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07大埔
D1:韋(19)
D2:何(25)
D3:陳 (49)
D4:*(15)
D5:張(18)
D6:陳(17)
D7:林(20)
D8:徐(23)
D9:梁(17)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1)-(11)D1-11非法集結
詳情:
(1)-(11)D1-11各被控於19年9月7日,在大埔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元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D4/6/9須守宵禁令23-06時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07大埔
D1:韋(19)
D2:何(25)
D3:陳 (49)
D4:*(15)
D5:張(18)
D6:陳(17)
D7:林(20)
D8:徐(23)
D9:梁(17)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1)-(11)D1-11非法集結
詳情:
(1)-(11)D1-11各被控於19年9月7日,在大埔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元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D4/6/9須守宵禁令23-06時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07大埔
韋,何,陳,*,張,陳,林,徐,梁,楊,陳(15-49)
控罪:11項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大埔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全部被告均已有律師代表。
辯方指CCTV及部分證物未從控方收到,希望需更多時間收取證物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故希望押後案件再訊。羅官批准。
D1希望轉警署報到獲批✅
D8希望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
D9希望取消宵禁令不獲批❌
D11希望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
羅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07大埔
韋,何,陳,*,張,陳,林,徐,梁,楊,陳(15-49)
控罪:11項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大埔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全部被告均已有律師代表。
辯方指CCTV及部分證物未從控方收到,希望需更多時間收取證物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故希望押後案件再訊。羅官批准。
D1希望轉警署報到獲批✅
D8希望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
D9希望取消宵禁令不獲批❌
D11希望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
羅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07大埔
D1:韋(19)/ D2:何(25)
D3:陳(49)/ D4:* (15)
D5:張(18)/ D6:陳(17)
D7:林(20)/ D8:徐(23)
D9:梁(17)/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1)-(11)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11)各被控於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1501 徐官就片段鬧主控中
控方將傳召16名警員及1名港鐵職員為證人。
控方是大律師供稱沒有警誡供詞及依賴任何片段。徐官表示驚訝並表示無需見案情都知這類型案件不可能沒有片段,並指出案情中提及閉路電視片段,並質問是大律師有否準備及看過案情?
D3,6,11代表律師收到控方證據中有數段港鐵閉路電視片段及公開渠道之新聞報道片段,要求控方澄清:
(一)是否依賴這些片段
(二)那一片段針對哪名被告
D3,6,11代表律師將爭議公開渠道之新聞報道片段可呈堂性。
控方回應由於閉路電視片段質素欠佳故不會依賴。徐官提醒控方應告知法庭有片段但不依賴,而非沒有,徐官亦質疑港鐵閉路電視片段應是清晰。D5,7,9代表律師表示上述片段相當不清晰,畫面只可見到一團人。
D3,6,11代表律師就以11條控罪告11人詢問控方立場,即11人是否參與不同的11場非法集結?徐官表示以獨立控罪告一名被告並不常見,指示主控再向律政司拎法律意見。
法庭指示控方需於4月1日前回覆法庭及辯方有關(一)是否依賴這些片段、(二)就那一片段針對那一被告,並製作列表。控辯雙方在審前覆核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提交聯合問卷。
保釋事宜:
🟢(獲批)D1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9 取消宵禁令
🟢(獲批)D11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眾被告期間保釋。
————
臨直按:主控好像毫無準備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07大埔
D1:韋(19)/ D2:何(25)
D3:陳(49)/ D4:* (15)
D5:張(18)/ D6:陳(17)
D7:林(20)/ D8:徐(23)
D9:梁(17)/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1)-(11)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11)各被控於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1501 徐官就片段鬧主控中
控方將傳召16名警員及1名港鐵職員為證人。
控方是大律師供稱沒有警誡供詞及依賴任何片段。徐官表示驚訝並表示無需見案情都知這類型案件不可能沒有片段,並指出案情中提及閉路電視片段,並質問是大律師有否準備及看過案情?
D3,6,11代表律師收到控方證據中有數段港鐵閉路電視片段及公開渠道之新聞報道片段,要求控方澄清:
(一)是否依賴這些片段
(二)那一片段針對哪名被告
D3,6,11代表律師將爭議公開渠道之新聞報道片段可呈堂性。
控方回應由於閉路電視片段質素欠佳故不會依賴。徐官提醒控方應告知法庭有片段但不依賴,而非沒有,徐官亦質疑港鐵閉路電視片段應是清晰。D5,7,9代表律師表示上述片段相當不清晰,畫面只可見到一團人。
D3,6,11代表律師就以11條控罪告11人詢問控方立場,即11人是否參與不同的11場非法集結?徐官表示以獨立控罪告一名被告並不常見,指示主控再向律政司拎法律意見。
法庭指示控方需於4月1日前回覆法庭及辯方有關(一)是否依賴這些片段、(二)就那一片段針對那一被告,並製作列表。控辯雙方在審前覆核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提交聯合問卷。
保釋事宜:
🟢(獲批)D1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9 取消宵禁令
🟢(獲批)D11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眾被告期間保釋。
————
臨直按:主控好像毫無準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07大埔
D1:韋(19)/ D2:何(25)
D3:陳(49)/ D4:* (15)
D5:張(18)/ D6:陳(17)
D7:林(20)/ D8:徐(23)
D9:梁(17)/ D10:楊(19)
D11:陳(18)
修訂控罪:
控方撤回1-11條控罪,改控各被告一條非法集結罪。指D1-D11各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指上次法庭指示控辯雙方需在審前覆核三個工作天前提交問卷,但仍未收到D1,2,3,6,11 的問卷。
D3,6,11 代表律師指已把問卷電郵予控方,把內容融入至聯合問卷中。控方指現階段才得悉,需時查看。裁判官質疑控辯雙方沒有溝通,問卷上亦應清晰寫明各被告人名稱。
裁判官指責D2代表律師打錯問卷日期,並指D1代表律師於開庭前3分鐘才交回問卷,強調是從未遇過的情況,D1律師承認有遺漏。
關於4月9日草擬之承認事實(共12段),官指辯方並未簽署故即場問各被告律師是否有爭議。D4,5,7,9,10 代表律師指能承認目前的承認事實,但會在此內容上有所增加,而沒有刪減。
裁判官問及辯方是否對各被告被捕過程及被捕時衣物服飾有爭議,D2,4,5,7,8,9,10律師表示完全無爭議,裁判官再澄清D1,3,6,11律師是否只對衣著有爭議,D1代表律師補充:有保留。裁判官即質疑D1律師無向被告索指示,不明白何謂有保留。D1律師起初補充:可能有爭議,後在裁判官訓斥下確認爭議被捕過程。
裁判官再釐清爭議點,舉例D1是否有不在場證據?D1律師指應由控方舉證,裁判官斥D1律師不能協助法庭,舉證責任雖在控方,但辯方應協助法庭了解案件背景,重問D1代表律師是否爭議D1當時不在現場,D1律師未能回答。裁判官總結,即D1律師希望由控方證明由誰拘捕D1及就D1在場證據舉證。
*裁判官重申D1代表律師態度欠佳,寄語D1律師應持專業態度對待案件,對被告及家屬負責。
控方將傳召16名證人,包括11位拘捕警員及1名指揮官,3位案發當日在現場的證人包括1名港鐵職員。控方亦依賴一名警長6194(非專家證人身份)就哪一片段針對哪一被告作供,有關時間列表及警長口供已給予辯方。
而辯方D5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其餘被告沒有辯方證人。
保釋事宜:
🟢批准D4更改報到及宵禁時間
裁判官提醒各被告於審訊前與代表律師積極聯絡,並給予指示,法庭不會因被告未搵代表律師而押後案件。控辯雙方應在審訊開始前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已簽署的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5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12天本地話審訊。眾被告期間可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07大埔
D1:韋(19)/ D2:何(25)
D3:陳(49)/ D4:* (15)
D5:張(18)/ D6:陳(17)
D7:林(20)/ D8:徐(23)
D9:梁(17)/ D10:楊(19)
D11:陳(18)
修訂控罪:
控方撤回1-11條控罪,改控各被告一條非法集結罪。指D1-D11各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指上次法庭指示控辯雙方需在審前覆核三個工作天前提交問卷,但仍未收到D1,2,3,6,11 的問卷。
D3,6,11 代表律師指已把問卷電郵予控方,把內容融入至聯合問卷中。控方指現階段才得悉,需時查看。裁判官質疑控辯雙方沒有溝通,問卷上亦應清晰寫明各被告人名稱。
裁判官指責D2代表律師打錯問卷日期,並指D1代表律師於開庭前3分鐘才交回問卷,強調是從未遇過的情況,D1律師承認有遺漏。
關於4月9日草擬之承認事實(共12段),官指辯方並未簽署故即場問各被告律師是否有爭議。D4,5,7,9,10 代表律師指能承認目前的承認事實,但會在此內容上有所增加,而沒有刪減。
裁判官問及辯方是否對各被告被捕過程及被捕時衣物服飾有爭議,D2,4,5,7,8,9,10律師表示完全無爭議,裁判官再澄清D1,3,6,11律師是否只對衣著有爭議,D1代表律師補充:有保留。裁判官即質疑D1律師無向被告索指示,不明白何謂有保留。D1律師起初補充:可能有爭議,後在裁判官訓斥下確認爭議被捕過程。
裁判官再釐清爭議點,舉例D1是否有不在場證據?D1律師指應由控方舉證,裁判官斥D1律師不能協助法庭,舉證責任雖在控方,但辯方應協助法庭了解案件背景,重問D1代表律師是否爭議D1當時不在現場,D1律師未能回答。裁判官總結,即D1律師希望由控方證明由誰拘捕D1及就D1在場證據舉證。
*裁判官重申D1代表律師態度欠佳,寄語D1律師應持專業態度對待案件,對被告及家屬負責。
控方將傳召16名證人,包括11位拘捕警員及1名指揮官,3位案發當日在現場的證人包括1名港鐵職員。控方亦依賴一名警長6194(非專家證人身份)就哪一片段針對哪一被告作供,有關時間列表及警長口供已給予辯方。
而辯方D5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其餘被告沒有辯方證人。
保釋事宜:
🟢批准D4更改報到及宵禁時間
