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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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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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0/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主控:#蕭啟業
----------------

【上午審訊】

臨時直播員逐字稿請按此

📌傳召D1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控方不反對影片呈堂,但對影片內容有爭議。

呈上被告行車紀錄儀片段:
車主為D1父親,2013年購入;泊低車時間是1015/2215,車CAM放在倒後鏡下方位置。2019年11月20日離開九龍城裁判法院時已經即時抽取車cam記憶卡,今年年初交給律師團隊。34張截圖由D1本人製作,將記憶卡交給律師團隊時認為需要製作截圖,所以便製作了截圖。

檔案名稱的數字是代表拍攝當時的年份日期時間。001即車CAM有電時拍攝的片段,下一個檔案亦是001,證明車CAM 曾經斷電,即熄咗。車cam在提供電源時就會拍攝,拍攝時間取決於D1提供電源的時間。熄匙落車後仍然會拍攝,直至電源耗盡,約有20分鐘後備電源的時間。

林偉權法官用大半個鐘斥辯方準備不足,未有與控方就截圖處理取得共識,沒有附上截圖描述而要證人逐項回覆。斥控辯盤問方法費事而無效,事前應在圖片類證據先做好功夫。

繼續盤問:
截圖中為安興街見到D1、oscar、oscar女朋友、哈生。截圖亦可見挾公仔機店位置。

📺播放被告車cam片

[由泥圍駕車至旺角]
-車cam拍攝到哈生的私家車
-車cam左邊是順風圍牌坊,之後見到哈生從牌坊附近走過。當時被告等人在車上等待哈生上車。
-片段開始離開三號幹線,在近南昌站位置
-當日由D1揸車,車上有D1、哈生、oscar及oscar女朋友
-目的是沿渡船街及窩打老道交界進入窩打老道
-D1駕駛經驗約五、六年,主要屯天元,不太熟悉九龍區
-之後行連翔道去窩打老道,再去到麗翔道
-以為靠右先到窩打老道,車靠右線
-經渡船街及窩打老道十字路口交界,感覺頗塞車,而他選錯行車線後亦不能cut線
-繼續行,片段見到車前有輛正閃燈的消防車
-被告私家車右轉入渡船街,經甘肅街及渡船街交界,駛到渡船街,之後在文昌街再轉文成街

[由泊車到送oscar女朋友回家]

-打算轉入文英街搵位泊車,再徒步西洋菜南街;前面白色車泊好後,見到左手邊有空位可泊車,嘗試泊入。
-約2215時四人下車,徒步送Oscar女朋友去到住所,約走了45分鐘。清楚記得由落車行到去女朋友住所位置(西洋菜南街)。
-走路去到窩打老道,發現交通不理想,渡船街仍然有很多途人,不接近示威者活動,因此決左先泊車以免再有阻塞
-選擇路徑前計劃沿彌敦道北行,但走到西貢街附近改變了方向,沿炮台街北上、經過駿發花園、果欄及新填地街,再到登打士街

D1在地圖畫當日路線,X大廈為oscar女友住所。他們四人曾去過便利店休息,因為在近駿發花園位置聞到令人不舒服的氣味,休息了十分鐘後,約1100時到達大廈,他沒有上樓。其後離開的時候,三位男子去了登打士街便利店,買飲品及吸煙,逗留至少十五分鐘後決定離開這區,先走回泊車後。沒有計劃路線。

他們沿登打士街入彌敦道,沒有選擇新填地街是因為覺得路窄,走彌敦道較舒服。不知道確實示威位置,只在彌敦道向南方向見到有火光、聲。沿彌敦道南行線往南走,前方有火光、煙,沿途有人來往南面和北面。前方的火光清楚的,但有一段距離,覺得不威脅自身安全。他們沿彌敦道南行線行人路走過碧街路口的前少少約十米,見前方有示威人群封住十字路口位,影響整條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認為很難從後方經過走入,便想往右面碧街行而迴避情況,經小巷離開現場。

仍未開始轉入碧街前,突然有一群人衝向我們,D1與另外兩名同行者走失。於是我按照剛計劃的路線,橫過彌敦道再行到本案小巷1。行到小巷1時,前方人群沒有走動,而後方又有人踴入小巷1。一分鐘內人群向後迫,D1跌倒然後有人群跌倒在他身上。十至十五分鐘後才有消防員作救援工作,被消防員救出有做簡單急救處理,之後隨即有警察上索帶,不知何時才有臨時羈留區。

