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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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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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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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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9/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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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陳(25)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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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法庭指示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陸曉駿(32) 未經同意下肛交 #落藥肛交
10:30 高等法院第卅七庭 🐶劉家洛 與 🐶蕭澤頤, 周一傑 #警長鎖警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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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因身體不適而未到,會在30分鐘內到,申請押後。

[09:25] 開庭
📍傳召PW3 彭軍壕(第四日作供)

🔸辯方盤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彭讀到中三,因為無興趣而停學,成績唔好。唔知爸爸是屬於邊一隊警隊。

▶️重複主問內容,部份省略
2014年加入「鐵馬組」,2019年6月吳聯絡彭,問反修例遊行,7.21 一兩日之後開緊急會議,7.27入元朗報仇,7.27前吳有畀防禦裝備和武器,當日只係帶咗防毒面具,無帶行山杖和戰術背心,同意知道會用武力,辯方建議其實有帶頭盔和行山杖,只係講話無用(唔同意)。

7.27當日見到大嚿和Jack,大嚿在TG講佢係組織嘅發起人,做統籌;唔知組織名稱,吳講組織最多揾到200人,大嚿係金主,Jack 係蜘蛛隊隊長。

▶️加入組織
彭同意參與鐵馬組、參與吳的小隊,係希望有計劃做激進行為,有組織分工合作,有金主提供物資,預期將來有暴力活動要參與。

8月27日在Red Mr 參與會議,當時唔識黃振強和張xx,係收到法律文件之後,見到有全名,唔知係邊個,向警方求證;對D5是同樣求證。

▶️軍訓
辯方重複多次問:係咪在會議中第一次知道有台灣軍訓,日期係唔係在9月16日開始,係唔係包食宿,有幾多錢津貼,點樣畀,在邊度畀…
張官:使唔使問到咁細節啊?
辯方引用第二份VRI,內容講第一次與大嚿見面,佢問彭有無興趣去台灣,有現金津貼;彭解釋係在法庭畀口供時唔記得咗。辯方質疑有乜理由會唔記得?彭稱唔記得就係唔記得,吳講的時候諗唔起,8月27日之後先諗返起(註:睇VRI前記唔記得?)。

辯方指在NPS無講大嚿有提過軍訓(同意)。

2014年識大嚿,無私下溝通,直至2019年7月,吳畀咗彭的TG ID給大嚿;7.21有遊行到中聯辦,當日大嚿聯絡彭,揾彭幫手做哨兵,因為大嚿打算運物資上前線,之後無再聯絡。

Red Mr 當晚,無人報名話去台灣,唔知邊個會去,辯方建議係無講過台灣軍訓,只係介紹見黃振強(唔同意)。

辯方引用JB10 吳與D2的私訊,吳講:有實際日期再通知你,暫定9月10日,直到9月3日的訊息:定咗9月16日;彭唔知點解,他知道的係9月16日。

彭唔記得出發之前知唔知有七個人,吳曾經講過分批出發,去到目的地集合,彭在香港機場見到吳,吳/彭/D6同一班機,3人在入境大堂出口等,其他人約半小時到。辯方指出D5無在大堂、張xx都唔係度,只得4個人,彭唔同意。

辯方質疑日光日白練槍,唔怕人見到,唔怕人聽到槍聲?彭形容去練槍嘅地方比西貢還要隱蔽,係高架橋底,側邊係一條車路,有好高嘅石壆隔開,好少車行,係常生搵嘅地方,唔驚啩。辯方建議無開槍這件事(唔同意)。

辯方稱去柔道館,唔係包場他人,張xx和其他人玩parkour 運動(唔同意)。

有做汽油彈訓練,在海邊有圍板圍住嘅沙地,掟咗唔止一個,燒着嘅就係一個,辯方質疑掟玻璃樽都要特別訓練?

