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彭寶琴法官
#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畢/女村長 #魚蛋革命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暴動
申請人被控在2016年2月9日凌晨時分,旺角西洋菜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暴動
申請人被控在2016年2月9日凌晨時分,在旺角豉油街近彌敦道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
申請人在2019年11月7日被練錦鴻法官裁定所有罪名罪名成立後,在同年11月26日被判處監禁3年10個月。申請人原先只就判刑上訴,但後來亦希望就定罪上訴,因此今天上庭申請把放棄定罪上訴當作無效。
=================
申請人仍然沒有律師代表,故需要自辯。
就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中,她表示受先天腦部疾病影響,令自己記憶力較差及容易失控,所以自己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簽署放棄定罪上訴的文件。但她同意是在律師給予法律意見後決定只就刑期上訴,以及沒有人無故給她一份放棄定罪上訴的文件簽名。
就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中,申請人認為她在案發當天的角色較次要,而且是即興,即使有向警方投擲磚頭,但沒有令他們受傷。此外,申請人指出其他暴動罪的判刑大多只有數個月至兩年,雖然梁天琦也因此而被判六至七年,但這是因他的角色是主要的,而她認為自己在當時的作為不多,卻被判處差不多4年監禁是很重。還有,她明明只是掘磚及協助火勢變得猛烈,為何不控告她刑事毀壞及縱火,而是暴動罪。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冊」是黑社會用語,不應在庭上説出。
=================
答辯方由 #李希哲高級檢控官 代表。
就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中,答辯方認為申請人已在2019年12月申請上訴,但到2020年6月30日才決定放棄定罪上訴,中間已相隔半年時間,申請人理應有充足時間考慮其最後決定。此外,答辯方亦認為申請人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就是否就定罪及刑罰上訴上作取捨,而在正常情況,若有人想強迫她,也不會出現申請人只單就刑罰上訴的情況出現。
就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中,答辯人認為若申請人承認當時有投擲磚塊,刑罰將不止3年8個月。而原審法官在考慮判刑時已考慮到當時申請人當時沒有投擲磚塊,以及申請人縱火的影響及其身體狀況,更何況當時申請人的代表律師也認為5年量刑起點也非過重。答辯人亦向法庭呈上楊家倫案,指出此案的背景及控罪的情況與本案貼切,法庭可加以參考。
================
在休庭考慮後,法庭拒絕申請人所有的申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818&currpage=T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彭寶琴法官
#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畢/女村長 #魚蛋革命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暴動
申請人被控在2016年2月9日凌晨時分,旺角西洋菜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暴動
申請人被控在2016年2月9日凌晨時分,在旺角豉油街近彌敦道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
申請人在2019年11月7日被練錦鴻法官裁定所有罪名罪名成立後,在同年11月26日被判處監禁3年10個月。申請人原先只就判刑上訴,但後來亦希望就定罪上訴,因此今天上庭申請把放棄定罪上訴當作無效。
=================
申請人仍然沒有律師代表,故需要自辯。
就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中,她表示受先天腦部疾病影響,令自己記憶力較差及容易失控,所以自己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簽署放棄定罪上訴的文件。但她同意是在律師給予法律意見後決定只就刑期上訴,以及沒有人無故給她一份放棄定罪上訴的文件簽名。
就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中,申請人認為她在案發當天的角色較次要,而且是即興,即使有向警方投擲磚頭,但沒有令他們受傷。此外,申請人指出其他暴動罪的判刑大多只有數個月至兩年,雖然梁天琦也因此而被判六至七年,但這是因他的角色是主要的,而她認為自己在當時的作為不多,卻被判處差不多4年監禁是很重。還有,她明明只是掘磚及協助火勢變得猛烈,為何不控告她刑事毀壞及縱火,而是暴動罪。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冊」是黑社會用語,不應在庭上説出。
=================
答辯方由 #李希哲高級檢控官 代表。
就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中,答辯方認為申請人已在2019年12月申請上訴,但到2020年6月30日才決定放棄定罪上訴,中間已相隔半年時間,申請人理應有充足時間考慮其最後決定。此外,答辯方亦認為申請人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就是否就定罪及刑罰上訴上作取捨,而在正常情況,若有人想強迫她,也不會出現申請人只單就刑罰上訴的情況出現。
就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中,答辯人認為若申請人承認當時有投擲磚塊,刑罰將不止3年8個月。而原審法官在考慮判刑時已考慮到當時申請人當時沒有投擲磚塊,以及申請人縱火的影響及其身體狀況,更何況當時申請人的代表律師也認為5年量刑起點也非過重。答辯人亦向法庭呈上楊家倫案,指出此案的背景及控罪的情況與本案貼切,法庭可加以參考。
================
在休庭考慮後,法庭拒絕申請人所有的申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818&currpage=T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陳(33) #1102銅鑼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陳手足於2020年8月2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服刑1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原審裁決理由按此
原審判刑理由按此
上次聆訊內容按此
--------------------------
潘首席法官希望雙方討論以下議題:
① 如何詮釋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潘首席法官認為法例應與時並進,之後又指出中英文條例意義的分岐,認為應該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0B條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邀請雙方就索帶在現今情況是否符合「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定義作陳詞,並探討法例之目的及立法原意。
代表上訴人的關文渭大律師同意法例須與時並進,但按照過往案例對法例的詮釋,會否得出在示威現場管有索帶違法的結論呢?
② 如何處理中文與英文條文之間的文意分岐
英文條文 "Any person who has in his possession any wrist restraint or other instrument or article manufactured for the purpose of physically restraining a person, any handcuffs or thumbcuffs, any offensive weapon, or any crowbar, picklock, skeleton-key or 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 with intent to use the same for any unlawful purpose."