他們三個本身步速為走路,沒有一刻曾加快速度;他們停低十數秒,突然前方人群衝前,把他們三人衝散,不知道兩名同行者的位置。

D1在地圖標示他當時企在慢線位置,及遇上人群在彌敦道南行向北位置。之後STU及PTU驅散,向南望不見南面有警方衝,只在行過彌敦道見過。

照片見到被告,兩膝有白色,D1指是消防員對他的包扎。傷口由人踏人造成,當時面向地下,與地下磨擦、擦損了。

法官問當時所穿有無因急救而改變,D1回答沒有,依然是沒有帽、口罩、手套或頸巾,收工服飾是一樣,有腰包和斜揹袋。圖八為袋中物,物件沒有跌或被警方取走,無加減。


🔹控方盤問

D1知道2019年11月18日理大被示威者佔領、知道理大外圍警方包圍、知道有發生不少衝突;他透過電視新聞得知,有廣泛報道。

11月18日前可能曾從網上媒體(即Facebook)認識到理大事件,睇過少量片段。本人不會看報紙,所以其手機無安裝報紙App,記憶中一個新聞App都無,新聞透過電視得知。已有五至六年駕駛經驗,行車不會聽收音機而是聽歌。

不記得案發時電話有否安裝網上討論區(連登),記得應該是被拘捕的事後才安裝。Telegram現時有安裝,但不知案發當時已安裝與否,因為不常用。

控方質疑為何連登知但telegram不知,被告指因為通訊軟件在一個app文件夾,平時會隱藏起。但因為遊戲原因而安裝連登「食花生」所以記得。亦清楚記得被捕前無安裝。

11月18日或之前日日揸車上班,在天水圍濕地公園路地盤工作,2019年起固定在此地盤工作,而平時與朋友外出亦會駕車。同意2019年6月至11月18日,香港周不時有堵路,A1不會先檢查路面情況或封路等。

哈生是在17年年中打機認識,算熟絡。而oscar是19年4至5月間在夾公仔機店開店時認識,屬普通朋友,平時會談及公仔。與Oscar 女朋友少交流,亦因開店認識。

元朗飯局有A1、哈生、哈太、哈外母、哈兒子 、Oscar 及oscar女朋友一齊食飯。Oscar 女友接電話,然後類似話屋企人叫佢返屋企,因九龍區會好亂。當時話「好亂」理解可能講理大附近範圍掛。

主控質疑,理大亂和九龍區亂又與旺角什麼關係。A1無問點解旺角關事,只覺得係她想回家。哈生曾叫她搭的士走,食飯時嘗試電召的士但失敗,就決定由A1送oscar女朋友回家。

一開始是哈生駕駛,但因為哈生車後有公仔機貨品,所以改叫A1駕駛自己的車。車上有A1、Oscar 及oscar女友。

第一站去哈生泥圍的住所,哈生先泊低自己架車後登上A1座駕。哈生沒有放低公仔貨而用自己車載oscar及其女朋友。因為oscar及哈生是場主和租客,應該比較熟,所以覺得不好意思而陪車。三人有確定到達新光大廈樓下。

被捕後有與哈生提及被捕事件,如審訊階段;與Oscar較少聯絡,但有問Oscar和Oscar女朋友關於出庭作證,無討論。同意某程度是由於Oscar 女朋友而被捕。同意如真實,Oscar女朋友可以為你送返屋企作證、Oscar可為你表示無辜、而哈生當時亦在旁,但審訊內不會有Oscar、Oscar女朋友及哈生的證供。

控方指本案控罪暴動嚴重、刑罰嚴重,但A1指他們不願意上庭作供亦不能強迫,只是普通朋友。

行車紀錄儀(即車cam)牌子叫第一現場,配錄影功能,不知道記憶體實際容量,但大約兩三日。曾做實驗測試車cam時間是否實時,結果檔案名稱代表時間。沒有後車車cam,看不到帶了什麼東西、不在車頭經過的話不會知道什麼人車、無顯示日期時間、聽不到對話內容。

同意無證供不會知拍攝日子時間,同意檔案名稱可事後修改。而第一條片53秒是汽車電池叉電影響,因為A1曾撻車,所以電池著咗一下。

A1地盤工作包括設計供電系統、外判工人進度、去地盤檢查是否按計劃。其工作有機會𠝹損,有機會需要用生理鹽水。

林偉權詢問控方此盤問基礎,控方指其基礎為A1管有生理鹽水,開案陳詞無提及因為當時無檢取生理鹽水(七枝),但照片上有。而被告作供所以才問及生理鹽水,會考慮他的回答而是否依賴。林偉權法官指控方不應該視乎「問成點先」叫法庭和辯方考慮;控方稱現時會依賴。

