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控罪:
(1)A1-28 參與非法集結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情:
(1)A1-28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27)A1-19, 21-27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圍巾、防毒面罩
(28)A11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29)A2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30)A2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31)A28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2)A8被控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3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觀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控方開庭時指出鑒於眾被告需要申請或正處理法援申請,故押後答辯,同時控方不反對以原有條件保釋。另外A19今天因個人原因,較早前申請今天毋需到庭應訊。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7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A9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獲批)A14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獲批)A14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A16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被拒)A16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獲批)A20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獲批)A2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A22申請取消禁足令
法官提醒若對保釋條款有不滿,可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覆核。
法官建議分拆案件,或可能分拆至3單案件,因為沒有足夠場地容納28人;可能有共同證人?可能有類同爭議點?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 - - - -
蒙面:
A2-7,10-11,15-19,21-24,26使用一個口罩
A1,9,12-14,25使用一條圍巾
A8,27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控罪:
(1)A1-28 參與非法集結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情:
(1)A1-28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27)A1-19, 21-27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圍巾、防毒面罩
(28)A11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29)A2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30)A2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31)A28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2)A8被控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3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觀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控方開庭時指出鑒於眾被告需要申請或正處理法援申請,故押後答辯,同時控方不反對以原有條件保釋。另外A19今天因個人原因,較早前申請今天毋需到庭應訊。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7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A9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獲批)A14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獲批)A14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A16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被拒)A16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獲批)A20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獲批)A2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A22申請取消禁足令
法官提醒若對保釋條款有不滿,可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覆核。
法官建議分拆案件,或可能分拆至3單案件,因為沒有足夠場地容納28人;可能有共同證人?可能有類同爭議點?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 - - - -
