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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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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4/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上午內容從缺,歡迎補充;庭外消息,第一被告辯護律師盤問PW5。

特別事項:法官在上午小休後向控辯雙方要求在午飯時間商討一個確實既庭審日數,因為會預計超時,按原定8日審議再多。

———————
[14:39] 開庭

彭官表示預計審到第八日才能完成控方案情,預兩日處理A1的特別事項,再多兩日處理普通事項,即最少要加多4日,希望控辯雙方商議。

🔸A1代表盤問 PW5 警長52190 林卓倫(音)

PW5曾做咗5份口供MFI 1~5,律師指出5份口供中有多處錯漏,包括:有兩份日期/時間一樣,頭三份的頭5段內容一樣,有兩份寫錯有幾多頁,第四份掉轉第三份內AP2 & AP3 的代號;PW5 指大部份係手紋之誤,掉轉AP2 & AP3 係跟隨調查員的意思,不同意不是事實,同意內容係有錯誤。

PW5指控制A1時,她有掙扎,面向地,同意她無望向PW5,同意作出警告後她就無郁。

PW5同隊人員由彩虹去大老山公路,途中梁高級督察指示,如果見到有堵路和破壞行為,就要作出拘捕和驅散可疑人,罪名係非法集結,雖然見唔到A1堵路或破壞行為,但佢嘅位置同班黑衣人好接近,有理由相信同佢有關;律師指見唔到紀錄講在同A1問話前,有警告或作出拘捕,指出PW5有責任作出警誡。PW5 唔同意,表示問A1做咩時佢無回答,叫佢出示身份證,A1講:「我較早前逃跑跌咗」,律師問係大概意思抑或實字實句?PW5 講「我較早前“逃跑/逃走”跌咗」係實字實句,律師指MFI 1 & 3 係另一講法:「我剛才逃跑跌咗」,庭上說「較早前」,口供寫「剛才」,邊句先啱?PW5 更正口供:並非實字實句,幾年前嘅事唔記得。

律師指出案情:
- 由警車去到30米、15米、落車 ,黑衣人上樓梯,時間上無可能足以觀察三個女子嘅外貌、特徵(唔同意);
- MFI 1無需要作修改,因為第一眼見到女子時已經上樓梯,之前係無觀察(唔同意);
- 事實上由開始落車,黑衣人已經上咗樓梯,距離約15米,上到天橋面,距離黑衣人10米,指出由落車一行追至到上天橋面,無可能唔間斷咁觀察到三名女子X, Y & Z(唔同意);
- 睇辯方嘅相片(拍攝行政大樓外樓梯上天橋),PW5同意有一段路係睇唔到,但上到樓梯的第一層轉彎位後,就可以全程睇到;
- 當A1在天橋上時,遇上黑衣人走上天橋,被黑衣人撞到,不知所措,於是跑回恒生大學,A1無落過樓梯(唔同意),A1無走到收費停(唔同意);

[15:30~15:50] 休庭
彭官指控辯雙方提議的十月審期,法庭無時間,可能要去到11月,明日再確定。

A1代表補問,PW5見到Z去到小徑,距離約10~15米,指Z無可能跑得咁快(唔同意)。

🔸A2代表盤問 PW5
PW5見到X, Y & Z 在收費廣場向樓梯跑,見到X在10號與11號收費亭之間,Y 好近 X,Z 在 X 前一兩個收費亭,大約在12號收費亭,Z前方(向樓梯)有其他黑衣人,當去到距離30米時,佢哋開始跑走向樓梯,X, Y & Z 同一方向走。

睇P20(2)地圖,PW5在較早時在地圖上以火柴人標示出X, Y & Z 的位置,X 在最左邊, Y 在中間,Z 在右上,如果跑向樓梯,Z 在 X & Y 之前。

PW5 形容Z嘅特徵係,黑色短袖衫,淺色長褲,頭髮宗啡色,紮馬尾,無戴帽,行近啲見到頭髮有少少綠色,最突出係佢嘅頭髮和淺色褲,因為大部份人係黑衫黑褲。

🎥CCTV P14(拍攝南行線收費亭出口),重複由07:02:39播到07:03:45,PW5確認在片中見到一名女子,衫的胸前有Adidas logo,在收費亭前走動,但不能確認她就是PW4 警員 9019 所拘捕的女子 Y。

PW5估計由黑衣人上樓梯、警員落車、追上樓梯、上天橋、再落樓梯、通過小徑去到行善里,呢一段路跑咗約2分鐘;途中有人掟石,有舉頭望過,見到佢係著黑衫、矇面,有喝止佢,上到天橋面認唔到係邊個,因為好多黑衣人,隊尾係X & Y,Z 在她們之前,Z過咗小徑就轉右跑上斜路,PW5跑到分叉路,望一望Z,就轉左追X & Y,之後無見過Z,直至她被拘捕後,被帶上警車一刻。

