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1/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E的作供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48
他一直睡至有撞門聲為止,期間他聽不到有人在單位外表示警察的身份。他聽到有撞門聲後馬上找眼鏡,他亦看到有人走到露台,但沒有留意他們的容貌。他只能確定C不是第一個走到露台。他指出當時感到危險及害怕,因為他不知道外面是甚麼人想借撞門進入單位,所以想離開單位。他指出他沒有留意單位的情況。他形容當時覺得有「大難臨頭各自飛」的想法。他口中的「大難」是外面的人想破門進入單位。
雖然他在工作上有聽到鏨門聲,他指出這鏨門聲與裝修時聽到的有些分別。他當時聽不到有警員表露身份,他當時認為有惡人想進入單位爆格,例如黑社會,但也不清楚單位內有沒有貴重物品。但他之前並沒有遇過惡人破門進入單位。他眼中的惡人是指説話較大聲,會「凶」人。他當時沒有想過,也不知道警方正破門入屋,但知道警方會在其他案件會破門入屋。他不同意當時逃跑是為了逃避警員。他認為B沒有與黑社會或不正當人士有聯繫。當時他在單位內看見的被告人的行為舉止不像黑社會、惡人或逃避部份人。
他指出他在嚇醒時聞到大陣與裝修場所一樣的白電油氣味。而他在睡覺期間則聞不到汽油味,也對單位內發生的事懵然不知,他在睡覺期間也沒有上廁所和喝水。他在睡覺前看不到汽油彈,也不知道睡覺期間其他被告有沒有製造汽油彈 (因為他看不到)。他自己也沒有製造汽油彈。他接受他在袋中拿起物品及移動會發出聲音,但不確定若將液體倒落玻璃樽會否有聲音出現。
他指出在戴上眼鏡後,其他人已離開單位。即使他已到達露台,也沒有留意其他人在那裏,也聽不到其他人的聲音,也沒有報警的想法。
他在跳到露台後自己走入一個單位,那時他右腳腳跟已受傷,當時他以為是普通抝傷。當他在單位內看見有一個外籍男子時Er...了數聲,因為他的英文很差。其後他看見其他四名被告人,所以他問四名被告人「邊個識英文」,因為希望他們能向該外籍男子解釋事情。之後他看見外籍男子打開大門,並揮手叫他們離開單位。他形容上述過程發展得很快,他估計他們留在外籍男子的單位內的時間少於3分鐘。他指出當時也能肯定其他三位男被告當時有進入單位。但他後來不知道其他被告的去向。
他指出對在11月1日時的三位男被告的衣着與他們在外籍男子的單位時的衣着是否一樣沒有印象。他指出在外籍人士的單位內只有他、外籍人士與其他被告人。他也沒有要求外藉人士報警,因為他不懂英語,而且當時他十分緊張,也不懂溝通。他印象中也沒有人與外藉人士溝通。他在庭上指報警的英文「Call the police」。他當時有問其他人誰可以協助他解釋整件事予外籍人士,但沒有人回應他。他當時也沒有報警的想法。然後他看到外籍人士叫他們離開,再見到有其他被告人離開單位後,他跟着他們離開。他當時有想過那些惡人會再找他們。他認為外籍人士是叫他們離開,所以他沒有特別留在單位。他形容求救的英文是「Please help」,他形容當時自己心急,腦海中沒有這些英文字句。
之後他逃到二樓,D叫他進入名叫至尊重慶雞煲的餐廳內,在D和他進入餐廳一個角落後,當時他跪在地上,雙手倚靠著右邊的椅子。其後他看見有一個掛著布製面巾的男子走過嚟對他大聲說「你哋係度做乜嘢」和「唔好扮嘢,企起身!」,那時他不能反應過來。他在庭上同意指出當時他可以從其他地方離開冠景樓或到三樓其他單位求救。他亦指出他與D當時已直接進入餐廳內部,並沒有進入餐廳廁所的範圍。
他當時看不到餐廳內有任何職員及顧客。他在餐廳跪下時沒有報警處理黑社會惡人的想法,但有致電999召救護車的想法,但有猶豫,因為他有部分個人物品漏在單位內,例如手機,而且當時他認為只是普通抝柴。縱然他看到D有拿手機出來。當時他打算等一會後上去單位拿回手機。但他同意應由警員協助他取回手機。
其後他看見PW10對他說「我喺警察」,其後他被PW10帶到餐廳一邊進行調查,包括簡單調查,即警員問他叫甚麼名字,但他沒有回答,因為他質疑PW10警員的身份,亦看不清楚PW10的警員證。然後PW10叫他坐在一張椅子。然後PW12問他為何會身在餐廳內,他沒有回答,當時他沒有特別質疑PW12的警員身份。PW12再問他是否有需要送院,他說不需要。其後他被拘捕及施行警誡,他亦在搜身時被搜出一個銀包,最後他被套上紙袋及索上手扣,PW12亦為他戴上頭套。然後PW13扶他上單位。在此期間,他印象中看不見D被警員不利,自己也沒有被警員不利。他也沒有向警員表達黑社會及取回手機的想法。即使他當時認為自己是無辜及需求助的人,但是由於他當時思緒未整理好,也沒有人告訴他發生什麼事,再加上自己第一次在這情況見到警員,所以他不敢說甚麼。
他指出警員當時沒有向他詢問需不需要戴頭套,在他回到警署後,警員才向他解釋頭套的目的。
他當時只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在11月2日時,他亦有看過有關警方權力的新聞。他當時對被戴頭套感到奇怪,他在庭上指出他認為頭套的作用是保護外貌。他從頭套上的兩個小洞看到自己身處單位廁所,他不清楚警員弄歪頭套的目的,但他知道單位內有違規的事發生,他也可以聽到聲音。
在單位內,他看到有其他被告人戴上頭套。他被警員帶到廁所外並坐在一張椅子。然後有人將他頭套弄歪,使他看不到單位內的情況。再隔一會兒後有人弄正他的頭套。他不同意警員在他們在場下搜查單位,也看不到單位內有搜查。他亦聽不到掃指紋及拍照一事,因為現場也有不同的聲音混雜。
然後PW12及PW13帶他到後樓梯,他在後樓梯內看到有被戴上頭套的被告人,但他不知道到後樓梯的目的。PW13在後樓梯有問他知不知道單位是誰租用及他是否認識其他被告人,但他沒有回應。PW12有再問他是否有需要到醫院,他回答要。PW12當時向他表示先把他送到警署,然後再送他到醫院好不好,他沒有回應。
他指出在單位內的大部份時間都看不到其他被告的樣貌,因他們被頭套遮掩樣貌。
其後他被兩名警員帶回單位,他後面有其他被告人尾隨。在單位內,警員為他們脫去頭套。PW7在他們面前展示搜查令及解釋搜查令的內容,然後其他被告人重新被戴上頭套及被警員帶離開單位。在認領物品程序中,他為了想儘快回到警署,然後到醫院,所以他隨便說了些物品,即衣服、口罩等不會令他犯法的物品,所以有些物品現實上不是屬於他的。在此期間,他用左腳支撐站立。
⭐️葉佐文法官好奇當時他們不指出任何物件應會更快完成程序。他指出當時有指出除有指出個人物品後,亦有隨便說了些物品,以免被警員覺得「乜嘢都冇」,讓警員認為他在配合調查,因為當時他已被拘捕⭐️
然後PW12用手套將他指出的個人物品放入膠袋中,但他不記得PW12拿起他的白色眼鏡盒時盒子的狀態。事成後,PW12將單位內本不是屬於他的白色拖鞋讓他穿着,並為他戴上頭套,其後將他帶回後樓梯。在後樓梯時,由於他站在防煙門附近,他能感覺到有人經過,所以他估計有其他被告進入單位。
他認為他選取的頭盔(Top-cap bump cap hardcap A1+)(P521及P522)是單車頭盔,用以保護自己。他亦認為護目鏡可以在進行工程是保護眼部和游水用。他也認為P525和P526是用作防塵的用具,他曾在五金店看過,不是示威之用。而圍巾(P528),他曾在運動店內看過,作運動之用。而手套則是避免弄污手,他平時上班會用。
他同意隔熱手套是可以在使用汽油彈時保護雙手,手䄂是可以避免上/前臂接觸其他物品。雖然他認為腳徑與示威無關,但他過往並沒有使用的經驗。他同意短襪是可以保護腳部。他同意上述裝備可以「由頭包到落腳」,但他不清楚示威者實際會使用的裝備。但他知道示威者會穿黑衣,戴豬嘴及戴頭盔。他認為生理鹽水是洗傷口之用,他認為與示威活動沒有關係。但他同意有示威者在與示威活動時受傷,而他們也可以用生理鹽水作洗傷口之用。
⭐️話說當E被問及選取牙膏作為自己的個人物品的原因時,#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向E問了一條令人想不透的問題...
「使唔使聞下(牙膏)有冇人擦過?」⭐️
雖然他確認牙膏是新的,他不確定當時有沒有人會過夜,也沒有想過會過夜。
他不能肯定B給予的背包能否裝滿上述物品在B給予他的背包中,但是有機會的。
他同意曾觀看警員的記事冊,也在明白內容後有簽名。這是因為他想儘快前往下一步程序,令他儘早前往醫院,他指出自己以往不會在不實的內容上簽名。當時他亦收到覊留人士通知書及看過當中的內容。
其後警員帶他離開冠景樓。在警署時,PW12有向他覆讀口供及展示證物。之後有警員為他的手採取樣本,然後他被帶到取指紋,之後他被帶到313號房間,讓他更換在現場認領的衣物及進行拍照程序。期間警員將他當時身穿的衣服放入一個膠袋中。之後他被帶到報案室等侯救護車送院。
他在整個過程對警員都沒有太大期望。在被拘捕後更沒有期望。
E的辯方證人的供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58
#葉佐文法官 #續審(11/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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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的作供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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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直睡至有撞門聲為止,期間他聽不到有人在單位外表示警察的身份。他聽到有撞門聲後馬上找眼鏡,他亦看到有人走到露台,但沒有留意他們的容貌。他只能確定C不是第一個走到露台。他指出當時感到危險及害怕,因為他不知道外面是甚麼人想借撞門進入單位,所以想離開單位。他指出他沒有留意單位的情況。他形容當時覺得有「大難臨頭各自飛」的想法。他口中的「大難」是外面的人想破門進入單位。
雖然他在工作上有聽到鏨門聲,他指出這鏨門聲與裝修時聽到的有些分別。他當時聽不到有警員表露身份,他當時認為有惡人想進入單位爆格,例如黑社會,但也不清楚單位內有沒有貴重物品。但他之前並沒有遇過惡人破門進入單位。他眼中的惡人是指説話較大聲,會「凶」人。他當時沒有想過,也不知道警方正破門入屋,但知道警方會在其他案件會破門入屋。他不同意當時逃跑是為了逃避警員。他認為B沒有與黑社會或不正當人士有聯繫。當時他在單位內看見的被告人的行為舉止不像黑社會、惡人或逃避部份人。
他指出他在嚇醒時聞到大陣與裝修場所一樣的白電油氣味。而他在睡覺期間則聞不到汽油味,也對單位內發生的事懵然不知,他在睡覺期間也沒有上廁所和喝水。他在睡覺前看不到汽油彈,也不知道睡覺期間其他被告有沒有製造汽油彈 (因為他看不到)。他自己也沒有製造汽油彈。他接受他在袋中拿起物品及移動會發出聲音,但不確定若將液體倒落玻璃樽會否有聲音出現。
他指出在戴上眼鏡後,其他人已離開單位。即使他已到達露台,也沒有留意其他人在那裏,也聽不到其他人的聲音,也沒有報警的想法。
他在跳到露台後自己走入一個單位,那時他右腳腳跟已受傷,當時他以為是普通抝傷。當他在單位內看見有一個外籍男子時Er...了數聲,因為他的英文很差。其後他看見其他四名被告人,所以他問四名被告人「邊個識英文」,因為希望他們能向該外籍男子解釋事情。之後他看見外籍男子打開大門,並揮手叫他們離開單位。他形容上述過程發展得很快,他估計他們留在外籍男子的單位內的時間少於3分鐘。他指出當時也能肯定其他三位男被告當時有進入單位。但他後來不知道其他被告的去向。
他指出對在11月1日時的三位男被告的衣着與他們在外籍男子的單位時的衣着是否一樣沒有印象。他指出在外籍人士的單位內只有他、外籍人士與其他被告人。他也沒有要求外藉人士報警,因為他不懂英語,而且當時他十分緊張,也不懂溝通。他印象中也沒有人與外藉人士溝通。他在庭上指報警的英文「Call the police」。他當時有問其他人誰可以協助他解釋整件事予外籍人士,但沒有人回應他。他當時也沒有報警的想法。然後他看到外籍人士叫他們離開,再見到有其他被告人離開單位後,他跟着他們離開。他當時有想過那些惡人會再找他們。他認為外籍人士是叫他們離開,所以他沒有特別留在單位。他形容求救的英文是「Please help」,他形容當時自己心急,腦海中沒有這些英文字句。
之後他逃到二樓,D叫他進入名叫至尊重慶雞煲的餐廳內,在D和他進入餐廳一個角落後,當時他跪在地上,雙手倚靠著右邊的椅子。其後他看見有一個掛著布製面巾的男子走過嚟對他大聲說「你哋係度做乜嘢」和「唔好扮嘢,企起身!」,那時他不能反應過來。他在庭上同意指出當時他可以從其他地方離開冠景樓或到三樓其他單位求救。他亦指出他與D當時已直接進入餐廳內部,並沒有進入餐廳廁所的範圍。
他當時看不到餐廳內有任何職員及顧客。他在餐廳跪下時沒有報警處理黑社會惡人的想法,但有致電999召救護車的想法,但有猶豫,因為他有部分個人物品漏在單位內,例如手機,而且當時他認為只是普通抝柴。縱然他看到D有拿手機出來。當時他打算等一會後上去單位拿回手機。但他同意應由警員協助他取回手機。
其後他看見PW10對他說「我喺警察」,其後他被PW10帶到餐廳一邊進行調查,包括簡單調查,即警員問他叫甚麼名字,但他沒有回答,因為他質疑PW10警員的身份,亦看不清楚PW10的警員證。然後PW10叫他坐在一張椅子。然後PW12問他為何會身在餐廳內,他沒有回答,當時他沒有特別質疑PW12的警員身份。PW12再問他是否有需要送院,他說不需要。其後他被拘捕及施行警誡,他亦在搜身時被搜出一個銀包,最後他被套上紙袋及索上手扣,PW12亦為他戴上頭套。然後PW13扶他上單位。在此期間,他印象中看不見D被警員不利,自己也沒有被警員不利。他也沒有向警員表達黑社會及取回手機的想法。即使他當時認為自己是無辜及需求助的人,但是由於他當時思緒未整理好,也沒有人告訴他發生什麼事,再加上自己第一次在這情況見到警員,所以他不敢說甚麼。
他指出警員當時沒有向他詢問需不需要戴頭套,在他回到警署後,警員才向他解釋頭套的目的。
他當時只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在11月2日時,他亦有看過有關警方權力的新聞。他當時對被戴頭套感到奇怪,他在庭上指出他認為頭套的作用是保護外貌。他從頭套上的兩個小洞看到自己身處單位廁所,他不清楚警員弄歪頭套的目的,但他知道單位內有違規的事發生,他也可以聽到聲音。
在單位內,他看到有其他被告人戴上頭套。他被警員帶到廁所外並坐在一張椅子。然後有人將他頭套弄歪,使他看不到單位內的情況。再隔一會兒後有人弄正他的頭套。他不同意警員在他們在場下搜查單位,也看不到單位內有搜查。他亦聽不到掃指紋及拍照一事,因為現場也有不同的聲音混雜。
然後PW12及PW13帶他到後樓梯,他在後樓梯內看到有被戴上頭套的被告人,但他不知道到後樓梯的目的。PW13在後樓梯有問他知不知道單位是誰租用及他是否認識其他被告人,但他沒有回應。PW12有再問他是否有需要到醫院,他回答要。PW12當時向他表示先把他送到警署,然後再送他到醫院好不好,他沒有回應。
他指出在單位內的大部份時間都看不到其他被告的樣貌,因他們被頭套遮掩樣貌。