蒙面:
A2-7,10-11,15-19,21-24,26使用一個口罩
A1,9,12-14,25使用一條圍巾
A8,27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141
控罪:
(1)A1-28 參與暴動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提訊過情:
控方已經去信各被告,只知到A3, A9 & A16可以答辯,意向係不認罪,其他有被告等侍法援,有被告等法律意見,今日未能答辯,申請押後至26/3。
案件管理:
法官根據案情撮要,留意到控方係對某幾位被告嘅行為作指控:A1, A5, A6, A9, A10, A14, A16, A17, A18, A23 & A26,估計他們較關注當日過程,至於其他被告,可能控方係要法庭基於某些事情,而作出推論,請控方早日向各被告說明推論基礎,辯方回應爭議點,基於這些資料作日後分拆考慮;控方亦建議早日商議承認事實。
法庭頒下指令:
(1) 控方在2月26日前提供控罪推論的基礎,和承認事實文件
(2) 辯方在3月19日前回覆控方
(3) 控方在下次上庭提出分拆建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09:30時,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保釋相關事宜:
🟢 A10 補交新的BNO
🟢(獲批) A12申請短暫更改宵禁時間
🟢(獲批) A13 & A20 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 A19 可以恢復原有報到
🟢(獲批) A25, A27 & A28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141
控罪:
(1)A1-28 參與暴動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提訊過情:
控方已經去信各被告,只知到A3, A9 & A16可以答辯,意向係不認罪,其他有被告等侍法援,有被告等法律意見,今日未能答辯,申請押後至26/3。
案件管理:
法官根據案情撮要,留意到控方係對某幾位被告嘅行為作指控:A1, A5, A6, A9, A10, A14, A16, A17, A18, A23 & A26,估計他們較關注當日過程,至於其他被告,可能控方係要法庭基於某些事情,而作出推論,請控方早日向各被告說明推論基礎,辯方回應爭議點,基於這些資料作日後分拆考慮;控方亦建議早日商議承認事實。
法庭頒下指令:
(1) 控方在2月26日前提供控罪推論的基礎,和承認事實文件
(2) 辯方在3月19日前回覆控方
(3) 控方在下次上庭提出分拆建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09:30時,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保釋相關事宜:
🟢 A10 補交新的BNO
🟢(獲批) A12申請短暫更改宵禁時間
🟢(獲批) A13 & A20 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 A19 可以恢復原有報到
🟢(獲批) A25, A27 & A28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1112中環 #和你lunch
D9: 傅(25)
控罪:
(1)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使用蒙面物品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759
_______________
違反保釋條件:
1. 宵禁令
D9在20/2/2021 2325在旺角地士道街休憩花園內被拘捕,被指違反2300-0700的宵禁令。
- 辯方指D9當晚與兩名友人晚飯後打算回家,惟在公園內流連聊天,不知不覺已違反宵禁令。
- 裁判官要求D9出示安心出行應用程式或登記記錄證明到過哪所餐廳晚飯,惟D9無法出示,裁判官不接納D9吃晚飯的解釋,加上考慮被告有機會再犯事,決定‼️‼️撤銷擔保‼️‼️。
🛑直至下次提堂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D9在步進羈留室前望向旁聽席位置。)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1112中環 #和你lunch
D9: 傅(25)
控罪:
(1)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使用蒙面物品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759
_______________
違反保釋條件:
1. 宵禁令
D9在20/2/2021 2325在旺角地士道街休憩花園內被拘捕,被指違反2300-0700的宵禁令。
- 辯方指D9當晚與兩名友人晚飯後打算回家,惟在公園內流連聊天,不知不覺已違反宵禁令。
- 裁判官要求D9出示安心出行應用程式或登記記錄證明到過哪所餐廳晚飯,惟D9無法出示,裁判官不接納D9吃晚飯的解釋,加上考慮被告有機會再犯事,決定‼️‼️撤銷擔保‼️‼️。
🛑直至下次提堂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D9在步進羈留室前望向旁聽席位置。)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非即時~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A9於本年2月22日因違反宵禁令而還押中。
控罪:
(1)A1-28 參與暴動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答辯:除了D1及D21外,其他被告均準備好答辯。D26認罪,其他被告則不認罪。
🛑D26的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1及D21未準備好答辯,二人的案件會於2021年5月2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案件管理:
案件將分拆為三案進行審訊。