🔸A1律師再有補問,指出A1從來無講過「我剛才逃跑跌」,只係話「跌咗」(唔同意)。

A2代表盤問未完

[16:30]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6/9) 11:0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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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案中三名女子,在PW4作供時以A, B & C 作代號,到PW5作供時,彭官指示以X, Y & Z 作代號。

🔺保安又提醒彭官嘅指示,旁聽人士不可以瞓覺,不能用手提電話睇片或打機,但可以發文字訊息。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5/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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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開庭

⏺️PW6繼續作證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執到A1的卡片包的位置?
證人表示他在通往天橋上面的樓梯執到卡片包,位置在藍色指示標下方,但無留心近唔近邊旁。

代表指出證人在2019/11/14當日落的口供上,只提到在通往恒生大學的天橋上發現黑色卡片包,並沒有提及天橋有樓梯!只是在天橋上執到,並沒有提及執到卡片包是在樓梯上!

2021年11月11日,有調查警員24588聯絡證人,問證人記唔記得在那裏執到卡片包?該警員的紀錄寫了:證人回應不記得在天橋上那個地方執到!
證人回應不記得自己當時是怎樣答。

2022/05/06證人又被要求再落一份口供,目的是指出證人準確執到卡片包的位置,而當時他就寫在樓梯間拾起卡片包,之前並沒有提及樓梯間,只寫是天橋上!

而警方證物相片是由另一位警員與證人一起去拍攝的,代表指出證人有可能是因為有壓力下,便必須要講出一個位置,而這位置亦要與12號收費亭有關?(辯方代表追問下,證人曾遲疑地稱相信是案件主管要求他這樣…)
證人表示不同意

📍法官請證人先離開
法官跟控辯雙方法律代表提再問落去可能牽涉與刑事罪行有關的事實,因辯方大律師盤問方向是指出相片與口供的描述不一致,控辯雙方代表表示明白。

🔸證人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辯方代表指出證人可能被要求必須要提出與12號收費亭有關的位置,並指證人有關拾卡片包的供詞既不準確亦不可靠!代表指出其實證人已經不記得拾起卡片包才是真相,收到指示要提及12號收費亭才這樣落口供?
證人不同意

🔹控方代表覆問
與調查員行過之後就記得該位置,才讓調查員拍照。

證人作證完畢

🔸辯方代表期望可以向該調理員了解情況,法官建議由控辯雙方商討

[1531-1551小休]

控辯雙方商討後議決無須跟進有關調查警員事宜

⏺️傳召控方第七名證人警員關兆庭(音)
案發當天聯同水警總區隊伍處理九龍西一帶驅散及追截示威者行動

🔹控方主問
2019/11/12去大老山隧道一帶兜截示威者,曾跑上樓梯過行人天橋到恒生大學,0705時,在恒大宿舍接收由梁高級督察拘捕之疑人,不爭議是本案第二被告。
證物第P11照片,兩幅照片紀錄第二被告衣著、髮型及背面,被告人帶着黑色口罩;警員撿取一個啡色袋、一個黑色口罩、一個黑色鴨嘴帽,啡色袋是背在被告人身上及有一個手提電話。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相片編號22有燈柱,前有紅色水龍頭,左方有凹位,是相片23的位置,有個門口但證人沒有行近過這個門口,0705時接收第二被告前沒有追截及拘捕第二被告。也沒有目擊第二被告被捕過程。
第二被告的物品有5件,戴住的黑色口罩、啡色背囊,鴨嘴帽、黑色口罩,手提電話,返到警署與DPC13127做交接,證物發現地點也準確交代,電話及口罩在啡色袋內找出,但鴨嘴帽就在第二被告身上搵到,證人表示已經記得不清楚。
0705時,在恒大宿舍外第一次見第二被告,她是帶着黑色帽的?證人不同意。

證人作證完畢

明天2023/09/27早上9:30同庭續審

[1621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6/8]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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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控辯雙方商議好唔使傳召證人列表中的第八證人警員8235,和第九證人高級督察何國衛(音)。

⏺️傳召警員13127 錢俊謙(音),更新成為PW8

🔹控方主問
證人是本案調查員,控方無發問。

🔸辯方盤問,A1律師
PW8在案發日有處理A1,09:53時在黃大仙警署替A1拍照,現在已唔認得A1,表示A1當時有戴口罩,睇P6(1)相片,A1著黑色衛衣,PW8在口供紙形容A1啡黑色長髮,律師問顏色係接近啡色多啲抑或黑色多啲?PW8稱係張相咁樣;彭官表示相片係影印本,睇唔清楚,辯方表示都係影印本,相片質素不佳;PW8同意律師形容A1頭髮長度過咗膊頭對落有四五吋,衛衣係V領。

