平而言,法庭需指出證人沒有以手袖為認人基礎。

辯方回應:
即使PW2,3 對事件描述也不太清楚,要到第五次先描述到。

法庭質疑是否須依靠證人辨認?
片段及被捕後照片都是65c下呈上法庭。

法庭指出證人是否需要像逐格播放的片段般作證?

辯方回應:
同意法庭的意見,但指出控方所指控拒捕是「轉身推果下」,而非其他時段的指控,而指控的時間點,是沒有片段的。

對於「用雙手推」,這證供是否穩妥,證人連被告轉身轉哪方向都記不清楚,證人證供是否如此確實,是有爭議的。

控方回應:
法庭可根據其衣褲鞋作辨認,而其當時身穿的褲有特徵:「束腳」。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1030於區域法院裁決,期間A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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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旺角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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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1047 宣讀裁決

📌 裁決
A2 面對一項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控罪,控方指被告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及承認事實,呈為 P1。法庭其後讀出 P1,此處不重覆。
雙方主要爭議是 A2 的身份。法庭其後重覆PW1的證供,當中包括PW1及四名人士之間的掙扎過程,並於掙扎之中用10至15秒見到男子A(被指為A2),之後PW1指於警車上見到男子A。法庭其後覆述 PW2及 PW3的證供,大概指A2於被捕前的掙扎,以及被柙送至警署時候的案情。

🧷 指引
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A2 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而他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這行為作不利他的推論。由於A2爭議身份辨認,法庭再指出就身份辨認相關的指引。

🧷 證供分析
就 A2而言,法庭指控方所指出的與PW1所作出的證供有不符合之處,而辯方就辨認身份引用了兩宗不同的案例,法庭其後引述兩段判詞。
辯方對 PW1的證供存疑,指他在不同時間辦認男子A的時候,所給出的證供有矛盾的地方。法官對這看法表示不敢苟同,並指PW1早在最初的供詞已經有詳細記錄男子A的外貌。法庭舉出男子 A與 A2之間的吻合之處,並指即使兩人衣服相似,但是要在數分鐘內在同一條街道找到有同樣衣著的人,可能性是零,因此法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男子 A 為 A2。法庭同時接納PW1的證供。

法庭其後反駁辯方就PW2 及 PW3的質疑,並完全接納兩人的證供。
法庭其後再反駁辯方指 A2 沒有推開 PW1的說法。

法庭指控方舉證已經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A2罪名成立。

📌 判刑
辯方將呈上求情信,以讓法官閱讀。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1430時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更生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A2 需要還柙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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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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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 14:30 作求情及判刑,早前已還柙索取背景報告,更生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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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17) #1013旺角
🛑已還押23天🛑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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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潘淑瑛大律師代表。

📌求情信:

辯方再向法庭呈上多一封求情信,是由被告親撰的。

謝沈智慧法官引述被吿在求情信中表示被捕後患上情緒病。謝沈智慧法官指理解是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患上情緒病,但後來又犯下本案。

辯方指當時被告被捕後忽略法律後果,糊塗下再干犯本案並患上情緒病。

謝沈智慧法官指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在2019年9月見心理醫生,可是在10月時仍在沒有意志和動力下干犯本案。

謝沈智慧法官再指被告在不能睡覺、不能進食、家人身體抱恙的情況仍然參與示威。

辯方同意並修改上述説法,即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已患上情緒病。

謝沈智慧法官指政府在2019年9月4日宣布撤回「逃犯條例」,且會在案發後幾日會交上立法會表決,然後被告即使看到這結果後仍然犯案。

辯方指當時可能仍有其他可影響因素。此外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堵路,當時他可能沒有考慮周詳而干犯本案,也可能沒有清晰的訴求。

謝沈智慧法官詢問被告是否知道「逃犯條例」中的細節,若果不知道為何要反對。

辯方指不知道被告的個人理由,他只是執着參與集會,若有智慧意見協助可能會不參與。即使他有參與集會,他之後會協助清理場地,可反映他是無私,盡力付出的人。

📌刑罰選項:

辯方指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但被告希望法庭能判處他短期監禁,因為他希望能盡快完成學業,幫補家計,彌補對家人的愧疚。

謝沈智慧法官詢問法庭在109A條的限制下,即使本身有酌情權,但有甚麼因素可以令法庭「迫不得已」判處被告監禁。

辯方指這是被告對辯方的指示,被告希望盡快可以完成服刑,肩負養家的責任,且認為自己不需要接受進一步的監督。

謝沈智慧法官總結辯方立場,若果法庭不判處被告短期監禁,辯方希望可以判處他進入更生中心。

📌加刑因素:

辯方指被告是在保釋期間犯案,他難辭其咎。

謝沈智慧法官指這是加刑因素。

📌補充:

辯方希望法庭也能在判刑時考慮一系列能印證被告品格良好和願意肩負責任的求情信。

辯方續指被告曾為了家庭而放棄到外國交流的機會,此外他過往的工作表現獲前僱主欣賞,願意在將來續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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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1年10月20日14:30判刑,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判刑日子已更改如上(7/10/2021 17:58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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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直播隱去首被告的資訊

👤陳(17)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04

求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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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開庭

🔴次被告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指出,次被告為品學兼優、關愛家人的學生,報告顯示被告較適合入更生中心。雖然被告表明希望短期監禁,但法官認為被告因另一宗案件被捕後,仍然干犯本案,故需要更生及教導,終判處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