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A13申請離席6-7日獲批
⏺繼續傳召PW14警員11868文浩超(音)
當日駐守警總反恐特勤隊行動組,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4沒有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時要拘捕特定人士,其衝入文華里前曾在干諾道中觀察了一段時間,認為示威者都身穿黑色衣服,戴頭盔,手持雨傘、木條、鐵枝等。 PW14衝入時接近文華里右邊的行人路,而當時A3在PW14面前,是示威者當中最接近的,逐制服A3。當時A3全身黑色打扮,戴有口罩及眼罩。
PW14向南衝入文華里時,A3向北在文華里右邊行人路行走並面向PW14。文華里內仍有示威者的傘陣時,PW14看不到A3,直至示威者向後跑後才第一次見到A3,當時A3雙手沒有拿任何東西,頭上亦沒有戴帽或頭盔。
辯方指出文華里右邊的行人路上有一些並非示威者的人包括記者,PW14不同意,並表示警方判斷該處已經是非法集結的地方,因而不應有非示威者,只要身處現場便可以對其進行拘捕。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6:58 辯方指出STC衝入時有一個人沒有逃走,反而藏身於建築物的凹位中。
辯方指出當時PW14一見到A3便馬上用警棍擊打其身體,然而A3不曾逃跑。PW14不同意,表示A3一見到牠就轉身,只是因為自己當時已經按著其而逃跑不遂而已。沈大律師指出PW14的口供紙中沒有提及A3有轉身,PW14解釋因為轉身的動作是大部份集結人士都有做,因而沒有紀錄。辯方質疑描述特定被捕人士的段落為何沒有紀錄相關細節,並指出A3沒有嘗試轉身離開,而只站在原地,PW14不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PW14作供完畢-
⏺傳召PW15偵緝女警員10308馬麗琴
當日駐守深水埗警區反黑組,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6-1隊
負責搜查A3及其隨身物品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00左右到達干諾道中近文華里時,有一名STC警員11868(PW14)交一位被捕人予PW15處理,PW15確認為A3。接收A3時,A3已上手銬。PW15負責搜身及搜查其携帶物品,包括一個黑色背囊,內有一部黑色對講機連三粒電池。PW15將其檢取為證物,但沒有檢取背囊。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5指沒有得悉該對講機之後被交到通訊管理局檢驗及得出結果為管有及使用不需任何牌照。
⏺控方沒有覆問
-PW15作供完畢-
⏺傳召PW16警員20902 許庭魁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4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東行線近文華里,當時已有警方防線。PW16加入防線後身處近信德中心外位置。
當時PW16看見文華里內有約100名示威者,他們頭戴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手持棍狀物體,並用雜物堵路。警方警告該些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其後要求他們散去,並發射催淚彈。21:40潘頌其督察帶同STC衝入文華里進行掃蕩及拘捕。當時PW16知悉干諾道中有示威者但沒有留意詳細情況。
PW16進入文華里後,見到有約100名示威者,有些人向警員掟碎石、雞蛋、水樽,當時PW16距離最前排示威者約10米。到寶軒酒店外時,PW16看見一名STC正在控制一名示威者,期間另一示威者(A4)捉着該STC的腰間,PW16見狀便說「警察咪郁」。A4繼續拉扯STC,PW16遂用警棍擊打其左邊大腿,令其倒地。
PW16控制A4並為其鎖上索帶,從路中心帶到寶軒酒店外路旁作調查。向A4索取身份證核對姓名後便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之後將其交予刑偵警員19212。
當時A4頭戴黃色安全帽及背着背囊。PW16確認A4當時穿戴以下物品:一個透明護目鏡(P4-2)、一個灰色過濾式口罩(P4-4)、一對灰色手套(P4-5)、一件黑色衫(P4-10)、一條黑色褲(P4-11)及一對黑色鞋(P4-12)。
📌PW16於地圖上標記A4拉扯STC的地方
📌播放P66警方片PV14
由21:50:25播放至21:50:33
PW16指認自己,其當時正在捉着A4手臂。A4當時背着背囊,身穿黑色上衣,戴過濾式口罩及護目鏡。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7:20,推算時間為21:49:39
可見戴上了手套的A4已被反手鎖上索帶並趴在地上。
⏺辯方沒有盤問
-PW16作供完畢-
⏺傳召PW17偵緝警員19212陳志龍(音)
當日駐守深水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三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4隨身物品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達干諾道中近文華里,被指示進入文華里協助警員20902(PW16),PW16其後將A4交給PW17。
PW17從A4的背囊搜出淺藍色帶的護目鏡(證物P4-1)、銀色框黑色帶的護目鏡(證物P4-3)、以及P4-6至P4-9,分別為相機、記憶卡、鏡頭、電池。
同時檢獲透明護目鏡(證物P4-2)、灰色過濾式口罩(證物P4-4)、灰色手套(證物P4-5)。將證物於警署拍成相片冊(證物P49)、相片冊中亦包括A4當時身穿的衣物。 稍後PW17將所有證物交予偵緝警員15010。
⏺辯方沒有盤問
-PW17作供完畢-
⏺傳召PW18偵緝警員10519吳??
2019年7月29日當值為毒品調查科
負責A4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7月29日20:00到葵涌警署見到A4,獲得同意下於A4的財物中取出其居所鎖匙,其後與其他警員一同帶A4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18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邀請 #練錦鴻法官 對各被告地址與案的相關性作出裁決。控方認為有相關性、辯方則認為沒有。#練錦鴻法官 表示如果控方認為有相關性,除非對被告有不公,否則可以允許傳召有關證人,所有證據會於最後一併考慮。
⏺傳召PW19警員10393羅浩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6、拘捕A5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1800已到達德輔道西西區警署戒備。21:35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外,加入已設立的警察防線,當時身處干諾道中近文華里、面向東邊。PW19身處東行線,見到前方干諾道中有大約200名示威者,大部份戴黃色或白色頭盔、防毒面罩,身穿深色衫,部份人手持木板及交通標誌等自製盾牌,並用棚架竹、垃圾桶及路牌在50-100米外架設路障。
該些示威者不斷叫囂,例如「死黑警」、「屌你老母」、「光時」、「出嚟隻揪」。有人向警方防線掟水樽、遮、白色顏料彈等雜物。
當時文華里前半部亦有約100人,大部份人身穿深色衫,戴黃色或白色頭盔、防毒面罩。前排的人手持自製盾牌,部份人蹲在最前排面向警方防線,亦有人掟雜物如磚頭,有人用綠色及藍色的鐳射筆射向警方防線。
PW19見有警員向干諾道中及文華里舉黑旗、用揚聲器作出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亦有警員施放催淚彈。兩邊的示威者防線在施放催淚彈後退後了一點,隨即再度上前。潘頌其督察指示PW19所屬大隊前往支援干諾道中西行線的STC,一同前往文華里作出驅散及拘捕。當時潘督察的指示是簡單一句「過去幫手」,PW19認為其意思是盡量去拘捕。
PW19爬過干諾道中東西行線間的石壆,遲於西行線的STC進入文華里。進入時見到原本站在前半部的示威者已經轉身在走,當中有示威者向警員掟水樽、遮等雜物,附近有部份穿著記者背心及拿相機拍攝的人站著。PW19當時距示威者約10米。因現場有許多雜務被掟向PW19的方向,因而PW19揮動警棍阻擋(PW19表示當天沒有配備盾牌)。當時有STC拘捕示威者,有人跌低後嘗試把手伸向地上的一塊磚頭。
-主問未完
1300休庭,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A13申請離席6-7日獲批
⏺繼續傳召PW14警員11868文浩超(音)
當日駐守警總反恐特勤隊行動組,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4沒有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時要拘捕特定人士,其衝入文華里前曾在干諾道中觀察了一段時間,認為示威者都身穿黑色衣服,戴頭盔,手持雨傘、木條、鐵枝等。 PW14衝入時接近文華里右邊的行人路,而當時A3在PW14面前,是示威者當中最接近的,逐制服A3。當時A3全身黑色打扮,戴有口罩及眼罩。
PW14向南衝入文華里時,A3向北在文華里右邊行人路行走並面向PW14。文華里內仍有示威者的傘陣時,PW14看不到A3,直至示威者向後跑後才第一次見到A3,當時A3雙手沒有拿任何東西,頭上亦沒有戴帽或頭盔。
辯方指出文華里右邊的行人路上有一些並非示威者的人包括記者,PW14不同意,並表示警方判斷該處已經是非法集結的地方,因而不應有非示威者,只要身處現場便可以對其進行拘捕。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6:58 辯方指出STC衝入時有一個人沒有逃走,反而藏身於建築物的凹位中。
辯方指出當時PW14一見到A3便馬上用警棍擊打其身體,然而A3不曾逃跑。PW14不同意,表示A3一見到牠就轉身,只是因為自己當時已經按著其而逃跑不遂而已。沈大律師指出PW14的口供紙中沒有提及A3有轉身,PW14解釋因為轉身的動作是大部份集結人士都有做,因而沒有紀錄。辯方質疑描述特定被捕人士的段落為何沒有紀錄相關細節,並指出A3沒有嘗試轉身離開,而只站在原地,PW14不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PW14作供完畢-
⏺傳召PW15偵緝女警員10308馬麗琴
當日駐守深水埗警區反黑組,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6-1隊
負責搜查A3及其隨身物品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00左右到達干諾道中近文華里時,有一名STC警員11868(PW14)交一位被捕人予PW15處理,PW15確認為A3。接收A3時,A3已上手銬。PW15負責搜身及搜查其携帶物品,包括一個黑色背囊,內有一部黑色對講機連三粒電池。PW15將其檢取為證物,但沒有檢取背囊。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5指沒有得悉該對講機之後被交到通訊管理局檢驗及得出結果為管有及使用不需任何牌照。
⏺控方沒有覆問
-PW15作供完畢-
⏺傳召PW16警員20902 許庭魁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4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東行線近文華里,當時已有警方防線。PW16加入防線後身處近信德中心外位置。
當時PW16看見文華里內有約100名示威者,他們頭戴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手持棍狀物體,並用雜物堵路。警方警告該些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其後要求他們散去,並發射催淚彈。21:40潘頌其督察帶同STC衝入文華里進行掃蕩及拘捕。當時PW16知悉干諾道中有示威者但沒有留意詳細情況。
PW16進入文華里後,見到有約100名示威者,有些人向警員掟碎石、雞蛋、水樽,當時PW16距離最前排示威者約10米。到寶軒酒店外時,PW16看見一名STC正在控制一名示威者,期間另一示威者(A4)捉着該STC的腰間,PW16見狀便說「警察咪郁」。A4繼續拉扯STC,PW16遂用警棍擊打其左邊大腿,令其倒地。
PW16控制A4並為其鎖上索帶,從路中心帶到寶軒酒店外路旁作調查。向A4索取身份證核對姓名後便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之後將其交予刑偵警員19212。
當時A4頭戴黃色安全帽及背着背囊。PW16確認A4當時穿戴以下物品:一個透明護目鏡(P4-2)、一個灰色過濾式口罩(P4-4)、一對灰色手套(P4-5)、一件黑色衫(P4-10)、一條黑色褲(P4-11)及一對黑色鞋(P4-12)。
📌PW16於地圖上標記A4拉扯STC的地方
📌播放P66警方片PV14
由21:50:25播放至21:50:33
PW16指認自己,其當時正在捉着A4手臂。A4當時背着背囊,身穿黑色上衣,戴過濾式口罩及護目鏡。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7:20,推算時間為21:49:39
可見戴上了手套的A4已被反手鎖上索帶並趴在地上。
⏺辯方沒有盤問
-PW16作供完畢-
⏺傳召PW17偵緝警員19212陳志龍(音)
當日駐守深水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三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4隨身物品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達干諾道中近文華里,被指示進入文華里協助警員20902(PW16),PW16其後將A4交給PW17。
PW17從A4的背囊搜出淺藍色帶的護目鏡(證物P4-1)、銀色框黑色帶的護目鏡(證物P4-3)、以及P4-6至P4-9,分別為相機、記憶卡、鏡頭、電池。
同時檢獲透明護目鏡(證物P4-2)、灰色過濾式口罩(證物P4-4)、灰色手套(證物P4-5)。將證物於警署拍成相片冊(證物P49)、相片冊中亦包括A4當時身穿的衣物。 稍後PW17將所有證物交予偵緝警員15010。
⏺辯方沒有盤問
-PW17作供完畢-
⏺傳召PW18偵緝警員10519吳??
2019年7月29日當值為毒品調查科
負責A4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7月29日20:00到葵涌警署見到A4,獲得同意下於A4的財物中取出其居所鎖匙,其後與其他警員一同帶A4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18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邀請 #練錦鴻法官 對各被告地址與案的相關性作出裁決。控方認為有相關性、辯方則認為沒有。#練錦鴻法官 表示如果控方認為有相關性,除非對被告有不公,否則可以允許傳召有關證人,所有證據會於最後一併考慮。
⏺傳召PW19警員10393羅浩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6、拘捕A5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1800已到達德輔道西西區警署戒備。21:35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外,加入已設立的警察防線,當時身處干諾道中近文華里、面向東邊。PW19身處東行線,見到前方干諾道中有大約200名示威者,大部份戴黃色或白色頭盔、防毒面罩,身穿深色衫,部份人手持木板及交通標誌等自製盾牌,並用棚架竹、垃圾桶及路牌在50-100米外架設路障。
該些示威者不斷叫囂,例如「死黑警」、「屌你老母」、「光時」、「出嚟隻揪」。有人向警方防線掟水樽、遮、白色顏料彈等雜物。
當時文華里前半部亦有約100人,大部份人身穿深色衫,戴黃色或白色頭盔、防毒面罩。前排的人手持自製盾牌,部份人蹲在最前排面向警方防線,亦有人掟雜物如磚頭,有人用綠色及藍色的鐳射筆射向警方防線。
PW19見有警員向干諾道中及文華里舉黑旗、用揚聲器作出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亦有警員施放催淚彈。兩邊的示威者防線在施放催淚彈後退後了一點,隨即再度上前。潘頌其督察指示PW19所屬大隊前往支援干諾道中西行線的STC,一同前往文華里作出驅散及拘捕。當時潘督察的指示是簡單一句「過去幫手」,PW19認為其意思是盡量去拘捕。
PW19爬過干諾道中東西行線間的石壆,遲於西行線的STC進入文華里。進入時見到原本站在前半部的示威者已經轉身在走,當中有示威者向警員掟水樽、遮等雜物,附近有部份穿著記者背心及拿相機拍攝的人站著。PW19當時距示威者約10米。因現場有許多雜務被掟向PW19的方向,因而PW19揮動警棍阻擋(PW19表示當天沒有配備盾牌)。當時有STC拘捕示威者,有人跌低後嘗試把手伸向地上的一塊磚頭。
-主問未完
1300休庭,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因字數限制關係,A5盤問及覆問內容將放在另一處)
⏺繼續傳召PW19警員10393羅浩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畜龍)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PW19衝入文華里後,有人繼續向警方掟水樽、遮、顏色彈等雜物,亦有人用棍襲擊警員,因此PW19在距離示威者一米時曾揮動警棍。PW19表示之後有人跌倒,其推測該人是被雜物打中,該人(A6)向地上的一塊磚頭伸出左手,PW19見狀用警棍擊打其左手,阻止該人(A6)撿起磚頭並制服其。
及後,PW19帶A6到寶軒酒店外,A6身份沒有爭議。到達寶軒酒店外時,PW19看見有另一名神情痛苦的男子(A5)坐在地上,頸上掛着防毒面罩,戴着透明眼罩,身穿黑色衫。PW19相信A5亦有參與文華里的非法集結,於是帶同A5到寶軒酒店外坐下。PW19不記得當時A5有否戴黃色頭盔。
22:04時,PW19在寶軒酒店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6宣布拘捕,之後把A6交給偵緝警員8562。
22:05時,PW19在寶軒酒店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5宣布拘捕,之後把A5交給偵緝警員16033。
PW19稱安排兩人坐在寶軒酒店外後覺得自己雙腳刺痛。其後登上警車讓一位同僚檢查傷勢,發現其雙膝附近發紅,懷疑是被液體淋到所致,PW19在文華里推進期間被某東西掟到雙膝位置後褲濕了。PW19在警車上用了幾枝水沖洗傷處。
📌展示P86地圖供PW19表示自己用警棍擊打A6左手的位置及發現A5時其坐在地上的位置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21:49:04播放至21:49:12 PW19指認A5,當時戴著黃色頭盔的A5倒了在地上
21:49:28 A5坐在馬路中心,手持安全帽。身邊有並非PW19的STC。片中看不清楚A5右手拿著何物,片中亦可見A5當時背着黑色背囊。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7:31,推算時間為21:49:50 PW19指出自己正在處理A6
📌播放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3:57,推算時間為21:49:03 PW19指認A5。PW19不在畫面中。當時由另一STC制服A5,PW19不認得該警員。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5:12 PW19指認自己及A5。畫面中有另一便衣警員,控方提示其為警員16033,PW19表示不記得
21:55:46 PW19指出畫面中穿白色雨衣的人士為A6
21:57:21 可見A6除下雨衣摺起放在地上。PW19指自己當時沒有看到此動作,因為當時已登上警車治理傷勢
21:57:28 PW19指認自己。控方問究竟PW19是已離開還是在場,PW19指自己在場,但沒有看到A6除下雨衣的動作
21:58:25 可見PW19在地上撿起磚頭
🌟片段一直播到10:04:35,期間 #練錦鴻法官 一直伸懶腰、翹手、托頭及撥假髮,好不愜意。
片段尾 PW19指當時A6表示口渴想喝水,而水在背囊中。PW19叫A6不要拿,自己會幫他拿
📌播放P66 警方片段PV14
21:55:33 控方問PW19是否見到片段中A6手持白色頭盔
🌟#練錦鴻法官 表示「佢見唔見到我哋都要見到㗎」
📌播放P60警方片段PV8
由21:55:26播放至21:55:34 另一角度拍攝A6手持頭盔,後把頭盔放進背囊,A5則蹲在地上。
PW19制服背後有紅色燈。頭盔後有紅色燈的是防暴,STC沒有硬性規定作為記認的燈要放在何處,但多數都會放在背後。
⏺A5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PW19在當日前亦曾被調派作STC,不同意很多時候都是被指派作拘捕工作,因為工作內容亦包括驅散。
當日中午左右,高級督察溤振偉進行當值開始前的更前訓示,指示STC到西環及上環一帶作拘捕工作。16:00在黃竹坑警察學院再次收到訓示,指要到西環支援其他大隊,但沒有指定要拘捕特定人士。STC加入防線時沒有收到訓示,溤高級督察沒有再解釋或指令進入文華里後的工作詳情。
PW19當日除了A5及A6外沒有拘捕其他人。PW19到達干諾道中防線時,西行線有約30-40名STC,牠們比PW19更先衝入文華里。而干諾道中東行線上約有20-30STC,包括PW19在內。牠們均須越過中間石壆到西行線再前往文華里。
PW19沒有留意衝入文華里時自己在東行線STC的較前或較後。衝入文華里時,PW19見到人群以為人多擠擁因而後退速度緩慢,人群當中一片混亂,但不同意混亂程度會令人無法後退。
PW19指自己擊打A6的位置與制服A6的位置不同,制服之處是向德輔道中方向移前兩步,因為兩人都有跌倒再起身。PW19有一份案發翌日錄的口供,當中沒有提及自己曾跌倒或兩人有起身再向前移動,口供當中只記述了PW19擊打及制服A6。
PW19於2019年9月18日補錄的第二份口供是作澄清或補充第一份口供,當中有份草圖用作標示PW19及A6的位置。當中以中間有個1字的三角形以標記PW19發現A6時其位置、中間有個1字的圓形則用作標記PW19發現A6時A6的位置。PW19第一次見到A6時,A6身處永安中心的轉角,PW19表示其實是在寰宇工藝店外。辯方指出當時A6其實是在花槽附近而不是該店舖處,PW19不同意。
A6是被示威者掟的雜物擊中而跌倒,辯方指出主問時PW19有提過「應該是被雜物擊中」,PW19表示自己口誤,其實不知道A6為何跌倒,亦不記得A6是面向地或面向天跌跌倒。PW19表示因為當時A6「望下我又想走」,因而很難論斷其跌倒時是面向地或面向天。
辯方質疑PW19之前不曾提及A6有「望下PW19又想走」,PW19指因為自己只是紀錄與案有關的事情,所以認為被告有很多動作無需逐樣紀錄。(???神邏輯)
PW19同意A6望向自己又想走的動作是重要,辯方問PW19是否主問時應該要講,PW19表示不知道如何答這個問題。因為雖然重要但未必要寫低(記事冊:Hi?),主問時未有提及只是一時遺漏了。
PW19指A6嘗試拾起磚的時候是側身,猜測A6是跌倒時想隨手拿起一些東西,PW19見狀便擊打了A6。PW19留意到A6有穿白色雨衣,但沒留意其綠色背囊是否兩條帶都有被背着。A6的口供紙中不曾形容A6衣著有白色雨衣及背著綠色背囊。
PW19指A6跌倒時旁邊仍有幾個示威者,該些示威者沒有向PW19掟雜物,PW19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向其他警員掟雜物,亦感覺不到有物件在身邊掉下。PW19在主問時曾提及當時以揮動警棍嘗試擋開掟向自己方向的東西,但A6跌低時沒有作此動作。辯方問會否因為現場情況混亂而導致PW19對A6的觀察不清楚,PW19不同意,表示因為自己與A6距離少於一米。
PW19不同意A6伸手向磚頭是嘗試起身,但同意當時地上滿地雜物,而PW19估計A6拾到磚頭後會襲擊自己。PW19制服A6後沒有為其鎖上手銬,其看管A6長達廿多分鐘。PW19指示A6跪在寶軒酒店外時地上亦有磚頭,但片中A6跪下時PW19只是站在A6後面,沒有用手捉住A6。辯方質疑如A6曾嘗試襲擊PW19,為何PW19沒有為其鎖上手銬。PW19表示自己當時沒有手銬、索帶,可能因為早前把手銬給了別人。雖然當時可以向他人索要手銬/索帶,但考慮到現場人手足夠及與A6距離近易於控制而沒有求助。A6跪下時曾試過自己起身、抽一下褲,但PW19沒有擔心過A6會襲擊自己。辯方指出此手法與處理一個曾嘗試襲擊自己的被捕人不符。