辯方呈上一件黑色衛衣和兩張相,指這衛衣係P6(1)相中衛衣的實物,A1在昨日穿著了這衛衣和P6(1)相中的黑白間條內衣,拍攝了正面和後面兩張相。PW8指不能確認是否同一件衛衣,因分別唔到大細。指出A1影相時有帽嘅,PW8已經唔記得,講唔到。

P6(3~7)係A1嘅物品,P6(5)係口罩,律師指PW8在2022/03/24 18:00時做咗一份口供,內容寫P6(5)係在當日09:52時拍攝;PW8指該份口供不是對A1,律師奇怪,指口供第5段寫「同日早上09:52范…」,控方表示PW8做過多於一份口供…;彭官指示休庭,讓雙方攪清楚。

[10:24] 律師知道PW8做咗兩份口供,日期/時間同為2022/03/24 18:00,後來有一份改為19:00時,現指出該份口供第5段「同日早上09:52檢取范的口罩拍照」,P6(5)係包住膠袋,指A1在拍照時係無戴口罩。

PW8唔同意,指A1見值日官時有戴口罩,當時有疫情有口罩令(律師有質疑這說法,但無追問落去);再指出口供第9段「17:10 在報案室接收A1去做錄影會面,17:42 交回A1去報案室」,指出A1係無戴口罩(唔記得);律師表示會同控方商議,可否以承認事實形式,同意A1在做錄影會面時有無戴口罩。

📍彭官叫證人避席,詢問辯方係唔係想指出證人嘅記憶唔清晰?不如直接播錄影會面好啲,好過與控方達成共識。

🎥錄影會面,片中有PW8,A1 和一位律師,PW8同意A1係無戴口罩,同意A1嘅口罩在現場已被警員33947檢取,同意推論在拍攝P6(1) & (2)時,A1係無戴口罩,同意律師指A1下巴流血,仲貼有膠布。

律師呈上一張加工嘅P6(2),加上一條U形線條,指出係A1衛衣嘅帽,PW8同意隱約見到。

申請衛衣為PD1-2,A1著衛衣的新相為PD1-3(1) & (2)。

🔸辯方盤問,A2律師
PW8有處理A2,在2019/11/12 17:54~18:08 同A2做錄影會面。

🎥P12 錄影會面,有PW8,A2 和一位律師,PW8查問A2的姓名、地址、職業等個人資料,A2有回答,再問案發時間喺邊度、做緊咩?分別展示5件檢取咗嘅物品,問A2相關問題,全部回答「無嘢講」。

律師請PW8睇P13,錄影會面的謄本,指出5件被檢取的物品,PW2在發問時,聲稱有三件在A2身上揾到,有兩件係在背囊內揾到,PW8 同意這是根據檢取證物的警員12548所講,在邊度揾到,意義上係有分別,現在唔確定當時有無混淆,最終根據口供紙。

[11:13]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正向控方索取P6(1) & (2)的電子檔案,但唔使召會證人作供。
控方向法庭證實,當日無檢取A1的衣著。

[11:20] ⏺️傳召PW9 警員24588

🔹控方主問
證人在某階段接手做本案的調查員,控方無發問。

🔸辯方盤問,A1律師
PW9 在2021/07/12 接手做調查員,撰寫調查報告,當日找何國衛(音)高級督察,需要為本案做口供,律師讀出一段內容「7月13日至電AO3沙展52190…,同日較後時間與AO1 PC9019會面」,PW9即時回應攪錯咗,沙展係AO1,PC9019 係AO3,當時打錯字,一直無發覺,剛剛在庭上先見到,文中AO3 與 AO1掉轉咗;另一段「7月15日收到AO3通知AO2拒絕畀口供」,PW9指該段嘅AO3無錯,AO2係梁善恩(音)高級督察,7月15日前有揾過AO2,但揾唔到。

[11:31] A2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無其他證人,小休。

[11:58] A1律師收到P6(1)的電子檔案,向法庭申請時間,嘗試在電腦調較相片光暗,希望更容易分辨出A1的衛衣的帽,之後會在庭上顯示;彭官關注如只是在庭上用電腦顯示,會無紀錄存檔,日後難以跟進,希望有實體相片。

因應辯方要與控方商議處理P6(1),法官批准押後,預計A1的特別事項可以在明日完成,星期五是原定審期的最後一日,其後的審期要去到11月,如果被告作供,不宜在星期五開始。