辯方指在此後階段交代對被告不公,控方一直無提及會依賴生理鹽水,而被告主問已完結,不能在此階段再向A1請示,認為非常嚴重,可能影響被告是否作供。

林官質疑可否現時增加檢控基礎,因為一開始指A1沒有任何可疑物品,而現時提出生理鹽水。
林官叫控辯就此項以書面闡述。

- 1315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1/12]

💢#不是聲援💢

上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法庭頒下匿名令,不得報道證人例表中1~14 & 19~23 號證人的任何資料,但不批准使用特別通道和屏風。

案件管理,辯方律師向法庭提出申請,審期中有兩日要處理其他案件,主控亦有一日,有副手在席,可以代替,法庭亦有一日上午要處理另案;辯方律師表示落觀,因為已經和控方處理咗約三份之二嘅承認事實,估計10日審期足夠。

控方宣讀開案陳辭,和承認事實…(後補大概內容,歡迎提供資料)。

開案陳辭(大概):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有26段閉路電視片段P4~P29,市民提供影片P31~P36,公開媒體影片Open Source video OS1~OS8,閉路電視片段不爭議,市民和公開媒體片段可以對應閉路電視片段,確實真實反映現場情況。

襲擊大概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 22:40:42,約 10 名手持藤條、棍狀物體的白衣人,在閘內襲擊、指罵及驅趕黑衣人,其後跳閘及離開港鐵站。

第二階 20:46~23:02,約 65 名黑衣人一同途經形點商場,由 F 出口進入元朗站,他們手持藤條、連接紅色旗幟的棍狀物體,部分人戴口罩及穿着寫有「廈溪」的白色短袖衫。

該批白衣人在22:48~23:01到達元朗站大堂,在 F 及 G 出口聚集,與黑衣人隔着閘機口頭爭執、互擲水樽。白衣人揮動藤條、木棍,又用其拍打閘機及玻璃圍欄。23:02,約100 名白衣人衝入閘內,市民見狀跑上月台,白衣人緊隨及追打對方。

第三階 23:03~23:14,23:05~23:07 70 名白衣人上咗月台,追打市民,衝入車廂指罵及恐嚇乘客,又以藤條、雨傘及黃色雪糕筒襲擊對方。當列車離開元朗站、往屯門方向,23:14 白衣人才陸續散去。

有8份關於證人的醫療報告,傷者傷勢包括手腳擦傷、頸部觸痛、肩部裂傷、太陽穴疼傷、頭皮血腫、眼部出現「複視」、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

事件經過:
7月21日晚上七時許,證人列表第十二名證人L在鳳攸北街拍攝相片,見到被告。
影片OS4見到被告身穿白衣,有人高呼「我哋係元朗志願軍」。
22:58 被告在元朗站G出口進入元朗港鐵站
22:59 被告衝入付費區,以拳頭及藤條襲擊一名灰衣人士,返回閘外後,聯同其他白衣人至少兩度攻擊黑衣人
23:05~23:07 白衣人上咗月台,被告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上月台
23:14 列車駛離元朗站,被告由G出口離開