其後他被兩名警員帶回單位,他後面有其他被告人尾隨。在單位內,警員為他們脫去頭套。PW7在他們面前展示搜查令及解釋搜查令的內容,然後其他被告人重新被戴上頭套及被警員帶離開單位。在認領物品程序中,他為了想儘快回到警署,然後到醫院,所以他隨便說了些物品,即衣服、口罩等不會令他犯法的物品,所以有些物品現實上不是屬於他的。在此期間,他用左腳支撐站立。
⭐️葉佐文法官好奇當時他們不指出任何物件應會更快完成程序。他指出當時有指出除有指出個人物品後,亦有隨便說了些物品,以免被警員覺得「乜嘢都冇」,讓警員認為他在配合調查,因為當時他已被拘捕⭐️
然後PW12用手套將他指出的個人物品放入膠袋中,但他不記得PW12拿起他的白色眼鏡盒時盒子的狀態。事成後,PW12將單位內本不是屬於他的白色拖鞋讓他穿着,並為他戴上頭套,其後將他帶回後樓梯。在後樓梯時,由於他站在防煙門附近,他能感覺到有人經過,所以他估計有其他被告進入單位。
他認為他選取的頭盔(Top-cap bump cap hardcap A1+)(P521及P522)是單車頭盔,用以保護自己。他亦認為護目鏡可以在進行工程是保護眼部和游水用。他也認為P525和P526是用作防塵的用具,他曾在五金店看過,不是示威之用。而圍巾(P528),他曾在運動店內看過,作運動之用。而手套則是避免弄污手,他平時上班會用。
他同意隔熱手套是可以在使用汽油彈時保護雙手,手䄂是可以避免上/前臂接觸其他物品。雖然他認為腳徑與示威無關,但他過往並沒有使用的經驗。他同意短襪是可以保護腳部。他同意上述裝備可以「由頭包到落腳」,但他不清楚示威者實際會使用的裝備。但他知道示威者會穿黑衣,戴豬嘴及戴頭盔。他認為生理鹽水是洗傷口之用,他認為與示威活動沒有關係。但他同意有示威者在與示威活動時受傷,而他們也可以用生理鹽水作洗傷口之用。
⭐️話說當E被問及選取牙膏作為自己的個人物品的原因時,#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向E問了一條令人想不透的問題...
「使唔使聞下(牙膏)有冇人擦過?」⭐️
雖然他確認牙膏是新的,他不確定當時有沒有人會過夜,也沒有想過會過夜。
他不能肯定B給予的背包能否裝滿上述物品在B給予他的背包中,但是有機會的。
他同意曾觀看警員的記事冊,也在明白內容後有簽名。這是因為他想儘快前往下一步程序,令他儘早前往醫院,他指出自己以往不會在不實的內容上簽名。當時他亦收到覊留人士通知書及看過當中的內容。
其後警員帶他離開冠景樓。在警署時,PW12有向他覆讀口供及展示證物。之後有警員為他的手採取樣本,然後他被帶到取指紋,之後他被帶到313號房間,讓他更換在現場認領的衣物及進行拍照程序。期間警員將他當時身穿的衣服放入一個膠袋中。之後他被帶到報案室等侯救護車送院。
他在整個過程對警員都沒有太大期望。在被拘捕後更沒有期望。
E的辯方證人的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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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2/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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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的作供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10
DW1:E的女性友人
她與E是街坊的關係。她在一次放狗時認識到E,而因為她隔天晚上會前往放狗,所以會在E下班時碰到E。
在2019年10月31日約18:00時,她與街坊在旺角某冰室吃飯。在約20:30時,她們約E在先達廣場見面,目的是看電話殻及螢幕保護貼。她們一行人在22:00時離開旺角,而E沒有跟隨並先行離開,但沒有交代前往何處。至此之後她沒有再見到E,直到2019年11月尾才在監獄重見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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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2:E的家人
他的職業是傢俬裝修木工,若果他當天要上班,會約08:00時離家。而他與E等家人同居。他形容他與E的關係親密,但不清楚E牽涉的控罪嚴重性和本案的細節,因為他不會過問。
他曾在2021年5月18日沒有律師提醒下主動為家中拍攝了一些照片,內容大致是E家中的一些佈置。
每當他起床離開房間時,都會看到E正在客廳睡覺。在2019年11月1日早上時,他在梳洗期間沒有看過E曾起床。
他指出即使他們在客廳內會發出雜聲,例如行路聲,E也不會醒。他們也不會特意叫醒E。
他當天在17:30時下班,並在約19:00時回到家。當時他看到E正坐在椅子上玩手機。那時他準備晚餐予他與E,但E後來表示會出外吃晚飯。雖然他希望E在吃飯後才離開,但E沒有理會,並在約19:50時出門。
他指出E就讀中學時已經有出夜街的習慣,通常會在00:00前會回到家中。當E開始上班時,他已會在03:00至04:00時才回家。但他沒有理會,因為「仔大仔世界」,他不會管。所以他不知道E出夜街的去向,而E也沒有特別告訴他。此外他也不知道E在案發時的上班時間。
在之前,他眼見E因從事速遞行業而日曬雨淋,他不希望E如此辛苦。所以他後來介紹E予他的上司,即陳姓上司,陳姓上司後來讓E加入,即成為學徒。雖然他曾與E一同上班只有數天,但他形容E做事不錯,不會偷賴。他指若有人一個月會上班18天,也是「返得足」。
他指出若是平日,學徒也要上班。而他在案發前已知道E在北角上班一至二個月。
他不知道E在2019年11月1日沒有上班。雖然他指出E當時可以因地盤開不到工而休息,但他不知道當天E工作的地盤是否開不到工。他亦不知道陳先生是否曾對員工表示缺席上班需告訴陳先生,但他本人不會這樣做。
他在2019年11月2日時已沒有見過E,也沒有人告訴他E被檢控。他後來得知E被柙的地方是因為懲教人員曾用電話告知他的家人這資訊,而該家人再告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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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3:E的男性友人
他的工作是裝修工人,與E任職同一間公司。他是在工作上認識E,因為兩人的工作性質接近,他會教授E一些裝修技巧。他認為E是謙虛、善良、單純、冷靜和情緒波動較少的人。後來他們自然地變得親近,偶爾會一起吃飯,可稱是「亦兄亦弟」。
在2019年11月1日,他在上水下班後前往荃灣,期間用電話約E到荃灣吃火鍋。最後一共有8人吃火鍋,當時他們有喝汽水及啤酒。在吃火鍋後,他、E與兩位朋友一同吃甜品直到翌日約01:00時,以免阻礙店舖下班。之後他們再在附近便利店買了8罐啤酒,並一同在附近公園再喝酒至02:00至03:00時。他形容當E在之後表示有事離開時,表現雀躍如「嘴角含春」,令他印象深刻。他在之前吃飯時認為E比較靜,後來在公園則以用手機覆訊息為主。之後他目送E乘的士離開,並指出E在乘搭的士離開前曾問他有甚麼車前往灣仔。
他會在月尾報更予上司。他在2021年5月16日曾向女上司索取E的出糧紀錄表,也即是出勤紀錄表,希望能證明E確有上班。而E上司及女上司也願意將E的出糧紀錄表交予他,是因為他們也想證明E確有上班。
當時他預期會在一星期後會再見E,因為他上司向他提及想將E調去上水的地盤工作,但他們在2019年11月2日晚上聯絡不到E。他上司也有在翌日晚上嘗試聯絡E,但不成功。
他上司會體諒員工偶爾缺席一兩天上班,但不可以連續三至四天缺席。若果上司問及原因,他亦會如實與上司交代。他認為一個月上班18天不算開足工,他亦指出E缺席上班的頻率較多。雖然他知道E在11月1日沒有上班,但沒有特意向上司交代。他自己本身也不會特意告知上司有誰缺席上班。所以即使E在2019年10月27日時沒有上班,他也沒有吿訴上司。而他平時也不會過問E有沒有上班。
他與E在過去有偶然就社會事件討論,但彼此不會特別談起。雖然E也有向他偶爾提及社會事件,但只是一句起,兩句止。
他指出當E工作時,E有佩戴眼鏡,但E收工後偶爾會佩戴隱影眼鏡。但他對11月1日至2日期間E有沒有戴眼鏡表示沒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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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完結。
審訊涉及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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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佐文法官 #續審(12/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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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的作供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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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E的女性友人
她與E是街坊的關係。她在一次放狗時認識到E,而因為她隔天晚上會前往放狗,所以會在E下班時碰到E。
在2019年10月31日約18:00時,她與街坊在旺角某冰室吃飯。在約20:30時,她們約E在先達廣場見面,目的是看電話殻及螢幕保護貼。她們一行人在22:00時離開旺角,而E沒有跟隨並先行離開,但沒有交代前往何處。至此之後她沒有再見到E,直到2019年11月尾才在監獄重見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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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2:E的家人
他的職業是傢俬裝修木工,若果他當天要上班,會約08:00時離家。而他與E等家人同居。他形容他與E的關係親密,但不清楚E牽涉的控罪嚴重性和本案的細節,因為他不會過問。
他曾在2021年5月18日沒有律師提醒下主動為家中拍攝了一些照片,內容大致是E家中的一些佈置。
每當他起床離開房間時,都會看到E正在客廳睡覺。在2019年11月1日早上時,他在梳洗期間沒有看過E曾起床。
他指出即使他們在客廳內會發出雜聲,例如行路聲,E也不會醒。他們也不會特意叫醒E。
他當天在17:30時下班,並在約19:00時回到家。當時他看到E正坐在椅子上玩手機。那時他準備晚餐予他與E,但E後來表示會出外吃晚飯。雖然他希望E在吃飯後才離開,但E沒有理會,並在約19:50時出門。
他指出E就讀中學時已經有出夜街的習慣,通常會在00:00前會回到家中。當E開始上班時,他已會在03:00至04:00時才回家。但他沒有理會,因為「仔大仔世界」,他不會管。所以他不知道E出夜街的去向,而E也沒有特別告訴他。此外他也不知道E在案發時的上班時間。
在之前,他眼見E因從事速遞行業而日曬雨淋,他不希望E如此辛苦。所以他後來介紹E予他的上司,即陳姓上司,陳姓上司後來讓E加入,即成為學徒。雖然他曾與E一同上班只有數天,但他形容E做事不錯,不會偷賴。他指若有人一個月會上班18天,也是「返得足」。
他指出若是平日,學徒也要上班。而他在案發前已知道E在北角上班一至二個月。
他不知道E在2019年11月1日沒有上班。雖然他指出E當時可以因地盤開不到工而休息,但他不知道當天E工作的地盤是否開不到工。他亦不知道陳先生是否曾對員工表示缺席上班需告訴陳先生,但他本人不會這樣做。
他在2019年11月2日時已沒有見過E,也沒有人告訴他E被檢控。他後來得知E被柙的地方是因為懲教人員曾用電話告知他的家人這資訊,而該家人再告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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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3:E的男性友人
他的工作是裝修工人,與E任職同一間公司。他是在工作上認識E,因為兩人的工作性質接近,他會教授E一些裝修技巧。他認為E是謙虛、善良、單純、冷靜和情緒波動較少的人。後來他們自然地變得親近,偶爾會一起吃飯,可稱是「亦兄亦弟」。
在2019年11月1日,他在上水下班後前往荃灣,期間用電話約E到荃灣吃火鍋。最後一共有8人吃火鍋,當時他們有喝汽水及啤酒。在吃火鍋後,他、E與兩位朋友一同吃甜品直到翌日約01:00時,以免阻礙店舖下班。之後他們再在附近便利店買了8罐啤酒,並一同在附近公園再喝酒至02:00至03:00時。他形容當E在之後表示有事離開時,表現雀躍如「嘴角含春」,令他印象深刻。他在之前吃飯時認為E比較靜,後來在公園則以用手機覆訊息為主。之後他目送E乘的士離開,並指出E在乘搭的士離開前曾問他有甚麼車前往灣仔。
他會在月尾報更予上司。他在2021年5月16日曾向女上司索取E的出糧紀錄表,也即是出勤紀錄表,希望能證明E確有上班。而E上司及女上司也願意將E的出糧紀錄表交予他,是因為他們也想證明E確有上班。
當時他預期會在一星期後會再見E,因為他上司向他提及想將E調去上水的地盤工作,但他們在2019年11月2日晚上聯絡不到E。他上司也有在翌日晚上嘗試聯絡E,但不成功。
他上司會體諒員工偶爾缺席一兩天上班,但不可以連續三至四天缺席。若果上司問及原因,他亦會如實與上司交代。他認為一個月上班18天不算開足工,他亦指出E缺席上班的頻率較多。雖然他知道E在11月1日沒有上班,但沒有特意向上司交代。他自己本身也不會特意告知上司有誰缺席上班。所以即使E在2019年10月27日時沒有上班,他也沒有吿訴上司。而他平時也不會過問E有沒有上班。
他與E在過去有偶然就社會事件討論,但彼此不會特別談起。雖然E也有向他偶爾提及社會事件,但只是一句起,兩句止。
他指出當E工作時,E有佩戴眼鏡,但E收工後偶爾會佩戴隱影眼鏡。但他對11月1日至2日期間E有沒有戴眼鏡表示沒有印象。
==============
辯方案情完結。