案件押後至明日(28/9) 11:00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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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庭外消息,新增5日審期為 11月20, 21, 22, 27 & 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第十一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7/8]

上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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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開庭

處理昨日的相片,控辦雙方達成第二份承認事實(只關乎A1),收到P6(1) & (2)的數碼檔案D1-1.JPG & D1-2.JPG,在Mac電腦修改亮度與對比後,成為D1-1A.JPG & D1-2A.JPG,儲存在USB呈堂,並沖曬成相片呈堂。

昨日在盤問警員13127時播放影會面的畫面,申請成為MFI 8。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就特別事項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控方確立表面證供成立,A1需要答辯。

⏺️A1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A1同意與警長52190有對話,之前無聽過警長以任何形式講警誡嘅說話;在2019/11/12前,無被執法人員查問過,當時唔知有權唔回答問題,唔知如果回答,其後會被用作為證供;對話之前,唔知被警方懷疑干犯非法集結和矇面法,亦無印象在對話後,被警長拘捕時有講犯非法集結和矇面法。

同意對話時有問姓名,有回答,無印象警長問「妳較早時與另一班黑衣人在隧道收費亭做乜嘢」,無印象問「妳點解戴口罩」。

被問嗰時,已經被反手上咗索帶,坐在石壆,感覺好驚,未回到神。

被叫出示身份證時,先摸吓衫袋揾身份證,發現無,答佢跌咗,身份證放在黑色咭片包,入面仲有學生證、八達通和少量現金,同意係警員33947執到嗰個。

當日返到警署有再被查問,做紙本口供和錄影會面,先做紙本口供,負責嘅警員有講懷疑干犯咩罪,有講可以保持緘默,過程中回答無嘢講;做錄影會面時,警員有講懷疑干犯咩罪,有講可以保持緘默,唔回答問題,過程中回答無嘢講。

如果52190在查問前,告知有權唔回答問題,被告就唔會回答,先攞法律意見;做紙本口供時未攞法律意見,做會面記錄就有,同意在做紙本口供時有行使緘默權。

[12:00] 🔹控方盤問(括弧內係被告回答)

案發時21歲,讀恆大三年級,新聞傳播系,在香港長大和接受教育。

事發時跑咗一段路,被警長制服後,由一名女警扶起身,拉低被告口罩,2~3分鐘後開始對話。

控方指警長問咗四條問題:(Q1~Q4係直播員自行加上,免於多次重複問題)
Q1. 問乜名(同意)
Q2. 妳早前同黑衣人在收費亭做乜(唔同意)
Q3. 妳點解戴口罩(唔同意有問)
Q4. 出示身份證(同意)

主控向被告指出,妳的大律師無向警長指出他無問呢個問題。
🗣️彭官向主控表示未聽過控方會咁問,無理由向被告指其代表律師失職,呢個係上訴嘅理由,被告答咗都無證據價值;表示提出咗,唔會再多講。
辦方律師亦不反對這問題;於是被告回答其實自己唔記得律師有無講,律師話同意,自己亦同意)。

主控指稱,實情係警長無問過妳係妳虛構出嚟(唔同意),有問Q2(唔同意),知道有權保持緘默(唔同意),無警員作出威逼利誘(同意)。

被告唔記得有無問過Q3,記憶中警長無問過;主控向被告指出,妳的大律師無向警長指出他無問呢個問題,係因為係虛構出嚟(唔同意)。

關於Q4,如果警長只係問咗Q1,之後問Q4,回答係「跌咗」,警長無跟進問幾時跌咗(同意),無問喺邊度跌咗(同意),點樣跌咗(同意),無問報失證據(同意)。控方指之所以警長無跟進,係因為被告在回答Q4時已經交代咗(唔同意),係自願回答(唔同意)。控方問警長之後無溝通?(同意)。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
- 警長52190制服A1後,有問佢姓名(Q1),A1有回答(同意)
- 有問Q2 & Q3 (部份同意,聽唔到呢啲問題)
- 唔回答,係知道保持緘默(唔同意)
- 問Q4,回答「剛才逃跑時跌咗」(唔同意)
- 回答「剛才逃跑時跌咗」時,係知道可以保持緘默(唔同意)
- 無警員作出威逼利誘(同意)

