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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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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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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旺角 #襲警

第一答辯人:李
第二答辯人:利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林子勤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在案中擔當「把風」一角,參與了共同犯罪計劃,考慮到他們沒有直接出手,遂判處他們3個月監禁。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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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量刑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區分夥同犯與實際參與者的刑責,認為兩名答辯人的刑責較低
📏原審裁判官沒有證據基礎下認為兩名答辯人對法律無知
📏根據襲警案例,本案犯案情節嚴重,警員傷勢比過往襲警案例更為嚴重,3個月監禁的量刑屬於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答辯人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給予過多的減刑考慮。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控方除了答辯人的招認,沒其他證據讓法庭裁定答辯人襲警。
📏根據黃之鋒案,PW1被若干人士襲擊,正正是嚴重人身暴力事件。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人多勢眾並不適用於本案,黃之鋒案是指即使沒有暴力事件,人多勢眾已足以構成嚴重罪責,潘敏琦法官指夥同襲擊已構成足夠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HKSAR v Pang Ho Yin, Patrick指出對警員身體施加嚴重傷害,上訴法庭認為15個月監禁也是合適的,該案受襲的警員比本案輕微,3個月監禁絕對是明顯不足。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清楚表達自己的加刑及減刑理由,量刑比重,上訴法庭無法了解裁判官判刑的思路。

答辯人

彭法官強調近期的刑期覆核案件,上訴法庭清楚指出案發日期是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1月1日發生的公眾秩序事件已受到廣泛報道,毋須直接證據證明。潘首席法官則認為答辯人的招認已顯示他們知道旺角「要人」,席前需要考慮上述背景因素。

📝藍大律師回應指本案並非大型聚集,本案情節人流較為稀疏。

🔍答辯人的罪責可以與實際施襲者區分
📝藍大律師陳詞指視乎案情,不同角色在共同犯罪計劃中的罪責不同。

潘首席法官:明白要睇返實際案情,但呢件案兩名把風者點樣刑責相對較輕?

📝藍大律師認為視乎案情而決定夥同犯罪者的刑責,指答辯人在最後半分鐘才出現現場,屬於施襲後段才加入共同犯罪計劃。

潘敏琦法官指原審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一直尾隨PW1,質疑答辯人是否在施襲後段約半分鐘才出現。她續指兩名答辯人聽到他人出言侮辱 (即「有人唔做,做狗」),必然知道警員的身份而追逐。

彭法官:追住去原來要幫手,點解要幫手?

潘首席法官:佢哋唔係想參加施襲,但通風俾施襲者離開,令施襲者安心襲擊。

潘敏琦法官:一齊追住警員咁係做咩,唔能夠淨係睇襲警時的圖畫,佢地不單無叫人停手,仲把風等警員到場,令襲擊者可以逃走。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構成減刑因素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看見朋友才倉卒決定把風,因而加入夥同犯罪計劃。

潘首席法官:佢哋聲稱對法律無知,有人施襲,但自己把風,點解認為自己會冇事,呢個係普通常識。

📝藍大律師指常人未必具備夥同犯罪法律知識

唯彭法官認為圍觀是否鼓勵他人犯案尚且可以討論,答辯人明知有執法者到場,擔當把風一角可以協助施襲者逃脫,沒有人會覺得道德上是對,答辯人是否真的不知協助逃走是犯法。再者,答辯人在口供紙上曾刪減「把風」一詞,顯然知道把風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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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本案情節嚴重,合適的刑期為12個月監禁。不過,由於答辯人已服刑完畢,再一次服刑屬額外的刑罰,以及本案是由律政司長申請的覆核,因此給予2個月的扣減。

上訴法庭撤銷3個月監禁的刑期,並改判兩名答辯人10個月監禁,答辯人需要服餘下刑期。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陳(17)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答辯人企圖以磚頭投擲警員。認罪後,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

🔴速報:改判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潘(36) #網上言論 #刑期覆核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潘被控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潘在審訊後被黃雅茵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於2020年11月3日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05