中文條文【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代表上訴人的關文渭大律師認為英文條文“skeleton-key or 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 兩者以 “or” 一字連接顯示類比的意思,即條文所謂的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泛指爆竊工具,而非任何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彭偉昌法官認為的確存在翻譯問題,但難以判斷英文與中文版本那個是法例原意,稱「如果1968年處理鄧志明案 [1] 的合議庭識中文嘅話,有無可能會將英文條文中嗰啲 or/comma/any 翻譯做中文嘅頓號呢?」不過彭法官以他對現代漢語表達方法的認知,認為條文中標點符號的用法對文句意義影響不大,即使以頓號連接亦不代表兩者存在類比關係,條文中亦沒有關大律師在書面陳詞所講的類比/歸類/掛鈎的意思。
因此,彭偉昌法官認為條文中「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亦不代表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只局限於爆破工具。彭法官稱「如果唔係無理由唔就咁寫爆破工具㗎嘛」。
③ 過往案例對法例詮釋的影響
話說在R v Chong Ah Choi [2] 一案中,裁定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中的被告人,即使未有就管有的物品提供合理辯解亦不違法。彭寶琴法官認為既然在該案後已經無須證明有犯罪意圖,原先條文中狹窄的涵蓋範圍又是否仍然適當呢?
--------------------------
🟢法庭希望上訴方與答辯方就上述議題有更詳盡的書面陳詞,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6日 再處理,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獲准放寬至隔週一次。
[1] Tang Chi-ming v The Queen CACC461/1968
[2] R v. CHONG AH CHOI HCMA281/1994
【最後更新 22:00】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陳(33) #1102銅鑼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陳手足於2020年8月2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服刑1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原審裁決理由按此
原審判刑理由按此
上次聆訊內容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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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首席法官希望雙方討論以下議題:
① 如何詮釋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潘首席法官認為法例應與時並進,之後又指出中英文條例意義的分岐,認為應該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0B條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邀請雙方就索帶在現今情況是否符合「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定義作陳詞,並探討法例之目的及立法原意。
代表上訴人的關文渭大律師同意法例須與時並進,但按照過往案例對法例的詮釋,會否得出在示威現場管有索帶違法的結論呢?
② 如何處理中文與英文條文之間的文意分岐
英文條文 "Any person who has in his possession any wrist restraint or other instrument or article manufactured for the purpose of physically restraining a person, any handcuffs or thumbcuffs, any offensive weapon, or any crowbar, picklock, skeleton-key or 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 with intent to use the same for any unlawful purpose."
中文條文【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代表上訴人的關文渭大律師認為英文條文“skeleton-key or 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 兩者以 “or” 一字連接顯示類比的意思,即條文所謂的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泛指爆竊工具,而非任何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彭偉昌法官認為的確存在翻譯問題,但難以判斷英文與中文版本那個是法例原意,稱「如果1968年處理鄧志明案 [1] 的合議庭識中文嘅話,有無可能會將英文條文中嗰啲 or/comma/any 翻譯做中文嘅頓號呢?」不過彭法官以他對現代漢語表達方法的認知,認為條文中標點符號的用法對文句意義影響不大,即使以頓號連接亦不代表兩者存在類比關係,條文中亦沒有關大律師在書面陳詞所講的類比/歸類/掛鈎的意思。
因此,彭偉昌法官認為條文中「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亦不代表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只局限於爆破工具。彭法官稱「如果唔係無理由唔就咁寫爆破工具㗎嘛」。
③ 過往案例對法例詮釋的影響
話說在R v Chong Ah Choi [2] 一案中,裁定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中的被告人,即使未有就管有的物品提供合理辯解亦不違法。彭寶琴法官認為既然在該案後已經無須證明有犯罪意圖,原先條文中狹窄的涵蓋範圍又是否仍然適當呢?
--------------------------
🟢法庭希望上訴方與答辯方就上述議題有更詳盡的書面陳詞,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6日 再處理,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獲准放寬至隔週一次。
[1] Tang Chi-ming v The Queen CACC461/1968
[2] R v. CHONG AH CHOI HCMA281/1994
【最後更新 22: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法官 #申請保釋
👩🏻曹(45) 🛑已還押13日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港區國安法
罪行詳情指曹女士與一名17歲男生(本案第二被告)在2020年5月至12月期間,一同串謀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話說曹女士在2021年6月11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但今日聆訊時曹女士臨時撤回,希望索取法律意見後再提出保釋申請,表示會保留日後提出保釋申請的權利。彭官批准撤銷申請,並提醒曹女士若日後有保釋申請需重新入紙。
❗曹女士撤回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彭寶琴法官 #申請保釋
👩🏻曹(45) 🛑已還押13日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港區國安法
罪行詳情指曹女士與一名17歲男生(本案第二被告)在2020年5月至12月期間,一同串謀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話說曹女士在2021年6月11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但今日聆訊時曹女士臨時撤回,希望索取法律意見後再提出保釋申請,表示會保留日後提出保釋申請的權利。彭官批准撤銷申請,並提醒曹女士若日後有保釋申請需重新入紙。
❗曹女士撤回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129 終於讀畢開案陳詞:
。劉教授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傳譯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由梁天琦在2016倡議後廣為人知
。經分析過往出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情況,得出光時具香港獨立、分裂國家意味
。被告人行徑涉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被告人無視警方勸喻停下車輛,惡劣駕駛態度致警員受傷
1138 早休25分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129 終於讀畢開案陳詞:
。劉教授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傳譯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由梁天琦在2016倡議後廣為人知
。經分析過往出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情況,得出光時具香港獨立、分裂國家意味
。被告人行徑涉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被告人無視警方勸喻停下車輛,惡劣駕駛態度致警員受傷
1138 早休25分鐘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400 開庭,再從頭播放20分鐘整合精華片段
但經過一個午休去處理技術問題,睇片都仲疾下疾下
1415 辯方不理解頭幾節片段與案件有何關係,更不清楚該電單車司機是否被告本人(即在東隧收費亭至東廊、至繞道...)控方請眾官可以參考控方文件夾內截圖。
1425 主控簡介7份控方文件夾
1430 宣讀承認事實,包括:
教育程度、出入境記錄,
確認被告為香港永久居民、涉事電單車擁有人
1439 杜官指示書記張開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以予檢視
1442 控方文件夾2內所有截圖包含的螢幕時間標註全與實際時間相約
1504 辯方希望先睇所有急救用品證物
1513 杜官:恕我無知,甚麼是「carabiner」?
