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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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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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葵涌
#提堂

D1 *(16)
控罪:非法集結

據上次審前覆核,今天處理被告的匿名令法律爭議。

羅官表示已睇文件,表示少年犯條例20A同呢件案件有唔同,由於呢件案件從來冇去過少年法庭,而20A係講緊出席少年法庭嘅人。雖然都有提及其他法庭,但萬一被定罪,能唔能夠返少年法庭判刑?係需要考慮嘅問題。

辯方律師指出黃崇厚法官其中一宗案例第84段,表示任何審訊,也是根據被控日期決定少年犯條例能應用於少年被告。
英國亦有一宗案例,P.114 B段,表示除非有特別原因,才會解除少年被告的匿名令。
辯方亦引用一宗棄保潛逃嘅少年犯案例,表示呢啲先係特別原因,而唔係少年過咗生日就要公開佢個名。
同時,因主控一直考慮charge唔charge,而令到法律程序延長,導致被告過咗生日都未開始審訊,係對當事人唔公平。

羅官表示如果審審下生日,都係用嗰啲原則考慮,就算係唔係棄保潛逃,都係咁處理。

主控表示少年犯條例20A1係講緊兒童法庭處理嘅案件有兩種人身份不能發表,包括被告同證人,而20A3指出喺裁判院、區域法院、原訟法庭嘅被告同證人都應該公開。
少年法庭處理案件時,若被告喺聽取答辯當日過咗16歲,少年法庭係冇權聽取答辯。同時,該法庭亦冇權延續匿名呢個命令。
而且根據公開公義原則,公眾有權知悉公正同準確嘅報導,包括名同資料,正如警務人員唔應該禁止被報導,呢個係公開審訊嘅原則。
睇返20A3同20A1,都係講緊同一樣嘢,兒童的不能報導,但如果有一方認為要報導,係可以舉證。而20A3亦指出法庭冇酌情權。
主控表示被告到咗16歲就自然要取消匿名令,法庭冇權延續落去。

羅官表示如法庭給予准許,縱使到17、18歲,都可以延續。而20A3嘅話,落一個特別命令,如果少年長大,一到16歲就會自動終結,就不能以20A3去落呢個命令。

辯方回應因為一單審好耐嘅案,拖到佢生日,就等於要取消匿名令,係uncertain。另引用黃崇厚法官同樣講少年犯條例,除非有其他觀察,否則25條同20A,都冇話同其他條例係唔同。而且,若法律程序一開始被告唔係喺成人法庭,根據20A1,係會一直都會由少年庭處理,除非20A有其他計算方法。最後,頭先主控提及需要平衡公眾利益,請閣下平衡公眾利益同被告人利益之下進行裁決。

羅官裁決:
接納20A3內指出,頒布匿名令要有一個程序,不是必然情況;但如果匿名限制在20A2發生,即少年法庭,係唔需要申請,我接納呢個情況。
睇返20A1同20A3,都係指出保護呢類人士。因為技術上問題,有機會牽涉其他被告,但不應令應被保護的人不被保護。
根據20A3,匿名令係一直有效,除非法庭認為要撤除。即使案件一路進展後,認為匿名裁決有偏差,依然會酌情處理。因為唔希望再去處理而變得真空,所以匿名令會依然有效。但羅官強調,唔認為裁決有問題。

裁決結果:匿名令繼續生效。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1/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律政司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甫開庭再提醒D1未滿16歲而受到禁止報導令保護。

6人全部不認罪。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控方案情-07-03

(部份)證物列表:
P1 承認事實(因截圖有爭議,控方於週一將修正版本呈交法庭)
P2 新都會廣場L4層地圖連CCTV標註
P3 新都會廣場CCTV片段
P4 元氣壽司(新都會店)CCTV片段
P11 D1錄影會面記錄
P65 所有被告的衣物、物品照片
P67 PW1的口供(由警員8396記錄)

控方原訂傳召17位證人,現取消PW6、9、11;及新增一位證人,即警員8396。

與黃官確認預計審5日。

傳召PW1 元氣壽司顧客 馮偉明先生。
D1、D4、D5、D6均有作出盤問。

傳召PW2 新都會保安主任 鄭文堯先生。
D1、D5、D6均有作出盤問。

傳召PW3 偵緝督察 張國晶
D1、D3作出盤問。

--------------------------
🟢16:40 休庭,押後至2021年7月5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3/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PW5 作供完畢。

