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13沙田
將一單新案件與本案合併,新增D7和控罪(7)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D1判刑
D2判刑 (被覆核中)
修訂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D5]
被控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D7
案情請參考3月23日審前覆核
——————
D3-7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三次審前覆核,原本預留2021年7月19-23日,26-27日(其中7個工作天)的審期不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13沙田
將一單新案件與本案合併,新增D7和控罪(7)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D1判刑
D2判刑 (被覆核中)
修訂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被控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D7
案情請參考3月23日審前覆核
——————
D3-7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三次審前覆核,原本預留2021年7月19-23日,26-27日(其中7個工作天)的審期不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提堂
D1:劉
控罪:
(1)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2) 刑事損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辯方會嘗試與控方相討。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提堂
D1:劉
控罪:
(1)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2) 刑事損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辯方會嘗試與控方相討。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沙田 #提堂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和你塞,在沙田大圍銅鑼灣村行人天橋,與另外兩人拆鐵欄;曾經踢保一年。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四名證人,不會倚賴會面紀錄,辯方無證人,預計審訊一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沙田 #提堂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和你塞,在沙田大圍銅鑼灣村行人天橋,與另外兩人拆鐵欄;曾經踢保一年。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四名證人,不會倚賴會面紀錄,辯方無證人,預計審訊一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沙田 #新案件 #提堂
D1: 謝(20)
D2: 熊(19)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的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押後轉介區院,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轉介文件。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每週報到。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沙田 #新案件 #提堂
D1: 謝(20)
D2: 熊(19)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的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押後轉介區院,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轉介文件。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每週報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新案件
D1: 戴 (19) (無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畀意見,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定期向警方報到。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新案件
D1: 戴 (19) (無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畀意見,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定期向警方報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沙田 #提堂
D1: 謝(20)
D2: 熊(19)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的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14:30 開庭
控方表示今日無需答辯,呈上修訂控罪,和轉介文件,轉去區域法院。
修訂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14:30,轉交灣仔區域法院審理,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2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沙田 #提堂
D1: 謝(20)
D2: 熊(19)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的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14:30 開庭
控方表示今日無需答辯,呈上修訂控罪,和轉介文件,轉去區域法院。
修訂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14:30,轉交灣仔區域法院審理,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2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沙田 #提堂
李(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國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案件詳情參看2021年6月3日 頭條日報)
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沙田 #提堂
李(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國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案件詳情參看2021年6月3日 頭條日報)
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新案件 #提堂
D1 朱(22)
D2 陳(21)
D3 黃(22)
控罪:刑事損壞
眾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於沙田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24小時內)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 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新案件 #提堂
D1 朱(22)
D2 陳(21)
D3 黃(22)
控罪:刑事損壞
眾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於沙田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24小時內)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 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控罪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控罪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控罪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背景:
警方在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
其後新增控罪,指他於同日管有彈簧刀、在廣源邨停車場使用假車牌,以及分別就其2輛電單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登記號碼。
(資料來源:on.cc 14/7/2020)
========
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待控罪1在CFI(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完結後再處理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被告控罪一將與 #1208灣仔 合併,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09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控罪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控罪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控罪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背景:
警方在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
其後新增控罪,指他於同日管有彈簧刀、在廣源邨停車場使用假車牌,以及分別就其2輛電單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登記號碼。
(資料來源:on.cc 14/7/2020)
========
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待控罪1在CFI(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完結後再處理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被告控罪一將與 #1208灣仔 合併,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0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答辯
👤劉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於沙田河畔花園附近牆壁張貼中共攬炒海報15cm x 10cm
2)刑事毀壞
在附近長櫈用箱頭筆寫上Free HK
‼️認罪‼️
📌案情撮要
警員於現場發現被告,被告往馬鞍山方向跑走,追截至濱景花園附近截停。
追截期間被告拋開身上背囊,截停時在被告身上找到黑色箱頭筆,其後在背囊找到百多張同款式的海報。
經過第五證人化驗,證實箱頭筆和長櫈上的墨水是一致。
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被告哥哥、兩名傳道人和中學校長撰寫。
押後三星期至2021年8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答辯
👤劉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於沙田河畔花園附近牆壁張貼中共攬炒海報15cm x 10cm
2)刑事毀壞
在附近長櫈用箱頭筆寫上Free HK
‼️認罪‼️
📌案情撮要
警員於現場發現被告,被告往馬鞍山方向跑走,追截至濱景花園附近截停。
追截期間被告拋開身上背囊,截停時在被告身上找到黑色箱頭筆,其後在背囊找到百多張同款式的海報。
經過第五證人化驗,證實箱頭筆和長櫈上的墨水是一致。
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被告哥哥、兩名傳道人和中學校長撰寫。
押後三星期至2021年8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未有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表示已經揾咗律師,但因為較遲揾,律師未有空代表上庭,希望申請押後。
D2 同樣申請押後,因為想向控方申請攞unused material(未使用的資料) ,但仲未有回覆。
法庭批准最後一次,指示兩被告下次提堂一定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8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未有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表示已經揾咗律師,但因為較遲揾,律師未有空代表上庭,希望申請押後。
D2 同樣申請押後,因為想向控方申請攞unused material(未使用的資料) ,但仲未有回覆。
法庭批准最後一次,指示兩被告下次提堂一定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8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判刑
劉 (23)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於沙田河畔花園附近牆壁張貼中共攬炒海報15cm x 10cm
2)刑事毀壞
在附近長櫈用箱頭筆寫上Free HK
上回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2
律師再度求情:
已經解釋咗報告比被告和佢父母知道,被告只係工作唔開心,加上受社會事件影響,用咗唔正當嘅方法去宣洩,已經受到教訓,承諾法庭以後奉公守法,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有主觀、有主見、有同情心,只係想需要改善處理情感問題,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零。
判刑:
控罪一判罰款1000元
控罪二判12個月感化令
判辭:
被被告23歲,無刑事紀錄,只係受社會事件影響而干犯控罪,控罪一唔嚴重;判處罰款一千元;控罪二:(i) 損壞唔高,(ii) 只係單獨犯案,(iii) 寫字在長凳,並非嚴重;因應社會事件,法庭係需要嚴肅處理,但被告認罪,有悔意,已經受到懲罰,並會有刑事紀錄、背景報告證明正面,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好多朋友仔來支持手足,坐滿大半個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判刑
劉 (23)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於沙田河畔花園附近牆壁張貼中共攬炒海報15cm x 10cm
2)刑事毀壞
在附近長櫈用箱頭筆寫上Free HK
上回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2
律師再度求情:
已經解釋咗報告比被告和佢父母知道,被告只係工作唔開心,加上受社會事件影響,用咗唔正當嘅方法去宣洩,已經受到教訓,承諾法庭以後奉公守法,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有主觀、有主見、有同情心,只係想需要改善處理情感問題,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零。
判刑:
控罪一判罰款1000元
控罪二判12個月感化令
判辭:
被被告23歲,無刑事紀錄,只係受社會事件影響而干犯控罪,控罪一唔嚴重;判處罰款一千元;控罪二:(i) 損壞唔高,(ii) 只係單獨犯案,(iii) 寫字在長凳,並非嚴重;因應社會事件,法庭係需要嚴肅處理,但被告認罪,有悔意,已經受到懲罰,並會有刑事紀錄、背景報告證明正面,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好多朋友仔來支持手足,坐滿大半個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覆核聆訊
姚(37)
代表律師:梁大律師
案情
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內,以及荃豐中心與荃灣停車場之間天橋,聯同10多名不知名男子,非法和惡意傷害男子A。據悉,被告當日用手臂將事主拖行約10米,其後向他施襲。警方稍後未能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發出通緝令,至2月10日離境時被捕。(明報)
於2020年8月4日承認控罪,詳情按此
於2020年8月25日判刑,詳情按此
=========
裁判官已閱過雙方陳詞,並向申請方指出,在申請覆核時,須考慮答辯人現時的身體狀況。
申請方指已考慮感化官的進度報告,並決定於法庭上播放證物一片段。
裁判官指出現非關乎罪行,而是關乎不幸的特殊情況。
雙方可有時間再商量,讓申請方再考慮是否繼續有關申請。
休庭數分鐘後繼續.......