第一組
D1,5,6,9,10,14,16,18,23,26
押後至2023年6月30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3年7月31至9月8日進行為期四十日的中文審訊。
第二組
D3,11,12,15,21,22,24,25
押後至2023年4月12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3年5月15至6月27日進行為期三十二日的中文審訊。
第三組
D2,4,7,8,13,15,20,27,28
押後至於2023年2月3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於2023年3月27至5月4日進行為期二十九天的中文審訊。
保釋相關事宜:
🟢D3,12,14申請更改宵禁時間
🟢 D25 申請更改禁足範圍 及 申請更改宵禁
🟢 D18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 D23 申請短暫更改報到時間
🟢 D9 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2萬元現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需遵守宵禁令
每星期報到2次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非即時~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A9於本年2月22日因違反宵禁令而還押中。
控罪:
(1)A1-28 參與暴動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答辯:除了D1及D21外,其他被告均準備好答辯。D26認罪,其他被告則不認罪。
🛑D26的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1及D21未準備好答辯,二人的案件會於2021年5月2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案件管理:
案件將分拆為三案進行審訊。
第一組
D1,5,6,9,10,14,16,18,23,26
押後至2023年6月30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3年7月31至9月8日進行為期四十日的中文審訊。
第二組
D3,11,12,15,21,22,24,25
押後至2023年4月12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3年5月15至6月27日進行為期三十二日的中文審訊。
第三組
D2,4,7,8,13,15,20,27,28
押後至於2023年2月3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於2023年3月27至5月4日進行為期二十九天的中文審訊。
保釋相關事宜:
🟢D3,12,14申請更改宵禁時間
🟢 D25 申請更改禁足範圍 及 申請更改宵禁
🟢 D18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 D23 申請短暫更改報到時間
🟢 D9 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2萬元現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需遵守宵禁令
每星期報到2次
#區域法院第七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26:韓(29)
控罪:
(1) 暴動
(1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12) 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
(13)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
修訂控罪:同案第一組被告號碼重新編排A1-A11,此被告改為A11。
法庭批准。
答辯:全部控罪認罪❗️❗️
被告行為:
1. 多次用腳把磚塊踢向路面
2. 打開雨傘以遮擋噴黑漆的人
3. 打開雨傘以遮擋敲打磚塊的人
4. 堵塞車路
5. 2次把磚塊掉向隧道
6. 與超過200名示威者組成雨傘陣,與警方對峙
其他示威者行為:
1. 損壞交通燈
2. 燃燒路障
3. 拋擲磚塊
4. 堵塞交通
5. 組成雨傘陣,與警方對峙
6. 破壞商舖(元氣及吉野家)
7. 噴黑漆(包括「sorry」)
示威者曾叫喊以下口號:
「好仔唔當差 當差正仆街」
「香港人 報仇」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
被告被捕時衣著:
1. 黑色鴨舌帽
2. 白色衫
3. 黑色長褲
4. 黑色鞋
5. 黑色背包
背包內物品:
1. 黑色外套
2. 黑色圍巾
3. 黑色折疊傘
被告同意案情,法官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主控播放一系列片段,以展示現場情況,共約30分鐘。片段當中也影到一名藍色衣服人士李國永,在現場平靜時,在鏡頭下不斷擾擾攘攘,當有記者拍攝時,即刻擺pose。在其他非平靜場面,則消失無蹤。
控方已呈交暴動判刑典據 1-8項
第1-5項是關於2016年旺角事件,用以指出暴動判刑考慮,其中以第4項梁天琦案為主。
第6,7項是上訴庭及高等法院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之鋒案,用以指出大型公眾活動的判刑原則
第8項是郭榮鏗訴Chef Executive in council ,用以說明蒙面法的目的
上述典據控方大致並無重覆。
辯方澄清被告在案發前為 證券行文員,而非無業。
求情已於上星期五呈遞法庭,內含求情簡要及附件。
附件一:蒙面法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案例(一般都在裁判法院判刑)
蒙面法:15天到2個月不等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4個月到12個月不等(包括噴漆以外物品)
辯方提出其中一單為鄭紀航判刑,涉及2支噴漆,量刑起點為5個月,有做義工,酌情扣減至4個半月。(直播台詳情連結)