裁判官提醒各被告於審訊前與代表律師積極聯絡,並給予指示,法庭不會因被告未搵代表律師而押後案件。控辯雙方應在審訊開始前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已簽署的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5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12天本地話審訊。眾被告期間可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1/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 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甫開庭再提醒D4案發時未滿16歲而受到禁止報道領保護。
#答辯 11人全部不認罪。
🧷控方證人及證物之安排:
控方有八段閉路電視片段,總共大概1小時。將會傳召15位證人作供,包括11名作出拘捕之警員,3名目撃大埔墟火車站之情況的警員以及1名大埔墟火車站站長。
辯方律師證人及證物之安排:
D1,D2,D3,D4,D6,D7,D9,D10,D11均沒有辯方證人作供,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並爭議身份及當時是否有非法集結發生。
D5辯方律師稱可能會有一名辯方證人及有一段片段(約1分鐘),與其他被告一樣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並爭議身份及當時是否有非法集結發生。
D8辯方律師稱可能會有一名辯方證人及會有一段約5分鐘的片段,與其他被告一樣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並爭議身份及當時是否有非法集結發生。
7月7日當日上午將不設開庭,而下午則視乎前一天審訊的進度而定。
辯方律師均希望控方可清楚指出發生非法集結的地點,因大埔墟火車站有不同的區域,難以判斷。
--------------------------
除D8辯方律師外,全部辯方律師表示毋須在庭上播放在23:00之前的片段,可減少一半審訊時間,繼而儘快協助法庭處理案件。
主控依賴警員的證供,清楚指示辯方律師非法集結出現的地方,可以清楚指出地域範圍。但主控認為23:00之前時間段的片段直至各被告被拒捕的時間的片段均需要呈堂,以全面地顯示整件事的來龍去脈,證明各被告屬有意參與非法集結,因此23:00前的片段屬需要播放。
法庭請辯方律師及主控寫出各自對於片段的立場和意見,因辯方律師認為控方的23:00之前的片段與案件並不相關,而控方律師則認為23:00前的片段十分關鍵,因此雙方均需交上書面報告。
D8 辯方律師表示反對播放所有控方的片段,因為辯方律師認為控方的片段有法律上的限制,且D8辯方律師會在下午三時向法庭繳上書面的解釋。
🟢案件押後至15:00再審。
💛感謝旁聽師報料💛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1/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 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甫開庭再提醒D4案發時未滿16歲而受到禁止報道領保護。
#答辯 11人全部不認罪。
🧷控方證人及證物之安排:
控方有八段閉路電視片段,總共大概1小時。將會傳召15位證人作供,包括11名作出拘捕之警員,3名目撃大埔墟火車站之情況的警員以及1名大埔墟火車站站長。
辯方律師證人及證物之安排:
D1,D2,D3,D4,D6,D7,D9,D10,D11均沒有辯方證人作供,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並爭議身份及當時是否有非法集結發生。
D5辯方律師稱可能會有一名辯方證人及有一段片段(約1分鐘),與其他被告一樣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並爭議身份及當時是否有非法集結發生。
D8辯方律師稱可能會有一名辯方證人及會有一段約5分鐘的片段,與其他被告一樣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並爭議身份及當時是否有非法集結發生。
7月7日當日上午將不設開庭,而下午則視乎前一天審訊的進度而定。
辯方律師均希望控方可清楚指出發生非法集結的地點,因大埔墟火車站有不同的區域,難以判斷。
--------------------------
除D8辯方律師外,全部辯方律師表示毋須在庭上播放在23:00之前的片段,可減少一半審訊時間,繼而儘快協助法庭處理案件。
主控依賴警員的證供,清楚指示辯方律師非法集結出現的地方,可以清楚指出地域範圍。但主控認為23:00之前時間段的片段直至各被告被拒捕的時間的片段均需要呈堂,以全面地顯示整件事的來龍去脈,證明各被告屬有意參與非法集結,因此23:00前的片段屬需要播放。
法庭請辯方律師及主控寫出各自對於片段的立場和意見,因辯方律師認為控方的23:00之前的片段與案件並不相關,而控方律師則認為23:00前的片段十分關鍵,因此雙方均需交上書面報告。
D8 辯方律師表示反對播放所有控方的片段,因為辯方律師認為控方的片段有法律上的限制,且D8辯方律師會在下午三時向法庭繳上書面的解釋。
🟢案件押後至15:00再審。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39
--------------------------
【15:08 開庭】
繼續處理辯方反對23:00前的片段呈堂相關的爭議,D3、D4、D8、D11的代表律師就反對理由呈上書面陳詞,其餘辯方大律師表示採納學友陳詞。反對理由是片段內容與控罪不相關,映像的偏見價值大於證據價值,而D8的反對理由主要是針對片段質素。
【一眾辯方律師反對在非法集結發生前的片段呈堂】
辯方口頭陳詞指,控方在控罪中只是指稱各被告「直接參與」在23:00開始的非法集結,因此在23:00前的片段理應與控罪元素無關。辯方指即使片段拍攝到有被告此前在現場(大埔墟火車站)出現,亦不能以此證明被告必然參與及後出現的非法集結,因為兩者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辯方又批評控方嘗試以「被告選擇在現場逗留不離開」證明他們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卻未有準確指出非法集結何時開始。
--------------------------
【控方:如果將控罪時間擘闊就大家無嘢講嘅啫,依家控方只係選擇唔告嗰段時間。】
香官:但係23:00之後出現嘅被告,似乎唔齊11個㗎喎?你案情摘要講22:55有幾個被告出現係人群裏面,你嘅立場係咪即使有人係嗰段時間作出非法集結嘅行為,都唔應該將佢哋定罪,係咪咁呀?
控方:目前我嘅定位係咁樣。
香官:唔可以目前㗎,你成個審訊都要係咁㗎嘛。
--------------------------
🟢【16:50】休庭
控方仍未決定將龍門搬去邊,表示因為非法集結涉及具連續性的層遞演化過程,情況複雜,需要更多時間考慮檢控基礎。香官見狀要求控方撰寫書面開案陳詞,好讓辯方了解控方的檢控基礎。
待控方回應辯方的投訴及準備承認事實、播放涉及D8的片段讓法庭判斷質素是否達致呈堂標準。審訊明天【12:00】繼續,期間各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39
--------------------------
【15:08 開庭】
繼續處理辯方反對23:00前的片段呈堂相關的爭議,D3、D4、D8、D11的代表律師就反對理由呈上書面陳詞,其餘辯方大律師表示採納學友陳詞。反對理由是片段內容與控罪不相關,映像的偏見價值大於證據價值,而D8的反對理由主要是針對片段質素。
【一眾辯方律師反對在非法集結發生前的片段呈堂】
辯方口頭陳詞指,控方在控罪中只是指稱各被告「直接參與」在23:00開始的非法集結,因此在23:00前的片段理應與控罪元素無關。辯方指即使片段拍攝到有被告此前在現場(大埔墟火車站)出現,亦不能以此證明被告必然參與及後出現的非法集結,因為兩者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辯方又批評控方嘗試以「被告選擇在現場逗留不離開」證明他們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卻未有準確指出非法集結何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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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如果將控罪時間擘闊就大家無嘢講嘅啫,依家控方只係選擇唔告嗰段時間。】
香官:但係23:00之後出現嘅被告,似乎唔齊11個㗎喎?你案情摘要講22:55有幾個被告出現係人群裏面,你嘅立場係咪即使有人係嗰段時間作出非法集結嘅行為,都唔應該將佢哋定罪,係咪咁呀?
控方:目前我嘅定位係咁樣。
香官:唔可以目前㗎,你成個審訊都要係咁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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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休庭
控方仍未決定將龍門搬去邊,表示因為非法集結涉及具連續性的層遞演化過程,情況複雜,需要更多時間考慮檢控基礎。香官見狀要求控方撰寫書面開案陳詞,好讓辯方了解控方的檢控基礎。
待控方回應辯方的投訴及準備承認事實、播放涉及D8的片段讓法庭判斷質素是否達致呈堂標準。審訊明天【12:00】繼續,期間各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3/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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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呈堂影片時段推早至當晚21:15,在辯方要求下控方釐清該時段不存在數個非法集結階段,整個時間皆定性為非法集結。
📍PW1 PC75920 (?) 警長謝寶光作供
(*書記同辯方律師疊聲,未能聽清PW1警員編號。)
👁🗨主控主問:
現屬新界北衝鋒隊,20190907時乃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署任督察加當晚指揮官,帶領衝鋒隊第一二縱隊共17-18人,輪住到大埔墟/太和火車站高調巡邏。原因是提防有人破壞黨鐵設施,得悉網上有人號召「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讓民意包圍大埔,大埔人走出連儂隧道,築起大埔之路」,活動詳情是在9月7日晚20:30集合民眾,21:00築人鏈,22:30散去。活動起點是大埔連儂隧道,終點由人數決定。PW1指警方防止有特別事故所以高調巡邏以作阻嚇。
🔸當晚時間線及經過
17:15-18:25 時首次在大埔火車站巡邏,PW1觀察指人流正常及沒有不愉快事件發生。在A出口近新達廣場,行至連儂隧道,PW1指有望向大埔車站的東西雨邊,但主要集中巡視西邊因擔心有人群集結。
20:30再巡至大埔車站,PW1指見到連儂隧道口已有10多人分散站立,他形容民眾「唔似等人,留意四周環境,但㩒緊手機唔知睇咩」,在觀察期間發現人數增加,在45分鐘內(約21:15 時)人群增至50-60人。當中部分人戴口罩同月圍巾蒙面,開始大聲叫囂同唱辱警歌曲挑釁警方。
PW1在盤問下談及分散情況,他形容隧道口有人集合,所有警員另外一同站在新達廣場扶手電梯旁邊的出入閘機(exit a),市民在南面,警在北面。挑釁的人正向著警方位置,指住辱罵警員為「死黑警、狗」及唱含有辱警字眼的歌曲。
PW1指他們起初繼續堅守,但基於有限人手,自己是普通軍裝,沒有防具,擔心受襲,所以在21:15時通知時任新界北區署理警司張建賓,在許可下帶上保護裝備。基於防具存放在警車上,所以PW1通知司機揸到雅運路對出,眾人到車上上裝。他們全部一同上車換裝,因為擔心落單狗會遇到危險。
在21:18就換上防具,他們回到現場近連儂隧道的位置後,現場人數增至過百人,蒙面人士增加及繼續大聲挑釁。他們看不到連儂道的情況,不知裡面發生何事及有多少人。他立即再通知張建賓派人增援,在21:25時警長1208帶著3,4縱隊(共17、8人)到達,張建賓亦帶衝鋒總部人員(共6-7人)到。會合後眾警到a出口閘機繼續守候,全部警員聚在一起,守住閘機驚被破壞。
約21:25 時現場人數增至200-300人,開始呈現包圍警方的狀態,Pw1形容人群情緒高漲及迫近警方,彼此相距一米,張建賓以口頭形式勸喻眾人和平散去,有數位帶頭人走前反叫警員離開:「你哋繼續喺度會影響件事進行」,所以警方之後約在到閘口的30分鐘後第一次退守10米至MTR出入口。由於人數眾多,popo以協商形式叫人讓開以退守,現場人士願意讓開予警員移入至近新達廣場的通道口。人群再次包圍他們,及辱罵「死黑警、狗呀走啦」。
大半小時後,眾警員第二次退後至售票通道近的士站,他們沿通道由西邊去東邊。市民進迫至進入其通道至收費大堂對出聚集,民情高漲更開始用鐳射筆照射警員。PW1形容「前前後後3-5枝照住,持續了數次」,他們有喝令市民「唔好再照」。每次退守之前張建賓都會呼籲群眾離開,希望紓緩民眾情緒。及後,他們怕被市民前後包抄,故退守至雅運路的士站。人群緊隨他們進入通道及湧至東邊大堂,但民眾會讓開道路予警員退守至的士站戒備,民眾及後亦到的士站上佔路,人數增加至看不到大堂人數。張建賓用大聲公叫人散開及「唔好做違法行為」因被叫囂聲蓋過。PW1強調因人數不足及安全問題,獲指示在23:25離開上址。
🔸地圖辨認
展示控方證物P2圖片(18張相),庭上未有完全讀出,僅知第1張是大埔墟火車站大堂通道口(近新達廣場);第2張乃收費大堂通道照片。上述照片由PW1確認。
展示控方證物P1圖片(工程用大埔墟火車站圖表),PW1從中用數字標示各位置:1.最初10幾個人聚集在連儂隧道的位置;
2. 21:15 時警方的位置;
3.第3-4縱隊增援之後的警方位置;
4.退守至大堂近新達廣場;
5.近的士站的位置;
6. 雅運路的士站;
此草圖列作P1-A.