PW19指曾登上警車沖洗傷口,口供中稱為「初步治理」,是於拘捕A6前進行的。A6被捕時間為22:04,第二份口供有提到PW19初步治理完畢後再處理A6及A5並宣布拘捕。翌日02:00進行記事冊補錄時,PW19一次過順時序紀錄從開工到收工發生的事情,到達干諾道中時的觀察及對A5、A6的觀察都有紀錄。辯方指出22:04前的紀錄都沒有提及感到腳痛及接受初步治理,直到22:25才有一條紀錄提及感到腳痛及接受初步治理。辯方問是否22:25才接受初步治理,PW19表示不同意,因為受傷是牽涉個人問題,與被捕人無關,因此沒有準確紀錄是甚麼時間。(然而沒有準確紀錄時間與捏造相關紀錄是兩回事)
另外第二份口供只提到左邊大腿刺痛,不曾提及雙腳都有傷。辯方問究竟是兩邊膝頭附近還是左大腿感到刺痛,PW19表示因為擊中牠的是液體,因而無法準確指出感到刺痛的是甚麼位置。
PW19 因為需處理自己及其他被捕人的傷勢,所以當時視線有離開過A5及A6,並將兩人交予其他警員代為看管。但PW19的第二份口供記述其進行初步治理期間,視線沒有離開過兩位被捕人,PW19解釋這紀錄的意思是將兩位交予其他警員看管前視線不曾離開,而非全程,只是描述得不佳而已。辯方指出PW19有大學學歷,案發時有差不多十年的警務經驗,理應能明瞭地進行記錄。
辯方指出A6當日並沒有在見到PW19後轉身逃走,沒有伸手去拾起磚頭。PW19選擇制服A6實則是因為A6當時跌倒,容易制服而已,PW19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19作供完畢-
1634散庭, 明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因字數限制關係,A5盤問及覆問內容將放在另一處)
⏺繼續傳召PW19警員10393羅浩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畜龍)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PW19衝入文華里後,有人繼續向警方掟水樽、遮、顏色彈等雜物,亦有人用棍襲擊警員,因此PW19在距離示威者一米時曾揮動警棍。PW19表示之後有人跌倒,其推測該人是被雜物打中,該人(A6)向地上的一塊磚頭伸出左手,PW19見狀用警棍擊打其左手,阻止該人(A6)撿起磚頭並制服其。
及後,PW19帶A6到寶軒酒店外,A6身份沒有爭議。到達寶軒酒店外時,PW19看見有另一名神情痛苦的男子(A5)坐在地上,頸上掛着防毒面罩,戴着透明眼罩,身穿黑色衫。PW19相信A5亦有參與文華里的非法集結,於是帶同A5到寶軒酒店外坐下。PW19不記得當時A5有否戴黃色頭盔。
22:04時,PW19在寶軒酒店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6宣布拘捕,之後把A6交給偵緝警員8562。
22:05時,PW19在寶軒酒店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5宣布拘捕,之後把A5交給偵緝警員16033。
PW19稱安排兩人坐在寶軒酒店外後覺得自己雙腳刺痛。其後登上警車讓一位同僚檢查傷勢,發現其雙膝附近發紅,懷疑是被液體淋到所致,PW19在文華里推進期間被某東西掟到雙膝位置後褲濕了。PW19在警車上用了幾枝水沖洗傷處。
📌展示P86地圖供PW19表示自己用警棍擊打A6左手的位置及發現A5時其坐在地上的位置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21:49:04播放至21:49:12 PW19指認A5,當時戴著黃色頭盔的A5倒了在地上
21:49:28 A5坐在馬路中心,手持安全帽。身邊有並非PW19的STC。片中看不清楚A5右手拿著何物,片中亦可見A5當時背着黑色背囊。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7:31,推算時間為21:49:50 PW19指出自己正在處理A6
📌播放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3:57,推算時間為21:49:03 PW19指認A5。PW19不在畫面中。當時由另一STC制服A5,PW19不認得該警員。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5:12 PW19指認自己及A5。畫面中有另一便衣警員,控方提示其為警員16033,PW19表示不記得
21:55:46 PW19指出畫面中穿白色雨衣的人士為A6
21:57:21 可見A6除下雨衣摺起放在地上。PW19指自己當時沒有看到此動作,因為當時已登上警車治理傷勢
21:57:28 PW19指認自己。控方問究竟PW19是已離開還是在場,PW19指自己在場,但沒有看到A6除下雨衣的動作
21:58:25 可見PW19在地上撿起磚頭
🌟片段一直播到10:04:35,期間 #練錦鴻法官 一直伸懶腰、翹手、托頭及撥假髮,好不愜意。
片段尾 PW19指當時A6表示口渴想喝水,而水在背囊中。PW19叫A6不要拿,自己會幫他拿
📌播放P66 警方片段PV14
21:55:33 控方問PW19是否見到片段中A6手持白色頭盔
🌟#練錦鴻法官 表示「佢見唔見到我哋都要見到㗎」
📌播放P60警方片段PV8
由21:55:26播放至21:55:34 另一角度拍攝A6手持頭盔,後把頭盔放進背囊,A5則蹲在地上。
PW19制服背後有紅色燈。頭盔後有紅色燈的是防暴,STC沒有硬性規定作為記認的燈要放在何處,但多數都會放在背後。
⏺A5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PW19在當日前亦曾被調派作STC,不同意很多時候都是被指派作拘捕工作,因為工作內容亦包括驅散。
當日中午左右,高級督察溤振偉進行當值開始前的更前訓示,指示STC到西環及上環一帶作拘捕工作。16:00在黃竹坑警察學院再次收到訓示,指要到西環支援其他大隊,但沒有指定要拘捕特定人士。STC加入防線時沒有收到訓示,溤高級督察沒有再解釋或指令進入文華里後的工作詳情。
PW19當日除了A5及A6外沒有拘捕其他人。PW19到達干諾道中防線時,西行線有約30-40名STC,牠們比PW19更先衝入文華里。而干諾道中東行線上約有20-30STC,包括PW19在內。牠們均須越過中間石壆到西行線再前往文華里。
PW19沒有留意衝入文華里時自己在東行線STC的較前或較後。衝入文華里時,PW19見到人群以為人多擠擁因而後退速度緩慢,人群當中一片混亂,但不同意混亂程度會令人無法後退。
PW19指自己擊打A6的位置與制服A6的位置不同,制服之處是向德輔道中方向移前兩步,因為兩人都有跌倒再起身。PW19有一份案發翌日錄的口供,當中沒有提及自己曾跌倒或兩人有起身再向前移動,口供當中只記述了PW19擊打及制服A6。
PW19於2019年9月18日補錄的第二份口供是作澄清或補充第一份口供,當中有份草圖用作標示PW19及A6的位置。當中以中間有個1字的三角形以標記PW19發現A6時其位置、中間有個1字的圓形則用作標記PW19發現A6時A6的位置。PW19第一次見到A6時,A6身處永安中心的轉角,PW19表示其實是在寰宇工藝店外。辯方指出當時A6其實是在花槽附近而不是該店舖處,PW19不同意。
A6是被示威者掟的雜物擊中而跌倒,辯方指出主問時PW19有提過「應該是被雜物擊中」,PW19表示自己口誤,其實不知道A6為何跌倒,亦不記得A6是面向地或面向天跌跌倒。PW19表示因為當時A6「望下我又想走」,因而很難論斷其跌倒時是面向地或面向天。
辯方質疑PW19之前不曾提及A6有「望下PW19又想走」,PW19指因為自己只是紀錄與案有關的事情,所以認為被告有很多動作無需逐樣紀錄。(???神邏輯)
PW19同意A6望向自己又想走的動作是重要,辯方問PW19是否主問時應該要講,PW19表示不知道如何答這個問題。因為雖然重要但未必要寫低(記事冊:Hi?),主問時未有提及只是一時遺漏了。
PW19指A6嘗試拾起磚的時候是側身,猜測A6是跌倒時想隨手拿起一些東西,PW19見狀便擊打了A6。PW19留意到A6有穿白色雨衣,但沒留意其綠色背囊是否兩條帶都有被背着。A6的口供紙中不曾形容A6衣著有白色雨衣及背著綠色背囊。
PW19指A6跌倒時旁邊仍有幾個示威者,該些示威者沒有向PW19掟雜物,PW19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向其他警員掟雜物,亦感覺不到有物件在身邊掉下。PW19在主問時曾提及當時以揮動警棍嘗試擋開掟向自己方向的東西,但A6跌低時沒有作此動作。辯方問會否因為現場情況混亂而導致PW19對A6的觀察不清楚,PW19不同意,表示因為自己與A6距離少於一米。
PW19不同意A6伸手向磚頭是嘗試起身,但同意當時地上滿地雜物,而PW19估計A6拾到磚頭後會襲擊自己。PW19制服A6後沒有為其鎖上手銬,其看管A6長達廿多分鐘。PW19指示A6跪在寶軒酒店外時地上亦有磚頭,但片中A6跪下時PW19只是站在A6後面,沒有用手捉住A6。辯方質疑如A6曾嘗試襲擊PW19,為何PW19沒有為其鎖上手銬。PW19表示自己當時沒有手銬、索帶,可能因為早前把手銬給了別人。雖然當時可以向他人索要手銬/索帶,但考慮到現場人手足夠及與A6距離近易於控制而沒有求助。A6跪下時曾試過自己起身、抽一下褲,但PW19沒有擔心過A6會襲擊自己。辯方指出此手法與處理一個曾嘗試襲擊自己的被捕人不符。
PW19指曾登上警車沖洗傷口,口供中稱為「初步治理」,是於拘捕A6前進行的。A6被捕時間為22:04,第二份口供有提到PW19初步治理完畢後再處理A6及A5並宣布拘捕。翌日02:00進行記事冊補錄時,PW19一次過順時序紀錄從開工到收工發生的事情,到達干諾道中時的觀察及對A5、A6的觀察都有紀錄。辯方指出22:04前的紀錄都沒有提及感到腳痛及接受初步治理,直到22:25才有一條紀錄提及感到腳痛及接受初步治理。辯方問是否22:25才接受初步治理,PW19表示不同意,因為受傷是牽涉個人問題,與被捕人無關,因此沒有準確紀錄是甚麼時間。(然而沒有準確紀錄時間與捏造相關紀錄是兩回事)
另外第二份口供只提到左邊大腿刺痛,不曾提及雙腳都有傷。辯方問究竟是兩邊膝頭附近還是左大腿感到刺痛,PW19表示因為擊中牠的是液體,因而無法準確指出感到刺痛的是甚麼位置。
PW19 因為需處理自己及其他被捕人的傷勢,所以當時視線有離開過A5及A6,並將兩人交予其他警員代為看管。但PW19的第二份口供記述其進行初步治理期間,視線沒有離開過兩位被捕人,PW19解釋這紀錄的意思是將兩位交予其他警員看管前視線不曾離開,而非全程,只是描述得不佳而已。辯方指出PW19有大學學歷,案發時有差不多十年的警務經驗,理應能明瞭地進行記錄。
辯方指出A6當日並沒有在見到PW19後轉身逃走,沒有伸手去拾起磚頭。PW19選擇制服A6實則是因為A6當時跌倒,容易制服而已,PW19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19作供完畢-
1634散庭, 明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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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身體不適,今早由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hold papers
⏺傳召PW20 偵輯警員8562黃民佳(音)
當日駐守東區警區反黑組第三隊,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A6搜身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播放P67 警方片段 PV15
由21:55:09播放至21:55:16
PW20指認A6,A6當時身穿雨衣
📌P81 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從播放器時間01:13:24播放至01:13:35,推算時間為21:51:48-21:51:49
PW20指認A6,A6當時頭戴白色頭盔、身穿白色雨衣
接收A6後為其搜身。期間從A6的左後褲袋搜到一個藍色口罩(P61)、從右前褲袋搜出一張紙,紙上寫有「被捕須知」的字句(P62)、在其身上檢取了一對其戴著的白色冰袖(P6-5)、在其背囊(P6-8)搜出一個黑色面罩(P6-10)、一個過濾式防毒面罩(P6-?)、一個白色頭盔(P6-1)、一個護目鏡(P6-3)、一對黑色手套(P6-14)、一把黑色遮(P6-9)。搜查完畢後帶A6前往葵涌警署。
🌟#練錦鴻法官 指出P6-10可以用作潛水等軍事用途,表示「啲人行山會戴、打劫都會戴㗎」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2204接收A6後才接觸到A6。接收A6時A6已沒戴頭盔、面上沒有戴/穿上眼罩、面罩、雨衣、手套等。
⏺控方沒有覆問
-PW20作供完畢-
⏺重召PW18 偵輯警員10519 吳??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4、A5搜屋
控方表示其牽涉A4、5的搜屋,控方早前爭議被告居所地址與案的相關性,現重召PW18。
2019年7月29日2355時向葵涌警署值日官提取A5的居所鑰匙,在報案室向A5出示搜查令,帶其前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18作供完畢-
⏺傳召PW21 (已離職)警員17414 陳浩鳴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6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7月29日2348時,從報案室提取A6,及後提取其居所鑰匙,在報案室向A5出示搜查令,帶其前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1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需處理涉及A7、A10的修訂同意事實。
⏺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A7及A10
2135時與STC隊員前往干諾道中順德中心外加入警方防線。
📌展示P86地圖供PW22確認警方防線位置
PW22指出當時警方防線在禧利街後文華里前
2135到達順德中心外,在干諾道中西行線向東,看到前方50米有大約二百名身穿黑衣的人聚集、用竹子築起路障。該批人士有謾罵說「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其中有人向警方掟雜物,包括磚頭、玻璃樽等。現場除了謾罵聲外,PW22指出該批人士亦有敲打物件發出聲音。
當時見到文華里巷頭有大約五十名身穿黑衣的人聚集,當時巷頭距離PW22三十米以外、聚集人士距離PW22大概三十米外。這批人士中有十多人在人群前方築起傘陣,傘陣後有雜物包括磚頭、玻璃樽掟向警方防線。
PW22加入防線時,警方有不斷作出口頭呼籲及警告,亦有展示旗chi,惟人群沒有散去。其後,PW22進入文華里。PW22推進至距離文華里十米時,文華里內的示威者開始後退。PW22繼續推進,距離前排示威者兩米時開始揮動手上的警棍作驅散,打向示威者的大髀。期間部分前排的示威者有揮動手上的物品包括雨傘、行山杖打向警員。PW22表示其間有名頭戴黃色頭盔、黑色頭罩、身穿黑衣黑褲的示威者曾用雨傘打向PW22左邊手臂附近。PW22稱留意不到誰先動手。
及後,PW22繼續進行驅散。推進至文華里中間的位置時,捉住了一名頭戴黃色頭盔、眼罩、白色口罩,身穿黑衣黑褲,背黑色背囊的人(A7),向其稱「警察,唔好再走」。當時該人左右郁動,嘗試掙脫PW22的手,PW22隨即用捉住其衣領的手將其按在地上。A7向PW22指出皮膚受胡椒噴霧影響而感到刺痛,PW7扶著A7前往文華里另一處作安頓。期間走了六至七米左右,到達近永安中心時,看到另一位STC隊員正在控制A10。該STC隊員託PW22看管A10,表示需要去尋求女警員的協助。PW22在該處安頓A7、A10,拿出水供其洗面。
其後,PW22帶同A7、A10前往干諾道中,2153時在干諾道中119號寶軒酒店的防火門外以「非法集結」的罪名宣布拘捕A7、A10。及後,女警26528及女警27049前來接收A7、A10,PW22作簡單交代後返回STC小隊。
📌展示P86地圖
PW22在地圖上以交叉標示其制服A7及另一警員制服A10的位置,以圓圈標示宣布拘捕的位置。有標記的地圖呈堂為MFI_P86_PW22_001。
PW22表示宣布拘捕A7及A10後沒有為兩人鎖上手銬。
~主問未完,休庭十分鐘~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身體不適,今早由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hold papers
⏺傳召PW20 偵輯警員8562黃民佳(音)
當日駐守東區警區反黑組第三隊,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A6搜身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播放P67 警方片段 PV15
由21:55:09播放至21:55:16
PW20指認A6,A6當時身穿雨衣
📌P81 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從播放器時間01:13:24播放至01:13:35,推算時間為21:51:48-21:51:49
PW20指認A6,A6當時頭戴白色頭盔、身穿白色雨衣
接收A6後為其搜身。期間從A6的左後褲袋搜到一個藍色口罩(P61)、從右前褲袋搜出一張紙,紙上寫有「被捕須知」的字句(P62)、在其身上檢取了一對其戴著的白色冰袖(P6-5)、在其背囊(P6-8)搜出一個黑色面罩(P6-10)、一個過濾式防毒面罩(P6-?)、一個白色頭盔(P6-1)、一個護目鏡(P6-3)、一對黑色手套(P6-14)、一把黑色遮(P6-9)。搜查完畢後帶A6前往葵涌警署。
🌟#練錦鴻法官 指出P6-10可以用作潛水等軍事用途,表示「啲人行山會戴、打劫都會戴㗎」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2204接收A6後才接觸到A6。接收A6時A6已沒戴頭盔、面上沒有戴/穿上眼罩、面罩、雨衣、手套等。
⏺控方沒有覆問
-PW20作供完畢-
⏺重召PW18 偵輯警員10519 吳??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4、A5搜屋
控方表示其牽涉A4、5的搜屋,控方早前爭議被告居所地址與案的相關性,現重召PW18。
2019年7月29日2355時向葵涌警署值日官提取A5的居所鑰匙,在報案室向A5出示搜查令,帶其前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18作供完畢-
⏺傳召PW21 (已離職)警員17414 陳浩鳴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6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7月29日2348時,從報案室提取A6,及後提取其居所鑰匙,在報案室向A5出示搜查令,帶其前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1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需處理涉及A7、A10的修訂同意事實。
⏺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A7及A10
2135時與STC隊員前往干諾道中順德中心外加入警方防線。
📌展示P86地圖供PW22確認警方防線位置
PW22指出當時警方防線在禧利街後文華里前
2135到達順德中心外,在干諾道中西行線向東,看到前方50米有大約二百名身穿黑衣的人聚集、用竹子築起路障。該批人士有謾罵說「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其中有人向警方掟雜物,包括磚頭、玻璃樽等。現場除了謾罵聲外,PW22指出該批人士亦有敲打物件發出聲音。
當時見到文華里巷頭有大約五十名身穿黑衣的人聚集,當時巷頭距離PW22三十米以外、聚集人士距離PW22大概三十米外。這批人士中有十多人在人群前方築起傘陣,傘陣後有雜物包括磚頭、玻璃樽掟向警方防線。
PW22加入防線時,警方有不斷作出口頭呼籲及警告,亦有展示旗chi,惟人群沒有散去。其後,PW22進入文華里。PW22推進至距離文華里十米時,文華里內的示威者開始後退。PW22繼續推進,距離前排示威者兩米時開始揮動手上的警棍作驅散,打向示威者的大髀。期間部分前排的示威者有揮動手上的物品包括雨傘、行山杖打向警員。PW22表示其間有名頭戴黃色頭盔、黑色頭罩、身穿黑衣黑褲的示威者曾用雨傘打向PW22左邊手臂附近。PW22稱留意不到誰先動手。
及後,PW22繼續進行驅散。推進至文華里中間的位置時,捉住了一名頭戴黃色頭盔、眼罩、白色口罩,身穿黑衣黑褲,背黑色背囊的人(A7),向其稱「警察,唔好再走」。當時該人左右郁動,嘗試掙脫PW22的手,PW22隨即用捉住其衣領的手將其按在地上。A7向PW22指出皮膚受胡椒噴霧影響而感到刺痛,PW7扶著A7前往文華里另一處作安頓。期間走了六至七米左右,到達近永安中心時,看到另一位STC隊員正在控制A10。該STC隊員託PW22看管A10,表示需要去尋求女警員的協助。PW22在該處安頓A7、A10,拿出水供其洗面。
其後,PW22帶同A7、A10前往干諾道中,2153時在干諾道中119號寶軒酒店的防火門外以「非法集結」的罪名宣布拘捕A7、A10。及後,女警26528及女警27049前來接收A7、A10,PW22作簡單交代後返回STC小隊。
📌展示P86地圖
PW22在地圖上以交叉標示其制服A7及另一警員制服A10的位置,以圓圈標示宣布拘捕的位置。有標記的地圖呈堂為MFI_P86_PW22_001。
PW22表示宣布拘捕A7及A10後沒有為兩人鎖上手銬。
~主問未完,休庭十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A11、15法律代表身體不適,今早由 #石書銘大律師 hold papers
⏺繼續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7、拘捕A10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播放P81 開源片段 I-Cable新聞錄影片段
-從播放器時間06:52:08播放至06:52:15,推算時間為21:46:50-21:46:57
21:46:53~4 PW22指認A7
-從播放器時間 06:53:05播放至06:54:03,推算時間為21:46:47-21:47:45
PW22指認A10
PW22表示其安頓A7、A10後同僚重新在其身前(文華里及德輔道中交角)組成防線。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從播放器時間00:23:17播放至00:23:57,推算時間為21:48:23至21:49:03
00:23:20 畫面中間坐在地上的為A10,旁邊手戴藍色手套的為A7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21:48:22播放至21:49:29
🌟 #練錦鴻法官 指出畫面中的背景有敲打物件的聲音,惟PW22表示在現場未有留意到相關聲音。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由21:59:51播放至22:04:35
22:00:04 PW22指認A7
PW22解釋有一臨時隊伍(tangle?)特別處理女性的被捕人/受害人。PW22指出自己假定兩位前來接收A7及A10的女警便是tangle team的成員。PW22指出當日警員的制服只有防暴裝及STC的藍色制服(不包括便裝+警察背心)。
PW22留意到片中的A7手上鎖有索帶。女警26528負責處理A7,女警27049負責處理A10。
⏺A7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
PW22表示自2019年至上庭參與過四十至五十場公眾活動。曾擔任PTU及STC隊員,STC從事的工作主要負責制服、拘捕等,PTU則負責防守居多。PW22指出負責STC的工作較多。
當日除了拘捕A7及A10外沒有執行其他拘捕職務,有前往中西區其他地方執行職務。PW22估計自己到場後十分鐘進入文華里。辯方問及STC在文華里的驅散是否將文華里的示威者驅散出干諾道中,PW22則指出需視乎當時的人力等決定。PW22指出當時的口令只有Charge(快速衝前)。
PW22當時沒有特定的拘捕目標。PW22不同意自己在前往文華里的STC隊員中不屬於頭幾個。PW22指出警方推進時情況並不混亂,直至警方在文華里德輔道中位置組成防線後情況開始混亂。
📌展示相簿相片P50-25
📌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的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7:04 STC衝入文華里,STC警員揮動警棍
21:47:24 PW22表示示威者後退的速度開頭較快
辯方指出STC在文華里推進時,示威者後退得快,以致出現人踩人,PW22表示當時看不到該情況。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十五段) TVB新聞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1:09暫停 辯方指出畫面左邊的人群間有欄杆
辯方指出片段中顯示在欄杆旁邊有人從地上爬起,繼而奔跑出德輔道中。