辯方指出A11原先也只是打算參與和平遊行。在片段中見到A11時,其雖然身處道路之中,固然有堵路的情況,但行為相對溫和。其後才演變到A11踢磚頭,遮示威者,並有敲打一次磚頭,及拋到隧道一次。
辯方提及控方所指其他示威者的縱火事件,有一下爆炸,雖然在中環街頭縱火,附近有記者,是嚴重行為,但片段可見,絕對算不上極端嚴重的情況。
A11只是在事件洪流中,慢慢演變至此,其亦並非帶領者及指揮者的角色。
A11已於2021年3月26日表示認罪,並撤銷擔保,還押至今。可見,其率直,坦誠認錯的態度。還押期間,已有深切反省,並向家人表達悔意。A11亦已決定在囚期間將會繼續學業,增值自己。
辯方簡述並選讀多封求情信內容。
案件中並無任何人受傷,與控方呈上的案例不同。雖然案發於中午,地點在中環,整件事約三小時,但被告人只是參與者角色,而汽油彈,縱火,噴巴士,破壞交通燈及店舖,被告亦無參與。被告身上的噴漆並未使用。被告人當天上衣衣著是白色,其本身只是打算參與和平示威。
辯方特別提出鄧氏一案,事發在旺角山東街彌敦道,時間是2016年2月9日,當時有約60隻警察履行職責,有約200名示威者與之對峙並襲擊警察。上訴人承認參與其中。有片段影到上訴人身在前線,並向警員掟磚。法庭指出要看案件嚴重性,不只其本人行為,還要看周遭人士的行為,因其的參與而支持了他人。麥機智法官以阻嚇性為量刑原則,其把量刑起點調低至4年半,認罪後扣至3年。
上述案例比起A11的情況實為更嚴重。
辯方提出另一案例 岑氏包圍警署案,郭啟安法官判刑考慮,並提及上級法院有指出每單暴動的案情各有不同,要因應個別情況作考慮。在此案中,有過千人包圍警總,並在牆壁噴上侮辱警察字句,亦有涉及普通襲擊事情。量刑起點為4年,被告沒有任何犯罪紀錄,酌情減2個月,其暴動控罪刑期為3年10個月;普通襲擊罪,量刑起點為6個月,同樣原因,酌情減1個月,刑期為5個月,同期執行。
此案例與本案相若,也是沒有人受傷(除一名警員報稱受傷,而無明顯傷勢)。
希望法官能酌情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日1000區域法院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以下部分僅為本直播員意見,不代表本台立場)
按:法庭播放直播片段時,直播員眼看一邊大家喺路面堅持緊,一邊有人網上留言「小心安全義士」,「香港人加油」等,畫面之不和諧,實令人嗤之以鼻。
其實而家睇番啲直播片,都好撚辛苦,究竟就咁喺網上留言嘅人係咩心態🙃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26:韓(29)
控罪:
(1) 暴動
(1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12) 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
(13)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
修訂控罪:同案第一組被告號碼重新編排A1-A11,此被告改為A11。
法庭批准。
答辯:全部控罪認罪❗️❗️
被告行為:
1. 多次用腳把磚塊踢向路面
2. 打開雨傘以遮擋噴黑漆的人
3. 打開雨傘以遮擋敲打磚塊的人
4. 堵塞車路
5. 2次把磚塊掉向隧道
6. 與超過200名示威者組成雨傘陣,與警方對峙
其他示威者行為:
1. 損壞交通燈
2. 燃燒路障
3. 拋擲磚塊
4. 堵塞交通
5. 組成雨傘陣,與警方對峙
6. 破壞商舖(元氣及吉野家)
7. 噴黑漆(包括「sorry」)
示威者曾叫喊以下口號:
「好仔唔當差 當差正仆街」
「香港人 報仇」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
被告被捕時衣著:
1. 黑色鴨舌帽
2. 白色衫
3. 黑色長褲
4. 黑色鞋
5. 黑色背包
背包內物品:
1. 黑色外套
2. 黑色圍巾
3. 黑色折疊傘
被告同意案情,法官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主控播放一系列片段,以展示現場情況,共約30分鐘。片段當中也影到一名藍色衣服人士李國永,在現場平靜時,在鏡頭下不斷擾擾攘攘,當有記者拍攝時,即刻擺pose。在其他非平靜場面,則消失無蹤。
控方已呈交暴動判刑典據 1-8項
第1-5項是關於2016年旺角事件,用以指出暴動判刑考慮,其中以第4項梁天琦案為主。
第6,7項是上訴庭及高等法院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之鋒案,用以指出大型公眾活動的判刑原則
第8項是郭榮鏗訴Chef Executive in council ,用以說明蒙面法的目的
上述典據控方大致並無重覆。
辯方澄清被告在案發前為 證券行文員,而非無業。
求情已於上星期五呈遞法庭,內含求情簡要及附件。
附件一:蒙面法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案例(一般都在裁判法院判刑)
蒙面法:15天到2個月不等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4個月到12個月不等(包括噴漆以外物品)
辯方提出其中一單為鄭紀航判刑,涉及2支噴漆,量刑起點為5個月,有做義工,酌情扣減至4個半月。(直播台詳情連結)
辯方指出A11原先也只是打算參與和平遊行。在片段中見到A11時,其雖然身處道路之中,固然有堵路的情況,但行為相對溫和。其後才演變到A11踢磚頭,遮示威者,並有敲打一次磚頭,及拋到隧道一次。
辯方提及控方所指其他示威者的縱火事件,有一下爆炸,雖然在中環街頭縱火,附近有記者,是嚴重行為,但片段可見,絕對算不上極端嚴重的情況。
A11只是在事件洪流中,慢慢演變至此,其亦並非帶領者及指揮者的角色。
A11已於2021年3月26日表示認罪,並撤銷擔保,還押至今。可見,其率直,坦誠認錯的態度。還押期間,已有深切反省,並向家人表達悔意。A11亦已決定在囚期間將會繼續學業,增值自己。
辯方簡述並選讀多封求情信內容。
案件中並無任何人受傷,與控方呈上的案例不同。雖然案發於中午,地點在中環,整件事約三小時,但被告人只是參與者角色,而汽油彈,縱火,噴巴士,破壞交通燈及店舖,被告亦無參與。被告身上的噴漆並未使用。被告人當天上衣衣著是白色,其本身只是打算參與和平示威。
辯方特別提出鄧氏一案,事發在旺角山東街彌敦道,時間是2016年2月9日,當時有約60隻警察履行職責,有約200名示威者與之對峙並襲擊警察。上訴人承認參與其中。有片段影到上訴人身在前線,並向警員掟磚。法庭指出要看案件嚴重性,不只其本人行為,還要看周遭人士的行為,因其的參與而支持了他人。麥機智法官以阻嚇性為量刑原則,其把量刑起點調低至4年半,認罪後扣至3年。