審訊涉及的議題: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67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3/10+3+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案件管理:
控方在2021年6月30日 15:00 前向辯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需在2021年7月14日 15:00 前完成書面結案陳詞及回應。
葉佐文法官認為本案涉及以下的重點議題,並着控辯雙方在結案陳詞上討論:
1:證物移動的程度及證物移動對證供評估的影響
2:示威者在暴動現場時使用的工具對控方舉證三位被吿的相關性及基礎
3:A和C在伸縮警棍等證物上的DNA及指紋對控方舉證A和C的相關性
4:A在本案是首要還是次要角色,例如他手上那着發泡膠箱的用途是甚麼
5:C在本案是甚麼性質的「管有」
6:被告人逃跑的證供對控方舉證三位被吿的相關性及基礎
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書面結案陳詞及回應會在2021年7月30日 10:00 進行。
裁決會在2021年8月18日 10:00 進行,需時全日。
#葉佐文法官 #續審(13/10+3+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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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控方在2021年6月30日 15:00 前向辯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需在2021年7月14日 15:00 前完成書面結案陳詞及回應。
葉佐文法官認為本案涉及以下的重點議題,並着控辯雙方在結案陳詞上討論:
1:證物移動的程度及證物移動對證供評估的影響
2:示威者在暴動現場時使用的工具對控方舉證三位被吿的相關性及基礎
3:A和C在伸縮警棍等證物上的DNA及指紋對控方舉證A和C的相關性
4:A在本案是首要還是次要角色,例如他手上那着發泡膠箱的用途是甚麼
5:C在本案是甚麼性質的「管有」
6:被告人逃跑的證供對控方舉證三位被吿的相關性及基礎
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書面結案陳詞及回應會在2021年7月30日 10:00 進行。
裁決會在2021年8月18日 10:00 進行,需時全日。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裁決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 #周天行先生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005開始由兩位書記輪流宣讀判詞
1053 因錄音系統(及轉播系統)有問題,休庭10分鐘🙂
1112 開庭,繼續密密讀…
(應該明天才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1249 現休庭至1415,法官透露尚餘約廿頁未宣讀。
法庭有意撤銷D2, 5, 7擔保
D1無罪釋放‼️
(所有判詞稍後時間補上)
#葉佐文法官
#裁決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 #周天行先生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005開始由兩位書記輪流宣讀判詞
1053 因錄音系統(及轉播系統)有問題,休庭10分鐘🙂
1112 開庭,繼續密密讀…
(應該明天才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1249 現休庭至1415,法官透露尚餘約廿頁未宣讀。
法庭
D1無罪釋放‼️
(所有判詞稍後時間補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裁決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上午無罪釋放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 #周天行先生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422 開庭
開始宣讀與D6飛天南有關嘅判詞
1431 飛天南指「自己趕住送燉蛋俾女兒,所以搶棍驅趕黑衣人」屬不合理
1526 全部罪名成立⭕️
1531 押後10分鐘再就D3, 4案情觀看片段等。法庭現撤銷D6擔保。輕判求情擇日處理,控辯雙方應預留14天以索取背景報告。
1603 開庭,下次才處理證物
控方因辯方沒爭議故現不播放精華片段,改用截圖配以口頭闡述。
1605 葉官指可以自己再押後期間自行觀看影片,避免浪費法庭時間。
求情:
7月13日9:45時(D2, 3, 6, 8)
7月14日9:45時(D4, 5, 7)
判刑:
7月22日10時
‼️D1無罪釋放,D2-8罪成還押候判‼️
(所有判詞稍後時間補上)
#葉佐文法官
#裁決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上午無罪釋放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 #周天行先生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422 開庭
開始宣讀與D6飛天南有關嘅判詞
1431 飛天南指「自己趕住送燉蛋俾女兒,所以搶棍驅趕黑衣人」屬不合理
1526 全部罪名成立⭕️
1531 押後10分鐘再就D3, 4案情觀看片段等。法庭現撤銷D6擔保。輕判求情擇日處理,控辯雙方應預留14天以索取背景報告。
1603 開庭,下次才處理證物
控方因辯方沒爭議故現不播放精華片段,改用截圖配以口頭闡述。
1605 葉官指可以自己再押後期間自行觀看影片,避免浪費法庭時間。
求情:
7月13日9:45時(D2, 3, 6, 8)
7月14日9:45時(D4, 5, 7)
判刑:
7月22日10時
‼️D1無罪釋放,D2-8罪成還押候判‼️
(所有判詞稍後時間補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陳(49)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同案其他被告已在祁士偉法官席前認罪:(完整內容已在上星期六更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52
==============
答辯:
兩位被吿否認所有控罪。
開案陳詞:
不會在庭上讀出。
第一份承認事實:
兩位被告同意當中的內容,而內容會在審訊提及,故不在此詳細寫出。
內容包括:
-同案所有被吿被拘捕和在警署的情況及各自被搜出的物品
-警方在互聯網的搜證,即從互聯網下載片段的情況,例如有線新聞等。而片段的內容是真確反映現場情況
-證物沒有被干擾,一直被妥善保存
==============
控方案情開始。控方表示本案會傳召5位證人,分別為PW1、PW2、PW3、PW9和PW13。
下文會是控方依賴的片段的內容。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陳(49)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同案其他被告已在祁士偉法官席前認罪:(完整內容已在上星期六更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52
==============
答辯:
兩位被吿否認所有控罪。
開案陳詞:
不會在庭上讀出。
第一份承認事實:
兩位被告同意當中的內容,而內容會在審訊提及,故不在此詳細寫出。
內容包括:
-同案所有被吿被拘捕和在警署的情況及各自被搜出的物品
-警方在互聯網的搜證,即從互聯網下載片段的情況,例如有線新聞等。而片段的內容是真確反映現場情況
-證物沒有被干擾,一直被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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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開始。控方表示本案會傳召5位證人,分別為PW1、PW2、PW3、PW9和PW13。
下文會是控方依賴的片段的內容。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控方依賴的片段的內容:
片段1:有線新聞
片段顯示案發一帶的情況,示威者在馬路設置磚陣,也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
片段2:HK01
片段的內容與片段1的內容相近,也可顯示到有示威者將欄桿搬到馬路。
控方表示片段3、4和5會在控方證人作供時才會播放,此外也表示不會依賴片段的聲音佐證。
==============
片段播放完畢,控方開始傳召證人。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控方依賴的片段的內容:
片段1:有線新聞
片段顯示案發一帶的情況,示威者在馬路設置磚陣,也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
片段2:HK01
片段的內容與片段1的內容相近,也可顯示到有示威者將欄桿搬到馬路。
控方表示片段3、4和5會在控方證人作供時才會播放,此外也表示不會依賴片段的聲音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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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播放完畢,控方開始傳召證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PW1為曾姓女督察。
PW1=她
背景:
她的更分是在當天12:45時至下班為止,她當時與PW2一同當值。而她亦是小隊指揮官。
她在當天22:08時奉命到窩打老道真義里侯命,並在約22:13時到達。她亦在當天22:25時奉命到彌敦道與長沙街交界候命,於是她乘有響警號的警車前往,當時有3架軍車和1架便車一同前往,並在22:27時到達。
觀察:
她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有約400人在馬路上聚集,當中有部分人向北移動以遠離警方防線,但該集結人群並未完全散去。她亦看到彌敦道馬路雙線上也有磚頭、垃圾、路牌和雜物,當中北行線較多,妨礙警車車隊前進。
她在上文指出的400人是包括路人、記者和義務急救員。
她表示人群與她相距50至60米,該人群中有人黑衫黑褲黑帽,蒙面,佩戴頭盔和眼罩及手持雨傘。當中亦有人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她也曾因此避開雷射光。但她表示看不到有人向馬路拋擲磚塊。
她不排除現場有路過的人,也同意現場有人身穿黃背心,但忘記是否有人沒有穿黃背心,但有掛着記者證和手持長鏡頭。
她看見有身穿其他顏色的人身處非法集結,也同意身穿黑衣的人較高機會參與非法集結,而身穿其他顏色衣服的人較低機會參與非法集結。
她不知道有警員是否之前曾在現場發射催淚煙,也忘記她當時有沒有嗅到刺鼻的味道。
她不同意現場的集結在22:27時散去。她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有人集結,包括她在上文提及的400人。
眼利的葉佐文法官留意到現場的地面濕透
她印象中當天沒有下雨,但同意可能是水炮車發射的水。她不肯定這些水是否有胡椒成份,但肯定可以加顏料等。
行動:
她在約22:28時用擴音器向前方示威者發出前方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及不要向他們射雷射光,否則會使用催淚煙的警告,同時間警方舉藍旗和黑旗。此後示威者向後方四散,因警方同時開始推進及作出拘捕行動。她之前已指示隊員可以拘捕一些表面證據充分的示威者。
葉佐文法官問若示威者當時聽到警告後離開,並沒有參與後續的非法集結,但有戴口罩,是否仍然拘捕該人。
她指出不會這樣做。
她此後在亞皆路街設立封鎖線,直到翌日00:17時為止。
她不記得在22:10時,警員有沒有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作驅散行動,因為她沒有作紀錄。
她記憶中警方沒有在現場實行封鎖措施。她不記得當天有沒有水炮車發射水炮,因為她沒有記錄。
她同意警方在22:30時進行拘捕時,現場有路人的可能。
==============
控方提醒法庭蒙面法中的內容。
葉佐文法官表示明白,他後來詢問控方若當中的人已經犯法,PW1在22:28時的警吿是否慫恿示威者離開現場,叫他們做逃犯。定還是事實上示威者當時離開都沒有用,因為若示威者離開就追究他們。定還是警方當時已赦免示威者,還是叫示威者自己離開到警署投案,因為即使示威者離開還有警方大搜捕。
葉佐文法官指若非如此,控方便會Discredit PW1,因為PW1的警告是當指示威者離開已沒有事。若果這樣,PW1可憑甚麼在當天22:28時作出警告,定還是PW1的警告省略了警方在稍後會再追究已離開的示威者。
葉佐文法官再指出控方案情是22:10時現場已有非法集結,指此或許會影響辯方辯護。
控方決定重召PW1後,PW1回應該警吿是要示威者離開旺角回家,及後不會上門拘捕該示威者,因為她們只是在地面掃蕩。
聽畢PW1回應後控方堅持本案22:10時開始非法集結。
==============
保釋條件:
兩位被告的禁足令撤銷。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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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為曾姓女督察。
PW1=她
背景:
她的更分是在當天12:45時至下班為止,她當時與PW2一同當值。而她亦是小隊指揮官。