00:01:09 畫面左邊地上有一名頭戴白色頭盔、身穿黑衣的人趴在地上,畫面右邊則有一名穿著及膝短褲的人正在站起來。截圖,呈堂為MFI_P81_OS15_PW22_D7_001
辯方指出截圖中的人位於被制服的A7後面,即A7比該些人更接近德輔道中
00:01:36 畫面左邊的STC位處文華里的停車線,STC中間有一名頭戴黃色頭盔的人正站起來,PW22確認該人為A7。
🌟#練錦鴻法官 表示從片段中不能確認該人是否A7後,PW22推翻早前說法稱不肯定該人是否A7。
📌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1:59
06:52:01 A7尚未起身
06:52:44 辯方指出
📌播放 D7-1 Youtube下載片段
00:00:38 A7及PW22走向坐在地上的A10
(重播)00:00:10 辯方指出畫面中有最少三人人從地上起身,走出文華里。PW22同意。
00:00:03 辯方指出畫面有超過十名STC,PW22確認。
00:00:35 畫面左方顯示文華里德輔道中交界
辯方指出當時現場有很多STC處理約四名疑似示威者的人士,PW22不同意。
盤問未完,143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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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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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7、拘捕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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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播放器時間06:52:08播放至06:52:15,推算時間為21:46:50-21:46:57
21:46:53~4 PW22指認A7
-從播放器時間 06:53:05播放至06:54:03,推算時間為21:46:47-21:47:45
PW22指認A10
PW22表示其安頓A7、A10後同僚重新在其身前(文華里及德輔道中交角)組成防線。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從播放器時間00:23:17播放至00:23:57,推算時間為21:48:23至21:49:03
00:23:20 畫面中間坐在地上的為A10,旁邊手戴藍色手套的為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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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練錦鴻法官 指出畫面中的背景有敲打物件的聲音,惟PW22表示在現場未有留意到相關聲音。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由21:59:51播放至22:04:35
22:00:04 PW22指認A7
PW22解釋有一臨時隊伍(tangle?)特別處理女性的被捕人/受害人。PW22指出自己假定兩位前來接收A7及A10的女警便是tangle team的成員。PW22指出當日警員的制服只有防暴裝及STC的藍色制服(不包括便裝+警察背心)。
PW22留意到片中的A7手上鎖有索帶。女警26528負責處理A7,女警27049負責處理A10。
⏺A7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
PW22表示自2019年至上庭參與過四十至五十場公眾活動。曾擔任PTU及STC隊員,STC從事的工作主要負責制服、拘捕等,PTU則負責防守居多。PW22指出負責STC的工作較多。
當日除了拘捕A7及A10外沒有執行其他拘捕職務,有前往中西區其他地方執行職務。PW22估計自己到場後十分鐘進入文華里。辯方問及STC在文華里的驅散是否將文華里的示威者驅散出干諾道中,PW22則指出需視乎當時的人力等決定。PW22指出當時的口令只有Charge(快速衝前)。
PW22當時沒有特定的拘捕目標。PW22不同意自己在前往文華里的STC隊員中不屬於頭幾個。PW22指出警方推進時情況並不混亂,直至警方在文華里德輔道中位置組成防線後情況開始混亂。
📌展示相簿相片P50-25
📌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的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7:04 STC衝入文華里,STC警員揮動警棍
21:47:24 PW22表示示威者後退的速度開頭較快
辯方指出STC在文華里推進時,示威者後退得快,以致出現人踩人,PW22表示當時看不到該情況。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十五段) TVB新聞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1:09暫停 辯方指出畫面左邊的人群間有欄杆
辯方指出片段中顯示在欄杆旁邊有人從地上爬起,繼而奔跑出德輔道中。
00:01:09 畫面左邊地上有一名頭戴白色頭盔、身穿黑衣的人趴在地上,畫面右邊則有一名穿著及膝短褲的人正在站起來。截圖,呈堂為MFI_P81_OS15_PW22_D7_001
辯方指出截圖中的人位於被制服的A7後面,即A7比該些人更接近德輔道中
00:01:36 畫面左邊的STC位處文華里的停車線,STC中間有一名頭戴黃色頭盔的人正站起來,PW22確認該人為A7。
🌟#練錦鴻法官 表示從片段中不能確認該人是否A7後,PW22推翻早前說法稱不肯定該人是否A7。
📌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1:59
06:52:01 A7尚未起身
06:52:44 辯方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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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8 A7及PW22走向坐在地上的A10
(重播)00:00:10 辯方指出畫面中有最少三人人從地上起身,走出文華里。PW22同意。
00:00:03 辯方指出畫面有超過十名STC,PW22確認。
00:00:35 畫面左方顯示文華里德輔道中交界
辯方指出當時現場有很多STC處理約四名疑似示威者的人士,PW22不同意。
盤問未完,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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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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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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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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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制服拘捕A7、拘捕A10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繼續盤問
📌展示PW22證人供詞附件地圖MFI5_D10
PW22表示不清楚自己去到文華里的行車線直到遇到A7間是否少於一分鐘。PW22遇到A7前不曾截停其他人,快步進入文華里及在文華路內快速推進。辯方指出文華里長約53米,PW22表示自己全速的話大約十秒內能跑畢52米,把當日的裝備計算在內及沒有人的話大概三十秒則能跑畢。
PW22第一眼見到A10時其坐了在地上。PW22表示自己稱呼制服A10的警員為Jeff Sir(後知),但不知道其姓氏。
第一份證人供詞第二頁第七段,「見當時情況混亂及身處位置集結人士太近...問A7能否自己行」,PW22表示制服A7的位置距離示威者很接近,接近的程度是「佢哋輕輕力dam2嘢都會dam2到」
📌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畫面可見A10正在坐在地上,其旁邊手持胡椒噴霧的STC就是PW22稱呼為Jeff Sir的制服警員。PW22用嚴重形容A10的情況
PW22間不到誰人向A10噴霧叫噴霧、何時噴胡椒噴霧、為何被噴胡椒噴霧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10開始播放
21:48:21 辯方指出地上有許多雜物,PW22表示當時並無留意到該些雜物
21:48:24 地上有一隻鞋,辯方問PW22是否因為現場情況混亂而導致有人甩鞋,PW22表示未必因為混亂情況而導致情況發生。PW22早前表示見到A10時A10只穿了一隻鞋,但不知道其在何處、何時丟了一隻鞋。
21:48:30 PW22稱不知道A10坐在地上的位置距離文華里馬路上的虛線多遠
21:48:33 PW22同意德輔道中有人群聚集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21:47:30開始播放
A10坐在地上的位置後有一個白色三角形
📌展示相片冊P50第23幅相片
圖為P81中顯示的位置,馬路中間可見一個白色三角形
📌展示相片冊P50第24幅相片
PW22指出該三角形距離路邊大約有一輛中型貨車的空位
📌繼續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P68 警方片段PV16
21:32:35開始播放
21:35:00 PW22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21:38:42 PW22 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21:41:04 PW22 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PW22表示片段中的嘈吵聲與其當時在現場聽到的吻合
21:43:15 PW22表示當時其隊伍應該已經到達干諾道中
21:44:59 辯方指出背景有敲打聲,PW22同意這與其昨日提及持續的嘈雜聲吻合
🌟#練錦鴻法官 指出在片段中聽到頻頻有發射催淚彈的聲音,惟畫面中的干諾道中未見到有許多催淚煙出,問PW22該些催淚煙是否發射進文華里。PW22表示不記得。
21:45:28 辯方指出21:44:59-21:45:28一直有敲打聲出現,PW22表示沒有留意
21:45:58 辯方指出畫面右邊的文華里的街口有催淚煙受影響被吹至街口,PW22表示其影響範圍大概是20-30米,但仍需要視乎現場環境因素
21:46:19 辯方指出片段中有警員溝通交談的聲音,PW22表示不肯定該些聲音是否在部署STC衝入文華里的行動
21:46:25 可見有STC衝入文華里,PW22不肯定在鏡頭中能否看見自己
21:46:39 辯方指出從播放的影片中聽不到警方有作出警告,PW22表示留意不到有相關警告的聲音,因為片段聲音太嘈吵
📌展示相片冊PP50A(1-11)
圖為干諾道中112-119號寶軒酒店的出口及門牌
辯方指出PW22當時受門牌影響而紀錄拘捕位置119-121號,PW22同意。
PW22完全推翻昨天對拘捕位置的說法,向法官澄清自己拘捕A10的位置在寶軒酒店的門牌附近,實則局部位置為寶軒酒店近干諾道中的防火門。
📌 展示MFI_P86_PW22_001
PW22承認自己早前補錄的證人供詞時畫的地圖中的拘捕位置錯誤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22當天配有警棍及盾牌作裝備,警棍上有一條繩子,繩子用作防止警員甩手或可供勾起警棍之用。PW22澄清方才辯方播放的P86PV16中的時段內未有看見自己,因而才回答該時自己未到達干諾道中。
📌播放P68 警方片段PV16
21:33:10 畫面可見有一位警員正在舉起橙旗
21:34:34 影片中聽到有警方對記者作出警告
-PW22作供完畢-
⏺傳召PW23女警26528 吳妙霞(音)
當日駐守灣仔警署軍裝巡邏隊,為tango team成員
負責為A7鎖上索帶
PW23解釋tango即是女子的機動部隊,是一支臨時隊伍,制服是藍色的。
當日2154到達文華里,及後接觸到PW22,PW23接手處理A7。PW23首先把A7的防毒面罩脫去及查看身份證以確認其身身份,之後把A7的防毒面罩放入其背囊。帶同A7前往文華里9號再鎖上索帶,在該處逗留一段時間後把A7交給刑事偵輯女警9141。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3:28開始播放,推算時間為21:49:34
PW23表示當時在馬路中心接收A7,因而不確定影片中顯示的時段時是否已經接收A7
📌播放P66 警方片段 PV14
22:02:10開始播放
22:03:10 PW23未能認出自己,稱現場還有其他tango警員看管A7
⏺A7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
PW23表示接收A7時其已經沒有替A10洗臉,不記得自己有否看見A7替A10洗臉。PW23表示接收A7時其眼罩及防毒面罩是配戴穩妥的,留意不到其臉上有被胡椒噴霧噴過、被水淋過的痕跡。
⏺控方沒有覆問
-PW23作供完畢-
⏺傳召PW24 偵輯女警9141 胡巧兒(音)
當日駐守北角警署東區警區情報組,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A7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7從PW23手上接收A7,然後在現場替A7搜身及搜查物品,當時沒有檢取任何證物。
2355檢取了七樣證物,在葵涌警署黑色背囊(P7-7),在背囊內檢取一個3M防毒面罩(P7-2)、一個黑色口罩(P7-8)、一個透明護目鏡(P7-1)、一個黑綠色圍巾(P7-10)、一件黑色風樓(P7-?),在A7的雙手上檢去一對黑色手袖(P7-9)。
⏺辯方沒有盤問
-PW24作供完畢-
⏺傳召PW25 偵輯警員12896 張偉康(音)
2019年7月30日駐守港島總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
負責A7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當日1115時接獲指示需要處理一名被捕人的搜屋程序,及後在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7,向其展示搜查令及得到同意後,提取A7的居所鑰匙,帶同A7前往其居所(屯門??村)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5作供完畢-
1150休庭,1420續審
(唔洗望啦,我冇寫錯)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
🌟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今日返回法庭。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表示是日下午及下星期一均有其他案件的聆訊需要處理,期間將會由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hold papers,離席申請獲批。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表示其正在準備結案陳詞,申請索取本案審訊的全部錄音以供準確紀錄證供,申請獲批。
⏺繼續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拘捕A7、拘捕A10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繼續盤問
📌展示PW22證人供詞附件地圖MFI5_D10
PW22表示不清楚自己去到文華里的行車線直到遇到A7間是否少於一分鐘。PW22遇到A7前不曾截停其他人,快步進入文華里及在文華路內快速推進。辯方指出文華里長約53米,PW22表示自己全速的話大約十秒內能跑畢52米,把當日的裝備計算在內及沒有人的話大概三十秒則能跑畢。
PW22第一眼見到A10時其坐了在地上。PW22表示自己稱呼制服A10的警員為Jeff Sir(後知),但不知道其姓氏。
第一份證人供詞第二頁第七段,「見當時情況混亂及身處位置集結人士太近...問A7能否自己行」,PW22表示制服A7的位置距離示威者很接近,接近的程度是「佢哋輕輕力dam2嘢都會dam2到」
📌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畫面可見A10正在坐在地上,其旁邊手持胡椒噴霧的STC就是PW22稱呼為Jeff Sir的制服警員。PW22用嚴重形容A10的情況
PW22間不到誰人向A10噴霧叫噴霧、何時噴胡椒噴霧、為何被噴胡椒噴霧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10開始播放
21:48:21 辯方指出地上有許多雜物,PW22表示當時並無留意到該些雜物
21:48:24 地上有一隻鞋,辯方問PW22是否因為現場情況混亂而導致有人甩鞋,PW22表示未必因為混亂情況而導致情況發生。PW22早前表示見到A10時A10只穿了一隻鞋,但不知道其在何處、何時丟了一隻鞋。
21:48:30 PW22稱不知道A10坐在地上的位置距離文華里馬路上的虛線多遠
21:48:33 PW22同意德輔道中有人群聚集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21:47:30開始播放
A10坐在地上的位置後有一個白色三角形
📌展示相片冊P50第23幅相片
圖為P81中顯示的位置,馬路中間可見一個白色三角形
📌展示相片冊P50第24幅相片
PW22指出該三角形距離路邊大約有一輛中型貨車的空位
📌繼續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P68 警方片段PV16
21:32:35開始播放
21:35:00 PW22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21:38:42 PW22 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21:41:04 PW22 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PW22表示片段中的嘈吵聲與其當時在現場聽到的吻合
21:43:15 PW22表示當時其隊伍應該已經到達干諾道中
21:44:59 辯方指出背景有敲打聲,PW22同意這與其昨日提及持續的嘈雜聲吻合
🌟#練錦鴻法官 指出在片段中聽到頻頻有發射催淚彈的聲音,惟畫面中的干諾道中未見到有許多催淚煙出,問PW22該些催淚煙是否發射進文華里。PW22表示不記得。
21:45:28 辯方指出21:44:59-21:45:28一直有敲打聲出現,PW22表示沒有留意
21:45:58 辯方指出畫面右邊的文華里的街口有催淚煙受影響被吹至街口,PW22表示其影響範圍大概是20-30米,但仍需要視乎現場環境因素
21:46:19 辯方指出片段中有警員溝通交談的聲音,PW22表示不肯定該些聲音是否在部署STC衝入文華里的行動
21:46:25 可見有STC衝入文華里,PW22不肯定在鏡頭中能否看見自己
21:46:39 辯方指出從播放的影片中聽不到警方有作出警告,PW22表示留意不到有相關警告的聲音,因為片段聲音太嘈吵
📌展示相片冊PP50A(1-11)
圖為干諾道中112-119號寶軒酒店的出口及門牌
辯方指出PW22當時受門牌影響而紀錄拘捕位置119-121號,PW22同意。
PW22完全推翻昨天對拘捕位置的說法,向法官澄清自己拘捕A10的位置在寶軒酒店的門牌附近,實則局部位置為寶軒酒店近干諾道中的防火門。
📌 展示MFI_P86_PW22_001
PW22承認自己早前補錄的證人供詞時畫的地圖中的拘捕位置錯誤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22當天配有警棍及盾牌作裝備,警棍上有一條繩子,繩子用作防止警員甩手或可供勾起警棍之用。PW22澄清方才辯方播放的P86PV16中的時段內未有看見自己,因而才回答該時自己未到達干諾道中。
📌播放P68 警方片段PV16
21:33:10 畫面可見有一位警員正在舉起橙旗
21:34:34 影片中聽到有警方對記者作出警告
-PW22作供完畢-
⏺傳召PW23女警26528 吳妙霞(音)
當日駐守灣仔警署軍裝巡邏隊,為tango team成員
負責為A7鎖上索帶
PW23解釋tango即是女子的機動部隊,是一支臨時隊伍,制服是藍色的。
當日2154到達文華里,及後接觸到PW22,PW23接手處理A7。PW23首先把A7的防毒面罩脫去及查看身份證以確認其身身份,之後把A7的防毒面罩放入其背囊。帶同A7前往文華里9號再鎖上索帶,在該處逗留一段時間後把A7交給刑事偵輯女警9141。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3:28開始播放,推算時間為21:49:34
PW23表示當時在馬路中心接收A7,因而不確定影片中顯示的時段時是否已經接收A7
📌播放P66 警方片段 PV14
22:02:10開始播放
22:03:10 PW23未能認出自己,稱現場還有其他tango警員看管A7
⏺A7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
PW23表示接收A7時其已經沒有替A10洗臉,不記得自己有否看見A7替A10洗臉。PW23表示接收A7時其眼罩及防毒面罩是配戴穩妥的,留意不到其臉上有被胡椒噴霧噴過、被水淋過的痕跡。
⏺控方沒有覆問
-PW23作供完畢-
⏺傳召PW24 偵輯女警9141 胡巧兒(音)
當日駐守北角警署東區警區情報組,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A7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7從PW23手上接收A7,然後在現場替A7搜身及搜查物品,當時沒有檢取任何證物。
2355檢取了七樣證物,在葵涌警署黑色背囊(P7-7),在背囊內檢取一個3M防毒面罩(P7-2)、一個黑色口罩(P7-8)、一個透明護目鏡(P7-1)、一個黑綠色圍巾(P7-10)、一件黑色風樓(P7-?),在A7的雙手上檢去一對黑色手袖(P7-9)。
⏺辯方沒有盤問
-PW24作供完畢-
⏺傳召PW25 偵輯警員12896 張偉康(音)
2019年7月30日駐守港島總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
負責A7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當日1115時接獲指示需要處理一名被捕人的搜屋程序,及後在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7,向其展示搜查令及得到同意後,提取A7的居所鑰匙,帶同A7前往其居所(屯門??村)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5作供完畢-
1150休庭,1420續審
(唔洗望啦,我冇寫錯)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26 署理總督察劉泳鈞
當日為高級督察,英文名叫Jeff
當日駐守機動部隊(PTU)總部警司(訓練)傳令員,為STC
負責制服A10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近禧利街及文華里中間,當時警方已在干諾道中設立防線。當時PW26身處干諾道中身處西行線(大概一線二線的位置)、面向東。PW26看到前面有約二百人,站滿了干諾道中西行線以東的位置。示威者的前面有一些障礙物如路牌、雨傘、竹子、垃圾桶及木條,示威者設立了防線。距離PW26大約二十米的文華里裡面也有示威者聚集,他們也被擺放了同樣的路障在地上。該些示威者全部都有蒙面,有些有戴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具。示威者有敲擊雜物及高叫不同的口號,警方的防線也受到襲擊,有人掟雜物包括紅、白色的油漆彈、磚頭、石頭等。警方受到襲擊期間有向示威者作出警告,有警員用揚聲器作出警告。在現場講過有警員舉旗,包括紅旗、藍旗,舉過幾多次則不記得。
及後,STC收到指示需要進入文華里進行拘捕行動。STC的頭排幾位隊員使用胡椒球槍為其他隊員作掩護。
📌展示P86地圖供PW62確認進入文華里追捕過程