關於鋁熱彈,係吳在台中嘅化工舖買材料整,見過佢上網搵資料,只係試咗一次;辯方建議無掟過汽油彈或鋁熱彈(唔同意)。

在宿舍內,聽過3~4次,吳、D5賴、張xx 在傾如何攪破壞迫政府,他們在地下一處有凳嘅空間傾,經過會聽到;辯方建議無呢件事(唔同意)。

[11:42~12:08] 因為張官的電腦電力有問題而小休

▶️吳的左右手
9月30日,彭陪同吳去大嚿度開會,佢之前唔知邊個會出席,唔知目的,只係跟住去,現場有大嚿,軍師阿星,仲有一個唔識嘅男子,討論在嚟緊嘅遊行用真槍和炸彈,彭和唔識嘅男子無發言,律師質疑情況比起台灣嘅破壞嚴重,點解唔借故走?指彭在吳的小隊中角色重要,等於吳的左右手(唔同意)。
開會有提過10月1日本來有計劃,但因為懷疑安全被監視,所以叫停咗,吳和彭在10月1日有去遊行示威、衝擊防線,但無進一步做破壞嘅行動。

盤問未完

[12:22] 是大律師擔心自己被余大律師感染,申請押後至明日(7/6)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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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 控方開案陳辭 第一部份 第二部份
第一份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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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0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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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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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湯(20)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0831灣仔 暴動;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20/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林,蔡(22-24) #宣佈判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16:45
👤方(39) #宣讀判詞 (#20200229旺角 盜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7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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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廖健良(24) 3項欺詐 #呃財仔過百萬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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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彭軍壕(第五日作供)

🔸辯方盤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歡迎補充早段資料)
2020年2月3日上庭,無申請保釋,之後有意轉做金手指,2月4日見警方表達意向,無特別構思點講,由最初講起, 同意辯方指不單止講被捕人士,會篤其他有關嘅人。

同意在做NPS時,唔知某啲人真名,唔知當中提到的人物有無被拘捕。

彭不同意為咗博取做證人,會篤多啲人,加重人哋罪責,減輕自己罪責,沒有與警方達成協議。

當與DoJ達成協議後,有同意承認案情撮要,不同意當中有錯,不同意對D5的指控係虛構。

————
D6 #陳偉彥大律師
彭同意在2019年12月1日都未知道吳xx的計劃,直至12月7日晚,吳講述人物角色,各人任務,包括有:吳、彭、D5、張xx、屠龍、蜘蛛、閃燈和本民前。

▶️吳許的友情
彭同意辯方指出201年的鐵馬組算係咩組織,吳和D6只係十幾歲年青人,兩人係中學同學,華仁仔,老朋友,孖公仔。

2014年時D6都好少出嚟,彭做VRI / NPS 時都唔知D6全名,唔知道2013年12月吳企圖為情自殺,D6當時在外國讀書,專登飛返嚟陪吳。

▶️台灣之行
辯方指出彭做咗4次VRI,全部無提過新組織,無提過Red Mr 卡拉OK聚會,彭表示唔記得。辯方指在第二次VRI 中,講到吳係打電話給彭講台灣軍訓(同意)。

台灣之行,彭去過一次夜市,無去參觀廟宇,唔清楚其他人有去酒吧飲酒,唔知道其中一日係D6生日,無印象有人搞生日會,唔知道吳叫D6去台灣,係因為佢生日。

同樣在4次VRI 中,全部無提過汽油彈、㪍造炸彈、學搶槍、迫政府行為(同意)。

辯方指出D6無參與製造/掟汽油彈(唔同意);彭同意D6曾經加入台灣群組,唔知幾時退出咗。

▶️掟鏹水彈
彭同意在4次VRI 中,無提過10月4日掟鏹水彈,唔同意係在日頭去旅館,唔同意D6係最後到,唔同意佢無掂過溶液,同意在落咗街期間,見唔到佢哋有上過天台,唔知道D6向吳表示唔想咁做,所以取消。

▶️行山事件
D6見到吳拎晒啲槍出嚟,D6向吳講唔想掂呢啲嘢,落出後,許再向吳講唔想參與犯法嘅事,彭唔確定有無講,同意在NPS中,11月16日之後,無提過D6,12月7日計劃之中亦無D6在內。

JB8 12月9日01:54 彭與某人對話,對方問:群組入邊有邊個唔可以知道最新消息?彭回答:許。

最後辯方向彭指出,台灣係無開真槍,只係汽槍,彭唔同意。

D7 律師無盤問

盤問完畢。

[12:30] 控方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二(11/6) 08:45 開始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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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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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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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1/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6:30
👤陳(31)🛑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3日被判處監禁5年。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6月5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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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5:00
👥朱,許,馬(20-24) #續審 [16/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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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提訊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不是聲援
11: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黎美芬(40) 盜竊 #守行為再偷野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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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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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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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彭軍壕(第6日作供)