📌律政司不服判刑明顯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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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理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指出煽惑罪行與根本罪行(underlying offense)的量刑基準一樣,判刑時應考慮「煽惑可能造成的後果」作量刑基準。煽惑罪行的嚴重性,在於令本來只在煽惑者腦海裏構想的罪行,有被他人實現的可能。如果在考慮煽惑罪行時過份地考慮「根本罪行」(即非法集結)沒有發生,某程度上違反了煽惑罪的關鍵精神。張高檢認為,本案煽惑的覆蓋程度多達1萬至2萬人(相關FB group人數),嚴重性比在示威現場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更高。

彭偉昌法官質疑張高檢的講法,他認為不能以FB message可覆蓋群組內的萬幾兩萬人,就用有萬幾兩萬人參與非法集結作為評估被告刑責的起步點。反問「咁如果嗰個人上電視係鏡頭前講呢?全香港有唔知幾多百萬人睇喎?」張高檢回應指透過以上媒介煽惑的嚴重性,甚至高於在示威現埸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因為不受聲音傳播的物理局限,可煽惑更多人。


📌虛構指控屬加刑因素
本案不但透過虛構指控作煽惑,更上載來自其他群組的截圖加強可信度,行為顯示被告有預謀地、在知情下犯案。貼文所用的字眼、仇恨言論、虛構的主題及重覆性,部份信息例如「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重」更有「搶犯」意味,以上均是加刑因素,建議用1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潘敏琦法官認為被告言論有涉及煽惑仇警,彭偉昌法官指被告製造恐慌及憎恨……

📌答辯人無真誠悔意
答辯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在審訊中提出各種開脫罪責的說法,更嘗試解釋甚至收回在警方錄影片段中的內容。在求情信中顯露的悔意只是「有條件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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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因為非法集結沒有發生,較難斷定覆蓋人數,亦不是在互聯網的煽惑就較嚴重,要視乎實際狀況而定。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中煽惑現場人士,當中的煽惑有即時性,而本案被告並無在貼文中指明集結的時間、日期,故此難以聚眾,嚴重性亦較低。

*答辯方回應的詳細內容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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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並撤銷原有刑罰。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考慮犯罪處境、犯案手法、貼文內容及傳達之信息、針對法紀及執法人員的攻擊,均有可能引起破壞公眾秩序。合適刑罰是15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本案為刑期覆核申請,而且答辯人已完成40小時社會服務令,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改判答辯人13個月即時監禁

CAAR16/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69&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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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周(17) #20200513沙田

控罪:刑事損壞
周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周手足在2020年12月7日在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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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經過:答辯人破壞收銀櫃檯,當2名便衣警員嘗試控制答辯人時,商場內大量人士在短時間(不足1分鐘)內上前包圍及指罵警員,更有一名女士用遮篤警員,之後有軍裝到埸支援控制場面。 控方聲稱當日有幾百人參與「和你sing活動」、「慶祝特首生日」,有多人在商場內聚集,已經出現未經批准集會。

📌法庭應保護公眾利益
法庭判刑時阻嚇、懲罰及保護公眾因素,比答辯人個人更生更重要。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自反修例運動以來,很多時商舖會因資金來源、有關人士發表顯示政見的言論而被針對及破壞。他們的商舖被破壞後往往敢怒不敢言,深知譴責只會招來更多破壞,玻璃碎咗就掃埋一面、用圍板封起就算。所以只能靠警方、控方及法庭透過判刑,向大眾傳達法庭不會接受上述破壞的行為。

而這些案件通常難以偵查,涉案人士通常會蒙面、穿黑衫黑褲,而且有多人掩護,時不時會出現搶犯。若非警員喬裝顧客及軍裝警員在外圍部署支援,相信未必可以將涉案人士緝拿歸案。

📌本案的嚴重性
事件發生在未經批准集結現場,而且涉案人士有預謀有策劃,事前各被告用whatsapp群組商量如何部署,有人負責通風報信、行動前亦有人負責指揮阻止保安員靠近喜茶,可見並非即興的破壞,而且全部人著黑衫亦增加了偵緝的難度。

原審裁判官只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明顯排除了拘禁式刑罰,只是口頭提及案情嚴重,卻無個別提及本案有那些嚴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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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宏觀上,2020年5月13日18區都有類似的「和你sing」活動,4名被告事前互不認識,該whatsapp群組在案發前18分鐘才建立,而且並非由答辯人建立,屬於案發性事件。當日身穿黑衫並非獨特的特色,而答辯人並無去其他店舖進行破壞,亦非最嚴重的刑事毀壞,事後亦有賠償。