PW62及後看到有一只穿了一隻鞋的女子在地上,想起來。該女子(A10)當時有戴護目鏡及頭盔,身穿灰衣及深色長褲。PW26看到A10表現慌張及手舞足蹈想逃走,PW26叫其「唔好郁」及捉住A10,A10甩手、掙扎。PW26逐將胡椒噴霧噴向A10及命令其不准動,A10掙扎得更激烈,此時有一STC隊員前來協助制服、PW26再釋放胡椒噴霧,A10蹲下。A10停止掙扎後PW26停止使用胡椒噴霧。其後,PW26把該女子交給PW22看管,自己則去尋求女警協助搜查。
📌展示P86地圖供PW26表示其看到A10坐在地上嘗試起來的位置,有標記的版本為P86_PW26_001A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26同意警員應該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把職務相關的重要事情包括拘捕人員、拘捕理由、拘捕時間地點等順時序地紀錄在記事冊上。PW26同意需要應該把在公眾活動
PW26在案發當日後有在記事冊進行補錄及於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19日撰寫兩份證人供詞。第二份供詞則是關於觀看相關片段以辨認被捕人,PW26同意撰寫證人供詞時的記憶較現時清晰及撰寫供詞內容應要順時序。PW26的第一本記事冊(他有兩本)116頁2019年7月28日1040當值,2100在皇后街與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進行掃蕩行動。PW26當日乘坐警車至干諾道中禧利街一帶附近下車(大概干諾道西),再走過去。PW26表示自己參與過很多次的踏浪者行動,同意容易混淆相關細節,所以紀錄尤其重要。PW26自案發當日早上當值後,一直到翌日0336下班。PW26解釋當日負責替葉本儒警司傳令,其訓練課的第四隊有大約十個隊員。當日PW26的頭盔有燈作記認,惟其不記得自己頭盔等的顏色,但第四隊隊員的燈是綠色的。PW26指出到達文華里附近十分鐘後就即衝入文華里。
📌播放P68警方片段PV16
21:32:42 PW26指出當時自己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展示P86地圖
📌播放P61警方片段 PV9
21:44:48 PW26指出自己當時站在干諾道中的中央分隔線旁,沒有站在石壆上
PW26指出與干諾道中示威者的距離較與文華里示威者的距離遠。PW26表示在衝入文華里之前能看到首二十米的情況。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21:14開始播放
PW26表示STC衝入文華里後,回望去干諾道中時看到有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的防暴警察向干諾道中移動的方向向前推進。PW26表示片中所見,自己則是第二批衝入文華里的STC。
PW26表示文華里內的示威者走避時情況混亂。
21:26 可見有人在文華里向南德輔道中離去
PW26表示當時出入文華里的目的是拘捕而非驅散,表示是「拉得幾多拉幾多」。
PW26指出從干諾道中跑至第一眼看見A10的位置用了大約十多秒。
辯方指出片中的馬路地上有許多雜物,指出這種情況是在混亂發生/有人逃走後出現的,PW26同意。
PW26表示第一眼看見A10時其正在起來,當時其右腳沒有鞋。PW26看不到A10在什麼情況下、何時掉了鞋子及其在什麼情況下掉在地上。
📌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畫面可見A10正在用左手撐著地面,PW26確認這是當時看見A10正在起來的情況,PW26指出自己當時位於A10的右邊。
📌展示P52相片冊第21-24張相片
辯方澄清影片角度
📌繼續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可見PW26第一眼看見A10至其噴灑胡椒噴霧間隔了十多秒
播放器時間00:34
拿著胡椒噴霧站在坐在地上的A10旁邊的是PW26,及後,可見有一STC帶著一名被捕人走向A10的位置。PW26表示從片段中看不到有其他人向A10釋放胡椒噴霧,包括PW22。PW26同意A10嘗試起身時,身邊的警員並沒有對此作出反應,及後,PW26才捉住A10並施放胡椒噴霧。
辯方指出程序手冊第二十九章中指出警員使用胡椒噴霧後應呈交書面報告,PW26指出自2019年6月至11月中警員使用胡椒噴霧都不必撰寫報告,只需要口頭報告及在記事冊中紀錄便可。PW26表示就著是次對A10使用胡椒噴霧有撰寫報告。
🌟控方質疑A10目前的盤問方向與案的相關性,指出盤問方向極其量只是駁斥PW26當時使用的武力不適當, #練錦鴻法官 表示辯方有權利做出相關盤問,如需要時會作出介入。
PW26同意A10在被釋放胡椒噴霧前沒有使用武力,但不同意A10沒有頑強抵抗。PW26不記得位於干諾道中時警方有否作出警告。
⏺控方沒有覆問
-PW26作供完畢-
休庭,下星期一1000續審
(今日星期五啦~各位好好休息,星期一繼續輝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26 署理總督察劉泳鈞
當日為高級督察,英文名叫Jeff
當日駐守機動部隊(PTU)總部警司(訓練)傳令員,為STC
負責制服A10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近禧利街及文華里中間,當時警方已在干諾道中設立防線。當時PW26身處干諾道中身處西行線(大概一線二線的位置)、面向東。PW26看到前面有約二百人,站滿了干諾道中西行線以東的位置。示威者的前面有一些障礙物如路牌、雨傘、竹子、垃圾桶及木條,示威者設立了防線。距離PW26大約二十米的文華里裡面也有示威者聚集,他們也被擺放了同樣的路障在地上。該些示威者全部都有蒙面,有些有戴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具。示威者有敲擊雜物及高叫不同的口號,警方的防線也受到襲擊,有人掟雜物包括紅、白色的油漆彈、磚頭、石頭等。警方受到襲擊期間有向示威者作出警告,有警員用揚聲器作出警告。在現場講過有警員舉旗,包括紅旗、藍旗,舉過幾多次則不記得。
及後,STC收到指示需要進入文華里進行拘捕行動。STC的頭排幾位隊員使用胡椒球槍為其他隊員作掩護。
📌展示P86地圖供PW62確認進入文華里追捕過程
PW62及後看到有一只穿了一隻鞋的女子在地上,想起來。該女子(A10)當時有戴護目鏡及頭盔,身穿灰衣及深色長褲。PW26看到A10表現慌張及手舞足蹈想逃走,PW26叫其「唔好郁」及捉住A10,A10甩手、掙扎。PW26逐將胡椒噴霧噴向A10及命令其不准動,A10掙扎得更激烈,此時有一STC隊員前來協助制服、PW26再釋放胡椒噴霧,A10蹲下。A10停止掙扎後PW26停止使用胡椒噴霧。其後,PW26把該女子交給PW22看管,自己則去尋求女警協助搜查。
📌展示P86地圖供PW26表示其看到A10坐在地上嘗試起來的位置,有標記的版本為P86_PW26_001A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26同意警員應該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把職務相關的重要事情包括拘捕人員、拘捕理由、拘捕時間地點等順時序地紀錄在記事冊上。PW26同意需要應該把在公眾活動
PW26在案發當日後有在記事冊進行補錄及於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19日撰寫兩份證人供詞。第二份供詞則是關於觀看相關片段以辨認被捕人,PW26同意撰寫證人供詞時的記憶較現時清晰及撰寫供詞內容應要順時序。PW26的第一本記事冊(他有兩本)116頁2019年7月28日1040當值,2100在皇后街與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進行掃蕩行動。PW26當日乘坐警車至干諾道中禧利街一帶附近下車(大概干諾道西),再走過去。PW26表示自己參與過很多次的踏浪者行動,同意容易混淆相關細節,所以紀錄尤其重要。PW26自案發當日早上當值後,一直到翌日0336下班。PW26解釋當日負責替葉本儒警司傳令,其訓練課的第四隊有大約十個隊員。當日PW26的頭盔有燈作記認,惟其不記得自己頭盔等的顏色,但第四隊隊員的燈是綠色的。PW26指出到達文華里附近十分鐘後就即衝入文華里。
📌播放P68警方片段PV16
21:32:42 PW26指出當時自己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展示P86地圖
📌播放P61警方片段 PV9
21:44:48 PW26指出自己當時站在干諾道中的中央分隔線旁,沒有站在石壆上
PW26指出與干諾道中示威者的距離較與文華里示威者的距離遠。PW26表示在衝入文華里之前能看到首二十米的情況。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21:14開始播放
PW26表示STC衝入文華里後,回望去干諾道中時看到有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的防暴警察向干諾道中移動的方向向前推進。PW26表示片中所見,自己則是第二批衝入文華里的STC。
PW26表示文華里內的示威者走避時情況混亂。
21:26 可見有人在文華里向南德輔道中離去
PW26表示當時出入文華里的目的是拘捕而非驅散,表示是「拉得幾多拉幾多」。
PW26指出從干諾道中跑至第一眼看見A10的位置用了大約十多秒。
辯方指出片中的馬路地上有許多雜物,指出這種情況是在混亂發生/有人逃走後出現的,PW26同意。
PW26表示第一眼看見A10時其正在起來,當時其右腳沒有鞋。PW26看不到A10在什麼情況下、何時掉了鞋子及其在什麼情況下掉在地上。
📌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畫面可見A10正在用左手撐著地面,PW26確認這是當時看見A10正在起來的情況,PW26指出自己當時位於A10的右邊。
📌展示P52相片冊第21-24張相片
辯方澄清影片角度
📌繼續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可見PW26第一眼看見A10至其噴灑胡椒噴霧間隔了十多秒
播放器時間00:34
拿著胡椒噴霧站在坐在地上的A10旁邊的是PW26,及後,可見有一STC帶著一名被捕人走向A10的位置。PW26表示從片段中看不到有其他人向A10釋放胡椒噴霧,包括PW22。PW26同意A10嘗試起身時,身邊的警員並沒有對此作出反應,及後,PW26才捉住A10並施放胡椒噴霧。
辯方指出程序手冊第二十九章中指出警員使用胡椒噴霧後應呈交書面報告,PW26指出自2019年6月至11月中警員使用胡椒噴霧都不必撰寫報告,只需要口頭報告及在記事冊中紀錄便可。PW26表示就著是次對A10使用胡椒噴霧有撰寫報告。
🌟控方質疑A10目前的盤問方向與案的相關性,指出盤問方向極其量只是駁斥PW26當時使用的武力不適當, #練錦鴻法官 表示辯方有權利做出相關盤問,如需要時會作出介入。
PW26同意A10在被釋放胡椒噴霧前沒有使用武力,但不同意A10沒有頑強抵抗。PW26不記得位於干諾道中時警方有否作出警告。
⏺控方沒有覆問
-PW26作供完畢-
休庭,下星期一1000續審
(今日星期五啦~各位好好休息,星期一繼續輝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D4已取得感化官及背景報告, 但會待8月17日再進行求情。
⏺傳召PW27女警27049李國華
當日駐守跑馬地警署軍裝巡邏隊
負責A10搜身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54從速龍17313(PW22)接收一名A10。 當時A10表示面及手部不適,PW27幫其用水沖,然後反手鎖上索帶及搜身,之後把A10交給偵緝警員9155。
📌P81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3:05,推算時間為21:47:47。
片中顯示A10未上手銬時的情況,其左手戴有一隻手套,右手則沒有。PW27沒有處理過此手套。
⏺辯方沒有盤問
-PW27作供完畢-
⏺傳召PW28女警55669林麗娟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10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2019年7月29日20:49到葵涌警署提取A10,向A10出示搜查令後帶其到到居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8作供完畢-
⏺傳召PW29警員9385陳穎賢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為STC
負責制服A9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受字數限制所影響,PW29主問內容將放至另一備忘錄?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辯方指出位於干諾道中的警察防線沒有封鎖干諾道中近文華里出口兩邊行人路。STC衝入文華里前幾分鐘至衝入時,非示威者人士包括記者可以自由出入文華里。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21:46:22 可見有為數不少不似示威者的人出入文華里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42:14 可見干諾道中近文華里有很多旁觀的人,左邊行人路沒有被警察防線封鎖,右邊行人路亦有很多行人。
21:42:22 示威者防線亦沒有封住右邊行人路,施放催淚彈時,旁觀者可以自由退後離開文華里的路口。
21:44:26 有一個人走入文華里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29表示在其他日子亦有進行驅散及拘捕示威者的行動,因這類案件很多事情發生得很快,所以需要記事冊幫助在記憶清楚時紀錄,以便寫Pol 154。辯方指出PW29的三份書面供詞及記事冊中均沒有提及頭盔和冰袖,PW29亦不記得有關物品。PW29同意當時情況混亂,現場滿地都是頭盔。PW29指出A9在文華里馬路上逃走。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22:55,推算時間為21:49:48
A9的腳尖在防撞欄下面,PW29表示因為A9想起身及掙扎,所以在糾纏下兩人移動到該位置
辯方質疑為何PW29口供紙沒有寫此過程,PW29表示有用「掙扎」的字眼表示,PW29對拘捕前A9的行動並不清楚。
📌播放P56警方片段PV13
辯方問當時警察有否在德輔道中文華里交界設立防線,PW29表示因為自己不曾前往該處,所以不清楚。
📌展示P86_PW29_001A供PW29指出制服A9的位置
PW29表示在燈柱後寶軒酒店門口對面,但對實際位置則沒有概念。
同日PW29曾制服一名女子,辯方讀出PW29記事冊,箇中內容提到該女子身穿黑衣,其背向PW29逃走之後跌倒,PW29以圓盾將其壓住,女子掙扎,PW29叫「咪再郁」。辯方質疑過程與本案相同,PW29或會混淆,PW29指只是碰巧情況一樣而已,不會造成混淆。
辯方指出示威者的裝束於同類案件應屬重要資訊,但PW29不曾紀錄頭盔的相關情節,而PW29亦清楚冰袖於示威場面的用途為阻擋催淚煙、胡椒噴霧及降溫等。PW29當警員有十年年資,理應很清楚甚麼是重要的物品,應該檢取及清楚紀錄,質疑該頭盔當時在地上,並不屬於A9,實是PW29插贓,並指出A9沒有轉身逃跑,PW29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29指出自己當日牽涉3個場景,第一件是奇靈里西源里的案件,第二單是皇后街,第三單是文華里,箇中都有衝入驅散及拘捕示威人士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44:26 有一個着身穿黑色衫褲,戴黑帽,沒有黃色背心或攝錄機,背着一個很大的腰包的人走入文華里,PW29不能判斷他是甚麼身份。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二號鏡頭)
21:45:28 看見一個類似衣著的人穿入示威者前排然後走出
-PW29作供完畢-
⏺傳召PW30偵緝警員19288黃漢軒
當日駐守東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9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文華里內近一間酒店時,PW29交A9予PW30處理。當時A9坐在地上面向酒店玻璃門,雙手用索帶反鎖在身後,PW30對其進行搜身並檢取證物。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播放器時間01:13:23
控方指出面向服務式酒店跪着的就是A9,PW30因看不到其正面而不能確認。
PW30表示記得當晚A9背着的背囊是畫面中見到的,有adidas logo,其在裏面找到一對紅黑色手套(P9-6)及一個黑色護目鏡(P9-7),該護目鏡並非A9頭頂的透明護目鏡。
PW30接收A9時其穿黑色短袖t shirt,PW30見到A9的冰袖但沒有檢取。搜查完後帶A9上警車到葵涌警署,在警車上應A9要求剪開索帶,但沒有處理冰袖,到達警署後兩人等候會見值日官。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30解釋當日沒有收到指示需要檢取其身上衣物,故沒有檢取冰袖。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24:35,推算時間為21:36
可見德輔道中與文華里交界沒有警方防線
📌播放P65警方片段PV13
21:47:43 可見鏡頭遠處有一個人站在德輔道中與文華里交界,該處沒有警察防線
⏺控方沒有覆問
-PW30作供完畢-
1254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D4已取得感化官及背景報告, 但會待8月17日再進行求情。
⏺傳召PW27女警27049李國華
當日駐守跑馬地警署軍裝巡邏隊
負責A10搜身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54從速龍17313(PW22)接收一名A10。 當時A10表示面及手部不適,PW27幫其用水沖,然後反手鎖上索帶及搜身,之後把A10交給偵緝警員9155。
📌P81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3:05,推算時間為21:47:47。
片中顯示A10未上手銬時的情況,其左手戴有一隻手套,右手則沒有。PW27沒有處理過此手套。
⏺辯方沒有盤問
-PW27作供完畢-
⏺傳召PW28女警55669林麗娟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10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2019年7月29日20:49到葵涌警署提取A10,向A10出示搜查令後帶其到到居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8作供完畢-
⏺傳召PW29警員9385陳穎賢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為STC
負責制服A9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受字數限制所影響,PW29主問內容將放至另一備忘錄?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辯方指出位於干諾道中的警察防線沒有封鎖干諾道中近文華里出口兩邊行人路。STC衝入文華里前幾分鐘至衝入時,非示威者人士包括記者可以自由出入文華里。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21:46:22 可見有為數不少不似示威者的人出入文華里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42:14 可見干諾道中近文華里有很多旁觀的人,左邊行人路沒有被警察防線封鎖,右邊行人路亦有很多行人。
21:42:22 示威者防線亦沒有封住右邊行人路,施放催淚彈時,旁觀者可以自由退後離開文華里的路口。
21:44:26 有一個人走入文華里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29表示在其他日子亦有進行驅散及拘捕示威者的行動,因這類案件很多事情發生得很快,所以需要記事冊幫助在記憶清楚時紀錄,以便寫Pol 154。辯方指出PW29的三份書面供詞及記事冊中均沒有提及頭盔和冰袖,PW29亦不記得有關物品。PW29同意當時情況混亂,現場滿地都是頭盔。PW29指出A9在文華里馬路上逃走。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22:55,推算時間為21:49:48
A9的腳尖在防撞欄下面,PW29表示因為A9想起身及掙扎,所以在糾纏下兩人移動到該位置
辯方質疑為何PW29口供紙沒有寫此過程,PW29表示有用「掙扎」的字眼表示,PW29對拘捕前A9的行動並不清楚。
📌播放P56警方片段PV13
辯方問當時警察有否在德輔道中文華里交界設立防線,PW29表示因為自己不曾前往該處,所以不清楚。
📌展示P86_PW29_001A供PW29指出制服A9的位置
PW29表示在燈柱後寶軒酒店門口對面,但對實際位置則沒有概念。
同日PW29曾制服一名女子,辯方讀出PW29記事冊,箇中內容提到該女子身穿黑衣,其背向PW29逃走之後跌倒,PW29以圓盾將其壓住,女子掙扎,PW29叫「咪再郁」。辯方質疑過程與本案相同,PW29或會混淆,PW29指只是碰巧情況一樣而已,不會造成混淆。
辯方指出示威者的裝束於同類案件應屬重要資訊,但PW29不曾紀錄頭盔的相關情節,而PW29亦清楚冰袖於示威場面的用途為阻擋催淚煙、胡椒噴霧及降溫等。PW29當警員有十年年資,理應很清楚甚麼是重要的物品,應該檢取及清楚紀錄,質疑該頭盔當時在地上,並不屬於A9,實是PW29插贓,並指出A9沒有轉身逃跑,PW29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29指出自己當日牽涉3個場景,第一件是奇靈里西源里的案件,第二單是皇后街,第三單是文華里,箇中都有衝入驅散及拘捕示威人士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44:26 有一個着身穿黑色衫褲,戴黑帽,沒有黃色背心或攝錄機,背着一個很大的腰包的人走入文華里,PW29不能判斷他是甚麼身份。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二號鏡頭)
21:45:28 看見一個類似衣著的人穿入示威者前排然後走出
-PW29作供完畢-
⏺傳召PW30偵緝警員19288黃漢軒
當日駐守東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9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文華里內近一間酒店時,PW29交A9予PW30處理。當時A9坐在地上面向酒店玻璃門,雙手用索帶反鎖在身後,PW30對其進行搜身並檢取證物。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播放器時間01:13:23
控方指出面向服務式酒店跪着的就是A9,PW30因看不到其正面而不能確認。
PW30表示記得當晚A9背着的背囊是畫面中見到的,有adidas logo,其在裏面找到一對紅黑色手套(P9-6)及一個黑色護目鏡(P9-7),該護目鏡並非A9頭頂的透明護目鏡。
PW30接收A9時其穿黑色短袖t shirt,PW30見到A9的冰袖但沒有檢取。搜查完後帶A9上警車到葵涌警署,在警車上應A9要求剪開索帶,但沒有處理冰袖,到達警署後兩人等候會見值日官。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30解釋當日沒有收到指示需要檢取其身上衣物,故沒有檢取冰袖。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24:35,推算時間為21:36
可見德輔道中與文華里交界沒有警方防線
📌播放P65警方片段PV13
21:47:43 可見鏡頭遠處有一個人站在德輔道中與文華里交界,該處沒有警察防線
⏺控方沒有覆問
-PW30作供完畢-
1254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傳召PW31警員 8604 陳柏謙
2019年7月29馹駐守毒品搜查科
負責A9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7月29日0300提取A9,提取其居所鑰匙,0946時帶同A9前往其居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31作供完畢-
⏺傳召PW32警員7720嚴偉倫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A1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外,當時警方已在干諾道中東西行線設立防線。
📌展示P86地圖供PW32指認其到達2135干諾道中時的位置