————————
👁🗨D1代表律師盤問
🔸警告方式
PW1在控方主問期間提過張建斌以口頭數次勸喻人群,在辯方盤問下確認沒有展示旗幟。
🔸有否影響公眾秩序
PW1同意事發當日黨鐵沒有關閉,有客人正常出入。在4號位置守住時,乘客可以自由進出閘機,但他認為聚集的人群會使到港鐵乘客感到不便,不過他亦同意律師所指「聚集的人群沒有攔住乘客離開」
在5號位置駐守時,PW1無法觀察使用者情況,他僅見到人群移動,代表律師問及他如何分辨使用者及聚集的人群,PW1指使用者是會經過出入閘機,但隨後又表示出閘後不肯定兩者差異,亦不認得聚集人士的面相。
————————
👁🗨D2代表律師盤問
在盤問下,PW1同意當晚B出口附近的商店仍能正常營業,以及普通市民能夠自由進出店舖。他形容聚集人士不一定是黑衫為主,當中混雜不同顏色,部份人帶了口罩或者蒙面,卻不是全部人有帶蒙面物品。
案件將押後至明日10:00同庭續審,將由D3代表律師盤問PW1.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3/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由於呈堂影片時段推早至當晚21:15,在辯方要求下控方釐清該時段不存在數個非法集結階段,整個時間皆定性為非法集結。
📍PW1 PC75920 (?) 警長謝寶光作供
(*書記同辯方律師疊聲,未能聽清PW1警員編號。)
👁🗨主控主問:
現屬新界北衝鋒隊,20190907時乃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署任督察加當晚指揮官,帶領衝鋒隊第一二縱隊共17-18人,輪住到大埔墟/太和火車站高調巡邏。原因是提防有人破壞黨鐵設施,得悉網上有人號召「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讓民意包圍大埔,大埔人走出連儂隧道,築起大埔之路」,活動詳情是在9月7日晚20:30集合民眾,21:00築人鏈,22:30散去。活動起點是大埔連儂隧道,終點由人數決定。PW1指警方防止有特別事故所以高調巡邏以作阻嚇。
🔸當晚時間線及經過
17:15-18:25 時首次在大埔火車站巡邏,PW1觀察指人流正常及沒有不愉快事件發生。在A出口近新達廣場,行至連儂隧道,PW1指有望向大埔車站的東西雨邊,但主要集中巡視西邊因擔心有人群集結。
20:30再巡至大埔車站,PW1指見到連儂隧道口已有10多人分散站立,他形容民眾「唔似等人,留意四周環境,但㩒緊手機唔知睇咩」,在觀察期間發現人數增加,在45分鐘內(約21:15 時)人群增至50-60人。當中部分人戴口罩同月圍巾蒙面,開始大聲叫囂同唱辱警歌曲挑釁警方。
PW1在盤問下談及分散情況,他形容隧道口有人集合,所有警員另外一同站在新達廣場扶手電梯旁邊的出入閘機(exit a),市民在南面,警在北面。挑釁的人正向著警方位置,指住辱罵警員為「死黑警、狗」及唱含有辱警字眼的歌曲。
PW1指他們起初繼續堅守,但基於有限人手,自己是普通軍裝,沒有防具,擔心受襲,所以在21:15時通知時任新界北區署理警司張建賓,在許可下帶上保護裝備。基於防具存放在警車上,所以PW1通知司機揸到雅運路對出,眾人到車上上裝。他們全部一同上車換裝,因為擔心落單狗會遇到危險。
在21:18就換上防具,他們回到現場近連儂隧道的位置後,現場人數增至過百人,蒙面人士增加及繼續大聲挑釁。他們看不到連儂道的情況,不知裡面發生何事及有多少人。他立即再通知張建賓派人增援,在21:25時警長1208帶著3,4縱隊(共17、8人)到達,張建賓亦帶衝鋒總部人員(共6-7人)到。會合後眾警到a出口閘機繼續守候,全部警員聚在一起,守住閘機驚被破壞。
約21:25 時現場人數增至200-300人,開始呈現包圍警方的狀態,Pw1形容人群情緒高漲及迫近警方,彼此相距一米,張建賓以口頭形式勸喻眾人和平散去,有數位帶頭人走前反叫警員離開:「你哋繼續喺度會影響件事進行」,所以警方之後約在到閘口的30分鐘後第一次退守10米至MTR出入口。由於人數眾多,popo以協商形式叫人讓開以退守,現場人士願意讓開予警員移入至近新達廣場的通道口。人群再次包圍他們,及辱罵「死黑警、狗呀走啦」。
大半小時後,眾警員第二次退後至售票通道近的士站,他們沿通道由西邊去東邊。市民進迫至進入其通道至收費大堂對出聚集,民情高漲更開始用鐳射筆照射警員。PW1形容「前前後後3-5枝照住,持續了數次」,他們有喝令市民「唔好再照」。每次退守之前張建賓都會呼籲群眾離開,希望紓緩民眾情緒。及後,他們怕被市民前後包抄,故退守至雅運路的士站。人群緊隨他們進入通道及湧至東邊大堂,但民眾會讓開道路予警員退守至的士站戒備,民眾及後亦到的士站上佔路,人數增加至看不到大堂人數。張建賓用大聲公叫人散開及「唔好做違法行為」因被叫囂聲蓋過。PW1強調因人數不足及安全問題,獲指示在23:25離開上址。
🔸地圖辨認
展示控方證物P2圖片(18張相),庭上未有完全讀出,僅知第1張是大埔墟火車站大堂通道口(近新達廣場);第2張乃收費大堂通道照片。上述照片由PW1確認。
展示控方證物P1圖片(工程用大埔墟火車站圖表),PW1從中用數字標示各位置:1.最初10幾個人聚集在連儂隧道的位置;
2. 21:15 時警方的位置;
3.第3-4縱隊增援之後的警方位置;
4.退守至大堂近新達廣場;
5.近的士站的位置;
6. 雅運路的士站;
此草圖列作P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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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盤問
🔸警告方式
PW1在控方主問期間提過張建斌以口頭數次勸喻人群,在辯方盤問下確認沒有展示旗幟。
🔸有否影響公眾秩序
PW1同意事發當日黨鐵沒有關閉,有客人正常出入。在4號位置守住時,乘客可以自由進出閘機,但他認為聚集的人群會使到港鐵乘客感到不便,不過他亦同意律師所指「聚集的人群沒有攔住乘客離開」
在5號位置駐守時,PW1無法觀察使用者情況,他僅見到人群移動,代表律師問及他如何分辨使用者及聚集的人群,PW1指使用者是會經過出入閘機,但隨後又表示出閘後不肯定兩者差異,亦不認得聚集人士的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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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律師盤問
在盤問下,PW1同意當晚B出口附近的商店仍能正常營業,以及普通市民能夠自由進出店舖。他形容聚集人士不一定是黑衫為主,當中混雜不同顏色,部份人帶了口罩或者蒙面,卻不是全部人有帶蒙面物品。
案件將押後至明日10:00同庭續審,將由D3代表律師盤問PW1.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PW1警署警長 52977 謝寶光 繼續作供,接受辯方盤問。
警長在盤問下承認不肯定是否每個在埸聚集的人都有大聲叫囂、唱辱警歌曲挑釁警方,但聲音源自同一方向,亦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及後人群不斷向警方推進。辯方律師向謝警長指出,網上召集在當晚21:00組人鏈的活動以民主為目的,與辱警無關、亦非針對警方。
謝警長不同意,指當晚集會有提及五大訴求,當中有針對警方的意思,不過同意聚集以民主為目的、與辱警無關。
【警:唔會記錯時間,因為我有望錶嘅。】
話說謝寶光警長昨日聲稱在20:30巡邏至大埔墟站A出口附近,但閉路電視卻顯示在20:45左右才有一隊軍裝警員經過上址,此前沒有警員。謝警長回應指「當日高調巡邏唔係站崗,可能我哋去咗另一邊,所以鏡頭影唔到。」
伍大律師質疑謝警長會否記錯時間?謝反駁「唔會記錯時間,因為我有望錶嘅,最多只會係閉路電視所顯示嘅時間同我隻錶唔同嘅啫。 」
之後辯方播放當晚閉路電視片段。片段顯示謝警長及隊員在20:52時離開大埔墟站,在21:31時才返回車站。因此謝警長昨天所講「在21:15時見到聚集人士增加,所以通知張建斌署理警司,在許可下帶上保護裝備後在21:18時返回大埔墟站」的證供純屬虛構。謝不同意辯方的指控。
【警:佢哋不斷𠱁我哋撤退】
伍大律師指當晚22:51左右現場人士開始後退。但謝警長稱在協商時現場人士會短暫沒有湧入、一剎那靜一靜停止叫囂,好似想𠱁我哋撤退,但之後又故態復萌。
謝警長又指不肯定議員助理是否有意做和事佬,因為他嘗試與警方協商時曾建議警方撤退,有可能是煽惑人群在警方撤離後推進。
謝警長同意大埔墟站四通八達,可以從小巴站、巴士總站、沿扶手電梯從新達廣場加入人群之中,不能肯定後來的集結者是否仍是同一批人,他們大部份亦非身穿黑衫黑褲。
*其餘較沉悶的案情會後補。
--------------------------
🟢【12:44】休庭,14:30繼續。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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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署警長 52977 謝寶光 繼續作供,接受辯方盤問。