[11:26] 🔸辯方覆問
當日無讀過法律,無讀過刑事法,無讀過刑事程序法。

被警長制服,同佢有一段距離,佢係度唞緊,在一分鐘之內,警員已攞咭片包到。

剛才講「唔記得佢無講(Q2 & Q3)」,現在記憶肯定佢無講,好肯定,因為見律師期間,已經講過好多次呢個情況。

A1就特別事項作無完畢,無其他證人。

🔹控方就特別事項陳辭

52190有合理理由相信A1干犯罪行,控方同意警員要施行警誡,請法庭考慮佢係惡意無警誡,或是無心之失。

呈上SHY案例,潘敏琦法官嘅判辭,案中PW2未經警誡而做錄影會面;案中被告16歲,本案被告年紀唔細,係大學三年級,成熟,對社會有深刻了解,對Q2 & Q3 一時話無問過,一時話唔記得,講法不一。

環境證供顯示當時情況緊急,大老山嚴重阻塞,指揮官有指示驅散和拘捕,女警員扶起身,即刻問四條問題,Q1問姓名係中性問題,Q2 & Q3係有指向性,A1唔回答,問完Q4,無就案情再追問,Q4係一般程序,核實身份,喺咁嘅情況之下,A1講咗一句有爭議性嘅說話。

Q2 & Q3 有無問,要請法庭考慮,警員傿唔會虛構問題,再虛構答案,考慮A1回答搖擺,佢知道可以保持緘默,選擇回答Q4,佢係自願嘅。

[13:00] 休庭,14:30 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7/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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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辯方特別事項陳辭
律師就控方提出案例作出反駁,該上訴案例爭辯的是PW2的警誡,但該案顯示PW2作查問之前,PW1已對被告作出拘捕,與本案不同。

彭官需要時間考慮,在下次審訊作特別事項裁決。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20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續審,明天審期取消;兩位被告繼續以同樣條件保釋,書記會通知A3,保釋延續到11月22日。

[15:05] 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8/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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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有關特別事項完畢,(遲左入唔知結果sorry,但估計接納供詞。因D1作供時關於受傷部份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

⏺️A1就一般事項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說出當天想搭巴士路線,於近恒生大學上落斜坡位置總共見到約2-3個人由相反方向行過,有機會於巴士站來,當時自己近扶手邊行,冇特別情況發生,但有隱約聽到有類似物件碰撞聲。自己本身是用緊電話,所以當刻亦有暫停及抬頭向附近望,但無見到特別情況,便繼續往落樓梯方向行。至接近樓梯口,突然有班黑衣人向自己迎面衝來,唔知有幾多人,但第一眼見有2-3人喺最前。比較深刻印象是當中有人拎住長條形物品。因衝過來太突然,打算避開但避唔開,當中有被人撥開亦有撞過。人群實際上是多過2-3個人,有可能是十多個。最深刻是被人撥開的一下,因為都比較大力,令自己差點跌低,但最後沒有跌低,因為撥開好大力,所以成個人傾斜。當時心情好突然,因被撥開撞開,所以好驚。站穩後決定轉身離開這地方,唔落樓梯住,當時太混亂,只想盡快離開,無諗去邊,自己實際上亦轉身向恒大方向去。由喺路口被撞至轉身走,過程很快,但唔記得幾耐,以秒計。過程中無見警察。而轉身後,喺前面亦有見到黑衣人,相信約十多個。而轉身後附近亦有人,但無留意有幾多。當時因好混亂好驚唔知發生咩事。當時亦無聽到任何人叫喊,呼喚,亦無聽到人話自己是警察。自己去到小徑時便向右跑,轉入恒生大學方向。到達分差路時,打算想快啲去安全地方,然後躲避一下。當時選擇了恒生大學校園。結果無到達到該大樓,入到圍欄內一段距離,就被人從後撳低了,後來知道是警員。當時不知道後面有警員。撳低情況是行走其間突然撳低了自己。因好大力被撳低,所以是下爬落地,而成個正面都是掂到地下。辯方代表指回到警署後,有關下爬的傷勢,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便不用重覆。被告指當時下爬,雙手手掌同眼都受傷。而自己當時亦唔知發生咩事,過程中自己沒有掙扎,警長叫唔好郁之後自己亦無郁。

被告當天身上有黑色卡片包,但警員截停時唔能夠拎出。當時是放近身衛衣近肚位置的袋中。睇證物PD12黑色有帽衛衣,是當天所穿衣服。當時卡片包有身分證,學生證,八達通及少量現金。電話是手揸着。出門口時有該卡片包,但講唔出喺邊個位跌了。下身是黑色緊身褲,面上亦有帶口罩。