PW6作供未完,下午2:30繼續

💛感謝旁聽師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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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3/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https://telegra.ph/-07-07-132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5/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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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14作供完畢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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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5/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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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5-16作供完畢

明日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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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6/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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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3-6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D2選擇作供

-D2主問完畢-

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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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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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3-6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D2選擇作供

-D2作供完畢-

D2代表透露星期一將會傳召DW1(D2父親)

案件押後至7月12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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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7/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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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D2證人)作供完畢

D1結案陳詞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7/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補回今日下午進度~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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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D2證人)作供完畢,作供內容主要圍繞D2於當日之穿著,攜帶之物品及出現於案發現場之原因。

所有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完畢,數位辯方大律師於結案陳詞中指出,因主控官未有於開案陳詞中清楚提及有可能依夥同犯罪原則 (joint enterprise)證明各被告之控罪,亦未有清楚指出本案有關人士於joint enterprise中之「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允許主控官依joint enterprise證明控罪對辯方不公。惟黃裁判官數次允許主控官即席辯解,議題亦隨各辯方大律師放棄重召證人告終。

案件押後至7月30日早上9時30分進行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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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 求情時黃士翔先叫被告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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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19:15 便裝狗巡邏,20:00到商場中庭見到約20名人士叫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解散警隊,刻不容緩」,在第4-5層有人集結,PW3作供指聽到人群叫相關口號,而且20人開始跟D2前往元氣。PW10亦指有聽到有人以一問一答方式叫口號及帶領人群去元氣。PW3留在遠處監視,PW3及5見到d2行去元氣及他用手阻止元氣捲閘下降。某主任(PW)反映沒有cctv被干擾,其時間慢於真實時間1分鐘。警方約20:15時在現場制伏了D1-6.

📌辯方案情:
D1, 3-6不作供。D2案情:
當日因為假期所以約了女朋友看電影,同父親約8點吃飯,這是早上約好但沒有定實時間,因為父母要工作而不知實際收工時間。因當日有約所以身著紅色新衫。當日15:00時到父親公司工作,工作內容包括拆箱,包裝零件,需要使用𠝹刀、剪刀同膠紙,公司有提供面巾,工作要用手套同面巾,所以此兩物纏腰間,因為保暖原因著黑外套。

D2指自己沒有叫口號,只係跟著人群前進,他到達元氣時按指引㩒飛進入,在警方驅散時沒有逃跑但被截停而失平衝,所以被警方㩒低在地上。呈上2張戲飛作呈堂證物。

📌證人證供分析:
D6代表律師批評證人在作供時多用傳聞證供,但黃士翔指出辯方沒有即時反對,亦不明白為何不即時反對。但黃士翔稱各控方證人證供合理,自己不會考慮傳聞證供。

🔻辯方就各控方證人的證供爭議及黃士翔回應:
PW1同其他控方證人所說不同,其口供指只能見到20名穿黑衣的人士但看不到有紅衣人士,跟PW3口供不符。黃士翔回應指從cctv片段可見有紅衣人士,部份畫面的上半身被閘擋住因而PW1看不到亦不足為奇,PW1只指出自己所說的情況。

PW3 辯方指出同pw1有矛盾之處,但官指出人群叫口號時,警員的觀察角度不同,有比空中花園見到的更多。PW3在書面供詞上沒有提及「一問一答」,僅在庭上說出細節,其做法並不是矛盾。辯方又指現場人士戴住口罩,沒可能見到表情同叫喊,但官指出口罩下仍能見到叫喊的動作,以及該PW亦能指出指聲音方向。辯方又爭議PW3 沒有足夠基礎指控D2 除一問一答的口號外,有帶領他人,官指從各cctv畫面中見D2帶現場人士前行,以及不時回望就能確立身份。黃士翔續指,該Pw已盡量多角度觀察環境。

D2代表律師質疑PW4 只索取元氣壽司及部份走廊空間的cctv, 沒有索取其他 cctv,這對被告不公平。但裁判搬指出,控方指出索取同案情相關的影片亦屬合情合理。

辯方質疑PW5 截停D2後的動作同片中不一,官指在影片中,能見到D2有一刻是左手插袋,在另一個畫面中,亦曾以雙手托閘,所以PW5只能正確指出其中一個動作亦屬合理。

辯方律師爭議Pw10 沒有見到d6從元氣中跑出來,僅因為自己要追捕的人士走了,所以才捉捕D6. 又記錯指稱的人士有鴨舌帽,稱其記憶不可靠,但官指不影響辯認,因是輕微問題,及其打扮同吻合證物。

