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訟費裁定的理由書
👤陳(49)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
法庭於今天,即2021年7月19日,將訟費裁定的理由書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重申批准陳(49)訟費申請的原因。
原因可總結為如下:
1)雖然本案有警員受匿名令限制,但在本案中出庭作供的警員並不受匿名令限制。因此法庭認為當時警員佩戴口罩是因為保護自己避免吸入催淚煙,並不是避免「起底」
2)法庭已裁定陳(49)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此外法庭也在早前審訊時了解到警方在案發附近日子經常在旺角發射催淚煙,因此這些催淚煙未必在案發時散去
3)正如上述,若警員是因為保護自己避免吸入催淚煙而佩戴口罩,路過的人也可以因為保護自己避免吸入催淚煙而佩戴口罩
*陳(49)在錄影會面紀錄中表示當時正前往上海街取電單車離開旺角,而他在路途中不停打乞嗤,於是有一名女子給予他口罩,並稱有水炮車曾在現場射水。此後他戴上口罩並打算繼續路途,但在不久後被拘捕。法庭在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及相關法律指引後,接納陳(49)在此錄影會面紀錄中的證供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陳(49)沒有自招嫌疑,批准他的訟費申請。
法庭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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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佐文法官 #訟費裁定的理由書
👤陳(49)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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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於今天,即2021年7月19日,將訟費裁定的理由書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重申批准陳(49)訟費申請的原因。
原因可總結為如下:
1)雖然本案有警員受匿名令限制,但在本案中出庭作供的警員並不受匿名令限制。因此法庭認為當時警員佩戴口罩是因為保護自己避免吸入催淚煙,並不是避免「起底」
2)法庭已裁定陳(49)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此外法庭也在早前審訊時了解到警方在案發附近日子經常在旺角發射催淚煙,因此這些催淚煙未必在案發時散去
3)正如上述,若警員是因為保護自己避免吸入催淚煙而佩戴口罩,路過的人也可以因為保護自己避免吸入催淚煙而佩戴口罩
*陳(49)在錄影會面紀錄中表示當時正前往上海街取電單車離開旺角,而他在路途中不停打乞嗤,於是有一名女子給予他口罩,並稱有水炮車曾在現場射水。此後他戴上口罩並打算繼續路途,但在不久後被拘捕。法庭在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及相關法律指引後,接納陳(49)在此錄影會面紀錄中的證供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陳(49)沒有自招嫌疑,批准他的訟費申請。
法庭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