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新案件
1️⃣楊 (#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儀器、未能出示身分證)已踢保;預約被捕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2️⃣吳(#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21歲,有聖約翰急救牌)
被控人認罪,法庭索取感化報告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罰
控方指該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及判監2個月(或為控方口誤,睇返法例相關指控刑罰可高達2年)
案例多為的士司機
辯方指D2出於對法律不了解干犯此罪,目的為集會現場與其他FA聯絡,因對講機能穩定長距使用而在鴨記買入,檔主沒講需唔需要持牌使用。被扣查時身穿FA反光衣,對講機沒開到。
#香淑嫻裁判官 #新案件
1️⃣楊 (#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儀器、未能出示身分證)已踢保;預約被捕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2️⃣吳(#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21歲,有聖約翰急救牌)
被控人認罪,法庭索取感化報告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罰
控方指該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及判監2個月(或為控方口誤,睇返法例相關指控刑罰可高達2年)
案例多為的士司機
辯方指D2出於對法律不了解干犯此罪,目的為集會現場與其他FA聯絡,因對講機能穩定長距使用而在鴨記買入,檔主沒講需唔需要持牌使用。被扣查時身穿FA反光衣,對講機沒開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新案件 #1001荃灣
梁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青山公路 144 - 172 號荃豐中心的行人天橋,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9674賴信安(音)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擔保金$1,000
案件押後至5月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新案件 #1001荃灣
梁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青山公路 144 - 172 號荃豐中心的行人天橋,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9674賴信安(音)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擔保金$1,000
案件押後至5月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新案件 #1001長沙灣
林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長沙灣「甜一刻」內管有伸縮棍
保釋批准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擔保金$5,000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新案件 #1001長沙灣
林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長沙灣「甜一刻」內管有伸縮棍
保釋批准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擔保金$5,000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209旺角 #判刑
巴裔手足(18) ‼️已還押104天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私了陳大鵬)
3月13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面前認罪,5封求情信包括家長、校長、社工,指出被告勇於改過及樂於助人,案件押後兩星期以等候背景、感化、教導所及心理報告,期間繼續還押
被告已被還押接近4個月
已索取背景、教導所、感化官及心理報告,背景報告指被告後悔行為,深切反省自己過失;教導所報告認為被告不合適判入教導所;感化官報告建議被告判處監禁或教導所;懲教署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需要行為指導,辯方希望判處感化,讓被告接受長時間指導
辯方指出陳大鵬傷勢雖嚴重,惟被告對陳大鵬施加的傷害少,在事件中參與少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索取另一份感化官及外間心理報告
✅期間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每週報到1次
#1209旺角 #判刑
巴裔手足(18) ‼️已還押104天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私了陳大鵬)
3月13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面前認罪,5封求情信包括家長、校長、社工,指出被告勇於改過及樂於助人,案件押後兩星期以等候背景、感化、教導所及心理報告,期間繼續還押
被告已被還押接近4個月
已索取背景、教導所、感化官及心理報告,背景報告指被告後悔行為,深切反省自己過失;教導所報告認為被告不合適判入教導所;感化官報告建議被告判處監禁或教導所;懲教署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需要行為指導,辯方希望判處感化,讓被告接受長時間指導
辯方指出陳大鵬傷勢雖嚴重,惟被告對陳大鵬施加的傷害少,在事件中參與少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索取另一份感化官及外間心理報告
✅期間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每週報到1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29九龍灣
韋(4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其11月29日於九龍灣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襲擊偵緝警署警長49734。
背景:
警方就又一城襲警案於11月29日搜查九龍灣一工廈單位期間,單位使用人胞姐即被告涉阻攔警員。首項控罪指韋推倒該名警員及踢其大腿;而第二項控罪則指韋在二人雙雙倒地後,再咬該名警員的右手手臂,使其出血及留有齒痕。被告12月初獲准以5000港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沒有警誡供詞
將有5名警方證人,辯方或有1名證人
轉觀塘1庭排期審訊
———
押後至5月25-26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屈麗雯裁判官
#1129九龍灣
韋(4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其11月29日於九龍灣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襲擊偵緝警署警長49734。
背景:
警方就又一城襲警案於11月29日搜查九龍灣一工廈單位期間,單位使用人胞姐即被告涉阻攔警員。首項控罪指韋推倒該名警員及踢其大腿;而第二項控罪則指韋在二人雙雙倒地後,再咬該名警員的右手手臂,使其出血及留有齒痕。被告12月初獲准以5000港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沒有警誡供詞
將有5名警方證人,辯方或有1名證人
轉觀塘1庭排期審訊
———
押後至5月25-26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430將軍澳 #傳票案件 #新案件
陳(17)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
控方指由於案件牽涉社會事件,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430將軍澳 #傳票案件 #新案件
陳(17)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
控方指由於案件牽涉社會事件,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陳(17) #提堂 (#20200430將軍澳 #傳票案件 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控罪: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4月30日凌晨約5時,於尚德邨A座停車場,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
1053 控方提出可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傳票,裁判官詢問控方希望被告如何守行為,控方要索取指示。
1121 控方提出被告簽保需承諾未來不再犯同類控罪。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需自簽$1000,守行為24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同類控罪。需繳付堂費$300,七日內繳交。傳票撤回。
裁判官最後指出「即使有任何意見,亦絕對不能夠犯法」。
#莫子聰裁判官
👤陳(17) #提堂 (#20200430將軍澳 #傳票案件 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控罪: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4月30日凌晨約5時,於尚德邨A座停車場,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
1053 控方提出可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傳票,裁判官詢問控方希望被告如何守行為,控方要索取指示。
1121 控方提出被告簽保需承諾未來不再犯同類控罪。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需自簽$1000,守行為24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同類控罪。需繳付堂費$300,七日內繳交。傳票撤回。
裁判官最後指出「即使有任何意見,亦絕對不能夠犯法」。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余振邦特委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前覆核
👥曾健成,陳寶瑩
控罪:違反限聚令
控方有兩名證人,一名是向被告發出警告、較高級的警員,另一名是向被告收集個人資料和發告票的警員。有一段錄影片段拍攝整個事件經過,辯方不爭議真確性。
兩名被告可能會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辯方爭議點:
當時不是受禁群組聚集,而是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集會和示威權利。
辯方指出,盤問兩名控方證人不一定是挑戰他們的證供。
一輪商議後,裁判官定出以下日期:
辯方需於12月29日前提交書面陳詞,提出599G內字詞釋義的爭議和辯方的詮釋,並列舉和憲法爭議的關係。
控方需於2021年1月12日前書面回覆。
控辯雙方需於2021年2月9日前將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證物文件夾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16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余振邦特委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前覆核
👥曾健成,陳寶瑩
控罪:違反限聚令
控方有兩名證人,一名是向被告發出警告、較高級的警員,另一名是向被告收集個人資料和發告票的警員。有一段錄影片段拍攝整個事件經過,辯方不爭議真確性。
兩名被告可能會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辯方爭議點:
當時不是受禁群組聚集,而是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集會和示威權利。
辯方指出,盤問兩名控方證人不一定是挑戰他們的證供。
一輪商議後,裁判官定出以下日期:
辯方需於12月29日前提交書面陳詞,提出599G內字詞釋義的爭議和辯方的詮釋,並列舉和憲法爭議的關係。
控方需於2021年1月12日前書面回覆。
控辯雙方需於2021年2月9日前將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證物文件夾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16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20200815秀茂坪
錢/人民力量成員(60)
李姓男
曹 (45)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15日,秀茂坪人民力量街站
控方申請撤回3人599G告票,裁判官批准,3人沒有訟費申請。
曹 (45)因另案需繼續還押,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1