周天行:請稍等(找證物實物)
郭兆銘資深:根據Google,應該是一個可以掛勾用的圈
周天行:(呈上證物實物)
杜官:哦~就如郭兆銘資深所形容般的。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400 開庭,再從頭播放20分鐘整合精華片段
但經過一個午休去處理技術問題,睇片都仲疾下疾下
1415 辯方不理解頭幾節片段與案件有何關係,更不清楚該電單車司機是否被告本人(即在東隧收費亭至東廊、至繞道...)控方請眾官可以參考控方文件夾內截圖。
1425 主控簡介7份控方文件夾
1430 宣讀承認事實,包括:
教育程度、出入境記錄,
確認被告為香港永久居民、涉事電單車擁有人
1439 杜官指示書記張開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以予檢視
1442 控方文件夾2內所有截圖包含的螢幕時間標註全與實際時間相約
1504 辯方希望先睇所有急救用品證物
1513 杜官:恕我無知,甚麼是「carabiner」?
周天行:請稍等(找證物實物)
郭兆銘資深:根據Google,應該是一個可以掛勾用的圈
周天行:(呈上證物實物)
杜官:哦~就如郭兆銘資深所形容般的。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555 控方打算現傳召PW1 警司譚蘊兒
當日1330時在中環高調巡邏至約1520
指揮中心指示該隊standby並支援灣仔行動
較早前已得知當日港島會有大型公眾活動或就港區國安法示威
負責4小隊(共三十多人),其中帶領一隊在中區巡邏,其餘分佈在中環中央郵政局及碼頭一帶
1626 PW1指當時有民眾在馬路上逆向行走,部份軒尼詩道路段仍可行車
1632 PW1先指示驅散駱克道民眾
1633 休庭,明早再訊。
- - -
唐手足精神狀態良好💛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555 控方打算現傳召PW1 警司譚蘊兒
當日1330時在中環高調巡邏至約1520
指揮中心指示該隊standby並支援灣仔行動
較早前已得知當日港島會有大型公眾活動或就港區國安法示威
負責4小隊(共三十多人),其中帶領一隊在中區巡邏,其餘分佈在中環中央郵政局及碼頭一帶
1626 PW1指當時有民眾在馬路上逆向行走,部份軒尼詩道路段仍可行車
1632 PW1先指示驅散駱克道民眾
1633 休庭,明早再訊。
- - -
唐手足精神狀態良好💛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2/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上午進度:
PW1主問繼續。
女警司表示2020年7月1日下午15:37 被告駕駛電單車於軒尼斯道慢駛線向銅鑼灣方向行駛,當時中線和快線已被警察封鎖。被告駕駛電單車沖過封鎖線 ,期間佢地有叫「停車」卻未遭理會 ,當時電單車與附近警員距離只有3個身位(1米內)
辯方盤問...
PW1作供完畢。
📌PW2 ??指揮官作供
因為有疑似示威人士在附近,當時他正面向東行線觀察,突然他身後(金鐘方向)有巨響,他看到有一輛披著光時旗的電單車很快地駛過封鎖線,過程大約只有4-5秒。他有嘗試用揚聲器叫停被告但不獲理會,電單車與警員的最近距離只有2米內。
他表示被告行為有機會傷害到附近警員,原因為:
1.被告在封鎖線沒有遵從警員指引,繼續行駛
2.被告的行駛速度很快
辯方盤問PW2... PW2作供完畢。
📌PW3 警長58806作供
當日在軒尼斯道菲林明道執行職務,附近沒有車輛行駛但有人士聚集。他的職責為高調巡邏和設立封鎖線。
因收到指示附近有人放火和堵路
,約 15:30 在軒尼斯道103號設立封鎖線,大約有30警員一起設立,處理東行和西行線。
15:38 PW3在封鎖線前方盧押道見到有個戴住黑頭盔的人駕駛著一輛插著一枝黑色旗幟的黑紅色的電單車,電單車向PW3方向行駛。PW3舉起右手示意並大叫停車,但被告並無理會和減速,反而加快了行駛速度。影片P38可反映當時情況。
電單車最接近PW3的距離為2-3尺。
PW3擔心被告對自己身後警員造成傷害,也有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
當時附近行人天橋上和橋下都有人聚集,當電單車在PW3身邊駛過後,有大約50-60人在拍掌歡呼。
辯方盤問時,PW3同意最後一刻被告有避免撞到警員。
控方覆問時,PW3表示近10年只有1-2次有電單車在如此近距離駛過...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2/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上午進度:
PW1主問繼續。
女警司表示2020年7月1日下午15:37 被告駕駛電單車於軒尼斯道慢駛線向銅鑼灣方向行駛,當時中線和快線已被警察封鎖。被告駕駛電單車沖過封鎖線 ,期間佢地有叫「停車」卻未遭理會 ,當時電單車與附近警員距離只有3個身位(1米內)
辯方盤問...