上述案例比起A11的情況實為更嚴重。
辯方提出另一案例 岑氏包圍警署案,郭啟安法官判刑考慮,並提及上級法院有指出每單暴動的案情各有不同,要因應個別情況作考慮。在此案中,有過千人包圍警總,並在牆壁噴上侮辱警察字句,亦有涉及普通襲擊事情。量刑起點為4年,被告沒有任何犯罪紀錄,酌情減2個月,其暴動控罪刑期為3年10個月;普通襲擊罪,量刑起點為6個月,同樣原因,酌情減1個月,刑期為5個月,同期執行。
此案例與本案相若,也是沒有人受傷(除一名警員報稱受傷,而無明顯傷勢)。
希望法官能酌情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日1000區域法院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以下部分僅為本直播員意見,不代表本台立場)
按:法庭播放直播片段時,直播員眼看一邊大家喺路面堅持緊,一邊有人網上留言「小心安全義士」,「香港人加油」等,畫面之不和諧,實令人嗤之以鼻。
其實而家睇番啲直播片,都好撚辛苦,究竟就咁喺網上留言嘅人係咩心態🙃
#區域法院第七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韓(29) #1112中環 #和你Lunch
🛑已還押約3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12: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蒙面法
控罪1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管有一罐黑色噴漆,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情和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8
================
判刑理由:
被告求情和背景:
📌背景:
被告與父母同住,會給予家人$2000家用和會照顧外甥,被告過往也沒有案底。雖被告在童年時缺乏關愛,曾面對家庭暴力,但被告性格有轉變,變得樂於助人,也與家庭重修舊好。
📌案情:
辯方指出遊行原意是和平進行,後來演變成堵路和破壞,可見並非有預謀和計劃。被告也是受群眾影響而加入堵路和破壞。辯方亦認為本案並非最嚴重,因被告沒有反抗警員和逃跑旳意圖,也沒有被搜出攻擊性武器和使用噴漆。
📌求情信:
辯方指被告使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一系列的求情信指出被告為人善良細心,平靜寡言,當中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他對犯下本案感到後悔,他打算修讀與投資相關的課程,準備重投社會,以及和家人保持聯絡。
控罪1: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上訴法庭就CACC164/2018案中制訂的量刑指引。
📌案情:
法庭觀察到在當天12:00起,有網民在網上號召市民罷工,並在午飯時間在中環一帶堵路。此後有不少人在畢打街聚集,這些人有的是身穿上班衣服,有的是身穿黑色裝束。這些人初時只是聚集在一起,在有示威者使用槌仔打交通燈前氣氛和平。此後在有示威者投擲磚,拆除欄杆,破壞餐廰和巴士,更向他們設置的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造成小型爆炸。
法庭同意本案暴動並非有預謀和計劃,是忽然發生。雖然現場有數千名示威者聚集,但參與堵路和破壞的示威者遠少於數千人。法庭觀察到本案有二百多名上述示威者集結並組成傘陣。
法庭觀察到有一名示威者用槌仔敲打交通燈;有三輛巴士被人噴漆,有巴士的玻璃和車胎分別被示威者打破和弄破;有示威者用木棍和竹條破壞餐廳,使餐廳的玻璃被打碎;有示威者向他們設置的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有行人路的磚頭和欄杆分別被掘走和拆走,但沒有造成嚴重的破壞和人們受傷。
法庭觀察到示威者在當天12:00時起開始聚集,期間不斷有示威者加入使畢打街一帶水泄不通,人流更伸延到皇后大道中。但後來人數有減少。而警方在當天15:30時驅散示威者。
法庭觀察到本案暴動歷時3小時多,在當天12:35時,有一隊警察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設立防線,而示威者則組成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推進,因此警方已高舉藍旗和黑旗。後來示威者再向警方防線推進和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因此警方已高舉橙旗和黑旗。隨後也有數名示威者向警車投擲磚塊。
法庭觀察到因畢打街、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被示威者癱瘓,令銀行和餐廳等不能開門運作,此外車輛亦不能通行,對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在公共開支方面,法庭觀察到沒有公共設施被破壞,但需要維修交通燈和欄桿,重舖行人路磚。
法庭觀察到被告在本案的角色只是參與者,不是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參與暴動期間有使用噴漆。
📌案例: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了以下案例:
1:DCCC875/2016
郭啟安法官判處被告監禁4年9個月
2:DCCC581/2017
葉佐文法官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
3:DCCC901/2016
郭偉健法官分別判處10位被告監禁2年4個月至監禁4年3個月,其中1位則判入教導所
4:CACC164/2018
彭寶琴法官分別判處3位被告監禁3年6個月至監禁7年
5:DCCC 570/2018
練錦鴻法官判處被告監禁監禁3年10個月
6:DCCC825/2019
郭啟安法官判處被告監禁4年
