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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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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修訂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新增控罪:藏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黨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8月1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周(26) #提堂 (#1118西灣河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黨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

辯方申請押後八星期以索取更多文件(如:醫療報告),法庭不理解及指「荒謬」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5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黨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被告之醫療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下午2: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新增)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及1個打火機。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另外亦管有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意圖損毀財物。

被告不認控罪(1)及(2)

控方今天修改了控罪(1)之彈彀種類,口徑及相關數量(上述資料有侍更新)以及新增控罪(2)。控方共有五位證人,兩位是負責檢驗搜獲之彈藥(PW4)及工具(PW5),檢驗報告將以65(C)呈堂,控方表示沒有錄影會面及閉路電視片段呈堂,辯方表示對控罪(1)之相關牌照之法律依據及對警誡供詞有爭議。雙方預計2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審訊,並預留1月20日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庭特別要求辯方審訊前14日前提交對控罪(1)有關牌照之書面法律對比,而控方須於審7日前回覆(如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及1個打火機。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另外亦管有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意圖損毀財物。

被告不認控罪(1)及(2)。案件原本排期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七庭以中文作兩天審訊,但因被告懷疑染新冠肺炎需作測試,最後得知陰性結果。

現重排期至4月14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作審訊(預留4月15日),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1/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19年11月17日18日 0057時 PC21213(PW1)  於西灣河站大堂近A出口的車站控制室截停被告,並於被告背囊內搜出涉案的瑞士萬用刀、剪刀、鎅刀、箱頭筆、護目鏡、雷射筆、印有「Press」的反光背心、摺疊傘、3m防毒面具等,另於背囊中的白色膠袋搜出多種涉案的彈榖(P-22-27) 。
18年19年11月18日 0130時 DPC5776拘捕被告,並於0203時 及 0306時 為被告補錄口供,口供的自願性不爭議。
20年5月5日 將P22-27 交由軍火專家葉浩明(音) Benson檢驗,專家認為全部均屬已發射及不可重用的彈藥。控辯雙方對專家身份不爭議。
警員分別於現場拍攝環境(P30) 、證物(P31) 、被告正背面(P32)相片。
19年10月19日??? 警員1559 於火炭向港鐵檢取相關CCTV的光碟(P33) ,檢取至呈堂沒受不法干擾。
被告身份不爭議。

⭐️辯方補充只是同意專家認為是彈藥,但會爭議這是否法律定議上的彈藥。


傳召PW1 PC21213 莫俊豪(音) 作供

控方向PW1呈上2份分別於19年11月17日及20年4月23日的補錄口供,證人更正第一份口供應是11月18日錄取,同時確認為PW1所寫及有他的簽名。
控方根據 《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把兩份口供以書面作供呈堂,口供內容未有於庭上讀出。

PW1作供指案發時間他於西灣河站內近車站控制室位置,見到近扶手電梯的位置有磚塊從上而下掉落,兩分後見被告出現便上前截查及搜出涉案物品。PW1確認P30相片中地下物體為磚塊。
(裁判官問主控:控方案情係咪指呢啲同被告有關?
主控回應:控方無證據指呢方面同被告有直接關係,或者我都唔係呢方面細節花咁多時間。)
被問到雷射筆檢取時電池時是否於筆內,PW1表示不記得。
對於其他有同事拎咗相關CCTV,PW1表示不清楚。
控方播放P33的CCTV片段並向PW1指出片中有個人影經過(裁判官:直頭係有人經過。庭內好似傳來一陣笑聲~😂) ,其後PW1確認片中人就是庭上的被告。
之後片段中見到兩批警員入鏡,PW1表示在當中但就無法指出邊個係自已。

控方根據 《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把軍火專家的報告以書面作供呈堂,口供內容未有於庭上讀出。(按:完全唔明主控點解無啦係盤問PW1嘅時間呈堂…)

辯方表示由於裁判官已就磚塊相關問題向控方提問,因此辯方無任何問題需要向PW1盤問。


控方舉證完畢,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另有1位專家證人及醫療報告。

案件明早0930 繼續,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2/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作供稱當晚從網上得知西灣河有警民衝突,因此以記者身份到場進行採訪,而涉案的彈殼及部分物品均為現場所得,被告打算將彈殼化驗後連同其他在場物品用作記錄及展示用途。
而鎅刀、剪刀、摺疊傘等則是他日常會帶備的物品,被告稱自已是一位平常乜都帶齊帶多的人,這樣可以方便他日常為自已或別人解決問題。被告舉例指一般出街都會帶齊充電器線,甚至連女生用的髮夾也有帶備,可於用餐時給女性夾起長髮以免沾污。

控方盤問:
控方指被告所屬的學生媒體不屬記協會員,質疑被告只是以記者身份參與示威,被告否認,並解釋當天較早階段也在旺角進行採訪,因得悉西灣河有警民衝突才前往現場。
被告亦解釋落地鐵站前因沒有衝突正於太安樓休息及進食,因此亦未有穿上反背心,突然聽到地鐵站傳來嘈吵聲便馬上掛上記者証趕去,被告表示落去只是想影站在情況,未有使用身上物品破壞的想法。

控方質疑被告除彈殼外的部分物品為現場拾獲的講法,被告一一否認,被告認為當時大多數人只留意到九龍區有衝突發生,但港島區往往被忽略,而這些彈殼、索帶、手套、電筒正正反映當時港島確實有衝突發生過…(續)

被告作供完畢,下午將傳召辯方證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2/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精神科專家證人 黃醫生出庭作供
其專家報告以65B呈堂