被告案發時穿着一件中袖外衣、一件圓領有黑白老虎形的白色上衣及腰帶等,認為被告身材、髮型及部分衣著,與呈堂片段中的人一樣。

控方檢控基礎
被告程偉明被控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於 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西鐵站參與暴動,及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承認事實:
(1) 案發在2019年7月21日~22日,現場為元朗西鐵站與型點商場,元朗區地圖P1A & P1B;
(2) 元朗西鐵站平面圖P2A & P2B
(3) 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距離約550米,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G出口距離約550米
(4) 警員12785拍攝由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的照片,沿途拍咗54張相P3(1~54)
(5) 元朗西鐵站26段閉路電視片段P4~P29
(6) 一張元朗西鐵站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圖P30
(7) 7月21日 22:45時,男子A在Facebook 直播片段,長34分鐘P31
(8) 7月21日 22:49時,男子拍攝片段,長10分鐘P32
(9) 7月21日 22:51時,男子拍攝片段,長12分鐘P33
(10) 7月21日 22:57時,女子用手機在Facebook 直播片段,長6分鐘P34
(11) 7月21日 22:57時,男子I拍攝片段,長1分57秒P35
(12) 7月21日 22:57時,女子H用手機在車廂內拍攝片段,長6分42秒P36
(13)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將相關影片剪輯成38分3秒精華片段P37
(14)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將與被告相關影片剪輯成5分23秒精華片段P38
(15)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制成被告的截圖册P39
(16) 清潔工人證人O,在7月22日 03:00 清理元朗站大堂,將物品放入黑膠P40~P66
(17) 警員13950在7月22日 06:00 ,在元朗西鐵站拍攝18張相P67(1~18)
(18) 警長3866在8月9日 ,在元朗西鐵站拍攝136張相P68(1~136)
(19) 008號列車在7月21日23:14,由元朗站開往屯門
(20) 警員33765在7月22日02:58~03:40,在008號列車拍攝車內情況照片P69(1~56)
(21) 警員7733在7月22日04:00,為008號列車上檢取的證物位置畫圖P70(1~4)
(22) 8份關於證人A~H的醫療報告P166~P175
(23) 在2019年7月21日15:43,被告由落馬洲入境,在2019年7月22日00:11,被告由落馬洲出境
(24) 被告在2020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警方列為通緝人士
(25) 在2021年8月12日11:35,被告經深圳灣口岸入境時被截停,同日被捕
(26) 2021年8月12日,警員9761檢取被告的皮帶P81
(27) 2021年8月12日18:04,警員9761為被告拍攝相片P183(1~17)
(28) 2021年8月13日15:52,警員9761為被告檢取的物品拍攝相片P184(1~6)
(29) 法證專家黃柔雅(音)為證物P81腰帶,在2022年4月7日撰寫報告P185
(30) 所有影片儲存在harddisk P186
(31) 片段真實性無爭議
(32) 照片無受任何干擾
(33) 呈堂前證物無受任何干擾
承認事實呈堂為P187

小休後主控向法庭簡介控方的文件內容:元朗國地圖、元朗站平面圖、元朗站CCTV位置圖、黨鐵008號列車內檢取物品的位置圖、政府化驗所對被告在影片中辨認的報告、被告出入境紀錄、截圖冊等。

控方讀出四份以65B方式呈堂的證人口供,但因為每份口供只有小部份與本案有關,法官希望控方修改後再呈堂。

控方表示今日不會傳召證人,會在下午播放事件和針對被告的精華片段。

14:30 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2/12]

💢#不是聲援💢

下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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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前資料從缺,歡迎補充,估計證人B作供完畢。

PW3 市民證人H作供中
講述白衣人手持木棍、水樽、木刺(約20cm長木棍,一頭尖),垃圾桶蓋(地鐵站用的不銹鋼垃圾桶上蓋,中空的,約少於一米長),追打市民,感覺持續咗半個鐘,證人H逃到車廂內,持手機拍攝,被白衣人指駡不凖拍攝;醫療報告指證人H無皮外傷,上腹有觸痛/胃痛,證人有拍片,有交畀警方。

播放影片P36,見到係從車廂內拍攝,企在後排,開車後停止拍攝;證人睇完片後無嘢補充,辯方無盤問。

[15:15] 傳召PW4 市民證人C

控方主問
當晚22:15~22:35由天水圍坐輕鐵到元朗西鐵站轉車,由G1出口上去,去到大堂見到有人聚集,閘內外都有人,有人舉手機拍片,有白衣人由G1上嚟,證人C同其他人企在彩晶軒附近,近7-11便利店,陸續有白衣人由G1上嚟,手持木條,同大堂嘅白衣人一樣、拎住條狀物、木棍或者藤條,證人面向F出口,開始見到有人在左邊閘口對駡。觀察一輪後,左邊有個女子舉手機拍攝,佢前邊有個男子襲擊佢,見到呢個情況,上前幫手間開,女子着橙紅色衫,後來知道係立場新聞記者,嗰個男子用條狀物揮打,50~60歲叔叔、禿頭,着粉紅色衫,約1.5至1.6米高,間開無耐,有人開始襲擊證人,拳打腳踢,用垃圾桶蓋、條狀物,證人雙手抱頭保護自己,坐低縮埋,持續一兩分鐘,唔知佢哋點兩離開,後來有一男子帶證人入閘,去咗女厠,嗰度變咗臨時急救站,有救護員(唔知係咩人);醫療報告寫證人頭部擦傷、頸部有觸痛、眼部有複視。睇相確認傷勢。