PW32到達干諾道中時,看到干諾道中的西行線及文華里內有人士聚集,警方指揮官在干諾道中東行線使用擴音器及旗幟作出警告現場為未經批准集結,PW32一共聽到有三次警告。現場的示威者未有理會警告,並向警方防線掟雜物、向警方叫罵及用長傘等物品敲打物件製造噪音。警告無果後,警方發射向干諾道中及文華里六發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作驅散,示威者未有散去。
2140時,STC由潘頌其督察帶領衝入文華里作驅散。進入文華里距離示威者約十米時,示威者向STC掟磚頭等物品,其後有示威者用雨傘擊打及用不明液體噴射STC,PW32被不明液體噴中面部及身體正前方。當時PW32戴著防毒面具,故面部未有受傷。
推進期間,PW32在寶軒酒店外看見A11,A11向PW32迎面而來,並用雙手及左邊肩膀推/撞PW32的胸口,阻止其推進。當時A11戴灰白色豬嘴,身穿黑衣黑褲及白色波鞋。PW32隨即用警棍擊打A11的左小腿,其後撲向及覽著A11,A11掙扎。掙扎二十秒後,A11停止掙扎,PW32帶其到寶軒酒店外鎖上手銬及進行搜查。PW32搜查後未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2150時PW32在寶軒酒店外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A11。其後把A11交予偵輯警員11781,其後返回工作崗位。
📌展示P86地圖供PW32以交叉標示A11推撞自己及制服A11的位置,有標示的截圖呈堂為P86_PW32_001。
📌展示灰白色豬嘴(P11-5)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1:52 顯示寶軒酒店外的行人路,PW32未見到自己
21:52:01 PW32指認在畫面左邊的自己,確認旁邊跪在地上面向牆的為A11
21:52:55 A11頸上掛著防毒面罩。PW32表示兩人糾纏期間防毒面罩被撤掉,所以掛了在其頸上
21:53:30 PW32指出A11頸上有一些類似保鮮紙的東西,PW32表示當時不曾處理及留意過相關物品
⏺A9 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32表示干諾道中的指揮官作出警告時是向干諾道中方向作出警告。
⏺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
PW32第一眼注意到A11時兩人相隔一個身位以內,由注意到制服期間相隔時間很短。
📌展示P86_PW32_001有標示的地圖
辯方指出PW32所表示的位置較接近寶軒酒店德輔道中的出口,辯方指出PW32的證人口供中紀錄其在燈柱L(?)附近制服A11,為PW32在地圖上的標示與燈柱有一定的距離。PW32澄清其在地圖標示的位置上制服A11,PW32解釋因為燈柱能夠更清楚標示拘捕位置,所以口供中曾作出相關紀錄(「其後當我走到文華里近干諾道中近寶軒酒店近燈柱48065時,見A11」)。
🌟#練錦鴻法官 指出警員紀錄拘捕位置時多依賴燈柱,辯方需要確立證人相關紀錄的不準確再作出盤問,以免對證人造成不公。
PW32同意其在P86中標示的位置及口供上提及的燈柱有若干距離,辯方指出更準確的描述可以是PW32在寶軒酒店外或對面截停被告,PW32同意。
PW32表示其截停及搜查A11的兩個位置的橫過的、正對面的,辯方指出此說法並不準確。辯方指出PW32截停被告的位置實則是比其在P86標示的位置更接近南面即德輔道中方向,PW32同意。
🌟經過幾秒思考後,PW32推翻先前說法表示不同意,法官多番質問後PW32在此更改說法表示同意。(彈出彈入彈彈彈)
📌PW32再一次在P86地圖上標示拘捕A11的位置,新的位置比原本的標記更接近干諾道中方向,有標記的版本為MFIP86_PW32_002,有標記由截停位置到拘捕位置路線的版本為002A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八段)
01:49:52開始播放
PW32確認拘捕A11的位置
PW32是第二批衝入文華里的STC的中間位置,第一批衝入文華里的STC有約二十名警員,PW32批次的STC有約三十名。PW32與第一批STC相距大約二十米。PW32衝入文華里時,其前方的示威者正在與STC對抗中。辯方質疑若真如此,那麼第一批衝入文華里的STC必然在PW32及示威者的中間,PW32表示未有留意相關STC的位置,但肯定當時文華里內的示威者正在跟第二批STC對抗中。PW32表示當時示威者頭排的位置接近其截停A11的位置。PW32指出其到達寶軒酒店外時,示威者正在掟雜物,其後再推進時,示威者用遮擊打及用不明液體噴灑警員。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00:28:38開始播放
21:47:14 PW32不同意辯方所指第一批衝入文華里的STC已成功瓦解示威者防線。辯方指出此階段的示威者已正在走向德輔道中,PW32不同意。
PW32指出在文華里內被示威者襲擊時A11已經在場,辯方質疑PW32何不拘捕一個施襲的示威者,而是A11,指出PW32不曾指出A11向其施襲。
辯方指出PW32的所有記事冊及口供中不曾紀錄A11向其迎面而來,PW32同意。辯方指出A11不曾向PW32移動,兩人有眼神接觸後,PW32首先撲向A11,及後A11才有所掙扎,而A11不曾向PW32施襲,PW32不同意。辯方指出PW32在制服A11期間曾經用警棍擊打其兩三下,PW32同意。辯方指出PW32在主問時只提及自己用警棍擊打A11一下,PW32表示自己口誤。
辯方指出PW32截停A11的位置正在其口供中提及的燈柱後面、其後經行人路帶A11到搜身位置、PW32拘捕A11的位置較其所標示的接近德輔道中,PW32不同意以上說法。
📌展示P50相片冊第22幅相片
圖中顯示A11搜身的位置,辯方指出實則位置則是接近永安中心文華里口的出入口,PW32不同意。
辯方指出PW32因為推進期間受襲,遠離人群後看見A11,繼而對其作出拘捕。PW32表示同日稍後作出了其他三個拘捕任務,指出當日的訓示沒有提及Charge(衝前) and bite(拘捕)的指令。辯方指出PW32的記事冊紀錄中曾提及其當日的訓示中有收到關於Charge and bite的指示,PW32解釋該巡示是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一帶的,與文華里該處的巡示不同。PW32不能肯定STC衝入文華里的戰術是否Charge and bite。PW32表示當時已假定文華里內的所有人士均觸犯了法例,但否認在內是「見人就拉」。PW32指出當時看不到文華里內的中排示威者的情況,也不會知道個別人士包括A11何時出現在文華里內。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32指出當晚共有三次拘捕行動,第一次的指示是「於德輔道西至 里一帶進行掃蕩及拘捕行動」,第二次拘捕行動的巡示是「沿德輔道西東行線至皇后街一帶向前方使用bite and charge」,第三次拘捕行動的訓示是「沿干諾道中東行線至文華里一帶驅散及拘捕任務」。
PW32澄清其在A11掙扎時用警棍擊打其小腿兩下。
-PW32作供完畢-
休庭,明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傳召PW31警員 8604 陳柏謙
2019年7月29馹駐守毒品搜查科
負責A9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7月29日0300提取A9,提取其居所鑰匙,0946時帶同A9前往其居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31作供完畢-
⏺傳召PW32警員7720嚴偉倫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A1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外,當時警方已在干諾道中東西行線設立防線。
📌展示P86地圖供PW32指認其到達2135干諾道中時的位置
PW32到達干諾道中時,看到干諾道中的西行線及文華里內有人士聚集,警方指揮官在干諾道中東行線使用擴音器及旗幟作出警告現場為未經批准集結,PW32一共聽到有三次警告。現場的示威者未有理會警告,並向警方防線掟雜物、向警方叫罵及用長傘等物品敲打物件製造噪音。警告無果後,警方發射向干諾道中及文華里六發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作驅散,示威者未有散去。
2140時,STC由潘頌其督察帶領衝入文華里作驅散。進入文華里距離示威者約十米時,示威者向STC掟磚頭等物品,其後有示威者用雨傘擊打及用不明液體噴射STC,PW32被不明液體噴中面部及身體正前方。當時PW32戴著防毒面具,故面部未有受傷。
推進期間,PW32在寶軒酒店外看見A11,A11向PW32迎面而來,並用雙手及左邊肩膀推/撞PW32的胸口,阻止其推進。當時A11戴灰白色豬嘴,身穿黑衣黑褲及白色波鞋。PW32隨即用警棍擊打A11的左小腿,其後撲向及覽著A11,A11掙扎。掙扎二十秒後,A11停止掙扎,PW32帶其到寶軒酒店外鎖上手銬及進行搜查。PW32搜查後未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2150時PW32在寶軒酒店外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A11。其後把A11交予偵輯警員11781,其後返回工作崗位。
📌展示P86地圖供PW32以交叉標示A11推撞自己及制服A11的位置,有標示的截圖呈堂為P86_PW32_001。
📌展示灰白色豬嘴(P11-5)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1:52 顯示寶軒酒店外的行人路,PW32未見到自己
21:52:01 PW32指認在畫面左邊的自己,確認旁邊跪在地上面向牆的為A11
21:52:55 A11頸上掛著防毒面罩。PW32表示兩人糾纏期間防毒面罩被撤掉,所以掛了在其頸上
21:53:30 PW32指出A11頸上有一些類似保鮮紙的東西,PW32表示當時不曾處理及留意過相關物品
⏺A9 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32表示干諾道中的指揮官作出警告時是向干諾道中方向作出警告。
⏺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
PW32第一眼注意到A11時兩人相隔一個身位以內,由注意到制服期間相隔時間很短。
📌展示P86_PW32_001有標示的地圖
辯方指出PW32所表示的位置較接近寶軒酒店德輔道中的出口,辯方指出PW32的證人口供中紀錄其在燈柱L(?)附近制服A11,為PW32在地圖上的標示與燈柱有一定的距離。PW32澄清其在地圖標示的位置上制服A11,PW32解釋因為燈柱能夠更清楚標示拘捕位置,所以口供中曾作出相關紀錄(「其後當我走到文華里近干諾道中近寶軒酒店近燈柱48065時,見A11」)。
🌟#練錦鴻法官 指出警員紀錄拘捕位置時多依賴燈柱,辯方需要確立證人相關紀錄的不準確再作出盤問,以免對證人造成不公。
PW32同意其在P86中標示的位置及口供上提及的燈柱有若干距離,辯方指出更準確的描述可以是PW32在寶軒酒店外或對面截停被告,PW32同意。
PW32表示其截停及搜查A11的兩個位置的橫過的、正對面的,辯方指出此說法並不準確。辯方指出PW32截停被告的位置實則是比其在P86標示的位置更接近南面即德輔道中方向,PW32同意。
🌟經過幾秒思考後,PW32推翻先前說法表示不同意,法官多番質問後PW32在此更改說法表示同意。(彈出彈入彈彈彈)
📌PW32再一次在P86地圖上標示拘捕A11的位置,新的位置比原本的標記更接近干諾道中方向,有標記的版本為MFIP86_PW32_002,有標記由截停位置到拘捕位置路線的版本為002A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八段)
01:49:52開始播放
PW32確認拘捕A11的位置
PW32是第二批衝入文華里的STC的中間位置,第一批衝入文華里的STC有約二十名警員,PW32批次的STC有約三十名。PW32與第一批STC相距大約二十米。PW32衝入文華里時,其前方的示威者正在與STC對抗中。辯方質疑若真如此,那麼第一批衝入文華里的STC必然在PW32及示威者的中間,PW32表示未有留意相關STC的位置,但肯定當時文華里內的示威者正在跟第二批STC對抗中。PW32表示當時示威者頭排的位置接近其截停A11的位置。PW32指出其到達寶軒酒店外時,示威者正在掟雜物,其後再推進時,示威者用遮擊打及用不明液體噴灑警員。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00:28:38開始播放
21:47:14 PW32不同意辯方所指第一批衝入文華里的STC已成功瓦解示威者防線。辯方指出此階段的示威者已正在走向德輔道中,PW32不同意。
PW32指出在文華里內被示威者襲擊時A11已經在場,辯方質疑PW32何不拘捕一個施襲的示威者,而是A11,指出PW32不曾指出A11向其施襲。
辯方指出PW32的所有記事冊及口供中不曾紀錄A11向其迎面而來,PW32同意。辯方指出A11不曾向PW32移動,兩人有眼神接觸後,PW32首先撲向A11,及後A11才有所掙扎,而A11不曾向PW32施襲,PW32不同意。辯方指出PW32在制服A11期間曾經用警棍擊打其兩三下,PW32同意。辯方指出PW32在主問時只提及自己用警棍擊打A11一下,PW32表示自己口誤。
辯方指出PW32截停A11的位置正在其口供中提及的燈柱後面、其後經行人路帶A11到搜身位置、PW32拘捕A11的位置較其所標示的接近德輔道中,PW32不同意以上說法。
📌展示P50相片冊第22幅相片
圖中顯示A11搜身的位置,辯方指出實則位置則是接近永安中心文華里口的出入口,PW32不同意。
辯方指出PW32因為推進期間受襲,遠離人群後看見A11,繼而對其作出拘捕。PW32表示同日稍後作出了其他三個拘捕任務,指出當日的訓示沒有提及Charge(衝前) and bite(拘捕)的指令。辯方指出PW32的記事冊紀錄中曾提及其當日的訓示中有收到關於Charge and bite的指示,PW32解釋該巡示是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一帶的,與文華里該處的巡示不同。PW32不能肯定STC衝入文華里的戰術是否Charge and bite。PW32表示當時已假定文華里內的所有人士均觸犯了法例,但否認在內是「見人就拉」。PW32指出當時看不到文華里內的中排示威者的情況,也不會知道個別人士包括A11何時出現在文華里內。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32指出當晚共有三次拘捕行動,第一次的指示是「於德輔道西至 里一帶進行掃蕩及拘捕行動」,第二次拘捕行動的巡示是「沿德輔道西東行線至皇后街一帶向前方使用bite and charge」,第三次拘捕行動的訓示是「沿干諾道中東行線至文華里一帶驅散及拘捕任務」。
PW32澄清其在A11掙扎時用警棍擊打其小腿兩下。
-PW32作供完畢-
休庭,明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33偵緝警員12401???
當日負責拍攝P66警方片段PV14
負責看守A1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拍攝片段直到22:05,之後從偵緝警員11781手上接收A11並負責看守A11。
⏺辯方沒有盤問
- PW33作供完畢-
⏺傳召PW34女警15225羅子茵
當日駐守元朗分區活動組管理組,為tango team
負責制服及拘捕A12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0到達干諾道中,身處信德中心與東寧大廈之間的警察防線後,面向中環方向。當時見80米外的干諾道中及文華里內有示威者身穿黑衫,戴頭盔、眼罩、口罩、防毒面具、手套。有人用筆狀物體發出激光、用硬物敲打發出聲音,掟碎石等雜物,及鬧「死黑警」、「屌你老母」等。警方發出口頭警告、舉旗及發放催淚彈。
21:40 PW34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進行驅散及拘捕,此時間(2140)由行動結束後傳令員提供。
PW34跟隨前排STC後入文華里,當時前面有大概20-25名STC。 前方示威者開始向後跑,見一個示威者身穿黑衣、長褲及鞋,戴黃色頭盔、豬嘴、護目鏡,背著黑色書包,於文華里中間馬路近行人路邊,腳步不穩、面朝地跌在地上。PW34於是上前用雙手按住示威者(A12)膊頭將其制服。
一開始,A12左右郁膊頭想站起身,PW34按住及控制其之後將其帶到寶軒酒店外坐下,PW34見A12右手有擦傷,有叫警察急救小隊協助包紮。後見其呼吸困難,有指示A12可以除下眼罩口罩,並詢問其有沒有其他傷勢,確認沒有後正式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A12。之後將A12交給偵緝警員DPC11781。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52:38播放至21:53:50
PW34認出自己及A12。當時A12戴着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灰色豬嘴,背著黑色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3-57)供PW34確認A12當時的衣著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主問時PW34曾提及A12在地上面向地時,其上前按住A12,A12想起身及兩邊搖晃,這是一兩秒鐘的事。然後PW34按住A12後,A12很快便停止郁動,然後PW34發現A12手有擦傷。
PW34同意A12當時想起身是自然反應,辯方問A12兩邊搖晃是否PW34認為她想反抗的唯一原因,PW34解釋按住A12時有講「警察咪郁」。
PW34將A12交給DPC11781,其為男警。辯方質疑作為有經驗的警員,PW34理應對一個即將進行拘捕的人士即時確認身份。PW34解釋當時見A12有傷口,所以即時反應是將其交予急救小隊進行治療,確認A12清醒、可以對答後再確認身份,搜身期間從其書包取出身份證。
PW34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作驅散,指示是由STC女警長57133發出,指示字面上是作出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箇中沒有指明要拘捕特定人士。PW34當時理解為見到可疑人士就可以拘捕,從衣著如豬嘴、頭盔及逃跑動作判斷哪些是可疑人士。
PW34指出衝入文華里前有警察向文華里及干諾道中施放催淚煙,PW34在干諾道中時不能看見文華里內示威者遮陣後的情況,衝入文華里時前面的二十多名STC正在驅散示威者,前排示威者向後走,現場情況非常混亂。
當日PW34頭盔後沒有燈,有「X-4」的識認。片中可見PW34右邊近腰間的背後掛了一個紫色蓋水樽。
PW34除了找急救小隊外,在將A12交予警員11781前沒有找其他警員協助。PW34曾容許A12將頭盔、豬嘴、眼罩除下,A12當時拉低口罩及眼罩到頸附近,沒有除下頭盔,因為A12表示不需要。PW34曾搜書包,沒有搜獲任何可疑物品,搜查時沒有其他警員協助。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播放器時間14:08:16,推算時間為21:52:40
一位警員幫頭戴黃色頭盔的A12蹲下。該警員並非PW34,PW34不知道其身分。
片中可見該警員手持一張類似身份證的卡,從A12背後交給PW34。PW34相信鏡頭中是該警員給了一些東西自己,但沒有印象該些物品是甚麼。辯方指出並非由PW34從A12背包中搜出身份證,PW34不同意。
📌播放PD12(1)開源片段 美國之音錄影片段
片中可見A12在文華里跌低後是由一名頭盔後有綠色燈的警員制服,而非PW34。其旁邊有其他警員,但不是在處理A12,而片段沒有拍到PW34。
片中可見A12從銀包取出身份證,交給一位不是PW34的警員,A12當時身處的位置是PW34指A12跌低的位置。
辯方指PW34的證供不準確,PW34不同意。
辯方質疑已有一名男警取得身份證,理應不會把身分證交還給A12,何以PW34可以再從書包中取出身份證,PW34表示可能記錯。
辯方指出PW34提出的重要情節全部都錯,而A12不曾掙扎,PW34不同意。辯方指身份證亦不是由PW34搜出,而是A12自願取出身份證交給警員。
辯方指出當PW34衝入文華里時,A12已跌倒,由其他警員截停,其後再叫PW34前往處理A12,PW34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06 可見A12在地上,PW34相信半蹲,旁邊左手持圓盾的是自己。PW34表示不記得片中另一位出現的警員是誰。 PW34指此片段當時的時序為先,之後才到辯方播放的片段PD12(1),而該辯方證物片段中,PW34正在叫急救隊。
PW34的口供紙寫「沒有發現其他危險物品」,PW34表示當時搜書包是想找有否任何可以傷害自己或警方的物品,書包內有其他物品,如銀包、電話。PW34沒有印象有否其他物品。
PW34不記得如何確認A12的身份,記憶中有搜過其袋並找到身份證。
-PW34作供完畢-
⏺傳召PW35偵緝警員11781曾志華
當日駐守油尖警區重案組第一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隊
負責A12檢取證物及看守A1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0左右身處寶軒酒店外行人路,PW34將A12交給PW35看守。當時A12身穿黑色t shirt、黑色褲、黑色鞋,背著黑色背囊,戴黃色安全帽、白色防毒面罩、透明護目鏡,右手手肘包紮着。
其後,PW35將A12帶返葵涌警署,檢取其安全帽、防毒面罩及護目鏡為證物。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3-57)相片供PW34確認A12當時的衣著
同日22:12,STC警員7720將A11交予PW35看守,當時PW35同時看守兩被告。 待偵緝警員12401(PW33)拍完片回到文華里幫忙,PW35便將A11交給PW33。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35在當日23:40完成行動後回到葵涌警署錄了一份notebook紀錄,當時記憶清晰。箇中描述A12的衣著為「當時見到AP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 PW35於同年8月5日錄取的Pol 154證人口供為PW35關於本案的唯一證人口供,當中描述A12當時的裝束為「當時見AP右手手肘已經包紮,佢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PW35指A12當時的防毒面具及護目鏡都是掛在頸上。辯方質疑為何口供及記事冊都指A12是「帶住」,PW35解釋因為當時現場仍有催淚煙,A12隨時可以戴上防毒面具及護目鏡,所以是「帶住」,可能形容得不好。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35的記事冊第二十一頁提及「當時見AP27右手手肘已包紮,ap27身穿黑色t shirt、黑色長褲、黑色鞋。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一個黑色書包,及後交予我看守」
「帶」字是攜帶的「帶」,PW35指意思為身上有此物品,而口供的描述亦是用此「帶」字。
-PW35作供完畢-
⏺傳召PW36警員6822黎志雄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11及A12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50 PW36到葵涌警署提取A12,21:15與其他警員帶同A12到其報稱居所,在門口展示東區法院搜查令。在女警協助下檢取當時A12穿著的黑色t shirt、長褲及Vans波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7)供PW36確認當時檢取的衫褲鞋
同日23:38時,PW36於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11,在其同意下檢取其居所鑰匙後帶其前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36作供完畢-
⏺傳召PW37偵緝警員15131楊家威
2019年7月30日駐守北角警署東區刑事調查隊
負責A1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12:26到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1,在值日官面前得到A1同意於其財物中檢取居所鑰匙。12:28到其報稱居所進行搜屋。
搜屋時沒有檢取任何證物,回到警署時檢取了當時A1所穿的衫褲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供PW37確認當時檢取的衫褲鞋
⏺辯方沒有盤問
-PW37作供完畢-
休庭,14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33偵緝警員12401???