當日需上班,於店面實習,當天衣物恰當,因本身規定需穿該品牌當季服飾,或黑衫黑褲。服飾需自己畀錢買,因自己經濟狀況不好,唔想未有糧前付出一筆金錢買衫。呈上一相片是由公司群組一經理sent出,是指鎖匙不能就此插在locker中。相中包括被告locker。相片是被告培訓第一天拍的,會見到被告locker亦有寫上被告姓名,自己當天所穿衣服;相內有人沒穿黑色衣物,因該些衣物是品牌當季衣服。2張相片分別成為證物D12及D13。
當時沒有疫情,帶上口罩因面部生了暗瘡,唔想被看見素顏的樣子。
面前有4張相片,是20191113約晚上9:30影。是被捕後,因受傷,所以影低作記錄(其後呈堂為辯方證物)。因影唔哂全面,但反影到部份面部暗瘡情況,因此被告當天帶上口罩。被告當天不知有示威情況,亦沒意圖參與非法活動。穿黑色衣物亦與非法活動沒有關係,是返工需要。被告唔同意控方指曾於大老山隧道外出現,而自己亦沒有落該樓梯到該範圍。

辯方主問完成。

[1129早休20分鐘]

1156再開庭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被告因黑衣人出現覺得危險,應該與黑衣人拉開距離,而不是同佢地一齊逃走,被告指試過避開但避唔開,先有撞嘅情況。控方問是否阻住黑衣人逃走?被告指喺黑衣人嘅相反方向阻住左,但太突然所以無諗過企喺原地。控方指橋有2邊,有冇試過行埋一邊?被告指當時無咁試過。片被告指不是特登跟住跑。控方問點樣冇跟住但又喺後面跑?被告指不是跟住,是想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當時目的應是返工,所以唔應該同黑衣人走,被告指因想離開該位置。被告當時面向交匯處方向,冇留意有冇跡象停步。控方質疑點解無留意?被告指因避開時有被撥開或撞開,所以當時諗唔到咁多野,而無望天橋下發生咩事,是情況唔容許自己望。控方問發生咩事唔容許?(sorry聽唔清楚被告答‘因為冇???’)被告首次見黑衣人約2-3個,其後黑衣人陸續出現。第一眼見2-3人之後已唔知佢地點移動。被告被撥開後,前方有黑衣人遮擋了視線,嘗試讓開嘅時候唔成功。被告指一開頭是被撥開,自己傾斜,因未企穩,啲人依然向自己方向跑來,便出現了撞的情況。當時想企開但企唔開。控方指天橋不是很窄,被告指需穿插喺黑衣人唔同方向,喺佢地中間移動唔安全,可能會撞得勁啲。控方指被告應企定等黑衣人跑過自己,被告指當時只諗到離開該位置,因覺得唔安全,而橋面亦有黑衣人。被告覺得要離開左先,但自己無做判斷。被告指轉身後,前方(即原先背向的位置)是有約十幾個黑衣人。被告指起步是轉身後,起跑一刻十幾個黑衣人已跑過自己。控方問為何仍要跑走而不繼續前進。被告指轉身前仍望不到樓梯,因亦有黑衣人在前,冇確實數過,感覺上是十幾個。被告冇觀察樓梯仲有幾多黑衣人上嚟,因為當時對自己來說好混亂。之前又被人撞又企唔穩又唔知發生咩事,所以覺得混亂。控方質疑為何不觀察,被告指因事出突然,無時間亦無心力觀察。控方指因任務是要返工需落樓梯。被告指當時想安定先,亦因時間充裕。
控方問是否覺得往恒大方向走是唯一一條去到安全地方嘅路徑?被告指係,因自己係咁過嚟。而自己無觀察當時情形。控方問跑嘅方向點解要向恒大方向同點解要跟住黑衣人?被告指當時覺得安全及想盡快離開,沒有向宿舍跑因當下無諗咁多。
彭官查詢地圖內有關宿舍位置,控方及辯方講解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9/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傳召A2證人

🔸辯方主問
(早段內容從缺)

證人指平時住宿舍,如步行往恒大校園,都會使用相片20-22之路徑。M座N座是教學大樓,除課室外,會有24小時電腦室及餐廳於M座,餐廳於早上7點亦已開,學生可自由使用。

2019年11月時,因社會運動各區有堵路,教員驚同學返唔到學,某啲學系便會停課,而證人及A2學科都有停課。雖然停課,但考試及功課需繼續,2人便繼續留宿。對於回宿舍及校園沒有影響。

2019年11月11日當晚2人亦有在宿舍,至12日當天7時左右,證人未起床,不知佢幾點出門口。自己同A2同住,對A2觀察:A2好早起身,如需返工做pt,或做功課溫書等會早起,都會到M座進行以免嘈醒證人。證人自己及A2都是貪靚,出街會化妝及set頭,但如當天懶或唔會見太多人,便會帶口罩及帽遮住無化妝個樣。因當時停左課,見同學機會少左,便不會化妝及set頭,帶口罩及帽的機會便多了。