👨‍⚖️彭偉昌法官:唔可以淨係睇損壞而唔睇案件背景性質,如果因為他人立場而襲擊,今次襲擊財物其實相當嚴重,唔係幾個年輕人打爛收銀機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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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原審判刑原則有錯明顯不足,應予以撤銷。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 10:00判刑,期間還押索取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高等法院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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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07油麻地
#襲警

區諾軒 (因《港區國安法》而遭扣押)

控罪:
(1)-(2)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20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梁嘉琪裁判官 判處答辯人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覆核遭拒,遂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於2020年7月6日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發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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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由雷芷茗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詞

🧷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判刑選項,低估本案的嚴重性

①偏離一般判刑原則
不論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或《警隊條例》第63條控告,除非案件中有例外情況/特殊情況,一般而言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年紀並非特別輕或入世未深,並非因為情況危急或誤會而犯案,答辯人的行為非常不合作,抗拒警方清場,多次無視警方清晰的警告。

②答辯人並非在現場調解
警方在正當執行職務在原審時沒有受到挑戰,警方當時驅散路面人群,嘗試恢復交通。答辯人以行動及言語阻礙警方驅散,引來在場人士及記者聚集於路面,癱瘓交通。警方已多次向在場人士發出清晰警告,要求在場人士返回行人路,答辯人並非與警方溝通,而是口號式表達訴求,如「停止執行職務」或「死黑警」。

警方在現場非常克制,嘗試緩慢推進,但答辯人並不合作,反而以「黑警」及「毅進仔」侮辱警員,以咪高鋒敲打警員長盾,答辯人的行徑只是發洩情緒,並非真誠地調解,他的行徑不可能構成例外情況。再者,現場充滿情緒高漲的人士,答辯人的行為產生漣漪效應,鼓動在場人作出激烈行為。

③侮辱性言語屬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謝忠(音譯)案,指出答辯人在案中謾罵式言語屬加刑因素,而答辯人的言語只是宣洩情緒,並非為了與警方溝通。

④原審裁判官沒有盡責地辯識案情,沒有適當地給予相關比重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社會服務令屬於恰當的刑罰,判刑明顯不足

①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並非為為著自己的行為或襲警而致歉,根據黃之鋒案,表達真誠悔意必須對自己干犯的罪行及帶來的後果表達悔意,但答辯人只是對自己的粗言穢語致歉,求情信中仍堅持自己沒有干犯襲警罪,質疑裁判官的事實裁定。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沒有真誠悔意不代表不能夠判處社會服務令,申請人指襲警罪的一般判刑選項是禁閉式刑罰,裁判官需要列出多處例外情況才可判處非禁閉式刑罰,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的關鍵考慮因素。


答辯人
由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陳詞

①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第一時間已撰寫求情信,清楚表達對自己的粗言穢語深感抱歉及無意阻礙警方執法。本案並非一般襲警案,答辯人撰寫求情信時對法律觀點存有爭議。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第一,佢結果被裁定罪成,去到果時仍然唔接受,佢係確信佢係無罪,佢唔接受自己犯罪,點顯示悔意?第二,聲浪係耳邊令人不適係常識,係咪法律爭議呢?

彭寶琴法官:粗言穢語並唔係襲警罪嘅控罪元素,完全同襲警罪係兩碼子嘅事。

②答辯人目的在於調停,化解衝突
答辯人關心警方防線後的示威者,要求與指揮官對話,確保示威者能夠安全地難開。彭資深的陳詞遭到三名法官多翻質疑—

彭法官:一大群記者圍繞兩名議員,如果佢哋離開車路,記者自然會散去。

彭上訴庭法官:「請你停止執法」、「停止推進」點保護警方後面嘅示威人士,點解要警方停止推進,如果向前推進,後面咪更多空間。

潘首席法官:答辯人用「非法禁錮」針對警方執法的用詞,點化解現場衝突?「停止執法」點幫到後面嘅示威者,警方向前推進,後面嘅空間咪愈來愈大,後面發生肢體衝突的機率咪愈低,點解仲要叫警方唔好推進?高警司係現場最高級嘅警員,答辯人仲要講粗口同埋針對性字眼,點解唔趁機進行建設性對話,要對住高警司使用大聲公。

彭上訴庭法官:我知情緒激動,但唔會拋開常識,你可以同警員講「你俾我5分鐘,就可以散開人群」。

彭法官:你接唔接納答辯人嘅表現有機會激化在場人士的情緒?