D2 #姚本成大律師 申請盤問,控方不反對

🔸辯方盤問
問在西貢試槍當日各人的衣著,彭只答到自己著黑衫黑褲,唔記得係著長袖或短袖,其他人的衣著全部唔記得;辯方播出試槍片段,見到有人右手開槍,係黑白間條長袖,彭唔知係邊個,辯方指是彭,他有份開槍,彭唔同意。

🔹控方覆問
🖇️去台灣目的
辯方問過去台灣軍訓與之後的行動有無關,彭回答無關,亦答過有關,解釋無關係當去健身,有關係有開槍訓練。

🖇️D6與台灣群組
彭同意辯方指D6退出咗台灣群組,控方指出在12月8日D6又在群組發出訊息,彭稱唔知D6幾時又入返群組。

🖇️記憶 vs VRI
辯方質疑彭在幾年後靠記憶在法庭講,吳xx在西灣亭攞晒啲槍出嚟,控方提出在第一次VRI 已經有講。

🖇️@engred
彭曾經回答@engred 這名稱在法律文件見到,收文件與落口供好大距離,“好大距離”係指時間,彭在2020/4/8做NPS,在2021/11/22收文件。

🖇️去信DoJ
彭指英文手寫信的內容,部份格式係抄文件,主體內容係由囚友起稿,他照抄,寄出前唔理解申請撤回控罪和留在法庭存檔的分別,直至今日主控解釋;寄出後,律師亦通知他,唔應該由他寫信俾DoJ,之後律師再出信。

💩彭軍壕 作供完畢

————
傳召PW4 警員6314 楊立倫(音)

🔹控方主問
在2020年6月11日早上接受訓示,去上水古洞拘捕D4,去到由D4媽媽應門,PW4出示搜查令,但她唔識中文,由指揮官張督察用英文解釋。

屋宇有兩層,加埋約5000尺,上到上層一間房搵到D4,當時佢瞌埋眼坐在電腦枱前的凳上瞓緊覺,PW4叫醒D4,表露身份,講出目的,叫D4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他提供香港身份證,確認身份之後,作出快速搜身,宣佈拘捕,當時房間內還有三人:警署警長47780、警員5820、和警員13344。

PW4作出警誡,表示自己係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A2隊,拘捕罪名係串謀意圖傷人,懷疑D4在2019年12月8日用槍和炸彈傷害警員。警誡之下,D4有回應。
D4:淨係去過西貢試槍,之後支槍俾返鴻仔,佢話要返支槍嚟做嘢。

PW4:去西貢試槍係咩意思?
D4:嗰日鴻仔俾支槍我,叫我試,我就照佢意思,向空地開咗一槍。

PW4:鴻仔係邊個?
D4:鴻仔係在西貢試槍先識,佢在12月8日被拉咗藏槍。

PW4:點解要試槍?
D4:鴻仔想試吓支槍可唔可以射到子彈?思源之後知道係真槍。

PW4解釋,以上的對話係D4講一句,他就在記事冊寫一句,每句畀D4睇、確認和簽名作實。警方有指引,警誡之後嘅說話係要記錄,紙張要保留,唔會有草稿,相對其他證人口供,可以有草稿,無要求保留草稿紙。控方展示PW4的警員記事冊相關內容。當日@10:20 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D4要求睇搜查令,因為不在PW4手上,通知隊員,隨後有人攞嚟,D4睇完表示明白。

主管指示PW4搜房間,由5820看守D4,唔知其他兩人做乜,他們無和D4講嘢,在電腦枱上搵到六部手機,一部iPad,一部電腦,全部檢取做證物,就住證物,再向D4作出警誡,問有無用TG,問電話/iPad/電腦的密碼,均有回答,有紀錄和簽名作實。@12:15 D4 在記事冊抄寫聲明和簽名。記事冊還紀錄咗在6月12日12:55,PW4再次返去D4家中,檢取一個綠色斜孭袋做證物。

[10:34~11:00] 小休

之後在房內等重點搜查隊到場,因為主管覺得地方大,要重點搜查隊到場協助,搜完D4房間之後,PW4帶住D4,跟住重點搜查隊去搜室內和室外,見證搜查過程。

約18:20,帶D4去落馬洲警署,過程中無作出打嚇氹,去到見值日官,之後PW4發出第二份Pol 153,因為已經相隔幾個鐘,要確保佢知道權利,影印記事冊副本給D4;再去上水警署做錄影會面VRI,去到交畀值日官看守,PW4去準備做VRI。