法庭認為本案較DCCC 581/2017所涉的暴力程度較輕,但認為本案仍然嚴重。本案發生在中環,為商業中心;主要道路也被示威者癱瘓達3小時;也有示威者破壞交通燈和向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造成小型爆炸,法庭認為此沒有傷及記者實屬幸運。
法庭認為在場大部分示威者克制,在當天15:17時,只有約200名在畢打街和干諾道中交界集結。法庭從片段可見當時旁觀者多,但參與者少。即使有示威者向一隊警方小隊投擲磚塊,但法庭觀察到沒有警員要躲避,可見沒有警員生命威脅;也沒有警車被磚頭擊中,也沒有巴士受嚴重破壞,示威者設置的路障也遠離建築物。
法庭觀察到被告當時逗留在馬路上協助堵路,也有投擲和用腳掃磚塊,也有建立傘陣。但法庭同意被告沒有傷害任何人和作出暴力行為,也並非有安排行事。
法庭認為本案比一系列2016年旺角暴動案的案情較輕微。本案並沒有針對執法人員,也沒有人們受傷,但被告的行為是認同示威者罪行的表現。
📌控罪1刑期:
法庭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真誠悔意再酌情扣減2個月刑罰至2年6個月監禁。
控罪12的量刑:
法庭指出按一系列案例,此控罪的一般判刑為15天至2個月監禁,因此法庭以6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4星期監禁。
控罪13的量刑:
法庭指出此控罪沒有量刑基準。但噴漆在一般以社會事件為背景的案件中會用以噴口號。雖然法庭同意被告沒有使用涉案噴漆,但認為被告將噴漆帶在身上是必然有打算使用的意圖,因此法庭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2個月監禁。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到案件整體後決議將所有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故總刑罰為2年6個月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264&currpage=T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韓(29) #1112中環 #和你Lunch
🛑已還押約3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12: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蒙面法
控罪1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管有一罐黑色噴漆,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情和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8
================
判刑理由:
被告求情和背景:
📌背景:
被告與父母同住,會給予家人$2000家用和會照顧外甥,被告過往也沒有案底。雖被告在童年時缺乏關愛,曾面對家庭暴力,但被告性格有轉變,變得樂於助人,也與家庭重修舊好。
📌案情:
辯方指出遊行原意是和平進行,後來演變成堵路和破壞,可見並非有預謀和計劃。被告也是受群眾影響而加入堵路和破壞。辯方亦認為本案並非最嚴重,因被告沒有反抗警員和逃跑旳意圖,也沒有被搜出攻擊性武器和使用噴漆。
📌求情信:
辯方指被告使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一系列的求情信指出被告為人善良細心,平靜寡言,當中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他對犯下本案感到後悔,他打算修讀與投資相關的課程,準備重投社會,以及和家人保持聯絡。
控罪1: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上訴法庭就CACC164/2018案中制訂的量刑指引。
📌案情:
法庭觀察到在當天12:00起,有網民在網上號召市民罷工,並在午飯時間在中環一帶堵路。此後有不少人在畢打街聚集,這些人有的是身穿上班衣服,有的是身穿黑色裝束。這些人初時只是聚集在一起,在有示威者使用槌仔打交通燈前氣氛和平。此後在有示威者投擲磚,拆除欄杆,破壞餐廰和巴士,更向他們設置的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造成小型爆炸。
法庭同意本案暴動並非有預謀和計劃,是忽然發生。雖然現場有數千名示威者聚集,但參與堵路和破壞的示威者遠少於數千人。法庭觀察到本案有二百多名上述示威者集結並組成傘陣。
法庭觀察到有一名示威者用槌仔敲打交通燈;有三輛巴士被人噴漆,有巴士的玻璃和車胎分別被示威者打破和弄破;有示威者用木棍和竹條破壞餐廳,使餐廳的玻璃被打碎;有示威者向他們設置的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有行人路的磚頭和欄杆分別被掘走和拆走,但沒有造成嚴重的破壞和人們受傷。
法庭觀察到示威者在當天12:00時起開始聚集,期間不斷有示威者加入使畢打街一帶水泄不通,人流更伸延到皇后大道中。但後來人數有減少。而警方在當天15:30時驅散示威者。
法庭觀察到本案暴動歷時3小時多,在當天12:35時,有一隊警察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設立防線,而示威者則組成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推進,因此警方已高舉藍旗和黑旗。後來示威者再向警方防線推進和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因此警方已高舉橙旗和黑旗。隨後也有數名示威者向警車投擲磚塊。
法庭觀察到因畢打街、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被示威者癱瘓,令銀行和餐廳等不能開門運作,此外車輛亦不能通行,對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在公共開支方面,法庭觀察到沒有公共設施被破壞,但需要維修交通燈和欄桿,重舖行人路磚。
法庭觀察到被告在本案的角色只是參與者,不是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參與暴動期間有使用噴漆。
📌案例: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了以下案例:
1:DCCC875/2016
郭啟安法官判處被告監禁4年9個月
2:DCCC581/2017
葉佐文法官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
3:DCCC901/2016
郭偉健法官分別判處10位被告監禁2年4個月至監禁4年3個月,其中1位則判入教導所
4:CACC164/2018
彭寶琴法官分別判處3位被告監禁3年6個月至監禁7年
5:DCCC 570/2018
練錦鴻法官判處被告監禁監禁3年10個月
6:DCCC825/2019
郭啟安法官判處被告監禁4年
法庭認為本案較DCCC 581/2017所涉的暴力程度較輕,但認為本案仍然嚴重。本案發生在中環,為商業中心;主要道路也被示威者癱瘓達3小時;也有示威者破壞交通燈和向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造成小型爆炸,法庭認為此沒有傷及記者實屬幸運。
法庭認為在場大部分示威者克制,在當天15:17時,只有約200名在畢打街和干諾道中交界集結。法庭從片段可見當時旁觀者多,但參與者少。即使有示威者向一隊警方小隊投擲磚塊,但法庭觀察到沒有警員要躲避,可見沒有警員生命威脅;也沒有警車被磚頭擊中,也沒有巴士受嚴重破壞,示威者設置的路障也遠離建築物。
法庭觀察到被告當時逗留在馬路上協助堵路,也有投擲和用腳掃磚塊,也有建立傘陣。但法庭同意被告沒有傷害任何人和作出暴力行為,也並非有安排行事。
法庭認為本案比一系列2016年旺角暴動案的案情較輕微。本案並沒有針對執法人員,也沒有人們受傷,但被告的行為是認同示威者罪行的表現。
📌控罪1刑期:
法庭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真誠悔意再酌情扣減2個月刑罰至2年6個月監禁。
控罪12的量刑:
法庭指出按一系列案例,此控罪的一般判刑為15天至2個月監禁,因此法庭以6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4星期監禁。
控罪13的量刑:
法庭指出此控罪沒有量刑基準。但噴漆在一般以社會事件為背景的案件中會用以噴口號。雖然法庭同意被告沒有使用涉案噴漆,但認為被告將噴漆帶在身上是必然有打算使用的意圖,因此法庭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2個月監禁。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到案件整體後決議將所有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故總刑罰為2年6個月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264&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和你Lunch
【案件一】
D1:葉(22)/ D2:歐(23)/ D3:楊(24)
D4:傅(25)/ D5:羅(24)/ D6:鄭(22)
D7:潘(23)/ D8:楊(17)/ D9:吳(23)
D10:黎(17)/ D11:韓(25)
控罪:
(1)D1-11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2)D1-11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1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13)D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
【案件二】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控罪:
(1)D1-8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2,D4-7使用一個口罩、D3,D8使用一條圍巾。
(10)D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
【案件三】
D1:葉(26)/ D2:黃(35)/ D3:陳(26)
D4:吳(20)/ D5:羅(22)/ D6:黃(26)
D7:陳(23)/ D8:袁(24)/ D9:葉(29)
控罪:
(1)D1-9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8)D1-6,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D6使用一個口罩、D5使用一條圍巾、D4,D8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9)D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罐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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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今日就控方申請合併上述三案的申請頒下判詞。由於本申請以書面處理,無須開庭宣讀。
三宗案件當中有14人提出反對,理據可歸納如下:-
• 重新安排審期會對辯方帶來不便,包括可能導致被告人需更換法律代表,影響準備工作;
• 合併後可能會令審訊延長、影響被告人的生活及產生額外法律成本;
• 法庭設施未必能處理案件合併後的審訊;等。
🔅法庭認為原有的審訊安排是務實地根據法庭的資源作出的,實在沒有充分理由改變安排,決定駁回申請。案件會按照原定計劃進行,即:
【案件一】
審前覆核:2023年6月30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7月31至9月8日,進行為期40天中文審訊。
【案件二】
審前覆核:2023年4月12日09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5月15至6月27日,進行為期32天中文審訊。
【案件三】