播放市民拍攝的影片P34,證人從片段中認到自己、立場新聞記者 和 粉紅色衫嘅小牛農莊西瓜佬

[15:50] 辯方盤問
在P34片段中見到粉紅色衫男子打立場新聞記者。
證人被襲擊的位置係在付費區外,唔知係邊個人打,醫療報告中嘅傷勢係因此而成,P176(18 & 19)號相見到左腳有裂傷,律師質疑醫療報告中無寫話要縫針,證人指疤痕仲喺度使唔使睇吓,律師不了了之。

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異。

案件押後至明日(17/8) 09:30續審,被告現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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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證據確鑿,小牛農莊西瓜佬在大堂打人,入車廂打人,點解唔拘捕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7/12]

💢#不是聲援💢

上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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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控方邀請法庭檢視部份已經呈堂的證物,在元朗站和008號列車所檢取的證物,由於數量多,法官話唔介意移步,不用警員逐件攞。

檢視完後,法官稱見到有藤條、木棍,部份斷裂,基本上係輕嘅,有少部份貼有國旗、區旗。(還有保衛家園紙牌、爛遮、被告的皮帶和波鞋)

主控表示案情係邀請法庭對被告身分作辯認,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詞。

法庭考慮咗證供和雙方陳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法庭叫被告除下口罩辨認面容,稱容貌與被捕後拍攝的相片P183無太大差別。

在小休後,辯方確認被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控辯雙方在8月26日交書面陳辭,案件押後至8月29日14:30作口頭補充,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裁決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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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罪名成立,但改為刑事條例第十九條(傷人)

——————————
📖裁決判辭撮要

🗣關於證人證供
法官用了個多小時去總結PW1~PW12各證人在庭上的證供,和以65B形式呈堂的其他證人證供,確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請參閱 證人A證供證人C & H 證供證人E證供證人L, M & I 證供PW12證供

關於辯方爭議PW9 (L) 指稱自己拍攝三張相片(P204)的呈堂性,法官不同意辯方引述證據條例的爭議,指雖然PW9用以拍攝相片的手機和用以儲存相片的電腦均已經壞了,未有被警方檢視,但根據終審法院案例FAMC48, 49/2019,表證足以成立,裁定相片可以呈堂。

🎥關於影片證據
根據控方開案陳辭,整件事件發生約在22:14~23:40,由要在元朗西鐵站,最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由22:40~22:42,十數白衣人在付費區外襲擊市民;
第二階段由22:46~23:02,約22:48時,數十名白衣人由形點進入元朗站,有人身穿寫有「夏溪」字樣的白色T恤,與付費區內黑衣人互相叫駡、叫囂、掟水樽,有白衣人跳入閘內,23:00~23:02再有十多廿名白衣人經F出口形點進入元朗站;
第三階段由23:03~23:14,白衣人手持武器上月台,追打黑衣人,指嚇車廂內人士,有片段顯示施襲情況,直至23:14列車開出。

PW1~PW8 嘅證供確認所有上述人士嘅傷勢,皆因在元朗站受襲擊所引致。

P200影片、P204相片和其他影片,確定在2019年7月21日由晚上八時開始,在元朗鳳攸北街休憩處有人參與聚集,該批人仕在22:30左右進入元朗站。

法庭裁定白衣人在元朗站內係暴動,第一、二、三階段都係擾亂秩序,拍打設施,明顯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在結案陳辭指就上述事情,係白衣人「維權」,反對反政府嘅黑衣人返回元朗,「因為警方不作為」,白衣人只係阻止破壞社會安寧,便同黑衣人對駡,白衣人係「止暴制亂」。

辯方講法係缺乏理據,在第一階段,十多名白衣人到場追打市民,付費區內嘅黑衣人未有挑撥,亦無證據指在場嘅「示威者」有參與港島嘅社會事件。即使係到元朗站嘅黑衣人如辯方所指,現行嘅社會法制亦唔容許白衣人如此行為。

法庭接受白衣人和黑衣人對峙期間,黑衣人係戴頭盔帶面罩,黑衣人有挑釁,講例如「黑社會」「唔好走」,互相掉物件,噴水,用滅火筒噴霧,引發第三階段事情,但這與暴動無關。

🚹關於被告
辯方盤問PW12 ,同意除咗P200之外,無法看清楚片中容貌,在考慮這說法,容貌係五官,在P38(精華片段)清楚辨認到髮型、面貌、衣着,再根據P200確定片中男子就是被告,被告在片中出現,時間係七至八點,地點係鳳攸北街休憩處;本席在庭上觀察被告與P183(被捕時拍攝的照片)比較,係較瘦,但係一致嘅,以此為起點,觀察被告當晚的衣着,觀察面形較長,下巴較尖,前額髮線較高,無戴眼鏡,中等身形。