警長在盤問下承認不肯定是否每個在埸聚集的人都有大聲叫囂、唱辱警歌曲挑釁警方,但聲音源自同一方向,亦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及後人群不斷向警方推進。辯方律師向謝警長指出,網上召集在當晚21:00組人鏈的活動以民主為目的,與辱警無關、亦非針對警方。
謝警長不同意,指當晚集會有提及五大訴求,當中有針對警方的意思,不過同意聚集以民主為目的、與辱警無關。
【警:唔會記錯時間,因為我有望錶嘅。】
話說謝寶光警長昨日聲稱在20:30巡邏至大埔墟站A出口附近,但閉路電視卻顯示在20:45左右才有一隊軍裝警員經過上址,此前沒有警員。謝警長回應指「當日高調巡邏唔係站崗,可能我哋去咗另一邊,所以鏡頭影唔到。」
伍大律師質疑謝警長會否記錯時間?謝反駁「唔會記錯時間,因為我有望錶嘅,最多只會係閉路電視所顯示嘅時間同我隻錶唔同嘅啫。 」
之後辯方播放當晚閉路電視片段。片段顯示謝警長及隊員在20:52時離開大埔墟站,在21:31時才返回車站。因此謝警長昨天所講「在21:15時見到聚集人士增加,所以通知張建斌署理警司,在許可下帶上保護裝備後在21:18時返回大埔墟站」的證供純屬虛構。謝不同意辯方的指控。
【警:佢哋不斷𠱁我哋撤退】
伍大律師指當晚22:51左右現場人士開始後退。但謝警長稱在協商時現場人士會短暫沒有湧入、一剎那靜一靜停止叫囂,好似想𠱁我哋撤退,但之後又故態復萌。
謝警長又指不肯定議員助理是否有意做和事佬,因為他嘗試與警方協商時曾建議警方撤退,有可能是煽惑人群在警方撤離後推進。
謝警長同意大埔墟站四通八達,可以從小巴站、巴士總站、沿扶手電梯從新達廣場加入人群之中,不能肯定後來的集結者是否仍是同一批人,他們大部份亦非身穿黑衫黑褲。
*其餘較沉悶的案情會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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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休庭,14: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PW2 張建斌總督察
當日為署任新界北警區衝鋒隊警司
曾經到埸作指揮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
休庭,明日0930續審。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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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張建斌總督察
當日為署任新界北警區衝鋒隊警司
曾經到埸作指揮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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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明日0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5/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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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136尚休庭中,庭內只有15公眾旁聽
1136開
控方利用早休時間進行商討後,決定再傳召多一名證人,傳召大埔墟站站長江啟承(同音)
(按:證人禿頭穿着粉紅藍格仔恤衫白T,看起來很頹廢)
1208 D1代表律師盤問中…香淑嫻多次打斷
1239待手足去完洗手間再續,不休庭
1241繼續
1300 D2,3律師盤完,現在由D4律師盤
1301放飯,1430再續
1435 開庭,繼續盤問控方證人 - 大埔墟站站長江啟承(同音)。
[內容撮要:控辯雙方就圖片盤問證人有關站內外環境、情況等,圖片以P(數字)代表;共傳召過2名證人,分別係江站長同警員關展翔(同音)]
D5,D7,D9代表律師(下以D5統稱)盤問
D5: P4小路通出去係咪雅運路?
江:通出去係的士站,再對面路就係
D5: 睇P1顯示大埔墟站1號出口資料,有A1,A2,A3出口;A1係通去新達廣場,係咪落咗閘後行人可照行到?(江:係)
D5: A3通去逸雅苑同運頭塘邨,即2019年人稱連儂隧道位置?(江:係)
D5:地鐵站有接駁巴士服務?(江:係)
D5:去到大埔遠少少嘅地方?(江:係)
D5:都係喺A3搭? (江:係)
D5:A2出咗A出口再出埋閘機係去到文武廟等地方?(江:係)
D5:之後想請閣下睇吓圖片五,係地鐵站閉路電視嘅截圖(搞錯咗圖片 所以直接睇閉路電視C83 021 0304 ( 2019/09/07))左下閉路電視係C83鏡頭,係唔係影住A2出口?過咗凌晨12點落閘之後可以行人?(江:保持行到(唔肯定具體字眼,但大致係話係))(江:係)
D5:富雅花園喺邊?係唔係近地鐵站?(江: A2出口步行大概60、70米)
D5:睇另一張圖片(唔肯定係咪第13張圖),A同B出口中間係入閘大堂,相片最左嗰部入閘機係咪闊啲?(江:係)
D5:閉路電視淨係影到一部,但實際有兩部?兩部闊閘機同埋售票機之間大概幾闊?係咪15至20米左右?(江:係)
香官:第一版嘅入閘機同第13張圖嘅入閘機係咪一樣?係咪有8部普通入閘機同埋2部闊閘機?(江:係)
D4代表律師(下以D4統稱)盤問
D4: 當日有早到?(江:係)
D4: 返到工要換制服?(江:係)
D4: 返工係搭地鐵定係行路(江:行路)
D4: 係咪返控制室換衫?之後直接開工?(江:係)
D4: 之後有警員嚟先再去睇發生咩事?(江:係)
D4: 喺返工過程係唔係冇確認閘機係咪有塗鴉?(江:係)
(按:香官一直表示唔明白...)
D4: 係唔係之後9月8號凌晨同警員去檢查先第一次去檢查閘機同售票機情況?(江:係,因為接更嗰陣上一手冇報過話有塗鴉)
D4: 記唔記得係邊個交更? (江:唔記得)
(按:香官keep住好炆憎)
D4: 交更係咩時候? (江: 11點)
D4: 喺控制室交更 ?係唔係冇親自檢查閘機係咪正常? (光:我冇,因為運作正常)你冇答我問題(江:冇)
D4: 11月2號有同警方落證人口供?係唔係誠實?(江:係)
D4: 喺口供入面提到9月7號接更檢查妥當,咁係有檢查? (江:監測器顯示妥當,所以唔使檢查)咁係同事講妥當定係自己檢查過妥當? (江:同事講)
D8代表律師(下以D8統稱)盤問
D8: 口供係咪就所知講出?(江:係)
D8: 從來冇呼籲地鐵站內人士離開?(江:係)
D8: 係咪當值期間冇講過?(江:係)
——————————————————————
主控申請覆問:想澄清少少地理問題
主:P1入面A1、A2、A3係代表唔同出口?第三張圖大字過少少嘅牆印咗個A字係代表邊個出口? (江: A )
主:落咗閘之後A出面先再細分A1、A2、A3?
香:大埔墟站有幾多道閘?(江:4,之後改口5)
香:東海堂隔離有閘?(江:係)
主:唔急於咁快落閘?就辯方所問,東海堂、銀行情況有親自check過?(江:冇)
香問辯方就佢問過嘅問題有冇追問,D8代表律師表示想就問過嘅問題攞指示。
D8: 有五道閘,落咗閘之後閘內係唔係地鐵站範圍?
江:check返地政處嘅話係。
——————————————————————
約10分鐘後
1530 傳召第二控方證人警員關展翔(同音)
主: 2019年9月7號執勤?(關:係)講下經過。
關:進入沙田,準備去大埔警署。經過廣福道嗰陣通信機有指令,之後去到大埔警署喺車候命。跟住夜晚11點聽到指令,就前往大埔墟火車站。2328左右出車,去到近廣福道,同事成功離開火車站,就同同事回程返大埔警署。之後收到指示有人話喺大埔墟(主控:有啲嘢啦)就同同事再次前往, 2340到達火車站。
主:大概幾多同事?
關:大約40至50人,然後喺車度見到100至120人喺站內聚集。
主:咁警車停邊?
關:火車站同的士站你位置。(主:點去?)的士站喺大埔墟站外,隧道隔離。
主:睇第一版P3有相影到新發廣場,見唔見到人群聚集位置?
關:圖五上面靠右。
主:有條柱同個閘機,附近有A字?有幾多人聚集?
關:大約100人。(主:當時係咩位置?)關:未入閘。
主:睇吓圖19 ,有咩係同案件有關?
關:唔係喺當值位置。(主控問邊張圖近距離當值位置,關答圖四。)
關:當時有大批着黑色衫,相信係示威人士向隧道同街市方向逃跑,所以同同事按方向追截。
主:當時啲人有咩要留意?
關:有人嗌「有警察,走」「有狗,走」
主:幾多人嗌?關:淨係聽到,睇唔到,但係唔同位置都截到人。(主:截停咗幾多人?)關:我嗰度六至七人。
主:描述吓當時見到嘅嘢。
關:場面混亂好難點算人數,但當時追截完,指示同事將截到嘅人帶去榮華餅家位置進行搜查。
主:點處理?
關:見到閘機受破壞、售票機有黑色七友、閉路電視就破壞同埋有玻璃碎,相信喺到達前有人干犯非法集結同刑事毁壞,所以向在場同事表示作出拘捕。
主:在場警員對被告拍攝同錄影?對截停人士搜查同拘捕?(關:係)
[播放C83 021 0304 ( 2019/09/07) 23:43:47-23:44:06]
D1代表律師(下以D1統稱)盤問
D1: 總共拘捕咗幾多人?