PW1作供完畢。
📌PW2 ??指揮官作供
因為有疑似示威人士在附近,當時他正面向東行線觀察,突然他身後(金鐘方向)有巨響,他看到有一輛披著光時旗的電單車很快地駛過封鎖線,過程大約只有4-5秒。他有嘗試用揚聲器叫停被告但不獲理會,電單車與警員的最近距離只有2米內。
他表示被告行為有機會傷害到附近警員,原因為:
1.被告在封鎖線沒有遵從警員指引,繼續行駛
2.被告的行駛速度很快
辯方盤問PW2... PW2作供完畢。
📌PW3 警長58806作供
當日在軒尼斯道菲林明道執行職務,附近沒有車輛行駛但有人士聚集。他的職責為高調巡邏和設立封鎖線。
因收到指示附近有人放火和堵路
,約 15:30 在軒尼斯道103號設立封鎖線,大約有30警員一起設立,處理東行和西行線。
15:38 PW3在封鎖線前方盧押道見到有個戴住黑頭盔的人駕駛著一輛插著一枝黑色旗幟的黑紅色的電單車,電單車向PW3方向行駛。PW3舉起右手示意並大叫停車,但被告並無理會和減速,反而加快了行駛速度。影片P38可反映當時情況。
電單車最接近PW3的距離為2-3尺。
PW3擔心被告對自己身後警員造成傷害,也有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
當時附近行人天橋上和橋下都有人聚集,當電單車在PW3身邊駛過後,有大約50-60人在拍掌歡呼。
辯方盤問時,PW3同意最後一刻被告有避免撞到警員。
控方覆問時,PW3表示近10年只有1-2次有電單車在如此近距離駛過...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續審[7/15]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詳情:
首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罪二被指被告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控罪三指被告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
10:00開庭,PW15 劉智鵬教授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下,劉智鵬認為梁天琦當日在始創「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時,其所用字詞是有約定俗成的用法,故梁創立口號時毋須一定從歷史角度出發,「呢個約定俗成發展嘅過程本身就是一段歷史來的,即是字詞由佢出現時,到今日被使用,中間嗰段發展歷程其實就係歷史嚟。」
劉指出,使用該些字/詞的人毋須如歷史學家般熟讀歷史進程,也能知道字詞約定俗成的意思或用法:「我做法只不過是因為我係歷史學家,我可以喺歷史中搵出相關證據,去說明呢個約定俗成形成嘅過程,唔於梁天琦需要好似我咁要有咁多歷史的訓練,然後先知呢個字詞係點用嘅。」劉解釋因相關字詞在歷史發展中有「高度穩定性」,故字詞的意思不會輕易改變。
辯方又質疑劉在其專家報告中,提到梁天琦成長時接受香港的教育的關係是甚麼?劉庭上指是想說明梁的教育背景與一般香港市民相同,但又言並不知道梁天琦的教育程度。
辯方透露被告就讀中一、二時,中史科考試成績均為不合格,中三時則僅僅合格,而被告升讀高中後沒有修讀中史科;被告在中一至中五期間,中國語文科成績亦是不合格或僅合格。辯方大律師郭兆銘遂向劉提出:「相信你不會認為這樣的人,會好似梁天琦咁明白字詞在歷史上的意思?」惟劉回答稱不認為梁或被告口需要有深厚歷史訓練,才能明白口號的相關字詞:「我哋日常使用嘅漢語充滿無數常用字詞,呢啲字詞都有好似口號字詞般有發展歷史,亦有其約定俗成嘅意思同用法,一般人用時唔需要好似歷史學家咁證明字詞發展點發生。」
法官陳嘉信請劉再解釋「約定俗成」的意思。劉回應指,約定俗成是字、詞或短句的用法經過長時間、大範圍的使用,「即在不同地方,中國咁大,東南西北,全國範使用圍」,於是該些字、詞或短句便出現大家都接受或使用的意義或方法,「因此無論方言有唔同也好,同埋唔同年代也好,同一個字詞短句用法或意思,都唔會點改變,呢個就係約定俗成嘅情況」。
劉智鵬在盤問下又指「唔會假設梁天琦係無受過教育/唔識字」,他指因香港自70年代開始,政府推行免費教育,故該段時間後在港出生及成長的港人都應受過9-12年的免費教育,而梁是其中一位。劉續指:「可以話梁嘅教育背景,同參加佢活動嘅群眾,基本上係一致。他們應用相同語言溝通。即是梁提出呢個口號,佢基本上假設所有人都明呢個口號係講咩。」
劉不同意有關光時口號字眼在2020年7月1日前後的解釋有所不同,即是從梁天琦創立口號,任何人看見這口號,以至使用、叫喊或揮動展示有口號的旗幟時,他們對口號的理解都應為相同並明白同一意思,「如果無其他證據或條件比我去考慮,基於呢啲字約定俗成嘅意思,我認為所有使用、叫喊、揮動有此口號嘅旗幟,都有咁嘅意思。」惟辯方追問下,劉同意自己曾在昨天盤問初段指,控辯雙方專家對字眼的看法均有可能正確。
另外,劉承認自己曾在2019年7月27日陪同嶺南大學校長及副校長到達朗屏站視察,劉指因當日他們前往現場是「去關心學生」,強調自己並無參與集會。劉不清楚當日的集會目的為何,僅稱應該在出發元朗之前從傳媒報道得知那是「光復元朗」遊行。
辯方: 「咁光復又係咩意思?」
劉:「咪又係咁嘅意思。」
辯方:「講比我哋知?」
劉:「即攞返元朗」
辯方:「點解要有遊行要攞返元朗?知唔知點解?」
劉:「我唔知,我唔係組織者。」
辯方:「即係你廢事去搵出點解?」
劉:「係無搵唔係廢事。」
辯方:「以你看法,光復元朗即是應從元朗分離出香港?」
劉:「我唔知提出光復元朗嘅主辦方是喺咩立場去講呢個光復⋯⋯唔知個主辦方想點處理元朗,但係『光復』本身嘅詞義,冇因為我唔明白或理解個背景而有所改變。」
1307休庭,下午繼續由控方複問。