她在當天22:08時奉命到窩打老道真義里侯命,並在約22:13時到達。她亦在當天22:25時奉命到彌敦道與長沙街交界候命,於是她乘有響警號的警車前往,當時有3架軍車和1架便車一同前往,並在22:27時到達。
觀察:
她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有約400人在馬路上聚集,當中有部分人向北移動以遠離警方防線,但該集結人群並未完全散去。她亦看到彌敦道馬路雙線上也有磚頭、垃圾、路牌和雜物,當中北行線較多,妨礙警車車隊前進。
她在上文指出的400人是包括路人、記者和義務急救員。
她表示人群與她相距50至60米,該人群中有人黑衫黑褲黑帽,蒙面,佩戴頭盔和眼罩及手持雨傘。當中亦有人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她也曾因此避開雷射光。但她表示看不到有人向馬路拋擲磚塊。
她不排除現場有路過的人,也同意現場有人身穿黃背心,但忘記是否有人沒有穿黃背心,但有掛着記者證和手持長鏡頭。
她看見有身穿其他顏色的人身處非法集結,也同意身穿黑衣的人較高機會參與非法集結,而身穿其他顏色衣服的人較低機會參與非法集結。
她不知道有警員是否之前曾在現場發射催淚煙,也忘記她當時有沒有嗅到刺鼻的味道。
她不同意現場的集結在22:27時散去。她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有人集結,包括她在上文提及的400人。
眼利的葉佐文法官留意到現場的地面濕透
她印象中當天沒有下雨,但同意可能是水炮車發射的水。她不肯定這些水是否有胡椒成份,但肯定可以加顏料等。
行動:
她在約22:28時用擴音器向前方示威者發出前方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及不要向他們射雷射光,否則會使用催淚煙的警告,同時間警方舉藍旗和黑旗。此後示威者向後方四散,因警方同時開始推進及作出拘捕行動。她之前已指示隊員可以拘捕一些表面證據充分的示威者。
葉佐文法官問若示威者當時聽到警告後離開,並沒有參與後續的非法集結,但有戴口罩,是否仍然拘捕該人。
她指出不會這樣做。
她此後在亞皆路街設立封鎖線,直到翌日00:17時為止。
她不記得在22:10時,警員有沒有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作驅散行動,因為她沒有作紀錄。
她記憶中警方沒有在現場實行封鎖措施。她不記得當天有沒有水炮車發射水炮,因為她沒有記錄。
她同意警方在22:30時進行拘捕時,現場有路人的可能。
==============
控方提醒法庭蒙面法中的內容。
葉佐文法官表示明白,他後來詢問控方若當中的人已經犯法,PW1在22:28時的警吿是否慫恿示威者離開現場,叫他們做逃犯。定還是事實上示威者當時離開都沒有用,因為若示威者離開就追究他們。定還是警方當時已赦免示威者,還是叫示威者自己離開到警署投案,因為即使示威者離開還有警方大搜捕。
葉佐文法官指若非如此,控方便會Discredit PW1,因為PW1的警告是當指示威者離開已沒有事。若果這樣,PW1可憑甚麼在當天22:28時作出警告,定還是PW1的警告省略了警方在稍後會再追究已離開的示威者。
葉佐文法官再指出控方案情是22:10時現場已有非法集結,指此或許會影響辯方辯護。
控方決定重召PW1後,PW1回應該警吿是要示威者離開旺角回家,及後不會上門拘捕該示威者,因為她們只是在地面掃蕩。
聽畢PW1回應後控方堅持本案22:10時開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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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條件:
兩位被告的禁足令撤銷。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PW2為警員1359。
PW2=他
背景:
PW1是他的小隊指揮官,他在當天12:45時軍裝當值。並在22:27時到達彌敦道與長沙街的交界並落地。
觀察:
他不同意PW1發出警告後示威者已四散,也不同意因示威者四散而不能堵路。
他形容他對A5的觀察是清晰。
拘捕A5陳(49):
他在當天22:30時在好望角大廈拘捕A5,他第一眼看見A5是位處荷里活商業中心,兩人相距30米。A5當時身穿白衫黑褲,有佩戴白色口罩,頸上箍着泳鏡,並企在馬路上。
他看見A5臉向他們,用腳將馬路上的磚頭踢往警方防線的方向,那時他已在奔跑中。之後他已跑往面向他的A5,A5於是走上行人路,並走入身穿黃色背心的人堆並低頭,他形容這個過程歴時5至6秒。他感覺這堆身穿黃色背心的人是記者。之後他將A5從記者人群帶出並驅散記者人群。
他不同意A5一直在行人路上。他看不到A5在踼磚前有沒有可疑行為。他能排除A5是不小心踼到磚,因為A5像踼足球時射門的動作,即左腳踏前,右腳踼磚。
他不知道A5是否與其他人是否認識,但認為A5是與他人一同堵路。即使A5沒有踼磚,他也認為A5是示威者,因為A5站在馬路和有逃跑。他同意A5是自己一個作出堵路的作為。
他不知道為何馬路上有不少磚頭。他形容當時A5在馬路時的位置與行人路相距3米。
他之後看見A5還帶有黑色背包和藍色腰包。其後他為A5作快速搜查,他相信A5干犯「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故在22:30時拘捕A5。
他看見A5四處張望,由於他擔心A5會逃跑,故指示22701為A5鎖上手扣。之後他檢查A5的物件,並在A5帶有的黑色背包內有維他水樽和膠水壺,而腰包內有黑色電話和銀包。
他不同意泳鏡是在黑色背包搜出。
口供紙:
他在Pol154中表示A5將磚頭「踼出馬路」,他同意指這意思看似是從一點踼出馬路,並回應指是表達不當,但意思是一樣。
他不同意現時的記憶與寫口供不同,因為他曾觀看口供及記事冊,喚醒他的記憶。
他同意沒有口供紙上紀錄A5踼磚的動作,但不同意是虛構,因為他當時不認為動作是重要,但他是記得。
其他:
他不認識警員9758,也沒有要求拍照。他當時將A5交予刑偵警員10802時泳鏡不是箍在頸上,因為現場環境不安全,有催淚煙和擔心有證物不同,所以將A5所有物品放在一起,並連A5一併交予刑偵警員10802。
葉佐文法官不解泳鏡掛在A5頸上,詢問PW2 A5的泳鏡如何會被偷走,也不明白現場環境不安全,有催淚煙和擔心有證物不同如何與A5的泳鏡會被偷走的關係。
他再指出是因為這泳鏡會呈堂,故會連同證物放在一起,並感謝葉佐文法官的指點和指引😮
葉佐文法官:即係我仲清楚過你
證人:
由於出現變化,控方需要另傳召警員9758作供。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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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為警員1359。
PW2=他
背景:
PW1是他的小隊指揮官,他在當天12:45時軍裝當值。並在22:27時到達彌敦道與長沙街的交界並落地。
觀察:
他不同意PW1發出警告後示威者已四散,也不同意因示威者四散而不能堵路。
他形容他對A5的觀察是清晰。
拘捕A5陳(49):
他在當天22:30時在好望角大廈拘捕A5,他第一眼看見A5是位處荷里活商業中心,兩人相距30米。A5當時身穿白衫黑褲,有佩戴白色口罩,頸上箍着泳鏡,並企在馬路上。
他看見A5臉向他們,用腳將馬路上的磚頭踢往警方防線的方向,那時他已在奔跑中。之後他已跑往面向他的A5,A5於是走上行人路,並走入身穿黃色背心的人堆並低頭,他形容這個過程歴時5至6秒。他感覺這堆身穿黃色背心的人是記者。之後他將A5從記者人群帶出並驅散記者人群。
他不同意A5一直在行人路上。他看不到A5在踼磚前有沒有可疑行為。他能排除A5是不小心踼到磚,因為A5像踼足球時射門的動作,即左腳踏前,右腳踼磚。
他不知道A5是否與其他人是否認識,但認為A5是與他人一同堵路。即使A5沒有踼磚,他也認為A5是示威者,因為A5站在馬路和有逃跑。他同意A5是自己一個作出堵路的作為。
他不知道為何馬路上有不少磚頭。他形容當時A5在馬路時的位置與行人路相距3米。
他之後看見A5還帶有黑色背包和藍色腰包。其後他為A5作快速搜查,他相信A5干犯「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故在22:30時拘捕A5。
他看見A5四處張望,由於他擔心A5會逃跑,故指示22701為A5鎖上手扣。之後他檢查A5的物件,並在A5帶有的黑色背包內有維他水樽和膠水壺,而腰包內有黑色電話和銀包。
他不同意泳鏡是在黑色背包搜出。
口供紙:
他在Pol154中表示A5將磚頭「踼出馬路」,他同意指這意思看似是從一點踼出馬路,並回應指是表達不當,但意思是一樣。
他不同意現時的記憶與寫口供不同,因為他曾觀看口供及記事冊,喚醒他的記憶。
他同意沒有口供紙上紀錄A5踼磚的動作,但不同意是虛構,因為他當時不認為動作是重要,但他是記得。
其他:
他不認識警員9758,也沒有要求拍照。他當時將A5交予刑偵警員10802時泳鏡不是箍在頸上,因為現場環境不安全,有催淚煙和擔心有證物不同,所以將A5所有物品放在一起,並連A5一併交予刑偵警員10802。
葉佐文法官不解泳鏡掛在A5頸上,詢問PW2 A5的泳鏡如何會被偷走,也不明白現場環境不安全,有催淚煙和擔心有證物不同如何與A5的泳鏡會被偷走的關係。
他再指出是因為這泳鏡會呈堂,故會連同證物放在一起,並感謝葉佐文法官的指點和指引😮
葉佐文法官:即係我仲清楚過你
證人:
由於出現變化,控方需要另傳召警員9758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2/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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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W3為胡姓男署理總督察(時任)。
PW3=他
背景:
他在當天12:00時軍裝當值。他在21:00時奉命到山東街和彌敦道交界執行任務,之後他前往新填地街與山東街交界侯命,並在22:00時到達。在22:25時,他落車沿山東街往彌敦道方向以較快的步行速度推進和進行掃蕩。
觀察:
他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有100人,包括身穿深色和反光衣服的人,他形容這100人中可分為類似三個部分,其中兩個部分為馬路兩邊,最後一個部分是馬路中間。他也看到示威者向東面逃跑,但看不到有沒有示威者向北面逃跑。
他形容這100人中有人佩戴防毒面具和布。他不肯定身穿反光衣的人是否記者,也沒有特別鎖定和定性這些人是非法集結參與者。他也不會留意身穿黑色黑褲,佩戴頭盔的人,也沒有特別鎖定和定性這些人是非法集結參與者。
葉佐文法官詢問他以甚麼指標作出驅散和拘捕,「你係帶隊嘅人嘛」。
他就前者,回應指是馬路上的人;就後者,回應指有逃跑,手上有特別工具的人和有佩戴保護裝備的人。
葉佐文法官有就指標舉例:食霸王餐,坐在路邊捉棋
在22:26至22:27時,他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前方看到有警員向他的方向推進,他當時在小隊中間,但他自己沒有作警告,也不記得有沒有警員作警告和舉旗。他知道對面的方向有推進行動。
他同意當時馬路上有機會有人沒有逃跑,手上沒有特別工具的人和沒有佩戴保護裝備的人,但不肯定人數。
他當時看到地上有磚塊,兩邊路面較多是身穿反光衣的人。此外也有人向山東街方向逃跑。
他在23:00離開現場。但不能排除有警員曾發射催淚煙。
辯方(A3)片段:
片段:大紀元 (暫時作為臨時證物)
A3律師指出片段能顯示疑似A3被制服的情況,此外也能顯示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在案發約22:25至22:30時的情況。
辯方也會依賴警員發射催淚煙的聲音和附近的人聲。
片段重點:
片段顯示現場示威者在警方EU車到場後四散,有人大叫「走呀!」、「前面有速龍!」。現場地面也有不少磚頭。
有警員用左膝壓着已被制服的A3身體,有路人向該警員表示不要箍A3的頸部,其後警員發射催淚彈。
他的回應:
他同意片段能顯示他小隊的隊員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中,也不能排除有催淚煙從催淚彈爆開、有警員帶橡膠子彈槍和有警員發射橡膠子彈的聲音。他聽不到現場有催淚彈發射的聲音。
他指出當時防暴警察背後有燈作記認,例如有紅色、藍色、白色等。他不能排除制服A3的人是防暴警察和是他小隊的成員。他指出他小隊到達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後,小隊隊員會自行判斷進行掃蕩和拘捕工作。
他不能排除有示威者當時向北面逃跑,也看不到示威者在催淚彈爆開後跑入山東街。
他在片段中看不到自己。
==============
PW4是馬姓高級督察。
PW4=她
背景:
她是旺角警區小隊指揮官。她在12:30時軍裝當值,在20:00時,她在油麻地警署侯命,之後她奉命到旺角執行職務,並在22:25時到達染布房街及落地,然後她向山東街及彌敦道交界推進。
她的小隊成員包括警長33769。
觀察:
她在路途中經過山東街和西洋菜南街時,看到約50名在彌敦道行車線參與非法集結,且有蒙面和佩戴防毒面具的示威者突然向她方向湧入,於是她進行拘捕行動。
她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中有人聚在行東線,路上沒有車輛行駛,但看不到他們在做甚麼。
她不能排除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有催淚煙。她認為該30人是參與非法集結,要全部拘捕該30人。
葉佐文法官向PW4詢問如何分辨該30人是在該50人之中:
她看到該50人是聚在一起,沒有特別移動。但也不能說出實際有多少人加入和離開,只能說約10個。
葉佐文法官在過程中不能理解若PW4不能獨立認出當中的50人,她能如何認出後來的30人。此外也不解PW4如何能「一眼關30人」。
#葉佐文法官 #續審 (2/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PW3為胡姓男署理總督察(時任)。
PW3=他
背景:
他在當天12:00時軍裝當值。他在21:00時奉命到山東街和彌敦道交界執行任務,之後他前往新填地街與山東街交界侯命,並在22:00時到達。在22:25時,他落車沿山東街往彌敦道方向以較快的步行速度推進和進行掃蕩。
觀察:
他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有100人,包括身穿深色和反光衣服的人,他形容這100人中可分為類似三個部分,其中兩個部分為馬路兩邊,最後一個部分是馬路中間。他也看到示威者向東面逃跑,但看不到有沒有示威者向北面逃跑。