@21:22 PW4發出第三份Pol 153,因為之後要做VRI。

[11:28] 小休
[12:22] 因為播片的技術問題而延遲

🎥播出VRI,全長約兩小時,播咗約一半。
內容大概:
唔使律師陪同做VRI,警誡之下,講過「淨係去西貢試槍…」,試完槍之後,拎咗一支槍走,之後幾日都係袋喺身,有一日鴻仔在TG揾D4,要攞返支槍,約咗在在新蒲崗俾返佢,槍係屬於鴻仔,只係healer 叫D4拎。

如何組成屠龍小隊,隊員有咩人,唔知真名,形容各人外貌,healer 在10月尾11月初在群組問有無人去試槍,D4與小熊維尼話去,當日搭小巴入西貢,後轉的士,見到鴻仔和另外兩三個唔識嘅人,確認鴻仔係在12月8日被拉咗藏槍同一個人,由鴻仔帶領行山,行咗一兩個鐘,去到一處附近有士多的地方,鴻仔攞支手槍出嚟,對住空地射咗一槍,輪流一人試一支,試完鴻仔話有兩把有問題,一把OK,試完槍,執返三粒彈殼,掉咗落海,行返出去,在途中鴻仔攞咗炸彈出嚟試,係一堆粉末,插條引線點火就爆,佢事前無講試炸彈,時序係試槍、試炸彈、掉彈殻。

[13:25] 押後至明日(12/6)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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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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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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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2/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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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陳(21)🛑已還押逾7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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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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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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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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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播放錄影會面VRI,大概內容:
鴻仔交一支槍給D4,佢話healer話要,但又無叫轉交畀healer,鴻仔有數過有14~15粒子彈,用白色膠袋袋住支槍,D4保管咗個多兩個星期,鴻仔話要返,約在新蒲崗雙喜街附近嘅公園交收,佢話想攞返支槍防身,去將軍澳做嘢,保管期間無用過支槍,無講畀其他人知,一直放在綠色斜孭袋,同healer 講畀返支槍鴻仔,佢話唔好,唔知點解。

接近天光上咗的士,D4、小熊維尼和另一人同車,另一人在坪石邨落車,唔記得小熊維尼在邊度落車,最後D4在新蒲崗落車,去咗富達工業大廈,嗰度係做拍攝嘅工作室,D4有份夾錢租。

食飯時healer 講,在12月8日會攪破壞、堵路,吸引警察到場,有人開槍射警察,相信係鴻仔啲人,D4無回應,無反對,當日無出現,無照計劃行事,因為危險。

11月尾,12月8日前,在TG group keep 住提起,7號講叫聽日準備好,叫去灣仔集合,租咗位瞓覺,healer 有個別通知地點,D4無去,當晚去咗太子飲酒,8號下午先瞓醒,睇新聞知道拉晒,之後無再與屠龍聯絡,佢哋換晒TG ID。

屠龍在荃灣柴灣角街某工廠大廈活動,阿塵涉及嘅柴灣角街就係同一地點,D4過去過兩次,放低遊行嘅衫褲鞋襪,嗰度有伸縮棍和避彈衣,唔知其他人有無上過。

向D4 展示證物:
1. 一部白色華為電話,係拍攝用嘅道具;
2. 一部黑色LG電話,係爸爸嘅,一年前過身,用嚟打機;
3. 一部粉紅色套電話,係媽媽嘅;
4. 一部黑色HTC手機,三四年前用嘅,已經壞咗;
5. 一部白色小米,都係拍攝用嘅道具;
6. 一部銀色iPhone ,D4 用,提供開機和TG 密碼;
7. 一部銀色iPad ,D4 用,提供開機和TG 密碼。