雙方無爭議:案發當天,D2髮尾染左綠色,因是證人及D2一齊染。證人指因為9月份(19年9/6-8日)參加迎新營,2人是搞手,而學校所有迎新營傳統會喺營內以紅藍黃綠4色作分組,搞手喺邊組就會染果隻色的髮。呈上文件冊6-10相片顯示當時搞手都要染髮,其中一張相中有同學沒有染髮,因不是搞手。2人原為藍色組,但因甩了少少色,故顯得偏綠。5張相片呈為辯方證物。呈上迎新營的表演片段截圖及播放片段,顯示到5位搞手亦有染髮及髮尾同樣有甩色情況。片段及截圖成為辯方證物。表演後仍有綠色頭髮,髮型師指綠色好難染走,試過染黑色,但好快染變返綠色,證人最後於11月時剪掉。因為無參加其他迎新營,所以沒有其他迎新營照片。因在校園及宿舍亦有見其他同學有此染髮情況,所以知其他迎新營亦會咁。除了A2外,另外至少有2位同學於11月時亦有此綠色頭髮。

辯方主問完成。

🔹控方盤問
控方指留意到證人仍有保留於4年前與A2成為室友時之合照,指2人是很好朋友,證人同意。控方指如知她牽涉於暴動案會想幫被告,證人同意。案發當天A2去邊度證人唔知,證人同意。證人指A2習慣早起,指7點左右起身。A2習慣去餐廳食早餐或到電腦室做功課溫習。證人指教學大樓安全,因需有學生證拍卡才能進入。
彭官問辯方剛才提到習慣,起身等是否傳聞證供。辯方代表指因2會人同住,所以如就住證人的觀察,辯方立場不當傳聞證供。
控方想問證人A2被捕時沒學生證。辯方反對,提出承認事實當時同意基礎是「搜出並檢取」指有檢取部分,但有物品是搜出後發還,因此不計在該部份。而且另有證供提及電話等亦沒有於「搜出並檢取」的部份內。控方指有警員於口供上提及,但因承認事實有提,所以沒有傳召該警員出庭。彭官指因沒有傳召出庭,法庭便沒有此部份證供。控方指法庭可於判決時再考慮,但控方仍可對證人作出提問。彭官提醒因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沒有責任..(sorry唔記得彭官所指)…

[1105早休15分鐘]

控方收回關於學生證的提問。控方指A2被捕時帶住黑色帽及袋中有黑色備用口罩,說對於A2點解會帶證人應不知,證人同意,補充指是A2平時會帶的東西。證人唔知點解A2唔帶喺頭,觀察指如驚個頭亂左便會帶返帽。控方指證人唔清楚A2會於街上逗留多久,證人同意。

控方指有約干同學於髮尾有染髮,及另有2位同學於11月時亦留有綠色髮尾,證人同意。證人指無同該2位同學合照,因無約出嚟見面故無合照,但有於校內見過及於社交媒體見過。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當時校內好多課程停課,如非宿生好少返校園,但補充指有時同學都會特登返嚟學校做功課,因有啲程式只有學校有。控方指此情況多發生於一天內較後時間,證人指不清楚。

控方向證人指出A2當天早上7時有冇參與暴動證人不知道,證人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覆問
辯方指剛所控方提出的「好多宿生如非必要」,指如非宿生,證人唔會知道有冇必要,證人同意。
對於控方指「人山人海」,證人講唔出當時住左幾多宿生,證人指自己住果層約百多人,因有3人房甚至4房,一層約20間房,大約8層,都是類似房間分怖。另外3間宿舍亦會住超過100人。
辯方覆問完成。

A2案情及所有辯方案情亦完結。

[1152休庭20分鐘至1217再開庭]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暫訂於24年1月23日下午2:30進行。
另取消A3明天的提堂,改為24年1月23日,保釋條件會與A1及A2睇齊。
預計於3月頭2星期作裁決。

[12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10/8]

A1: 👩‍🦰范(23)/ A2: 👩‍🦰杜(23) / A3: 👩‍🦰慮(21)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A3在開審當日認罪。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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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控方口頭補充

反駁A1陳辭
辯方指PW4 & PW5 各自嘅第一份口供無講第一眼見到A1的情況,而係後來補充,控方認為係因為兩名證人係拘捕警員,並非調查警員,第一份口供集中在拘捕A1 & A3 過程,去到調查階段,才由調查警員叫補錄口供,證人在審訊時有補充係好正常情況。A1律師在盤問調查警員PW9 時,亦無問補充嘅情況。