彭資深回應指答辯人希望與指揮官對話,好讓防線後的示威者離開,承認答辯人激動下選擇了錯誤的方法。

③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判刑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並非酌情權以外的選項

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潘首席法官聞言追問是否有證明,彭上訴庭法官對答辯人在疫情下能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表示驚訝(su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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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判刑明顯過輕,上訴法庭指控罪要旨是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考慮到案情嚴重性、犯案背景及手法,即使答辯人有良好背景,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控罪1恰當的刑期是4星期監禁,控罪2的恰當刑期是10星期監禁,控罪1其中2星期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星期監禁,因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及本案是覆核申請,酌情扣減3個星期。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9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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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走入羈留室前大喊「唔好灰心」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22荃灣



控罪:刑事損壞

背景:答辯人於2019年7月22日,損毀位於荃灣的何君堯辦事處。

答辯人於2020年8月10日被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2020年12月22日原審裁判官經覆核聆訊改判答辯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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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錄像

破壞前1小時,何君堯辦事處已有大量人士聚集,答辯人亦已經身處現場。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好多人聚集、喧嘩、有人嗌、聲浪不斷,有人將橫額掛喺辦事處。

彭寶琴法官:現場有不少人戴眼罩,相信你哋都會接受?!

潘資深指接受錄影帶中顯示的所有畫面。

潘敏琦法官:有好多人開咗遮。

16:27,示威者開始舉傘,有示威者嘗試以硬物撞開何君堯辦事處的玻璃門。答辯人以金屬硬物3次敲打玻璃門底部,令到玻璃脫落。示威者其後向辦事處內投擲生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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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由蕭啟業專員代表)

①本案案情比周建諾案更為嚴重
本案示威者的行動針對一名立法會議員,法庭應強調阻嚇性、懲罰性以及保護公眾,個人因素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自反修例運動,很多店鋪、茶餐廳都因為其言論或資金來源成為破壞目標。

申請人引用李炳希案指出本案中有漣漪效應,有示威者破壞店舖,其他示威者便跟從,示威者的行為互相鼓勵令其他人都參與,答辯人的行為亦令現場人士情緒高漲。而且,案件發生於商場內,從攻擊辦事處的行為,可以預見發生肢體衝突的風險。

②案件難以偵查
示威者使用蒙面物品,身穿黑衣,在場人士幫手開傘,好讓其他人幫手破壞,亦有人把風令犯事者得以逃脫,令到案件難以偵查,是次事件最終只能檢控兩名犯事者。

受害人亦難以公開譴責,否則只能招來更多的破壞,法庭應該以阻嚇性刑罰阻止其他人犯同類案件。

③本案的加刑因素:
A) 事件源於立法會議員作出不被認同的行為,示威者便網上號召搞事,

B) 事後辦事處須進行維修,期間無法服務該區居民。職員亦難以為辦事處投保。而且單單玻璃門的維修費已經兩萬元,連同辦事處內的維修費高達十一萬元。

C) 答辯人至少9次使用金屬物品敲打玻璃門,答辯人一時衝突的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D) 答辯人並非單獨行事,至少連同3名不知名人士一同破壞。

E) 現場環境狹窄,無人受傷實屬僥倖,犯事地方非常多人,除了刑事損壞,發生肢體衝突的潛在風險非常大。

④答辯人並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第一份報告顯示答辯人沒有穩定工作,並不適合社會服務令。而且,答辯人於8月10日被判處感化令,於9月6日九龍大遊行中便被捕,重犯風險並不低,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答辯人
(由潘熙資深大律師代表)