有警員提供補充問題:
在西貢有另一人試槍,唔知佢個名,身形高瘦,約1.7~1.8米,男子,姆姆哋,戴口罩,30歲以下,講廣東話。

富德工業大廈係D4工作地點,拍攝廣告和宴會,D4係做揸機拍攝,同兩個同學和其他人合夥,對上一次係2020年2月返去,當時營運中,後來有爭執,已經無返去。

放槍嘅斜孭袋在家中,錄色方形,大小約一呎。

TG 用過多個賬號,有:檸檬、John Lemon、黃又藍,其他唔記得,用檸檬同屠龍聯絡,唔記得用邊個同鴻仔聯絡,銀色iPhone 個TG 名係黃又藍,唔係用用緊嘅號碼登記,因為用儲值咭,iPad 係用John Lemon,檸檬係以前用,當時已經無用。

錄影會面在23:27完。

[09:51~10:16] 小休

🔹控方主問 PW4 警員6314 楊立門(音)
做完VRI後,畀藍色DVD給D4和簽收,之後交D4給值日官看管;在2020年6月12日押解D4返去家中檢取綠色斜孭袋,和影相,同日去3C工作室,由其他警員拘捕D5,PW4負責影相,重點留意後樓梯欄杆的一條柱,與指稱D5手機內的一張相作比對。

🔸辯方盤問
D1, D2, D3 無盤問

D4 #林芷瑩大律師
PW4 隸屬OCTB A2-2隊,主管係張堃亭督察,其下屬有警署警長47780馮保羅,沙展58438,警員5820,13344,16117 和 PW4,PW4 認識另外兩位偵緝警員16991 和 8561。

PW4稱在2020年6月時唔知道馮保羅有去見彭軍壕,係在2020年尾,A2-2隊開會傾本案案情時,有人提及才知道,唔知詳情。無參與拘捕彭軍壕或黃振強。

辯方向PW4展示P2004,係黃振強在2019年12月9日影的傷勢相片,認識拘捕警員5828,都係A2-2隊,但PW4加入時,他已離開;未見過這些相片,無聽過有人講唔好打到咁,唔好留痕跡。

當日出發前,由張督察畀訓示,指派PW4去拘捕D4,和做證物員,無提過彭軍壕,無講彭已經交代事件,知道有搜查令,可以檢查數碼裝置,有帶備:搜查令,Pol 153,聲明樣本,和警員記事冊。一行7人出發:張督察、馮保羅、58438、5820、13344、16117 和 PW4。

上二樓有PW4、馮保羅、5820、和13344,見到D4瞌埋眼坐在紅色凳上在電腦枱前,PW4叫醒D4,無問過佢嘅精神狀態,從初步對答覺得佢清醒。

根據PW4的記事冊,當日時序:
10:00 作出警誡,有回應
10:20 發出第一份Pol 153
10:25 D4 簽收Pol 153
10:30 做補錄
11:00 補錄完
11:00~11:15 D4 要睇搜查令
11:15~12:05 搜查D4房間
12:05 就檢取的證物作警誡
12:15 做補錄
12:30 檢取證物簽名
15:15 重點搜查隊到場
18:20 離開,去落馬洲警署

律師質疑拘捕和警誡過程中有不當之處:不在警誡後即時發出Pol 153;無解讀Pol 153 內容;不是每次問答後簽名,而係在最後一次過簽;D4不是在第一時間知道可以修改或增補答案;無在記事冊紀錄每一項程序。指出係唔想D4知道有權利,PW4全部唔同意。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大概如下:
當日有5名警員入D4房:PW4、馮保羅、5820、帶勞力士錶的警員、和攣頭髮警員;無人對D4宣佈拘捕和作出警誡,警員入房後,5820即將D4雙手反鎖在後,扣上手銬,強迫坐在藍色電腦椅,被推入廁所,馮保羅掌摑D4面部,講仲扮嘢,你係檸檬,黃振強篤咗你出嚟啦,5820拳打D4 氣門、打肚,PW4用長靴踢D4腰部,打咗約30~45分鐘,警員離開咗,只有勞力士警員看守D4。

一段時間後,馮保羅問肯講未?黃振強已經篤到應一應,勞力士警員用毛巾遮住D4眼和口鼻,拉低頭髮使面部向上,開花灑噴濕毛巾,多次施行水刑,令D4機乎窒息,D4要求食煙;馮保羅恐嚇D4,稱D4為恐怖分子,可以打死D4,吊佢在出面樹上;PW4 拉D4 頭髮起身,問係唔係想玩“滾水淥啫啫”,勞力士警員取出子彈,在D4手上印上指模,馮保羅取出自己的手槍,放在被告手上印上指模,恐嚇話佢搶槍,殺咗佢都得,話同樣事情可以發生在D4媽媽身上。