💛感謝旁聽師報料💛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續審[7/15]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詳情:
首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罪二被指被告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控罪三指被告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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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PW15 劉智鵬教授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下,劉智鵬認為梁天琦當日在始創「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時,其所用字詞是有約定俗成的用法,故梁創立口號時毋須一定從歷史角度出發,「呢個約定俗成發展嘅過程本身就是一段歷史來的,即是字詞由佢出現時,到今日被使用,中間嗰段發展歷程其實就係歷史嚟。」
劉指出,使用該些字/詞的人毋須如歷史學家般熟讀歷史進程,也能知道字詞約定俗成的意思或用法:「我做法只不過是因為我係歷史學家,我可以喺歷史中搵出相關證據,去說明呢個約定俗成形成嘅過程,唔於梁天琦需要好似我咁要有咁多歷史的訓練,然後先知呢個字詞係點用嘅。」劉解釋因相關字詞在歷史發展中有「高度穩定性」,故字詞的意思不會輕易改變。
辯方又質疑劉在其專家報告中,提到梁天琦成長時接受香港的教育的關係是甚麼?劉庭上指是想說明梁的教育背景與一般香港市民相同,但又言並不知道梁天琦的教育程度。
辯方透露被告就讀中一、二時,中史科考試成績均為不合格,中三時則僅僅合格,而被告升讀高中後沒有修讀中史科;被告在中一至中五期間,中國語文科成績亦是不合格或僅合格。辯方大律師郭兆銘遂向劉提出:「相信你不會認為這樣的人,會好似梁天琦咁明白字詞在歷史上的意思?」惟劉回答稱不認為梁或被告口需要有深厚歷史訓練,才能明白口號的相關字詞:「我哋日常使用嘅漢語充滿無數常用字詞,呢啲字詞都有好似口號字詞般有發展歷史,亦有其約定俗成嘅意思同用法,一般人用時唔需要好似歷史學家咁證明字詞發展點發生。」
法官陳嘉信請劉再解釋「約定俗成」的意思。劉回應指,約定俗成是字、詞或短句的用法經過長時間、大範圍的使用,「即在不同地方,中國咁大,東南西北,全國範使用圍」,於是該些字、詞或短句便出現大家都接受或使用的意義或方法,「因此無論方言有唔同也好,同埋唔同年代也好,同一個字詞短句用法或意思,都唔會點改變,呢個就係約定俗成嘅情況」。
劉智鵬在盤問下又指「唔會假設梁天琦係無受過教育/唔識字」,他指因香港自70年代開始,政府推行免費教育,故該段時間後在港出生及成長的港人都應受過9-12年的免費教育,而梁是其中一位。劉續指:「可以話梁嘅教育背景,同參加佢活動嘅群眾,基本上係一致。他們應用相同語言溝通。即是梁提出呢個口號,佢基本上假設所有人都明呢個口號係講咩。」
劉不同意有關光時口號字眼在2020年7月1日前後的解釋有所不同,即是從梁天琦創立口號,任何人看見這口號,以至使用、叫喊或揮動展示有口號的旗幟時,他們對口號的理解都應為相同並明白同一意思,「如果無其他證據或條件比我去考慮,基於呢啲字約定俗成嘅意思,我認為所有使用、叫喊、揮動有此口號嘅旗幟,都有咁嘅意思。」惟辯方追問下,劉同意自己曾在昨天盤問初段指,控辯雙方專家對字眼的看法均有可能正確。
另外,劉承認自己曾在2019年7月27日陪同嶺南大學校長及副校長到達朗屏站視察,劉指因當日他們前往現場是「去關心學生」,強調自己並無參與集會。劉不清楚當日的集會目的為何,僅稱應該在出發元朗之前從傳媒報道得知那是「光復元朗」遊行。
辯方: 「咁光復又係咩意思?」
劉:「咪又係咁嘅意思。」
辯方:「講比我哋知?」
劉:「即攞返元朗」
辯方:「點解要有遊行要攞返元朗?知唔知點解?」
劉:「我唔知,我唔係組織者。」
辯方:「即係你廢事去搵出點解?」
劉:「係無搵唔係廢事。」
辯方:「以你看法,光復元朗即是應從元朗分離出香港?」
劉:「我唔知提出光復元朗嘅主辦方是喺咩立場去講呢個光復⋯⋯唔知個主辦方想點處理元朗,但係『光復』本身嘅詞義,冇因為我唔明白或理解個背景而有所改變。」
1307休庭,下午繼續由控方複問。
💛感謝旁聽師報料💛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續審[7/15]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79
--------------------------
控方複問時,向劉澄清其報告中指涉案字眼在使用時的語境和條件所指甚麼。劉解釋,涉案詞語使用時有其特定語境及條件,而條件是指相關用語在使用時的場合、對象或是使用者當時有否一些特定或客觀能分析的出目的。
劉智鵬作供完畢。控方申請在辯方專家作供時,劉出庭旁聽及協助控方,辯方不反對。
【15:14】
傳召高級督察張偉文出庭作供。
張偉文負責指派另外7名警員及一名警長從Google、Facebook及YouTube上檢視105個網上媒體,並截取825條完整影片並下載到一個硬盤中,而該些片段顯示在2019年6月9日至2021年7 月1日期間,在香港發生的特定事件。張庭上供稱,此舉目的是要反映事實,從影片中包含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分裂/顛覆國家」及「違法行為」等相關元素,從而分析「光時」口號與其他出現的情況有何關係。
張指出,當負責檢視影片的警員看到影片出現相關元素時,便會通知警長或張,由二人確認影片後,才會把該些影片儲存起來。