當日負責拍攝P66警方片段PV14
負責看守A1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拍攝片段直到22:05,之後從偵緝警員11781手上接收A11並負責看守A11。
⏺辯方沒有盤問
- PW33作供完畢-
⏺傳召PW34女警15225羅子茵
當日駐守元朗分區活動組管理組,為tango team
負責制服及拘捕A12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0到達干諾道中,身處信德中心與東寧大廈之間的警察防線後,面向中環方向。當時見80米外的干諾道中及文華里內有示威者身穿黑衫,戴頭盔、眼罩、口罩、防毒面具、手套。有人用筆狀物體發出激光、用硬物敲打發出聲音,掟碎石等雜物,及鬧「死黑警」、「屌你老母」等。警方發出口頭警告、舉旗及發放催淚彈。
21:40 PW34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進行驅散及拘捕,此時間(2140)由行動結束後傳令員提供。
PW34跟隨前排STC後入文華里,當時前面有大概20-25名STC。 前方示威者開始向後跑,見一個示威者身穿黑衣、長褲及鞋,戴黃色頭盔、豬嘴、護目鏡,背著黑色書包,於文華里中間馬路近行人路邊,腳步不穩、面朝地跌在地上。PW34於是上前用雙手按住示威者(A12)膊頭將其制服。
一開始,A12左右郁膊頭想站起身,PW34按住及控制其之後將其帶到寶軒酒店外坐下,PW34見A12右手有擦傷,有叫警察急救小隊協助包紮。後見其呼吸困難,有指示A12可以除下眼罩口罩,並詢問其有沒有其他傷勢,確認沒有後正式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A12。之後將A12交給偵緝警員DPC11781。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52:38播放至21:53:50
PW34認出自己及A12。當時A12戴着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灰色豬嘴,背著黑色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3-57)供PW34確認A12當時的衣著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主問時PW34曾提及A12在地上面向地時,其上前按住A12,A12想起身及兩邊搖晃,這是一兩秒鐘的事。然後PW34按住A12後,A12很快便停止郁動,然後PW34發現A12手有擦傷。
PW34同意A12當時想起身是自然反應,辯方問A12兩邊搖晃是否PW34認為她想反抗的唯一原因,PW34解釋按住A12時有講「警察咪郁」。
PW34將A12交給DPC11781,其為男警。辯方質疑作為有經驗的警員,PW34理應對一個即將進行拘捕的人士即時確認身份。PW34解釋當時見A12有傷口,所以即時反應是將其交予急救小隊進行治療,確認A12清醒、可以對答後再確認身份,搜身期間從其書包取出身份證。
PW34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作驅散,指示是由STC女警長57133發出,指示字面上是作出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箇中沒有指明要拘捕特定人士。PW34當時理解為見到可疑人士就可以拘捕,從衣著如豬嘴、頭盔及逃跑動作判斷哪些是可疑人士。
PW34指出衝入文華里前有警察向文華里及干諾道中施放催淚煙,PW34在干諾道中時不能看見文華里內示威者遮陣後的情況,衝入文華里時前面的二十多名STC正在驅散示威者,前排示威者向後走,現場情況非常混亂。
當日PW34頭盔後沒有燈,有「X-4」的識認。片中可見PW34右邊近腰間的背後掛了一個紫色蓋水樽。
PW34除了找急救小隊外,在將A12交予警員11781前沒有找其他警員協助。PW34曾容許A12將頭盔、豬嘴、眼罩除下,A12當時拉低口罩及眼罩到頸附近,沒有除下頭盔,因為A12表示不需要。PW34曾搜書包,沒有搜獲任何可疑物品,搜查時沒有其他警員協助。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播放器時間14:08:16,推算時間為21:52:40
一位警員幫頭戴黃色頭盔的A12蹲下。該警員並非PW34,PW34不知道其身分。
片中可見該警員手持一張類似身份證的卡,從A12背後交給PW34。PW34相信鏡頭中是該警員給了一些東西自己,但沒有印象該些物品是甚麼。辯方指出並非由PW34從A12背包中搜出身份證,PW34不同意。
📌播放PD12(1)開源片段 美國之音錄影片段
片中可見A12在文華里跌低後是由一名頭盔後有綠色燈的警員制服,而非PW34。其旁邊有其他警員,但不是在處理A12,而片段沒有拍到PW34。
片中可見A12從銀包取出身份證,交給一位不是PW34的警員,A12當時身處的位置是PW34指A12跌低的位置。
辯方指PW34的證供不準確,PW34不同意。
辯方質疑已有一名男警取得身份證,理應不會把身分證交還給A12,何以PW34可以再從書包中取出身份證,PW34表示可能記錯。
辯方指出PW34提出的重要情節全部都錯,而A12不曾掙扎,PW34不同意。辯方指身份證亦不是由PW34搜出,而是A12自願取出身份證交給警員。
辯方指出當PW34衝入文華里時,A12已跌倒,由其他警員截停,其後再叫PW34前往處理A12,PW34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06 可見A12在地上,PW34相信半蹲,旁邊左手持圓盾的是自己。PW34表示不記得片中另一位出現的警員是誰。 PW34指此片段當時的時序為先,之後才到辯方播放的片段PD12(1),而該辯方證物片段中,PW34正在叫急救隊。
PW34的口供紙寫「沒有發現其他危險物品」,PW34表示當時搜書包是想找有否任何可以傷害自己或警方的物品,書包內有其他物品,如銀包、電話。PW34沒有印象有否其他物品。
PW34不記得如何確認A12的身份,記憶中有搜過其袋並找到身份證。
-PW34作供完畢-
⏺傳召PW35偵緝警員11781曾志華
當日駐守油尖警區重案組第一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隊
負責A12檢取證物及看守A1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0左右身處寶軒酒店外行人路,PW34將A12交給PW35看守。當時A12身穿黑色t shirt、黑色褲、黑色鞋,背著黑色背囊,戴黃色安全帽、白色防毒面罩、透明護目鏡,右手手肘包紮着。
其後,PW35將A12帶返葵涌警署,檢取其安全帽、防毒面罩及護目鏡為證物。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3-57)相片供PW34確認A12當時的衣著
同日22:12,STC警員7720將A11交予PW35看守,當時PW35同時看守兩被告。 待偵緝警員12401(PW33)拍完片回到文華里幫忙,PW35便將A11交給PW33。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35在當日23:40完成行動後回到葵涌警署錄了一份notebook紀錄,當時記憶清晰。箇中描述A12的衣著為「當時見到AP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 PW35於同年8月5日錄取的Pol 154證人口供為PW35關於本案的唯一證人口供,當中描述A12當時的裝束為「當時見AP右手手肘已經包紮,佢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PW35指A12當時的防毒面具及護目鏡都是掛在頸上。辯方質疑為何口供及記事冊都指A12是「帶住」,PW35解釋因為當時現場仍有催淚煙,A12隨時可以戴上防毒面具及護目鏡,所以是「帶住」,可能形容得不好。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35的記事冊第二十一頁提及「當時見AP27右手手肘已包紮,ap27身穿黑色t shirt、黑色長褲、黑色鞋。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一個黑色書包,及後交予我看守」
「帶」字是攜帶的「帶」,PW35指意思為身上有此物品,而口供的描述亦是用此「帶」字。
-PW35作供完畢-
⏺傳召PW36警員6822黎志雄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11及A12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50 PW36到葵涌警署提取A12,21:15與其他警員帶同A12到其報稱居所,在門口展示東區法院搜查令。在女警協助下檢取當時A12穿著的黑色t shirt、長褲及Vans波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7)供PW36確認當時檢取的衫褲鞋
同日23:38時,PW36於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11,在其同意下檢取其居所鑰匙後帶其前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36作供完畢-
⏺傳召PW37偵緝警員15131楊家威
2019年7月30日駐守北角警署東區刑事調查隊
負責A1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12:26到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1,在值日官面前得到A1同意於其財物中檢取居所鑰匙。12:28到其報稱居所進行搜屋。
搜屋時沒有檢取任何證物,回到警署時檢取了當時A1所穿的衫褲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供PW37確認當時檢取的衫褲鞋
⏺辯方沒有盤問
-PW37作供完畢-
休庭,14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8/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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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手術後出席本日審訊,須以輪椅代步,獲准於旁聽席聆訊。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P94部分內容(A8、A13-15相關)
📌承認事實內容
⏺傳召PW56警員15944 洪家洛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3隊,為特別戰術小隊(STC,即畜龍)
負責拘捕A14、15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控方主問PW56內容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PW56同意自己曾於2019年9月17日所作的書面供詞的附件二指出片段中畫面下方的為A13
-四名人士所在的地點亦是PW56第一眼見到四人的地點
-箇中描述A13的衣飾裝備為第一眼所見
播放至畫面顯示的00:32:07
-畫面zoom向第十三被告的臉,辯方律師要求截圖,列為證物
P81(OS15)_PW56_D13_001A
辯方律師向PW56釐清各影片的時間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01 PW56叫坐在地上的四人入凹位,凹位即建設銀行櫃員機入口
,此時A13頭部仍未包紮,有戴眼鏡,下半臉沒有物品覆蓋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播放器時間09:26播放至09:31
可見A13的頭部已包紮並被帶去寶軒酒店
出入口處,而從09:28起,A13頭部已包紮,有戴眼鏡,下半臉沒有物品覆蓋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播放器時間01:15:16 可見A13被帶去寶軒酒店
播放器時間 01:15:18 可見A13臉部有物件遮蓋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六段)
片段可見第十三被告坐在地上
⏺A14 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PW56衝向文華里時位置在路中間偏右,當與集結人士相距約5米時PW56已在行人路右邊。
📌展示相片冊相片P50(23)相片
-攝於2019年12月
顯示銀行門口有消防水龍頭,而銀行被木板圍著,木板上有門,門對上有一logo。
辯方希望PW56確認該木板上的門外位置即7月28日所講的凹位,PW56指不肯定。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1:01開始播放
對比片段後,PW56指透過片段能確認木板上的門外位置即7月28日所講的凹位,但 自己已忘記現場有消防水龍頭及門對上有logo。PW56確認此刻(片段中)的A14面部沒有衣物遮蓋,不肯定A14是否趴在A13身上,認為二人只是趴在旁邊,期後不
同意律師說法為「人疊人」
📌展示相片冊相片P50(23)相片
PW56同意案發時大概停的位置是在木門及欄杆位的行人路上,與寶軒酒店距約2-3米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PW56確認當時A14並非坐下,而是背向天。辯方形容其餘兩名坐在地上的人士不能如PW56所講向後退,PW56不同意稱「佢地有呢個行為,想同警方保持距離,所以我先繞過佢地,兜前上去阻止」。
主問時PW56曾形容A14有戴眼鏡,惟片段中並未有相關細節,PW56不同意戴眼鏡一說是由其他警員告知,PW56亦不知悉A14曾於葵涌警署拍攝過戴著眼鏡的照片,PW56 不同意A14當日無戴眼鏡。
PW56同意現場有很多記者拍攝被捕人的樣貌,但不能確定A14當時是否因有記者在場才用衣物遮蓋臉容,因PW56不可能知道A14行為的目的,PW56亦無留意A14從何時起用衣物遮蓋臉容,亦不知遮蓋臉容的時間。
辯方指出四人在凹位時,A14曾拎出一件衣物替A13止血,PW56稱「完全無印象」。
⏺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PW56同意A15在被其發現起從來沒有後退,因為當時A15根本無處可走。PW56確認從作供時所觀看的幾段片段,A15的背囊一直孭在身後,由截查至拘捕至交予偵緝警員8830時一直如是。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56不知A14以衣物遮臉的目的。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片段可見在凹位時(未到寶軒酒店),A14頭部已有衣物遮蓋。
#練錦鴻法官 要求「放大少少俾我睇」,控方引導練官觀察片中的黑色衣物並指出該衣物會在稍後呈堂為P14-4。
-PW56作供完畢-
⏺傳召PW57 警員17540 周健強(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A13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控方主問PW57內容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警方防線設於干諾道中,PW57由干諾道中右轉入文華里,當時前方約有5名STC。
未轉入文華里前,PW57只能看見干諾道中與文華里交界的路口情況,警方向前跑作驅散時,示威者往後退。
PW57同意自己見到人群前方的人士,但近(德輔道中)電車路的後排人士則被前排人士遮擋。
STC在文華里向前推進,示威者往後退時有數人跌倒,PW57不肯定跌倒人數,指大概有數名人士。除了稍後被捕的四人外,PW57忘記當時是否仍有其他人跌倒。
PW57差不多跑畢整條文華里,四人跌倒時PW57並沒有即時停下來,並與四人擦身而過,當時沒有觀察四人的衣著、裝備及被何人制服。其後,PW57先到德輔道中,其後才折返。
折返後,PW57在寶軒酒店外接手處理A13。當時A13在寶軒酒店門外並沒有戴透明眼罩,播放片段 P81開演片段(第六段)後PW57 同意此說法。
🌟作供時,練官已多次提醒PW57需要「大聲啲」,盤問間,其中一名辯方法律代表要求PW57稍微大聲些許,練官即斥責警員指「你唔好郁個咪,你大聲少少就得㗎啦,你平時一定唔會咁細聲㗎」
PW57不同意在處理A13時,A13不曾戴上透明眼罩,亦不同意除了嘴上的黑布外,其不曾戴上口罩。辯方指出PW57跑經A13時,A13沒有戴透明眼罩或口罩,PW57不同意,並稱拘捕A13時其有戴。
辯方指出PW57見到A13時,其已趴在地上;因而,PW57理應不能確認A13為集結人士之一。
🌟#練錦鴻法官 打斷問題並指「係咪集結係由法庭judge,呢條問題屬於ultimate question,which is not allowed」
⏺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開始盤問前,辯方指出有簡短盤問,#練錦鴻法官 笑著提醒,「唔好講到我唔俾你問咁啦, you can take as long as you like,只要係relevant都會比你問㗎」(喔,咁練官對relevant嘅定義都好特別下。成日叫停嗌next,知佢咩料啦~)
PW57主問時,曾指出片段中的「砰砰」聲是由示威者發出。辯方指警方當晚曾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胡椒球彈等,向PW57建議該「砰砰」聲是警方以火藥發射的武器造成, PW57不同意。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57 播放至21:48:07
PW57看畢片段後仍不能確認「砰砰」聲是源自警方的武器,只認為「有可能係」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從片段中,可總結A13曾身處兩個位置,分別是凹位及跪或蹲於寶軒酒店外,而其曾由一處地方被帶去另一處地方。
PW57回頭協助警員控制地上的人的地方是處於文華里路中心,而非片段中顯示的地方。PW57見到四人在文華里近寶軒酒店外跌低後並繼續跑,其後折返路中心與警員將四人帶到行人路上。
📌展示P86地圖
PW57確認自己第一眼見到A13是在文華里馬路中心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
甫播放片段時,練官提醒控方片段拍攝的是PW到場前的畫面,稱「你要問咗佢有冇見過呢個場面先,佢未睇過㗎」
PW57確認自己沒有見過畫面顯示的當晚情況。
-PW57作供完畢-
控方著法庭留意有關第十三被告衣著裝備控方依賴的片段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00開始播放
控方著法庭留意以下兩點:
-A13的頭部
-A13所身穿的黑色短衫T-shirt、黑色冰袖、戴手套、護肘、孭黑色背囊、心
口掛有一個過濾式灰色口罩 實時
21:47:07 更清楚顯示A13的過濾式灰色口罩
12:56休庭,14:3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8/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手術後出席本日審訊,須以輪椅代步,獲准於旁聽席聆訊。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P94部分內容(A8、A13-15相關)
📌承認事實內容
⏺傳召PW56警員15944 洪家洛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3隊,為特別戰術小隊(STC,即畜龍)
負責拘捕A14、15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控方主問PW56內容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PW56同意自己曾於2019年9月17日所作的書面供詞的附件二指出片段中畫面下方的為A13
-四名人士所在的地點亦是PW56第一眼見到四人的地點
-箇中描述A13的衣飾裝備為第一眼所見
播放至畫面顯示的00:32:07
-畫面zoom向第十三被告的臉,辯方律師要求截圖,列為證物
P81(OS15)_PW56_D13_001A
辯方律師向PW56釐清各影片的時間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01 PW56叫坐在地上的四人入凹位,凹位即建設銀行櫃員機入口
,此時A13頭部仍未包紮,有戴眼鏡,下半臉沒有物品覆蓋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播放器時間09:26播放至09:31
可見A13的頭部已包紮並被帶去寶軒酒店
出入口處,而從09:28起,A13頭部已包紮,有戴眼鏡,下半臉沒有物品覆蓋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播放器時間01:15:16 可見A13被帶去寶軒酒店
播放器時間 01:15:18 可見A13臉部有物件遮蓋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六段)
片段可見第十三被告坐在地上
⏺A14 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PW56衝向文華里時位置在路中間偏右,當與集結人士相距約5米時PW56已在行人路右邊。
📌展示相片冊相片P50(23)相片
-攝於2019年12月
顯示銀行門口有消防水龍頭,而銀行被木板圍著,木板上有門,門對上有一logo。
辯方希望PW56確認該木板上的門外位置即7月28日所講的凹位,PW56指不肯定。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1:01開始播放
對比片段後,PW56指透過片段能確認木板上的門外位置即7月28日所講的凹位,但 自己已忘記現場有消防水龍頭及門對上有logo。PW56確認此刻(片段中)的A14面部沒有衣物遮蓋,不肯定A14是否趴在A13身上,認為二人只是趴在旁邊,期後不
同意律師說法為「人疊人」
📌展示相片冊相片P50(23)相片
PW56同意案發時大概停的位置是在木門及欄杆位的行人路上,與寶軒酒店距約2-3米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PW56確認當時A14並非坐下,而是背向天。辯方形容其餘兩名坐在地上的人士不能如PW56所講向後退,PW56不同意稱「佢地有呢個行為,想同警方保持距離,所以我先繞過佢地,兜前上去阻止」。
主問時PW56曾形容A14有戴眼鏡,惟片段中並未有相關細節,PW56不同意戴眼鏡一說是由其他警員告知,PW56亦不知悉A14曾於葵涌警署拍攝過戴著眼鏡的照片,PW56 不同意A14當日無戴眼鏡。
PW56同意現場有很多記者拍攝被捕人的樣貌,但不能確定A14當時是否因有記者在場才用衣物遮蓋臉容,因PW56不可能知道A14行為的目的,PW56亦無留意A14從何時起用衣物遮蓋臉容,亦不知遮蓋臉容的時間。
辯方指出四人在凹位時,A14曾拎出一件衣物替A13止血,PW56稱「完全無印象」。
⏺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PW56同意A15在被其發現起從來沒有後退,因為當時A15根本無處可走。PW56確認從作供時所觀看的幾段片段,A15的背囊一直孭在身後,由截查至拘捕至交予偵緝警員8830時一直如是。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56不知A14以衣物遮臉的目的。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片段可見在凹位時(未到寶軒酒店),A14頭部已有衣物遮蓋。
#練錦鴻法官 要求「放大少少俾我睇」,控方引導練官觀察片中的黑色衣物並指出該衣物會在稍後呈堂為P14-4。
-PW56作供完畢-
⏺傳召PW57 警員17540 周健強(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A13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控方主問PW57內容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警方防線設於干諾道中,PW57由干諾道中右轉入文華里,當時前方約有5名STC。
未轉入文華里前,PW57只能看見干諾道中與文華里交界的路口情況,警方向前跑作驅散時,示威者往後退。
PW57同意自己見到人群前方的人士,但近(德輔道中)電車路的後排人士則被前排人士遮擋。
STC在文華里向前推進,示威者往後退時有數人跌倒,PW57不肯定跌倒人數,指大概有數名人士。除了稍後被捕的四人外,PW57忘記當時是否仍有其他人跌倒。
PW57差不多跑畢整條文華里,四人跌倒時PW57並沒有即時停下來,並與四人擦身而過,當時沒有觀察四人的衣著、裝備及被何人制服。其後,PW57先到德輔道中,其後才折返。
折返後,PW57在寶軒酒店外接手處理A13。當時A13在寶軒酒店門外並沒有戴透明眼罩,播放片段 P81開演片段(第六段)後PW57 同意此說法。
🌟作供時,練官已多次提醒PW57需要「大聲啲」,盤問間,其中一名辯方法律代表要求PW57稍微大聲些許,練官即斥責警員指「你唔好郁個咪,你大聲少少就得㗎啦,你平時一定唔會咁細聲㗎」
PW57不同意在處理A13時,A13不曾戴上透明眼罩,亦不同意除了嘴上的黑布外,其不曾戴上口罩。辯方指出PW57跑經A13時,A13沒有戴透明眼罩或口罩,PW57不同意,並稱拘捕A13時其有戴。
辯方指出PW57見到A13時,其已趴在地上;因而,PW57理應不能確認A13為集結人士之一。
🌟#練錦鴻法官 打斷問題並指「係咪集結係由法庭judge,呢條問題屬於ultimate question,which is not allowed」
⏺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開始盤問前,辯方指出有簡短盤問,#練錦鴻法官 笑著提醒,「唔好講到我唔俾你問咁啦, you can take as long as you like,只要係relevant都會比你問㗎」(喔,咁練官對relevant嘅定義都好特別下。成日叫停嗌next,知佢咩料啦~)
PW57主問時,曾指出片段中的「砰砰」聲是由示威者發出。辯方指警方當晚曾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胡椒球彈等,向PW57建議該「砰砰」聲是警方以火藥發射的武器造成, PW57不同意。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57 播放至21:48:07
PW57看畢片段後仍不能確認「砰砰」聲是源自警方的武器,只認為「有可能係」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從片段中,可總結A13曾身處兩個位置,分別是凹位及跪或蹲於寶軒酒店外,而其曾由一處地方被帶去另一處地方。
PW57回頭協助警員控制地上的人的地方是處於文華里路中心,而非片段中顯示的地方。PW57見到四人在文華里近寶軒酒店外跌低後並繼續跑,其後折返路中心與警員將四人帶到行人路上。
📌展示P86地圖
PW57確認自己第一眼見到A13是在文華里馬路中心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