稱黃振強已經篤咗D4出嚟,唔夠數,只係想搵返支槍出嚟,D4話支槍已經畀返鴻仔,警員用手機給D4睇黃振強、吳智鴻、D5的相,叫D4認住佢哋,講佢哋代號。
幾名警員教D4手槍部件的名稱,要D4記住,畀飯盒佢食,解開手扣,PW4一度同意“解開手扣”。張官問PW4幾時有講過上手扣?PW4改口稱講錯。

去到落馬洲警署,馮保羅要被告記住一份稿,黃振強係屠龍隊長,D4係隊員,吳xx畀槍,行山見過D5,去到上水警署做錄影會面時,跟住大綱講,如果唔記得內容可以自己創作,如果在錄影會面中表現良好,可以保釋外出。

指出D4所有招認/簽名都係非自願。PW4 當然全部不同意。

當日由09:50入屋,18:20離開,D4無見過媽媽,D4曾經出房,當時唔知媽媽喺邊,唔同意係唔想D4向媽媽投訴,唔知邊個看守媽媽,唔知佢年紀,唔知現時D4媽媽已經過身。

D4 盤問大致完畢。

[13:30] 押後至明日(13/6)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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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庭上消息,證人之中有臥底警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3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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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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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1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張(29)🛑已還押逾51個月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張指他於2020年3月7日晚上至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星熠(26) 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 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燕武(27) 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 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3/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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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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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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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8] 開庭

傳召PW4 警員6314 楊立隆

🔸辯方盤問


D4 #林芷瑩大律師
警方在6月11日離開D4家後,無封鎖該單位,6月12日再去,係D4媽媽開門,檢取證物。

PW4在6月12日18:43時,做調查報告,寫DSSGT馮保羅起訴AP嘅罪名係無牌管有槍械和炸藥。

2020年6月19日,D4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投訴被捕之後被打和恐嚇,PW4唔知道。

D5 #是香媛大律師
2020年6月12日去3C工作室調查,之前有訓示,去香港工業中心7樓某單位,隔離的樓梯,揾JB8 p181 相片中的黃色柱,同意有多過一條樓梯,無入過該單位,只係搵咗該單位隔離的樓梯。

🔹控方覆問
因為收到馮保羅的指示,去7樓該單位旁邊的後樓梯,所以先上去7樓,由旁邊的後樓梯行到落2樓,途中搵與相片相似的黃色柱,在2樓搵到。

6月12日押解D4回家,去到時綠色斜孭袋係在相中位置,隨即執起咗,放入證物袋保管,當時未影相,影相嘅同事提醒番,就把袋放回該位置,期間無離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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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傳召PW5 女總督察 莫藹謙

🔹控方主問

2020年6月11日帶領重點搜查隊前往D4家中搜查,一行大約6人,搜查時係一同行動,屋宇有兩層,面積約1000尺,室外空間約半個籃球場大小,目標係揾槍、子彈、炸藥,下午三點後到,約六點半離開,揾唔到任何物品。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PW5 與本案的拘捕無關

D4 #林芷瑩大律師
睇JB1 p199,搜過相中房間,唔記得當時有無綠色斜孭袋,相中見到廁所內有藍色椅,但無入過廁所搜查,CID有講過搜查範圍,廁所唔係,唔記得邊個講,無問點解。

辯方呈上單位的地下和二樓草圖兩張PD4-2(a) & (b),標示出相應的控方相片,PW5 同意大致佈局,確認其他地方都有搜查。

搜查過程中見到CID,唔知有無被告人,揾唔到物品,PW5無記事冊,無做紀錄。

控方疑傳召 警犬隊 胡凱,相議後取消。

[09:55~10:21]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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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6 警署警長 47674 黃志偉

🔹控方主問

在2020年6月11日,證人係上水警署值日官。

🔸辯方盤問
D4 #林芷瑩大律師
證人已經調職,憑記憶,當日無收過對D4 作 “No outside contact”,“Special ward detection” 的指示,警署有電腦紀錄,有待控方查證。“No outside contact” 的意思係如果被還押人士想見任何人,要得到案件主管同意,律師除外,“Special ward detection” 係會單獨囚禁,有專人看守,每隔25分鐘有警員巡視,值日官會每1小時巡視一次。