潘資深認同三位法官觀察入微,明察秋毫。

①事前只是和平集會

②答辯人破壞的事件只是維持2至3分鐘
潘法官:唔能夠isolate,佢已經喺商場好耐。

③原審裁判官已審慎考慮所有判刑因素
潘資深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律政司的陳詞,充分考慮所有因素,黃之鋒案的原則是上訴法庭除非覺得量刑明顯不足,否則不應隨意干預原審裁判官的判刑,即使量刑明顯不足,上訴法庭可以因應案件特殊情況而行使酌情權。

彭上訴庭法官:我哋關注原審裁判官無認真處理事件發生嘅背景及處境。721之後發生咩事,721上午港島有大量人群聚集,然後夜晚去到元朗。講緊嘅係件事爆炸性,引起其他人加入,呢個就係context,原審裁判官無處理。

潘法官:發生嘅日期及建築物,睇唔到原審裁判官有處理過。

④答辯人患有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心搏過慢症

彭上訴庭法官:積極參與班會活動、踢波、做兼職,唔係話否認症狀,但係程度有幾深。同同學相處良好,對自己有信心,有禮貌,主要足球小將,6個優點,佢又對何君堯議員有歉意,咁自閉程度又有幾深。

⑤答辯人受現場氣氛刺激,一時衝動犯案
答辯人對何君堯不滿,因此響應網上號召,到達案發現場表達意見,因為受到現場受到刺激,一時衝動隨手執拾物件進行破壞。

潘法官:he places himself in such position,佢受到網上號召,逗留喺呢個地方好耐,指指點點,有帶頭作用,點能夠話佢係一時衝動?

彭法官:唔識其他人士,同今日睇嘅情況有不能磨合嘅情況,同另外三名人士有傾談,舉手勢。

潘法官:佢心口著住啲咩 ?
蕭專員:相信係戰術背心 。
潘法官:戰術背心就唔只係保護性,仲有手臂同埋黑色手套。
潘資深:都係現場人士俾佢。
彭上訴庭法官:當時佢決定打玻璃,打嗰個人先著,就唔係一時衝動。

⑥原審裁判官量刑在適當範圍以內

⑦控辯雙方於覆核聆訊時同意不應考慮9月6日九龍大遊行

彭法官指控方當時的立場是法庭應考慮答辯人於當日被捕,但不應考慮指控是否屬實。

潘法官指答辯人「踢保」,並非沒有保釋條件。

彭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8月被判處感化令,9月立法會選舉便涉嫌參與非法遊行。

⑧建議施加宵禁令,增加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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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不足。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4月21日09:30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事損壞 #20200513沙田

周(16)

控罪:刑事損壞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原刑罰:認罪後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社會福利署未有分發工作予答辯人,故未開始執行相關服務令。)

2020年12月7日於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2021年3月18日刑期覆核內容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和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時的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並指出答辯人運動能力好; 但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答辯人有哮喘,而且文靜。法庭休庭十分鐘以讓答辯方索取指示。

休庭後答辯方指出
(1) 答辯人自小患有哮喘;
(2) 因疫情緣故答辯人少了運動,體能比以往差;
(3) 裁判法院認為答辯人品行好,而答辯人在被捕後一直用心學習,成績良好。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反駁認為答辯人成績只「一般」。答辯方表示他認為是「良好」。

申請方指出原審索取的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只提及他有做運動。懲教署的報告指出答辯人'medically 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但申請方指出哮喘病有藥物,服藥後可做運動。
(按: 勞教中心對服刑人士有嚴格的體能要求,服刑人士有大量體能訓練。如身體狀況不適合而強行要進行大量體能訓練,會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申請人的說法顯示他無知。)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有踢足球。後來表示這不一定代表答辯人可應付勞教中心內步操等體能訓練。
(按:旁聽人士完場後表示似乎彭偉昌認為答辯人踢足球就應該適合入勞教中心,然後彭知道自己邏輯有問題,馬上戴頭盔。)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法庭需要合適的報告。最新的報告指出答辯人'poor exercise tolerance',與原審時索取的報告對答辯人體能的描述不吻合。原審時的報告指出被告是足球隊的成員,有參加足球比賽,並曾獲冠軍。如此的描述與最新的報告中'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的描述不吻合。

由於答辯人患有哮喘乃是首次在庭上提及,法庭要求下次上庭前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