PW4 & PW5 落車追截時,係緊隨示威者,係有一時嘅視線受阻,但無阻連貫性,即使將之推至最高,亦影響不大。

反駁A2陳辭
辯方指根據閉路電視,看見入收費廣場嘅示威者共有17人,控方無證據指閉路電視拍到全部示威者,PW5稱鏡頭外係有其他示威者,閉路電視影唔到警車,影唔到警察,只係反映部份情況,睇到有不同嘅地方,亦不足為奇,A2指影唔到其他黑衫人,係有可能影唔到,閉路電視影到嘅,唔係全部追截嘅範圍。

控方同意無片段影到A1 & A2…彭官隨即問咁以咩形式告參與暴動?控方呈上一張截圖,解釋閉路電視拍攝到的範圍,指閉路電視影到橋上有人,估計係見到警車駛至,叫人走…彭官無再追問(按:唔明點解)。

關於A2嘅背囊,無證供指PW7 接觸A2時背囊係咩狀態,亦無咗拘捕警員嘅證供,PW4 & PW5 指追截時見唔到有背囊,係有可能,因為背囊可以孭在背後,亦可孭在胸前。

A2指PW5 係在見到A2 的相片後,再做紀錄,所以要剔除證供;控方指辯方的案例與本案不同。PW5 對A2 唔係只見到一眼,在追捕過程,在警車上,喺有觀察過特徵,唔係靠相片,唔係捏造事實,如果警方要加強證供,可以加入描述其他證物。

彭官稱辯方正正係質疑點解兩年半以來都唔講,要在做第四份口供先講;主控解釋就如前(第一段)所述。

關於辯方證人黃小姐,指方指她的關鍵證供,綠色馬尾有不盡不實,黃小姐不在場,因為與A2的友誼而作出幫助。

辯方指A1, A2 裝備,無眼罩無防毒面具,控方指當日嘅暴動係以快閃形式,無裝備不足為奇,兩人同時戴口罩,但當時並無疫情。

🔸A1 律師回應
PW4 & PW5 的第一份口供無提及第三名女子,更重點係拘捕A1 & A2,第一眼見到嘅並唔係口供咁講,無講上樓梯,無講做緊咩,係其後先講,正常紀錄拘捕嘅過程,會講被告當時做緊乜,因而拘捕。

PW4 講最尾一班嘅示威者中有三名女子,在11號收費亭前兩至三米,同其他人距離10米;A3 在閉路電視消失之前,唔係在黑衣人嘅最後,11號收費亭係在閉路電視鏡頭之內,但見唔到PW4講嘅情況,PW4 某部份證據不真實,令到整體嘅證供有機會不真實,有不可靠之處。

🔸A2 律師回應
PW1 在控制室觀察,指示威者嘅情況,大部份可以在閉路電視見到,共有17人進入收費廣場,見到有人出咗畫面左邊,後來入返;主控指閉路電視見唔到警車,PW4話警車應該停在閉路電視畫面嘅左下方,同意閉路電視見到嘅示威者,就係在車頭跑過嗰班人,PW4 辨認到A3,A1 & A2 在A3 身邊1~2個身位,另一人Z在A3左前方,Z企在12與13號亭之間,無去到14號亭,如果Z在A3 身邊,閉路電視一定見到有着淺色長褲,孭啡色背囊嘅女子。綜合所有嘅證據,無論Z 或女子B 一定唔係着淺色長褲,孭啡色背囊。

關於啡色背囊,控方指A2 認咗背囊掛在胸前,當日07:05 警方到場,見到A2在宿舍門口孭住背囊,後來檢取咗。

PW5稱在追截時Z 無孭背囊,除咗條褲無嘢係淺色,在咁長嘅追截距離,跑咗咁耐,PW5無可能睇唔到有背囊,跑咁遠嘅距,離除咗孭住背囊,仲有咩方法拎住而不被追捕。無證據顯示07:05之前A2係點樣孭住背囊,同PW5追截嘅證供有衝突,同閉路電視不同。

關於剔除證供,控方指本案與案例不同,係攪錯概念,在非熟人嘅情況之下辨認,係有原則要遵守,唔係PW5 話認得佢就係認得佢,係唔應該畀PW5見到A2嘅照片,才做描述,情況就係描述同相片完全吻合,其他就乜都無。

關於裝束,A2着淺色牛仔褲,膝頭哥位係爛咗嘅,孭啡色背囊,好明顯係好搶眼,通常示威者係黑衫黑褲,如果去示威,A2唔會着到咁,PW5唔會見唔到,一定會見到。

🔹控方補充
控方不是指A2承認背囊係孭在胸前,只係話有咁嘅可能。

🔸辯方無補充

經三方商議後,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8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第八庭作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