案件現安排於 5月10日 1430 作口頭陳詞
6月10日 0930進行裁決,期間辯方需4月30日前提交書面陳詞,而控方需5月7日前提交。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3/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書面結案陳詞早前已交法庭,今日辯方郭憬憲大律師只作口頭補充(主要爭議案中拾到彈殻不屬法律所指彈藥定義)及回應控方數項陳詞:

1)控方陳詞指驅散示威者時那會有人有空將彈殼雜物撥作一堆,辯方指被告只是從雜物堆拾起已用彈殻雜物,並不是他堆起雜物

2)控方陳詞指被告拾起的雜物沒有一樣同辦公室或私人家居裝飾有關。郭狀回應某人眼中的個人裝飾是根據個人觀點,如本案被告覺得物品為歷史見證,放在家中作裝飾欣賞之用。而被告初初説拾起原因想拎去化驗是指打算化驗有沒有害物質,確保安全才放回家做裝飾。被告對社會事件十分關注,拾起被棄置沒價值物件最終打算作裝飾欣賞,最後郭狀指控方沒有證據指被告明知需要牌照才可管有彈藥,也不知法律上用過已棄置彈殼也可能屬於彈藥。

案件已經排期於 6月11日 0930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注:郭狀裁決日有另外一案上庭,早前向法庭申請改期,惟法庭拒絕。下次裁決會由大律師Mr Tang(音)負責。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裁決

👤周(26)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及辯方證人證供,惟對被告個人自辯有所保留。

就控罪(2),被告指多用途工具是用作開玻璃樽、鎅刀及剪刀用作剪紙及做手工藝、打火機用作點燃朋友的生日蛋糕蠟燭,而帶齊物品是因幫助朋友。膠索帶是在案發現場拾取,以作警民衝突的記錄。

法庭表示一般不會接納上述的自辯,因為當晚凌晨並不需要使用,並無需帶住物品進入已嚴重損毀的港鐵站。惟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精神科報告,指出被告有先天及終身的症狀,才導致過量及誇張地執拾物品,因此有合理可能性攜帶涉案物品。

就控罪(1),被告表示執拾彈頭、彈皮及彈殼是為裝飾,惟病情因素並不會影響到展示物品的意向。被告在家中存有薯條盒、活動單張、施政報告、財政預算案、教科書、補習筆記及單據等,過量不合理的物品亦與展示無關。

被告是一名記者,職務與展示無關。在警誡下指自己執拾彈頭、彈皮及彈殼是用作化驗,卻非裝飾之用。

法庭最終表示法律上的例外情況不適用於控罪(1),#槍械 #彈藥 罪名成立。❗️
因精神病情影響,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罪名不成立。

被告在2015年有刑事案底,被判240小時最長的社會服務令,惟與本案控罪(1)性質不同。

辯方欲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法庭認為感化報告不能反映嚴重性,而暫不考慮社會服務令,視乎辯方陳詞及精神科報告。
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報告,因本案沒有涉及暴力,而被告在被捕後已還押七日。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3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等候索取背景、精神科及心理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判刑

👤周(26)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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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判刑速報:押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已索取背景、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正面,精神及心理醫生指被告有自閉症及抑鬱症等先天及終身精神障礙,思想較單向頑固,今次行為隨機沒有深思熟慮。政府醫生之判斷同辯方證人醫生判斷如囤積症基本上沒衝突。

📌求情:
辯方律師求情陳詞引述2008年Kennedy案例,指精神問題對判刑有絕對大影響。被告背景正常,11月被捕後情緒困擾憂慮,曾有自殺傾向,經轉介後好轉,還押7天對其情緒有大影響,被告重犯機會非常低。案中彈殼不可再用,控罪(1)之立法原意是打擊非法使用彈藥,而被告罪責只在非法管有儲存。郭狀呈上多封求情信供法庭參考,有友人信中提及在審訊後才知悉被告有先天及終身精神障礙,而母親信件指被告為家中打點一切,父母因長期病患沒工作,生活依賴被告照顧,監禁式刑罰對家庭有很大影響。辯方最後希望法庭參考黃之鋒案例,被告雖然有案底但輕微,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辯方指本案控罪(1)罪責介乎短期監禁(如7天)及社會服務令,而且被告精神問題對判刑有一定比重,希望法庭考慮。

法庭考慮陳詞及精神報告同意精神問題對判刑有一定比重,本案案情嚴重,然而控辯雙方同意彈殼不可再使用,而且考慮辯方提出兩有關類似案件控辯均接受社會服務令判刑,故押後判刑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裁判官重申一切判刑選項也會考慮。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1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作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等候。

📍被告在2015年有不同性質刑事案底,被判240小時最長的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判刑

👤周(26)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定罪名不成立]

——————————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建議判處被告最高時數社會服務令,郭大律師呈上同級法院對同類案件判處非監禁式判刑案例作參考。

控方原本認為社會服務令屬太輕,但在辯方求情後亦同意判社會服務令,尤其同意被告的確有受到病情影響。

被告被控兩罪,經審後控罪(1) 罪成控罪(2) 不成立,而控罪(2) 不成立的基礎與被告精神狀況有關,對被告有否意圖存疑。

就控罪(1)而言
1.涉案物品只是彈頭、彈皮及彈殼,控方亦同意這些法律定議上屬彈藥的物品不可重用。
2.無證據指被告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
3.案發時被告精神狀況受到多項病情影響

基於上述獨特情況,法庭認為判處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是合適判刑,亦能同時發揮懲罰、阻嚇及更生作用。

📌判刑:24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