盤問下,張表示自己向法庭提供的數據及片段,均經由他親自確認:「如果若我當時在場,佢哋(警員)會直接同我講。如我不在,佢哋會同警長講咗先,警長到頭來會再講返比我聽,所有情況都會是由我最後睇嗰條片嘅內容。」辯方再向張確認謂:「即825片你條條都睇過?」張回答:「係。」辯方續問:「即每條片(出現顛覆國家等情況)你都數過?」 張再謂:「係。」辯方聞言不禁問道:「咁你要個警長做咩?」張解釋指因自己與警員的工作地點不同,加上自己另有其他工作,故會由警長協助他的指導工作。
張另指自己親自計算影片中出現顛覆國家等情況,所得出的結論均與警員的匯報一致。
【15:49】
高級督察張偉文作供完畢,傳召曾卓南博士作供。
💛感謝旁聽師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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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23)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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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複問時,向劉澄清其報告中指涉案字眼在使用時的語境和條件所指甚麼。劉解釋,涉案詞語使用時有其特定語境及條件,而條件是指相關用語在使用時的場合、對象或是使用者當時有否一些特定或客觀能分析的出目的。
劉智鵬作供完畢。控方申請在辯方專家作供時,劉出庭旁聽及協助控方,辯方不反對。
【15:14】
傳召高級督察張偉文出庭作供。
張偉文負責指派另外7名警員及一名警長從Google、Facebook及YouTube上檢視105個網上媒體,並截取825條完整影片並下載到一個硬盤中,而該些片段顯示在2019年6月9日至2021年7 月1日期間,在香港發生的特定事件。張庭上供稱,此舉目的是要反映事實,從影片中包含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分裂/顛覆國家」及「違法行為」等相關元素,從而分析「光時」口號與其他出現的情況有何關係。
張指出,當負責檢視影片的警員看到影片出現相關元素時,便會通知警長或張,由二人確認影片後,才會把該些影片儲存起來。
盤問下,張表示自己向法庭提供的數據及片段,均經由他親自確認:「如果若我當時在場,佢哋(警員)會直接同我講。如我不在,佢哋會同警長講咗先,警長到頭來會再講返比我聽,所有情況都會是由我最後睇嗰條片嘅內容。」辯方再向張確認謂:「即825片你條條都睇過?」張回答:「係。」辯方續問:「即每條片(出現顛覆國家等情況)你都數過?」 張再謂:「係。」辯方聞言不禁問道:「咁你要個警長做咩?」張解釋指因自己與警員的工作地點不同,加上自己另有其他工作,故會由警長協助他的指導工作。
張另指自己親自計算影片中出現顛覆國家等情況,所得出的結論均與警員的匯報一致。
【15:49】
高級督察張偉文作供完畢,傳召曾卓南博士作供。
💛感謝旁聽師報料💛
#高等法院第一庭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裁決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交替控罪)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被控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3)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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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須於LG4入口處取飛,現已派到5樓延伸庭。5樓將於1400開放,持飛公眾可於6樓休息等候。
‼️控罪一二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56
7月29日(星期四)會進行輕判求情,屆時亦會就電單車沒收令進行裁定。
🌟🌟裁決重點🌟🌟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足以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以下得閒先睇,唔得閒請略🙏🏻
【審訊時議題】
(1)其中一項議題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意思。
辯方指出口號或有香港獨立意味,但案發當時大眾對口號有不同解讀。被告當日單純地駕駛插有旗幟的電單車,並無意煽動他人犯罪;罔論是要分裂國家。辯方審訊時強調無任何證據能指證被告展示旗幟時有必然的犯罪意圖。
(2.1)到底被告人的行為有否引發致對他人嚴重暴力或其他危險活動?
辯方指碰撞是由警方行為所致:若警方沒有上前攔截及/或向被告投擲護盾,電單車不會失控。辯方強調被告沒有意圖衝向警員,當日並無作出任何與嚴重暴力相關行為或其他會危害或損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2.2)對社會構成嚴重傷害
案情指被告故意駛向警方防線,而辯方說法為衝撞只是個別事件且是輕微碰撞,而非對社會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
(2.3)被告作出指稱行為時是否抱有意圖脅逼中共港府政權或威逼公眾以達成其政治理念?