甫播放片段時,練官提醒控方片段拍攝的是PW到場前的畫面,稱「你要問咗佢有冇見過呢個場面先,佢未睇過㗎」
PW57確認自己沒有見過畫面顯示的當晚情況。
-PW57作供完畢-
控方著法庭留意有關第十三被告衣著裝備控方依賴的片段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00開始播放
控方著法庭留意以下兩點:
-A13的頭部
-A13所身穿的黑色短衫T-shirt、黑色冰袖、戴手套、護肘、孭黑色背囊、心
口掛有一個過濾式灰色口罩 實時
21:47:07 更清楚顯示A13的過濾式灰色口罩
12:56休庭,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8/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手術後出席本日審訊,須以輪椅代步,獲准於旁聽席聆訊。
⏺傳召PW58 警員15241 陳彥彤(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一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A8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控方主問PW58內容
⏺辯方沒有盤問
-PW58作供完畢-
⏺傳召PW59 偵緝警員18152 施康澤 (音)
當日駐守東區反三合會行動經第一隊,為港島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A8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當日從警員15241(PW58)接手A8,其後為A8進行警誡及搜身。PW59從A8身上檢取一個黑色背囊(P8-4),在中檢取至一個黑色口罩(P8-5)、一個未開封灰色口罩(P8-6)、一對黃色綠色手套(P8-7)及一個透明眼罩(P8-8)。
⏺A8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盤問
辯方指出當日2149時,A8在警誡下表示「冇野講」,PW59同意。
辯方指出當日較早前A8曾被其他人踩到右腳,致其腳掌痛,直至翌日凌晨,A8痛楚加劇,需要救護車服務,PW59確認辯方律師說法,而當晚PW59亦曾向警署值日官申請召救護車。
PW59重覆確認A8被截停時,其處於凹位,其背著背囊,戴著豬咀(沒有檢取作證物)、 一對青黃色手套及一個眼罩。
⏺控方沒有覆問
-PW59作供完畢-
⏺傳召PW60 高級偵緝警員2024 張景勝 *現已升職為警長*
當日駐守九龍區刑事小隊,為西九龍應變大隊
負責A13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03時,PW60到達寶軒酒店外,從警員 17540(PW57)手上接手處理A13。
PW60替A13進行搜身並檢取證物,當時A13手持一個透明眼罩(P13-2)、頸上掛著一個3M 灰色口罩(P13-3)、雙手戴有一對灰色手套(P13-6)、膝蓋(褲外面)有一對護膝(P13-4) 、腳上(褲裡面,長褲遮蓋)有兩對護肘(P13-5),背囊內有一部黑色iphone。
PW60指出由於當時現場環境較混亂,因而決定先檢取其認為較重要的證物,期後在葵涌警署內亦有檢取A13的八達通卡。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59開始播放
片中顯示文華里一間銀行外的凹位位置,PW60確認此處非自己接手A13的位置。
片段顯示A13的前臂位置有反光,PW60表示當時不曾留意A13手上的物件,因而沒有
檢取相關物品。
⏺A13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PW60在寶軒酒店外接手A13時,其已被捕。當時A13正坐在地上 (PW60相信是酒店入口位),面向酒店,附近是玻璃門凹位。PW60指除了見到被捕人外,不能肯定凹位處有許多雜物或其他參與集結人士的物品,亦仔細記下地上的物品,只知地面上有雜物。
辯方指出經過文華里到寶軒酒店的路上有雜物,包括一些豬嘴、眼罩、水樽、竹枝等, PW60指自己沒有記錄,因而不肯定該些雜物是甚麼。
PW60忘記接手A13時,其是哪一隻手持透明眼罩。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六段)
由播放器時間07:14:26播放至07:14:34(推算時間為21:59)
片段中有包紮頭部的為A13,其當時已被捕。PW60為身穿白色T-shirt的便裝人員
07:13:52 PW60表示其應該已到現場,沒有印象當時掛在A13頸上的物件是甚麼,亦沒有檢取作證物,當時PW60仍未接手A13。
07:14:28 辯方指出片段可見A13曾舉起右手,PW60指由於畫面被遮擋,因而不能肯定是手或其他東西
07:14:34 辯方再次指出片段可見A13舉起右手,向臉部托一托眼鏡,其手上沒有持透明眼罩,PW60表示「呢隻手冇」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1:01,推算時間為21:47:07開始播放
*片段時段早於PW60到場時
辯方指出畫面中的是A13,PW60表示其身形與A13相似。辯方形容A13頭上沒有透明眼罩,左手亦沒有持著眼罩,PW60表示不肯定該人頭上有甚麼。
PW60同意片段中A13沒有戴眼罩,但不能肯定其左手是否有持著眼罩
📌播放P82開源片段 (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58開始播放
片段可見A13雙手伸直,有戴冰袖。辯方指出片段中看不到A13有戴眼罩,PW60同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由播放器時間01:15:13播放至01:15:18
-顯示A13被警員從銀行帶至寶軒酒店外的畫面
01:15:16 A13的左手張開,見到五隻手指,而手上沒有持著眼罩,PW60同意看不到有眼罩。
🌟#練錦鴻法官 加入旁述指「第十三被告被警員遮擋,只係見到手嘅部分伸出」。接著向辯方澄清指「我唔係駁你,我形容我見到嘅嘢姐,我覺得係右手」。重播一次後,練官詢問辯方該手為左或右手,辯方表示認為是左手。練官指「唔緊要啦,總之一隻手啦」。
PW60不知悉A13從何處得到眼罩,但其手持眼罩,因而相信A13管有此物品。
PW60同意自己不知悉A13是在制服前或後才手持眼罩,但不同意A13在搜身時沒有手持眼罩,亦不同意眼罩不是從A13手上檢取的。
⏺控方沒有覆問
-PW60作供完畢-
⏺傳召PW61 偵緝警員12733 ??正
當日駐守九龍城警區刑事情報組,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A14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03時,從警員15944(PW57)手上接手處理A14。PW61接手A14時,其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白色鞋、黑色框眼鏡、 背黑色背囊(沒有檢取作證物)、以一件藍色短袖衫(P14-4)遮蓋口鼻。
⏺A14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接手A14時,PW61有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對其施行警誡後進行初步搜身。PW61忘記當時有否搜查A14的銀包,亦忘記有否從A14的褲袋中取出任何物品,例如一張聖約翰急救卡,PW61看過急救卡實物後仍表示沒有印象。
搜身後,兩人在場等待一小時才登上警察運輸車前往葵涌警署,PW61忘記了等候期間A14有否要求從背囊中取出眼鏡並戴上,辯方多次指出後PW61仍表示對相關情節沒有印象。
⏺控方沒有覆問
-PW61作供完畢-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830 何文傑(音)
當日駐守為九龍城警區重案組第一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隊
負責A15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10時,PW62沿干諾道西進入干諾道中並向中環方向推進。期間,PW62經過干諾道中至文華里,見到前方近中環方向有數百黑衣人戴頭盔、口罩以竹枝、垃圾建路障,有人用丫叉向警方發射不明物體,掟石頭、磚。
約2200時,PW62到達寶軒酒店外,從警員15944(PW56)手上接手A15。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六段)
由播放器時間07:13:35,推算時間為21:59:56開始播放
片段可見A15坐在地上,戴黑色手袖。PW62回應當日接手A15時不曾留意其有否戴手袖,亦沒有檢取相關物件作證物。
⏺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PW62確認當日沒有檢取A15的黑色背囊作證物。
2206時,PW62在寶軒酒店外替A15搜身。PW62的相關證人供詞提及「檢查後,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到葵涌警署後再檢查」。PW62從A15身上及背囊發現共十四件物件,辯方欲確認其中四件。
PW62確認在A15的背囊內搜出一個透明膠盒,內有一枝鐳射筆連一粒電池及兩粒未開包裝電池(P15-15)、一枝噴漆(P15-11)、一個無線電通訊機連耳機線(P15-10)、總共25枝生理鹽水(P15-12至 P15-14)。
⏺控方沒有覆問
-PW6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8庭(暫代區院)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8/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手術後出席本日審訊,須以輪椅代步,獲准於旁聽席聆訊。
⏺傳召PW58 警員15241 陳彥彤(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一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A8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控方主問PW58內容
⏺辯方沒有盤問
-PW58作供完畢-
⏺傳召PW59 偵緝警員18152 施康澤 (音)
當日駐守東區反三合會行動經第一隊,為港島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A8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當日從警員15241(PW58)接手A8,其後為A8進行警誡及搜身。PW59從A8身上檢取一個黑色背囊(P8-4),在中檢取至一個黑色口罩(P8-5)、一個未開封灰色口罩(P8-6)、一對黃色綠色手套(P8-7)及一個透明眼罩(P8-8)。
⏺A8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盤問
辯方指出當日2149時,A8在警誡下表示「冇野講」,PW59同意。
辯方指出當日較早前A8曾被其他人踩到右腳,致其腳掌痛,直至翌日凌晨,A8痛楚加劇,需要救護車服務,PW59確認辯方律師說法,而當晚PW59亦曾向警署值日官申請召救護車。
PW59重覆確認A8被截停時,其處於凹位,其背著背囊,戴著豬咀(沒有檢取作證物)、 一對青黃色手套及一個眼罩。
⏺控方沒有覆問
-PW59作供完畢-
⏺傳召PW60 高級偵緝警員2024 張景勝 *現已升職為警長*
當日駐守九龍區刑事小隊,為西九龍應變大隊
負責A13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03時,PW60到達寶軒酒店外,從警員 17540(PW57)手上接手處理A13。
PW60替A13進行搜身並檢取證物,當時A13手持一個透明眼罩(P13-2)、頸上掛著一個3M 灰色口罩(P13-3)、雙手戴有一對灰色手套(P13-6)、膝蓋(褲外面)有一對護膝(P13-4) 、腳上(褲裡面,長褲遮蓋)有兩對護肘(P13-5),背囊內有一部黑色iphone。
PW60指出由於當時現場環境較混亂,因而決定先檢取其認為較重要的證物,期後在葵涌警署內亦有檢取A13的八達通卡。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59開始播放
片中顯示文華里一間銀行外的凹位位置,PW60確認此處非自己接手A13的位置。
片段顯示A13的前臂位置有反光,PW60表示當時不曾留意A13手上的物件,因而沒有
檢取相關物品。
⏺A13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PW60在寶軒酒店外接手A13時,其已被捕。當時A13正坐在地上 (PW60相信是酒店入口位),面向酒店,附近是玻璃門凹位。PW60指除了見到被捕人外,不能肯定凹位處有許多雜物或其他參與集結人士的物品,亦仔細記下地上的物品,只知地面上有雜物。
辯方指出經過文華里到寶軒酒店的路上有雜物,包括一些豬嘴、眼罩、水樽、竹枝等, PW60指自己沒有記錄,因而不肯定該些雜物是甚麼。
PW60忘記接手A13時,其是哪一隻手持透明眼罩。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六段)
由播放器時間07:14:26播放至07:14:34(推算時間為21:59)
片段中有包紮頭部的為A13,其當時已被捕。PW60為身穿白色T-shirt的便裝人員
07:13:52 PW60表示其應該已到現場,沒有印象當時掛在A13頸上的物件是甚麼,亦沒有檢取作證物,當時PW60仍未接手A13。
07:14:28 辯方指出片段可見A13曾舉起右手,PW60指由於畫面被遮擋,因而不能肯定是手或其他東西
07:14:34 辯方再次指出片段可見A13舉起右手,向臉部托一托眼鏡,其手上沒有持透明眼罩,PW60表示「呢隻手冇」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1:01,推算時間為21:47:07開始播放
*片段時段早於PW60到場時
辯方指出畫面中的是A13,PW60表示其身形與A13相似。辯方形容A13頭上沒有透明眼罩,左手亦沒有持著眼罩,PW60表示不肯定該人頭上有甚麼。
PW60同意片段中A13沒有戴眼罩,但不能肯定其左手是否有持著眼罩
📌播放P82開源片段 (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58開始播放
片段可見A13雙手伸直,有戴冰袖。辯方指出片段中看不到A13有戴眼罩,PW60同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由播放器時間01:15:13播放至01:15:18
-顯示A13被警員從銀行帶至寶軒酒店外的畫面
01:15:16 A13的左手張開,見到五隻手指,而手上沒有持著眼罩,PW60同意看不到有眼罩。
🌟#練錦鴻法官 加入旁述指「第十三被告被警員遮擋,只係見到手嘅部分伸出」。接著向辯方澄清指「我唔係駁你,我形容我見到嘅嘢姐,我覺得係右手」。重播一次後,練官詢問辯方該手為左或右手,辯方表示認為是左手。練官指「唔緊要啦,總之一隻手啦」。
PW60不知悉A13從何處得到眼罩,但其手持眼罩,因而相信A13管有此物品。
PW60同意自己不知悉A13是在制服前或後才手持眼罩,但不同意A13在搜身時沒有手持眼罩,亦不同意眼罩不是從A13手上檢取的。
⏺控方沒有覆問
-PW60作供完畢-
⏺傳召PW61 偵緝警員12733 ??正
當日駐守九龍城警區刑事情報組,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A14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03時,從警員15944(PW57)手上接手處理A14。PW61接手A14時,其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白色鞋、黑色框眼鏡、 背黑色背囊(沒有檢取作證物)、以一件藍色短袖衫(P14-4)遮蓋口鼻。
⏺A14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接手A14時,PW61有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對其施行警誡後進行初步搜身。PW61忘記當時有否搜查A14的銀包,亦忘記有否從A14的褲袋中取出任何物品,例如一張聖約翰急救卡,PW61看過急救卡實物後仍表示沒有印象。
搜身後,兩人在場等待一小時才登上警察運輸車前往葵涌警署,PW61忘記了等候期間A14有否要求從背囊中取出眼鏡並戴上,辯方多次指出後PW61仍表示對相關情節沒有印象。
⏺控方沒有覆問
-PW61作供完畢-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830 何文傑(音)
當日駐守為九龍城警區重案組第一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隊
負責A15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10時,PW62沿干諾道西進入干諾道中並向中環方向推進。期間,PW62經過干諾道中至文華里,見到前方近中環方向有數百黑衣人戴頭盔、口罩以竹枝、垃圾建路障,有人用丫叉向警方發射不明物體,掟石頭、磚。
約2200時,PW62到達寶軒酒店外,從警員15944(PW56)手上接手A15。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六段)
由播放器時間07:13:35,推算時間為21:59:56開始播放
片段可見A15坐在地上,戴黑色手袖。PW62回應當日接手A15時不曾留意其有否戴手袖,亦沒有檢取相關物件作證物。
⏺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PW62確認當日沒有檢取A15的黑色背囊作證物。
2206時,PW62在寶軒酒店外替A15搜身。PW62的相關證人供詞提及「檢查後,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到葵涌警署後再檢查」。PW62從A15身上及背囊發現共十四件物件,辯方欲確認其中四件。
PW62確認在A15的背囊內搜出一個透明膠盒,內有一枝鐳射筆連一粒電池及兩粒未開包裝電池(P15-15)、一枝噴漆(P15-11)、一個無線電通訊機連耳機線(P15-10)、總共25枝生理鹽水(P15-12至 P15-14)。
⏺控方沒有覆問
-PW6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8庭(暫代區院)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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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而A13在昨日PW60偵緝高級警員2024作供後給予指示代表律師,與主控溝通後,希望重召該證人,預計盤問會於半小時內完成。
———————————————
⏺傳召PW63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潘嘉俊博士
負責影片鑑證分析,在本案的呈堂片段中比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20年8月18日,PW63為本案撰寫了一份17頁的報告,首7頁是文字描述,8-17頁是 4項附件。報告內容沒有爭議,惟需要在庭上解釋。
PW63受警方邀請為片段作影像對比,報告第一頁講述潘嘉俊博士的專家資格。
警方提供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供PW63在中找出A1、4、5、6、11,警方亦提供被告衣著供其作鑑證。
📝專家報告編號對照表
PW63根據上表警方提供的證物作對比,對應QP1-5的身份。報告第3頁開始是PW63驗定的結果,而第8頁起是附件,附件以圖片對比證物及片段截圖,以確認QP身份。
QP5(A1)案發當日所穿的衣物並沒有特別可作辨認的特徵,因此PW63沒有獨特的特徵以辯認身份,不能作出比對。
警方先由片段中鎖定五名特定人士(QP1-5),再由PW63透過對比警方提供的衣物去裁定衣物形象與片段是否相符。
PW63解釋對比的測試是在化驗所進行,由兩位警員或假人穿著警方提供的證物,擺出與片段中顯示的相似姿勢,用相機在相約角度進行拍攝後,以相片與片段作對比,惟測試時不能模擬片段畫面中的燈光。
PW63同意燈光會影響物件的顏色,所以拍照時會在白光下拍攝,以呈現物件原本的 顏色。
雖然案發當日現場的燈光有不同轉變,如警車的閃光、藍光,發射催淚彈時的火光等,但PW63觀看相關片段時沒有見到人身上有光影的改變,故指出環境對鏡頭影像沒有重大色差影響。
而在報告中不會提及顏色轉變,只會提及色調,因為顏色及形狀沒有太大改變,除非片段使用魚眼鏡拍攝。但即使使用不同鏡頭,只會對畫面邊緣的影像影響,對畫面中央的影像影響不大。
PW63在選擇影片截圖作對比時,會選擇中間的畫面,以準確反映當時的情況。
在附件中,對比時會見到左邊的圖片是警員穿上證物後擺出相約姿勢的照片 (corresponding control photo);右邊則是片段中相關QP的放大版截圖。
▫️有關A6(QP1)
以A6(QP1)為例,報告第6頁指出PW63憑P6-7(波鞋)、P6-13(手套)及P6-8(背囊)達致結論 — 只有此人(A6)可能是(could have been)這個衣著,惟PW63不能確切地肯定這說法,只能評論在同一時間有人有相同衣著出現是比較困難。
報告第8頁的附件指出,關於背囊(P6-8),因每個背囊外貌相約,所以PW63尤其關注背囊右下方的logo,即右下方的文字。PW63形容該背囊有外貌上的特徵(distinctive feature)。
由警方提供的片段中,可見A6的背囊右下方有淺色的斑(patch),上面有深色圖案 (pattern)。PW63以此特徵對比警方協助拍攝的照片及片段截圖。
報告第9頁的附件,關於波鞋(P6-7),PW63關注波鞋的顏色。其在報告第7頁形容鞋底為淺色,鞋面上有三隻顏色,即鞋面深色,圍著鞋的邊緣淺色,最上層有另一隻色;鞋子的邊緣亦有不規則的鋸齒邊。從附件圖片可見,警方穿上鞋子擺出相似姿勢後,波鞋呈現出與片段類似的圖像(pattern)。
有關手套(P6-13),PW63關注手套的手背位置有深色,色塊形狀略尖,與警方戴上手套後的影像相似。
A6尚有一件相關證物(P6-6),惟PW63認為這沒有特別。
▫️有關A11(QP2)
PW63從A11的波鞋(P11-13)找到五個可辨認的特徵;證物P11-1及 P11-2則沒有特別。
關於波鞋(P11-13),波鞋上有五條深色條紋,鞋底有斑(patch),警員穿上 K-Swiss波鞋拍照對比後。PW63憑logo、鞋底、鞋頭等,在報告第7頁中指證物與片段有可能(could have been)為同一雙鞋。
報告第11及12頁的附件已分別附上圖片對比左邊鞋及右邊鞋。
▫️有關A4(QP3)
PW63主要關注手套(P4-5)及鞋子(P4-12)。報告第6頁描述手套(P4-5)有兩截色,近手指的部分為黑色並有淺色圖案(pattern),近手掌的部分偏紅色,手背上 有白色logo。
報告第13及14頁的附件分別附上圖片顯示假人戴上手套後的照片及片段截圖作對比。從片段截圖可見,手套的淺色部分下面有紅色,與假人呈現的影像一樣,PW63指證物與片段中顯示的有可能 (could have been)一樣。
PW63沒有詳述比對鞋子(P4-12)的過程。
▫️有關A5(QP4)
PW63主要依賴黑色T-shirt(P5-2),上面有白色英文字母,右肩位置有一淺色污跡(stain),胸口上有淺色長方圖案(rectangular pattern)。
在第17頁附件中的圖片,練官指出該t-shirt似乎被某些東西貼住,可見一大片白色斑(patch),PW63回應由於片段像素不高,不能確定該斑是痴在衣服上還是衣服原本的一部分,PW63不會依賴單一特徵而達成結論。
PW63作出結論指A3所穿的衣物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相中人(即在化驗所拍 攝的照片)所穿的衣服。練官質疑現今衣服是大規模製造(mass production) ,PW63認同不會單靠衣物認人,本案只是作對比,而透過比對,PW63達致的結論亦只是有可能(could have been)一樣而已。
某些情況下,PW63只是成功對比其中一項證物(如A5的例子),但對比時仍要求警員或假人穿上所有提供的證物去比對關聯性(level of association),如果比對的物件太普通(generic),便冇辦法作比對(如A1的例子)。
PW63重申報告目的是純粹的衣物對比,自己是利用法證的專業軟件觀看片段,所以看得很清楚,而「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本報告達至的最高結論(the highest level of association)。
#練錦鴻法官 指出衣物有可能因個人生活習慣而形式獨特的特徵(unique characteristic) ,PW63回應若有此情況,可得出「是(was)」的結論,例如A5衣服上右邊的淺色污跡不太可能是衣服的設計,但該污跡的形狀受影片質素影響而模糊不清,故不能介定是獨特的特徵 (distinct)。PW63遂舉例,如手錶錶面上的裂紋獨一無二,便可視為獨特的特徵而達致更高的結論。
⏺ A1、2、3、13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A1、2、3、13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11 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
A11的波鞋(P11-3)是黑色,白面,上面有紅黑色條紋,但辯方指出從報告中第11-12頁附件圖片中,看不到條紋有兩隻顏色。PW63閱覽報告正本後指自己觀察到的條紋主要是黑色,後面有些許偏紅。
PW63確認片段由警方提供,但報告內的截圖則由自己截出。每一名QP皆由警方邀請 PW63focus on,而偵輯警員11691在提供片段的同一日亦提供截圖予PW63以 指示(indicate)QP,該些截圖沒有包括在報告內。
潘嘉俊博士在2020年8月18日前已作出結論,但忘記作結論耗時多久,只記得花了一段時間反覆思考了幾次,但結論一直沒有改變(come up with same answer)。
關於不同QP,潘嘉俊博士在不同時段收到不同證物,但所有結論是在完成所有實驗後才作出的,實驗期間會作記錄但不是邊做實驗邊作結論(mark only examination result not conclusion)。由於PW63手頭上有很多個案需要處理,正常會在幾日內draft conclusion。
辯方稱根據PW63報告結論「QP2 的波鞋could have been the same, could have been other pair of shoes」,問可否理解為「可以係一樣,亦可唔係」。PW63指自己會用字眼「可能係,但唔排除有其他同款波鞋」
練官指「佢答咗㗎啦,mass production呀嘛,個被告唔會自己整對k-swiss嚟著㗎嘛。」
⏺控方沒有覆問
-PW63作供完畢-
12:50午休至14:3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而A13在昨日PW60偵緝高級警員2024作供後給予指示代表律師,與主控溝通後,希望重召該證人,預計盤問會於半小時內完成。
———————————————
⏺傳召PW63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潘嘉俊博士