🛑押後至4月16日上午9時30分,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按: 旁聽人士認為上訴庭非判已認罪和賠償的被告進勞教中心不可,對此感到十分憤怒。)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周(17) #20200513沙田
🛑已還押1個月

控罪:刑事損壞
周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周手足在2020年12月7日在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2021318日刑期覆核內容

答辯人患有哮喘,法庭在4月1日要求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詳情見 2021年4月1日刑期覆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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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入更生中心🛑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灣仔



控罪:
1. 刑事損壞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損壞屬於政府的特別人群管理車AM9589。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或控制1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1把美工刀、1個打火機及1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覆核背景:
答辯人承認控罪並賠償$9900的維修費,錢禮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要求改判勞教中心,原審裁判官聆訊後駁回申請,律政司長不服決定,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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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代表
📏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
1. 答辯人在暴動現場犯案,答辯人被捕後,騷亂仍然持續

2. 答辯人在人群之中向特別人群管理車(水炮車)掟磚,有煽動他人犯案的風險,錄像清楚顯示答辯人被捕後,有人在旁大嗌「走啊」,顯示附近有人群聚集,答辯人的行為有引起漣漪效應的風險。

3. 答辯人的行為有機會釀成交通事故,水炮車是一輛有助於警方驅散及控制人群的重要車輛,答辯人的行為無疑是針對一輛重要的車輛。

4. 答辯人身上管有多樣的危險物品。

5. 答辯人身穿全套裝備加上管有的物品,足以顯示答辯人犯事前有充足準備。

📏阻嚇性、懲罰性以及公開譴責
申請人認為以本案的嚴重程度,應著重阻嚇性、懲罰性以及公開譴責,更生及答辯人的個人背景變得不重要。

📏感化令只著重更生
申請人引用SJ v SWS指禁閉式刑罰亦有很大的更生成分,亦能顧及懲罰、公開譴責及阻嚇罪行等判刑考慮,但原審裁判官的量刑只著重更生,明顯是判刑過輕。以本案的嚴重程度,阻嚇性刑罰是有必要的。


答辯人
📏答辯人的罪責
答辯人被捕時表現非常合作,答辯人並非縱火或設立路障的肇事者。彭上訴庭法官質疑即使答辯人並非肇事者,他一定留意到現場環境,如果他是肇事者,更可能被控公眾妨擾罪。

彭上訴庭法官同時質疑答辯人為何管有鎚子及打火機。答辯人代表回應指沒有證據顯示物件曾被使用,張法官反駁指答辯人已承認有意圖使用物件破壞財產,是否有使用無關旨要。

📏固定的量刑選項
答辯人指控罪並無固定的量刑選項,張法官質疑本案的嚴重程度是否可與破壞八達通機比擬。彭上訴庭法官亦質疑原審裁判官是否有顧及所有量刑考慮,作出適合的判刑。

📏一時衝動而犯案
答辯人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亦都獲得原審裁判官接納,彭上訴庭法官質疑此說法沒有證據基礎,加上答辯人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此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懇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即使上訴法庭認為判罰明顯過輕,答辯人已經完成9個月的感化令,進度報告顯示他在學業上有進步以及提升守法意識,答辯人懇請法庭除了索取懲教院所報告,亦同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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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強調SJ v SHY一案已重申SWS案對年輕犯的判刑原則,下級法院應該遵從相關原則,原審裁判官沒有適當地應用相關原則,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有錯及判刑明顯不足。理由是原審裁判官判刑沒有充份考慮犯案處境、案件嚴重程度及答辯人的罪責,只著重答辯人的更生及個人背景。

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申請,撤銷感化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09:30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刑期覆核

🙎🏻‍♂️陳仔(18) #20200101灣仔

控罪:
(1) 刑事損壞【向水炮車掟磚】
陳仔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損壞屬於政府的特別人群管理車AM9589。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仔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或控制1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1把美工刀、1個打火機及1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背景及覆核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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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仔同意報告內容,但因勞教中心平均刑期是5至6個月左右,會令他錯過9月開學,所以陳仔希望判入更生中心,令他趕及在刑期結束後在9月重返校園繼續學業。