審前覆核:2023年2月3日09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3月27至5月4日,進行為期29天中文審訊。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7_2021.docx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和你Lunch
【案件一】
D1:葉(22)/ D2:歐(23)/ D3:楊(24)
D4:傅(25)/ D5:羅(24)/ D6:鄭(22)
D7:潘(23)/ D8:楊(17)/ D9:吳(23)
D10:黎(17)/ D11:韓(25)
控罪:
(1)D1-11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2)D1-11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1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13)D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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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控罪:
(1)D1-8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2,D4-7使用一個口罩、D3,D8使用一條圍巾。
(10)D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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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D1:葉(26)/ D2:黃(35)/ D3:陳(26)
D4:吳(20)/ D5:羅(22)/ D6:黃(26)
D7:陳(23)/ D8:袁(24)/ D9:葉(29)
控罪:
(1)D1-9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8)D1-6,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D6使用一個口罩、D5使用一條圍巾、D4,D8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9)D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罐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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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今日就控方申請合併上述三案的申請頒下判詞。由於本申請以書面處理,無須開庭宣讀。
三宗案件當中有14人提出反對,理據可歸納如下:-
• 重新安排審期會對辯方帶來不便,包括可能導致被告人需更換法律代表,影響準備工作;
• 合併後可能會令審訊延長、影響被告人的生活及產生額外法律成本;
• 法庭設施未必能處理案件合併後的審訊;等。
🔅法庭認為原有的審訊安排是務實地根據法庭的資源作出的,實在沒有充分理由改變安排,決定駁回申請。案件會按照原定計劃進行,即:
【案件一】
審前覆核:2023年6月30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7月31至9月8日,進行為期40天中文審訊。
【案件二】
審前覆核:2023年4月12日09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5月15至6月27日,進行為期32天中文審訊。
【案件三】
審前覆核:2023年2月3日09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3月27至5月4日,進行為期29天中文審訊。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7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D6:鄭(22)🔴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D1-11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2)D1-11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 D5, D7-11使用一個口罩、D1, D4, D6使用一條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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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師指因被告因另案服刑中,今日申請取消本案之保釋,D6會維持不認罪答辯,原有審訊安排繼續。
法庭批准取消擔保,即時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D6:鄭(22)🔴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D1-11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2)D1-11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 D5, D7-11使用一個口罩、D1, D4, D6使用一條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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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師指因被告因另案服刑中,今日申請取消本案之保釋,D6會維持不認罪答辯,原有審訊安排繼續。
法庭批准取消擔保,即時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