🔺所以,黃士翔接納上述受爭議的控方證人的證詞,而且亦接納其他不被爭議的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關於被告及辯方證人的作供分析
D1的會面記錄指當日到達案發現場因要同家姐食飯,但他沒有解釋為何被捕時並沒有在一起,所以官拒絕接受供詞。

D2在作供指身穿2條褲的原因是指保暖,但官指出著了4條是不舒服的事情,而且如果當天要工作,要纏東西在腰間是不方便的事,故此說法不能接受。
在影片中見到D2在行人電梯停留似是等待其他人士,但沒有提過為何在決定去元氣時會在電梯下停留。D2指出同女朋友一齊去元氣,但官按影片指二人越行越遠,若是正常約會則不可能丟下女朋友而不照顧他。
在到遠元氣時沒可能不看究竟而拎取票,在D2被制伏時,若時正常情況,女朋友應該留守在現場向警方了解詳情而不是自己先離開。

Dw1的供詞不可信,官認為「相約吃飯」的說法只是因為是父親身份而為被告講了大話;又或者是D2沒有如實從父親招認。

🔺故黃士翔不接被告及辯方證人的作供。

📌影片證供分析:
黃士翔指眾cctv鏡頭能連貫交代被告的去向及出入,自己亦考慮到指稱人士的衣著同身型特徵在影片中有否相似人物,並作出以下事實裁斷:

20:08多名黑衣人在一田超市外等待,D2之後到達,20:15多人到場及聚集,不少人在第4-5層等候。20:14時見到D2在電梯等待,20:15時已在元氣行走及有以左手向廣場方向揮手,原在4-5層集結的人士繼而一同走去元氣方向。

人群出發時,他們走進走廊的鏡頭,並等待D2到達才一同出發元氣,期間D2不時回望,亦有如如控證人所示以「一問一答」式叫口號。

20:16 時D2到達元氣壽司店近閘的位署,店鋪捲閘開始下降以準備關店,D2出手阻擋其下降,身旁亦有人用身軀擋住閘口,及有人用雙手托起閘。D2到達後店後,身後有黑衣人聚集亦沒有離開意圖。

20:16:54 時警方驅散人及作出拘捕。

除D2外,黃士翔從影片中辨認各被告及其去向,如下:

D1:
身空米色上衣、黑褲白鞋及揹黑色斜揹袋,辯方不爭議在影片出現過。黃士翔留意到影片中沒有其他人有類似衣著。D1 從7點多進入商場中,約8時15分進入元氣壽司的範圍,在黑衣人群之中,逗留一段時間後開始逃走。警方從防煙門押解D1出來,辯透不爭議被捕人士為D1. 而PW6作供時指客貨𨋢被鎖,所以警方在防煙門後埋伏,黃士翔認為不太可能有同樣打扮的人士進入防煙門而不被警方察覺,所以此人士是d1.

D3 :
最被畫面中見3個黑衣人在商場的欄杆旁,一肥大一矮小一高瘋,之後此3人跟住D2前行,當D2向後望時,3人繼續在前面徘徊,其中一名高瘦人士即為控方指稱的D3. 黃士翔考慮其身型作辯認,亦指出他是元氣閘外站在D2左邊的人。之後曾在一組鏡頭中用手捉住鴨舌帽,有改變逃跑方向但仍被制伏,黃士翔指當時元氣的客人皆離開所以被驅散的人士都是涉案人士。
D3黑衣打扮穿白線波鞋沒有揹袋,黃士翔指現場環境不可能有另一人換上類似波鞋,影片中僅另一人身型打扮相似,但該人士揹背包及在較早時段的影片中已走。故控方指稱的D3身份無誤,他亦有跟從D2及阻擋閘門。

D4 :
他身穿黑外套、灰藍色短褲同白鞋,配以身型及其髮型,現場得一人有此打扮。在相關時間只有一人以此打扮進入元氣店鋪外及逃跑。故能從影片中辨認出D4, 而且他一直同其他人行到元氣外及被捕。

D5:
不爭議其打扮是藍外套上有「New York 」及背後有「yankees 」字樣,故法庭能輕易從片段中認到被告。見到他有戴眼鏡同戴上面罩,鏡頭中保持向前行及在元氣外等待及被截停。