同意控方指出被告的八個特徵:
(1) 被告當時穿白色中袖衫
(2) 白色衫嘅左右胸有袋
(3) 白色衫無攝入褲頭
(4) 白色衫背面有黑色圖案
(5) 白色衫下穿有白色圓領T恤,有虎形圖案
(6) 深色長褲
(7) 白色鞋
(8) 腰帶扣係金色邊,有龍頭圖案

PW12 睇咗超過400小時片段,無發現有其他相似人物。本席經過多次細心檢視P38,確認男子為被告,面形、身形、衣着完全吻合,拘捕時有腰帶,進一步確認身份。

被告嘅作為
在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有下列行為:
(1) 22:58 由G1出口進入元朗站
(2) 22:59從閘口進入付費區進行襲擊,用藤條打人
(3) 23:00 證人C在F & G 出口之間被人打,被告衝前加入
(4) 23:04 被告在F & G 出口之間打黑衣人
(5) 23:05~23:07 被告在付費區招手示意叫人上月台
(6) 23:07~23:08 被告在F 出口逗留
(7) 23:14 被告由G1 出口離開元朗站

📍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1)罪名成立📍

關於控罪(2)
要證明被告與他人達成協議,令他人造成傷害。
被告在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片段見到白衣人群起襲擊市民,尤其是講到粉紅色衫大叔,聯同襲擊,白衣人唔准其他人離開,衝入付費區,追上月台,向車廂內人士施襲。白衣人事先有協議使用某種武力驅散黑衣人,但本席對被告使其他人受到嚴重傷害意圖有保留,被告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後來係手持木條。白衣人用意是驅逐黑衣人,但不代表達成協議意圖使人嚴重受傷,白衣人對黑衣人小懲大誡,已足夠達成驅逐的目的,與黑社會尋仇或請刀手襲擊,在本質上有明顯分別。

📍裁定被告面對控罪(2)罪名成立,但更改控罪由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a)條,變為《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

—————
控方呈上被告背景資料,有十二項定罪紀錄,其中五項與暴力有關,一項黑社會,一項非法集結。

控方呈上早前相關的白衣人案例,王官表示需時研究葉官的判辭,雖無約束力,但有高度參考價值。辯方律師在下星期有長案開審,希望遲啲判刑,估計判刑會以年計,短暫延遲亦不會構成不公。

三方相議後,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10:00判刑。

後補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574&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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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遲來的公義❗️真相未白❗️原來在市民眼中嘅無差別攻擊,在法庭眼中只係「小懲大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4/25]

A1:歐陽(25) / A2:翟(28)
A3:湛(19) / A4:陳(18)
A5:陳(21) / A6:鄭(25)
A7:莊(28) / A8:周(19)
A9:周(19) / A10:簡(24)
A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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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律師甫開開始補充陳詞時,林官指出若干書面陳詞上有提及控方不曾以來的證供,指示雙方著手修正陳詞-

控方代表 #蕭啟業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陳詞

A1法律代表 #姚大華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陳詞中指出本案有五項次議題:
1:辯方同意案發的時候有暴動
2:PW分析,簡言而之辯方接受PW的證言。不過此情況下,希望法庭考慮當時警方並沒有完全封鎖現場,彌敦道防線以北、碧街防線以西在2300或之前的時候沒有封鎖,警方推進之後就有封鎖了。

所以A1當時有機會、方法可以進入碧街以北的位置。A1的證言中提及現場狀況跟PW描述的過程是一樣的。
3:A1被捕時的衣著和腰包裡的物品其實十分普通,甚至稱得上是街坊裝。他當時身穿Tshirt短褲、沒有任何頭部裝備或保護鏡等等,衣著顏色也很普通、並非全黑。去到審訊的中段,控方指證A1的腰包內有幾支疑似生理鹽水的塑膠物體,而當時法庭裁定不需要檢視相關物體、不會給予任何比重。因此A1沒有管有任何與暴動有關的物品。

🌟林官關注辯方說法應為「沒有證據顯示A1管有物品」而非「A1沒有管有任何物品」。林官比喻如有一人身上搜獲一張疑似美金的紙張,即便法庭裁定不考慮該紙張實為何物,辯方亦不可說「該人身上沒有任何金錢」,只可以說「沒有證據顯示該人身上有金錢」。