他形容這100人中有人佩戴防毒面具和布。他不肯定身穿反光衣的人是否記者,也沒有特別鎖定和定性這些人是非法集結參與者。他也不會留意身穿黑色黑褲,佩戴頭盔的人,也沒有特別鎖定和定性這些人是非法集結參與者。
葉佐文法官詢問他以甚麼指標作出驅散和拘捕,「你係帶隊嘅人嘛」。
他就前者,回應指是馬路上的人;就後者,回應指有逃跑,手上有特別工具的人和有佩戴保護裝備的人。
葉佐文法官有就指標舉例:食霸王餐,坐在路邊捉棋
在22:26至22:27時,他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前方看到有警員向他的方向推進,他當時在小隊中間,但他自己沒有作警告,也不記得有沒有警員作警告和舉旗。他知道對面的方向有推進行動。
他同意當時馬路上有機會有人沒有逃跑,手上沒有特別工具的人和沒有佩戴保護裝備的人,但不肯定人數。
他當時看到地上有磚塊,兩邊路面較多是身穿反光衣的人。此外也有人向山東街方向逃跑。
他在23:00離開現場。但不能排除有警員曾發射催淚煙。
辯方(A3)片段:
片段:大紀元 (暫時作為臨時證物)
A3律師指出片段能顯示疑似A3被制服的情況,此外也能顯示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在案發約22:25至22:30時的情況。
辯方也會依賴警員發射催淚煙的聲音和附近的人聲。
片段重點:
片段顯示現場示威者在警方EU車到場後四散,有人大叫「走呀!」、「前面有速龍!」。現場地面也有不少磚頭。
有警員用左膝壓着已被制服的A3身體,有路人向該警員表示不要箍A3的頸部,其後警員發射催淚彈。
他的回應:
他同意片段能顯示他小隊的隊員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中,也不能排除有催淚煙從催淚彈爆開、有警員帶橡膠子彈槍和有警員發射橡膠子彈的聲音。他聽不到現場有催淚彈發射的聲音。
他指出當時防暴警察背後有燈作記認,例如有紅色、藍色、白色等。他不能排除制服A3的人是防暴警察和是他小隊的成員。他指出他小隊到達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後,小隊隊員會自行判斷進行掃蕩和拘捕工作。
他不能排除有示威者當時向北面逃跑,也看不到示威者在催淚彈爆開後跑入山東街。
他在片段中看不到自己。
==============
PW4是馬姓高級督察。
PW4=她
背景:
她是旺角警區小隊指揮官。她在12:30時軍裝當值,在20:00時,她在油麻地警署侯命,之後她奉命到旺角執行職務,並在22:25時到達染布房街及落地,然後她向山東街及彌敦道交界推進。
她的小隊成員包括警長33769。
觀察:
她在路途中經過山東街和西洋菜南街時,看到約50名在彌敦道行車線參與非法集結,且有蒙面和佩戴防毒面具的示威者突然向她方向湧入,於是她進行拘捕行動。
她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中有人聚在行東線,路上沒有車輛行駛,但看不到他們在做甚麼。
她不能排除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有催淚煙。她認為該30人是參與非法集結,要全部拘捕該30人。
葉佐文法官向PW4詢問如何分辨該30人是在該50人之中:
她看到該50人是聚在一起,沒有特別移動。但也不能說出實際有多少人加入和離開,只能說約10個。
葉佐文法官在過程中不能理解若PW4不能獨立認出當中的50人,她能如何認出後來的30人。此外也不解PW4如何能「一眼關30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2/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PW5是33769。
PW5=他
背景:
他在12:30時軍裝當值。他在22:25時到達染布房街,並沿山東街往彌敦道推進。
觀察:
他看到山東街附近的路口有雜物,當中以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較多。他也看到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有雜物,彌敦道也有不少人聚集。
拘捕A3:
他看見示威者由彌敦道湧入山東街,之後他在山東街47-51號拘捕一男子。
他第一眼在行車線看到A3時兩人相距5米,他當時已對在馬路火位線上的A3叫「企喺度!」。他指出當時A3是由彌敦道跑入山東街,且迎面向他的方向跑。
他之後跑前3至5米後,捉到已掉到背向他跑的A3,並與A3糾纏後跌在地上。他形容A3在過程中有掙扎,因此他向A3叫幾次「咪郁!」,A3之後停下掙扎並對他說「對唔住」。
控方播片:
片段3:Eyepress ?.?
片段顯示出現場有水炮車,然後有警員跑入山東街並制服示威者。
他從片段中看見自己,也感覺到現場有催淚煙。
他形容現場混亂,也有不少相信有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在逃跑,因為這些人在馬路上逃跑。
他不能排除A3沒有參與以前的非法集結,因為他之前看不到A3。
口供紙:
他在口供紙寫他用手指指着A3叫「企喺度!」,他確認他當時有用手指指着A3叫「企喺度!」。
辯方(A3)播片:
片段2:香江望神州
片段指出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的情況,以及警員追捕的情況。
他同意22:25時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沒有人在馬路上聚集。
片段中有站在行人路的人被警員捉住,他指出他不知道該人之前做甚麼。他不同意只要當時的人有戴口罩便會截查。
片段中顯示A3和他的第一次相見時兩人是在行人路上...他指他記錯了,因當時事出突然。
片段中也顯示出他並沒有用手指向A3叫「企喺度!」,他不排除現場收不到音,「科技嘅嘢我唔肯定」,而他當時有戴口罩,故聲音有阻隔。他指出他有用左手指向A3,但同意不是第一眼就用手指向A3,可能是因為記錯,因此他也不肯定他真正指向A3時兩人的實際距離,只能說「好近」。
他不肯定A3轉身時頭部的方向。他指當時有說2至3次對A3「企喺度!」,包括第一次相見。他指出他常規會對追捕的人叫「企喺度!」,但他忘記他當時叫了多少次。
重看片段1:大紀元
他確認自己是片中制服A3的警員。
片段可顯示A3被他推落地縮起雙手和雙腳,其後他用左膝跪着A3。他指他用左膝跪到A3的上身,但片段事實上他有曾跪到A3的頸。而右膝則跪在A3的肚。
之後他指他再用左膝跪著A3的心口,不同意跪在A3的頸;而他的右腳被A3的頸「Kick」到,並不是跪A3的後頭。
他不同意他左膝碰到A3的下巴。但他同意右腳曾夾到A3的頸,但不是故意。
片段顯示到有另一位警員有用右手向A3的身體方向向下郁動,但他當時看不到這動作。即使該警員走近他,但他與這警員當時沒有溝通。
之後他用膝壓着A3的下半身,他不同意另一位警員的動作是提示他應要跪A3的下半身。
他聽到現場有女聲大聲說「你捉乜撚嘢啊!」、「你捉乜鳩啊!」、「你放低佢啊!佢乜都冇㗎!」、「你瞓住佢條頸做乜鳩啊!」。他當時有考慮這女聲指他可能有跪頸,提點他避免弄傷A3...但他沒有猶豫A3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因為他同時看到A3手持紅色圓條形光管和佩戴黑手套。
他不同意跪頸是過度武力,他指出是失誤,也不是蓄意。片段指出他跪A3前曾望住A3短時間。他指當時想隔住A3,但他右手拿着槍,沒有手制服A3。
葉佐文法官不解A3如何可以在瞓在地上下逃跑,狀況如「烏龜四腳朝天」,並好奇他是否跌落去時恰巧跪到A3的頸,也不解當時為何他不將左膝跪在地下。
他指出如果要令A3痛苦,可以雙膝壓落A3的頸,他當時的動作也可以分散痛苦。
A3一直沒有表示有受傷,但他後來發現A3手腕有紅印。
其他:
他由2019年6月處理有社會運動背景的示威。
#葉佐文法官 #續審 (2/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PW5是33769。
PW5=他
背景:
他在12:30時軍裝當值。他在22:25時到達染布房街,並沿山東街往彌敦道推進。
觀察:
他看到山東街附近的路口有雜物,當中以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較多。他也看到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有雜物,彌敦道也有不少人聚集。
拘捕A3:
他看見示威者由彌敦道湧入山東街,之後他在山東街47-51號拘捕一男子。
他第一眼在行車線看到A3時兩人相距5米,他當時已對在馬路火位線上的A3叫「企喺度!」。他指出當時A3是由彌敦道跑入山東街,且迎面向他的方向跑。
他之後跑前3至5米後,捉到已掉到背向他跑的A3,並與A3糾纏後跌在地上。他形容A3在過程中有掙扎,因此他向A3叫幾次「咪郁!」,A3之後停下掙扎並對他說「對唔住」。
控方播片:
片段3:Eyepress ?.?
片段顯示出現場有水炮車,然後有警員跑入山東街並制服示威者。
他從片段中看見自己,也感覺到現場有催淚煙。
他形容現場混亂,也有不少相信有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在逃跑,因為這些人在馬路上逃跑。
他不能排除A3沒有參與以前的非法集結,因為他之前看不到A3。
口供紙:
他在口供紙寫他用手指指着A3叫「企喺度!」,他確認他當時有用手指指着A3叫「企喺度!」。
辯方(A3)播片:
片段2:香江望神州
片段指出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的情況,以及警員追捕的情況。
他同意22:25時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沒有人在馬路上聚集。
片段中有站在行人路的人被警員捉住,他指出他不知道該人之前做甚麼。他不同意只要當時的人有戴口罩便會截查。
片段中顯示A3和他的第一次相見時兩人是在行人路上...他指他記錯了,因當時事出突然。
片段中也顯示出他並沒有用手指向A3叫「企喺度!」,他不排除現場收不到音,「科技嘅嘢我唔肯定」,而他當時有戴口罩,故聲音有阻隔。他指出他有用左手指向A3,但同意不是第一眼就用手指向A3,可能是因為記錯,因此他也不肯定他真正指向A3時兩人的實際距離,只能說「好近」。
他不肯定A3轉身時頭部的方向。他指當時有說2至3次對A3「企喺度!」,包括第一次相見。他指出他常規會對追捕的人叫「企喺度!」,但他忘記他當時叫了多少次。
重看片段1:大紀元
他確認自己是片中制服A3的警員。
片段可顯示A3被他推落地縮起雙手和雙腳,其後他用左膝跪着A3。他指他用左膝跪到A3的上身,但片段事實上他有曾跪到A3的頸。而右膝則跪在A3的肚。
之後他指他再用左膝跪著A3的心口,不同意跪在A3的頸;而他的右腳被A3的頸「Kick」到,並不是跪A3的後頭。
他不同意他左膝碰到A3的下巴。但他同意右腳曾夾到A3的頸,但不是故意。
片段顯示到有另一位警員有用右手向A3的身體方向向下郁動,但他當時看不到這動作。即使該警員走近他,但他與這警員當時沒有溝通。
之後他用膝壓着A3的下半身,他不同意另一位警員的動作是提示他應要跪A3的下半身。
他聽到現場有女聲大聲說「你捉乜撚嘢啊!」、「你捉乜鳩啊!」、「你放低佢啊!佢乜都冇㗎!」、「你瞓住佢條頸做乜鳩啊!」。他當時有考慮這女聲指他可能有跪頸,提點他避免弄傷A3...但他沒有猶豫A3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因為他同時看到A3手持紅色圓條形光管和佩戴黑手套。
他不同意跪頸是過度武力,他指出是失誤,也不是蓄意。片段指出他跪A3前曾望住A3短時間。他指當時想隔住A3,但他右手拿着槍,沒有手制服A3。
葉佐文法官不解A3如何可以在瞓在地上下逃跑,狀況如「烏龜四腳朝天」,並好奇他是否跌落去時恰巧跪到A3的頸,也不解當時為何他不將左膝跪在地下。
他指出如果要令A3痛苦,可以雙膝壓落A3的頸,他當時的動作也可以分散痛苦。
A3一直沒有表示有受傷,但他後來發現A3手腕有紅印。
其他:
他由2019年6月處理有社會運動背景的示威。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2/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PW6為警員9758。
PW6=他
背景:
他在23:50時前往紅磡警署,並在00:05時到達,協助處理A5和進行初步調查。
拍攝A5:
他在00:36至00:38時為A5拍攝6張照片。證物是由警員10802交予他,當時警員10802也有在他旁邊看他拍攝A5。
他同意這些相片不是「犯人相」,是額外拍攝,但也盡量要A5還原被捕時的情況。
他有要求A5穿回被拘捕時的外表,包括如何配戴腰包和眼罩。而A5拘捕的衣着是由警員10802吿訴他,當時A5也聽到,他亦知道A5的泳鏡掛在頸上。
A5當時是自行佩戴口罩,但他忘記有沒有向問A5佩戴口罩的方式。他曾告訴A5有警員指他有將泳鏡掛在頸上,但當時A5不同意這說法,故拒絕將泳鏡掛在頸上。
(*)A5當時佩戴的口罩是藍色口罩,並由案發時警員10802檢取,但他不記得這口罩在此前存放在那裏。
他指出A5當時是自願拍攝和自行穿上物品,沒有任何指示,也認為當時滿意才拍攝A5。他指出當時警員10802沒有提出意見。
他沒有就泳鏡一事作出書面紀錄,他指是遺漏了。但他曾看過泳鏡。
==============
PW7為警員10802。
PW7=他
行動:
他在當天22:42時在警車AM7157從PW2手中接收A5並向他交代A5案情和A5身上的物品,包括有帶背包,也有交代A5頸上有泳鏡和有佩戴口罩,但他忘記當時PW2有沒有向他交代口罩的顏色,也忘記是否手對手交收證物。
他在庭上確認A5當時PW2交予他的口罩和泳鏡。
PW6在00:36至00:38時為A5拍攝全身相和證物相,也有盡力讓A5還原外觀,也有向他交代由PW2告訴他有關A5的衣着和案情,包括A5頸上的泳鏡。
他有將證物拿出予PW6拍攝。他不肯定A5的口罩是否自己戴上,但記得A5不願意遵從他們的要求,將泳鏡掛在頸上,卻忘記這要求是由誰提出。
他沒有就口罩的正反面戴法提出意見。
他指出A5是自願拍攝。
口供:
他沒有在11月3日下的pol154口供提及PW2向他表示A5的泳鏡掛在頸上和向他描述A5的外觀。
他沒有在任何文件仔細紀錄PW2向他描述A5的外觀的內容,他同意這內容具重要性,並對法庭表示「唔好意思」,因為他遺漏記下,但這是有發生的。他不同意會記錯A5的外觀,因為A5的背景較特別,以及不肯將泳鏡掛在頸上,所以印象深刻。
他沒有就A5拒絕戴泳鏡一事作任何紀錄,包括沒有相片就此事下註。他認同A5拒絕戴泳鏡或許會影響到辨認。他同意應該要記下,因為他以為PW6會紀錄...