首先須要考慮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下稱「光時」)的意思,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後帶出口號有「香港獨立」意思。其次是案發當日被告所作行為是為了脅逼中共港府政權或威逼公眾,並通過《港區國安法》第24條所列的控罪元素,以達成其政治理念。
(3)主要議題是考慮被告案發時作出法例定明的危險駕駛行為,及到底其駕駛是否導致與案警員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4)被告沒有就三項控罪作供/作辯方案情陳詞,但傳召了兩名專家證人就「光時」提供意見,及一名事實證人指稱當天與被告有約。
法庭就席前證供作出裁斷時考慮過所有可能性,包括控方舉證責任及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的緘默權及不作證的權利(包括就各項控罪的任何間接、推論及/或專家證供)。辯方結案陳詞中亦提到被告曾有三次交通條例定定罪紀錄,全部以罰款了事。因此,法庭裁斷本案控罪一二時會傾向考慮到被告人有良好品格,唯因被告過往定罪紀錄而不在裁斷控罪三加以上述考慮。
【承認事實及控方案情】
不作論述,詳見裁決理由書。
【證據的考慮】
法庭採納:
。四條警方防線警員有向被告作出合法指示勸其停車,唯被告通通無視
。被告駛往防線前有加速
。被告與警方防線的警員距離貼近,法庭認為被告故意高速駛向防線必然是非常危險;縱使控方專家證人指片段可見被告有嘗試煞車;法庭認為煞車時,電單車已經駛進防線
。控方所指出被告的駕駛路線;法庭認為被告無疑地圖把警方防線視為目標
。「光時」在案發當日是會有港獨意思(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裂出)
。劉教授就「光時」的解讀,不爭議辯方專家證人就「光時」提供的意見但因應當時社會環境等等而採納「光時有港獨意義」的說法
- - - - -
直播員按:
唔係我對香港司法制度失去信心所以制度崩壞,而係個制度退化至無須陪審團並改由指定法官審理裁決如斯重大案件,且裁決理由書並無就裁決列出眾指定法官的推論,令人難以堅持相信justice will be served。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裁決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交替控罪)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被控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3)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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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二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56
7月29日(星期四)會進行輕判求情,屆時亦會就電單車沒收令進行裁定。
🌟🌟裁決重點🌟🌟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足以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以下得閒先睇,唔得閒請略🙏🏻
【審訊時議題】
(1)其中一項議題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意思。
辯方指出口號或有香港獨立意味,但案發當時大眾對口號有不同解讀。被告當日單純地駕駛插有旗幟的電單車,並無意煽動他人犯罪;罔論是要分裂國家。辯方審訊時強調無任何證據能指證被告展示旗幟時有必然的犯罪意圖。
(2.1)到底被告人的行為有否引發致對他人嚴重暴力或其他危險活動?
辯方指碰撞是由警方行為所致:若警方沒有上前攔截及/或向被告投擲護盾,電單車不會失控。辯方強調被告沒有意圖衝向警員,當日並無作出任何與嚴重暴力相關行為或其他會危害或損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2.2)對社會構成嚴重傷害
案情指被告故意駛向警方防線,而辯方說法為衝撞只是個別事件且是輕微碰撞,而非對社會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
(2.3)被告作出指稱行為時是否抱有意圖脅逼中共港府政權或威逼公眾以達成其政治理念?
首先須要考慮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下稱「光時」)的意思,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後帶出口號有「香港獨立」意思。其次是案發當日被告所作行為是為了脅逼中共港府政權或威逼公眾,並通過《港區國安法》第24條所列的控罪元素,以達成其政治理念。
(3)主要議題是考慮被告案發時作出法例定明的危險駕駛行為,及到底其駕駛是否導致與案警員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4)被告沒有就三項控罪作供/作辯方案情陳詞,但傳召了兩名專家證人就「光時」提供意見,及一名事實證人指稱當天與被告有約。
法庭就席前證供作出裁斷時考慮過所有可能性,包括控方舉證責任及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的緘默權及不作證的權利(包括就各項控罪的任何間接、推論及/或專家證供)。辯方結案陳詞中亦提到被告曾有三次交通條例定定罪紀錄,全部以罰款了事。因此,法庭裁斷本案控罪一二時會傾向考慮到被告人有良好品格,唯因被告過往定罪紀錄而不在裁斷控罪三加以上述考慮。
【承認事實及控方案情】
不作論述,詳見裁決理由書。
【證據的考慮】
法庭採納:
。四條警方防線警員有向被告作出合法指示勸其停車,唯被告通通無視
。被告駛往防線前有加速
。被告與警方防線的警員距離貼近,法庭認為被告故意高速駛向防線必然是非常危險;縱使控方專家證人指片段可見被告有嘗試煞車;法庭認為煞車時,電單車已經駛進防線
。控方所指出被告的駕駛路線;法庭認為被告無疑地圖把警方防線視為目標
。「光時」在案發當日是會有港獨意思(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裂出)
。劉教授就「光時」的解讀,不爭議辯方專家證人就「光時」提供的意見但因應當時社會環境等等而採納「光時有港獨意義」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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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唔係我對香港司法制度失去信心所以制度崩壞,而係個制度退化至無須陪審團並改由指定法官審理裁決如斯重大案件,且裁決理由書並無就裁決列出眾指定法官的推論,令人難以堅持相信justice will be served。
#高等法院第一庭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控罪詳情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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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高等法院地下(LG4)門外派發公眾席飛。
庭內:20位
3樓大堂延伸區:47位
5樓大堂延伸區:112位
14:43: 3樓約有40位旁聽人士,5樓約有70至80名人士,近乎所有座位已坐滿。
判刑於下午3時開始。
——————————————————
14:59播錄音。
15:04 開庭。
杜麗冰法官指會稍後派發判刑理由,並就第一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6年6個月監禁,第二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8年監禁,在計算同期及分期執行等考慮因素後,終決定將第二控罪的2年6個月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
🔴終判處被告監禁9年,停牌10年。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543
—————————————-
判刑考慮:
控罪一(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法庭認為判刑需對整體社會及被告產生阻嚇作用;而根據國安法第21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辯方早前求情指,本案情節較輕微,因被告並非單對單地傳遞訊息;法庭指辯方的意思應為,相比起單對單溝通,廣泛宣傳的煽動效果較差,惟法庭直指辯方的說法毫無根據。法庭指出,此罪的罪行性質並非取決於被煽動者的行為,而是試圖影響他人犯罪的煽動者。