🔹控方覆問
25分鐘和每個鐘的巡視係內部指引,目的係確保安全和睇吓有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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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7 女總督察 張堃婷

🔹控方主問

當日係高級督察,係本案主管,在12月8日拘捕時已經係主管,如果小隊有行動,一定會畀訓示;當晚無直接對值日官畀指示,係經6134。
理解的 “Special ward detection” 有專人睇住,預防有暴力行為,防止有衝突;“No outside contact” 可以見律師,經值日官通知案件主管後可以見人,唔見得其他人,因為有在逃人士,唔想佢同涉案人士有溝通。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2019年12月8日已經係案件主管,知道警方有另一隊人跟蹤黃振強和吳xx,唔記得當時有無收過訊息,黃振強進入和離開安全屋,知道有跟蹤,唔知實際位置,有部署在12月8日早上六點作出拘捕。

12月8日後揾彭軍壕,1月中被拘捕,期間從背景資料知道,彭君豪係同事嘅仔。

睇P2007,由5820寫的接見彭軍壕的報告,知道在2020年見咗5次,同意除咗這份報告,無其他記錄,同意每次匯面後有口頭匯報,但無紀錄,知道彭想協助調查,提供資料,無話認罪,唔知有無問攞着數。

辯方再質疑多次探訪都無寫時間、無寫內容,有無收過訊息,彭的爸爸有任何要求,彭自己有無提出交換條件?PW7一律唔知,稱在2021年7月調職,之後嘅事答唔到。
PW7 解釋,在警員記事冊中的“IG” 代表Intelligent Gathering 。

D3 #梁鴻谷大律師
唔知彭軍壕有無討價還價,唔可以應承有減刑,警方無指引要作紀錄。

D4 #林芷瑩大律師
PW7 知道黃和彭被拘捕時,控罪係串謀有意圖傷人,在彭畀咗NPS後,DoJ修改為《反恐》控罪、交替控罪和串謀謀殺。PW7 無到下屬作出指示,可以唔告第一和第三控罪。

PW7 睇過彭軍壕的VRI & NPS,睇過黃振強的VRI,有同同事講過,唔記得幾時和講過咩,相信6314拘捕D4時,知道相關資料。

PW7 同意應在唔阻礙調查工作時,盡快發放Pol 153。

當日三點幾重點搜查隊到場,見過PW5 莫藹軒(音),無指示過唔好搜查廁所,唔知其他人有無講,應該一定要搜。曾經入過D4房間好多次,無留意有無綠色斜孭袋。

當日帶D4離開前,由6314扣上鐵手扣,反手在後,去到上水警署,唔記得有無上手扣。

至於no outside contact 的指令,唔知有無實行,無收過電話。

D5 #是香媛大律師
確認D5在2020年1月17日被捕,1月19日保釋外出,每個月報到一次,唔使交出旅遊證件,6月D6拒絕繼續保釋,被警方釋放。

[12:19]🔹控方覆問
用唔用NPS唔係警方範疇,警方係要精準記錄資料,交由DoJ行量,考慮證據,程序上寫完記錄,會問DoJ,DoJ有指定律師跟進,等指示,由DoJ決定俾唔俾做金手指。

關於Intelligent Gathering,如果俾嘅資料有證據價值,或者牽涉其他案件,就要匯報,如果無就唔使報,同事可以評估有無需要。有被告人經常想見警方,不論在唔同階段都有,要有佢要求,警方先可以見,因為被拘捕人士落咗charge,警方就不能再向佢攞證供。本案有人做咗NPS,想做金手指,要問DoJ可唔可以去攞NPS,因此如果入去攞口供係違反守則。

警方無規定警員對每一日的工作要做紀錄,接見被告人,亦無規定要做紀錄,PW7係本案與DoJ的對口單位,下屬有事要匯報畀PW7,但無規定要做紀錄。

至於幾時發放Pol 153,係警員個人決定,唔係每樣嘢都要畀指示,唔同判斷有唔同做法,以本案為例,程序係拘捕、警誡,如果警誡後有嘢講,就要做紀錄先,跟住睇吓有無迫切性搜屋,可以在等搜查隊嘅時候發放Pol 153。

PW7 作供完畢。

[12:50] 控方在今日準備的證人已經傳召完,押後至明日(14/6) 08:45 續審,會傳召警署警長馮保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