💛感謝旁聽師報料💛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20200815秀茂坪
錢/人民力量成員(60)
李姓男
曹 (45)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15日,秀茂坪人民力量街站
控方申請撤回3人599G告票,裁判官批准,3人沒有訟費申請。
曹 (45)因另案需繼續還押,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1
💛感謝旁聽師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20200809觀塘
文姓男
梁/網媒記者
(及一不明男子未有出庭)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9日,港鐵觀塘站A出口
2人表示不認罪
押後至9月23,24日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兩天審訊。
💛感謝旁聽師報料💛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20200809觀塘
文姓男
梁/網媒記者
(及一不明男子未有出庭)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9日,港鐵觀塘站A出口
2人表示不認罪
押後至9月23,24日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兩天審訊。
💛感謝旁聽師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限聚令
#20200829藍田
案發時地:2020年8月29日,藍田啟田商場外
丁姓女
文姓男
錢/人民力量成員(60)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押後至9月2,3日觀塘法院第二庭進行兩天審訊。
被告人反對指乜都未有點準備,主控稱文件要準備三星期,到時被告人自行聯絡警方,被告人再反對時間不足,法官叫被告自行與警方聯絡,到時無文件再通知法庭。被告再反對時間不足,法庭要求控方盡快提交文件,被告認為要8星期方為合理,法庭押後待理。
再開庭時控方提出兩星期內提交文件,警方將會主動聯絡被告人。被告人再要求最少8星期時間準備,相對專業嘅控方用咗成年時間先處理到今日嘅提訊係不公平。法庭認為時間已經足夠,除非兩星期內未能取得文件,被告可向法庭作出書面申述。
審訊維持原有決定。
💛感謝旁聽師報料💛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限聚令
#20200829藍田
案發時地:2020年8月29日,藍田啟田商場外
丁姓女
文姓男
錢/人民力量成員(60)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押後至9月2,3日觀塘法院第二庭進行兩天審訊。
被告人反對指乜都未有點準備,主控稱文件要準備三星期,到時被告人自行聯絡警方,被告人再反對時間不足,法官叫被告自行與警方聯絡,到時無文件再通知法庭。被告再反對時間不足,法庭要求控方盡快提交文件,被告認為要8星期方為合理,法庭押後待理。
再開庭時控方提出兩星期內提交文件,警方將會主動聯絡被告人。被告人再要求最少8星期時間準備,相對專業嘅控方用咗成年時間先處理到今日嘅提訊係不公平。法庭認為時間已經足夠,除非兩星期內未能取得文件,被告可向法庭作出書面申述。
審訊維持原有決定。
💛感謝旁聽師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未知案發時地
錢/人民力量成員(60)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撤回傳票
法官問被告有無嘢講,被告向法庭表示根本係濫捕濫控濫告,浪費市民同法庭嘅時間同金錢。
💛感謝旁聽師報料💛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未知案發時地
錢/人民力量成員(60)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撤回傳票
法官問被告有無嘢講,被告向法庭表示根本係濫捕濫控濫告,浪費市民同法庭嘅時間同金錢。
💛感謝旁聽師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20210522將軍澳
#新案件 ⭐️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第599I章,即違反口罩令)
在2021年5月22日晚上大概10點,於將軍澳唐俊街寶邑路交界寶盈花園對出,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
————————————
被告今自行應訊,沒有律師代表,並向法庭申請押後,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24日 早上09:30 同庭再訊,毋須遵守保釋條件。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20210522將軍澳
#新案件 ⭐️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第599I章,即違反口罩令)
在2021年5月22日晚上大概10點,於將軍澳唐俊街寶邑路交界寶盈花園對出,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
————————————
被告今自行應訊,沒有律師代表,並向法庭申請押後,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24日 早上09:30 同庭再訊,毋須遵守保釋條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20210522將軍澳
#提堂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第599I章,即違反口罩令)
在2021年5月22日晚上大概10點,於將軍澳唐俊街寶邑路交界寶盈花園對出,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
————————————
被告今自行應訊,沒有律師代表,並承認控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5,5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20210522將軍澳
#提堂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第599I章,即違反口罩令)
在2021年5月22日晚上大概10點,於將軍澳唐俊街寶邑路交界寶盈花園對出,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
————————————
被告今自行應訊,沒有律師代表,並承認控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5,500。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