會面紀錄:
當時A5表示當時沒有將泳鏡掛在頸上,是放在背包中,因為他經常游泳。他稍後有認真與PW2確認這議題是否需跟進,但後者堅持他的說法。但他也沒有就此確認作紀錄,並再對法庭表示「唔好意思」,因為他遺漏記下,但他認為是重要。
他沒有在會面紀錄上跟進A5拒絕戴泳鏡一事,因為他認為上段的內容已足以解答。
其他:
他不肯定PW2是否知道後者拘捕A2後的調查工作。他滿意拍攝的照片,因已有助警方的調查。但認為泳鏡一事不算重要,此外也要尊重A5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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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W6為警員9758。
PW6=他
背景:
他在23:50時前往紅磡警署,並在00:05時到達,協助處理A5和進行初步調查。
拍攝A5:
他在00:36至00:38時為A5拍攝6張照片。證物是由警員10802交予他,當時警員10802也有在他旁邊看他拍攝A5。
他同意這些相片不是「犯人相」,是額外拍攝,但也盡量要A5還原被捕時的情況。
他有要求A5穿回被拘捕時的外表,包括如何配戴腰包和眼罩。而A5拘捕的衣着是由警員10802吿訴他,當時A5也聽到,他亦知道A5的泳鏡掛在頸上。
A5當時是自行佩戴口罩,但他忘記有沒有向問A5佩戴口罩的方式。他曾告訴A5有警員指他有將泳鏡掛在頸上,但當時A5不同意這說法,故拒絕將泳鏡掛在頸上。
(*)A5當時佩戴的口罩是藍色口罩,並由案發時警員10802檢取,但他不記得這口罩在此前存放在那裏。
他指出A5當時是自願拍攝和自行穿上物品,沒有任何指示,也認為當時滿意才拍攝A5。他指出當時警員10802沒有提出意見。
他沒有就泳鏡一事作出書面紀錄,他指是遺漏了。但他曾看過泳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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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為警員10802。
PW7=他
行動:
他在當天22:42時在警車AM7157從PW2手中接收A5並向他交代A5案情和A5身上的物品,包括有帶背包,也有交代A5頸上有泳鏡和有佩戴口罩,但他忘記當時PW2有沒有向他交代口罩的顏色,也忘記是否手對手交收證物。
他在庭上確認A5當時PW2交予他的口罩和泳鏡。
PW6在00:36至00:38時為A5拍攝全身相和證物相,也有盡力讓A5還原外觀,也有向他交代由PW2告訴他有關A5的衣着和案情,包括A5頸上的泳鏡。
他有將證物拿出予PW6拍攝。他不肯定A5的口罩是否自己戴上,但記得A5不願意遵從他們的要求,將泳鏡掛在頸上,卻忘記這要求是由誰提出。
他沒有就口罩的正反面戴法提出意見。
他指出A5是自願拍攝。
口供:
他沒有在11月3日下的pol154口供提及PW2向他表示A5的泳鏡掛在頸上和向他描述A5的外觀。
他沒有在任何文件仔細紀錄PW2向他描述A5的外觀的內容,他同意這內容具重要性,並對法庭表示「唔好意思」,因為他遺漏記下,但這是有發生的。他不同意會記錯A5的外觀,因為A5的背景較特別,以及不肯將泳鏡掛在頸上,所以印象深刻。
他沒有就A5拒絕戴泳鏡一事作任何紀錄,包括沒有相片就此事下註。他認同A5拒絕戴泳鏡或許會影響到辨認。他同意應該要記下,因為他以為PW6會紀錄...
會面紀錄:
當時A5表示當時沒有將泳鏡掛在頸上,是放在背包中,因為他經常游泳。他稍後有認真與PW2確認這議題是否需跟進,但後者堅持他的說法。但他也沒有就此確認作紀錄,並再對法庭表示「唔好意思」,因為他遺漏記下,但他認為是重要。
他沒有在會面紀錄上跟進A5拒絕戴泳鏡一事,因為他認為上段的內容已足以解答。
其他:
他不肯定PW2是否知道後者拘捕A2後的調查工作。他滿意拍攝的照片,因已有助警方的調查。但認為泳鏡一事不算重要,此外也要尊重A5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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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佐文法官 #續審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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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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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律師表示打算依賴控方小部分的片段,即片段3 Eyepress,指出現場確有催淚煙和水炮車,以及有人咳。
葉佐文法官表示催淚煙與口罩沒有必然關係,人的咳聲與催淚煙和水炮車發射的水也沒有必然關係。此外控方也可能不同意上述內容。
A3律師表示會將內容留待準備結案陳詞時表述。
此外葉佐文法官也不理解水炮車與A3案情的關係,因為A3佩戴口罩的原因要由他自己出庭作供指出,律師不能代A3指出任何可能性。
A3律師指出打算用作背景資料,但同意未必與A3有關係,故經考慮後不依賴上述打算依賴的片段。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有甚麼針對A3的證據。
控方表示會依賴A3帶有的裝備,如口罩,索帶和手套,推論A3參與堵路。但同意A3本身在行人路出現。
葉佐文法官因此詢問A3可以如何在行人路進行堵路,並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當時有人用索帶堵路;即使當時A3有佩戴手套,也未必有參與堵路;即使A3有帶口罩,也未必是示威者,可能是做了虧心事和犯其他事,沒有面目見人。
控方表示指出依賴上述物品的累積效果,並指出示威者在馬路堵路。
葉佐文法官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A3身處馬路上,控方也不能排除A3從附近大廈走落案發行人路。並舉例指警方不會在九龍拘捕一個人,但指他當時參與在新界示威;亦舉例指不會指有人被C29打人,但沒有證據指該人在C29出現。
控方指當時A3被拘捕的位置鄰近非法集結。
葉佐文法官再指即使A3有全副裝備,也想參與示威,但沒有踏出馬路示威,如何證明A3有在馬路上示威。
控方指有間接證據指A3有在馬路。
葉佐文法官詢問有甚麼間接證供,例如證人證供,指A3有身在馬路。
控方同意沒有間接證供,也同意沒有警員指A3曾身處馬路。
第二份承認事實:
內容是有關本案呈堂片段,不在此重覆。
控方案情完畢。
==============
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A3 王(46):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A5 陳(49):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葉佐文法官 #續審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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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律師表示打算依賴控方小部分的片段,即片段3 Eyepress,指出現場確有催淚煙和水炮車,以及有人咳。
葉佐文法官表示催淚煙與口罩沒有必然關係,人的咳聲與催淚煙和水炮車發射的水也沒有必然關係。此外控方也可能不同意上述內容。
A3律師表示會將內容留待準備結案陳詞時表述。
此外葉佐文法官也不理解水炮車與A3案情的關係,因為A3佩戴口罩的原因要由他自己出庭作供指出,律師不能代A3指出任何可能性。
A3律師指出打算用作背景資料,但同意未必與A3有關係,故經考慮後不依賴上述打算依賴的片段。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有甚麼針對A3的證據。
控方表示會依賴A3帶有的裝備,如口罩,索帶和手套,推論A3參與堵路。但同意A3本身在行人路出現。
葉佐文法官因此詢問A3可以如何在行人路進行堵路,並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當時有人用索帶堵路;即使當時A3有佩戴手套,也未必有參與堵路;即使A3有帶口罩,也未必是示威者,可能是做了虧心事和犯其他事,沒有面目見人。
控方表示指出依賴上述物品的累積效果,並指出示威者在馬路堵路。
葉佐文法官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A3身處馬路上,控方也不能排除A3從附近大廈走落案發行人路。並舉例指警方不會在九龍拘捕一個人,但指他當時參與在新界示威;亦舉例指不會指有人被C29打人,但沒有證據指該人在C29出現。
控方指當時A3被拘捕的位置鄰近非法集結。
葉佐文法官再指即使A3有全副裝備,也想參與示威,但沒有踏出馬路示威,如何證明A3有在馬路上示威。
控方指有間接證據指A3有在馬路。
葉佐文法官詢問有甚麼間接證供,例如證人證供,指A3有身在馬路。
控方同意沒有間接證供,也同意沒有警員指A3曾身處馬路。
第二份承認事實:
內容是有關本案呈堂片段,不在此重覆。
控方案情完畢。
==============
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A3 王(46):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A5 陳(49):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控方案情:
[A5被捕時附近的環境]
PW1:曾姓女督察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7
[拘捕A5 陳(49)]
PW2:警員135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55
[A3被捕時附近的環境]
PW3:胡姓男署理督察
和
PW4:馬姓女高級督察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76
[拘捕A3 王(46)]
PW5:警員3376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93
[A5口罩和泳鏡的議題]
PW6:警員9758
和
PW7:警員1080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98
#葉佐文法官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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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案情:
[A5被捕時附近的環境]
PW1:曾姓女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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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A5 陳(49)]
PW2:警員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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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被捕時附近的環境]
PW3:胡姓男署理督察
和
PW4:馬姓女高級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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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A3 王(46)]
PW5:警員3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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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口罩和泳鏡的議題]
PW6:警員9758
和
PW7:警員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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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3/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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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針對A3的陳詞:
控方會依賴A3被拘捕時的地點。
控方之後發現辯方片段1中有名疑似A3的人在馬路旁逃跑,邀請法庭作A3身份判斷。
若A3是片中人,A3是由彌敦道跑入山東街。加上A3被搜出的裝備,因此希望法庭能推斷A3之前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
=============
A3方的回應:
📌議題1:逃跑及裝備
辯方指片中人相似A3,但不能排除是A3。若A3是片中人,該人是先在行人過路處出現,雖不能排除該人不是在過馬路,但同意該人曾出現在馬路上。
葉佐文法官指A3律師不能代表A3指出當時逃跑的原因。而且若控方以馬路上的示威者作控罪案情,該人本身鄰近非法集結,也在馬路上逃跑,再加上有裝備已可達致非法集結。
A3方同意,但不會就A3的裝備陳詞。
葉佐文法官不太理解一個過路人 (即A3) 為何會帶有裝備,為何要保護自己,而A3也沒有作供,故辯方不能解釋這些裝備的用途。
A3方同意法庭的觀察。但同時指出片中人較遠離案發時的非法集結。
葉佐文法官詢問片中人與彌敦道路上的路障的距離。經控辯雙方商討後,距離是20至30米。
📌議題2:光棒
葉佐文法官詢問片中人為何揮動光棒。A3方指沒有解釋,但不是指揮他人。
A3方指本案沒有證據指片中人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葉佐文法官指揮動光棒可協調示威者的行動,正常而言片中人不會自己協調自己。
A3方指片段不能顯示到片中人從恆生銀行外的堵路雜物中跑入山東街。