關: 24人。
D1: D1並非由你嗰隊截到?(關:係)
D3代表律師(下以D3統稱)盤問
D3: 去到A出口見到有人喺地鐵出口跑出,想問你係咪唔肯定截停嘅人係跑出定係行出,只係知佢哋喺地鐵站出嚟,咁講公唔公道?
關:可以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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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5/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1030-1136尚休庭中,庭內只有15公眾旁聽
1136開
控方利用早休時間進行商討後,決定再傳召多一名證人,傳召大埔墟站站長江啟承(同音)
(按:證人禿頭穿着粉紅藍格仔恤衫白T,看起來很頹廢)
1208 D1代表律師盤問中…香淑嫻多次打斷
1239待手足去完洗手間再續,不休庭
1241繼續
1300 D2,3律師盤完,現在由D4律師盤
1301放飯,1430再續
1435 開庭,繼續盤問控方證人 - 大埔墟站站長江啟承(同音)。
[內容撮要:控辯雙方就圖片盤問證人有關站內外環境、情況等,圖片以P(數字)代表;共傳召過2名證人,分別係江站長同警員關展翔(同音)]
D5,D7,D9代表律師(下以D5統稱)盤問
D5: P4小路通出去係咪雅運路?
江:通出去係的士站,再對面路就係
D5: 睇P1顯示大埔墟站1號出口資料,有A1,A2,A3出口;A1係通去新達廣場,係咪落咗閘後行人可照行到?(江:係)
D5: A3通去逸雅苑同運頭塘邨,即2019年人稱連儂隧道位置?(江:係)
D5:地鐵站有接駁巴士服務?(江:係)
D5:去到大埔遠少少嘅地方?(江:係)
D5:都係喺A3搭? (江:係)
D5:A2出咗A出口再出埋閘機係去到文武廟等地方?(江:係)
D5:之後想請閣下睇吓圖片五,係地鐵站閉路電視嘅截圖(搞錯咗圖片 所以直接睇閉路電視C83 021 0304 ( 2019/09/07))左下閉路電視係C83鏡頭,係唔係影住A2出口?過咗凌晨12點落閘之後可以行人?(江:保持行到(唔肯定具體字眼,但大致係話係))(江:係)
D5:富雅花園喺邊?係唔係近地鐵站?(江: A2出口步行大概60、70米)
D5:睇另一張圖片(唔肯定係咪第13張圖),A同B出口中間係入閘大堂,相片最左嗰部入閘機係咪闊啲?(江:係)
D5:閉路電視淨係影到一部,但實際有兩部?兩部闊閘機同埋售票機之間大概幾闊?係咪15至20米左右?(江:係)
香官:第一版嘅入閘機同第13張圖嘅入閘機係咪一樣?係咪有8部普通入閘機同埋2部闊閘機?(江:係)
D4代表律師(下以D4統稱)盤問
D4: 當日有早到?(江:係)
D4: 返到工要換制服?(江:係)
D4: 返工係搭地鐵定係行路(江:行路)
D4: 係咪返控制室換衫?之後直接開工?(江:係)
D4: 之後有警員嚟先再去睇發生咩事?(江:係)
D4: 喺返工過程係唔係冇確認閘機係咪有塗鴉?(江:係)
(按:香官一直表示唔明白...)
D4: 係唔係之後9月8號凌晨同警員去檢查先第一次去檢查閘機同售票機情況?(江:係,因為接更嗰陣上一手冇報過話有塗鴉)
D4: 記唔記得係邊個交更? (江:唔記得)
(按:香官keep住好炆憎)
D4: 交更係咩時候? (江: 11點)
D4: 喺控制室交更 ?係唔係冇親自檢查閘機係咪正常? (光:我冇,因為運作正常)你冇答我問題(江:冇)
D4: 11月2號有同警方落證人口供?係唔係誠實?(江:係)
D4: 喺口供入面提到9月7號接更檢查妥當,咁係有檢查? (江:監測器顯示妥當,所以唔使檢查)咁係同事講妥當定係自己檢查過妥當? (江:同事講)
D8代表律師(下以D8統稱)盤問
D8: 口供係咪就所知講出?(江:係)
D8: 從來冇呼籲地鐵站內人士離開?(江:係)
D8: 係咪當值期間冇講過?(江:係)
——————————————————————
主控申請覆問:想澄清少少地理問題
主:P1入面A1、A2、A3係代表唔同出口?第三張圖大字過少少嘅牆印咗個A字係代表邊個出口? (江: A )
主:落咗閘之後A出面先再細分A1、A2、A3?
香:大埔墟站有幾多道閘?(江:4,之後改口5)
香:東海堂隔離有閘?(江:係)
主:唔急於咁快落閘?就辯方所問,東海堂、銀行情況有親自check過?(江:冇)
香問辯方就佢問過嘅問題有冇追問,D8代表律師表示想就問過嘅問題攞指示。
D8: 有五道閘,落咗閘之後閘內係唔係地鐵站範圍?
江:check返地政處嘅話係。
——————————————————————
約10分鐘後
1530 傳召第二控方證人警員關展翔(同音)
主: 2019年9月7號執勤?(關:係)講下經過。
關:進入沙田,準備去大埔警署。經過廣福道嗰陣通信機有指令,之後去到大埔警署喺車候命。跟住夜晚11點聽到指令,就前往大埔墟火車站。2328左右出車,去到近廣福道,同事成功離開火車站,就同同事回程返大埔警署。之後收到指示有人話喺大埔墟(主控:有啲嘢啦)就同同事再次前往, 2340到達火車站。
主:大概幾多同事?
關:大約40至50人,然後喺車度見到100至120人喺站內聚集。
主:咁警車停邊?
關:火車站同的士站你位置。(主:點去?)的士站喺大埔墟站外,隧道隔離。
主:睇第一版P3有相影到新發廣場,見唔見到人群聚集位置?
關:圖五上面靠右。
主:有條柱同個閘機,附近有A字?有幾多人聚集?
關:大約100人。(主:當時係咩位置?)關:未入閘。
主:睇吓圖19 ,有咩係同案件有關?
關:唔係喺當值位置。(主控問邊張圖近距離當值位置,關答圖四。)
關:當時有大批着黑色衫,相信係示威人士向隧道同街市方向逃跑,所以同同事按方向追截。
主:當時啲人有咩要留意?
關:有人嗌「有警察,走」「有狗,走」
主:幾多人嗌?關:淨係聽到,睇唔到,但係唔同位置都截到人。(主:截停咗幾多人?)關:我嗰度六至七人。
主:描述吓當時見到嘅嘢。
關:場面混亂好難點算人數,但當時追截完,指示同事將截到嘅人帶去榮華餅家位置進行搜查。
主:點處理?
關:見到閘機受破壞、售票機有黑色七友、閉路電視就破壞同埋有玻璃碎,相信喺到達前有人干犯非法集結同刑事毁壞,所以向在場同事表示作出拘捕。
主:在場警員對被告拍攝同錄影?對截停人士搜查同拘捕?(關:係)
[播放C83 021 0304 ( 2019/09/07) 23:43:47-23:44:06]
D1代表律師(下以D1統稱)盤問
D1: 總共拘捕咗幾多人?
關: 24人。
D1: D1並非由你嗰隊截到?(關:係)
D3代表律師(下以D3統稱)盤問
D3: 去到A出口見到有人喺地鐵出口跑出,想問你係咪唔肯定截停嘅人係跑出定係行出,只係知佢哋喺地鐵站出嚟,咁講公唔公道?