D6:
黑鴨舌帽、黑短上衣及黑外套,其外套左方有Adidas 字樣,揹上黑背包。黃士翔指看不到他從何而來,但留意其去向有往鏡頭方向跑,但看不到實際方向。但因cctv中見到在示威者到達前,未有此打扮人士進入元氣壽司範圍內,而D6逃走時只得一人有此打扮,所以必然是示威者中間的人。

📌裁決原因:
黃以兩點控罪元素作分析
1️⃣集結人士的行為:黃士翔指自己會多考慮各被告在元氣外的行為,而一田附近或商場行走情況,只用作參考其集結意圖。

影片可見多3人集結,他們雖然一同由一田走到元氣,但細心觀察就留意到各人早在8時已在第4-5層逗留,故不是如辯方所指是不小心滲入人群,而是有意圖進行。

除此,影片中亦見有3人阻止元氣捲閘下降,有人叫口號,亦有人阻止其運作,的確是擾亂秩序。

2️⃣考慮其意圖令人害怕及害怕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從影片中可以,各人在到達元氣門後,沒有人再前行,故能判斷是以阻止元氣壽司運作為目的,及其意圖是令人害怕。黃士翔指出2019年12月是社運高峰時期,故黑衣人的行為會令人擔心他們作出毀壞。雖然Dw1作供時指過自己不害怕,但隨後有解釋過「如果自己驚,太太就更驚。」辯方雖有指出沒有人表示害怕,但黃指觀看影片時見到黑衣人附近的市民有望向他們及避開集結,而食客亦要從後樓梯離開,故此行為必使人害怕。

🔻黃士翔繼而指出各人有否上述意圖:
D1 :
早在7時等待及跟隨人群一齊走,故不是巧合跟隨。到達元氣後,他在閘外看著D2及另一男子明顯做出擋閘動作亦要留下,又站在人群中心位置,故必然有此意圖做出集結行為及令人害怕。

D2:
明顯是帶領者,故明顯有參與非法集結及做出訂明行為。

D3:
同D2一同前往元氣,在其左邊阻止捲閘下降,故手不是意外在一起。他由L5層跟人到元氣,之後亦留在人群中間。

D4:
同上,在此氣氛下留守現場而不離開,他在人群中心故不可能如辯方所指是觀察者,其存在增加現場人士數目,故有意圖作出令人害怕的行為。

D5:
08:11 已在L4樓層等待,有一同前往元氣而不離開,亦因見到D2阻止捲閘下降但不離開,故必然是受到指示下去了元氣及意圖作出令人害怕的訂明行為。

D6:
原因同上,此外其搜到物品有冰袖,手套同生理鹽水,乃2019示威常見物品,故必然有意圖參與及意圖作出訂明行為。

🔺所以,D1-6罪名成立。

求情內容按此

—————————————
案件將押後到8月31日下午14:30 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押‼️為各被告索取以下報告:
D1-3:更生、勞教、教導所報告
D4-5:勞教中心、背景報告
D6:背景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判刑
👥*,周,楊,陳,馬,周(15-27) #1225葵涌
【十四庭正庭飛:12張票】
【十二庭視像庭:62張票】

14:16 正庭飛已派畢,十二庭半滿
14:27 廣播
14:32 開庭一分鐘,立即休庭讓各辯方律師解釋報告內容
15:33 開庭,辯方進一步求情陳詞中
15:51 休庭半小時考慮判刑
16:21 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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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結果
D1:【勞教中心】
D2:【教導所】
D3:【勞教中心】
D4: 【4個月即時監禁】
D5: 【4個月即時監禁】
D6: 【4個月即時監禁】

————
📌判刑理由:
考驗判刑時,有考慮不同案例的覆核原則,判刑時要考慮此罪的要旨如何引致及增加公害,即以其人多勢眾達致其共同目的,以影響公眾秩序。判刑時要考慮預防性,而不是單看後果,即具體的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本席已考慮作案時的計劃、人數、持續時間、影響、手段,及被告的個人角色等因素。除了具體行為,亦考慮角色如有否煽動、有否暴力。因蒙面有助令參與者壯膽,令事態變得嚴重,易出現暴力。現場人數拒絕應警方要求離開,令事態變得嚴重,易出現暴力。人數比警方多,現場情緒高漲,令事態變得嚴重,易出現暴力。若現場有相反政見的人士,他們可能激起更大反應,更可能變成大衝突。特定日子也會使非法集結變得激突,影響嚴重性。