總之就著A1的衣著、被搜出的東西,控方沒有證據推論當時A1在現場有參與暴動。
4:根據一些影片截圖的分析,截圖顯示當時警方推進之前現場有很多看似跟暴動無關的人士在該區出現。當然希望法庭考慮A1的行車記錄儀呈堂了。
5:希望法庭接納A1的證供,跟PW供詞吻合。

如果控方能夠證明一個人到場就是為了支持示威者,即使他沒有做什麼、說什麼,只是默站,那麼這個人都是暴動的一份子。

A2法律代表 #嚴康焯大律師 陳詞

控方針對A2的案情的最大缺陷就是欠缺A2在何時何地被捕的證據。

辯方指證辯方認為即使本案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暴動邊界,不代表沒有邊界,例如某一個人很多頭髮拔了一條,該人不會沒有頭髮,但是必然就是把很多就會禿頭了,這正是一個邏輯上證明了的思想的謬誤。

3:被告為何身在現場

辯方認為法庭要考慮的就是被告的居住地。當然,如果本案沒有這方面的證據,那麼法庭便不用考慮。

例如一些爆竊入屋犯法案件,涉及一個位處郊區的獨立屋,那麼有個疑犯在獨立屋附近被拘捕,法庭一定會考慮該人有沒有如錘仔等裝備、裝有失物的大袋等物品,但如果該人有,但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否住在附近、然而附近是一個荒野來的,而他被拘捕的時間為深宵時分,相信那個時候法庭推論唯一合理是會成立的。可是,司法認知必然知道旺角是一個很繁盛的地區,人口最稠密的地方,那麼是不是說案發時22:30時現時就應該沒有其他人、除非是去參與暴動的人呢?辯方認為以旺角的特性,如四通八達和有很多不同性質的樓宇,在這個情況下如果控方邀請法庭推論的話是不安全的。

控方是邀請法庭憑藉人事登記資料接納A2不是住在該區,因此就沒有理由出現案發現場。辯方認為這個推論很危險,因為這樣的話就是將舉證的責任推卸到被告身上。

此外,例如有人在街上打架的話,旁邊有人看,那麼旁觀者又是不是支持他們打架呢?辯方認為不可以這樣說。更重要的是本案連A2何時何地被捕,及裝備等的證據也是缺乏的。


A3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陳詞

首先第一點,關於究竟當日是誰提出送友人回家,複查紀錄是A3提出的、盤問之下A3確認是自己提出送她回家的。

控方也提到盤問A3到廣華醫院外面時,他A3究竟看到、聽到及聞到什麼,但當時A3說得很清楚「沒有」,是後來去到窩打老道及碧街交界才聞到。

🌟林官:要是被告知道該集結的性質也選擇前往現場的話,我們假設這些要求(證明意圖+實則行為)也達到了,只是被告選擇以什麼都不做的方式去表達支持、鼓勵,他認為自己到場站在現場也是一種支持,這個是否已經符合「參與」定義?

如果控方證明得到這個人的意圖真的是到場參與,罪名自然可以成立。

🌟林官:一個人如果有這個意圖,前往現場是否已經達到有意圖、行為的要求呢?例如有一個人參與婚禮、他進去的話什麼都不做:不拍照、不打麻雀,那是不是參與婚禮?

是的。

再者,控方證明不了任何一個被告被截停前身處哪裡,根本無法指證他們曾經參與現場的暴動。


A4法律代表陳詞

終審法院案例FACC6/2021第八十二段(註1)指出單純身處現場不足以構成「參與」。

🌟林官:你如何解讀FACC6/2021的判詞?是身處現場之餘必須要有說話、舉標示等元素方符合舉證要求,還是可以考慮該些因素而已?是否必定要有一些看得到的行為方能滿足被告曾做出實際行為支持示威者的要求?