申請方堅持有關申請。
片段約39秒。
申請方指判刑時所播放的片段恐妨未能完全反映。答辯人有承認幫人逃出被襲擊,而向別人cool頸,及用胸襲擊(胸撞)第一證人。然而,申請方須指出此說法並不真實,是答辯人主動在無挑釁的情況下襲擊他人。裁判官回應,當他認罪的一刻,已確立「幫人」一說非事實,首次判刑已有考慮。
申請方一直於片段前後作出主觀描述,裁判官向申請方指出,在播放片段時,無須作帶主觀色彩言論。
「其實我都睇到架,Miss Ho」,在申請方一直繼續不斷不斷不停不停地講講講講去形容片段所發生的事後,裁判官說。
申請方指由於現時社會服務令不適合,而案情非不嚴重,希望判處監禁式刑罰。若裁判官考慮予以其他懲罰,或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裁判官指出判刑後一年申請方不申請排期,為何不早些申請?8月11日申請排期,2星期內已經處理好,法庭非不能安排。而申請方在判刑後一年,才遞交一些判刑後的案例,申請方卻要求裁判官參考未來(判刑後才出現)案例,這又是否合乎法理。例如其中的上級法院案例指出社會在2019年8月31日後的情況愈趨嚴重,而本案發生於2019年7月22日,又是否適合參考?當然,法庭也會考慮案件發生當刻的事情及其嚴重性。
申請方律師於庭上發誓自己並沒有怠慢,由6月1日一接到案情已經即刻做。裁判官指出其並沒有指責任何人,只是想了解。
裁判官向答辯人律師指出法庭陷於兩難狀態,事實上,答辯人並無完成社會服務令,但答辯人身體狀態確實無法履行社會服務令,若撤銷社會服務令等同沒有懲罰。
休庭20分鐘作決定
法庭對覆核的簡單理由
申請方於2020年9月8日向法庭申請覆核判刑,其後感化官申請撤銷社會服務令,理由是被告人身體不適,不適合社會服務令。申請方於2021年8月11日作排期申請。
法庭同意控方所指第一次判刑時未有提及漣漪效應
法庭須指出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是夥同其他人犯罪,亦沒有證據指出其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
然而,法庭同意被告行為有機會引來其他人仿效暴力情況。
考慮過後,法庭認同監禁是較合適的刑罰。參考感化官報告,被告於2020年月工作期間發生嚴重意外,由上年9月到現時被告仍處於病假之中,而被告身體到現時仍未康復。
整體考量後,重新判刑會是監禁三個月,認罪獲3分1扣減,基於現在是一年後的覆核申請,及人道特別理由,緩刑十二個月。
結論:
裁判官批准覆核,改判監禁2個月,緩刑12個月❗️❗️
=========
按:手足今日撐著扶手推輪步入法庭,有熱心旁聽人士送上一支茶,祝手足往後平安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覆核聆訊
姚(37)
代表律師:梁大律師
案情
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內,以及荃豐中心與荃灣停車場之間天橋,聯同10多名不知名男子,非法和惡意傷害男子A。據悉,被告當日用手臂將事主拖行約10米,其後向他施襲。警方稍後未能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發出通緝令,至2月10日離境時被捕。(明報)
於2020年8月4日承認控罪,詳情按此
於2020年8月25日判刑,詳情按此
=========
裁判官已閱過雙方陳詞,並向申請方指出,在申請覆核時,須考慮答辯人現時的身體狀況。
申請方指已考慮感化官的進度報告,並決定於法庭上播放證物一片段。
裁判官指出現非關乎罪行,而是關乎不幸的特殊情況。
雙方可有時間再商量,讓申請方再考慮是否繼續有關申請。
休庭數分鐘後繼續.......