考慮HCMA13/2020 一上訴案例,D1-3 有計劃阻止元氣正常運作,但部份破壞、阻止捲閘行為是即發。人數不多,約20人,但現場狹窄令危險風險程度增加,各被告無武器但因蒙臉令警方執法變難。除捲閘外無財物損傷,但食客需要從後門離開,各人也在店舖中有叫口號。

相比近年的非法集結案件,本案的人數、時間、暴力程度較少,但考慮公害及有社運背景。雖D5求情時指自己是旁觀者,應判得較輕,但本席已裁定他有意圖故不是旁觀者。所以基於以上原因,監禁式或即時監禁是唯一考慮。

D1,3 會採納報告的建議,判處【勞教中心】。D2是帶領者,有帶人去元氣及叫口號及阻止捲閘,刑責較他人高,雖然報告建議判更生中心,但要嚴懲,故判【教導所】。D4-6以【四個月即時監禁】作起點,沒有減刑因素。

————
📌進一步求情:
🙍🏻‍♂️D1:
在報告頁3,D1向懲教主任解釋自己的行為乃一時衝動、愛理不理,法律意識低,有好奇心想看看示威者的行為。

辯方指判刑要考慮涉案規模、人數,有否嚴重暴力及武器。控方案情事發只有指20個人士。D1僅跟從他人到元氣壽司,落閘時才到達門口,他是參與的其中一伙人但無心傷害人同財物。

辯方希望法官重新多看一次早前呈上的D1親筆求情信,信中提及D1希望自己可以好好成長。辯方指其字體秀麗,是平生所見求情信中最好的字跡,D1日後希望想成為專業人士,辯方再一次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報告指更生、勞教皆適合,僅建議勞教,惜D1沒有信心長時間經歷嚴苛的體能訓練。(黃士翔此時打斷,指上次陳詞才提過D1是運動校隊🌝)辯方指希望考慮判以更生中心。

🙍🏻‍♂️D2:
D2 自小心臟有事,故不適入勞教中心。報告指出有悔意及反省,故建議更生中心,辯方望法庭接納。

🙍🏻‍♂️D3:
學業雖一般但沒有操行問題。完成青年學院一基礎文憑。同主任會面時有禮貌,今次一時衝動,希望輕判重新返回工作,乃於碼頭工作。望考慮還押了三星期,望能判以監禁讓他盡快出來。若不考慮即時監禁,故採納報名所建議的更生中心。

🙍🏻‍♂️🙍🏻‍♂️🙍🏻‍♀️
D4-6 因枝咪故障,乜都聽唔到。😿😿

(16:45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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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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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9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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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4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張(24)🛑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05屯門 串謀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馬(20)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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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談(27)🛑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湯(20)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縱火)
👥李,袁 #未知是否手足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鄺,余,黃(19-20) #裁決 (#1224觀塘 管有爆炸品;#20200203壁屋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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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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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盧(24) #續審 [2/3]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3項襲警 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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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0
👤喬(35)🛑已還押7日 #提堂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20200114旺角 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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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黎智英 與 🐶警務處處長 #宣讀判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警方在2020年8月10日搜查壹傳媒大樓時檢取了黎的2部手機。黎其後入稟高院,指其手機內有涉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要求法庭下令警方不得查閱,當時法庭聽取陳詞後下令先把資料暫時封存。律政司2022年7月8日通知黎,指已獲得新的搜查令。警方指他們在這手令下有權搜查「指明證據」,故要求黎就解封資料尋求法庭指示;黎則指警方想利用這新手令來迴避封存命令對黎的保障。還有,新聞材料涉及新聞自由,「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馬(20)

馬為原案D5,被控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現時已服刑完畢,本次申請是為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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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即被告)

上訴方已呈交書面陳詞,庭上希望播放P3 新都會廣場CCTV 及P4 元氣壽司門口CCTV。

片段中20:11:06時起的4分鐘,見到D5自己挨著欄杆,一邊使用手機,沒舉頭或望附近方向。當時見到商場有其他人士走來走去,鏡頭中沒有人集結或奇怪人士,現場為一般的狀態。直至20:15:02時D5向左轉後一直走。李運騰法官認為人群不似行街,指D5在與其他人走同一方向,上訴方同意,但指旁邊有人走過、在電梯上落等。

2014時開始多人聚集,當時戴口罩的人不多,容易識別,有穿黑衣、黑口罩的人士互相打招呼等。上訴方補充有其他白口罩或無口罩人士在附近。當被告走過鏡頭拍攝位置時,有一個佩戴藍口罩人士跟著走。