辯方的理解是一定要有一些看得見的行為,然而當事人他要知道現場有暴動並選擇留下來,這個就是一個activity(行為)。

A5、A1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看過證據之後,相信法庭跟控方都會接受案發地區當時是有途人出現,現在首要考慮就是被告當時是途人還是參與者。控方所呈交的證據牽涉時段其實只有拘捕之後(A5除外),但是集中討論A5和A11,A5拍到在地鐵站上蓋被截停拘捕,A11就沒有實際證據。控方針對A5也沒有裝備的指控。A11是背囊裡面有外套,當時身穿黑色衣服,也沒有證據說明A11在那個地方被拘捕,他雖然沒有作供,但是傳召了辯方證人,當日是收到通知要上班的。雖然A11的辯方證人有不完美的地方,但是不完美的地方原自他實話實說、他沒有證人供詞不是警察,有出入是很正常的。

控方的論據就是說如果A11不是住那區,那麼而在案發現場被拘捕,就是從其他區域前往那邊參與暴動這個論據本身是有問題的。首先,一個人會出現在不是自己住的地方有很多原因,控方以來的其中一個是已經有報導案發地點有事發生或者有交通問題,所以不是住哪裡的人不應該出現,出現的就是參與者。這個是一個偽命題,其實很多片段裡面有很多看似是途人的人,這個情況下如果我們現在審訊的話就算是看似不是示威者的人應該脫罪。法庭要考慮證供的話,片段看上去有存在著不是示威者的話,法庭就應該考慮面前的證據A5、A11是屬於示威者還是看似不是示威者呢?

官:問題就是如何才可以分辨何為示威者或者是看似不是示威者呢?

所以要個別考慮被告有什麼證據。正正就是閣下提出如果就是有照片提出有人有哪些衣著的話,他是否就是示威者呢?只有這些照片如何證明他就是示威者?當然如果那個人被截查的時候有很充足的裝備、身上如果有很強烈的汽油彈氣味等等的話,就是很強烈顯示他有很激烈的衝突。審訊的時候,片段和警員的證供,如果是跟警方有衝突的激烈示威者的話是被催淚彈遮蓋了在片段裡面。但是,兩位被告沒有證據說他們身上有這些氣味。其實一個人不是住油尖旺而出現,在幾年前的話大家會覺得沒問題,當然控方以來指網上有資料說不要前往哪裡。但是人是有好奇的,特地是去觀望也不足為奇。法庭表示不要猜想沒有證據的東西。但如果那個人身上有裝備有氣味等等的話當然可以裁定成立,但是現在被告沒有。法庭要考慮的終審法院強調出現在現場本身並不犯法(見FACC6/2021第78段)。

官:如果有意參與支持鼓勵的話這樣是否參與?

當然。閣下剛剛的例子是參與的,但是有沒有證據?如果有人出席婚禮是不是真的因為他鼓勵婚禮繼續進行?他也可以是破壞啊?

官:「當然可以,你怎麼知道這些驀然到場跟示威者保持距離的人必然是參與者?去的話其實絕對可以支持示威者或者是支持警方的行動,甚至可能出現現場就是指責示威者,meie presence唔係犯法,當然如果好遠距離被拘捕之後有招認的話是符合啦,但是在什麼都沒有的情況下如何證明?」

A6法律代表 陳詞 📝

A7法律代表 #黃錦絹大律師 陳詞 📝

A8法律代表 陳詞 📝

A9法律代表 陳詞 📝

A10法律代表 #徐國基大律師 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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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7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判刑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傷人(修訂控罪)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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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書記收到懲教署fax,話被告係緊密接觸者,未能上庭,正相議下次日期,但五分鐘後,被告步出在犯人欄,懲教職員了解後,澄清係一場誤會。

[10:18] 開庭

法庭收到控方的判刑案例,和辯方的求情文件。向辯方律師確認被告的身體情況,律師確認被告無確診,但被告因健康問題,今日掛著尿袋,希望法庭豁免站立聽判刑。

📖判辭撮要
案情:
法官簡單陳述案情,被告只係參與第二階段,22:58進入元朗站,23:07/23:08離開,與其他白衣人對黑衣人施襲,入元朗站時無攜帶武器,但施襲時用藤條攻擊,在行人電梯底叫白衣人上月台,有積極參與,用辯方講法「遲到早退的一員」。

萬幸大部份人仕傷勢並不嚴重,但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毋庸置疑。

被告背景:
被告現年64歲,任職裝修散工,結果兩次婚,與第一任妻子的兒女已經無聯絡,案發前幾年經常住在大陸,有工作才回港。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黑社會成員、非法集結、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除2020年1月的藏有攻擊性武器,其他都係20~30年前的事。

求情陳述:
律師指當日示威者並非對抗政府,本席認為不是求情理由,對暴動案,法庭關注嘅事情並非針對政府。

量刑起點:
第一控罪,參照楊家倫案例,以四年半監禁為起點,辯方抗辯理由非常集中,針對被告是否控方所指嘅人,被告現年64歲高齡,酌情扣減三個月。

第二控罪判處兩年監禁,時間地點相關,判處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四年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