關:可以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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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6/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11名被告(15-49)
09:40開庭
控方打算傳召PC6194作供,角色是就CCTV片段辯證被告身份
D1,2,3,5,6,7,8,9,11及D4,10分別就PC6194辯認証供呈堂提出書面反對。
法庭裁定辯方反對PC6194辨認証供呈堂會以交替程序形式進行。
PW5 PC6194 盧勁文(音)作供
現時駐守打鼓嶺巡邏小隊,案發時屬大埔警區重案組
於2019年9月8日獲指派調查一宗案件,於9月11日從粉嶺法院取得搜查令向港鐵公司取得大埔墟火車站2019年9月7日21:00至9月8日03:00的CCTV片段,之後收到本案各被捕人士被截查時的片段,再將片段截圖,與CCTV的片段所拍到的現場人士的衣著,外貌,身型作對比,目的是辨認片段所拍到的人有無犯案。
PW5聲稱用3天共超過10小時觀看CCTV,並將觀察打入口供
📌身份辨認證供
P5(相片册)第5張截圖,C82鏡頭CCTV見D7背面,D7身穿白色有11字樣球衣,揹斜揹袋),與P3第21及24號相作對比;另外又見D10, 與P3第31及32號相作對比。
P5第6張截圖,C82 CCTV中見到D11, 戴黑色cap帽,黑T恤,黑色短波褲,黑長波襪,黑波鞋,與P3第33至36號相片作對比
P5第7張截圖,見D11背面
P5第8張截圖,C98 cctv中見到D11出現
P5第9張截圖,C82 中見到D11出現,基於衣着及身型辨認D11,當時D11在行走
P5第10張截圖,只看見人群沒有辨認出任何被告,因為照片質素差
P5 第11張截圖,也沒有辨認出任何被告
P5第12張截圖,C83 中見到D7和D4
控方播放相關截圖的CCTV
第10張截圖,21:43:58,C82 中見到D3穿格仔衫藍色牛仔褲短髮,及D6
第11張截圖,21:47:30,C83中見到D7,D4,D10,D9。於21:47:22中左下方見到白衫男子斜揹袋為D7,背上有11號,泥黃色衫女士為D10, 21:47:23 左下角D7背後為綠色衫的D9,其後為D10,
21:47:26 下方中間,D4面向鏡頭,白色T恤,心口有熊貓圖案,身形瘦削,頭帶cap帽,黑色口罩,背囊
第13張截圖 播放21:55:52,C83中見到D10,D7,D4,D9,D4為左下角白衫黑背囊,D4正前方為D10,穿泥黃色衫女裝背囊,D10前為D7,背後有11號字樣,D7前為D9
第14張截圖,22:16:23,C82中見到D7
第15張截圖,22:31:40,C82中見到D1,穿白Tee和三色間條運動褲
第16張截圖,22:45:00,C82中見到D3和D6於左下角
第17張截圖,22:54:07,C82中右下方見到D7,D10,D4,D9, D7背後有11號字樣,22:54:17中D7左邊為D4,黑色背囊白色Tee同cap帽。
22:54:27 C82左下方綠色衫長髮女子為D9,D9右邊為D10,長髮並穿泥黃色衫,D10正伸手拉D9,左下角穿格仔衫為D3
第19張截圖,22:55:58,C96中見到D5穿黑短袖T恤,左胸口有logo,黑色口罩,D5身後白衫男子為D1
15:45 由於法庭另有會議,今天審訊至此。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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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被告(15-49)
09:40開庭
控方打算傳召PC6194作供,角色是就CCTV片段辯證被告身份
D1,2,3,5,6,7,8,9,11及D4,10分別就PC6194辯認証供呈堂提出書面反對。
法庭裁定辯方反對PC6194辨認証供呈堂會以交替程序形式進行。
PW5 PC6194 盧勁文(音)作供
現時駐守打鼓嶺巡邏小隊,案發時屬大埔警區重案組
於2019年9月8日獲指派調查一宗案件,於9月11日從粉嶺法院取得搜查令向港鐵公司取得大埔墟火車站2019年9月7日21:00至9月8日03:00的CCTV片段,之後收到本案各被捕人士被截查時的片段,再將片段截圖,與CCTV的片段所拍到的現場人士的衣著,外貌,身型作對比,目的是辨認片段所拍到的人有無犯案。
PW5聲稱用3天共超過10小時觀看CCTV,並將觀察打入口供
📌身份辨認證供
P5(相片册)第5張截圖,C82鏡頭CCTV見D7背面,D7身穿白色有11字樣球衣,揹斜揹袋),與P3第21及24號相作對比;另外又見D10, 與P3第31及32號相作對比。
P5第6張截圖,C82 CCTV中見到D11, 戴黑色cap帽,黑T恤,黑色短波褲,黑長波襪,黑波鞋,與P3第33至36號相片作對比
P5第7張截圖,見D11背面
P5第8張截圖,C98 cctv中見到D11出現
P5第9張截圖,C82 中見到D11出現,基於衣着及身型辨認D11,當時D11在行走
P5第10張截圖,只看見人群沒有辨認出任何被告,因為照片質素差
P5 第11張截圖,也沒有辨認出任何被告
P5第12張截圖,C83 中見到D7和D4
控方播放相關截圖的CCTV
第10張截圖,21:43:58,C82 中見到D3穿格仔衫藍色牛仔褲短髮,及D6
第11張截圖,21:47:30,C83中見到D7,D4,D10,D9。於21:47:22中左下方見到白衫男子斜揹袋為D7,背上有11號,泥黃色衫女士為D10, 21:47:23 左下角D7背後為綠色衫的D9,其後為D10,
21:47:26 下方中間,D4面向鏡頭,白色T恤,心口有熊貓圖案,身形瘦削,頭帶cap帽,黑色口罩,背囊
第13張截圖 播放21:55:52,C83中見到D10,D7,D4,D9,D4為左下角白衫黑背囊,D4正前方為D10,穿泥黃色衫女裝背囊,D10前為D7,背後有11號字樣,D7前為D9
第14張截圖,22:16:23,C82中見到D7
第15張截圖,22:31:40,C82中見到D1,穿白Tee和三色間條運動褲
第16張截圖,22:45:00,C82中見到D3和D6於左下角
第17張截圖,22:54:07,C82中右下方見到D7,D10,D4,D9, D7背後有11號字樣,22:54:17中D7左邊為D4,黑色背囊白色Tee同cap帽。
22:54:27 C82左下方綠色衫長髮女子為D9,D9右邊為D10,長髮並穿泥黃色衫,D10正伸手拉D9,左下角穿格仔衫為D3
第19張截圖,22:55:58,C96中見到D5穿黑短袖T恤,左胸口有logo,黑色口罩,D5身後白衫男子為D1
15:45 由於法庭另有會議,今天審訊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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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6/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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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 PC6194 盧勁文(音)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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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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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7月13日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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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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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post內容:
PW5 PC6194 盧勁文(音)作供,D4-10代表律師完成盤問。
👁🗨D4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展示P5A 相簿,昨日PW5提到比對D4主要以深色無花紋背囊為依據。在17號相片C82鏡頭中,從中標記了D3, D4, D7, D9及10.
🎞P11 四格黨鐵cctv 22:54:02-22:54:12
PW5指認D4 (AP10), 畫面見到後半黑色cup帽,及其部分肩上的背包,肩頸上衣,辯方律師問及為何在證人供詞中無提過AP10,律師指出「因為預備證人供詞前睇cctv冇見到D4,但到庭上播時就見到D4啦?」,PW5無正要回應,但同意在不同時候會認到不同被告。他同意未能足夠辨識到D4,所以證人供詞沒有提及但庭上可以指認。
🔸衣飾辨認的粗疏
比對cup帽時,PW5誤當作全頂是黑色無花紋。展示P5A的13號相片,C83鏡頭,當中指認D4, PW5從相中同意帽上有白色圖案,並指沒有留意T shirt上面的詳細花紋。Pw5同意在比對上沒有留意細節。
22號相片,Cam4中畫面見有人伸直手扶住D4,他同意看不清D4衫上花紋及有沒有帽同背包,亦同意片中沒有背包的細節。
28號照片,C85鏡頭,PW5同意只就相近身形就指認被告,看不清整個背包。
31號照片,C85鐘頭中,他同意看清衫上的是熊貓圖案,其耳仔圖案明顯。在圖案的右上角,有灰色三角形,但同意看不清是甚麼。他不同意黑色帽上有白色花紋/文字,認為「可能」是「被告的眼」而不是cup帽部分😌
代表律師指出被截查時D4的衫上沒有灰色三角物體,PW5初時不肯定但在展示P3(12,13)時,他同意在衫上沒有。代表律師指出D4背包有5-6點花紋,但PW5指未能確認。
展示P5A 第31號相片,PW5表示不知道三角位是甚麼,在33號截圖即C81鏡頭,相中的D4在閘機前,PW5同意看不到被告樣貌及衣服前面的圖案,背包亦相對不清晰,PW5同意「估佢可能係D4但有機會唔係」,又述自己是綜合身型辨認。
第36號相片(辯方自稱的絕招),相中一男子正在出閘的被指稱是D4,上衣圖案中是 iron man,乃長方形。但PW5認為是圓形的貓耳。PW5同意眼睛理應被cup帽遮住,及較早前指稱白色部分是眼睛乃不正確。
辯方律師指出PW5只是有理由相信所指認人士是D4,PW5同意,惟不同意在仔細比對特徵時,按細節分析時發現是不同人。
👁🗨D5代表律師盤問:
🔸比對時長及過程
PW5用了超過10小時比對但不肯定準確時間及會否超過20小時。在看片及比對過程中,PW5同意自己曾否定原先辨認,但此點在供詞中沒有記錄,亦不記得否定過多少次,及不同意否定記錄對法庭有幫助。
🔸衣飾比對的粗疏
展示P3 被告被捕時的照片,照片中D5黑t 近胸有紅色圖案,其褲是卡其色,身穿白色波鞋但鞋踭是紅色及有深色邊船襪。PW5在庭上睇片時從截圖中指認的D5,指認到黑t左胸有logo及黑口罩,但被捕相片中辯方指出logo應該是紅+白色,但PW5指這是 superman logo有紅黃色,此證物照片中看不到髮型,律師指出D5有可能戴帽,但PW5不同意。
🎞播放片段C96 22:55:30 -22:55:38 即P5A 19號截圖
PW5不同意代表律師指出部份照片見到或見不到襪子有清晰的黑色、襪筒高低不一。辯方提供的截圖中見到D5有戴帽及清潔見到t shirt logo, 但pw5不同意logo沒有紅色,稱播片見到,播放22:55:32-22:55:39,pw指成段片中的被告衣飾有黃色,後來同意一半黃一半紅。
辯方指出PW5每個辨認的細節位皆不肯定或錯,PW5不同意,但同意單靠畫面(包括cctv) 的辨認有可能不是D5.
👁🗨D6代表律師盤問
🔸觀看片段的過程
PW5在2019年11月7日 17:30時開始做證人口供,沒有印象寫了多久,分開觀看了三日片段,期間最多相隔兩日。處理此案期間會有其他工作但性質沒有涉及觀看cctv.
PW5同意要在警員記事冊寫下工作性質,卻不同意要記錄睇片detail,在文件155調查報告中亦僅記錄從他人身上取得cctv的結果,因為這過程是對他人行使警權。
PW5所翻閱的鏡頭共有5組,均一開四,即20個不同的畫面。但PW5沒有系統及不順序地觀看鏡頭,僅「覺得有需要就睇,冇就唔睇,有價值就寫在154證人供供詞,唔會另外寫草稿,因為冇咁嘅需要」
🔸D6比對過程
PW5在其證人供詞中提到D6為「本地女,1.6 米高,瘦,長黑馬尾,黑t白色短褲及白波鞋」,他同意按其特點再搵片比對;同意辯方證物圖片中有3-4個相近打扮的女生。他沒有印象白鞋上有沒有花紋,不同意睇片時只找「白色鞋」的女生,PW5指D6同多同其父親(同案D3)一起出現,所以會綜合衣著身型同行者,以辨認D6.
展示被截停後的照片 P3(19-20),他同意照片中白鞋的內外側方向有3條間條,鞋踭有圖案,此圖案以白色為主有少量黑色。同時在庭上指出腳面近腳眼有少量黑色,及在庭上用紅色箭咀圈出黑色圖案。
由於呈堂截圖未能清晰見到鞋上花紋,故播放片段C82 21:43:50 -21:44:00 ,pw指喺59秒的定格中見到有白間。辯方指出前段有鬼影,PW5同意但指充夠辨認出D6.