李運騰法官關注有一名白色恤衫人士,在2015時有在人群望望下,上訴方指白色恤衫人士是否守尾不得以知,原審沒有提及過。在D5經過該位置後,上訴人同意白色恤衫人士與D5走同一方向,但不同意是跟隨D5。

另一鏡頭角度,之後有數人開始「笠頭」,再見到李運騰法官關注的藍衫人士。上訴人提醒指案件有指稱D2為帶領者,身穿鮮紅色衣服,但鏡頭未見有D2在內。

20:16時鏡頭拍攝到被告,而D5前方人群開始停留在元氣壽司,D5行過元氣壽司走到柱後。另一閉路電視可見有一男一女行過然後望後面,似乎有東西吸引他們望。20:16:40 再有人群目光向後望,隨即有警方拘捕行動。

而元氣壽司門口閉路電視,20:16:20見電閘正落下中,之後門內外有人互相拉低或托閘。有截圖顯示在元氣壽司的窗口外,拍攝到D5行過元氣壽司。之後隨即有大批警方跑過進行拘捕。

📌上訴方總結

案情指是D5及眾被告於元氣壽司外非法集結,見到身穿紅衣的D2與其他穿黑衣人士一起托閘。片段顯示D5行過然後離開,拍攝到柱後的片段見到D5有望及駐足,其行徑同其他途人無異。雖然他穿黑衫及有口罩,但無戴帽、無笠頭,衣著與參與集結者不同。

檢控基礎僅依賴從20:11:06 D5於欄杆旁的片段,D5出現的時間地點,在他停留時並無異樣情況。4分鐘後約20:15:02他向左走,再經通道去元氣壽司。雖然他身邊有穿黑衣人士,可能是一夥,但亦可能碰巧想行同一方向。在元氣門口,在其他人托閘時,D5僅經過然後在柱後望,如其他人路人一樣,之後便隨即遭拘捕。

事情發生時間很短,沒有警察見到D5曾做過什麼非法集結之行為,只是依賴閉路片段。他最接近元氣時只是望一兩下就被截停,無辦法合理推斷他有參與集結。不能排除D5突然見到有人托閘,但不想參與就離開。

🔹答辯方(控方)

控方指閉路電視並無收音效果,聽不到現場聲音。案發時中庭自1930時已有警員到達,當時有人呼叫口號,證人聽到「光時」「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

在20:15時起有人叫喊「去元氣」,身穿紅色衫的D2開始帶領人群,人群一直叫口號。控方指這不是巧合,口號一叫一和,必然知道去元氣搞事先會跟著走。考慮到有人押隊尾走,但事發時D5不是押尾食花生,而是在人群中走。

控方指從起初的位置到元氣的路途不短,需轉幾個彎,一田左轉、再轉格仔店、左轉眼鏡店、再左轉到元氣,橫跨半個商場。不相信如果只是看戲會跟隨人群走這麼遠,認為D5有參與此非法集結。

補充元氣旁邊是有餐廳丸十和西餐廳,然後玻璃門往中庭,樓梯可以離開商場。

控方指D5無需逗留現場,片段亦見到有其他人如黃帽人士已離開,留下的只有穿黑衣人士,環境較空曠,他必然是希望作助勢或共同合作。而有關片段及控方證人供詞均能支持這說法。

🔸上訴方補充

辯方重甲元氣旁亦有其他餐廳如丸十和Mr.steak,亦有通道往中庭去離開商場。餐廳外有家庭望向元氣,而D5被告身旁有人經過,如上述一男一女,不排除被告有其他目的通往該處。

— 1230 完庭

李運騰法官會在2022年11月29日或之前會以書面形式頒下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6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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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3]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何秀蘭);11個月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1年監禁(黎智英,李卓人);1年監禁,緩刑2年(吳靄儀,何俊仁);1年6個月監禁(梁國雄)。)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袁嘉蔚(27)🛑已還押逾20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馬(20) #宣布判決 (#1225葵涌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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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進一步陳詞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歐陽(29)🛑已還押逾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羅(26)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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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林,蔡(22-24) #審訊 [1/3]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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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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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龐(29)🛑已還押14日 🔥#判刑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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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6: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宣布決定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原訟法庭在2022年10月18日批准Timothy Wynn OWEN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於11月9日被上訴法庭駁回,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亦於11月21日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