控方指辯方片段2香江望神州能顯示另一方向也有路障。
葉佐文法官指即使片中人沒有參與堵路,片中人帶同光棒指揮示威者,是否可當為協助者,協助示威者逃離現場。
A3方回應指片中人可以同時協助其他路人離開。
葉佐文法官指出這已代表片中人有意圖協助示威者。此外亦考慮到警方的包抄路線,葉佐文法官認為當時警方可以拘捕示威者。
葉佐文法官再指若片中人站在行人路指揮路人或許說得通,但當時片中人站在馬路。
在一段時間後,A3方指出片中人的光棒疑似的光線可能是附近店舖膠牌的燈光。除外當片中人逃跑時,有其他疑似其他非示威者在逃跑,但警員沒有拘捕這些人。
葉佐文法官指不會借衣服定性示威者的身份。但詢問A3方若A3要離場,為何不走到行人路或原地企。
A3方回應指當時是突然發生。
📌議題3:帶領者角色
葉佐文法官發現片中人前方有不少警員包抄,詢問控方片中人如何帶領示威者離開,甚至為何要帶示威者衝向警方推進中的防線。若果要逃跑,為何當時不立即轉左轉右。
控方指片中人是知道「後有追兵」。
葉佐文法官詢問有沒有證據指片中人是知道「後有追兵」。
控方指現場有人叫「前面有速龍!快啲走!」,其後示威者逃跑。
葉佐文法官詢問這把聲音發出時,片中人身在何處。
控方立場是片中人身在現場,聽到聲音後跑往山東街逃避速龍。
葉佐文法官指上述有不少假設,其中一個是要假設「前面有速龍!快啲走!」的說法是正義和誠實之聲。
控方同意並不再堅持說法。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立場,為何當時片中人不掉頭走,本案也沒有證供指片中人知道有警員從後追截他。片中人也未曾掉頭望。即使片中人有逃跑也有很多理由,例如喜歡跑步,也可以是畏罪。
觀看片段後,片中人入山東街後向前跑了約8秒,期間他可以看到前方。
因此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片中人在這8秒不作任何指揮的立場。
控方指「前面有速龍!快啲走!」時說後有示威者開始逃離。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不能排除片中人喜歡看到速龍或想迎接速龍後離開,也沒有證據指片中人當時身在現場。
控方回應指稍後時間有不少示威者跑入山東街。
葉佐文法官指如何證明片中人與示威者有關係,跑的原因是逃避警察,也可以是想上廁所。
控方立場是綜合各因素後,片中人跑的唯一原因是逃跑。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逃跑在決定定罪上的重要性的立場。
控方表示會依賴片中人逃跑的證據,但只是定罪的一部分。
📌議題4:訂明行為
葉佐文法官詢問如何推論片中人之前有參與堵路,以證明他有作出訂明行為,即堵路。
控方表示依賴推論,但同意沒有直接證據指片中人有確實參加非法集結。
葉佐文法官同意有人設置路障,也同意逃跑是可疑,但本案不知道片中人與那段時間和位置的路障有關。因此不知道片中人與甚麼的2人以上共同集結和作出訂明行為。
控方明白。但指出訂明行為不一定要由被告作出。
葉佐文法官指法庭不能因現場有非法集結,然後片中人逃離,所以就將該人定罪。是否現場有白粉和槍械,然後被告人逃離,所以便可將被告人定罪。本案片中人出現已是開始逃離,是否已可足以將片中人與之前非法集結連結一起。但法庭同意逃離是可疑行為。
控方重申立場,即片中人之前有參與非法集結...(不重覆內容)。
=============
A5方的結案陳詞:
A5方表示A5當時身處現場的原因是依賴A5自身的會面紀錄。
=============
控方針對PW2證供的評價:
📌議題1:口罩
控方不爭議A5被檢取的口罩。
📌議題2:觀察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沒有確立觀察的基礎。
控方回應指是本案不爭議身份,即PW2同意當時他看到的人與拘捕的人是A5。
葉佐文法官指A5律師立場是身份爭議。若果沒有爭議,A5為何不認罪,他為何要浪費時間審訊。
此外控方有必要證明PW2的觀察是正確,因為他們可以說甚麼也可以,就算是辯方證人,他們可以說甚麼也可以。
葉佐文法官指若沒有確立觀察的基礎,即時間、燈光、視線有沒有阻隔、視線有沒有離開離開等客觀因素,法庭如何確立A5有踢磚。A5本身有沒有特別的特徵,身穿也不知道是否限量版衣服,也不知道有沒有刀疤等明顯特徵。即使是有泳鏡,這又如何特別。這是否出現Turnbull guideline 中,本案PW2為誠實證人,但出現觀察錯誤的情況。
控方指按整體衣着,可證明踢磚的人與PW2拘捕的人相同。此外也認為PW2的口供已足夠。
A5方指他們不爭議A5當時被拘捕。
此外控方指已普通常識而言,PW2將A5從記者堆中帶出有充足光線。
葉佐文法官指這如何能確立,該店舖有沒有開門等都不知道。
控方也同意。
=============
重開案情:
控方想呈交新的證據,是有關A3身處現場,但控方早前已宣布完結案情,承認事實也已辦妥。
在辯方反對下,控方撤回申請。
==============
裁決:2021年7月9日
時間:11:00
證人作供重溫: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3
#葉佐文法官 #續審 (3/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控方針對A3的陳詞:
控方會依賴A3被拘捕時的地點。
控方之後發現辯方片段1中有名疑似A3的人在馬路旁逃跑,邀請法庭作A3身份判斷。
若A3是片中人,A3是由彌敦道跑入山東街。加上A3被搜出的裝備,因此希望法庭能推斷A3之前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
=============
A3方的回應:
📌議題1:逃跑及裝備
辯方指片中人相似A3,但不能排除是A3。若A3是片中人,該人是先在行人過路處出現,雖不能排除該人不是在過馬路,但同意該人曾出現在馬路上。
葉佐文法官指A3律師不能代表A3指出當時逃跑的原因。而且若控方以馬路上的示威者作控罪案情,該人本身鄰近非法集結,也在馬路上逃跑,再加上有裝備已可達致非法集結。
A3方同意,但不會就A3的裝備陳詞。
葉佐文法官不太理解一個過路人 (即A3) 為何會帶有裝備,為何要保護自己,而A3也沒有作供,故辯方不能解釋這些裝備的用途。
A3方同意法庭的觀察。但同時指出片中人較遠離案發時的非法集結。
葉佐文法官詢問片中人與彌敦道路上的路障的距離。經控辯雙方商討後,距離是20至30米。
📌議題2:光棒
葉佐文法官詢問片中人為何揮動光棒。A3方指沒有解釋,但不是指揮他人。
A3方指本案沒有證據指片中人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葉佐文法官指揮動光棒可協調示威者的行動,正常而言片中人不會自己協調自己。
A3方指片段不能顯示到片中人從恆生銀行外的堵路雜物中跑入山東街。
控方指辯方片段2香江望神州能顯示另一方向也有路障。
葉佐文法官指即使片中人沒有參與堵路,片中人帶同光棒指揮示威者,是否可當為協助者,協助示威者逃離現場。
A3方回應指片中人可以同時協助其他路人離開。
葉佐文法官指出這已代表片中人有意圖協助示威者。此外亦考慮到警方的包抄路線,葉佐文法官認為當時警方可以拘捕示威者。
葉佐文法官再指若片中人站在行人路指揮路人或許說得通,但當時片中人站在馬路。
在一段時間後,A3方指出片中人的光棒疑似的光線可能是附近店舖膠牌的燈光。除外當片中人逃跑時,有其他疑似其他非示威者在逃跑,但警員沒有拘捕這些人。
葉佐文法官指不會借衣服定性示威者的身份。但詢問A3方若A3要離場,為何不走到行人路或原地企。
A3方回應指當時是突然發生。
📌議題3:帶領者角色
葉佐文法官發現片中人前方有不少警員包抄,詢問控方片中人如何帶領示威者離開,甚至為何要帶示威者衝向警方推進中的防線。若果要逃跑,為何當時不立即轉左轉右。
控方指片中人是知道「後有追兵」。
葉佐文法官詢問有沒有證據指片中人是知道「後有追兵」。
控方指現場有人叫「前面有速龍!快啲走!」,其後示威者逃跑。
葉佐文法官詢問這把聲音發出時,片中人身在何處。
控方立場是片中人身在現場,聽到聲音後跑往山東街逃避速龍。
葉佐文法官指上述有不少假設,其中一個是要假設「前面有速龍!快啲走!」的說法是正義和誠實之聲。
控方同意並不再堅持說法。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立場,為何當時片中人不掉頭走,本案也沒有證供指片中人知道有警員從後追截他。片中人也未曾掉頭望。即使片中人有逃跑也有很多理由,例如喜歡跑步,也可以是畏罪。
觀看片段後,片中人入山東街後向前跑了約8秒,期間他可以看到前方。
因此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片中人在這8秒不作任何指揮的立場。
控方指「前面有速龍!快啲走!」時說後有示威者開始逃離。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不能排除片中人喜歡看到速龍或想迎接速龍後離開,也沒有證據指片中人當時身在現場。
控方回應指稍後時間有不少示威者跑入山東街。
葉佐文法官指如何證明片中人與示威者有關係,跑的原因是逃避警察,也可以是想上廁所。
控方立場是綜合各因素後,片中人跑的唯一原因是逃跑。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逃跑在決定定罪上的重要性的立場。
控方表示會依賴片中人逃跑的證據,但只是定罪的一部分。
📌議題4:訂明行為
葉佐文法官詢問如何推論片中人之前有參與堵路,以證明他有作出訂明行為,即堵路。
控方表示依賴推論,但同意沒有直接證據指片中人有確實參加非法集結。
葉佐文法官同意有人設置路障,也同意逃跑是可疑,但本案不知道片中人與那段時間和位置的路障有關。因此不知道片中人與甚麼的2人以上共同集結和作出訂明行為。
控方明白。但指出訂明行為不一定要由被告作出。
葉佐文法官指法庭不能因現場有非法集結,然後片中人逃離,所以就將該人定罪。是否現場有白粉和槍械,然後被告人逃離,所以便可將被告人定罪。本案片中人出現已是開始逃離,是否已可足以將片中人與之前非法集結連結一起。但法庭同意逃離是可疑行為。
控方重申立場,即片中人之前有參與非法集結...(不重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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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方的結案陳詞:
A5方表示A5當時身處現場的原因是依賴A5自身的會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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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針對PW2證供的評價:
📌議題1:口罩
控方不爭議A5被檢取的口罩。
📌議題2:觀察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沒有確立觀察的基礎。
控方回應指是本案不爭議身份,即PW2同意當時他看到的人與拘捕的人是A5。
葉佐文法官指A5律師立場是身份爭議。若果沒有爭議,A5為何不認罪,他為何要浪費時間審訊。
此外控方有必要證明PW2的觀察是正確,因為他們可以說甚麼也可以,就算是辯方證人,他們可以說甚麼也可以。
葉佐文法官指若沒有確立觀察的基礎,即時間、燈光、視線有沒有阻隔、視線有沒有離開離開等客觀因素,法庭如何確立A5有踢磚。A5本身有沒有特別的特徵,身穿也不知道是否限量版衣服,也不知道有沒有刀疤等明顯特徵。即使是有泳鏡,這又如何特別。這是否出現Turnbull guideline 中,本案PW2為誠實證人,但出現觀察錯誤的情況。
控方指按整體衣着,可證明踢磚的人與PW2拘捕的人相同。此外也認為PW2的口供已足夠。
A5方指他們不爭議A5當時被拘捕。
此外控方指已普通常識而言,PW2將A5從記者堆中帶出有充足光線。
葉佐文法官指這如何能確立,該店舖有沒有開門等都不知道。
控方也同意。
=============
重開案情:
控方想呈交新的證據,是有關A3身處現場,但控方早前已宣布完結案情,承認事實也已辦妥。
在辯方反對下,控方撤回申請。
==============
裁決:2021年7月9日
時間:11:00
證人作供重溫: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3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4/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法庭已閱畢辯方向法庭提交的書面陳詞。
審訊重溫:
表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11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6
控方證人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3
#葉佐文法官 #續審 (4/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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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已閱畢辯方向法庭提交的書面陳詞。
審訊重溫:
表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11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6
控方證人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3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裁決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陳(49)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
裁決理由:
控罪元素:
關於非法集結,法庭指這罪有3個原素,分別是集結者有共同犯罪意圖/目的的行為,彼此有聯繫的性質;他們的行為性質是否無序及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或意圖令人產生害怕。在 HCMA54/2012 案中,時任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就非法集結罪的元素有這解讀:集會有3人或以上;他們有共同目的一起作出規範的行為,例如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人產生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反應,或相當有可能導致附近的人就此作出害怕的反應。
關於蒙面法,法庭也有參考相關法例的控罪原素,即任何人不得在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符合《公安條例》第7(1)條和13(1)條的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證人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3