辯方律師指出PW5先入為主見到D3所以覺得旁邊的是D6, PW5不同意。展示16號相,相中僅見到疑似D6後半部頭,PW5同意自己因為身旁的D3而認出D6
播放片段23:38:24-23:38:36 ,PW5指在33/34秒定格中,女子有右腳的內側黑色部分,吻合其被捕時的照片。他不同意畫面質素差。
辯方展示兩張截圖,各皆有一黑衫白褲女子出現,PW5指在看片時沒有留意此女子。
辯方作出以下建議:
此衣著不罕見;見到d3就等同辨認到d6,PW5均不同意上述說法。
👁🗨D7代表律師盤問:
🔸衣飾比對的粗疏
PW5在第一次標示D7的照片中,不同意自己分不到其上身衣飾是米、白、黃色,但辯指出供詞中指d7是泥黃色。PW5在控方主問時沒有提及d7下身,但否認下半身不是辨認考慮因素。PW5同意從截圖中看不到斜揹袋及其大小,只見到肩帶;又同意只清晰見到衣服上的「11」字樣但說不出「11」以外的圖案/文字。
辯方指出PW5在庭上標錯過被告一次,需要更正,但PW5不同意畫面質素影響了自己。
展示2組cctv鏡頭,較早時段的鏡頭畫面見D7出閘,第二組鏡頭畫面見一11號球衣人士入閘後左轉去洗手間。
辯方指出PW5在片段中辨認聲稱D7人士只靠其11號字樣,而PW5不同意其辨認不可靠。
👁🗨D8 代表律師一句盤問:
「在案情上你所指出的不是d8」,PW5回:「不同意」
👁🗨D9代表律師簡短盤問:
🔸現場衣飾相似者多
PW5在辨認時從片段中見到D9身穿綠色衫,但不肯定是否見到下身,所以庭上播放CCtV片段,PW5指21:47:25定格中見到指認的D9穿白色短褲,辯方展示睇D9截圖,在21:02:54定格畫面中身穿「下身白色上身深色,看來是女生」的人士都有4個,PW5同意此衣著是時下少女常見打扮及當晚有不同人都是如此打扮,惟不同意屬不可靠辨認。
👁🗨D10 代表律師盤問:
🔸比對過程粗疏
PW5同意觀看的鏡頭眾多,畫面有很多人,及他「睇唔晒全部人」及看不清較遠的人。他同意C82&83鏡頭偏黃,有去現場但沒有做燈光顏色對比,但他不同意鏡頭畫面無法反映真實顏色。
🔸比對過程粗疏
展示P3(31&32),PW5同意截圖中看不到被告樣貌,在證人供詞中描述為「中等身型」,庭上同意「無特別,唔肥唔瘦。」衫是橙橙黃黃無花紋,穿藍色牛仔褲及白波鞋,他同意下身的衣著皆普遍。D10背囊有格仔花紋,PW5庭上指「睇款按認知是女裝」,及同意生活中都會見到此款。
PW5均同意:有些鏡頭只有上半身/背面;有些背面的鏡頭中影不到背包;有拍到背包的鏡頭看不到花紋,及看不清花紋;有些拍到下半身但看不清是否牛仔褲,只得知是淺色衣飾。
辯方律師庭上展示p5(22) 截圖幫助PW5回答,圖中人士下半身衣飾沒有花紋,僅見到白色衫纏腰,PW5同意看不到下半身衣物花紋。再展示P5(31) ,PW5 不同意綁衫在腰的打扮普遍,但同意其上身衣飾橙橙黃黃無花紋,此款在日常生活及片中現場都常見。
PW5同意D10有戴帽,但在P5(34-35) 截圖中看不到指認人士有帽,而截圖中的指認d10位置離鏡頭較遠,惟PW5指自己能清晰見到,需要看不到樣,但能看到背囊及綁腰的裇衫,以作辨認。
辯方綜合上述,指出:D10的特徵不是清晰可見;無獨特性;比對結果可能是D10而不能肯定。PW5均不同意上述說法。
💫D11代表律師盤問內容按此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8/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此post內容:
PW5 PC6194 盧勁文(音)作供,D4-10代表律師完成盤問。
👁🗨D4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展示P5A 相簿,昨日PW5提到比對D4主要以深色無花紋背囊為依據。在17號相片C82鏡頭中,從中標記了D3, D4, D7, D9及10.
🎞P11 四格黨鐵cctv 22:54:02-22:54:12
PW5指認D4 (AP10), 畫面見到後半黑色cup帽,及其部分肩上的背包,肩頸上衣,辯方律師問及為何在證人供詞中無提過AP10,律師指出「因為預備證人供詞前睇cctv冇見到D4,但到庭上播時就見到D4啦?」,PW5無正要回應,但同意在不同時候會認到不同被告。他同意未能足夠辨識到D4,所以證人供詞沒有提及但庭上可以指認。
🔸衣飾辨認的粗疏
比對cup帽時,PW5誤當作全頂是黑色無花紋。展示P5A的13號相片,C83鏡頭,當中指認D4, PW5從相中同意帽上有白色圖案,並指沒有留意T shirt上面的詳細花紋。Pw5同意在比對上沒有留意細節。
22號相片,Cam4中畫面見有人伸直手扶住D4,他同意看不清D4衫上花紋及有沒有帽同背包,亦同意片中沒有背包的細節。
28號照片,C85鏡頭,PW5同意只就相近身形就指認被告,看不清整個背包。
31號照片,C85鐘頭中,他同意看清衫上的是熊貓圖案,其耳仔圖案明顯。在圖案的右上角,有灰色三角形,但同意看不清是甚麼。他不同意黑色帽上有白色花紋/文字,認為「可能」是「被告的眼」而不是cup帽部分😌
代表律師指出被截查時D4的衫上沒有灰色三角物體,PW5初時不肯定但在展示P3(12,13)時,他同意在衫上沒有。代表律師指出D4背包有5-6點花紋,但PW5指未能確認。
展示P5A 第31號相片,PW5表示不知道三角位是甚麼,在33號截圖即C81鏡頭,相中的D4在閘機前,PW5同意看不到被告樣貌及衣服前面的圖案,背包亦相對不清晰,PW5同意「估佢可能係D4但有機會唔係」,又述自己是綜合身型辨認。
第36號相片(辯方自稱的絕招),相中一男子正在出閘的被指稱是D4,上衣圖案中是 iron man,乃長方形。但PW5認為是圓形的貓耳。PW5同意眼睛理應被cup帽遮住,及較早前指稱白色部分是眼睛乃不正確。
辯方律師指出PW5只是有理由相信所指認人士是D4,PW5同意,惟不同意在仔細比對特徵時,按細節分析時發現是不同人。
👁🗨D5代表律師盤問:
🔸比對時長及過程
PW5用了超過10小時比對但不肯定準確時間及會否超過20小時。在看片及比對過程中,PW5同意自己曾否定原先辨認,但此點在供詞中沒有記錄,亦不記得否定過多少次,及不同意否定記錄對法庭有幫助。
🔸衣飾比對的粗疏
展示P3 被告被捕時的照片,照片中D5黑t 近胸有紅色圖案,其褲是卡其色,身穿白色波鞋但鞋踭是紅色及有深色邊船襪。PW5在庭上睇片時從截圖中指認的D5,指認到黑t左胸有logo及黑口罩,但被捕相片中辯方指出logo應該是紅+白色,但PW5指這是 superman logo有紅黃色,此證物照片中看不到髮型,律師指出D5有可能戴帽,但PW5不同意。
🎞播放片段C96 22:55:30 -22:55:38 即P5A 19號截圖
PW5不同意代表律師指出部份照片見到或見不到襪子有清晰的黑色、襪筒高低不一。辯方提供的截圖中見到D5有戴帽及清潔見到t shirt logo, 但pw5不同意logo沒有紅色,稱播片見到,播放22:55:32-22:55:39,pw指成段片中的被告衣飾有黃色,後來同意一半黃一半紅。
辯方指出PW5每個辨認的細節位皆不肯定或錯,PW5不同意,但同意單靠畫面(包括cctv) 的辨認有可能不是D5.
👁🗨D6代表律師盤問
🔸觀看片段的過程
PW5在2019年11月7日 17:30時開始做證人口供,沒有印象寫了多久,分開觀看了三日片段,期間最多相隔兩日。處理此案期間會有其他工作但性質沒有涉及觀看cctv.
PW5同意要在警員記事冊寫下工作性質,卻不同意要記錄睇片detail,在文件155調查報告中亦僅記錄從他人身上取得cctv的結果,因為這過程是對他人行使警權。
PW5所翻閱的鏡頭共有5組,均一開四,即20個不同的畫面。但PW5沒有系統及不順序地觀看鏡頭,僅「覺得有需要就睇,冇就唔睇,有價值就寫在154證人供供詞,唔會另外寫草稿,因為冇咁嘅需要」
🔸D6比對過程
PW5在其證人供詞中提到D6為「本地女,1.6 米高,瘦,長黑馬尾,黑t白色短褲及白波鞋」,他同意按其特點再搵片比對;同意辯方證物圖片中有3-4個相近打扮的女生。他沒有印象白鞋上有沒有花紋,不同意睇片時只找「白色鞋」的女生,PW5指D6同多同其父親(同案D3)一起出現,所以會綜合衣著身型同行者,以辨認D6.
展示被截停後的照片 P3(19-20),他同意照片中白鞋的內外側方向有3條間條,鞋踭有圖案,此圖案以白色為主有少量黑色。同時在庭上指出腳面近腳眼有少量黑色,及在庭上用紅色箭咀圈出黑色圖案。
由於呈堂截圖未能清晰見到鞋上花紋,故播放片段C82 21:43:50 -21:44:00 ,pw指喺59秒的定格中見到有白間。辯方指出前段有鬼影,PW5同意但指充夠辨認出D6.