負責影片鑑證分析,在本案的呈堂片段中比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20年8月18日,PW63為本案撰寫了一份17頁的報告,首7頁是文字描述,8-17頁是 4項附件。報告內容沒有爭議,惟需要在庭上解釋。
PW63受警方邀請為片段作影像對比,報告第一頁講述潘嘉俊博士的專家資格。
警方提供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供PW63在中找出A1、4、5、6、11,警方亦提供被告衣著供其作鑑證。
📝專家報告編號對照表
PW63根據上表警方提供的證物作對比,對應QP1-5的身份。報告第3頁開始是PW63驗定的結果,而第8頁起是附件,附件以圖片對比證物及片段截圖,以確認QP身份。
QP5(A1)案發當日所穿的衣物並沒有特別可作辨認的特徵,因此PW63沒有獨特的特徵以辯認身份,不能作出比對。
警方先由片段中鎖定五名特定人士(QP1-5),再由PW63透過對比警方提供的衣物去裁定衣物形象與片段是否相符。
PW63解釋對比的測試是在化驗所進行,由兩位警員或假人穿著警方提供的證物,擺出與片段中顯示的相似姿勢,用相機在相約角度進行拍攝後,以相片與片段作對比,惟測試時不能模擬片段畫面中的燈光。
PW63同意燈光會影響物件的顏色,所以拍照時會在白光下拍攝,以呈現物件原本的 顏色。
雖然案發當日現場的燈光有不同轉變,如警車的閃光、藍光,發射催淚彈時的火光等,但PW63觀看相關片段時沒有見到人身上有光影的改變,故指出環境對鏡頭影像沒有重大色差影響。
而在報告中不會提及顏色轉變,只會提及色調,因為顏色及形狀沒有太大改變,除非片段使用魚眼鏡拍攝。但即使使用不同鏡頭,只會對畫面邊緣的影像影響,對畫面中央的影像影響不大。
PW63在選擇影片截圖作對比時,會選擇中間的畫面,以準確反映當時的情況。
在附件中,對比時會見到左邊的圖片是警員穿上證物後擺出相約姿勢的照片 (corresponding control photo);右邊則是片段中相關QP的放大版截圖。
▫️有關A6(QP1)
以A6(QP1)為例,報告第6頁指出PW63憑P6-7(波鞋)、P6-13(手套)及P6-8(背囊)達致結論 — 只有此人(A6)可能是(could have been)這個衣著,惟PW63不能確切地肯定這說法,只能評論在同一時間有人有相同衣著出現是比較困難。
報告第8頁的附件指出,關於背囊(P6-8),因每個背囊外貌相約,所以PW63尤其關注背囊右下方的logo,即右下方的文字。PW63形容該背囊有外貌上的特徵(distinctive feature)。
由警方提供的片段中,可見A6的背囊右下方有淺色的斑(patch),上面有深色圖案 (pattern)。PW63以此特徵對比警方協助拍攝的照片及片段截圖。
報告第9頁的附件,關於波鞋(P6-7),PW63關注波鞋的顏色。其在報告第7頁形容鞋底為淺色,鞋面上有三隻顏色,即鞋面深色,圍著鞋的邊緣淺色,最上層有另一隻色;鞋子的邊緣亦有不規則的鋸齒邊。從附件圖片可見,警方穿上鞋子擺出相似姿勢後,波鞋呈現出與片段類似的圖像(pattern)。
有關手套(P6-13),PW63關注手套的手背位置有深色,色塊形狀略尖,與警方戴上手套後的影像相似。
A6尚有一件相關證物(P6-6),惟PW63認為這沒有特別。
▫️有關A11(QP2)
PW63從A11的波鞋(P11-13)找到五個可辨認的特徵;證物P11-1及 P11-2則沒有特別。
關於波鞋(P11-13),波鞋上有五條深色條紋,鞋底有斑(patch),警員穿上 K-Swiss波鞋拍照對比後。PW63憑logo、鞋底、鞋頭等,在報告第7頁中指證物與片段有可能(could have been)為同一雙鞋。
報告第11及12頁的附件已分別附上圖片對比左邊鞋及右邊鞋。
▫️有關A4(QP3)
PW63主要關注手套(P4-5)及鞋子(P4-12)。報告第6頁描述手套(P4-5)有兩截色,近手指的部分為黑色並有淺色圖案(pattern),近手掌的部分偏紅色,手背上 有白色logo。
報告第13及14頁的附件分別附上圖片顯示假人戴上手套後的照片及片段截圖作對比。從片段截圖可見,手套的淺色部分下面有紅色,與假人呈現的影像一樣,PW63指證物與片段中顯示的有可能 (could have been)一樣。
PW63沒有詳述比對鞋子(P4-12)的過程。
▫️有關A5(QP4)
PW63主要依賴黑色T-shirt(P5-2),上面有白色英文字母,右肩位置有一淺色污跡(stain),胸口上有淺色長方圖案(rectangular pattern)。
在第17頁附件中的圖片,練官指出該t-shirt似乎被某些東西貼住,可見一大片白色斑(patch),PW63回應由於片段像素不高,不能確定該斑是痴在衣服上還是衣服原本的一部分,PW63不會依賴單一特徵而達成結論。
PW63作出結論指A3所穿的衣物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相中人(即在化驗所拍 攝的照片)所穿的衣服。練官質疑現今衣服是大規模製造(mass production) ,PW63認同不會單靠衣物認人,本案只是作對比,而透過比對,PW63達致的結論亦只是有可能(could have been)一樣而已。
某些情況下,PW63只是成功對比其中一項證物(如A5的例子),但對比時仍要求警員或假人穿上所有提供的證物去比對關聯性(level of association),如果比對的物件太普通(generic),便冇辦法作比對(如A1的例子)。
PW63重申報告目的是純粹的衣物對比,自己是利用法證的專業軟件觀看片段,所以看得很清楚,而「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本報告達至的最高結論(the highest level of association)。
#練錦鴻法官 指出衣物有可能因個人生活習慣而形式獨特的特徵(unique characteristic) ,PW63回應若有此情況,可得出「是(was)」的結論,例如A5衣服上右邊的淺色污跡不太可能是衣服的設計,但該污跡的形狀受影片質素影響而模糊不清,故不能介定是獨特的特徵 (distinct)。PW63遂舉例,如手錶錶面上的裂紋獨一無二,便可視為獨特的特徵而達致更高的結論。
⏺ A1、2、3、13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A1、2、3、13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11 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
A11的波鞋(P11-3)是黑色,白面,上面有紅黑色條紋,但辯方指出從報告中第11-12頁附件圖片中,看不到條紋有兩隻顏色。PW63閱覽報告正本後指自己觀察到的條紋主要是黑色,後面有些許偏紅。
PW63確認片段由警方提供,但報告內的截圖則由自己截出。每一名QP皆由警方邀請 PW63focus on,而偵輯警員11691在提供片段的同一日亦提供截圖予PW63以 指示(indicate)QP,該些截圖沒有包括在報告內。
潘嘉俊博士在2020年8月18日前已作出結論,但忘記作結論耗時多久,只記得花了一段時間反覆思考了幾次,但結論一直沒有改變(come up with same answer)。
關於不同QP,潘嘉俊博士在不同時段收到不同證物,但所有結論是在完成所有實驗後才作出的,實驗期間會作記錄但不是邊做實驗邊作結論(mark only examination result not conclusion)。由於PW63手頭上有很多個案需要處理,正常會在幾日內draft conclusion。
辯方稱根據PW63報告結論「QP2 的波鞋could have been the same, could have been other pair of shoes」,問可否理解為「可以係一樣,亦可唔係」。PW63指自己會用字眼「可能係,但唔排除有其他同款波鞋」
練官指「佢答咗㗎啦,mass production呀嘛,個被告唔會自己整對k-swiss嚟著㗎嘛。」
⏺控方沒有覆問
-PW63作供完畢-
12:50午休至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
⏺PW64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化學檢驗) 黃冠雄博士
PW64的報告以65B形式呈遞,呈堂為證物P112,控方於庭上讀出報告。
內容撮要如下:
報告主要關於PW64的資歷及生理鹽水的化學性質。
本報告檢驗的涉案證物包括:
GPE34837 = P5-10(生理鹽水)
GPE34838 = P17-14 (生理鹽水,不涉及本案被告)
GPE34839 = P15-12(生理鹽水)
GPE34840 = P15-13(生理鹽水)
GPE34841 = P15-14(生理鹽水)
報告結果顯示所有證物均是含有氯化鈉(NaCl,Sodium Chloride)的水溶液。
*GPE=chem lab. reference number
⏺傳召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
當日駐守港島總區刑事總部第2A隊
本案影片辨認警員及橫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8月初接手處理一宗在中環、上環、西環一帶所發生的公眾活動事件。
PW65負責透過觀看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從中辨認有否任何被告出現。接手案件時,PW65知悉案發當日警方在中環干諾道中及文華里一帶拘捕了17名人士,PW65需要留意該十七名人士有否在影片中出現(影片包括拘捕前及拘捕後的片段)。
PW65辨認被告前的準備工作包括閱讀相關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觀看相關片段以留意被告被捕時的樣貌、裝束、外型。
PW65指自己在辦公室電腦打開被捕人士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與片段作對比。PW65在觀看各被告被捕前的片段,做了以下準備工作:
1. 閱覽被告被捕後的照片(P48)
2.翻看各被告個別的證物(包括裝備及衣著)實物及照片(P49)
PW65為本案的證物警員,所有本案證物最終會由PW65保管。拘捕警員的口供附件會指出拘捕警員的身處位置、被捕人士的身份及相關片段。PW65先閱讀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再觀看片段以留意被捕人士的身型、裝備。
PW65由8月接手案件後一直觀看影片到2020年4月,期間若有公務會優先處理。PW65表示沒有記錄觀看片段的日期/時間,並表示空閒時會觀看4-5小時影片;扣除有公務處理的日子,一個月約有14-15日在觀看片段,即約觀看600小時。
PW65在辦公室的私人位置觀看影片,播放片段時先以正常速度播放,期間特別留意裝備。之後亦會慢播、定格、倒帶及不斷重覆播放片段。最後PW65得出結論,指在3種類的影片中即(CCTV、新聞 片段、警方拍攝片段) 拍攝到被告被捕前的畫面。
1. 警方片段
a. HKI-16M214 (P57 PV5)
b. KW-M111 (P66 PV14)
c. KW-M234 (P61PV9)
2. CCTV
a. P73 廉政公署西港島及離島辦事處外閉路電視(三號鏡頭)
b. 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號鏡頭)
c. 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d. P76龍記大廈外閉路電視(六號鏡頭)
e.P74啟德商業大廈外閉路電視(四號鏡頭)
3. 新聞片段
a. 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透過以上九個片段辨認出A1、A3、A4、A5、A6、A8、A11、A12、A14及一名廖姓男子(非本案被告)。
PW65完成準備工作後觀看睇片,對被捕人士的概念是記得個別人士的不同特徵。
▫️有關A1
被捕前:
P57警方片段PV5,21:22:32開始拍攝到A1,畫面可見一名人士:
-身穿黑色短袖衫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身穿藍色牛仔褲
-穿白色邊的黑色鞋,白色鞋底
-背囊向前背,袋上有白邊,袋前有白色形狀的東西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內層淺色,外層深色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 ,21:48 - 21:49 可見A1被捕後的情況,PW65從拘捕警員口供得知以上片段拍攝到A1。
片段中,A1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外型偏瘦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裡面藍色,外面黑色)
-身穿黑色短袖衫
-身穿藍色牛仔褲
-單邊背著背囊在身前,背囊右下角有白色logo,背囊亦有白邊,似是拉鏈位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穿黑色鞋,鞋帶附近有白邊,白色鞋底
P48(5)是A1正面全身相,P48(1-4)則是其大頭相。
在庭上的假人公仔穿上與A1有關的證物,即黑衣(P1-4)、長褲褲(P1-5)、黑色鞋(P1-6)及白色手套(P1-8),供法庭理解之用。
🌟至此,#練錦鴻法官 請PW65避席,並質疑其專家身分。練官指出,PW65的辨認證供無助法庭作出事實裁斷,畢竟PW65透過片段看到的,法庭同樣看到,並質疑若接納PW65證供,相關內容或會超越(overtake)法庭裁斷。控方則表示希望法庭接納相關證供,而可以決定其比重。練官最後索然表示法庭自會作出決定並停止討論,表示不想浪費時間。(明明係法庭提出關注...?)
🌟及後,PW65被請回法庭繼續作供,惟期間一度未能回應控方問題,控方著證人查看口供協助記憶。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此時懷疑相關供詞未有紀錄,控方隨即反駁「口供紙咪有囉」。沈大律師聲量收細並回應「你唔洗兇我...(QAQ)」,練官皺眉,不滿表示「唔好講呢啲啦,黑社會用語」。
PW65繼續作供。PW65指見到A1的時段為21:22:34-21:22:41,補充背囊肩帶背在右邊膊頭,而背囊則在其身體左邊,與被捕後的背法一致。
PW65亦從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中認出A1,播放器片段為00:05:45-00:05:50,即實時 21:43:25-21:43:30。
當時A1頭戴黃色頭盔、黑色口罩內有白色物件(PW65相信是口罩)、身穿黑色衫、畫面中的2條白色邊是背囊的邊邊。
▫️有關A3
被捕前:
PW65指從P57警方片段PV5中,21:22:40 - 21:22:50 間可見A3,被告身上有證物黑色短袖衫(P3-5)、黑色長褲(P3-6)、一對黑色手袖(P3-1)、黑色背囊、灰色鞋(P3-7)、一撮特別長的頭髮遮蓋透明護目鏡(P3-2)、透明護目鏡(P3-2)及白色口罩(P3-3)。片段顯示A3當時身處地點為干諾道中行車線的分隔石墩,在永安中心外以竹搭成的路障旁。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21:51:16 - 21:52:05 可見A3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長頭髮
-戴透明眼罩(P3-2)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身穿黑色衫(P3-5)
-身穿黑色褲(P3-6)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中,播放器時間00:22:19 - 00:22:50 即實時 21:47:25 - 21:47:44間,亦可見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黑色背囊上有螢光綠色邊邊位(背囊沒有被檢取,故沒有實物參考)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穿一對黑色手袖(P3-1)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戴透明護目鏡(P3-2)
-戴白色口罩(P3-3)
-身穿黑色短袖衫(P3-5)
-身穿黑色長褲(P3-6)
▫️有關A4
被捕後:
P66警方片段PV14 中,21:53:41 - 21:56:43 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眼鏡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穿黑色長褲(P4-11)
PW65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亦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透明眼罩(P4-2)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戴黑色手套(P4-5)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身穿黑色長褲 (束腳)(P4-11)
-穿黑色鞋(P4-12)
-背黑色背囊
~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暫代區院)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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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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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4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化學檢驗) 黃冠雄博士
PW64的報告以65B形式呈遞,呈堂為證物P112,控方於庭上讀出報告。
內容撮要如下:
報告主要關於PW64的資歷及生理鹽水的化學性質。
本報告檢驗的涉案證物包括:
GPE34837 = P5-10(生理鹽水)
GPE34838 = P17-14 (生理鹽水,不涉及本案被告)
GPE34839 = P15-12(生理鹽水)
GPE34840 = P15-13(生理鹽水)
GPE34841 = P15-14(生理鹽水)
報告結果顯示所有證物均是含有氯化鈉(NaCl,Sodium Chloride)的水溶液。
*GPE=chem lab. reference number
⏺傳召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
當日駐守港島總區刑事總部第2A隊
本案影片辨認警員及橫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8月初接手處理一宗在中環、上環、西環一帶所發生的公眾活動事件。
PW65負責透過觀看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從中辨認有否任何被告出現。接手案件時,PW65知悉案發當日警方在中環干諾道中及文華里一帶拘捕了17名人士,PW65需要留意該十七名人士有否在影片中出現(影片包括拘捕前及拘捕後的片段)。
PW65辨認被告前的準備工作包括閱讀相關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觀看相關片段以留意被告被捕時的樣貌、裝束、外型。
PW65指自己在辦公室電腦打開被捕人士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與片段作對比。PW65在觀看各被告被捕前的片段,做了以下準備工作:
1. 閱覽被告被捕後的照片(P48)
2.翻看各被告個別的證物(包括裝備及衣著)實物及照片(P49)
PW65為本案的證物警員,所有本案證物最終會由PW65保管。拘捕警員的口供附件會指出拘捕警員的身處位置、被捕人士的身份及相關片段。PW65先閱讀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再觀看片段以留意被捕人士的身型、裝備。
PW65由8月接手案件後一直觀看影片到2020年4月,期間若有公務會優先處理。PW65表示沒有記錄觀看片段的日期/時間,並表示空閒時會觀看4-5小時影片;扣除有公務處理的日子,一個月約有14-15日在觀看片段,即約觀看600小時。
PW65在辦公室的私人位置觀看影片,播放片段時先以正常速度播放,期間特別留意裝備。之後亦會慢播、定格、倒帶及不斷重覆播放片段。最後PW65得出結論,指在3種類的影片中即(CCTV、新聞 片段、警方拍攝片段) 拍攝到被告被捕前的畫面。
1. 警方片段
a. HKI-16M214 (P57 PV5)
b. KW-M111 (P66 PV14)
c. KW-M234 (P61PV9)
2. CCTV
a. P73 廉政公署西港島及離島辦事處外閉路電視(三號鏡頭)
b. 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號鏡頭)
c. 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d. P76龍記大廈外閉路電視(六號鏡頭)
e.P74啟德商業大廈外閉路電視(四號鏡頭)
3. 新聞片段
a. 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透過以上九個片段辨認出A1、A3、A4、A5、A6、A8、A11、A12、A14及一名廖姓男子(非本案被告)。
PW65完成準備工作後觀看睇片,對被捕人士的概念是記得個別人士的不同特徵。
▫️有關A1
被捕前:
P57警方片段PV5,21:22:32開始拍攝到A1,畫面可見一名人士:
-身穿黑色短袖衫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身穿藍色牛仔褲
-穿白色邊的黑色鞋,白色鞋底
-背囊向前背,袋上有白邊,袋前有白色形狀的東西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內層淺色,外層深色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 ,21:48 - 21:49 可見A1被捕後的情況,PW65從拘捕警員口供得知以上片段拍攝到A1。
片段中,A1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外型偏瘦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裡面藍色,外面黑色)
-身穿黑色短袖衫
-身穿藍色牛仔褲
-單邊背著背囊在身前,背囊右下角有白色logo,背囊亦有白邊,似是拉鏈位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穿黑色鞋,鞋帶附近有白邊,白色鞋底
P48(5)是A1正面全身相,P48(1-4)則是其大頭相。
在庭上的假人公仔穿上與A1有關的證物,即黑衣(P1-4)、長褲褲(P1-5)、黑色鞋(P1-6)及白色手套(P1-8),供法庭理解之用。
🌟至此,#練錦鴻法官 請PW65避席,並質疑其專家身分。練官指出,PW65的辨認證供無助法庭作出事實裁斷,畢竟PW65透過片段看到的,法庭同樣看到,並質疑若接納PW65證供,相關內容或會超越(overtake)法庭裁斷。控方則表示希望法庭接納相關證供,而可以決定其比重。練官最後索然表示法庭自會作出決定並停止討論,表示不想浪費時間。(明明係法庭提出關注...?)
🌟及後,PW65被請回法庭繼續作供,惟期間一度未能回應控方問題,控方著證人查看口供協助記憶。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此時懷疑相關供詞未有紀錄,控方隨即反駁「口供紙咪有囉」。沈大律師聲量收細並回應「你唔洗兇我...(QAQ)」,練官皺眉,不滿表示「唔好講呢啲啦,黑社會用語」。
PW65繼續作供。PW65指見到A1的時段為21:22:34-21:22:41,補充背囊肩帶背在右邊膊頭,而背囊則在其身體左邊,與被捕後的背法一致。
PW65亦從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中認出A1,播放器片段為00:05:45-00:05:50,即實時 21:43:25-21:43:30。
當時A1頭戴黃色頭盔、黑色口罩內有白色物件(PW65相信是口罩)、身穿黑色衫、畫面中的2條白色邊是背囊的邊邊。
▫️有關A3
被捕前:
PW65指從P57警方片段PV5中,21:22:40 - 21:22:50 間可見A3,被告身上有證物黑色短袖衫(P3-5)、黑色長褲(P3-6)、一對黑色手袖(P3-1)、黑色背囊、灰色鞋(P3-7)、一撮特別長的頭髮遮蓋透明護目鏡(P3-2)、透明護目鏡(P3-2)及白色口罩(P3-3)。片段顯示A3當時身處地點為干諾道中行車線的分隔石墩,在永安中心外以竹搭成的路障旁。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21:51:16 - 21:52:05 可見A3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長頭髮
-戴透明眼罩(P3-2)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身穿黑色衫(P3-5)
-身穿黑色褲(P3-6)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中,播放器時間00:22:19 - 00:22:50 即實時 21:47:25 - 21:47:44間,亦可見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黑色背囊上有螢光綠色邊邊位(背囊沒有被檢取,故沒有實物參考)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穿一對黑色手袖(P3-1)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戴透明護目鏡(P3-2)
-戴白色口罩(P3-3)
-身穿黑色短袖衫(P3-5)
-身穿黑色長褲(P3-6)
▫️有關A4
被捕後:
P66警方片段PV14 中,21:53:41 - 21:56:43 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眼鏡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穿黑色長褲(P4-11)
PW65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亦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透明眼罩(P4-2)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戴黑色手套(P4-5)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身穿黑色長褲 (束腳)(P4-11)
-穿黑色鞋(P4-12)
-背黑色背囊
~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暫代區院)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