申請方堅持有關申請。
片段約39秒。
申請方指判刑時所播放的片段恐妨未能完全反映。答辯人有承認幫人逃出被襲擊,而向別人cool頸,及用胸襲擊(胸撞)第一證人。然而,申請方須指出此說法並不真實,是答辯人主動在無挑釁的情況下襲擊他人。裁判官回應,當他認罪的一刻,已確立「幫人」一說非事實,首次判刑已有考慮。
申請方一直於片段前後作出主觀描述,裁判官向申請方指出,在播放片段時,無須作帶主觀色彩言論。
「其實我都睇到架,Miss Ho」,在申請方一直繼續不斷不斷不停不停地講講講講去形容片段所發生的事後,裁判官說。
申請方指由於現時社會服務令不適合,而案情非不嚴重,希望判處監禁式刑罰。若裁判官考慮予以其他懲罰,或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裁判官指出判刑後一年申請方不申請排期,為何不早些申請?8月11日申請排期,2星期內已經處理好,法庭非不能安排。而申請方在判刑後一年,才遞交一些判刑後的案例,申請方卻要求裁判官參考未來(判刑後才出現)案例,這又是否合乎法理。例如其中的上級法院案例指出社會在2019年8月31日後的情況愈趨嚴重,而本案發生於2019年7月22日,又是否適合參考?當然,法庭也會考慮案件發生當刻的事情及其嚴重性。
申請方律師於庭上發誓自己並沒有怠慢,由6月1日一接到案情已經即刻做。裁判官指出其並沒有指責任何人,只是想了解。
裁判官向答辯人律師指出法庭陷於兩難狀態,事實上,答辯人並無完成社會服務令,但答辯人身體狀態確實無法履行社會服務令,若撤銷社會服務令等同沒有懲罰。
休庭20分鐘作決定
法庭對覆核的簡單理由
申請方於2020年9月8日向法庭申請覆核判刑,其後感化官申請撤銷社會服務令,理由是被告人身體不適,不適合社會服務令。申請方於2021年8月11日作排期申請。
法庭同意控方所指第一次判刑時未有提及漣漪效應
法庭須指出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是夥同其他人犯罪,亦沒有證據指出其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
然而,法庭同意被告行為有機會引來其他人仿效暴力情況。
考慮過後,法庭認同監禁是較合適的刑罰。參考感化官報告,被告於2020年月工作期間發生嚴重意外,由上年9月到現時被告仍處於病假之中,而被告身體到現時仍未康復。
整體考量後,重新判刑會是監禁三個月,認罪獲3分1扣減,基於現在是一年後的覆核申請,及人道特別理由,緩刑十二個月。
結論:
裁判官批准覆核,改判監禁2個月,緩刑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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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手足今日撐著扶手推輪步入法庭,有熱心旁聽人士送上一支茶,祝手足往後平安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沙田 #提堂
李(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摘自頭條日報)
—————
❌三項控罪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五名控方證人,不依賴警誡供詞;辯方會有一位證人,審訊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30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為期兩天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控辯雙方需於審訊前三天將承認事實呈遞法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沙田 #提堂
李(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摘自頭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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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控罪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五名控方證人,不依賴警誡供詞;辯方會有一位證人,審訊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30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為期兩天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控辯雙方需於審訊前三天將承認事實呈遞法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朱(21)
D2陳(22)
D3黃(21)
控罪:
刑事毀壞
詳情:
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已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
————————
❌三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7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D1將會爭議拘捕合法性及會面紀錄的可呈堂性。審訊預計需時三日,將會以中文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6日0930起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朱(21)
D2陳(22)
D3黃(21)
控罪:
刑事毀壞
詳情:
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已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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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7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D1將會爭議拘捕合法性及會面紀錄的可呈堂性。審訊預計需時三日,將會以中文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6日0930起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