辯方律師指出PW5先入為主見到D3所以覺得旁邊的是D6, PW5不同意。展示16號相,相中僅見到疑似D6後半部頭,PW5同意自己因為身旁的D3而認出D6
播放片段23:38:24-23:38:36 ,PW5指在33/34秒定格中,女子有右腳的內側黑色部分,吻合其被捕時的照片。他不同意畫面質素差。
辯方展示兩張截圖,各皆有一黑衫白褲女子出現,PW5指在看片時沒有留意此女子。
辯方作出以下建議:
此衣著不罕見;見到d3就等同辨認到d6,PW5均不同意上述說法。
👁🗨D7代表律師盤問:
🔸衣飾比對的粗疏
PW5在第一次標示D7的照片中,不同意自己分不到其上身衣飾是米、白、黃色,但辯指出供詞中指d7是泥黃色。PW5在控方主問時沒有提及d7下身,但否認下半身不是辨認考慮因素。PW5同意從截圖中看不到斜揹袋及其大小,只見到肩帶;又同意只清晰見到衣服上的「11」字樣但說不出「11」以外的圖案/文字。
辯方指出PW5在庭上標錯過被告一次,需要更正,但PW5不同意畫面質素影響了自己。
展示2組cctv鏡頭,較早時段的鏡頭畫面見D7出閘,第二組鏡頭畫面見一11號球衣人士入閘後左轉去洗手間。
辯方指出PW5在片段中辨認聲稱D7人士只靠其11號字樣,而PW5不同意其辨認不可靠。
👁🗨D8 代表律師一句盤問:
「在案情上你所指出的不是d8」,PW5回:「不同意」
👁🗨D9代表律師簡短盤問:
🔸現場衣飾相似者多
PW5在辨認時從片段中見到D9身穿綠色衫,但不肯定是否見到下身,所以庭上播放CCtV片段,PW5指21:47:25定格中見到指認的D9穿白色短褲,辯方展示睇D9截圖,在21:02:54定格畫面中身穿「下身白色上身深色,看來是女生」的人士都有4個,PW5同意此衣著是時下少女常見打扮及當晚有不同人都是如此打扮,惟不同意屬不可靠辨認。
👁🗨D10 代表律師盤問:
🔸比對過程粗疏
PW5同意觀看的鏡頭眾多,畫面有很多人,及他「睇唔晒全部人」及看不清較遠的人。他同意C82&83鏡頭偏黃,有去現場但沒有做燈光顏色對比,但他不同意鏡頭畫面無法反映真實顏色。
🔸比對過程粗疏
展示P3(31&32),PW5同意截圖中看不到被告樣貌,在證人供詞中描述為「中等身型」,庭上同意「無特別,唔肥唔瘦。」衫是橙橙黃黃無花紋,穿藍色牛仔褲及白波鞋,他同意下身的衣著皆普遍。D10背囊有格仔花紋,PW5庭上指「睇款按認知是女裝」,及同意生活中都會見到此款。
PW5均同意:有些鏡頭只有上半身/背面;有些背面的鏡頭中影不到背包;有拍到背包的鏡頭看不到花紋,及看不清花紋;有些拍到下半身但看不清是否牛仔褲,只得知是淺色衣飾。
辯方律師庭上展示p5(22) 截圖幫助PW5回答,圖中人士下半身衣飾沒有花紋,僅見到白色衫纏腰,PW5同意看不到下半身衣物花紋。再展示P5(31) ,PW5 不同意綁衫在腰的打扮普遍,但同意其上身衣飾橙橙黃黃無花紋,此款在日常生活及片中現場都常見。
PW5同意D10有戴帽,但在P5(34-35) 截圖中看不到指認人士有帽,而截圖中的指認d10位置離鏡頭較遠,惟PW5指自己能清晰見到,需要看不到樣,但能看到背囊及綁腰的裇衫,以作辨認。
辯方綜合上述,指出:D10的特徵不是清晰可見;無獨特性;比對結果可能是D10而不能肯定。PW5均不同意上述說法。
💫D11代表律師盤問內容按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8/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下午進度:
1430 廣播
📍PW5作供完成。控方證人傳召完畢,惟D8代表律師日內提出有部分問題要問其拘捕警員,但主控未能成功傳召。
1459 休庭10分鐘
1520開庭
📍證人話16:15應該到,D8代表律師指可以用剩下15分鐘完成盤問,但香香指要明早,交代控辯雙方用剩下時間完成好承認事實
1525 完庭
================
👁🗨D11 代表律師盤問
PW5看完片後才製P5a(睇片截圖❓),主控主問中指自己依賴其衣著外型容貌。在看完截查片段後,會以其身型同站姿作比對依據,不單是按硬照辨認被告。之後製作了154口供紙,惟當中沒有提到站姿,PW5確認觀看片段時已經有留意。
口供紙中PW5寫出D11「約1.75,高中等身型,短黑髮有眼鏡」,他同意cctv看不到身高,但見到容貌。代表律師展示P5A(第6-7張),相中看不到任何人士容貌,PW5指這兩張中是憑身型衣著辨認人。同屬P5A(6-9,21,23-25)的照片,PW5同意皆看不到d11有沒有戴眼鏡。
控方主問中PW5指出D11頭上有黑色帽,在影片截圖p5a中有但p3(33-36)截查的圖中沒有帽,pw指佢截查時沒有帽,其帽掛了在心口,而片中有帽。辯方律師指出,PW5改變其說法,他不是按被截停時的照片,從片中比對被告,而是自己想像被告有帽再從片中找出雙應人物,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再指出,PW5預定D11有戴帽,所以沒有找片段中沒有戴帽的D11 , PW5指有但不成功。
PW5形容辨認D11的最大特徵是短褲長襪波鞋,但他不同意在辨認時對差不多服飾的人有所遺漏,亦不同意在庭上才留意其站姿/步姿資料。
👁🗨D1律師補問
辯方證物D5截圖10號相,c96中,D1褲的logo,跟P3第2張相比對的話,D1褲上的logo只有一橫,PW5同意。PW5指比對過程中因其衣飾及身型最吻合D1.
👁🗨主控覆問
PW5 澄清在D5代表律師盤問中的「唔同意/否認認錯,但有可能唔係D5」,解釋自己現時能肯定辨認人士是D5.
PW5解釋其他辨方律師盤問時所回應的「有理由相信」,現改變其作答為「確認當時當刻係被告」
D2代表律師明日下午在地院另有案件處理,明日下午缺席,案件明早10:00同庭再續
💛感謝旁聽人士補充資料💛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8/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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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廣播
📍PW5作供完成。控方證人傳召完畢,惟D8代表律師日內提出有部分問題要問其拘捕警員,但主控未能成功傳召。
1459 休庭10分鐘
1520開庭
📍證人話16:15應該到,D8代表律師指可以用剩下15分鐘完成盤問,但香香指要明早,交代控辯雙方用剩下時間完成好承認事實
1525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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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代表律師盤問
PW5看完片後才製P5a(睇片截圖❓),主控主問中指自己依賴其衣著外型容貌。在看完截查片段後,會以其身型同站姿作比對依據,不單是按硬照辨認被告。之後製作了154口供紙,惟當中沒有提到站姿,PW5確認觀看片段時已經有留意。
口供紙中PW5寫出D11「約1.75,高中等身型,短黑髮有眼鏡」,他同意cctv看不到身高,但見到容貌。代表律師展示P5A(第6-7張),相中看不到任何人士容貌,PW5指這兩張中是憑身型衣著辨認人。同屬P5A(6-9,21,23-25)的照片,PW5同意皆看不到d11有沒有戴眼鏡。
控方主問中PW5指出D11頭上有黑色帽,在影片截圖p5a中有但p3(33-36)截查的圖中沒有帽,pw指佢截查時沒有帽,其帽掛了在心口,而片中有帽。辯方律師指出,PW5改變其說法,他不是按被截停時的照片,從片中比對被告,而是自己想像被告有帽再從片中找出雙應人物,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再指出,PW5預定D11有戴帽,所以沒有找片段中沒有戴帽的D11 , PW5指有但不成功。
PW5形容辨認D11的最大特徵是短褲長襪波鞋,但他不同意在辨認時對差不多服飾的人有所遺漏,亦不同意在庭上才留意其站姿/步姿資料。
👁🗨D1律師補問
辯方證物D5截圖10號相,c96中,D1褲的logo,跟P3第2張相比對的話,D1褲上的logo只有一橫,PW5同意。PW5指比對過程中因其衣飾及身型最吻合D1.
👁🗨主控覆問
PW5 澄清在D5代表律師盤問中的「唔同意/否認認錯,但有可能唔係D5」,解釋自己現時能肯定辨認人士是D5.
PW5解釋其他辨方律師盤問時所回應的「有理由相信」,現改變其作答為「確認當時當刻係被告」
D2代表律師明日下午在地院另有案件處理,明日下午缺席,案件明早10:00同庭再續
💛感謝旁聽人士補充資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9/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補回今早審訊內容,非即時~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是日進度:
📌警員19755張威業
控方已完成傳召所有證人,但應D8代表律師要求,現傳召其拘捕警員作供。在簡短的辯方盤問下,警員完成作供。
📌特別事項1-2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作出舉證,因此接納港鐵CCTV片段呈堂,並接納PW5出庭作供。
就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所指出的第一種情況,法庭認為有關片段並非絕對清晰,但其清晰度足以協助法庭或陪審團辯認出各被告。
就第三種情況而言,法庭認為PW5用了相當時間檢視及比對有關影像和照片,從而獲得特別知識(special knowledge),是法庭或陪審團所沒有的,因此接納其出庭作供。
最後,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相關證物的呈堂會對各被告造成不公,因此法庭並沒有任何理由需要行使酌情權將有關證物或證供剔除。
📌控方案情
特別事項及控方案情均已完結,法庭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各被告答辯意向
就出庭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方面,律師指需要時間向各被告索取指示,同時法庭留意到時間接近午休,因此宣佈休庭。
⭐️因D2代表律師下午未能出庭,且案件審訊進度良好,是日審訊完結,下午時段將不會進行續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9/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補回今早審訊內容,非即時~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是日進度:
📌警員19755張威業
控方已完成傳召所有證人,但應D8代表律師要求,現傳召其拘捕警員作供。在簡短的辯方盤問下,警員完成作供。
📌特別事項1-2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作出舉證,因此接納港鐵CCTV片段呈堂,並接納PW5出庭作供。
就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所指出的第一種情況,法庭認為有關片段並非絕對清晰,但其清晰度足以協助法庭或陪審團辯認出各被告。
就第三種情況而言,法庭認為PW5用了相當時間檢視及比對有關影像和照片,從而獲得特別知識(special knowledge),是法庭或陪審團所沒有的,因此接納其出庭作供。
最後,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相關證物的呈堂會對各被告造成不公,因此法庭並沒有任何理由需要行使酌情權將有關證物或證供剔除。
📌控方案情
特別事項及控方案情均已完結,法庭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各被告答辯意向
就出庭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方面,律師指需要時間向各被告索取指示,同時法庭留意到時間接近午休,因此宣佈休庭。
⭐️因D2代表律師下午未能出庭,且案件審訊進度良好,是日審訊完結,下午時段將不會進行續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