👨‍⚖️官:何不defer一年?
彭偉昌:當然明白答辯人取向,但他並非中學生,副學士學位可以defer,並不影響學業。張慧玲法官則認為既然答辯人想趕及開學,判入勞教中心可成為答辯人表現良好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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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案件嚴重性、答辯人更生計劃及報告內容,認為勞教中心服刑最適合答辯人,判刑理由書稍後頒佈。

判入勞教中心
#高等法院第七庭 #刑期覆核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英語聆訊

👨🏻梁(37)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控罪: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指梁先生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梁先生在2020年9月28日在錢禮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終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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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聆訊詳情 🔽
https://telegra.ph/CAAR9-2021-08-18

【22:11完稿】

覆核結果:撤銷原有感化令
🔴改判即時監禁3個月🔴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曾,*,黃(16-19) #1013葵芳

控罪:#刑事損壞
4位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簡單背景:
4位答辯人在2020年2月17日在時任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答辯時認罪,其後第1,2,4答辯人於2021年3月1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第3答辯人則在同日被判處24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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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論據:

申請方由伍淑娟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論據1:被告當時的行為影響公眾秩序

申請方指四名答辯人當日身穿裝備,戴上勞工手套及蒙面,並與其他不知名同黨破壞店鋪。另外他們有分工合作,有人負責撐傘掩護同伴,另有人掃跌貨架上的物品,導致店內的顧客感到害怕繼而逃走,涉事店舖更要關閉三天。

論據2: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引致他人效法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或會引起不同政見人士的不滿,繼而發生衝突。

論據3:原本的判刑依賴家人監督,缺乏紀律性元素

申請方指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某程度需要依賴家人監督,但四名答辯人的來自破碎及單親家庭,缺乏家庭支持。申請方強調判刑需有紀律性,因此拘留式刑罰才是合適的判刑,惟原審裁判官的判刑過分着重更生元素,忽略阻嚇及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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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由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回應1: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未達至上訴庭干預的程度

答辯方指四名答辯人只是按網上號召到達現場,答辯方指以原審裁判官多年的經驗以及對現場片段的判斷,現時不能斷定原審裁判官所掌握的資訊不夠充分。

答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曾斥責四名答辯人的行為「無法無天、為所欲為,比黑社會嚴重」,可顯示原審裁判官並非完全忽略案件嚴重性。

回應2:本案相比同類案件較輕微

答辯方同意由19年6月開始,香港均出現不同程度的同類案件,但相比起大肆破壞議員辦公室、縱火等案件本案明顯情節較輕微。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質疑各被告戴上口罩手套等裝備,是為防止被識別,而他們欲製造的效果是血腥欺凌。

回應3:原審判刑已包含阻嚇性元素

答辯方指出判刑至今日各答辯人均奉公守法,可見判刑有當頭棒喝之效,加上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報告顯示四人已知錯。此外案件亦已過去兩年,被告已有改過,認為現時不需要改判拘禁式刑罰。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不認同,反問「根據你講法佢地已經好乖,喺判詞強調下級法院唔好再咁啦,既成事實,已經判咗輕咗,就由得佢唔好郁啦,係咪咁呀。」

另外李運騰法官指出有答辯人基本上未履行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沒有足夠無償工作予被告,「佢都只喺見下感化官,即係無咩點做。」

回應4:被告親友並非沒有管教

答辯方指雖然被告的家庭「唔係最完整」,但社工以及親友均有合作監管各被告。

李運騰法官質疑本身被告的家庭難以管教被告,「依家仲要加大力度,搵食都好艱難,重要佢管教咪仲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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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應判處答辯人拘留式刑罰,故批准律政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法庭再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14:30判刑,期間4位答辯人需還押。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判刑日子有所更改,詳情如上 (2021/10/1 15:30 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曾,*,黃(16-19) #1013葵芳

控罪:#刑事損壞

4位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簡單背景:
4位答辯人在2020年2月17日在時任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答辯時認罪,其後第1,2,4答辯人於2021年3月1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第3答辯人則在同日被判處24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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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31

答辯方指出,四名被告明白同意報告內容,感化官認為四人心智體格上適合更生中心監管,望法庭接納建議。

法官指出,已分別考慮四人的情況,即時判入更生中心,擇日再頒布判案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