針對A3的討論:
📌從片段辨認A3的議題:
法庭已參考 AG reference NO.2 中有關辨認的案例。簡單而言,若片段清晰的話,法庭可以將片段與A3作比較。
法庭在觀看片段後認為片段清晰,可辨認A3。
📌A3的裝備:
A3隨身物品包括有索帶,護目鏡和防毒面罩;他曾在走動時揮動一支光棒;他在案發時亦曾戴手套。
法庭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A3有將護目鏡和防毒面罩拿出使用,控方也沒有提出證明指出這些物品與堵路的關係;即使A3有戴手套,這手套並非可以作特別用途,示威者即使徒手也可以堵路,只是佩戴手套可更有效;光棒方面,控方沒有說明光棒與堵路的關係;索帶方面,本案沒有證據指A3有使用或給予他人用以堵路,或有人使用索帶堵路,若沒有使用並非犯法。
📌A3逃跑:
法庭參考了陪審團指引。大意是指控方要證明被告是因為犯法而逃跑,或是在案發後逃跑。若果有逃跑,為何要逃跑。最重要是控方要證明被告不是因清白原因才逃跑。在本案中,法庭考慮了這些情況:
1:當PW1驅散人群時,A3跑的方向與示威者一致,故不能排除A3便是400人的一份子
2:當後來A3在山東街慢跑時有揮動疑似光棒,但同時A3身旁也有疑似警員在慢跑。法庭認為A3當時理應看到身旁的警員,但A3沒有特別逃跑的動作,反而一起與警員慢跑。法庭指A3前方視線沒有阻隔,A3必然看到前方有警員包抄,但A3仍向前跑了8秒才走上行人路,PW5也同意首次看到A3時A3在行人路
3:法庭觀察到片段拍到A3被PW5追截時,鏡頭是較近PW5。法庭認為若片段能錄到其他人的聲音,但錄不到PW5對A3叫「企喺度!」,雖然無人能判斷PW5當時有沒有對叫A3叫「企喺度!」,但肯定的是PW5當時沒有大聲叫。A3當時有可能是聽不到
4:法庭指A3後來已跌在地上,縮着身子,無反抗能力。PW5指他推A3落地上與跪A3身體期間曾觀察A3約1秒,PW5仍不小心跪在A3的頸上,可是當時A3的上身有不少空間可被PW5壓。PW5在此後又「不小心」跪到A3的頸,法庭指鐵證如山的片段顯示出PW5左膝貼着A3的下巴,但PW5「死口唔認」他當時有跪A3的頸,毫無誠信可言
5:法庭觀察到PW5在第一眼看到A3時右邊有警案調查一名人士中,當時PW5也有拿槍指著A3身體1至2秒。PW5後來伸出左臂嘗試攔截A3,A3當時的附近也有人被制服,屈曲上身。法庭指在上述情況下,A3可如何解讀PW5的動作?一,PW5的手不是指著A3,而是指向A3身體的右方方向,更像是想制服A3;二,若A3走上前,警方當時正處理嫌疑犯,A3的行為可構成阻差辦公,A3不會走上前想被捕;三,A3可能是怕死在長槍下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A3當時掉頭走是人之常情,難以理解A3如何逃避追捕。
針對A5的討論:
法庭指出A5會面紀錄的大意是:A5在當天21:30時駕駛電單車到上海街停泊,然後到登打士街吃牛腩麵。他吃畢後打算取回電單車,但他沿途不停打乞嗤,於是有女子給予他一個口罩,並告訴他當時有水炮車向人群射水。他將口罩戴上並繼續路途,他沿路見到有很多人,也未曾走出馬路,因他當時也過不到馬路,在不久後便被拘捕。
📌磚頭的議題:
PW2的書面口供指當時A5將磚塊「踢出馬路」。
法庭認為即是A5和磚塊都不在馬路上,PW2在庭上虛構情景。
📌辨認A5的基礎1:泳鏡
PW2指A5掛在頸上泳鏡被他取下。法庭不理解催淚煙與泳鏡的關係;即使A5的泳鏡扣在頸上,也會有誰人偷走;法庭不理解PW2取下A5掛在頸上泳鏡的迫切性,明明可等到與PW7交接才處理泳鏡。法庭不理解PW2為何要作出毀滅證據的愚蠢行為。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PW2是虛構故事。
法庭指PW7沒有紀錄PW2進行A5交接時當時的內容。但PW2當時有告訴PW7 A5泳鏡扣在A5的頸上。PW7當時也有向A5解釋拍攝全身照的用途,但A5當時仍然死不將泳鏡扣在頸上。即使如此,PW7仍然進行拍照程序,但沒有就此事作任何記錄,也沒有在照片下註明此事。後來PW7曾特意向PW2嘗試了解這議題,卻又沒有作紀錄。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辯方的質疑合理,不能相信PW7的口供,PW7的口供只是為了增強控方證供。
📌辨認A5的基礎2:口罩
法庭指PW7表示自己沒有見過口罩原貌,但PW2有告訴他A5當時有戴口罩,可是PW7沒有在紀錄寫出。而PW7自己亦忘記當時PW2有沒有對PW7說出口罩的顏色。但法庭認為PW7在為A5拍照時有看過口罩,亦有想過A5在拍照時要戴這口罩。法庭認為這議題有3個可能性:
1:PW2沒有向PW7告訴口罩的顏色,法庭認為若PW7沒有補問會影響對A5辨認。
2:PW2已告訴PW7,A5的口罩是白色,PW6和PW7是得悉口罩顏色並不會讓A5他戴藍色口罩,若A5不願佩戴,PW6和PW7應會作紀錄,但現實上沒有作紀錄。
3:PW2已告訴PW7,A5的口罩是藍色,當時A5是合作戴上,PW6和PW7在當時是滿意,是對的才拍照。
法庭認為要達致頭兩個可能性,PW2和PW7必要以他們的錯漏百出來支持。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PW2將A5交到PW7時是告訴PW7後者當時是佩戴藍色口罩;PW2是拘捕錯人,因A5在行人路上,這更與A5的會面紀錄相符,A5表示吃完牛腩麵後在行人路上前往拿電單車離開。法庭謹記A5過住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法庭認為A5的會面紀錄內容是實情,沒有做出控方指出的訂明行為。
📌警員辨認A5時的現場情況:
法庭指控方沒有確立PW2當時觀察的基礎,即光線,距離等。在進一步考慮 R v Turnbull 的案例後,認為PW2的觀察不合格也不穩妥。
總結: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位被告干犯所有控罪,裁定兩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
A5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因為A5當時在非法集結附近有戴口罩。
葉佐文法官不解此說,認為若有警員因怕催淚煙而戴口罩,為何路過的市民不能戴口罩,認為控方此說有雙重標準,因此批准A5訟費申請,並批准A5申請私人律師費。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096&QS=%2B&TP=RV
#葉佐文法官 #裁決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陳(49)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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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控罪元素:
關於非法集結,法庭指這罪有3個原素,分別是集結者有共同犯罪意圖/目的的行為,彼此有聯繫的性質;他們的行為性質是否無序及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或意圖令人產生害怕。在 HCMA54/2012 案中,時任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就非法集結罪的元素有這解讀:集會有3人或以上;他們有共同目的一起作出規範的行為,例如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人產生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反應,或相當有可能導致附近的人就此作出害怕的反應。
關於蒙面法,法庭也有參考相關法例的控罪原素,即任何人不得在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符合《公安條例》第7(1)條和13(1)條的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證人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3
針對A3的討論:
📌從片段辨認A3的議題:
法庭已參考 AG reference NO.2 中有關辨認的案例。簡單而言,若片段清晰的話,法庭可以將片段與A3作比較。
法庭在觀看片段後認為片段清晰,可辨認A3。
📌A3的裝備:
A3隨身物品包括有索帶,護目鏡和防毒面罩;他曾在走動時揮動一支光棒;他在案發時亦曾戴手套。
法庭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A3有將護目鏡和防毒面罩拿出使用,控方也沒有提出證明指出這些物品與堵路的關係;即使A3有戴手套,這手套並非可以作特別用途,示威者即使徒手也可以堵路,只是佩戴手套可更有效;光棒方面,控方沒有說明光棒與堵路的關係;索帶方面,本案沒有證據指A3有使用或給予他人用以堵路,或有人使用索帶堵路,若沒有使用並非犯法。
📌A3逃跑:
法庭參考了陪審團指引。大意是指控方要證明被告是因為犯法而逃跑,或是在案發後逃跑。若果有逃跑,為何要逃跑。最重要是控方要證明被告不是因清白原因才逃跑。在本案中,法庭考慮了這些情況:
1:當PW1驅散人群時,A3跑的方向與示威者一致,故不能排除A3便是400人的一份子
2:當後來A3在山東街慢跑時有揮動疑似光棒,但同時A3身旁也有疑似警員在慢跑。法庭認為A3當時理應看到身旁的警員,但A3沒有特別逃跑的動作,反而一起與警員慢跑。法庭指A3前方視線沒有阻隔,A3必然看到前方有警員包抄,但A3仍向前跑了8秒才走上行人路,PW5也同意首次看到A3時A3在行人路
3:法庭觀察到片段拍到A3被PW5追截時,鏡頭是較近PW5。法庭認為若片段能錄到其他人的聲音,但錄不到PW5對A3叫「企喺度!」,雖然無人能判斷PW5當時有沒有對叫A3叫「企喺度!」,但肯定的是PW5當時沒有大聲叫。A3當時有可能是聽不到
4:法庭指A3後來已跌在地上,縮着身子,無反抗能力。PW5指他推A3落地上與跪A3身體期間曾觀察A3約1秒,PW5仍不小心跪在A3的頸上,可是當時A3的上身有不少空間可被PW5壓。PW5在此後又「不小心」跪到A3的頸,法庭指鐵證如山的片段顯示出PW5左膝貼着A3的下巴,但PW5「死口唔認」他當時有跪A3的頸,毫無誠信可言
5:法庭觀察到PW5在第一眼看到A3時右邊有警案調查一名人士中,當時PW5也有拿槍指著A3身體1至2秒。PW5後來伸出左臂嘗試攔截A3,A3當時的附近也有人被制服,屈曲上身。法庭指在上述情況下,A3可如何解讀PW5的動作?一,PW5的手不是指著A3,而是指向A3身體的右方方向,更像是想制服A3;二,若A3走上前,警方當時正處理嫌疑犯,A3的行為可構成阻差辦公,A3不會走上前想被捕;三,A3可能是怕死在長槍下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A3當時掉頭走是人之常情,難以理解A3如何逃避追捕。
針對A5的討論:
法庭指出A5會面紀錄的大意是:A5在當天21:30時駕駛電單車到上海街停泊,然後到登打士街吃牛腩麵。他吃畢後打算取回電單車,但他沿途不停打乞嗤,於是有女子給予他一個口罩,並告訴他當時有水炮車向人群射水。他將口罩戴上並繼續路途,他沿路見到有很多人,也未曾走出馬路,因他當時也過不到馬路,在不久後便被拘捕。
📌磚頭的議題:
PW2的書面口供指當時A5將磚塊「踢出馬路」。
法庭認為即是A5和磚塊都不在馬路上,PW2在庭上虛構情景。
📌辨認A5的基礎1:泳鏡
PW2指A5掛在頸上泳鏡被他取下。法庭不理解催淚煙與泳鏡的關係;即使A5的泳鏡扣在頸上,也會有誰人偷走;法庭不理解PW2取下A5掛在頸上泳鏡的迫切性,明明可等到與PW7交接才處理泳鏡。法庭不理解PW2為何要作出毀滅證據的愚蠢行為。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PW2是虛構故事。
法庭指PW7沒有紀錄PW2進行A5交接時當時的內容。但PW2當時有告訴PW7 A5泳鏡扣在A5的頸上。PW7當時也有向A5解釋拍攝全身照的用途,但A5當時仍然死不將泳鏡扣在頸上。即使如此,PW7仍然進行拍照程序,但沒有就此事作任何記錄,也沒有在照片下註明此事。後來PW7曾特意向PW2嘗試了解這議題,卻又沒有作紀錄。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辯方的質疑合理,不能相信PW7的口供,PW7的口供只是為了增強控方證供。
📌辨認A5的基礎2:口罩
法庭指PW7表示自己沒有見過口罩原貌,但PW2有告訴他A5當時有戴口罩,可是PW7沒有在紀錄寫出。而PW7自己亦忘記當時PW2有沒有對PW7說出口罩的顏色。但法庭認為PW7在為A5拍照時有看過口罩,亦有想過A5在拍照時要戴這口罩。法庭認為這議題有3個可能性:
1:PW2沒有向PW7告訴口罩的顏色,法庭認為若PW7沒有補問會影響對A5辨認。
2:PW2已告訴PW7,A5的口罩是白色,PW6和PW7是得悉口罩顏色並不會讓A5他戴藍色口罩,若A5不願佩戴,PW6和PW7應會作紀錄,但現實上沒有作紀錄。
3:PW2已告訴PW7,A5的口罩是藍色,當時A5是合作戴上,PW6和PW7在當時是滿意,是對的才拍照。
法庭認為要達致頭兩個可能性,PW2和PW7必要以他們的錯漏百出來支持。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PW2將A5交到PW7時是告訴PW7後者當時是佩戴藍色口罩;PW2是拘捕錯人,因A5在行人路上,這更與A5的會面紀錄相符,A5表示吃完牛腩麵後在行人路上前往拿電單車離開。法庭謹記A5過住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法庭認為A5的會面紀錄內容是實情,沒有做出控方指出的訂明行為。
📌警員辨認A5時的現場情況:
法庭指控方沒有確立PW2當時觀察的基礎,即光線,距離等。在進一步考慮 R v Turnbull 的案例後,認為PW2的觀察不合格也不穩妥。
總結: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位被告干犯所有控罪,裁定兩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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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申請:
A5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因為A5當時在非法集結附近有戴口罩。
葉佐文法官不解此說,認為若有警員因怕催淚煙而戴口罩,為何路過的市民不能戴口罩,認為控方此說有雙重標準,因此批准A5訟費申請,並批准A5申請私人律師費。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096&QS=%2B&TP=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