被告並非於眾多示威者中悄悄地舉著旗幟,而是故意衝擊多條警察防線,以便盡量吸引更多人注意旗幟上分裂國家口號,並希望在他人心中留下深刻印象。而根據早前的裁決,法庭裁定是被告選擇展示旗幟的脈絡(context),亦即展示的日期、時間、地點是經刻意篩選,以便引起公眾注意。
經以上考慮,法庭認為被告的罪行屬條例的「嚴重情節」,故會將量刑起點定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由於被告獨自犯案,亦只是作出一種普遍呼籲,而非有詳盡的犯案計畫;法庭認為6年半的監禁刑期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行。
控罪二(恐怖活動罪):
根據國安法第24條,「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一時魯莽才犯案;法庭認為此說法缺乏證據,甚至與裁決相悖;被告的行為是經過深思熟慮,並導致三名警員受傷。但基於警員並非受重傷,故此案屬條例中的「其他情形」,故量刑起點將會定於此範疇,並決定以8年作量刑起點。
(仲有== )
—————————————————
總刑期考慮:
被告表示後悔,但法庭認為認罪最能表達悔意,被告亦可得到合適的刑期扣減;惟被告不認罪,故法庭拒絕接納悔意為求情因素。
被告背景良好,但基於控罪嚴重,其背景並非求情因素。法庭對被告的家庭狀況深表同情,因被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其母患病、外婆年紀老邁。但被告應在犯案前衡量上述情況,故家庭背景亦非求情因素。
(即係求情無撚用🤬)
由於兩條控罪的罪行與性質相異,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totality principle ,總之只係第二控罪嘅2年半同第一控罪分期,一共9年。
停牌令:(理由太無聊自己睇理由書,謝謝)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控罪詳情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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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高等法院地下(LG4)門外派發公眾席飛。
庭內:20位
3樓大堂延伸區:47位
5樓大堂延伸區:112位
14:43: 3樓約有40位旁聽人士,5樓約有70至80名人士,近乎所有座位已坐滿。
判刑於下午3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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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播錄音。
15:04 開庭。
杜麗冰法官指會稍後派發判刑理由,並就第一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6年6個月監禁,第二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8年監禁,在計算同期及分期執行等考慮因素後,終決定將第二控罪的2年6個月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
🔴終判處被告監禁9年,停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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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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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控罪一(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法庭認為判刑需對整體社會及被告產生阻嚇作用;而根據國安法第21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辯方早前求情指,本案情節較輕微,因被告並非單對單地傳遞訊息;法庭指辯方的意思應為,相比起單對單溝通,廣泛宣傳的煽動效果較差,惟法庭直指辯方的說法毫無根據。法庭指出,此罪的罪行性質並非取決於被煽動者的行為,而是試圖影響他人犯罪的煽動者。
被告並非於眾多示威者中悄悄地舉著旗幟,而是故意衝擊多條警察防線,以便盡量吸引更多人注意旗幟上分裂國家口號,並希望在他人心中留下深刻印象。而根據早前的裁決,法庭裁定是被告選擇展示旗幟的脈絡(context),亦即展示的日期、時間、地點是經刻意篩選,以便引起公眾注意。
經以上考慮,法庭認為被告的罪行屬條例的「嚴重情節」,故會將量刑起點定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由於被告獨自犯案,亦只是作出一種普遍呼籲,而非有詳盡的犯案計畫;法庭認為6年半的監禁刑期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行。
控罪二(恐怖活動罪):
根據國安法第24條,「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一時魯莽才犯案;法庭認為此說法缺乏證據,甚至與裁決相悖;被告的行為是經過深思熟慮,並導致三名警員受傷。但基於警員並非受重傷,故此案屬條例中的「其他情形」,故量刑起點將會定於此範疇,並決定以8年作量刑起點。
(仲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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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刑期考慮:
被告表示後悔,但法庭認為認罪最能表達悔意,被告亦可得到合適的刑期扣減;惟被告不認罪,故法庭拒絕接納悔意為求情因素。
被告背景良好,但基於控罪嚴重,其背景並非求情因素。法庭對被告的家庭狀況深表同情,因被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其母患病、外婆年紀老邁。但被告應在犯案前衡量上述情況,故家庭背景亦非求情因素。
(即係求情無撚用🤬)
由於兩條控罪的罪行與性質相異,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totality principle ,總之只係第二控罪嘅2年半同第一控罪分期,一共9年。
停牌令:(理由太無聊自己睇理由書,謝謝)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陳(33) #1102銅鑼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陳於2020年8月2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服刑1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原審裁決理由按此
原審判刑理由按此
上次聆訊內容按此
--------------------------
⬇️今日聆訊內容⬇️
https://telegra.ph/HCMA2422020-08-06
【22:20 完稿】
🟢11:51休庭。由於法庭需時考慮,本案將押後宣判,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陳(33) #1102銅鑼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陳於2020年8月2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服刑1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原審裁決理由按此
原審判刑理由按此
上次聆訊內容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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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聆訊內容⬇️
https://telegra.ph/HCMA2422020-08-06
【22:20 完稿】
🟢11:51休庭。由於法庭需時考慮,本案將押後宣判,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